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客人在房間里被刺傷,經理看到後其因雙方有仇反而關門導致不治身亡,經理有罪嗎?

假設一個人在賓館房間里被人刺傷奄奄一息,喊不出聲音,門未關,這時賓館經理(與被刺者有仇)剛好路過,走進去看了被刺者的狀況,沒有管沒也有叫救護車,反而走出去把門掩上了(未鎖)。後來這個人因為無人救治死了。賓館經理這樣做會被判故意殺人嗎?有沒有無罪釋放的可能?


剛剛刑法課問了張建榮老師 老師的意見是無罪 理由基本和@裴森所答差不多 但一般會提起民事賠償


如果沒有故意掩門的話,應該屬於間接故意殺人罪。

賓館經理明知被害人有危險而放任形式發展,明知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且放任這種結果(被害人死亡)發生,應該就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不過故意掩門這個怎麼看不太懂,懇請各位賜教。


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一樣有罪,和你有仇沒仇沒關係。你作為賓館經理,屬於住宿合同中有義務保障旅客安全和及時救助的義務,沒有履行這個義務而導致死亡的後果,就可以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尤其是沒有履行救助的義務。 而關門行為屬於,負有救助義務不但沒有救助,且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行為,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說明一個問題,你不救,但阻止他人施救,將導致按受害結果定罪量刑,就由間接轉化為故意。


標準的故意殺人罪
並且不僅僅是幫助犯 應該也是主犯之一了
幫助犯是自己沒行為、不參與 僅僅幫助了主犯(比如提供兇器或創造條件)
但該經理作為負責人 負有救助義務 他的不作為作為一種直接行為 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超過了純粹的幫助
無罪釋放也是想多了


這個問題我喜歡,容我翻翻,先佔坑

----------------------------好了,我來認真回答----------------------------

被告人實施危險行為後,介入了有義務防止危險現實化的第三者的行為時,如果第三者能夠防止但沒有防止危險,就只能認定第三者的行為(包括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經理從角色身份上,應該對住戶有責任的,所以,他是有義務防止危險現實化的第三者

他的見死不救,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但應該不是故意殺人,就看責任劃分了,目測過失致人死亡吧,具體這塊就記不得了,罷了罷了,不誤導

感覺就像見死不救的救生員,因為救生員是有救助義務的


回答以前先問幾個問題:
1酒店廚師看見此人奄奄一息未予救治是否構成犯罪?
2酒店經理正要關門時此人死亡,酒店經理是否構成犯罪?
3某人被追殺,跑進一間飯館,向老闆說要一盤炸果仁,此時仇家追進飯館,砍死被害人,飯館負責人是否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
4醫院急診一名正在排隊的患者支撐不住死亡,醫院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

我現在看到有28個回答里有24個認為構成不作為犯罪,2個認為不是犯罪,加上我三個。

首先不作為犯罪的三個基本構成,有作為義務,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沒有履行義務。
第一點經理是否有作為義務,我認為就是存疑的。顧客是住在酒店裡,又不是住在經理家,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經理個人負有救助義務。同時,本案發生在一個特殊環境下,被害人是在賓館遇刺受傷的,那麼反過來問一下,如果酒店管安防的經理看到此事,低頭是奄奄一息的被害人,抬頭是正在逃跑的歹徒,此時他選擇去追歹徒,會被認定為犯罪么?題目沒提看見歹徒,順著血跡追出去可以么?順著歹徒可能逃跑的路線追出去可以么?
第二點,判斷經理是否有履行義務的可能的標準,不是他口袋裡有沒有能播出120的手機,而是他是否有可能用各種方法施救後成功救活被害人。亦即被害人的死是否與其不作為行為有因果關係。而題主的表述是「奄奄一息」,就是形容臨近死亡的意思。也就是說,酒店經理打不打120,對被害人的死沒有影響,此人並非因為酒店經理的不作為而死亡。如果認為酒店經理有義務施救,那麼你只要不施救,就是不作為故意殺人,這讓醫院情何以堪。只要有患者在非治療過程中死亡,閑著的醫生就判刑,這不合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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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理的義務,我並不是認為他不負義務,但基於人們不同的身份,人們負擔不同的義務,不負義務的時候要承擔不同的責任。那麼假設經理是酒店的一個普通管理人員,他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並不意味圍著一定要面臨刑事責任。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第四版里這樣說「我們認為,合同違約在一般情況下只存在民事上的責任,只有當不履行特定法律義務嚴重危害或威脅到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時,這一義務才能成為不作為的作為義務的來源。」按照這樣的解釋,機械地認為經理存在義務——他沒有履行——要負刑事責任,這樣得到的結論是不恰當的。必須要審查經理負擔的義務是否能夠上升到不作為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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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能力履行義務這一點,很多人僅僅理解為行為人能夠去做點什麼,這個其實是挺片面的。
首先澄清一點我語文不太好,百度字典寫的是「奄奄:呼吸微弱的樣子。只剩下一口氣。形容臨近死亡。」所以我就當他臨近死亡那麼理解,多說的我也不懂,人傻就這樣。
說有一天,一個後媽帶著小孩出去玩,後媽挺討厭這孩子的。然後經過一個臭河溝,小孩跌下去了。此時後媽有扶養義務,這項義務可以升級為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這個大家沒異議吧。再補充幾個情況,後媽常年在泳池擔任救生員,此次外出穿的是比較簡單的運動的衣服。同時後媽曾服食莽牯朱蛤,百毒不侵。而不幸的事實是,在孩子落水五分鐘後後媽下河撈人。孩子被撈上來之後,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我現在假裝問一下大家此時後媽怎麼定罪)

a 此時出現了一份鑒定報告,報告稱該水域有不明微生物,小孩接觸超過5秒鐘即可感染,十分鐘即可出現癥狀,十五分鐘即可致死,目前對該微生物沒有有效治療手段。
b 此時出現了一份屍檢報告,報告稱死者生前出現嚴重過敏癥狀,具體體現為四肢無力呼吸困難,過敏原系水中某微生物。有十個證人證明孩子水性很好,並且常年在家附近的河裡游泳。
c 此時出現了一份屍檢報告,報告稱死者系被水蛇咬傷中毒身亡。專家補充說明被該種水蛇咬傷前十分鐘沒有什麼癥狀,但之後十分鐘可能就會致死,而目前的醫學水平只能保證在前十分鐘救治方能保住性命。
d 此時出現了一份屍檢報告,報告稱小孩死於溺水,如果在溺水三分鐘內救出,完全可以保住性命。

不說前三個,是不是有人在上面的問題里回答後媽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然後腦補了d情節。
不要不承認,這是正常人的表現,因為前三個太變態了,我編都編了好久。d的情節十分簡單,大家都能夠理解,可能也是現實案例中最多的,以此認定後媽故意殺人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假設你碰到了a情節,怎麼辦?
按照一般常理,孩子掉進了一個必死的河裡,從掉下去那一刻起他的命運就確定了,後媽救與不救無法改變孩子快死了的事實。總不能要求後媽在5秒鐘以內救出孩子來吧。當然,後媽不知道水裡的情況,她可能有放任孩子溺水的心態,但是客觀上後媽的行為不會對孩子的生死造成影響,有五分鐘可能念經超度一下也是不錯的選擇呢。
換到本案當中,被害人是遇刺重傷臨近死亡。有人說題主說了是因為無人救治身亡,但是參考上例,有罪的標準是得到救治則一定不死。而無人救治身亡是他的否命題,二者未必同真,我上面舉得四個例子每一個都是搶救無效身亡呢。
別問我bc,那倆湊數用的。。。


不同意警察先生的看法,題目中說賓館經理與被害人有仇,而且根據題目中描述的情況,賓館經理明顯已經意識到了被害人的處境危急,卻選擇不作為,我認為客觀情況已經足以證明賓館經理在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採取了放任甚至期待的態度。
而過失殺人罪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主觀上不願看到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僅僅是因為過失才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產生。
另外,賓館經理有救助義務,而他沒有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賓館經理的行為足以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難得不同意@一笑風雲過的觀點。賓館經理負有救助責任,而且在已知客人重傷可能死亡的情況下不施救,反而把門關上了。應該構成的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要求,應該預見到卻沒有預見,或者輕信他人死亡結果不會發生。舉例,甲帶鄰居家孩子去遊樂園玩,甲去看錶演,孩子不慎跌落河中。甲聽說有小孩落水但未予理會,等到發現孩子不見了發現淹死的是自己帶的孩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有人跑來告訴甲,你的小孩落水了,但是甲仍然無動於衷,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最近怎麼有那麼多奇奇怪怪的假設性問題?
刁鑽難度大

這位同學

作業不會寫請你回去好好複習功課可以嗎?

不要把作業交給我們幫你做


謝邀。
賓館經營者對於賓館的旅客有必須履行的救助義務,在合同構成時,這種義務就已經被載入在了賓館經營者的身上。舉個例子,公交車著火,其他人員逃跑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公交司機如果不對乘客進行警告救助,先行逃走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就是因為在合同約定中,公交司機對乘客負有必須履行的救助義務。就題主描述的情況,不會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是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從題主描述可知,賓館的經營者在發現旅客面臨生命危險時,已經預見到了死亡後果,但是其輕信受害人不會死亡,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導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時救治,對於受害人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其雖然有報復的犯罪動機,但是沒有實施具體侵害行為,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至於無罪釋放的問題,那就要看證據落實的情況了,證據足以證明其涉嫌此罪,當然不會無罪釋放,但是判處緩刑是有可能的,畢竟在受害人被傷害致死這件事上,其所承擔的只是次要責任,主要責任依然由實施具體侵害行為的嫌疑人承擔。


1.要證明酒店經理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證據)
2.要證明酒店經理對他有救治義務。
3.要看事情發生在哪個國家。不同國家的法律也不一樣。


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首先,賓館是賓館經理所能支配的建築物,所以賓館經理具有對自己支配的建築物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
其次,經理完全能夠認識到被刺者受傷奄奄一息的狀態,即被刺者得不到救助就有極大的可能性會死亡 經理卻依然放任這種狀態發生,經理具有故意的主觀心理。


好想@劉鳳科

以上認為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朋友,你們考慮了應為、能為、而不為,但還有等價性的要求。酒店經理的行為能和故意殺人等價嗎,所以不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的不作為犯。


更正:
酒店經理有基於旅館合同的救助義務,而客觀上沒有救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害人被救助的可能性,主觀上處於放任的態度,所以確實可以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在此感謝評論區 @夏複本 的指正。(咦,這名字好熟)
以下是原答案,還是不改了吧,改了就差不多沒了,大家當笑話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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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根本不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在這裡如果經理要定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前提是經理對被害人有救助的義務。

那麼經理有這個義務嗎? 一個賓館這麼大,如果經理都有救助義務,那經理還工不工作了,每天提心弔膽得盯著監視器心裡默念南無阿彌陀佛千萬不要有人死不然一不小心我要坐牢的南無阿彌陀佛南無阿彌陀佛

很明顯這不合理,但是你又要說經理已經看見了不報警不呼救合理嗎?可以這麼說,合法理不合情理。你不能讓每一個路人都負有必須出手幫助的義務。如果每個路人都有這個義務的話,那麼凡事發生命案路過見死不救的都抓局裡去,局裡也裝不下啊。不過我這裡不是鼓勵大家見死不救,我覺得在能力範圍內還是應該幫一幫的…… 跑題了,拽回來。

那麼這個經理就無罪了嗎? 其實有的,他最後做了一個把門掩上的舉動,這個行為客觀上降低了被害人被救助的可能性,主觀上是期待被害人死亡,而且最終被害人也確實死亡了,所以經理就定故意殺人罪。


無罪,此處只需討論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危險源並非由賓館引發,導致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並非由賓館或履行管理職責的經理引發
賓館和履行管理職責的經理並非對危險源的防控和阻卻負有重大職責,其僅負有一般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通則和侵權法中規定的賓館等公共場所的安全防衛義務履行不能時,僅承擔補充責任,根據法律推理,對顧客的死亡自然亦不負主要責任


這簡直就是司法考試中典型的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舉個例子,你路過池塘邊,裡面有人落水,你沒救,無罪,無救治義務

你帶鄰居小孩遛彎,小孩掉池塘了,你沒救,有罪,有救治義務

你是池塘管理員,有人落水,你也有救治義務,如同題目設定


反對警察蜀黍@一笑風雲過過失致人死亡的觀點。
首先,顧客住進酒店的行為相當於與酒店建立了一個合同關係。合同義務的履行包括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對於附隨義務,合同法規定:
附隨義務:指在債之關係中,基於誠實信用選擇,參酌交易習慣,依其情形,債務人負擔的通知,協助,保密,忠實,保護等義務。
附隨義務的功能有二:
一,促進實現給付義務,使債務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滿足(輔助功能)
二,維護對方人身或財產等固有財產等固有利益(保護功能)
其次,飯店經理看見房間重傷的顧客,基於合同契約而產生了救助義務。然而經理非但沒有救助(不作為),而且將門虛掩,為可能的第三人的救助行為設置了障礙(如果描述說明樓道人流量大,存在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則構成作為的故意殺人),表示他對顧客的死亡持放任的態度(間接故意)。
綜上,對於該重傷的顧客,經理應當預見其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沒有做出基於合同義務而產生的救助行為,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註:疏忽大意的過失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抱有不希望結果發生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要求主觀上不希望結果發生,客觀上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與案件描述有出入,排除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以上
Ps :本人最近在複習司考,上述源自於司考教材的觀點。


間接故意殺人


從您的描述上來看,經理還是有可能被定罪的,建議您來所諮詢刑辯律師,爭取罪輕或者無罪的判決。


以題主給的條件而言,可如下論之。
若僅僅是經理看到被害人受重傷而不救助,其能否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尚有討論餘地。
但,經理需掩房門隔斷了被害人被救助的可能性,成立故意殺人罪的片面幫助犯,以故意殺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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