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在一些著作權領域,對「抄襲」會有法律之外的標準?

經常有一些作品的相似程度在我看來比較低,可能還不到60%。甚至有一些人民法院已經明確做出判決不構成抄襲的案件,仍然被人們認為是抄襲,如舞台劇《大夢敦煌》。為何會出現這種現象?是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不足,還是有人在惡意利用民眾心理,試圖製造超脫於法律之外的標準?


不要太過陰謀論,其實很簡單,群眾的普遍意識認為,只要你的東西像我,就是抄襲。這說明,大部分人的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就像80.90年代法律意識淡薄一樣。
而專業角度上來說,抄襲指的是對原作品的完全複製或核心部分相同。


蟹妖。簡單講,一個是法律角度,一個是道德角度。
僅在法律管轄範圍內依靠法律強制力來解決問題明顯是不夠的,現實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更多地要靠道德。
在法律方面,實際上也並沒有清晰的「抄襲」概念,相關的問題最終還是要落到法定權利里來解決,例如著作權、外觀專利、商標,還有一些可能歸入反不正當競爭。在針對上述法定權利是否受到侵害進行判定時,有法律規定的判定要件、規則,「抄襲」這一概念可能會有關聯,但常常不直接包含於其中。


法律不強人所難


相似度要怎麼判斷,一段話不加標點還有完全不一樣的意思呢,何況一部作品的創意體現?

不是著作權領域有之外的標準,是無良媒體,賺眼球的人胡亂解釋罷了。

一句話,相似度百分之六十本來就是含糊不夠清晰的判斷,而法律,是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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