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未成年人犯罪時,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
作案過程:行為人按了25樓,電梯關上門以後抱起男童摔在地上,拳打腳踢,期間抬頭觀察電梯是否已經到達25樓,電梯門打開以後將男童丟出電梯門,之後男童被發現渾身是血的落在小區內,全身多處骨折,大腦嚴重受損。期間小女孩還假意幫助男童外婆尋找男童,並謊稱男童被一個陌生男子從電梯里抱走。
這個案子已經震動社會了,至於能不能震動司法界是另一回事,對未成年蓄意犯罪該如何處置?如此惡劣,慘無人道的犯罪出自一個10歲小孩之手,難道就只能做一個精神鑒定分析然後再考量么?
法律的重點不在於事後懲罰或事先制止,而在於事後救濟。
這也是我避開關於這個案子的另外幾個問題的原因。那些問題里憤怒的正反派們似乎從來沒人提出過類似下面的問題(注意黑色關鍵字):
既然災難已經發生,如何對「雙方」提供「救濟」?
雖然女孩小於 16 歲,但是公安機關仍然有義務調查事件真相。因為他是提供救濟的必須前提。
若毆打和把小孩扔下樓的都是女孩,那麼根據中國刑法,女孩無刑事責任但可以被收容教養。很多人把他看做一種懲罰,但是,「收容教養」更多的是針對女孩的一種救濟,因為很明顯女孩所在的家庭和教育有無法接受的問題。
雖然女孩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她的父母會面臨民事訴訟,很可能要承擔相當數額的賠償。也有很多人把他看做懲罰,但是,民事賠償也更多的是針對小孩的一種救濟。當然若小孩傷勢嚴重,提供救濟的不僅應該是小孩的父母,還有整個社會。
日本有個類似的案子是一個 11 歲的少年騎自行車撞了一個老太太。老太太受傷變為植物人。案子的結果是小孩無刑事責任,但是孩子的父母賠償 3000 萬日元(約 200 萬 rmb ),保險公司另外賠償 6000 多萬。
類似的處理方式才能在我們無法接受事情發生之後,最大限度的做出彌補(救濟)。從法律出發,也許不能讓我們的情緒舒服,但是你必須承認,這是根據現狀我們可以達成的最好結果 - 不理想,但目前也沒法更好了。關於整個社會對類似事件的反應、關於對未成年人蓄意犯罪該如何處置的問題,其實早有先例(來自鬼娃回魂:10歲小孩虐殺2歲小孩):
1993年2月12號,英國利物浦。這天下午,丹尼斯?巴爾傑(Denise Bulger)女士領著她2歲的兒子詹姆士?巴爾傑(James Bulger)出門採購。15點40分時,就在這位母親去收銀台繳費的空當,她發現原本站在肉鋪前的孩子不見了。心急如焚的母親立刻通知了警方,警察隱約在不太清晰的監控錄像中看到,小詹姆在15點42分被一名大孩子牽著帶出了購物中心。
被殘忍殺害的幼童
那天早晨,兩名逃課的壞小孩在校外意外相遇。兩名壞小孩臭味相投,一見如故。他們大搖大擺進了購物中心,開始肆無忌憚地搞破壞。接著他們又跑去麥當勞,踩髒了所有的凳子,直到被憤怒的店員轟了出去。當這些惡作劇已經滿足不了這兩個混世小魔王時,他們忽然想到,可以拿一個小孩子作樂。一個說自己很久沒有打小孩,手癢了;另一個說可以讓小孩先迷路,等過馬路時設計被車撞死……或許他們覺得偷了小孩之後,他們自己就可以「變成」大人。兩人首先找到一對小不點,百般勾引,結果被大人注意到,機警地把孩子叫了回去。但他們趁大人回頭結賬的功夫,竟然成功把其中一個孩子帶走。所幸這位母親動作迅速,衝到門外把孩子找了回來。後來發生的事情證明,這位母親當時是真的與厄運擦肩而過。監控錄像
行動失敗,他們轉而來到糖果鋪前,卻失望地發現店家已經關門。不過在不遠處,有一個可愛乖巧的小孩,也就是小詹姆,正獨自站在那吃巧克力豆。他們輕而易舉地把小詹姆招呼過來,得到了他的巧克力豆,同時也掌握了他的命運。他們像來的時候一樣,大搖大擺,手裡牽著這個無辜的孩子,走出了監控錄像的鏡頭。一路上他們對哭鬧的小詹姆拳腳相加。其間有人看到哭泣的小詹姆,好心告訴他們警局的方向,不想他們卻朝相反的方向走去。這個路人並沒有堅持,她覺得大概是兩個哥哥在照看弟弟。後來新聞播出了案情,這位路人非常悔恨、自責,「真希望當時我付出了行動」。
後來,當他們帶小詹姆進入一家寵物店時,店員對他們起了疑心,不讓他們離開。這本是小詹姆獲救的最後機會。不料這時街上突然著火,兩個蠻童趁亂牽著小詹姆溜走了。
自此,他們不再漫無目地閑逛,把小詹姆帶到了鐵道旁。在這裡,他們往他的的臉上抹塗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褲子,搬起石頭砸他、踢他……2歲的小詹姆就這樣被虐待致死。他死後,兩個惡童還把他的屍體放在鐵軌上,用石板蓋在他流血不止的頭上,希望火車碾過來製造事故假象……
至此,小詹姆失蹤案正式轉變成一宗惡性謀殺。警方立刻對嫌疑人進行了盤查:首先由小詹姆的父母開始——通常幼兒失蹤綁架,父母都會被列為第一嫌疑人。不過現場監控顯示,這一切都是那兩名惡童所為。
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為了儘快將兇手歸案,警方公布了他們的懷疑對象:兩名年齡在10-14歲的學齡兒童,並開始在各學校排查當日(周五)逃課在外的學生。此時,公眾不管是出於憤怒還是同情,都表現了極大的參與熱情,甚至有母親向警方檢舉自己的孩子曾在當時逃課並有作案嫌疑。最終,一位匿名女性向警局舉報自己朋友的兒子羅伯特(Robert Thompson)當日曾逃學,並且衣服上有案發現場的藍色塗漆。2月18號,作為嫌疑人之一的羅伯特和他的同學喬恩(Jon Venables)被分別帶到了不同的警局。警察同時從雙方的家中搜出了各種表明他們曾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證物,如沾有藍色塗料的衣物,上面還留有小詹姆的手紋及血跡。整個筆錄調查過程充滿了艱辛與困惑。兩個孩子否認罪行,並分別在警察面前表現出各種丑相:哭鬧、情緒失控、捏造案情,貶低對方甚至互相推諉指責……但面對衣服上小詹姆的血跡,以及在案發現場留下的指紋,他們無法再逃脫罪責。這一年,羅伯特和喬恩才只有10歲,如果指控成立,他們將成為英國現代史上年齡最小的殺人犯。憤怒的英國民眾
曲折的審判
在兩人被捕後,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警方只將他們稱為「男孩A」和「男孩B」。但憤怒的英國民眾顯然不接受這樣的說法。在臨近審判時,出於外界壓力,主審法官同意將二人的姓名公之於眾。這時,媒體也挖出了兩個孩子的家庭背景:喬恩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羅伯特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
正式的審判於1993年11月1日在普雷斯頓皇家法庭開庭。有近500名示威者集結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兇手,兩名兇手的父母也因為受到死亡威脅而被秘密轉移到了其他城市。在法庭上,羅伯特和喬恩坐在墊高了的椅子上,一言不發。兩名男孩被指控謀殺與綁架,但他們全部否認。在審判過程中,兒童精神病專家艾琳?維查德(Eileen Vizard)認為兩名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
儘管兩人並未在法庭上做出任何回應,但是憑藉警方長達20小時的問訊錄音,當庭法官莫蘭(Justice Morland)宣布兩人所犯謀殺罪名成立,並稱這是一宗「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而羅伯特和喬恩,也就成為了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在兇案發生現場放下鮮花紀念受害的詹姆士?巴爾傑的人們
在最初,他們被判8年監禁,但隨後英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勛爵(Baron Taylor of Gosforth,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插手將兩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過這仍然不能平息輿論的憤怒。英國《太陽報》將一份有2.8萬個簽名的請願書提交給了當時的英國內政大臣邁克爾?霍華德(Michael Howard),霍華德不得不將兩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是男孩A還是內心的惡魔?
1999年,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認為兩個少年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應當予以重新定奪。2001年,兩個孩子提前結束了牢獄之災,以全新的受到嚴格保護的匿名身份回到社會。這和「證人保護計劃」的操作方式類似,新的身份,新的住址,新的生活……不過法庭要求他們斷絕彼此以及與小詹姆家的往來,並且不得返回默西賽德郡(案發地)。
關於兩人8年的牢獄生活以及恢復自由後的生活情況,官方並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法。《衛報》曾報道,兩人在服刑期間接受了系統的教育,並且均已通過高中課程考試(A-Level)。不過平凡的「男孩A」似乎並不能抹殺喬恩內心的惡魔,這個問題少年出獄後一直麻煩不斷,他多次因鬥毆與持有可卡因被警方傳喚。
2010年2月,喬恩向假釋官報告自己身份泄露,面臨嚴重的生命威脅。但在協助喬恩撤離的過程中,假釋官吃驚地發現,喬恩電腦中竟有大量兒童色情資料。據悉,此前他曾偽裝成35歲的戀童癖母親,在網路上下載並傳播兒童色情。這使他再次入獄。在小詹姆案已漸漸遠離人們的視野時,喬恩的入獄又將往事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顯然,8年的教育與改造並沒有將喬恩心中的惡魔消滅殆盡。究竟是什麼會讓兩個10歲的小孩如此殘忍呢?是家庭,還是充斥著暴力畫面的電影、電視?鬼娃回魂3海報
曾有人指出,在喬恩公寓中搜出的影片《鬼娃回魂3》(Child』s play3)和《鐵路少年》(The Railway Children)很可能是令他們如此殘忍的原因。不過時任英國國務大臣大衛?麥考利恩(David Maclean)立刻出面否認了這一點。此案的影響力從參與官員的級別就可見一斑:國務大臣、最高法院法官、內政大臣甚至英國前首相托尼?布萊爾(Tony Blair)都曾參與過此案或發表過公開觀點。隨著喬恩的心魔不斷爆發,有關他們的故事還會一次又一次地被提及。
從該案件可以看出,普通民眾的態度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判決結果,「國人皆曰可殺」的力量之大,可見一斑。
女孩摔嬰事件仍在持續發酵,由於「是誰將男嬰摔下25樓」這個關鍵問題仍未得到回答(摔嬰女孩父親:男童系受驚嚇自己墜下25樓 至於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所以案件的走勢尚沒有那麼清晰,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個10來歲的小女孩,已經走進了萬劫不復的深淵。
其實這是一個針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法律該如何處理,社會該如何處理,父母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針對這個年齡段小孩的嚴重犯罪,最多只能收容教養,刑法是懲罰不了的,但是小孩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民事賠償的責任。
其次,社會上有多種聲音,比如報復說,比如人肉說等等,報復的話,雖說自己痛快了,但是卻要負刑事責任,家庭再次受傷,值得嗎?
最後,作為施暴者的父母,把小孩教育這樣,也挺失敗了,所以一定要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努力給小孩一個充滿愛的環境。作為受害者的父母,最主要的是把小孩治好,不僅是身體上的,還是心理上的,不要有心理陰影,對社會,對他人,都不要收到這個事情的負面影響。
為了我們的孩子不要變成這種人,我們要努力剋制自己在這個事情中的憤怒和報復心理,因為這在無形中會影響小孩子。
連精神分析都不用做,10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假使確定了就是她把嬰兒扔下去的,中國法律目前肯定也不會判刑。
英國倒是有個類似的案子判了。兩個10歲的男孩被判10年(後減刑到8年),理由是【在審判過程中,艾琳·維扎德博士給做喬恩和羅伯特做了一系列能力判斷題後,確認兩人「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控方帶頭律師理查德·亨利克斯御用大律師(Richard Henriques QC)通過艾琳的結論,成功推翻了針對喬恩和羅伯特的「兒童無犯罪能力」的假定。】
來源:wiki百科 詹姆斯·巴傑爾謀殺案
事件(考慮到它不被立案就不稱為案件了)的真實情況,作為外人的我們無從得知,以下所說一切,都建立在「假設」的基礎上。
套用微博上看見的一句話:你在這裡伸張正義,你家裡人知道嗎?
你在吶喊,在指責,你的目的是什麼?僅僅是為了伸張正義嗎?還是體驗一把「審判」別人的感覺?是否感覺自己的力量在不斷壯大?主宰他人命運的慾望是否無限膨脹?來自五湖四海的網友與你一起加入到討伐大軍中,讓你找到了組織和同志的感覺?
那小女孩用暴力終結了一個生命,你是否也準備用暴力來奪去她的生命或是自由?
如果是那樣,請不要用「法律」的名義,暴力只是法律的手段與形式,救贖才是它的目的與內涵。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呈現的特點有(摘自互聯網):
(一)犯罪心理的報復性和犯罪心態的逆反性 ;
(二)犯罪手段趨於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齡化 ;
(三)組織結構的團伙性和犯罪結合的偶合性 ;
(四)突發性 ;
(五)犯罪故意的突發性且犯罪手段的殘忍性 ;
(六)犯罪動機的單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誕性 ;
(七)瘋狂性 ;
(八)連續性 ;
其實分析這一堆,對這個事件沒有太大幫助,考慮到這次事件的風頭一過,青少年犯罪研究又脫離公眾視野,回到冷板凳上(其實一直沒怎麼受到過重視)。研究仍在繼續,悲劇仍然會發生,只要沒有媒體報道,就不會受到公眾的關注,不會有呼聲,永遠不會得到足夠的重視,那就永遠得不到改善。
對法律界來說,這就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事件,放在知乎上也只是一個秀知識的機會,最多就是引起法律界與公眾的「法盲與冷血」之爭。不會有人去為它思考,為它呼喊。要觸動法律那根遲緩的神經,這一起事件還不夠,它和以往很多案件一樣還只停留在量的積累,不能引起質的飛躍。
基本同意高萌Goal 律師的回答。以法律角度看待案件是不同於其他角度的,要用證據講話。尤其是現在各種不良媒體對事實進行過度渲染的情況下,在警方沒有公布結論的時候。
有一點要和 @高萌Goal 律師商榷一下。在回答中,@高萌Goal 律師說「畢竟送至少管所進行收容教養會被寫入個人檔案跟隨一生,對於女孩入讀高中、高校乃至就業都存在嚴重影響」——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保護,對其犯罪記錄予以保密,上學用到的檔案上看不到犯罪記錄的。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大家可以看看這個「英格蘭歷史上最具爭議的少年犯案件」 下面圖片是在董路微博上得到的。
可以查一查她是不是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另外,英國歷史上有過2名10歲男孩虐殺2歲小男孩的事件,這兩個10歲左右的男孩一個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另一個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還有人在一個男孩的公寓中搜出暴力影片《鬼娃回魂3》和《鐵路少年》。
家庭環境的不健康以及孩子成長過程中所獲取的不良信息都可能導致孩子性格失常,但是我認為家庭環境的影響會佔80%甚至更多。
果殼有詳盡的報道,大家可以看一下鬼娃回魂:10歲小孩虐殺2歲小孩
PS 自己性格不健全的人千萬不要養孩子,不僅害了孩子還會連累其他無辜的人
所以我覺得天生犯罪人理論還是有可取之處的。
我在看到新聞(電梯監控視頻)的時候在辦公室直接喊:「我操!這個biang小姑娘腦額有病啊!」
另外一個律師:「坑定是腦子有瓮題!」
然後就開始熱烈討論小嬰兒從25樓摔下來居然還活著,我們辦公室就在25樓…
如果現在新聞中的描述是事實且為事實之全部,我覺得法律界人士會趴在窗戶上看~某些微博大V律師除外,我覺得他們就是案子太少,閑的。
《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仔細讀完法條之後想想,什麼是犯罪?
教科書一般會寫,犯罪的特徵是: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法益侵害性、應受懲罰性。很好理解,這裡就不解釋了,法益簡單理解成「刑法保護之權益」就好。在小女孩這個案子里,完全符合前三個特徵,但缺乏「應受懲罰性」,小女孩不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
目前說了算的張明楷老師提出犯罪構成三要件說: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比較不好理解,我也一知半解,這裡就不解釋了,客觀方面簡單理解成「行為人幹了什麼事」,主體簡單理解成「行為人的屬性」,主觀方面簡單理解成「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結果的態度」。在小女孩這個案子里,客觀方面小女孩實施了毆打,丟下樓的行為,滿足犯罪客觀方面要件;小女孩明知會造成嬰兒受傷甚至死亡的結果,並故意實施了暴力行為,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符合構成要件;小女孩不滿14歲,不是犯罪的「適格主體」,不滿足犯罪主體要件。三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小女孩的行為不是犯罪。
民事部分很簡單,賠償不會太多,除了醫藥費頂多加幾萬塊。
各位觀眾,如果覺得嬰兒可憐就去想辦法幫助嬰兒,覺得法律不公正就爭取成為XX代表、政協XX去參政議政,修改法律。
以上就是小法師的看法。
女童沒有刑事責任無疑
但是她的監護人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想而知是巨額的。。。
但是話又說回來,賠償真的能讓家長們學會教育孩子么
昨天在計程車上,五十一歲的老司機談起這條新聞的感覺是不可思議。這個社會怎麼了?這不僅是他的疑問,也是我們的疑問。
從法律角度條文規定的很清楚了。我們在等待一些真相查清的時候,不得不思考:是什麼導致女童做出如此行為?
最直接的想法是家庭教育對她的性格形成有什麼樣的影響?同時也不能忽略了現在的影視文化、社會現象對孩子內心的投射。女童曾將受傷男嬰挪至小道--轉自HK報系
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11月25日事發後,重慶警方並未透露過多細節。直至12月5日晚23時許,重慶官方媒體才發布了長壽區就該事件的通報。
警方的通報稱,李某供述,她將原原從電梯抱回25樓家中,在客廳沙發上對原原實施毆打,後將原原抱至陽台欄桿上逗玩,致原原從陽台欄桿墜落。而此前李某父親聲稱,事發時傳出幾聲狗叫,是「男童受驚嚇自己墜樓」。
根據警方通報的細節得知,李某在事發後曾撒謊。當原原奶奶趕至電梯停下的25樓尋找原原時,遇到李某從家中走出,於是向李某詢問原原下落。但李某謊稱原原已被他人抱走,還與原原奶奶一同乘電梯下樓尋找。下樓後李某與原原奶奶分開,繞行至原原墜落地處,將灌木叢中的原原挪至七八米外的小道上,然後返回自己家中。
講述
女童事前行為異常
事發前,李某是當地某小學五年級的學生。12月2日,校方才得知李某摔嬰兒一事,而在11月28日李某就已經主動申請了轉學,被其母親帶至新疆安置。
李某的班主任介紹,李某平時在班級裏比較乖,「既沒有突出的表現,也不會給老師惹事」。但據李某的同學透露,李某在事發前就曾經說過想要把一個嬰兒放在包裏,從樓上摔下去,而此前李某還有把蝸牛捏碎吃掉等異常行為。同學還透露,李某曾經出過車禍並頭部受傷,她的父親也曾到學校來跟老師溝通過這個情況,希望老師和同學多多關照。
李某的鄰居也表示李某平時就有一些怪異行為。有鄰居表示,曾在小區內看見李某故意剮壞他人的車輛。多名鄰居稱,李某對比自己小的孩子很有興趣,與她同乘電梯時,她會一直捏小朋友的臉,直到把對方捏哭。
此前,李某父親曾向外界表示,自己和妻子平常打罵女兒,對其性格造成影響。李家鄰居也證實,李某家經常傳出打罵聲,稱李某父母平時很愛打牌,對李某缺少關愛。
傷情
男嬰做手術風險極大
目前,重傷昏迷近十日的原原經搶救已經甦醒,將擇期接受手術。
據媒體報道,原原的表叔斯先生稱,病床上的原原一直昏迷,整個人是腫的,給原原照完CT後,護士說原原隨時可能死掉。
之後,長壽區人民醫院的醫生告訴原原的爺爺李清昌,CT顯示,原原頭部胸部多處骨折、肺部出血、嚴重昏迷,傷勢非常危急,建議他們轉院。當天夜裏12點左右,原原被轉至重慶兒童醫院,「進了醫院一直在重症監護室,沒見過面了。」
李清昌稱,直到3日下午5時左右,整整昏迷8天之後,原原終於甦醒,情況稍微有所好轉。5日晚上,原原的父親通過實名驗證賬戶透露,原原現時意識不清,身體也比較虛弱,正在加強營養餐,準備下個星期做手術。醫生跟家屬說,「此次手術風險極大,不能排除有生命危險。」
善後
已賠7.8萬 遠不夠手術費用
截至目前,女童李某家人共支付給原原家人總計78000元。但是,費用遠遠不夠,原原父親李生忠對記者表示,雖然原原現在生命體徵平穩,但是醫生告知孩子仍沒完全脫離生命危險。
另據了解,原原的母親已到長壽區人民法院對摔打原原的小女孩李某一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原原的治療費用、賠償相應損失。目前,長壽區法院也已受理此案。
原原爺爺說,事發後並沒有見過小女孩,但在派出所跟女孩的父親見過一面,雖然心裡說不出的怨恨,但根本不敢發脾氣,「我們不能鬧,不敢鬧,孩子得等錢救命。」
另外,據原原父親在微博上稱,目前已經收到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轉來的第一筆捐款十萬元。
追責
不滿14歲毋須擔刑責
警方的通報稱,已將調查結果向雙方當事人及其監護人進行了通報,但因為摔嬰的李某隻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副院長馬皚稱公安的做法合法。他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由於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無論男嬰最終是否死亡,女孩都不會被監禁或者拘留。」他指出,李某的監護人要負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方面對男嬰家人進行賠償,另一方面要對女孩嚴加管教。
李某毋須擔責的消息傳出後,不少人表示難以接受這個結果。內地明星姚晨發表微博稱,「雖然執法機關依法辦案,但從情感上真的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她補充,李某是典型的反社會人格,若現在不嚴加處理,他日將繼續對他人生命造成威脅。同時也有人擔心不嚴懲李某,會縱容其他未成年犯罪者繼續施暴。
兒童是天生的天使嗎?
單純、可愛、純真,這是大多數人對兒童的看法,他們往往被認為還沒有獨立的人格,未形成完整的世界觀,不具備理性的判斷能力。近日發生的「十歲女童虐嬰案」和「14歲男孩勒殺8歲女童」案,讓大家打破了對兒童的固有印象,震驚和憤怒之餘,也引發了對兒童犯罪的關注。
兒童犯罪多以「虐殺」為特徵
實際上,類似的案件並不鮮見,英國就發生過兩起「知名」的10歲童虐殺幼童案,而有類似行為的孩子世界各地都有,而仔細研究這些案件,會發現幾乎都呈現出「虐殺」的特徵。
1968年,英國小女孩Mary Bell殘忍虐殺一3歲和一4歲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據兒童心理學專家奧頓博士在審訊期間的評估,他發現殺死兩個小孩子對於Mary來說只是一件開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殺人動機,事後Mary甚至還把過程描述在作業本上。
1993年2月12號,英國利物浦,年僅10歲的羅伯特(Robert Thompson)和的同學喬恩(Jon Venables)在購物中心拐騙了2歲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爾傑(James Bulger),並殘忍的將其虐殺,事後還計劃偽造火車碾過致死的假象。而他們則因此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2012年新奧爾良大學心理學家保羅?弗里克發表在《紐約時報》的文章中描述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名叫傑弗瑞?貝雷的9歲男孩把一個學步年齡的小孩推進了游泳池的深水區。當那個小男孩在水中掙扎逐漸沉入水底的時候,貝雷拉過一把椅子在一邊觀看。之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貝雷解釋說,他好奇想看看人是怎麼淹死的。被拘捕之後,他似乎沒為要進監獄而感到煩惱,而是很高興自己成了注意的焦點。」
家暴或為原因之一
美國心理學家阿爾波特?班杜拉於1961年進行的關於攻擊性暴力行為研究的一個實驗,叫波波玩偶實驗,也叫充氣娃娃實驗。
實驗過程大概是這樣的:第一步在幼兒園裏找三組年齡在3至6歲的孩子,讓他們觀看一個成人毆打玩偶的視頻,但視頻結尾分成三組:第一組看到的是成人毆打玩偶之後,有個旁觀者上去表揚了他;第二組看到的是成人毆打玩偶之後,那個成人受到了懲罰;第三組看到的成人毆打玩偶之後,就沒有然後了。第二步讓接下來這三組小孩分別也帶進去有這種玩偶的房子裏,再觀察他們的反應。
結果是除了第二組,另外兩組模仿了視頻中成人的行為去毆打這個玩偶。然而當告訴第二組,如果他們去毆打玩偶的話會有獎品,然後他們就也跟另外兩組沒甚麼區別了。
這個實驗表明和大量研究也證實教養方式和犯罪的關係。上文提到的英國歷史上2名10歲男孩虐殺2歲小男孩的事件,這兩個10歲左右的男孩一個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另一個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還有人在一個男孩的公寓中搜出暴力影片《鬼娃回魂3》和《鐵路少年》。家庭環境的不健康以及孩子成長過程中所獲取的不良信息都可能導致孩子性格失常。
知名心理諮詢師武志紅對此總結道:「迄今為止,我沒聽過一個變態殺手出自健康家庭。」
對於此類家庭,先天因素和後天教養更像一個難解的死循環。父母因為具有某些基因而容易有行為問題,這種問題不但會通過遺傳傳給自己的孩子,還會通過教養方式的不當加劇,遺傳和教養的負面作用被相互疊加。撰文/記者 周穎
體罰自己家的孩子,在很多國家都可能入刑。
而把自己家孩子培養成殺手去殺害別人家孩子,卻可以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10周歲為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女童監護人承擔女童民事侵權帶來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摔打的是某位政要的孩子,那麼,一切就該是另一種景象了吧?最起碼,那女孩不可能逃跑得了吧。。。
這樣的事件也許會成為法律界和心理學界重審「xx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不承擔xx責任」這樣的條文吧,我一直覺得用年齡來界定權責是一種當下不得不服從的無奈之舉。
刑罰的正義不在於給於少數罪大惡極的人以極刑,而是讓每個人知道他必然會為他將要做出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從而預防犯罪。這套道理在年齡段上依然說得通,人類的發育速度千差萬別,絕大部分xx歲以下的人確實不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但總有一小撮人是擁有承擔責任的能力的,之所以能讓這些人鑽到漏洞,逃脫懲戒說到底還是因為窮,科技不發達啊。我們整個社會根本就無力承擔個案正義所要付出的代價。在一個以追求程序正義的時代,我們消費不起個案正義。
首先用英國的那個案例來引導中國的這個小女孩案例是不可行的,首先兩國的法律體系就不同,英美國家採用英美法系,中國採用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更加側重於判例,相對而言中國的法律更像是一種「事後彌補」的感覺
此類刑事案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種種...)根據刑訴法屬於公安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可惜的是,小女孩才10歲,立案都不讓立,更別說什麼公訴啊什麼的了
摔童事件屬於極端情況,那個小女孩也是極品中的極品,怎麼懲治這種這麼小年齡的情況?估計現有的體制還無法提出一個較滿意的解決方案,我們也只能痛心疾首,但是無能為力
剛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讓我想起了好多好多,電影【伊甸湖】也是講的是一群孩童虐殺情侶的事件,根據真實故事改編,原以為女主能如有神助地逃出魔爪,但是卻被小孩兒的家長以保護小孩的名義在廁所里殺死;也想起了銀槍小霸王的娘說她兒【還只是個孩子】的辯白
這次的事件又是聽說什麼小女孩被送到新疆啊什麼的地方去了,哎,再次嘆息啊!
看樣子這次這事兒的結局可能就是小女孩家裡面民事賠償完事兒
最後只能祝這個小女孩兒繼續就這個樣子安穩長大,等長到慢14歲、18歲的時候繼續坑爹坑媽坑自己,最後得到應有的報應吧,無語了
看了新聞也看了視頻,搞不懂一個10歲的孩子怎麼能這麼殘忍的對待一個幼童。
這件事情的大範圍傳播負面作用比教育意義更大,假如當事人被以不承擔任何責任,搞不好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血親復仇具有天然的正義性,即使不合法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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