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諮詢過程中來訪者自殺,諮詢師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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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在諮詢過程中,來訪者選擇自殺,這個情況發生後,心理諮詢師會怎麼樣?法律上通常會怎麼處理?
  • 如何衡量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是否有不當操作?
  • 是因為諮詢師開導的話語不當,導致諮詢者想不開,法律會如何操作?是否有相應案例?

從法律上簡單說兩句。

如果諮詢過程中來訪者自殺,諮詢師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取決於兩點:

1.諮詢師對來訪者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2.來訪者的死亡結果與諮詢師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這兩者缺一不可,欠缺任何一點,都可能會導致侵權責任的不構成。故而如果諮詢師提供的服務符合行業一般標準,沒有任何違法的侵權行為,那麼也就談不上需要承擔責任。進一步來說,如果諮詢師有侵權之行為,但是無法證明來訪者之死亡結果與與諮詢師之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則諮詢師仍然不需要就本事件承擔責任。

故而只有以上兩點同時存在,一方面諮詢師存在侵權之行為,另一方面諮詢師侵權行為與來訪者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則此時諮詢師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是否有相應案例支持呢?

從無訟上檢索來看,的確有一些案例可以做些許參考。譬如《精神衛生法》通過後,全國首例心理諮詢師成被告案,就是來訪者在心理諮詢師輔導之後,自殺身亡,即成某1與魏某絨訴張某某案

  • 一審(2013)昆民初字第3334號民
  • 二審(2014)蘇中民終字第0469號

成某1與魏某之子心理疾病患者成某接受心理諮詢師張某某諮詢服務之後,跳樓自殺身亡。後死者父母成某1與魏某將心理諮詢師張某某告上法院。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由於原告舉證不足,未能提供切實證據證明心理諮詢師張某某在培訓過程中對成某的自殺行為存在主觀上的鼓勵、教唆的故意行為,是以成某死亡與心理諮詢師張某某之服務並不存在因果關係,故而心理諮詢師張某某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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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是這樣的,如果你的一個client自殺了,然後檢察官/法庭查到你,覺得你可能有關係。你只要證明一點。
就是你的service有沒有meet the standard。
普遍上法庭能接受的standard具象話就是你有沒有像其他的諮詢師一樣,接受supervision並討論你的service。如果你的supervisor能夠作證你對待這個case的態度符合行業內的standard,你一般就沒事。所以我的site supervisor每次都會提醒我要把這周的所有client先走馬燈一遍,有特殊情況沒有特殊情況都要讓他知道,這樣他才能在法庭上說自己made aware of the situation然後你的service有meet the standard。
大概就是這樣。


來訪者如果提及自殺的話,或者在進行諮詢工作中諮詢師感受到這個危險,就要在工作中儘可能就此全面分析。


簽署不自殺協議,安全承諾協議

「來訪者安全承諾協議

我承諾不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試圖傷害自己的身體或實施自殺行為; 此外,我會儘可能地採取以下措施保護自己: 1、我會提醒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試圖傷害自己的身體或實施自殺行為; 2、當我感到自己正處於立即傷害自己的危險中,我會撥打本地報警電話尋求幫助; 3、我會在暫未處於自傷或自殺危險中但有傷害自己身體的想法時知曉我隨時可以聯繫【杭州24小時救助熱線:杭州:0571-85029595 北京市心理援助熱線:010-82951332 …… 來訪者本身的緊急電話 可求助對象】進行求助; 4、在傷害自己或實施自殺的想法終止前,我會持續地尋求幫助。5、我接受心理諮詢師的建議去精神科進行治療,心理諮詢以輔助處理我的心理問題。「


如果來訪者已經有醫院診斷,和治療中,有時候也會有24小時自我監護/觀察等協議表格來做輔助。


再嚴重的會在來訪者同意的情況下和緊急聯絡人/監護人聯繫,進醫院24小時陪同治療……


另外就是之前說的督導,明確諮詢中發生和來訪者探討什麼。


有的來訪者可能不直接馬上願意具體探討自殺方面的意象和相關行為幻想等,但是(會從象徵層面等)就生不如死的體驗進行工作,把委屈、悲傷、憤怒的情緒等言語化,在這些符合職業操守的工作下,嚴格來說心理諮詢師從職業工作的法律層面是沒有可追究責任的。 (遵守設置是對心理諮詢工作的保護,設置的變動要能理解到底是怎麼了。)

但是在心理諮詢師本身的心理和精神層面,在一次次的心理諮詢工作下,在已經建立好的工作聯盟下,這種破碎和喪失,心理諮詢師本身會有心理層面的危機處理需要。


答主目前在美國學校學心理學博士在讀,這一學年剛剛進入社區心理中心實習。

原答案發表了以後突然意識到不完全切題。如果可以證明是諮詢師的失誤的話,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可能會被吊銷執照、罰款、或者是法院判處的其他處理方式。

——原答案——

首先,關於題主的問題,「由於心理諮詢師的開導不當,引起了諮詢人的自殺」,這一因果關係實際上是很難建立的,有許多問題需要考慮。例如,來訪者是否在心理諮詢的過程中明確的表示了自己要自殺?來訪者的行為模式是否符合對高自殺風險人群的描述?來訪者在結束心理諮詢以後又經歷了什麼?更具體的說,如果來訪者在諮詢過程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自殺傾向,但是諮詢師並沒有進行合理的風險評估和危機干預,同時諮詢師不能對自己的諮詢決策提供符合倫理準則的解釋的話,那麼諮詢師也許是需要對來訪者的自殺負一定的責任的。而如果來訪者來尋求諮詢的是人際關係問題(舉個例子),在諮詢過程中並沒有表現出自殺的傾向,在某次諮詢過後因為人際關係的重大衝突而選擇了自殺,那麼諮詢師此時應該負什麼責任呢?作為心理諮詢師,我們並不是神,也沒有上帝視角,不可能非常準確的預測他人的行為,無論是在個人的能力上還是在對他人的影響力上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對於「開導不當」這種說法,我不太理解題主具體指的是什麼。也許是我對「開導」這個詞的偏見,總覺得它指的是「安慰」、「指導」,可能在情緒上具有支持的作用,但是可能有失於建設性與系統性(是的,偏見XD)。在危機干預當中,心理諮詢師需要做的是識別危機究竟是什麼、來訪者是如何應對該危機的、評估來訪者的生活並建立短期的目標、依據該目標識別出合理的達到該目標的方法、評估來訪者的進度、與來訪者討論危機之後相關問題。

第三,應當承認,至少在美國有不少因為心理諮詢師的工作失誤而導致有人受到傷害(自殺/自傷/他殺/傷害他人等等)於是諮詢師被告的案例,例如著名的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因此,當來訪者在諮詢過程當中表現出了自殺傾向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做呢?

第一件事是要進行風險評估,主要回答幾個問題:是否曾經有過自殺的嘗試,最近一次想到自殺是什麼時候,打算採用何種方式自殺(以及該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真的具有傷害性),對自殺這個問題有多嚴肅。在回答了這些問題之後,接下來就要評估來訪者的狀態和個人歷史,例如是否抑鬱、是否有絕望感、最近有沒有經歷重大的生活事件等等。

接下來根據評估的風險大小可以採取不同的行動(答主主要學的是如何對小孩子進行心理諮詢……)。

對於高風險的來訪者,在美國可以撥打911或者聯繫當地的MHMR將來訪者送進醫院進行監護,同時通知來訪者的監護人。

對於中等或者中低風險的來訪者,可以與來訪者一起建立一個「危機安全計劃(Crisis safety plan)」,幫助來訪者梳理在哪些情況下可能會想到自殺、當來訪者自己有哪些感受或者想法的時候可能會想到自殺、來訪者自己能做哪些事情來幫助自己不要想著自殺、有哪些人或者機構能夠幫助來訪者保證來訪者的安全、來訪者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是什麼,等等。接下來,將監護人請進諮詢室,在來訪者在場的情況下由來訪者或者諮詢師和監護人溝通來訪者的自殺想法。還需要和來訪者的監護人簽訂一個協議,大致的內容是諮詢師已經告知了監護人來訪者的自殺傾向,同時列舉出了一些相關的機構和資源,一旦來訪者真的嘗試自殺可以儘快求助。

如果是低風險的來訪者,可以將來訪者的監護人請進諮詢室,確保監護人知曉來訪者的自殺想法,同時提供一些建議。

無論是哪種情況,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把在諮詢過程中發生了的事情記錄下來!這樣一旦日後被告可以有資料證明自己當時的所作所為是符合流程符合倫理的。

以上。


什麼叫引起他人自殺?自殺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吧,大部分去諮詢的人都是成年人吧,對於自己的行為肯定承擔主要責任的。
自己做的決定,自己的行為讓別人去承擔後果,又不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這類犯罪,如果因為心理諮詢不當造成病人自殺的,主要過錯也不在心理醫生的,不過追究起來也分個量刑輕重的。


手機黨不請自來。
「開導不當致使來訪者自殺」,這個含糊的說法有許多地方值得推敲。
樓上許多答主從心理諮詢的角度回答了「開導不當」和「自殺」的因果關係。我在此就不班門弄斧,留給更專業的答主,只從法律角度簡單說說。我說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情況。
刑法中,當事人(諮詢師的行為)和不良後果必須要有因果關係。這因果關係不是含糊的「因為開導不當,來訪者自殺了」,是直接的、邏輯上必然的結果。
案例1:來訪者:我很鬱悶,生無可戀。
諮詢師:是啊,活著太沒意思了。你還是去死吧。
來訪者自殺了。
在這裡,諮詢師的言行強化了來訪者自殺的動機,對來訪者的死亡起到推波助瀾的效果。這個案例中諮詢師是要付法律責任的。由於諮詢師的職責是為來訪者提供專業的心理諮詢服務。諮詢師的行為帶來惡劣的後果,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還觸犯了刑法。諮詢師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促使來訪者自殺,還故意為之,放任這種情況發生,可能構成間接的故意殺人。
案例2:來訪者:我生無可戀,想死。
諮詢師:你怎麼能死呢?想想你父母,想想你家人朋友,想想這個世界多美好...
來訪者:你也不能理解我,看樣子這世界上真的沒人理解我,我活著還有什麼意思?還是去死吧。
在這裡,諮詢師不希望來訪者死,盡自己的努力去開導,但是方法不當,來訪者感到生無可戀,自殺了。自殺是來訪者自發的行為,沒人唆使,沒人逼迫。諮詢師不承擔法律責任。
兩個案例中的諮詢師,第一個是敗類,第二個是水貨。
案例3:來訪者:我生無可戀,想死。
諮詢師:能說說死亡對你來說,有什麼意義嗎?
在經過充分、細緻的討論之後,來訪者依然決定自殺,並且認為死亡是唯一的解脫。諮詢師對自殺不予阻止,尊重來訪者選擇死亡的權利。這算不算「開導不當,致來訪者死亡」?
從法律上講,諮詢師負有阻止來訪者自殺的義務。在這裡需要充足的證據。確實是諮詢師無力回天,來訪者一心求死?還是來訪者並不那麼想死,是諮詢師推波助瀾?如果是前者,諮詢師盡到義務了,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後者,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實踐中,舉證是很難的。
對於案例3,再補充一點。如果來訪者說:我計劃某年某月某日在哪裡以何種方式自殺。諮詢師有義務——也就是必須阻止。必要時可以突破保密原則。這不僅是諮詢倫理的要求,也是刑法的要求。具體怎麼阻止,可以自己阻止,可以報警,可以通知來訪者家人。
如果來訪者什麼都沒說,自己默默的了斷了,諮詢師沒有義務阻止,也沒法阻止。法律不強人所難,不能強迫人完成做不到的事。
從法律的角度看,人是生命權必須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從心理諮詢的角度看,選擇結束生命,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難道我連死的權利都要被剝奪?!)。
最後,一個來訪者自殺,對於諮詢師來說也是非常大的衝擊吧?


我猜這裡應該是法律的空白。


兩者之間沒有因果就不用負責


先他殺,再自殺,這個世界就清靜了


合格的心理諮詢師會去尋求督導。然後沒有然後了。保密原則決定了其他人無法知道他們的談話過程。而督導也有為諮詢師保密的義務。
這也就是為什麼心理諮詢非常特別十分很強調諮詢師的倫理道德。我師兄曾經翻譯美國心理諮詢師的倫理道德一書,16開還很厚,完完全全像一本大字典。


應當。
不說法律層面,因為我也不是很懂/攤手。
就道德方面來說,來訪者既然選擇了心理諮詢,諮詢師選擇了為他開始心理輔導,這一刻就形成了一種責任關係。
在這樣的一種關係中,心理有問題的來訪者明顯是「弱者」,是需要心理諮詢師高度警惕的一方,心理諮詢師需要十分關注其心理動態。
首先,心理諮詢師的不當諮詢造成來訪者的心態惡化從而自殺這一情況毫無疑問,諮詢師就應該負責任。
其次我們說心理諮詢師沒有做錯任何事情,他也要負責任,因為題目是負責而不是負全責,在你的心理輔導過程中,使來訪者出現了自殺行為,不得不說你多多少少影響到了他。
負責是肯定應當的。


這問題描述跟回答……
好想吐槽……但是槽點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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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我不是太了解,但是就我所了解的情況,如果來訪者本身就有自殺傾向,那麼自殺行為最終的產生,諮詢師在其中產生了多大的影響,這是非常難以界定的,而且好像目前我國尚無教唆自殺這一相關法律條文。

下面來說說心理諮詢中對自殺的處理。
任何一本心理諮詢導論里,都會談到心理諮詢的倫理道德。(說完我就去查書了,然後就被打臉了,好在還是給我找到一本兒,不過我手頭上也沒什麼導論啊哈哈哈)
現在我面前的是華東師範大學出的二級心理諮詢師培訓教程,我摘錄一些:

自殺與危機干預
醫學和司法上常根據死亡的方法將死亡分成4類:自然死亡(natural)、意外死亡(accidental)、自殺(suicidal)和他殺(homicidal),簡稱NASH。
根據不同的理論假設或原則,自殺有不同的定義,但基本特點包括:①自殺導致死亡;②自殺是故意的;③自殺是自我採取行動或針對自我的;④自殺可以是間接的或被動的。
……
第一節 自殺的流行病學
……
第二節 影響自殺率的相關因素
……
第三節 自殺危險性的檢查與評估
……
第四節 自殺預防
……
第五節 危機干預
……
(好多,有空再搬運吧……)

咳咳……本來是想搬上來做一下自殺干預的講解的,發現工程浩大,先大略說一下吧。
首先,勸來訪者自殺這個不在我們討論範圍內。那麼,面對一個有自殺傾向的來訪者,任何一個受過培訓的諮詢師都可以且必須通過相關標準對其自殺危險性進行評估,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如果確認來訪者有自殺的危險,那麼,諮詢師是可以打破最重要的原則——保密原則,告知有關部門及家屬的,此外還要採取各種方法來預防及干預來訪者的自殺行為。
……
打字打到這裡發現以上和原題無關……

題目問的是諮詢師會受到何種懲罰嗎?
除開諮詢師自身的良心譴責,目前來說,國內,沒有。


作為一名現任的14年任職經歷的人民陪審員我覺得是否有責任需要諮詢師具有一定的職業操守。

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全程記錄,而且要與來訪時間記錄吻合。

負責任的前提應當是有責任,由專業委員會鑒定記錄可以確定是否有責任,靠吃瓜群眾是不可能判定的。

覺得我的話有道理可以點贊。


你的這個提問不好。身邊有諮詢師,知道他們一些情況。他們執業時有著自己的職業判斷和諮詢標準,而且諮詢師不是單打獨鬥,上面還有督導。有著自殺傾向的咨客,諮詢師一般都特別謹慎。不過咨客去尋找諮詢師時,一般都是意識到自己有問題才會去,意志堅定的想自殺者,不會去找諮詢師的。


建議題主看一本書《診療椅上的謊言》
心理諮詢這個行業,其中最恐懼的就是說謊,因為在絕大部分情況下:
成功的心理治療要求治療師和病人絕對的誠實。

而往往並非那麼絕望的病人,會用謊言刺探心理諮詢師是否能夠識破。
信息一旦失真對雙方來說都是毀滅性的。
錯誤的移情很容易導致悲劇性的結果。

而美系的諮詢師會配上一位督導師,也就是心理諮詢師的心理諮詢師。
以便隨時掌握治療師的心理狀態,一旦發現問題,
這個病人會被介紹給其他有過此類病症治癒經驗的諮詢師。(甚至兩人完全不認識)

另美系諮詢師各種學派的「心理協會(學會)」是制約心理醫生行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旦發現不道德行為,就會要求吊銷「心理醫生執照」,從學會除名。
也就是說你被徹底從這個行業踢出去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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