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權檢查路人證件嗎?
路上現在經常有警察查身份證。作為被檢查人有沒有權利合法拒絕? 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會被告知身著警服不必出示證件,這又合理嗎?
相關問題:對警察身份存疑就可以拒絕穿警服者檢查證件的要求嗎? - 社會。歡迎大家繼續探討。
補充一個香港的情況:
1 警察有權利查閱任何人的證件以及搜身。不需要給出任何理由說明。
2 如果沒有帶證件,但在附近5分鐘步行範圍內可以取到證件,那你就要帶警察去取證件。提醒:欺騙警察可是重罪。
3 如果沒有帶證件,又取不到:
3.1 如果只是警察臨檢:帶回警局,罰款5000港幣,並在你可以出示證件(比如找家人來送)之前你都會被拘留。
3.2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罰款5000港幣,直接監禁六個月。
如果你覺得警察是對你惡意執法,那你依舊不可違反警察要求。但你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警察濫用權利的訴訟。
如果你不是香港居民,也記得帶好你的護照和通行證喔。執法的時候不會因為你不是香港居民就網開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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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美國:美國沒有身份證。
如果你不是在駕車,那警察沒有權利要求你出示駕照。
如果他要你出示有效證件,你直接問他「Am i under arrest?(我是否被捕了?)」,如果他否定,而且又沒有出示有你名字和要求你出示證件的搜查令,那你就不需要出示證件;如果他肯定,那你才必須出示證件。但如果他無法立即出示逮捕證,那你發大財了,律師會讓你下輩子吃穿不愁,全部政府一次性買單。
被查過幾次,一次是在長途車上,警車設卡,兩個制服警官上車,敬禮,報明身份,拿警官證亮了一圈,說是盤查,請大家配合,然後乘客也很好的配合了 ,半小時不到一車人查完,放行。
另一次是和朋友喝酒,半夜回家路上,一輛巡邏車把我攔下來了,三個制服,一個帶了執法記錄儀,讓我出示身份證,那天正巧沒帶,又有點上頭,很不耐煩的說:「憑什麼查老子,我還要看你的證呢。」帶頭警官出示了證件,很嚴肅的說:「附近發生了幾次入室盜竊,我有權對你進行盤查,請你配合,如果不配合,我有權對你進行強制傳喚,有異議可以打110或12389投訴。」當時我氣焰一下子沒了,乖乖報上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姓名,另一個警察在一個機器上搗鼓幾下,核對了身份,就讓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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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運氣好,碰上的大多是好警察。不管是現實還是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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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3g.163.com/ntes/special/0034073A/article_share.html?docid=BPMCHLSD00011229spst=0spss=newsappspsf=wxspsw=1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
感謝不殺之恩
我是一個交通警察。看到那麼多同事發表意見我忍不住說兩句。我的意見是,這從來都不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從來沒有人依法辦事。決定您對還是錯的關鍵,不是法律,而是由這次事件引起的後果。如果,被檢查的當事人掀不起大浪,哪怕起訴到法院,也可以依法判你無責,如果當事人能掌握相當的資源,比如領導的親戚朋友或者強大的輿論資源,那樣依法讓你倒霉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我們應對是,如果配合我就客客氣氣的檢查一下,趕緊放行,別耽誤人家他多時間。如果向我要證件,或者不太配合,那我就客客氣氣的說:真不好意思,我們也是例行公事,不耽誤您了,您老慢點走啊。呵呵,皆大歡喜,按時下班。目前這種執法環境,管他合法不和法,高高興興上班去,平平安安下班來才是王道。
還有剛有自稱是警察的答主說自己帶著老婆孩子,穿便裝休閑是要盤查別人身份的。我只說:你吃錯藥了吧,傻逼了吧。
俺們這裡下班第一件事就是換便裝,然後啥事都躲的遠遠的。別怪俺,真的不能找事。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並不是在於是否應該配合警察的執法。這個問題的本質應該是「我怎麼確定你是真的警察,以及我怎麼確定你是真的在執法」。
大部分警察都是好樣的,他們有自己的事情,不會閑著沒事查你的證。對你來說,是「你有什麼權利查我」。但在別人那裡又會說「這個人舉止反常為什麼不查」?所以我相信大部分警察查驗證件還是出於責任,為公共安全負責,我都會儘可能配合。並在此向他們致敬。
但是,確確實實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冒充警察,懂的人可能說看警徽警銜警號什麼的。但是相信大部分老百姓都分不清制服和證件的真偽。心存顧忌可以理解,並不是有意不配合。另外警察內部也有作風不正的人存在,什麼敲詐啊,騷擾啊。這個確實需要警隊內部清查了。
至於其他回答中提到的那些有意不配合正常檢查的「法制婊」就不評論了。他們的觀點都是「為什麼不打腿,警察就能隨便開槍嗎」,可一旦自己錢包被搶了,就會大叫「為什麼不當場擊斃」!7月22日更新個圖吧!
http://weixin.qq.com/r/UUyFnRrEpEfbrV7_9xlD (二維碼自動識別)
發現有一些評論誤會了我想表達的意思,特在這裡聲明一下:
我堅決同意執法前先出示證件!!!
我堅決同意執法前先出示證件!!!
我堅決同意執法前先出示證件!!!
重要的話說三遍,其次我想說評論區更精彩。
另外再補充幾點,我的出發點是以現實執法的角度出發,拋開現實,單純的討論法條,甚至單純的討論法理的意義何在?法律難道不是應用在西現實當中嗎?
評論區有個用戶有句話(原文我不複製了,評論太多,手機翻太麻煩)
所有公權力都是對私權利的侵犯,警察盤查是「理所當然的公然利用公權力來侵害群眾的私權利」。
你似乎只看到了自己私權利不應受侵犯,忽略了公權力有強制性,警察在盤查時,只要依照了相應法律法規,那麼即使這種行為侵犯了少數人的私權利,那麼也是必須的,因為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更多人的私權利。
舉個例子:A毆打了B,造成了重傷,難道為了不侵犯A的私權利,難道警察連調查A,依法限制A人身自由的權利都沒有了嗎?那麼B的私權利誰來保障?
抱歉,我舉的又是刑事案件的例子,這名用戶多次說我講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混為一談,我所理解的盤查本身就不是一個單純的行政執法行為,《警察法》規定:盤查對象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也就是說盤查的目的是為了發現並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這是打擊違法犯罪的手段,換而言之警察盤查的對象都是在特定環境下形跡可疑的對象,很大幾率下就是被盤查人是違法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下讓警察以行政執法的態度,去微笑敬禮,被盤查對象不配合還要哄著,這將法律的威嚴置於何地,將警察的生命安全置於何地?
我贊成執法前先出示證件,這是保障執法行為合法性的必要條件,但是我出示了證件,你說沒看清,給你看清了你說照片和我不像,證明照片是我本人了你說有證件不代表有執法資格,證件具有執法資格了你說懷疑是假證,那難道警察盤查違法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先背盤查對象盤查清楚再看看被盤查對象有沒有心情讓警察查驗他的身份證件嗎?
在我看來,所有攔住你認真盤查的警察都是認真負責的好警察,混日子的警察根本不會去盤查,敷衍了事的警察覺得你是個刺頭就會放行,如果所有的警察都因為擔心盤查會被罵會被投訴,放任在他們眼裡看起來形跡可疑的人在眼前通過的話,反過頭來受其害的會是誰?
(以上是10月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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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關:十年警齡警察,警校畢業,算上警校,穿這身制服13年了,曾經的巡特警,現在的刑警。
首先,我對盤查程序的理解是:穿制服不用主動出示證件即可盤查,穿便服應當先主動出示證件再進行盤查,證件僅指「人民警察證」。
權利和義務是對稱的,你享受你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你的義務,每個人都不應該無限擴大自己的權利而忽視自己的義務,沒有哪個警察會閑著無聊去盤查你玩的,盤查並沒有考核,也不會對警察個人帶來任何好處。
每隔一段時間,知乎上總能看到類似《警察有權查我的身份證嗎》、《如何不讓警察查我的身份證》的問題,然後分成各方就要不要穿制服,要不要出示證件,要不要主動出示證件展開一場有一場的「討論」,今天有個答案居然扯到了出示證件還不行,即使你穿了制服,出示了人民警察證,有人說還不能代表你有執法資格,還要出示只適用於公安內部的執法資格證,我們姑且不說執法資格證是否只適用於內部,按照這些及其富有「法制精神」的群眾的要求,我再出示了執法資格證之後呢,我能查驗你的身份證了嗎?估計還是不行,肯定還會有人說「我怎麼知道你證件真的假的」?
我所處的公安局幾年前有段時間,整天有人投訴警車闖紅燈,在當地論壇發帖,打110舉報的都有,局裡官方回復是執行任務,且通過時拉了警報器,這時有人說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真執行任務,換位思考一下,不是要趕著去哪裡執行任務,誰願意闖紅燈,出了事故自己肯定還要承擔部分責任,這裡有人打110哪裡打架打死人了,小孩走丟了,或者哪裡失火了(火災轄區警察也要到現場),出警民警不可能還老老實實的等紅燈吧,也不可能邊通過紅燈邊拿喊話器喊我是去XX地方XX某某任務,或者拿喊話器喊,我要去XX小區抓XX案件的XX犯罪嫌疑人,真這樣幹了,是否泄密不說,還會有人要舉報擾民呢。
警察法規定了警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有優先通過權,同樣也規定了對巡邏盤查或執行其他任務時查驗身份證的細則,作為警察只需要按照《警察法》相關規定去履行職責即可,討論法理,那是法學專家和立法者的事,作為被盤查者,你有質疑的權利,你可以去投訴舉報,被行政處罰了可以去申請行政複議,那是你的權利。但是在現場我依照法律進行盤查,你就應當配合,拒絕出示身份證件的,執勤警察有權將你帶至辦公場所核查身份。
舉個曾經在類似的問題里舉過的例子,指揮中心通報有一名逃犯在XX街出現,下身穿藍色牛仔褲,上身穿灰色外套,光頭,背一藍色背包,如果我正好巡邏到這條路,看到前面就有一個人符合這個特徵,難道我不應該去盤查他,盤查他我還要制服穿好,帽子帶好,警容嚴整,到了他面前先保證自己的態度不會衝撞了這名群眾,然後在微笑的敬禮,再出示人民警察證,再出示執法資格證,再以商量的語氣看看對方能不能把身份證給我看一眼?
還在特警的時候,晚上步巡,11點多了,看到一個中年男子挎著一個女士挎包,行色匆匆的走路,這種情況我難道不應該去盤查?
我一個警校同學剛畢業那年執行任務,攔截一輛車輛盤查,剛把車門打開,他還沒來得及檢查自己警容是否嚴整,還沒來得及出示自己的人民警察證,還沒來得及出示執法資格證,還沒來得及沖著車裡的人微笑敬禮,就被坐在副駕駛的嫌疑人一刀捅進了心臟,送到醫院就不行了。
剛上班的時候,那時候還在實習期,警號還沒發,證件更沒法,有段時間步行街盜竊很多,我們幾個剛上班的小夥子晚上下了班吃了飯,自發的組織起來,放棄自己的休息時間,穿便衣去反扒,一個夏天抓了幾十個小偷,我記得有一次抓了一個西北邊的小偷,那個嫌疑人強烈反抗,掏出刀片想自殘,我們幾個人用關節控制技把他摁在地上,當時還有個小姑娘掏手機出來邊錄像邊喊,你們不能打人,我要舉報你們,呵呵...
現在我不會這麼幹了,因為我沒穿制服沒有證件,也沒帶你們要求的只適用於內部的「執法資格證」,別說抓小偷了,我連盤查他的權利都沒有。
三年前的一天周末傍晚,我在家休息,樓下突然有人喊救命,我打開窗戶一看,兩個男的在毆打一男一女,(後來了解到是家庭糾紛引起的),當時女的已經倒在地上,腿上壓了一塊石頭,一名男子已經滿臉鮮血,另外一方一人拿著一把菜刀,一人拿著一根木棍,我當時穿著拖鞋證件也沒那就衝下去了,邊跑邊打電話給110,表明身份,讓轄區和巡特警趕緊過來,指揮中心告知已經在路上了,結果我和轄區的民警同事到的現場(從小區到小區外要繞很大一截)到了現場,我協助轄區民警控制住了那個那棍子的,然後我就在人群里找另一個拿刀的,看到了之後我就指著他對轄區民警說還有他也參與了,當時那個人瞪著眼睛拿著刀向我衝過來,我大喝一聲,「我是警察, 把刀放下!」,當時他楞了一下,被轄區民警把刀奪下來拷了起來,後來我又去所里做了筆錄,再後來聽辦案的民警說四個當事人,受傷的男女是夫妻,另外兩個行兇的和受傷的男的是兄弟,為了搶奪財產打架,當時那個女的受害人小腿被磚頭砸斷了,再後來行兇的兩個都被判了刑。
如果是現在的我,我只會在家裡打個110,因為我沒穿制服沒帶證件,我去了叫他住手,他會問:你是警察?你的警服呢?你的證件呢?你的執法資格證呢?你怎麼證明你是真警察?證明不了,那你憑什麼叫我住手?
你敢搶我的刀?警察打人了!!!!!
記得之前在知乎上看到一個問題,大概是問作為警察最怕的是什麼,有個答案的回答是最怕自己曾經的一腔熱血慢慢變冷,慢慢變成自己曾經不喜歡的那種人。
現在的執法環境和輿論讓我把公安這一份事業變成了一份職業,並且從今年特別下半年以來一直在考慮改行或者辭職的問題,說實話一個月拿到手3000元工資,加上公積金一個月5000多點的收入,除此以外再無其他,在我這個城市實在只能算吃不飽餓不死的收入,且每年一到國慶春節,最少有2-3天在值班,發了大案就一天都休息不成,數不清的其他值班加班和出差,沒出差費,沒加班費,這些年虧欠家人的太多太多。實在是還有一絲尚未完全冷卻的熱血讓我無法割捨這一行,記得美劇《CSI》裡面警長布拉斯有句台詞:每次我因為太累而想辭職不幹的時候,總會出現一些人渣讓我繼續堅持下去。
再說個相關的笑話,也是真事,執法記錄儀剛配備那年,我還在特警,很多老民警嫌麻煩,要麼不帶要不不開,我喜歡帶著並且開機,後來我所在的市下面一個縣公安局出個事,巡警凌晨2-3點看到一男一女在街上遊盪,因為是小縣城,凌晨2-3點街上基本上沒有人了,遂把這兩人攔住查驗身份證,男女當時都飲酒了,不配合工作,就被帶到巡警隊查驗身份,查了沒問題之後就放行了,當時全程都用執法記錄儀拍了下來,男的早上回到家裡,老婆問他去哪了,男的說別提了,10點多吃完飯回來被警察帶到公安局裡,還被打了,他老婆一聽那還得了,喊了省里公共頻道記者到縣局大吵大鬧,拍桌子打板凳的,縣局領導震怒,把巡警大隊的大隊長喊去,再把頭天晚上值班的民警從床上喊起來,詢問怎麼回事,值班的帶隊領導嘿嘿一笑,把那名男子老婆,還有他本人喊道辦公室,把當時執法記錄儀錄像一放,當時夫妻兩個就在局裡打了起來...
說個題外話,中午吃飯的時候和朋友說到當年的一句口號「打不還手,罵不還扣」,真不知道是哪個腦殘領導想出來的口號,每次在政工部門寫的通報中看到類似:「此次群體性事件處置,警方做到了高度克制,面對少數群眾的謾罵與毆打,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樣的句子我都會覺得噁心,直接這麼說不更好:「此次群體性事件警方成功的擔任了出氣筒的角色,讓堵路的群眾打完罵完消了氣,自行離去,堵路群眾表示打完警察心情不錯,改日再來」。
真為那些個被違章司機抽幾十個耳光的警察感到悲哀。
在說說從警一身黑的問題,我很欣慰兩三天時間得到這麼多支持,以及評論區里很多兄弟同行的鼓勵,沒幹過一線警察光靠說,你不會了解到這一行的艱辛,評論區里有人說
那些流血犧牲奉獻,都是你們警察自己YY出來的,在往自己臉上貼金,嫌工作不好可以滾蛋,我不信有油水更多的地方你不會跳槽。你們警察是我們納稅人養了的balabalabala...
典型網易新聞評論區的說話風格,在這種人眼裡所有人皆為利往,一切行為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利,包括支邊教師,包括環衛工人等等,在他眼裡,這些人說自己工作苦累,又不肯跳槽的原因都是有利可圖。誠然,警察隊伍里有害群之馬,也有混吃等死的,但是更多的是兢兢業業的,顧不上自己父母妻子兒女,為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默默流血犧牲的警察,並不是每個警察都是收黑錢收的腦滿腸肥,更多的警察僅僅是拿著一個月三五千元的收入度日,以偏概全,以點概面的去標籤化一個群體是一種很悲哀的愚昧。
其實說了這麼多,我自己也覺得太羅嗦,早就離題千里了,只是評論區了一些評論始終在糾纏一些無關緊要的盤枝末節,穿了制服要不要出示證件,我相信所有警察穿了制服帶了證件,你要看我就給你看一下好了,本題問的是警察有沒有權利檢查路人的證件,而不是警察穿制服不出示警官證檢查路人證件是否合法,況且關於這個問題已經有判例存在了。
其實本不想講一些用戶的評論截圖發上來的,特別是一些有惡意,但是看了其他一些同行的答案覺得發現一個很搞笑的情況,和現實執法類似,你越是和顏悅色的去執法,面對被執法對象耐心解釋,越是有人不斷的胡攪蠻纏甚至惡語相向,反觀一些答案簡潔明,強勢不容置疑的,反而一句反對都沒有,在法理上的那些我就不發了,起碼我還能認為這是對法制精神的一種執著,但是不問雙方體型,不問現場情況覺得警察可以赤手空拳制服兩名喝醉酒襲警,這個我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麼好了,況且當時這名被襲擊的警察還控制著四名剛剛打架的當事人,其中兩人在之間剛剛襲擊過警察被制服。
以下為10月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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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 在評論里說的很有道理,我深以為然,特貼上來,如有侵權請告知。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處警現場絕對服從警察」,專業術語該怎麼說我不知道,不過,大家都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其含義。這應該是法制社會的重要原則。
美國警察的權威,大家都有耳聞。筆者的同學從美國回來,說到了美國警察,他說,「面對美國警察時我絕對很小心,因為我不是白人,我不能給他任何開槍的借口。」
歐洲的警察什麼樣,一般人還真不了解,不過,有一起案件說明點問題。中國某廣播電台的女主持人到東歐某國旅遊,遭到了當地警察的暴力對待和拘禁,此事一度被渲染為種族歧視。後來,經我使館外交人員了解,此事的起因原來是當地警察要求此女主播出示護照,此女主播有裝大牌的嫌疑,結果問題激化。。。。。。
我國香港地區的警察,我們更多是從影視劇中了解。他們都佩帶手槍,抓人時經常嘮嘮叨叨,「你可以保持沉默,從現在起,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意味著,如果在香港警察處警的現場你罵一句「CNM」,很可能增加一項「侮辱」的控罪。
這非常好理解!在任何國家(注意,是「任何國家」),警察都是國家的暴力工具,沒有例外!在處警現場,你面對的可能是一個警察,但他的背後是國家的權威、是龐大的暴力機器!
在我國,以前人們往往習慣於《今天我休息》中的「馬天民」的形象,後來的、現在的宣傳也在強化這點,導致人們忽視了警察所代表的權威。我們常說警察要為人民服務,不要忘了,對不法分子狠恰恰是警察為人民服務的重要形式。我想,即便是「馬天民」,面對不法分子也不會總是和和氣氣吧?
正因為警察的性質和其所代表的權威,在處警現場必須服從警察。
第一、個人的身份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你說你是大官、大款,再大也沒有警察所代表的國家法律大,必須要服從;你說你是弱勢群體,弱勢群體沒有法外特權,也不能無法無天,那也要服從警察。 這就叫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個人的理由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警察在處警現場處理事件與法官不同。警察具有一定的現場處置權、自由裁量權;他不可能象法官那樣仔細傾聽當事各方的陳訴、查看證據、追求公正的結論;他有權根據現場狀況做出臨時的處理決定;而這個決定當事各方必須服從。 當事人的理由只能和法官說,如果強調什麼「有理走遍天下」以抗拒警察,結果還是一個無法無天。誰還不能為自己的行為找點理由?
第三、當事方人數多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法不責眾」,本身就有「知法犯法」的意味,而當事者人數再多,比起13億人口來說,也還是一小撮。
第四、警察本身的瑕疵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警察隊伍中有腐敗分子、害群之馬,這必須承認,但是,這也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 警察的腐敗問題,要和紀委、監察、反貪局去說,在處警現場不是處理警察腐敗問題的場所。如果因為警界存在腐敗就可以抗拒警察,來個「槍扎一條線、棍掃一大片」,結果還是那個無法無天,苦了的還是我們這樣守法公民。
第五、認為警察現場執法違法不是抗拒警察的借口,警察現場執法大多數是現場調查、強制措施,對於認為警察執法錯誤可以事後投訴、檢舉、複議、控告、信訪、訴訟等救濟程序,而不是在現場抗拒警察執法。客觀說,我國的普法教育,缺了關鍵的一項內容,就是「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處警現場絕對服從警察」;進而,導致了各階層對警察的作用產生了錯誤的理解。 有些人依仗手裡有錢、「上面有人」,可以蔑視警察權威,給我們的制度造成了大量的暗傷、內傷;有些人則以各種理由,通過街頭鬧事來解決問題;而有些人則以警界腐敗、民生艱難為借口,鼓噪尋常百姓對抗警察,意圖釀成更大的悲劇,達到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今後的普法工作強調這一點。 社會問題的解決是系統工程,雖然很複雜,但是我們可以從最簡單的地方做起。讓公民都牢記「在處警(或出警)現場服從警察」,這雖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起碼可以讓我們的街面上少一點擺官威、炫富的醜劇,少一點警民衝突的悲劇,少一點令不法分子渾水摸魚的機會,怎麼說都是必要的!
以前見過軍營門崗外邊有這樣的警示牌:哨兵神聖,不可侵犯。寥寥八個字,彰顯了巨大威力。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權力,保護的是公共利益。警察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謂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執法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 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 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因此希望針對時下的實際情況,在普法宣傳時注意讓廣大群眾明白: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請絕對服從警察,以免雙方發生意外,給自己尊嚴也是給法律尊嚴!當人民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和諧之時。
具體法條有答案已經說的很詳細了。我不重複了。
我年輕時候愛留短頭髮。有時候心血來潮就剃光。所以,每次夜間便裝巡邏,或者去火車站,汽車站的時候,就會被同行叫住要求亮身份證。可是我身上的一身正氣你們看不到嗎?
我便裝巡邏時出示警官證後盤查他人身份證,被盤查人經常給110打電話核實我的身份。我就是長的磕磣,你們看不到我的一身正氣嗎?
謝邀請,分開說。
第一,如果遇到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時候,是沒有辦法拒絕的,因為這是正常的依法執行職務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從現在公安的做法來看,如果不符合上述幾條,也不會查驗你的身份證。
第二,穿警服就不用出示證件進行盤查。這是在任何情況都不允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別說是查驗身份證還是有效證件,都需要出示相關證件。法律沒有規定穿著制式服裝就可以盤查,檢查,法律規定的是出示相應的證件。第五條的著制式警服或人民警察證,那是總則,分責要求盤查時需要出示,這是特殊規定,特殊優於一般,所以要出示。
看了這位警察同學的答案,需要糾正他的錯誤了,我認為在法理上有很大的錯誤。本來是看到 @姜源轉的答案,邀一起商酌。
警察有權檢查路人證件嗎? - 飄葉的回答
一
答:《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擁有優先解釋權。依據該法第23條,正確穿戴了警服及標識,也是表明警察身份的合法途徑,這條解釋最大。本法其他規定及憲法除外。
二
而警察的合法身份是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3條來確定的。還有處罰有無效力的問題,警察法是特別法,和身份證法、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要出示警官證的條款相衝突的時候,是有優先權的。也就是說,警察法第23條中,穿警服和警官證二選一,這個解釋最大,穿警服即合法。詳情可以看我的回答。
再來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以及《身份證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
根據這位同學的說法,《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於《居民身份證法》,所以不需要執行身份證法的規定。
這位同學對法律效力和位階的說法在我看來是完全錯誤的。
對法律位階的規定來自於《立法法》第92條: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一,實際上,《立法法》的用詞是是「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它比特別法的範圍廣。
「特別規定」起碼包含了三種情況:同一部法律中的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特別的立法和一般的立法;不同法律文件中的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
即使在籠統討論特別法的情況下,《人民警察法》和《身份證法》都屬於特別法的範圍,身份證法和人民警察法顯然都是適用於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的。特別法可以是針對特定的人,例如《警察法》;也可以是針對特定的事項,例如,《居民身份證法》;可以是針對特定的地區,例如針對港澳地區的全國性立法;還可以是針對特定時間的,例如有關緊急狀態的各種立法。在人、事、地、時四個方面都有可能出現特別的法律關係而出現特別法。
考察法律和法律條文之間的特別與普通的關係是非常複雜的工作,是一個相對性的判斷,而非絕對性的判斷。因為他們根據人、事、地和時四個因素而各自有各自的特定性,無法籠統地做出回答,並不是這位同學那麼輕而易舉做出判斷的。
打個比方,如果輕率的說《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那說《鐵路法》是特別法也沒問題。那麼,在涉及到鐵道警察的職權,假如兩部法律不一致的時候,究竟誰是特別法、誰是一般法嗎?這裡實際上二者並不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要看兩部法律具體條文,在具體案例中中誰是一般規定、誰是特別規定。
二,所以承上所述,《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證法》兩個法文件之間本身不構成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前者是對特定的人做出特別規定,後者是對特定事項作出特別規定。
這位同學列舉的《人民警察法》的二十三條實際上並不是對檢查身份證的執法進行規定,而是一個一般性的規定,即對人民警察的著裝進行要求;而身份證法卻是在對檢查身份證這項特定的事項進行規定。顯然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是一項特別規定。
三、《立法法》實際上規定的兩種「不一致」的情況,一是「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二是「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立法法》並未規定前項「不一致」優先於後項「不一致」。換句話說,「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和「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是並列的。
《人民警察法》制定時間是1995年,而《居民身份證法》的制定時間是2003年。
如果即使那位同學的說法成立,人民警察法也並不因為它是「特別法」而一定優於身份證法,因為身份證法是新法。那麼問題來了,新的一般規定和舊的特別規定之間怎麼辦呢?
《立法法》94條又有規定,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不過實際上,並不存在那位同學想像的二者不一致。《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證法》分別與2012年和2011年進行過修正,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卻並未對《居民身份證法》「經出示執法證件」一句進行修正。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顯然認為「經出示執法證件」是一項有效的法律規定。
這裡又有一個要點,我國並非是普通法國家、法律間的不一致並不自動導致法條失效,對法律間的不一致都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明文的裁定或修正或廢止,而這個權力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擁有。
例如 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修改部分法律
實際上,我國在進行法律制定時都是通盤考慮,只要有不同法律之間有不一致時,都會同時進行修訂。例如2012年對《人民警察法》進行了一次很小幅度的修訂,這次修訂就是因為多部舊的法律與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不一致的。官方新聞社之一的中新社是這麼解釋的:
此外,為銜接新刑訴法,全國人大對監獄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對監獄法進行了7處改動,對律師法進行了6處改動,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處修改,共18條。上述修改只解決與刑事訴訟法之間銜接的問題,是法律清理性質,不修改其他條款。與修改刑訴法決定實施的日期一致,都將自今日起實施。
新華社的電文是這樣的:
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崔清新)為解決法律規定間的銜接協調,確保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得到正確有效實施,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3日審議了關於修改監獄法等7部法律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刑事訴訟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彙報有關修改情況時指出,現行監獄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和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的個別條款,出現了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一致、不銜接的問題。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需要結合重要法律出台,及時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或廢止的要求,解決法律規定間的銜接協調,確保修改後的刑訴法得到正確有效實施,需「打包」對7部法律個別條款進行相應修改。
所以請問這位同學,你見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訂了《身份證法》的這一項規定嗎?這麼多年了,都沒有。
最後又及,這裡是其實也並不是「不一致」,而是「不規定」。即《人民警察法》並未對要求出示身份證的情況做出排他性的規定。
所以,「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有效的法律規範,這是警察檢查公民身份證前的法定手續。這一條是沒有爭議的,在CNKI里搜索論文也沒有見到任何論文討論這兩部法律有無「不一致」,不明白為什麼這位警察同學會得出他的答案。
並且,對於檢查身份證件的情形,《居民身份證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符合這五項規定,警察也不能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
我覺得只有「哆啦」說的是正確的。
1、路上有警察查身份證,作為被檢查人你沒有權利拒絕。但是如果你認為警察濫用職權,可以進行投訴。
2、警服不代表一切,穿著警服的可能是假警察(是不是我太黑暗了),也可能是退休的沒有執法權的警察(警察退休後警服、相應的警號等物品是不收回的),所以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證件。
答這道題的時候,我問自己,如果我在路上正常行走,被警察查身份證怎麼辦?
1、如果是現場管制實施管制了,或者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或者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那麼執勤警察有「天然」執法情形,而且執法的警察人數眾多,我一定配合。
2、如果不在上述情形的警察,無意或者是有意的查驗身份證,那我可能會區別來對待。
A.警察執勤須2人,所以一名警察查驗的,堅決拒絕。
B.問明是否抓捕嫌犯,如果不是,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如果拒不出示,要求告知警號對應的警官姓名、轄區及職務,無論是否告知,都可以打110報警進行核實和投訴。
C.便裝的警察來查驗身份證?我覺得便衣沒這麼閑的功夫吧。如果他們認為你有現場作案嫌疑什麼的,當場就給你扣了,還查你身份證?直接帶到所里查了。
隨手而發,處女答,有不通順或者引起他人誤解的地方,見諒。
知乎上面的社會,和現實社會是兩回事。
知乎上法律如何講,都不會對現實有一毛錢的影響。
知乎是一個小資階層,大學學歷,有閑工夫上網的一個很小的網民群體。知乎上認知的世界與95%以上讓人沒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現實世界規則是完全不同。
現實世界有現實世界的規則,法律從來都不是適用於所有人的,特權是廣泛存在的。
把知乎上,或者書本上的生存法則拿到現實中來是無用的。
警察代表公權力,現實中國的公權力。法律是無法對抗的,權力和勢力才可以對抗,你有一個政治局常委的爹,這個城市的警察即使錯抓了你,也得給你道歉。
你開著法拉利458,從天上人間出來,昌平分局的派出所協警不敢把你摁到就抓。
查你身份證,對方有各種合法非法的傷害權,而你沒有,你就老老實實配合。不要給對方傷害你的理由和借口。
如果你有一個政治局常委的爹,能讓對方吃不了兜著走,在對方未明白之前,你也得配合。
你身邊帶著一大堆帶武器的馬仔,還有一個政治局常委的爹,對方當場動武是死,事後對抗也是死,你可以不配合,可以當場扇他耳光。
廣州就有警察被打的下跪求饒的例子。當事人有個副部級老公,有個少將姐夫,身邊有軍人出手而已。
這才是這個世界真實的運行規則,暴力,金錢,權力的現場對比決定你當時的地位。向警察要證件不是不行,當時讓警察不爽倒霉的就是你了。除非你身邊帶著一群能打的馬仔,有政治局常委的爹。
[我只是分享個人經歷和自己的看法。我沒有說自己具有代表性,也並不強制其他人贊同。僅此一次告訴在評論里說我的經歷沒有代表性的人:一,我沒有想代表一個生長在內地城市裡的城市兒童。二,許多事你不知道,並不說明這件事發生的不頻繁。三,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不是說你這件事不經常發生沒有代表性法律就不處理了。知乎有許多沒有評論能力的人,對此我不想多講。]
讓你出示你就出示,身份證隨身帶著也是公民的義務。不要總想著自己的權利,警察檢查你的證件本來就是在保護民眾安全。
站在一個警察的角度看,面對一個突發事件,如果所有群眾馬上出示自己的證件,就能有效率地找到犯罪嫌疑人。就是因為公民愚蠢地要求自己的權利,崇洋媚外地講人家美國人怎麼怎麼樣才會讓案件處理效率底下。一邊拖慢調查進度,一邊抱怨執法效率,總有那麼一些愚蠢的人。社會主義是有優越性的,民主有它的弊端。真正有突發事件,還出示證件?你怎麼不問問發生擊斃匪徒的時候要不要先出示證件呢?在這麼和平民主的環境里你們才能奢侈地討論自己的權利。
我第一次去新疆的時候,警察向我要身份證,黑黑瘦瘦的穿著防彈衣,直接拿槍指著我,不是手槍,是微沖啊,身邊兩個拿著防爆盾。雖然不是指著頭,要不是剛去過廁所真的嚇尿了啊。下意識地先舉手,從背包里拿身份證都是慢動作啊有沒有,拉個拉鏈我都要先示意得到許可才敢拉。我不知道法律怎麼規定的,也不知道會怎麼執行,我只感覺在這種維穩的時候,人家說乾死我我就白死了,也是合理合法。
我出示了身份證,學生證,機票,就業推薦表甚至是飯卡來表明自己只是來參加工作的有正經目的的良民。這個時候別說檢查了,身份證背包錢銀行卡你都拿走都行,只要你把槍先挪開。
你說這個時候,人家也沒穿警服[一身黑色的制服],你敢對人家說:「你先出示警察證件,不然我不給你檢查我的身份證。」你要是敢這麼說,我服你。
我個人從來沒有出門帶身份證的習慣的,幸虧是剛下飛機,所有證件都在手裡。是經過這一次,我出門看個電影都帶著身份證。
你們是沒有經歷過四個警察直接跑過來,到你身邊距離只有幾步,不容置疑地三個字:「身份證!」[然後一串聽不懂的維語吧可能是]看暴徒一樣看著你,手指就在扳機上是什麼感覺。
看清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有多麼輕微,知道自己在內地有多麼安定幸福。不要對抗警察執法!要合作,想想你憑什麼不配合。警察要檢查證件憑什麼你就那麼叼能不配合?你都可以拒絕那麼罪分子是不是也可以對抗警察執法呢?如果是的話,所有人都會不接受檢查,是不是因為你的不配合讓犯罪分子成為了漏網之魚呢?你是不是算是包庇?
[順便說一句,後來我反覆想那個場景,覺得那幾個警察不是凶我,而是他們也十分緊張。我當時的狀態也確實很糟糕,頭髮很亂,又很瞌睡,背著一個黑色的背包特別鼓,他們可能以為裡面會是炸藥吧,看我拉開背包的時候那個持槍的警察眼睛都是直的,他的年紀跟我差不多,二十二三歲吧。身體確實好,跑過來一點沒喘氣,但是臉上都是汗。全程眼睛都不眨一下的。]
~~~~~~裝作是分界線的樣子~~~~~
我理智上當然知道警察不會開槍。就像我知道220v交流電你只要及時掙脫是不會發生危險一樣。但是萬一呢?每年死在220v電壓等級下的居民不在少數。
講個故事,再陳述個觀點吧,這樣才能讓喜歡看《故事會》的小朋友們看懂(話說這種敘述方式在初中都已經不考了):
無論警察有沒有權利檢查路人證件,我都希望大家能夠配合,為了社會的秩序和公共安全。這可能不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但卻是社會責任的需求。
註:本人主觀上討厭那些口頭上愛國無比,而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人和經過多年義務教育而沒有正確的是非觀念的人。具體表現為,看av且咒罵日本人變態的人,上廁所不沖乾淨(包括不沖水的敗類)且咒罵上一個人沒沖廁所的愛國人士。歡迎對號入座。
補充一下,至少在我所在的地方,有人拒絕向警察出示身份證,當天晚上是在便民服務中心度過的。我覺得我應該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了,前一陣在另一個問題中,跟部分警察進行了親切友好的討論,讓我對國內身份證的法律問題有了比較完整的認識。
相關問題:如果群眾看見一個穿警服的同志在執法上前要求查看執法證 警察同志會怎麼樣? - 友善君的回答
《身份證法》第15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以及
《人民警察法》第9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那麼先說法理上,警察有權查身份證么?是的,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警察有權查看公民身份證。
但是警察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查看身份證么?不是的,身份證法和人民警察法都對查看公民身份證的前提條件,有明確的規定。
再說實際上,實際上,中國的警察是可以隨意查看身份證的,因為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關於盤查權的規定,只要他認為你有嫌疑,那麼就可以對你進行盤查,如果身份不明即不讓查看身份證,就可以把你帶回警察局「繼續盤問」。但請注意,如果警察打算對你依據這一條行動,那麼法律上,他將你視為了犯罪嫌疑人。
最後說,應該什麼樣:公民應該清楚自己的權利和自由,警察也應該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民應該知道什麼情況下警察不應該查看自己的身份證,而警察也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行動。
而公民遇到警察要求查看身份證,自己的法律權利「理論上」應該是如何的呢?
第一步,請看警察查看身份證的地點,是否是法律規定的機場、地鐵站、重大活動等地點,或者現場管制的地點。如果是,那麼警察有權查看你的身份證
第二步,請看警察查看身份證的地點,是否是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現場,如果是,警察可以對現場的人查看身份證
第三步,請看你自己當時的行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讓人懷疑你有犯罪嫌疑,比如你是不是大半夜的在小區里溜達,或者行為猥瑣,或者抱著一個不像你家的小孩等等等等,如果是,那警察有合理懷疑認為你有犯罪嫌疑,就有權查看身份證。
如果以上都不是,注意了啊,就像我在鏈接的問題下跟警察的討論一樣的:即使當前不是法律規定可以查看身份證的幾種情況,警察要看你的身份證,你說不給看,他就說你有犯罪嫌疑,所以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就要帶你回警察局——法理上,這種行為是本質上是違反了立法的本意的,你本沒有嫌疑,而警察因為你沒有給看身份證,反而說你有嫌疑。
所以法理上,當警察像你查看身份證時,當你知道當前的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之內時,你需要先問警察一句:我有犯罪嫌疑么?
如果警察說你沒有犯罪嫌疑,那麼注意了啊,此時你可以配合給警察看身份證,但是也有權不給警察看身份證。因為當前不屬於身份證法規定的情況,而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當你沒有犯罪嫌疑時,也是不生效的。
但是如果警察直接就跟你說:是的,你有犯罪嫌疑。
那麼你可以問他:犯了什麼法?
警察可能會說:現在不能告訴你。
那你還是得老老實實給他看身份證,但是起碼,你可以當場或者事後,打電話或者直接去警察局監察部門,投訴警察,說他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說你是犯罪嫌疑人。並要求對方給你一個合理的解釋。如果願意,你也可以嘗試民事起訴對方侵犯你的名譽權。
對了別忘記錄音當作證據。
第一,權利由《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證法》授權,具體上面有答案寫到了,也可以自己百度兩部法律的全文,不多說。
第二,著警服也好,出示警察證也好,都是為了向執法對象表明警察身份,但我過法律規定警察執法一般應出示人民警察證。
這裡說一下,人民警察證就是我國警察的執法證件,不存在其他的執法證件,上次看到個新聞,一人在交警出示完警察證後還一定要交警出示執法證,簡直讓人無語。
十一期間在新疆阜康收費站被堵1.5小時,導航顯示離收費站3公里,走到收費站,我們敬愛的人民警察在收費站過後設立了長期的檢查站,所有乘大巴的乘客需要下車刷身份證後重新上車,所有小車看警察手勢確定是否可以同行或者查驗身份證,請問各位警察同志,這個情況如何以查驗身份證的幾種情形來解釋。
有
(已更新在後面)看了題主和各位答主及評論區的話,我總結了幾個問題,都作答了,現在把答案寫在最前面,
1.被檢查人有沒有權利合法拒絕?
答:不能。
2.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會被告知身著警服不必出示證件,這又合理嗎?
答:合法。執法不講是否合理,而講是否合法。
3.警察的執法證是否應該出示?
答:不出示。出示警官證即可,其他執法證件不出示。
4.《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衝突怎麼辦?
答:《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擁有優先解釋權。依據該法第23條,正確穿戴了警服及標識,也是表明警察身份的合法途徑,這條解釋最大。本法其他規定及憲法除外。
5.警官證是否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出示?
答:不是。參見上一條。
6.正確穿戴了警服,群眾還要求出示警官證,警察是否應當出示?
答:不出示。警察穿了警服即合法表明了身份,可以拒絕再出示警官證,人民警察法其他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本人警察一名,看到題主的提問和很多答主的回答,都是必須出示執法證或警官證之類的才能被認可表明身份,我不贊同。關於警察執法要不要出示執法證這個事情,早段時間也是在網上炒作的沸沸揚揚,我在此引申以前在站外看到的專門報道的新聞,寫的很好,轉一部分,侵刪。
警察執法到底是否必須出示執法證/警官證?
我從警也好幾年了,除了警官證,和執法證搭的上邊的,也就是這個執法資格等級證書了,如下圖。
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證書只限公安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警察執法時只要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的可以不出示證件。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誌,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正常情況下,執勤的交警身著制服、佩帶袖標、警銜、警號,表明自己身份即可,不需要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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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學指出,執法資格證書≠執法證。是的,那我再貼一張,除了警官證,我沒有這些「行政執法證」或者其他的執法證。
而且這和本文的論點有點跑題了。本文討論的是警察著裝時是否必須示證,現在擴展成了警察到底有沒有執法證,需不需要出示執法證了。執法證的我貼個乾貨,就討論到這裡吧。其他的論點我也早已明確表明了。
看到很多評論,討論還是很激烈,很久以來我都沒有再回復了。因為我覺得我的觀點很明確,且正確。很多同學只是反覆在討論我已經明確表達和引用的內容,所以我不想回復了。至於那些以偏概全和不友好的評論,恕我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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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二、以下以一個發生在江蘇南通的實際案例,加以說明:
1、案情:2009年7月,江蘇南通交警陳警官身著制服、佩帶袖標、警銜、警號執勤過程中,發現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行駛異常,遂攔下檢查。陳警官向王某敬禮並表明自己身份後,要求王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經檢查發現,王某駕駛證至2009年4月24日已到期。陳警官遂告知王某駕駛證過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罰款200元。
王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陳警官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給王某。王某於7月27日繳納了200元的罰款,補換了駕駛證,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本案爭議焦點是民警執法時未出示執法證件,是否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34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人民警察法》第2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
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3、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1)原告王某認為行政處罰法系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其效力高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民警察法,所以應適用行政處罰法之規定。況且,人民警察法第9條和第13條同樣要求警察執法時應出示相應的證件,主張被告執法程序違法。
(2)被告交警認為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陳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誌,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4、法院判決及依據
法院認為,出示證件的目的是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者的具體身份,涉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由於人民警察法第9條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時適用的規定;第13條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為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時,優先通行時適用的規定,與本案交警正常維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適用此兩條規定,不予採信,本案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第23條之規定。
本案陳警官在執勤過程中身著警服、佩帶警銜、警號,警號對應著相應的警察,便於行政相對人的辯認與記憶,原告王某可以知悉處警人員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陳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執法身份。被告的執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請求。
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提醒
民警在疏導交通或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廣大市民應依法進行配合,一旦採取過激手段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公安機關將會對違法者涉嫌妨礙公務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原新聞鏈接
警察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資格證嗎?
列舉案件鏈接 來自中國法院網
交警處罰時未出示執法證件 法院判定程序不違法
上面我們談到了近期熱點,執法證的問題,可以知道執法證即是警官證。
看到有其他答案評論區說到一個問題:警察正確穿了警服,在執法過程中,如果群眾還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警察是否應當出示?
還即引用了某個公安部高級領導的話,我百度了下,是2006年公安部人事訓練局樊京玉副局長說的:「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的警服、警銜標誌都是執法的憑證。警服已經表明身份了,因此可以不主動出示警察證,如果群眾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予以確認時,著裝警察還應主動及時地出示。」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的日常工作中雖然沒有遇到過,但如果遇到了,我還是會盡量滿足對方,但如果我感覺對方是在故意找茬逃避執法,那我會拒絕不予理會,還會繼續執法。我不完全認可該領導的話。
理由如下
關於警官證的法律和規定,我找到了兩個。1995年起實施的《人民警察法》和2008年起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但是都沒有找到任何法條(如果有歡迎指正)規定,「如果群眾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予以確認時,著裝警察還應主動及時地出示。」我想這只是某領導自己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要求,但是並不能在沒有法條明文表示的情況下來要求全體民警執行。那如果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前提條件:我已正確穿戴警服),我即使拒絕了,我也依照《人民警察法》第23條規定合法表明了警察身份,所以我可以拒絕,而不是必須、應當主動及時出示。
實際上在日常工作中,穿警服的次數很多,但是經常會忘記帶警官證,難道我穿了警服在外執勤,因為沒有帶警官證就不能執法嗎?還有,新警察轉正是有一年試用期的,這期間是沒有警官證的(事實上警官證製作效率太慢,一般兩年才拿到的),但新警察也要上崗工作的,不過他也有警服警號及相關標識,如果他上路依法查驗身份證,被對方要求出示警官證為由拒絕,那是不是就不查了?如果這個人恰好是重大工作對象呢?如果沒有警官證就不能執法,那樣就會因為我個人的疏忽或是其他的原因而犧牲了社會治安秩序,在這法益上也是不合理的。
總結一下。
1、《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在與行政法這種一般法相衝突的時候,適用特別法,也就是警察法第23條穿警服即合法表明身份,程序合法。在警察領域本法有優先解釋權,除了本法和憲法,其他與之相衝突的法條,都以本法解釋為最大。
2、除了《人民警察法》第9、第12條關於盤查和優先坐交通工具的情形外,其他沒有特別說明的執法行為,都可以適用本法第23條穿警服即合法表明身份的條文,所以可以進行一般的執法行為,比如查驗身份證、交通執法,查實了違法行為,也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所以題主及其他人的問題
1.被檢查人有沒有權利合法拒絕?
答:不能。
2.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會被告知身著警服不必出示證件,這又合理嗎?
答:執法不講是否合理,而講是否合法,答案是合法。
3.警察的執法證是否應該出示?
答:出示警官證即可,其他執法證件不出示。
4.《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衝突怎麼辦?
答:《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擁有優先解釋權。依據該法第23條,正確穿戴了警服及標識,也是表明警察身份的合法途徑,這條解釋最大。本法其他規定及憲法除外。
5.警官證是否必須出示?
答:不必須。參見上一條。
6.正確穿戴了警服,群眾還要求出示警官證,警察是否應當出示?
答:不出示。警察穿了警服即合法表明了身份,可以拒絕再出示警官證,人民警察法其他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0月3日晚更新================
兩天沒怎麼看評論區,突然發現討論的蠻激烈的了,又發現了幾個還在討論不休的問題,我就改到答案區里來解釋吧。
我認為我之前的解釋已經夠清楚了,但還是有人對我的觀點質疑並且一直在爭論,那我再貼一條部門規章出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 2010年1月27日)
第六條: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這裡表明了幾個意思:應當,而不是必須表明身份並示證,也就是說,某些時候,也可以不必表明身份並示證,也是符合規定的,對否?當然,這裡不探討這個,這條的重點還在後面,著制式警服履職的可以不示證。
**有同學質疑我第6問答:「正確著警服還被群眾要求示證,我答可以拒絕。」
我感覺我之前已經說的很明白了,根據前述法律法規,著警服已表明身份,程序已經合法了,我當然可以不出示。
又有新的觀點提出,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是法無明文規定則禁止,比如警察,沒有法明文規定警察可以拒絕示證,那警察就不能拒絕示證。這話是有道理的,但是已有法規明文表示,著制式警服履職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
又被繼續質疑,不出示不等於可以拒絕。這下我有點無語了,哪位大俠可否教我,我該怎麼做才可以既符合「不出示」,又符合「不拒絕」呢?
**關於「法無明文禁止則允許/禁止」的討論。
某同學提出,對群眾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則允許,對執法機構和人員,是法無明文規定則禁止。所以群眾提出的示證要求是可以的,警察就應該滿足群眾要求示證。但是我要說了,為什麼你只適用前半段,後半段就不對警察適用了?既然你說對警察而言,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才可以做,那難道有哪條法明文規定,要滿足「群眾提出來的示證要求」嗎?沒有吧,那就不能答應這要求啊。
換句話來說,群眾可以要求警察示證,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群眾不可以提這個要求,同理,警察也可以不滿足群眾的示證要求,因為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警察應該滿足群眾要求而示證。就比如一般情況下,又沒有法律規定群眾不可以要求我拔槍,所以群眾就可以要求我拔槍了,這可是不違法的要求呀,難道我就該拔槍了么?
**《行政處罰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關係和適用原則。
(坦白說關於這裡還真是讓我現學現賣的,畢竟這真不是我的日常所能接觸到的,只能自己理解了。)
《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是上位法;
《人民警察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是下位法;
根據《立法法》確立劃分法律位階的標準或規則的第四點:權力機關(這裡僅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組成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之間,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性文件效力等級高於其常設機構即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性文件。所以,行政處罰法(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人民警察法(下位法)。當上位法和下位法出現相抵觸、相衝突的時候,以上位法的解釋為準。
但也存在例外的情況,比如經濟特區法規,又比如人民警察法。前文中案例,法院判決時的依據已經表明了: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我並不是只提對自己有利的觀點,只是沒有解釋那麼多罷了。前文提到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都是依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出來的部門規章,應該認為是特別法的下位法,也是特別法,所以它們應當和人民警察法一樣,在不與它門的上位法相衝突的情況下,在警察執法領域,也比起行政處罰法有優先適用原則。當然,人民警察法規定警服/持證即合法表明身份,《……管理規定》規定「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但也提到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操作規程》是一個部門法規,他規定了「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所以警察也可以不是必須出示警官證了。
蓋而言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示證,是對除另有特別規定法律之外的執法機關,比如工商、稅務、電力、土管(他們有沒有特別法我沒了解過哈)等執法人員;而在警察執法領域,是否應示證,優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部依法制定的各種部規。
否則,我舉的案例,法院也不該這樣判決是吧。
案例中的訴訟,其實就是《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在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身著警服但沒有示證,是否合法的解釋產生的衝突。按照行政處罰法認為違法,按照人民警察法認為合法,法院不就是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而使用特別法的規定而判決原告敗訴的么?
**關於「現在假警察那麼多,即使你穿了警服也未必是真的是警察,不出示證件我就不相信,所以我還是要求你出示證件」、「既然都帶了證為什麼不亮出來」這一類的問題,答案區已經有同學指出了根結所在了,這是拿是否示證的「合理性」來質疑我依法答題的「合法性」,這是兩個概念。「合法性」我在前文已經表述,不重複了,既然有同學提出「合理性」,那我也只會就「合理性」的部分解答。
我舉個案例,我前同事是從B派出所調到A派出所來了,但警官證的單位沒有更新(制度原因,更新得好幾年,這能怪同事么?),有次接到報警,稱有人拿獵槍正在打鳥,他就和同事(新民警,有警號沒警官證)穿警服到了現場找到了打鳥的人,對方還讓同事先出示證件給他看,同事就給他了,他拿在手裡翻閱,看到他警官證後面的單位不是本轄區的,他就說「你不是這個區的警察,我不聽你的」、另一個警察「你沒有證,我不相信你是警察」、反正怎麼說他都不配合,也不歸還警官證,而且突然把警官證往路邊小河裡一甩,警官證就被扔到河裡被水沖了,而對方也趁機快速拐進了山林里,同事猶豫了下不知道該去撿證還是追人,最後是讓人跑了,警官證也費了大力氣才找到。
如果警察在某些不示證的情況下能也合法履行表明身份的程序,警察為什麼要聽對方的?
各位同學可以不理解,也可以在鍵盤邊敲打幾行字,輕輕鬆鬆地就提出各種假設來質疑警察不示證的不合理性,卻沒有想過在現實中,往往挑刺找茬的卻不是像你們這樣為學術交流而找茬的人,警察面對的往往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員,他們會找各種看似合理的理由來逃避執法。你們給我假設遇到假警察,那我也可以給你們假設遇到狡猾的嫌疑人,當我穿警服執法要他配合,他說我穿了警服也可能是假警察,最近假警察太多了,好吧,我再掏出證件來給他看,他拿著證件看我怎麼長的不像啊,你這證件也是假的,他轉身就要往人群里鑽,不能這樣啊,我馬上拉著他不準走吧,一碰到他就大喊警察打人啦地上一滾,我嚇的一哆嗦,一猶豫一放鬆他就找機會鑽人群中跑掉了,到頭來我啥事都沒處理好,哦,連警官證還在他手裡被他搶掉了,你們又該罵我蠢、笨、無能了吧,呵。
其實現實中警察(交警除外)處警基本沒有一個人單獨出來執法,往往都至少是兩人以上,開著警車,到了現場還會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單位的,是不是假警察普通群眾也是很容易辨認的,(承認吧,我知道你們心裡知道我是真警察,你就是想找茬)。你稱你有權向我索要證據,那我身穿了警服也可以依法不出示。現實中不是沒有假警察,但絕少聽過有模擬到這種程度的假警察,何況比起假警察的次數來,更多的是企圖用各種方式逃脫執法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現實中,警察遇到狡猾找茬的嫌疑人的次數,比群眾遇到假警察的情況多太多了,不要因為報道假警察的次數多就覺得假警察很多,其實警察遇到各種借口各種找茬想躲避執法的嫌疑人更多,只不過媒體覺得不值得炒作,就很少報道罷了,因為在太多太正常了。
退一步講,即使真的存在很多假警察,這也不能從法律層面上改變「身著警服即表明警察身份」及「可以不出示證件」的合法性。再退一步講,如果你懷疑眼前這個穿警服的是假警察,可他連警服及標識都造假了,你能保證你能分辨出他出示的警官證的真偽?
什麼?你說你就是可以辨別警官證的真假?別逗了,我國慶好不容易才能休3天半的假,都和你們閑聊這麼久了,就不要為了找茬而故意鑽這樣的牛角尖了好么?講完了法律還可以講點道理嘛。我知道你們不是來吵架的,我也知道有些人在現實中不敢問警察示證,也有來這裡想把我當成警察代表來看我被為難的笑話的,得了,不管咋樣,我們也就友好探討下吧,說服不了對方也沒關係,該幹嘛還是幹嘛啊。畢竟我上面也說了,在現實中遇到被要求示證的情況都比較少,就算有我也會判斷情況盡量滿足對方,真要是特殊、複雜的情況,我就是沒穿警服沒示證,我也得上啊,誰讓我真的是個警察呢。
===========這樣全面的解釋,難道不應該被頂上去嗎?
好多人以為警察覺得自己很吊很威風,出個證有那麼難嗎?其實不是示證多難,而是在這裡,你們總在做情景假設,必須要出示證件否則違法違規,那我也只好還給你們情景假設,我就是不出示證件也不違法違規。其實我也在答案中說了,如果平時遇到要求示證的,我也會看情況盡量滿足他,不是決定的不出示。現實中為什麼出示的少,因為要求的人幾乎沒有,真正有困難的群眾需要的不是你示不示證,而是你能不能解決問題。在現實中找警察茬的人,往往不是知乎上的大俠,而是都是心中有鬼的人,就像某人說的明知對方是穿警服的假警察也要配合嗎,那我還明知他是我要抓的嫌疑人呢我還給先他示證?要法律依據不就是那條「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嗎?說太多也累了,現在回去上班了也沒空看評論了啊。
看到這麼高關注很意外,大神很多也很高興啊,這麼多厲害的人,不如來幫我回答下這個問題好吧,這才是我遇到一個真實的案子,好像從沒有人提過這樣的問題,或者注意到這樣的事情,我自己理解但是又總覺得缺點什麼的。
「故意造成的事故,是否也屬於交通事故?」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5799435/answer/64499635
不請自來,本不打算開篇另答,卻被一些人拉黑封答,不吐不快。
一,前面很多回答都清楚的引用了身份證法對檢查身份證的相關規定,無非就是糾結於一點,警察能否僅靠表面觀察就主觀上認定某公民為違法犯罪嫌疑人,並對其進行身份證查驗?這算問題?不答也罷。
二,警察在執法時,可以憑藉身著警服而不主動出示證件,但在被執法人要求出示證件時,予以出示。那麼問題在於,警察要求你出示身份證這一行為,是否屬於執法?還是履行公共安全的需要?住宿,上網也需出示身份證,那酒店前台,網吧收銀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證的行為是否是執法行為?
三,很多人猶豫如果碰到假警察偷取我個人身份證信息怎麼辦?個人身份證信息早已流傳出去,網吧,住宿,辦理手機卡等等很多業務都需要登記身份證信息,違法犯罪分子為何要選擇一項工作量最大,違法行為最重的假冒警察來獲取個人身份證信息?
四,公共場合,當你面對警察的盤查,要求你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驗的時候,你認為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拒不出示,周圍那些素不相識的圍觀者,會為你的法律素養拍手稱讚還是會覺得你肯定非奸即盜?
警察的主要職責是暴力性維護社會安定以及公共安全
休息時間永遠不在本市,緊急情況永遠沒辦法立即趕到,永遠不在休息時間穿制服、攜帶任何可能證明身份的證件。為什麼?不就是讓這幫事逼作的。我也想除暴安良見義勇為挺身而出路見不平一聲吼,但是憑什麼幫這些白眼狼?就醬。
讓他規範執法。
我去年就在北京西紅門地鐵站附近遇到過痞子警察。三十來歲,弔兒郎當的靠在欄杆上吸煙,聲音很大打著電話和別人調情,把手持機給隨行保安,讓保安查過往行人身份證,保安是沒執法權的。
我就拿出手機開始拍攝,先是說保安沒有執法權,讓那個警痞過來,他很不耐煩的過來了,搶過保安手裡的手持機就問我要身份證,我就讓他出示證件,他隨手從褲子口袋裡掏了一個東西在我眼前一晃,我說沒看清,他說你哪這麼多事,我說你這麼一晃誰能看得清,誰知道你是不是真警察,我這手機錄著相呢,這才極不情願的從上衣口袋裡掏出警官證,我說這是你的警官證,剛才從褲子里掏出來一晃又放回去的是什麼,他不吱聲了,估計傷面子惱羞成怒了,一看我是外地人,就開始挑刺,說暫住證呢,沒暫住證跟我們回去調查,還得意洋洋的看著我,估計是在想小樣肯定沒有吧玩不過我了吧,我特么當天還真帶了暫住證和前天返京的車票,他沒招了,身份證也還給我了,臨走諷刺他一句,「同志,事不是這麼乾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你還要多學啊」,回頭一看,那警痞的臉變得跟麻小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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