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京城騎行圈第一案」落坡嶺案?

落坡嶺案:很可能是京城騎行圈第一案
落坡嶺案(1):很可能是京城騎行圈第一案,被告陳述事情經過-綠野風版-綠野主版-綠野戶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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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騎行圈的事,所以行者必須站出來。

這個案件的判決將會直接影響整個戶外圈的組織者,和未來戶外活動的發展方向。當然案件還在審理中,行者會持續關注。

-------------- 12月1日補充-------------
簡單提煉幾個大家可能關心的問題
免責申明有沒有用?
諮詢了大量律師,這個問題智能從法理角度去說:如果活動是非營利性(注意不是盈利)的,活動組織者或者同行人員儘力做了人道主義援救的情況下。簽署過免責協議或申明是有效的。即便是營利性活動,簽署免責申明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所以免責申明還是很重要。
如何判定活動是否營利性質?
組織者是否從中收取服務費。AA制的活動是非營利性質。
案件對戶外活動的影響?
肯定不會像博斯曼法案對歐洲足球的影響那麼大。畢竟在沒有非常清晰法律條款明確責任的情況下,還是需要一案一判,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活動還能不能辦了?
能辦,但是(1)為自己和參加者都買好保險(2)嚴格篩選參與者:經驗、身體情況、實際能力等。(3)謹慎選擇路線和活動難度 (4)簽署免責聲明。

---------------正文----------------


2016年11月17日,落坡嶺案第二次庭審結束,雙方均堅持原訴訟請求。而在法院以外,這場源於一年前的案件討論從未停息,各方言論喧囂塵上。

2015年9月12日,A哥(化名)與朋友相約騎行前往門頭溝安家莊河灘進行自助燒烤,在返回途中於落坡嶺鐵道口附近,不幸遭遇意外,重度顱腦損傷,傷勢過重,不治而逝,享年53歲。一年後,A哥家屬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上訴至門頭溝法院,起訴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和同行七名騎友,認為被告應對A哥的死亡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由落坡嶺一案延展而開,相關話題仍在持續發酵中。毫無疑問,落坡嶺案絕不僅僅只是騎行圈內的一次個案,對於社會各界人士而言,都需要引發共鳴與思考。對於非商業性活動或商業性活動來說,組織者是否應該為活動中的事故負責?如需負責,那麼組織者與參與者對發生事故所需承擔的責任邊界如何劃分?組織者與同行者如何保障在以後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活動中的免責聲明是否能起到預想的規避責任作用?近期我們聯繫到了各界人士,就此案展開更多探討,期待有所裨益;也希望廣大騎友莫要因噎廢食。


落坡嶺案件時間線

2015年9月12日

騎友A哥在與騎友騎行前往門頭溝安家莊河灘參加自主燒烤活動,中午飲酒後進行短暫休息,在返回途中於落坡嶺鐵道口附近,不幸遭遇摔車事故,終因重度顱腦損傷,傷勢過重,不治而逝,享年53歲。經查已排除機動車輛肇事原因,交警鑒定事故為摔車導致。(文末附一:被告車友講述事件經過原文)

2016年9月8日

A哥家屬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上訴至門頭溝法院,起訴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和上述七名騎友,要求賠償各類損失約147萬餘元。


2016年11月3日

本案在門頭溝法院舉行第一次庭審,雙方已經遞交了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證據。

2016年11月17日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庭審。在本次庭審中,法官就A哥的健康狀況、騎行狀態、A哥與被告騎友的關係、本次活動的發起形式、活動中飲酒情況、活動強度與實際情況、是否有積極救助等多個細節展開調查。原告律師堅持被告未盡到應盡義務,被告律師認為原告主張並無法律依據;最後雙方律師均堅持原訴訟請求。(文末附二:第二次庭審全紀錄)


當事雙方看法

? 被告騎友陳述案件始末

① 根據已披露的案件詳情中,被告描述:

事發當天,A哥與騎友結伴前往安家莊河灘進行自助燒烤(期間有飲酒行為),1時30分左右活動結束;進行一段時間休息,下午4時,A哥與同行7人沿109國道複線平路返回(並非原定路線);返程途中,領頭的A哥停車接聽手機,被陸續超過落在最後。隨後前方騎友接到有騎車人受傷摔倒的消息,陸續返回至事發現場。期間,騎友有按照義務幫助保護現場,呼叫120與999急救中心,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事後也多次集資費用,參與現場祭奠活動。


② 活動發起人T哥向行者講述:

「返程路線雖然並非原定路線,但也是從前騎行過多次的,路況很熟悉!大家都是老騎友,裝備都齊全,A哥平時身體很好,性格豪爽,酒量很大,喝完酒後在吊床上睡了一覺。起床出發後精神狀態很好,一直騎在前面,但後來因為接手機電話停下來!當晚去交通隊筆錄,交警鑒定事故是自己騎行摔車發生的,沒有查到任何剎車痕迹,身上也沒有被撞的傷痕!當時車輪前後胎都爆胎了,都沒氣了,車輪上有硌的痕迹,車把摔斷了!」


③ 被告騎友猜測案件實況:

A哥因為接電話落在了隊伍的最後,心裡比較著急追趕隊伍,當時又是下坡,速度較快,起碼有50公里的時速。路面上有紅色的磚頭,可能沒有看見,直接騎上去了。致使車子飛起來了,撞到了路邊的護欄,再摔倒了路面上!無法判斷放坡出事時是否在接聽電話!事後T哥等騎友前後三次協助A哥家屬前往事故地點附近實際測試。


? 原告家屬問責組織與個人

① 原告(A哥家屬)起訴狀問責

車協對騎行活動未盡到組織管理監督職責,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七名車友未盡到妥善的管理協調、安全防護義務,更未盡到必要的照顧及注意的義務。事故發生時騎友無一人在現場,未採取任何積極有效的救護、幫助措施。故被告應對A哥的死亡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② 原告律師強調義務:以示警醒

原告律師在陳述中主要強調:協會未盡到安全監管的義務;被告個人未盡到安全義務,組織者在A哥喝酒超過4瓶的情況下仍然未阻止;過路救護車上也有一名其他騎行隊伍的重傷員,說明該路線很危險,組織者不應該選擇這條路線。原告律師表示,原告之所以提起訴訟,是要警醒被告,警示社會;協會應培訓、了解和監管下屬隊伍,被告也應盡到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騎行中互助;因此提出賠償主張,警醒被告。


目前,我們仍在嘗試聯繫原告一方,希望了解更多。


業界律師現身說法

? 法理概念解讀

首先我們了解幾個法律上的概念:

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 生命權: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 健康權: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及心理健康。健康是指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功能的完善發揮及心理狀態的良好狀態。
  • 身體權:指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並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

「民事侵權」即為侵害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著作權等多項人身、財產權益。一般侵權是指行為人基於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具有四大構成要件: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

  • 侵權行為: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 損害事實:指他人財產或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不僅包括現實已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 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 過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 結合本案糾紛分析

結合本案而言,我們先來分析四個要件是否存在。

1、損害事實:即A哥死亡。

2、侵權行為:原告律師認為被告作為發起人和同行者,未盡到勸止喝酒、告知路線規劃、落隊成員的安全防範等義務,屬於不作為的侵權行為;被告律師認為,被告不是發起人,僅是同行者,已盡到互相幫扶義務,不存在加害行為和不作為行為。

3、過錯:原告律師認為被告作為發起人存在重大過失(應當預見而沒預見危險,或認為A哥作為老車友足夠避免這些危險);被告律師認為,A哥應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危險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被告沒有義務為A的行為負責,也就沒有過失之說。

4、因果關係:原告認為系被告的過失行為,導致A哥死亡的後果;被告律師認為,被告沒有加害行為,與死亡的後果不存在關聯關係。

總的來說,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及時勸阻A哥飲酒,事故後未能及時救助A哥等行為導致A哥身亡,因此侵犯了A哥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形成糾紛。而從被告律師角度來說,A哥死因與被告無關聯性,被告騎友沒有加害行為,也實行了救助義務,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也不存在侵權事實,更不存在侵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告及時配合民警工作、撥打救護車電話等多項行為可證明無主觀敵意,不存在過錯。因此,被告律師表示此案不存在侵權的說法。


? 此類案件如何問責?

這裡,我們還聯繫到幾位來自其它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們,就此案進行了諮詢,詳細了解此類案件的問責問題。總的來說,活動組織者/發起者是否需要對活動中的意外事故負責取決於活動是否是營利性活動


非營利活動(由個人或志同道合者自發組成,或通過網路等方式發出倡議而組成的AA團隊等,主要表現為不存在服務費用)中,組織者/發起者對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的意外事故不具有法律責任;但意外發生時,在自己力所能及和有條件營救的情況下,組織者和其它參與者產生一種臨時性施救義務,不採取營救的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此類自發性自願性的活動中,成年人身為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個體,應該對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可能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和判斷,應該獨立承擔責任。如果在此類活動出發前,已經簽署了經過律師審核的規範的免責聲明,在發生意外事故時,可以起到好的免責效果;而其它連帶責任需要視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對於營利性活動而言(某些需要付費報名參加的活動、賽事等,主要表現為存在服務費用)。組織者/發起者需要承擔的責任更為重大,他們需要對活動參與者的安全負責,即使事前簽署過經過律師審核的規範的免責聲明,也無法規避全部風險,只能起到減輕責任的效果。因此在盈利性活動(可等同於商業活動)中,主辦方應該統一為參與者購買保險;與參與者簽署免責聲明(簽字並按壓指印);要求參與者必須提供符合要求的健康證明(體檢證明);並且做好完善的風險告知與安全提示。這樣的操作流程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事故的發生,並規範各方的責任。


如今,落坡嶺案最後如何定論,只能留給法院來進行最終判決。


廣大網友情緒激烈

但此案引發的熱議已經掀起一波關注的高潮,廣大網友就此案展開大量討論,情緒頗為激烈:


觀點一:成年人有能力對自己負責

大部分網友認為A哥身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安全買單;被告騎友已經盡到了自己的義務:

  • 「我感覺這與協會無關,純是約騎行為。然後與其他車友也無關,因為A哥是個資深車友,同伴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 「作為一個成年人,自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憑什麼要求其他同行的人來為自己的失誤買單?事故除外」

觀點二:此案一出,活動組織者該何以立足?

同時有網友表示擔憂,認為如果原告勝訴,這將會極大影響各大協會、俱樂部等活動組織者的正常運營:

  • 「以後怎麼愉快的組織活動了,感覺只要被起訴,花錢是難免的了,去年我們騎車也摔走一個,家屬沒起訴我們,這問題感覺好嚴重了。組織活動不容易。不管他勝不勝訴,都要出錢,只是多少的問題。」
  • 「落坡嶺案還沒判決,若原告贏了,全國的俱樂部,協會可能都要關門了。」
  • 「騎行活動自願參加,存在的風險眾所周知,如果原告勝訴,我想,以後無人願意組織活動。」

觀點三:團隊未完全盡到責任

但也有些不同的看法認為,團隊並未完全盡到保障的責任,尤其在涉及到掉隊與喝酒的問題上:

  • 「既然是集體騎行,就不應該各騎各的,要組成一個團隊。」
  • 「部分支持原告,騎行就騎行為什麼要喝酒?既然喝酒,組織者或者倡導者就有義務提醒車友,並保證每個人都能安全返回。個人認為部分騎友還是沒把安全當回事,總感覺是自行車速度慢沒多大事。」

觀點四:安全意識薄弱是全民問題

仍有部分網友,再度呼籲並強調安全的可貴性:

  • 騎車少喝酒,買好保險,保險也不貴。」
  • 「無論如何,騎行安全第一,防護裝備是一定要戴的,我就有朋友騎行沒戴頭盔,摔車造成腦死亡~最後人沒了?對他人負責,也需自身提高安全意識。」
  • 「這事真不好說清楚,所以我騎車都是一個人獨自騎!不論你說我對自己安全不負責任還是清高!發生這樣的事,如果是騎行組隊的話,最好還是事先規劃路線,講清路況與天氣,事先提醒各自買保險,簽署無責聲明!」
  • 安全不是口號,是每個人放在心中,相互提醒,和開車一樣,新手和老司機不怕,最怕就是那些有著勇敢的心的騎手。陰溝裡翻船是我見過最多的,都以為安全。」

基於現階段而言,我們無法就此事做出更多評價;只能等待後續案件更新;然而思考卻不該停止尤其是在「如何在減少事故發生」這點上。憑心而論,騎行等戶外活動安全係數並非很高,一方面相關活動的安全準則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也需要培養。


對於活動組織者而言,在呼籲大家參與活動之前,有責任與義務告知真實的活動情況,包括強度、環境因素、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等,同時組織者應該嚴肅強調安全準則,包括健康體檢、購買保險等問題,如果需要去往某些特殊環境(如高海拔、高寒之地),則更應該嚴格。對於違反安全準則的參與者,組織者應保留勸退活動的權力。


對活動參與者而言,不僅需要為自己負責,更要對家人朋友負責 。請在報名活動前要了解強度、路況、危險係數等,確保自己的身體狀況能夠負擔本次活動;在出行前應該認真檢查相關裝備,做好安全措施;在活動中,也需要對自身身體狀況作出及時的判斷,如有感覺不適等情況應該及時停止。

落坡嶺案並非孤例

據可查詢的公開資料顯示,於活動中不幸意外身亡後其家屬狀告活動組織者、其它參與者的案件絕非孤例。然而不同個案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進行等同價值判斷,這裡僅供閱讀參考。


2010年8月15日,李某參加某網友組織的金秋北疆自助游,途中不慎跌落30米深的懸崖,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要求其它驢友按照「公平原則」,賠償撫養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和的50%。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判決被告無過


2011年10月5日,范某在參加某網友在論壇上發起的徒步活動中意外暈倒,驢友迅速實施簡單搶救並撥打救助電話,但120趕到後醫生檢查已無生命體征。2012年底,范某家屬將該網友告上法庭,認為其作為組織者,防範救助措施不當,導致范某因勞累過度意外死亡,要求承擔15%的經濟補償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只是活動發起者,沒有從中獲利,范某死亡是身體原因造成,被告不應承擔責任,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2012年4月,驢友小陳報名參加潘某發起的某戶外活動;4月5日,潘某發現小陳未返回後報警,警方發現小陳遺體,認定意外身亡。隨後小陳父母以潘某發現小陳失蹤後沒有採取任何措施致其沒有及時得到救助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賠。最終原告家屬敗訴。


不僅是戶外活動,甚至在其它範疇,也有類似案例。


2014年中秋,某公司舉行「歡慶中秋」活動,通知凡是有心臟病、高血壓以及年齡較大、行動不便的人不能參加本次活動。63歲的退休員工王老太被現場氣氛感染,跳起了廣場舞,結果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家屬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賠償王老太家屬醫療費1508元、喪葬費7649元及精神撫慰金2萬元。

附一:

被告車友描述事情經過,原文如下

首先,我們對騎友A哥去世表示沉痛哀悼!


2015年9月12日,風和日麗,微信群發出通知,各路騎友相約騎行門頭溝安家莊河灘,參加自助餐飲燒烤活動。活動即興發起,人數無法事先確定,有自願隨行者可以隨時跟騎加入。從定慧橋結隊出發時有十人左右,其中有A哥。之後一路騎行中不斷有零散騎友加入,至翻過東方紅隧道,放坡到安家莊河灘燒烤地點時,又有旅友加入,中午11時30分自助餐飲開始時,已聚集騎友旅友二十餘人。活動形式完全自助,啤酒飲料自購自飲,隨心所欲,多寡自便,燒烤費用AA。


下午1時30分左右,燒烤自助餐基本結束,活動亦告結束,各路騎友旅友隨即使用不同交通工具沿不同路線散去。此時,A哥正在吊床上睡覺,另外還有七名騎友餘興未盡,尚未離開,或在休息聊天,或在賞景拍照,直到下午4時A哥睡醒。考慮到已近黃昏,山裡天黑得早,再沿原路反爬東方紅返城時間不夠,遂一起沿109國道複線平路返回。


騎行十餘分鐘後,八人之間相互距離已拉開數公里。行至落坡嶺鐵道口上坡處400米時,騎在前頭的A哥停車接聽手機,後面車友陸續超過他,致其落在最後。從落坡嶺放坡之後,相互距離拉開更大,誰也看不到誰了。按騎行慣例,快要騎到韭園的騎友將會停車等候。


此時,後面距離分散的騎友卻已先後接到路過機動車駕駛員提示——有騎車人受傷摔倒,隨即陸續返身騎回。騎在A哥之前的最後兩位騎友最先返回事故現場時,已有接到報案的民警先行駕車到達。但見A哥面部著地,摔倒在路面,昏迷不醒,血水沿坡形路面流出十餘米。碳素公路車摔在其左前方五、六米處,前後輪胎全部爆裂,腕組與車架斷開,前輪輪轂有2厘米斷裂豁口,所戴眼鏡與手機摔在一起。


先後返回的七名車友隨即積極配合民警設置路障,保護現場,防止二次傷害。又即刻報120和999急救中心,要求急派救護車;騎友還緊急撥打114查詢A哥單位電話總機(不知其真實姓名,只知工作單位),要求單位火速派救護車並轉告家屬知曉。


正逢周六,旅遊車輛擁堵,救護車在大家頻頻電話催促中遲遲不到。騎友們急攔一輛路過的救護車,因車上亦有重傷騎行者需要搶救,不能耽擱太長時間,隨車醫生只下車看了一下,說:重度腦卒中,人夠嗆了,我們救不了,不要亂動傷者,等救護車來吧!在騎友們的強烈要求下,醫生留下一瓶藥液點滴輸液。之後在等候救護車長達幾十分鐘的時間內,有騎友一直手舉藥瓶給傷者輸液。


期間,交警到達,開始測量現場,了解情況,採集信息。待救護車到達時,眾騎友又協助救護人員和醫生將傷者翻身並抬上車,然後冒險摸黑趕夜路返回。三名騎友特意騎到門頭溝醫院協助搶救事宜,併到門頭溝交通隊協助事故調查,做筆錄。直到半夜2點多鐘才騎回城中。


A哥終因重度顱腦損傷,傷勢過重,不治而逝,享年53歲。事後,有騎友前後三次協助A哥家屬前往事故地點附近實際測試,騎友團體又多次集資費用,購置祭品,參與家中祭奠、追悼會、周祭、百日祭、周年祭等現場祭奠活動。

一年之後的2016年9月8日 ,A哥家屬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上訴至門頭溝法院,起訴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和上述七名騎友,要求賠償各類損失約147萬餘元。起訴狀稱車協對騎行活動未盡到組織管理監督職責,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七名車友未盡到妥善的管理協調、安全防護義務,更未盡到必要的照顧及注意的義務。事故發生時騎友無一人在現場,未採取任何積極有效的救護、幫助措施。被告應對A哥的死亡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其出具的最主要證據《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交通事故鑒定書》結論是:A哥因閉合性重度顱腦損傷死於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單方交通事故」

附二:

第二次庭審全紀錄:

第二次庭審開始,原告律師遞交了補充材料,包括A哥與親屬之間的關係證明(戶口本);然後原告律師陳述了2項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因A哥死亡賠償原告醫療費1452元、喪葬費4251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66420元、死亡賠償金1057180元,共計1467568元。

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代理律師則認為被告未對A哥構成侵權,申請法院駁回。


原告律師提交補充證據,是微信群2015年9月6日至12日期間的部分聊天記錄,通過記錄證明:

1. T哥是活動組織者;

2. W哥參與了活動;

3. 反駁上次提到的「M隊長不知情」的說法。


補充證據中還包括了相關的醫療票據、急救車收據等,被告律師對此並無異議,但對微信群聊記錄提出了質疑:聊天記錄只是「部分的」、「有選擇的」、「未包含A哥發言的」,被告律師對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


被告律師還認為活動不存在組織者,只是愛好者在微信群里動議,並由其他人自願參加。原告律師隨即向法官提供了手機上的原始記錄,並由法庭書記員手持手機給被告律師觀看。


隨後,主審法官開始了法庭調查環節。調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內容上:

1. A哥出發前身體是否健康?

2. 對交通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異議?

3. A哥當天是什麼裝扮?什麼裝備?騎什麼車?是否戴頭盔?眼鏡?手套?

4. A哥是否參加了其他騎行組織?

5. 家屬是如何知道A哥發生事故的?

6. 被告與A哥是如何認識的?

7. 當天參加活動的一共有多少人?

8. 7名被告是否全部參與了當天的活動?

9. 事發當天的天氣狀況是否正常?

10. 路線情況如何?是否是成熟路線?

11. 當天的活動最早是由誰以什麼方式提出的?是否有書面公告?

12. 是否約定了休息時間?午飯時間?

13. 是否定時查看人數?是否點名?離隊是否需要向誰彙報?

14. A哥是否喝酒?喝了多少?和誰一起喝?有誰目擊A哥喝酒?是否勸酒?

15. 酒是誰提供的?酒錢誰付?肉串和水果是由誰提供的?錢誰付?

16. A哥喝完酒後是否有過身體不適?

17. 騎行過程中距離有多大?是否能互相看見?速度多少?

18. A哥為什麼停下來?是誰第一個發現A哥路邊接打手機?是誰最先返回出事地點?

19. 被告是如何知道A哥發生事故的?

20. 被告是否採取了救護措施?A哥被送到哪家醫院?哪些人陪同前往?

21. 發布消息的微信群是否是車隊的專用群?群主是不是被告?車隊是否還有其他微信群?

22. 該活動是否是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組織的活動?

23. 車隊隊長是否參加了該次活動?

24. 騎行距離有多遠?

25. 該AA活動的具體理解是什麼?是各付各的,還是大家均攤?(尤其是買酒的錢)


對於上述問題,被告的回復與上文中提到的內容一致,但原告律師認為未如實陳述。理由如下:

  1. T哥明顯是組織者,因為在微信群里發了活動通知,並@了許多人,包括A哥

2. 通知中對路線、集合地點、休息時間、午餐地點都有安排

3. 啤酒是提前安排好的

4. 打110、120、999的不是7位被告

5. 被告與A哥並非不認識,部分被告的親屬還去過原告家裡

6. A哥和被告所在的車隊每周都有活動


被告反駁:

1. 啤酒是當地村民擺攤售賣,並非事先安排好

2. 被告拔打了120、999電話,但庭審現場未提交通話紀錄,需下次補充證據


在調查階段,對於另一名被告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原告的理由是:

1. 協會未盡到對A哥的指導和培訓義務

2. 協會未對本次活動盡到督導和監管義務


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表示:

1. 每年協會都會組織會員培訓自行車知識,會員自願參加

2. 該活動與協會毫無關係,並非協會組織的活動,無法監管和督導

3. 協會只是個民間團體,對會員無強制權利,無法強制管理


在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先要求原告陳述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和依據,接著開始了辯論。


原告率先發表陳述:

1. 協會未盡到安全監管的義務

2. 午飯時,協會未盡到安全防護的義務,未禁止喝酒

3. 被告個人未盡到安全義務,T哥作為組織者,在A哥喝酒超過4瓶的情況下仍然未阻止

4. 路線選擇有問題,過路的救護車上也有一名其他騎行隊伍的重傷員,說明該路線很危險,T哥不應該選擇這條路

5. 這是一次計劃好的、有組織的活動

6. A哥出事後,被告在20分鐘後才返回事發地點,錯過了救助時機,且未拔打急救電話


原告律師隨即陳詞:「原告提起訴訟,是要警醒被告,警示社會。協會應培訓、了解和監管下屬隊伍,被告也應盡到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騎行中互助。因此提出賠償主張,警醒被告。」


被告律師韓世春認為:

1. 原告主張的是侵權,但侵權所需要的四個要件都不具備:有侵權行為、有侵權結果、侵權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有主觀故意。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不存在侵權的說法

2. 原告在陳述中始終迴避了一個根本問題,就是:死亡原因。根據交通隊的事故認定書,死亡原因是A哥個人原因。其他被告實施了救助並配合了調查,並且參與了周祭、百日祭、年祭,還多次陪同原告到事發地點進行事故模擬。因此,A哥死因與被告無關聯性,被告也無主觀故意。因此,侵權不成立,何來侵權責任?

3. A哥本人是職業醫生,安全意識應高於任何一名被告

4. A哥酒量大,且在午餐地點睡至下午4點後才出發,事故發生與喝酒無關聯關係;並且被告也未勸酒;事發前,A哥能清醒地接打電話,並示意其他人先走。至於A哥是否是被機動車撞倒則不得而知

5. 原告提到的互助義務缺乏法律依據

6. 7名被告因在午飯地點等待A哥睡醒再返程而成為被告,並被推斷為有安全義務,這是典型的誰等人誰倒霉,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如果上千萬騎行愛好者都需要對其他人承擔安全義務,這是對法律價值的踐踏

7. 被告未對A哥侵權,並且事發後未拋棄A哥,積極配合民警,攔截救護車並有施救行為,主觀上也是希望A哥好

8. 原告是在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下才把同行的7人列為被告,法庭要打擊這種行為


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表示:「自己被列為被告純屬無厘頭,此事並非協會的活動,協會也完全不知情,成年人應該自己對自己負責。如果僅僅因為A哥是協會的註冊會員就要求協會承擔責任,那麼假設會員騎車上廁所摔傷是不是也要追究協會的責任?」


原告律師辯稱:「A哥是在被告組織的活動中死亡,被告就要承擔責任。如果被告有侵權的故意,那就不是民事糾紛,而是刑事了。」


被告律師韓世春:「任何主張都要有法律依據,法律上未定義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原告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最後,雙方律師均堅持原訴訟請求。庭審結束。


最新情況,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湯某承擔8000元的賠償責任,其他六人每人承擔5000元的賠償責任。

來自北京一中院的詳情如下:

2017年9月下旬,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湯某等七人是否應對劉某某的死亡負相應的侵權責任;自甘風險能否成為湯某等人的免責事由;如果成立侵權責任,則湯某等七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

湯某等七人是否應對劉某某的死亡負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於湯某等七人是否應對劉某某的死亡負相應的侵權責任,也是幾個焦點問題中最關鍵的。這個問題主要取決於湯某等人是否存在相應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違反了這一注意義務。對此,法院認為,在類似於本案相約騎行這種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中,相約者之間並不負擔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是,被約之人一旦以實際行動加入到騎行活動中,則本案不僅存在單純的相約行為,而且在相約之後湯某等七人與劉某某按照同一路線共同騎行,因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比一般注意義務更高的注意義務。湯某作為組織者所選擇的線路存在較多的陡坡和彎道,增加了此次騎行活動的危險性。但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湯某對大家的飲酒行為有任何的提醒和勸告,反而是有大量證據表明湯某自己也和大家一起飲酒。此外,作為組織者的湯某隻要安排或者建議一兩名騎友跟隨在劉某某附近進行提醒或隨時提供幫助,劉某某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的幾率就會降低,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人在現場以致耽擱了黃金救助時間的情況也就不會存在。

自甘風險能否成為湯某等人的免責事由

法院認為,相比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自己損害而言,來自外部風險和受害人本人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損害,更應得到隊友或夥伴的救助。在類似於本案這樣的共同騎行活動中, 大家組隊騎行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鍛煉身體、增進友誼,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降低風險。因此,參加共同的騎行活動,往往不是自甘風險,反而是為了降低風險。

湯某等七人之間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本案中,劉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作為具有一定騎行經驗的騎行者,仍然不顧安全而飲酒騎行,並造成騎行返程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自身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此次損害後果的主要責任。湯某等七人的過失行為對其死亡結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湯某等七人在事發前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在事發後積极參与救助,故法院綜合上述情況酌情確定湯某等七人的賠償數額。湯某因作為組織者在騎行活動中較之一般參與者發揮著更大的作用,應當承擔相對較大責任,其他六人承擔相對較小的責任。

據此,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湯某承擔8000元的賠償責任,其他六人每人承擔5000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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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有新發展,所以更新一下最新情況:

2017年1月11日上午,正好是15天上訴期限的最後日期,被告車協與七名騎友再次接到法院通知:原告家屬不服一審判決結果,目前已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目前被告及委託律師正在積極應訴中。

結果我們仍在觀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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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坡嶺案】一審判決公布: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勝訴!

歷經一年有餘,沸沸揚揚的落坡嶺案最終塵埃落定,隨著最終宣判公布: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勝訴。廣大騎友終於吃下了一顆定心丸,紛紛表示終於可以安心開約了。不過不可否認的是,通過這次案件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仍然需要整個騎行行業共同努力改善。不過前路雖長,但太陽總會升起。

感謝行者副總裁曹宇老師特別前往門頭溝人民法院現場聽取判決,並為我們還原現場實況。

日期:12月27日 上午10:00

地點:門頭溝人民法院 西中廳

早上十點前,大約30多名旁聽車友以及BTV等媒體已經坐滿了門頭溝人民法院的法庭,法警臨時搬來10餘個臨時座椅才讓全部來旁聽的人坐下。大家肅靜等待法官宣讀判決書, 但是由於原告及原告律師遲遲沒有到場,推遲約15分鐘後,法官表示原告缺席本次宣判,請全體人員起立,聽取判決。現場判決如下:

審判員:

經過調查取證,車友A哥沿109國道西向東方向騎行過程中,由於自行車前輪接觸路邊護欄導致的單邊交通事故為事件事實,同行車友接到經過機動車告知說:有車友在過來路上出事兒了,後立即返回事發現場對A哥進行施救,並及時撥打120,還努力聯繫到A哥生前單位進行告知,活動發起人T哥及被告車友所進行的施救符合當時客觀條件,應該說已經盡到施救義務。

參加本次活動的參與者互相不認識,通過微信群聊發起活動,不存在任何盈利目的,符合自髮式戶外活動的定義。活動費用由參與者AA承擔,發起者T哥沒有產生任何盈利,但作為活動的發起者應該盡到安全保證義務。因為在自髮式戶外活動中,發起者不獲取任何利潤,是以共同的愛好聚集在一起,以互助互利的原則開展活動,所以相應來說應承擔有限的責任。

在活動進行過程中,組織者參與者不存在管理權利,參與者應該認識到參與戶外運動存在客觀的風險,並自願承擔因自己行動所造成的後果。活動過程中組織者不一定是決策者,T哥作為本次活動的發起者有一定的保障義務,T哥在發起活動中做到了提示參與者的安全須知,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且T哥在活動過程中沒有權利控制逝者A哥的個人行為能力。

發生事故後,T哥多次撥打救助電話,所做出的應對措施符合當時事實條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同行被告車友,在事發後也對同伴進行了救助義務,作為自髮式發起的戶外活動,參與人員有互相警告的義務,而不是制止義務。但應適度承擔責任,否則將會抑制騎行等戶外活動的活躍性及行業發展。

事故發生後,被告車友及T哥對原告給予的求助符合當時客觀條件,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真誠有愛互助的優良傳統,並無主觀故意及明顯過失。原告人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責任人,不能證明其飲酒與其死亡產生直接關係,且死亡原因由單方交通事故所造成,活動組織者T哥及被告車友不存在過錯不應由責任,所以駁回原告訴求。

作為被告方之一的北京市自行車協會,自行車協會在本次事件中非發起者,非管理者,不具備對本活動的管理能力,事實依據表明A哥為自行車協會註冊會員,了解自行車運動的安全須知以及潛在危險性,參加活動乃自願參加且自擔風險,自行車協會不應有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與支持,駁回原告訴求。

審判長宣讀完判決書後,全場響起持續不斷的掌聲,對於本次判決車友們表示:合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依據,公正且判決書極具邏輯性,字字有事實依據。雖然大家對於A哥的逝去表示痛心及對其家屬的同情,但法院的判決符合事實情況,且考慮到對自發性的群里活動發展的積極性活躍性的推動,弘揚了中華民族真誠有愛互助的優良傳統,充分體現了司法公正。


所以我還做學校車協會長的時候,招新時都會讓新成員簽個免責書。有遠見的我啊。


今天結案,結果沒有讓大部分人失望,騎行過程中有人員傷亡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都是騎友,大家都希望平平安安的,但是有意外出現是從來都沒法完全杜絕的,這次的事件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對國內剛剛起步的自行車氛圍帶來致命的打擊。
不過作為騎行愛好者,還是有幾句話想說一下,
1,一定要戴頭盔,一定要戴頭盔,一定要戴頭盔,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頭盔再不值錢,關鍵時刻也能救你的命
2,騎車一定不要喝酒,不要以為交警不問就可以胡來了,這個的危害跟機動車沒有絲毫區別
3,幾千上萬塊的車子都買了,還差幾塊錢的保險嗎,只要出去小長途,買個保險吧
4,十禍九快,我騎車發生的摔車都是因為車速太快,出現突然情況,來不及閃躲,在路況不熟悉,或者機動車較多的路段,一定嚴格控制車速
5,不要帶耳機,不要帶耳機,不要帶耳機


翻到了這個問題,隨手答一下,期待接下來的結果我只是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有什麼說什麼。
1.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價值標準判斷一件事情的是非,是否可以做,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不這樣做還能怎麼做,這些是成年人應該考慮到的,自發性的戶外活動這種事情,更是需要參與的人具有這種判斷力,既然A自願參加這種活動,也沒有在活動進行之前對活動內容進行任何質疑,就說明他本人已經對面臨的危險和狀況做出了判斷與選擇,同樣的道理,既然你選擇了開車上路,你就已經對開車上路的風險和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做了相應的打算,不能因為你開車上路撞到了路燈,就說路政部門對路燈的設置妨礙了行車安全。
2.國內現在嚴打酒駕醉駕毒駕,但是對於酒後電動車,自行車,摩托車,以及酒後的行人規定的制定以及執行力度不夠,喝的昏天黑地騎著電動車在路上七扭八歪走著的人不在少數,喝的不省人事躺在路中間的行人也並不少見,在規範行業內操作的同時,是不是應該從根本上對習慣本身進行糾正?難道說一群人喝過酒在國道騎自行車這種行為本身就是正確的嘛?就我個人觀點看來,無論是一同出行的人還是A本身,此事都存在過錯。
3.國內現在尚未形成「規範化操作」,就是說無論是大小活動,大到大型集會,小到居家出遊,無論是自發的還是牽頭的還是組織的,都很難把規矩落實下來,行程,責任劃分,免責條款,保險,等等,一切全憑自覺,也許無紙化時代真的來了,但就我個人觀點而言,當人們的自覺性沒有達到這個高度的時候,當面臨的危險不可知性較大的時候,書面說明也許見外,但是這真的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以上


希望這次法院以及雙方都不要選擇調解,之前也有類似案例,基本都是和稀泥私底下解決了,對於公眾今後生活行動的指導沒有任何意義。


從法律的價值取向來說,我傾向於組織者和同行者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從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說,組織者與同行者承擔一個健康正常的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監護」職責是絕對不合理的。

此事不僅僅對於騎行,徒步,游泳等等一系列AA自助活動都有同等指導意義,希望法院闡述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哪個現代人不會參與到這樣的法律關係中,誰能說自己以後不可能站在同樣的被告席上?


酒後,下坡50公里時速,這是自己找死。


騎行三年了,剛開始學法律。所以站出來說兩句。
首先,我並不了解這個協會的實際情況,所以不好妄加評述,但如果這是類似與我們平時用的,在QQ上隨便建一個群然後誰都可以加入,以方便行者們約騎的話,那我並不認為協會是需要負責的。它太過鬆散,並沒有審查也不必審查成員的信息,它也沒有收費為成員提供服務協議,這僅僅是一個公開平台而已。當然,這只是如果。
然後,這個騎行隊伍是怎樣的呢?是鬆散的臨時約騎,只是幾個人搭個伴;還是由隊長專業組織呢?又是否有詳細的騎行計劃嗎?有收費行為嗎?有協議行為嗎?這都是問題……
但根據大家的反應,並說這足以改變中國的騎行秩序。我大膽的假設它是一次在社交平台約的,一幫不認識或不太熟的騎友鬆散組的隊(我們川藏就是臨時組的隊)。我不了解北京的情況,但至少在成都,像這樣的短途,我們一般沒有隊長,而是臨時選的的領隊,顧名思義,他只是負責帶領而沒有具體照顧的義務。
他可以自覺性的照顧隊友並人道救助,但既然這之間沒有收費,沒有協議,就沒有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其實並沒有責任。
以前的鄉土社會法律並不受法律的嚴格約束,取而代之的是約定俗成的習俗。同理,我希望今日騎行圈的「習俗」能夠成為法官判案的考量因素之一。
當然,我並不了解案件的細節,拙見而已。另外補充一句,我一般都喜歡單騎,最多帶兩認識的妹子,所以我不……擔……心…………一不小心就被自己賤到了


二審結果出來了,諸位有何話說?

不請自來,這個回答我在另一個同樣的問題下回答了一次。
首先表明我的觀點:集體活動,集體擔責。
雖然法律無明文規定,但是集體擔責並不違背道德及社會倫常。但是擔責究竟應該擔什麼責,擔到什麼程度合適還是值得商榷的。
我認為活動組織者及參與者至少對同伴要盡到告知,勸誡,在同伴遇到困難或災難時給予基本的協助。引申開就是:活動開始前或路線更改後要告知全體人員路況,可能存在的危險,如果路況不明,應一同行動。有人做出危及自身或同伴的行為時,例如超速,隨意變道,未佩戴護具,酒駕,縱火或其他危險行為,應進行勸誡,勸退。嚴重的可以採取必要手段,例如酒駕的,可以要求其本人通知其家人或代為通知其家人來接送,執意不聽勸告的,自己找死和其他人可沒關係。同伴遇到器材故障或災難,同伴理應協助其維修或呼叫救援車輛,守候其得到救援。
以上只是我綜合其他因活動中發生事故後糾紛的考慮。如果您有其他看法,請溫柔的評論。

原文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個騎行活動有人組織(T哥通知其他人活動內容及時間),有活動紀律(騎行途中約定俗成的會在韭園等候),費用AA,完全可以說是集體活動,組織者如果在喝酒時進行規勸不要飲酒,或者酒後通知其家人讓其家人知情並勸告,後面的一系列事故可能都不會發生。退一萬步說,就算髮生事故了,人家可賴不到你頭上,我勸也勸了,也通知你讓你管管,他自己找死,我也沒法攔,從法律還是道義來說,都無需擔責。而且此類形式感較強的措施執行以後,也可以引起當事人的重視與警覺。


應該先告手機廠商吧,這什麼破手機,都沒有騎行屏蔽電話的功能;
其次應該告淘寶,我估計A哥很大可能是淘寶會員;
還要告支付寶,很大可能也是支付寶會員;
還有 什麼星巴克會員啊,網吧會員啊,QQ會員啊,微博會員啊,網易雲音樂會員啊之類的好多會員, 把他們都一併告了不是可以索賠更多麼?
還有他打電話,別人都超了他,然後他出事了,還說別人20分鐘之後 才趕到,耽誤了時機;
那我還說我們西安爬分水嶺的好像最快1:30小時到頂,我這種渣渣要4個小時多,那我和別人一起騎,別人快,然後出事了,我可能要1個小時以後才能騎到那個位置,我渣渣腿怪我咯


在加拿大騎車必須帶頭盔,不然會被罰款,雖然在國內沒有這個要求但是戶外騎行帶頭盔是很有必要的啊。


想起來在318看到一個藏a牌照的車在轉彎處為了躲避在公路中間騎行的行者,衝上山坡導致翻車。所幸的是沒有人員傷亡,司機在路上很鎮定的等待救援,騎行的一臉煞白坐在地上不知所措。
在通麥遇到塌方,司機們自覺下車幫助路政人員清理落石,騎行的人反倒覺得他們阻礙了他們通行,那表情和言語豈止是不友善。
所在城市的騎行俱樂部也有騎行聚會喝大酒的傳統,微信群里的老隊員也有過對新隊員的不屑,揚言如果速度太慢是不會等他們的。
吐槽一下,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注意形象別給騎行愛好者丟臉。


讓人尷尬,建議經常戶外的同學還是買好保險,


道德問題演變成法律問題。現在,鍋全在法官這邊。
我認為同行者不該受到任何責罰。甚至家屬應該向其致謝。
家屬的動機無非是:人沒了,那就撈點錢。都說生命無價,現在命沒了,還能賣點啥呢,那就賣掉逝者的尊嚴和名聲吧。
就這件事作一些衍生:
我偶爾也騎車,小白一枚。基本上我都是自己一個人去騎,不跟隊,也不帶人。不跟隊的原因是,相比其他騎友,目前我的裝備和技能差距太遠,跟著人騎肯定是拖後腿的主。其實哪個新手不想要別人帶呢,半路爆個胎我都不會補。不帶人的原因是,我帶過幾回比我更小白的,省道,國道上騎個六七十公里,居然戴耳機,不說個三兩次他不摘。一來二去,只能獨善其身了。
如果這A哥的家屬能得逞,我想服務業,餐飲業,旅遊業,各種業可怎麼整啊?約出去吃火鍋食物中毒了,賠吧您吶。約出去自駕遊出事故了,賠吧您嘞。滴滴拼車撞了,啥,你坐後邊就不用賠?!街頭雜技表演失事,吃瓜的,你們都別走!


作為賽事公司來說

1,賽前的各項安全提醒

2,統一購買保險

3,主委會的組織者責任險

4,簽署免責協議書,以及按壓指印

5,出事後的應急預案+積極配合家屬


最新改判,七人被判賠償,理由是什麼?


本人在年初寫過一篇小文,通過分析23個裁判文書,總結了戶外運動人身損害的司法認定因素,摘錄部分作為對題主的側面回復吧~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原文鏈接:

來稿選登 | 戶外運動人身損害的組織者責任承擔及司法認定

2016年12月27日上午,「京城騎行圈第一案——落坡嶺案」一審宣判,北京市門頭溝法院認定各被告已經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參加者的救助與注意義務,以「自擔風險規則」[i]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各被告無須承擔責任[ii]。法槌落下,法庭旁聽席近40人意外的自發鼓掌持續3分鐘[iii],是向審判法官的明察公正致敬,還是為自擔風險規則在戶外運動人身損害中獲得司法認可的喝彩?
關於戶外運動人身損害組織者責任的法律規定,一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6條第1款[iv]二是依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37條[v]。按文義理解前述兩法律規定,戶外運動組織者應為「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群眾性活動組織者」,其在戶外運動人身損害發生後的責任承擔應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責任和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承擔責任。
但在實踐中的難題是,一為認定戶外運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缺乏統一的規則或指引,二為認定戶外運動組織者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還存在以公平責任或自擔風險(不承擔責任)歸責的認定不一。
......
......筆者認為戶外運動中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應當概況為以下三方面內容:
(2.1)組織者對戶外運動組織的合理限度的風險控制
所謂「合理限度」,是指在以正常人謹慎之判斷所能感知、預見或防範的明顯事件的原則上,結合組織者專業技能、主體性質、戶外運動特點等實際情況,對戶外運動可能發生的人身損害進行風險控制;所謂「風險控制」,是指對組織者以合理限度的要求對戶外運動進行事先的風險預防(預知與防範)、事發時的風險排除(提醒與救助)以及事後的積極控制損失(理賠與募捐)。
(2.2)區別組織者的主體類型和控制緊密度
所謂「主體類型」,指的是區別戶外活動中組織者的主體類型是市場主體還是非市場主體以界定其營利性、合法性、專業知識與技能期待等因素的考量;所謂「控制緊密度」,指的是區別組織者在戶外運動中所起作用大小,採取的是緊密型組織形式——較依賴於組織者的專業技能與知識,還是鬆散型組織形式——為共同愛好或目的共同參與、協商路線規劃、行程安排、紀律要求等。
(2.3)參與者的風險認知和參與門檻
所謂「風險認知」,指的是結合參與者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背景界定其對戶外運動項目所固有的風險默示(合理認知)或明示(免責同意)的認知;所謂「參與門檻」,指的是組織者針對戶外運動的體能要求、運動強度、裝備要求等設定必要的參與條件,並告知參與者。
......


我這種自己騎沒人撞都能起飛翻車的人 果然不適合這項運動


我也算是個騎行愛好者,說說自己的看法吧。
從騎行者的角度出發,參加這些騎行活動應該首先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騎車時裝備要齊全--頭盔必須戴,車況要檢查仔細--剎車、輪胎、變速。。。如需要夜間騎行照明設備也是必須的,保險最好買上--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參加活動有時大家一起吃飯會感覺氣氛很好想喝點酒---最好別喝!同時也要關注自己的身體狀況,身體有不適不要勉強繼續騎行。
從騎行活動組織者的角度出發,組織活動時要細緻一些,把注意事項列清楚,如有能力也應該組織大家集體購買保險。在活動中要組織好隊伍,盡量不要把隊員落下。


騎行有風險,必須戴頭盔


出了事就都是過錯,就像,英雄之所以為英雄,有部分原因是因為死了。這句話用在這,好像有點不恰當,反正就是那麼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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