如果一個死刑犯人在被執行死刑的途中心臟病發作,會送去醫院還是不管他繼續送去執行死刑?
這個問題我剛想到的,有點好奇,有沒有法律人士或者獄警可以來解答一下的。
除了最後一個開槍的環節以外,所有的前置環節都必須保證,人絕不能死在自己負責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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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不讓人死不見得是要醫治嘛,加速送到刑場保證交接時人還有呼吸也是個辦法。
實習的時候正好問過帶的老師。老師的回答是:核准簽字前,救,按照監獄搶救或者法院搶救的程序走,如果能就地搶救的盡量就地搶救,不能的聯繫醫院;簽字後,由於收回核准權後,老師所在的法院已經是注射沒有槍決了,執行車就在旁邊,沒遇到簽字結束後出問題的。不過據老師說,90年代初有過一起,當時是宣判大會後直接遊街送刑場,一共十四個路上癱了一個,到了刑場發現沒氣了。老師的老師讓法警補了槍,在說明上寫了行刑前死亡,原因不明,後執行確認死亡,法醫和公安簽字確認了。
個人認為有這樣的可能性,不代表實際:
先救再執行(對外說法)
讓他保持「活著的樣子」,直到執行(實際做法)剛剛看到書上的觀點。
如果說在犯人在送往刑場的過程中心臟病突發而在行刑前死亡,押送犯人的警察是要負責任的。而且執行死刑的整個過程都有檢察院的監督人員隨行,也不可能說為了省事再拖著一具屍體去執行死刑。
所以結輪:肯定要救。講講我的經歷。
03年,河北,無極縣看守所,我是看守武警。有三名死刑犯執行槍決勤務。本來這種外勤工作身高應超過180,而我只有170。因和中尉同志要好,故而申請本人出勤務,得允。
深冬,天刺骨冷。早7點多車隊出發,犯人五花大綁腳鐐手銬,脖子里插著清朝菜市口砍頭一樣的牌子上面寫著「殺人犯XXX」並用紅筆圈起來打了個叉。我和一位山東籍戰友押著一名殺人犯站在卡車上遊街。警車開道所過道口都已封鎖,卡車開得不快但寒風刺骨冰冷,手放在槍上凍的生疼,臉凍得毫無知覺。犯人臨出看守所門的時候吃了熱乎乎的滾蛋餃子,還打了鎮靜劑,裹著大衣站在車裡,面無表情,看不出冷或不冷,怕或者不怕。
公判大會(走個過場)。在縣大禮堂門口,學校組織很多學生過來觀看(殺雞儆猴)。共五名犯人最大的21歲,搶計程車殺了司機,判了三名死刑立即執行,剩下兩名一個死緩一個10年。當宣讀到死刑立即執行押赴刑場的時候,三名死刑犯里有倆人腿軟了被我們拖上了卡車。
奔赴刑場。又走了大半個小時,我已經凍得像一隻凍雞。走到一片乾涸的大河床的中心,那裡的警察和民兵已經形成了三層外三層的包圍圈。圍觀群眾密密麻麻,不過離刑場很遠,沒有望遠鏡的話我可以堅信他們只能聽到槍聲。
到達刑場。我們的卡車晃晃悠悠從乾涸的河床上開進了包圍圈,那裡有數不清的警車,但最顯眼的不過是一輛白色的靈車。在卡車駛近包圍圈的時候,身邊的這位21歲的犯人突然張嘴了說了句我一輩子都不會忘記的話「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那一瞬間除了驚詫之外有一種在看電視或電影里英雄赴死的錯覺。不過僅僅是一瞬間,之後卻陷入了巨大的悲哀惋惜之中。
立即執行。卡車開進了包圍圈。我看見地上挖了三個坑,每個坑都比家裡的洗臉盆大一點點;我看了一下那扎眼的靈車,裡面坐著大約三、四個人全部穿著白色的喪服。卡車剛停定,後門就被打開,我和戰友就把犯人拖下車,跪到那個挖好的坑面前。一排三個犯人戴著腳鐐和手銬的跪在坑前,每個坑相距大概兩米左右。六個法院的法警(86年以後執行死刑都是由法警執行)在一個隊長模樣的指揮下在整齊隊列,立正、稍息之後,隊長向旁邊一位大腹便便的領導敬禮、彙報,犯人已到場云云,之後法醫過來驗明正身。然後六個法警分成三組站在三個死刑犯的右側,隊長發號施令「準備、填彈」,一個法警拉開槍栓,一個法警把子彈裝進去,用的是「帶刺刀的半自動56式步槍」。子彈裝好後,旁邊的隊長口令「就位」,拿槍的法警走到犯人的身後,站在我和我戰友(此時我們任然按著犯人的每條胳膊讓其跪在坑前)的中間把刺刀對準後腦最凸起的地方,距離頭腦大概還有5厘米左右。
生與死的瞬間。姿勢都擺好了,位置都站對了,我和我戰友把按著胳膊的手鬆開。那個隊長一吹哨子,幾乎同時三聲槍響,跪在坑前的三個犯人(一個21歲,倆個20歲)的頭以飛快的速度栽倒了面前的坑裡。這是第一次這麼近的有人在我面前死亡而且還是被殺,那一剎那我腦海空白。沒有血跡,子彈也沒有從前額穿出,頭栽倒坑裡絲毫都不動纏哪怕是手指都紋絲沒動。旁邊靈車裡的哭喊聲夾著北風呼嘯而來,鑽進在場所有人的耳朵里,那年冬天格外格外的冷。
死亡的結束。槍響之後,法醫上來檢查了一下,確定了三人全部死亡。靈車裡面穿著喪服的人們被放了出來,撲到了死屍的身上,而我們的卡車已搖搖晃晃的在這乾涸的河床上徐徐駛離。只留下身後的哭喊聲和三具沒了呼吸冰冷的死屍。
我反對死刑。加快車速,趕緊趕到行刑地點,趁著斷氣前迅速崩掉;即緩解了病痛又保證了程序上的正確性。
很可悲的是要先救命,再奪命…
這牽扯到法律、政治、人文關懷等等我的知識不能涵蓋的地方,我覺得從道義上講要救治,從實際情況講不會有人去救治,不知有多少人在等待其寶貴的屍體。
我爸就是管看守所的,上次他們看守所一個小偷肺炎犯了還引起了併發症很嚴重,全看守所上上下下大小幹部全去醫院看他了就怕出事。
何況死刑犯,都是要負責到底的。必須治療,不論是人道主義精神還是法律要求。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罪犯在監獄期間,被羈押者的直接負責人及其上級有義務保證被羈押者的健康權/生命權。如果明知病發而不救治,民事上侵權,刑事上玩忽職守。
樓主的問題讓我想到了一部美劇,實習醫生格蕾里有一集講死刑犯的,死刑犯出了意外進了醫院良心突然受到了譴責,格雷暗示他如果腦死亡就可以把器官捐贈給別人,這是他拯救自己的方式,於是死刑犯死命地撞擊後腦勺,但是最後醫生們還是拼盡全力救他並且譴責了格雷。除了法律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去奪走別人的生命,即使罪有應得的人依然有權利活到最後。
繼續執行,那些說先救後殺或者先治療後殺的,都是吃飽撐的,莫非死刑判決後,發現他生癌症,還得先治好再執行?
從死刑複核下來起,這人就必死,他死於自己的疾病還是執行,根本不重要,關鍵是,他得死。
至於那些說刀下留人可能的,且不說這種可能是否存在,就算存在,用搶救起故意等待刀下留人的機會,本身就是違法的。
在死刑執行前一刻還有「刀下留人」的可能性吧。
這問題就跟,注射死刑的死刑犯需不需要對他用酒精消毒皮膚一樣!
送醫院。死刑犯,只能由執行手代表國家剝奪生命。這叫罪有應得。心臟病死了?那也太便宜了。
我想那個犯人做鬼都會詛咒那個救他的醫生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關鍵在於社會共識上究竟是程序正義更重重要,還是事實正義更重要。
從程序上來講,一個死刑犯,只要還沒有執行死刑,就有上訴的權利、生存的權利、獲得醫療服務的權利。沒有任何法律剝奪犯人的上訴權利,哪怕是死刑犯。
我相信絕大多數死刑犯都是十惡不赦的,但是即便面對這些沒血沒淚的禽獸,貫徹程序正義也是必須的,不是為了他們,而是為了我們。在一個處處體現程序正義的社會裡,或許會讓個別罪犯逃脫懲罰,卻很難斷送無辜者的性命。押送的警察會假裝他沒死,把他送給儈子手再打死一遍。
事後請儈子手吃飯。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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