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筆社文章《論兒童買賣合法化》的論述中有哪些問題?

http://www.impencil.org/portal.php?mod=viewaid=3456
鉛筆社官方摘要:
願意賣兒賣女的父母,要麼實在沒有能力撫養,要麼沒有意願。兒童離開這樣的父母,簡直是脫離苦海。父母得到報酬,買家得到兒童,皆大歡喜。關其他人什麼事?需要其他人以法律的名義來管么?
另,@Nicodemus Sung 惡意修改問題,已舉報。


鉛筆社很多文章我都同意其中的論述,但是不喜歡他們論述的語氣。他們時常指責別人有道德上的優越感,但他們自己又表現出智力上的優越感,感覺像在說「我都說那麼清楚了你們丫還不同意的話不是傻逼是什麼呢」。如果行文有多種選擇,他們必然會去選擇最挑釁性的一種。例如這篇文章,標題完全可以是「論兒童撫養權的有償轉讓」,他們則非要把標題定為「論兒童買賣的合法化」。這樣方式或許能讓他們的文章激起更多反響,但未必能然更多人接受他們的論理。
類似的討論必須限定於特殊的情境。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兒童由父母來撫養既是約定俗成的,又是利大於弊的社會規範。我相信鉛筆社也不會反對這個。真正值得討論的情況應當如下:1 父母缺乏撫養兒女的能力,或者缺乏撫養兒女的意願。 2 或者反過來,兒女在未成年之前就已經不希望繼續接受父母的監護。對於這兩種情況,我們是否應當允許有償轉讓兒童撫養權合法化?
在開始討論這兩種情況之前,有一種論證方式我並不同意:那就是認為類似的自由主義觀點和現行法律相抵觸,那麼這種觀點就是錯的。政治哲學層面的討論不應該有「存在的即是合理的」的前提。十分明顯,鉛筆社就是認為現行的法律規定是不合理的,如果你的反駁就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啊」,那麼討論將變得毫無意義。
現在來看第一種情況,如果父母缺乏撫養兒女的能力或者意願,那麼他們是否有權有償轉讓他們的撫養權?我想,假如把這裡的「有償」改為「無償」,那麼大多數人都不會反對這個觀點。「有償」的方式的問題在於,它既是對人類親情的褻瀆,又和鉛筆社本身設定的前提相違背:既然父母並沒有兒女的所有權,他們為什麼能用這個權利去交換金錢?既然父母和女兒相互沒有權利和義務,那麼憑什麼這種關係能夠買賣?
自由主義的基本要義在於權利先於道德,因為道德本身是模糊的,它往往會成為侵犯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借口。但是哈佛大學公正課的教授桑德爾,作為一個社群主義者,認為權利並不總是優先於道德。換一種方式去追問,那就是假如我們不先行探討事物的本質是什麼,我們如何界定其中的權利?就這個問題而論,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如何形成的?從十月懷胎開始,父母和兒女就建立了生物學意義上的親緣關係,又微妙地形成了彼此依賴的感情關係。兒女能來到這個世界,離不開父母的付出。假如我們認為他們之間沒有任何權利和義務,那麼我們該如何理解這些關係?非常困難。另一個問題在於,我們是否有必要去否定父母和兒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畢竟這種約定俗成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了人類的繁衍。試圖去消解這些義務和權利會給一個社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這是難以預料的。
所以對於這種情況,我能夠同意父母在缺乏撫養能力或者撫養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無償轉讓兒女的轉讓權。可能有人會存疑,我們該如何監管轉讓行為,如何保證兒童能夠在轉讓後得到更好的撫養?我覺得對於這種轉讓最有力的監管,並非來自於政府,而是來自兒童的親生父母。我相信大部分父母轉讓撫養權都是迫不得已的,那就意味著,他們在轉讓撫養權的時候,必然會細心地為孩子選擇更好的監護。而對於那些兒女將會轉讓給誰都不在意的個別極品父母,還有什麼情況能比他們親自撫養兒女更糟糕?
對於第二種情況,兒女在十八歲以前,我不認為他們應該擁有另選監護人的權利,這是因為他們還不是有獨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為自己長遠利益考慮的能力尚不成熟。如果讓三歲時候的我去選,我必然會去選能讓我隨便吃巧克力的監護人,而不是天天嘮叨蔬菜胡蘿蔔有益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討論兒童的個人選擇自由根本沒意義。我們必須相信,大部分父母在為兒女做選擇的時候,並非總是遵循兒女當下的意願,而是基於其長遠的利益考慮。當然很多時候家長作風並不總是帶來好的結果,但這是各種可能性中最為合理的選擇。可能還是有人會問,十八歲的青少年和十七歲零十一個月大的青少年判斷力有何區別?是的,可能沒什麼區別。但無論如何,我們需要有一個通行的標準。或許有些未成年人在十六歲時判斷力已經優於成人,但是對於大部分青少年來說,我認為十八歲的標準是合理的。只有他們成年以後,他們才應該被認為是一個據有獨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的各種選擇自由權利才應該開始被尊重。


相當胡扯。嘩眾取寵或者詭辯,多少也要了解一下現行規定,說的話不能太離譜。
日常說的買賣兒童犯罪,本來就是指拐賣(父母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成為拐賣兒童罪的主體)。父母無力撫養的,本來就可以送養,誰讓你去溺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有權拒絕扶養孩子,只是「放棄了一種可能性」……這是哪兒來的邏輯啊,已經徹底背離道德底線和基本的是非觀,完全無法溝通了。可惜法律是一定要保護兒童的,如果父母賣孩子,會涉嫌構成遺棄罪(刑法261條)。
所謂買賣兒童合法化,就是允許將兒童作為商品。這是個什麼概念?堪稱人類文明的大倒退。
如該社所說那樣規定,只會有一種結果:更多人以販賣兒童來牟利,兒童的權利更加得不到保護,中國的人口更加巨大。

---------看了鉛筆社的再論三論四論後補充--------
歸根結底,所謂鉛筆社經濟研究的成果,就是認為應該允許無力撫養或者沒有撫養意願的父母,將小孩送養至社會福利機構,然後換取報酬。先不談道德問題,此方案一是不能解決人販子猖獗的問題(拐賣成本明顯低於「合法交易」的成本);二是將鼓勵甚至誘惑大量父母出於經濟利益而變得「沒有撫養意願」或「放棄撫養權」;三是將導致對非法拐賣兒童行為的查處打擊更加困難。
現行收養制度執行的不好, 就應該去完善它,使其更加公開、透明,更加容易地為公眾所監督,而不是將本來違法的事情變得合法化。
這個問題的邏輯本來很簡單: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同時也是權利),如果父母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那麼就由社會幫助他們,這仍然是對孩子不利的,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允許出現。如果允許有償「轉讓」撫養權,即意味著鼓勵父母不履行這種義務,從而導致更多孩子被送養。對確實無力撫養的,法律已經規定了送養和領養的辦法,這個辦法並非毫無缺點,但在法理上是毫無問題的,只是需要加以完善。
而鉛筆社的基礎邏輯依據是:1、父母撫養孩子僅是權利,而非義務。這個問題已經不值得一辯了。認同此觀點的,只能說不配為人父母。2、既然有官員從送養領養機構中牟利,不如讓父母牟利,而且相比之下官員更加不被信賴。如果鉛筆社的所謂「買賣」仍然是指通過福利機構進行的撫養權交易,那麼,同樣不能解決官員違規貪腐的問題,相反,由於得到試圖牟利的生父母的支持,將開創新的利益鏈條。
即使政府官員或福利機構有一萬個不被信任的理由,諸如獻血、人體器官、兒童(撫養權)這些涉及人身基本權益的東西,也是不能拿來作為市場經濟交易對象的,有討論價值的只是如何去監督他們。這麼淺顯的道理,還值得一論再論三論四論地去試圖推翻嗎。

-----------關於「禁止民間自由收養,同時官方壟斷兒童(孤兒)買賣」的補充-------
沒想到居然還有這種論調,而且還贊同者眾,無語啊無語!憤怒啊憤怒!各種黑政府黑中國立法看多了,沒看過這樣無中生有,還贊成聲一片的。是要說普法任重而道遠呢,還是說不調查不研究,看啥信啥的人太多。
(以下未註明法規名稱的,均為《收養法》)。
1、中國法律不禁止民間自由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2、中國法律是對收養人和送養人的資格,以及送養收養程序作了規定。
比如《收養法》的規定是: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如果認為類似這樣的規定是限制了諸位對兒童送養的「自由」,那我只能慶幸中國法律沒有給你們這樣的「自由」。
3、司法實踐中,打擊的是以牟利為目的的兒童買賣,以及對兒童漠不關心的遺棄行為。中國法律不打擊真正「送養」孩子、希望孩子過得更好的生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
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
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對希望收養而不符合條件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助養,待符合條件後再辦理收養手續並取得監護權。比如:

《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第3款 收養人不滿30周
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願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後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
。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後,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補充一下。有些例子舉得不合適,應該是:器官是我自己身上的,腎也是我自己願意割的,我賣給別人,一個願買一個願賣,皆大歡喜。關其他人什麼事?需要其他人以法律名義來管么?

法律、道德上很多回答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而且,就像器官不能買賣一樣,一件事能不能大規模推行、合法化,不但要看這件事「對不對」,還要考慮會造成的影響。以現在的情況看,兒童買賣合法化除了文中的那些「好處」,肯定還會帶來很大的不良後果。


鉛筆社的有些文章是比較邏輯混亂。不過進行聲討時也應先搞清楚邏輯,看清靶子。

首先,文中所謂買賣兒童,並不是買賣兒童本身,也即不是將兒童當做商品買賣,而是允許有償交易撫養權,類似的,球隊之間買賣球員。
其次,無論是否允許合法交易撫養權,拐賣都是非法,而在禁止自由收養的前提下,拐賣只會更為嚴重。
第三,現在中國的境況,是對民間自由收養有著諸多限制,同時官方卻可在很多情形下藉此斂財。

我反對鉛筆社此篇文章,但並不是因為這違反道德,而是權利並不只能基於財產權,也即,一種行為是否合法,同時應受社會習俗、傳統習慣的制約。兒童撫養權作為一種權利自然可以交易,但就社會一般規範來看,父母及監護人對兒童權利的代理是一種有限的讓渡,即在特殊的限定條件下才能交易和轉讓。所以,我反對的,只是此篇文章中完全用財產來限定權利和交易條件這種主張。比如原文中,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子女,這純粹是邏輯混亂,若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子女,則父母同樣也根本不具有對兒童的監護權,何來買賣。

不過原文也明確了交易的只是撫養權,權利轉讓的合法並不意味著侵犯兒童的合法。如果按社會一般習俗建立更具體的限定條件,那麼,我認為,這樣建立起來的有償收養制度,會比現狀更符合兒童福利。在這種意義上,我支持兒童買賣合法化。

補充:
鉛筆社認為有一種自由主義的教條可以適用一切情況,我的孩子我不愛養就可以賣。
某些人認為你的孩子你必須養但不能賣,確實養不下去只能政府替你賣。
我認為,並且我相信很多社會公眾也認為,你的孩子你有義務養,出於某些原因你不能養,那你可以在一些社會規範的限制條件下,有償轉讓撫養權。
而這具體條件是什麼,只能根據社會公序良俗及具體情況來確定。


看了原文作者的進一步解釋,我感覺有些明白了。
總有一些人把兒童和普通商品混為一談。「兒童買賣」賣的是領養權,任何人本身是不得做買賣的。因此,無論誰領養兒童,兒童的生命、財產是不得受侵犯的。
如果有人以靠販賣兒童領養權以盈利如何?
我知道拐賣兒童是可以盈利的。但是一旦合法化,兒童領養權價格下降,而成本不變,則利潤空間被壓榨。如果生孩子的人想考慮販賣兒童領養權以盈利,是不是應該考慮十月懷胎和轉手前撫養孩子的一系列巨額費用呢?如果生出來的孩子健康狀況不好,那就更不要考慮盈利了。如果有中間商以此盈利,也是應該的,因為他們加快了家庭與家庭之間領養權轉換。並且,為了儘快出手,他們的成本很高,而價格則需壓得很低,且不敢讓兒童得不到健康上的保障。可見,兒童領養權買賣合法化客觀上其實是服務了大眾。
如果領養權購買者對兒童圖謀不軌怎麼辦?
呵呵,如果這也能成為理由的話,人與人之間就不要相處了!允許領養權買賣合法化不代表暴力犯罪合法化,如果沒有負起監護人應有責任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且,誰知道領養者要圖謀不軌?難道政府官員就能聰明地鑒別出誰好誰壞?我倒想知道,兒童福利院里的生活能「好」到哪裡去?政府會免費為福利院里的兒童負起應有且足夠的責任嗎?


看完那篇文章,第一個反應就是:這人腦袋被門夾了,書獃子一個。

其文中很多話是非常可笑的,只舉三個例子:

兒童有身體不被侵犯的權利,但是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子女。(第四段第二行)

為什麼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子女?如果沒有義務撫養子女,那麼也就沒有權利生下他們。既然選擇把孩子生下來,就意味著選擇了享受權利,也必須履行義務。這點簡單的哲學關係,都扯不清,還引什麼經據什麼典?!

兒童買賣合法化不僅可以使被賣的兒童脫離苦海,還可以使其他家庭不再擔心子女被拐。 (倒數第二行最後一句)

這句話,是作者的核心觀點,就是:那些無法教養兒童,和可能會虐待兒童的家庭,如果買賣合同合法化,他們把兒童賣掉,不僅解決自己的負擔,孩子的痛苦,同時還能滿足其他「無後」家庭的需求,並且還防止了拐賣的發生。這個邏輯看似真他媽的美好,但關鍵是作者忽略了一種最為重要的根本問題:社會福利,這四個字看不懂嗎?!

有人會問,如果不是普通買家,而是惡意買家,比如買來兒童當小偷怎麼辦?別忘了,在合法市場,少兒有權利選擇買家,惡意買家怎麼競爭得過殷實家庭?朝不保夕的惡意買家可不會買嬰兒,也不敢去合法市場。 (倒數第三段)

少兒的確有權利,但是沒有意識!他們怎麼去區分惡意和善意的買家?惡意買家臉上會寫著「我是壞人」的標籤嗎?惡意買家就一定家境不殷實嗎?繞過這些問題,直接說「
惡意買家怎麼競爭得過殷實家庭? 」,這種演繹法,已經不能用「嚴謹不嚴謹」來說了,純粹就是瞎扯淡。
我現在終於明白網路暴力為什麼盛行了,就因為這些荒謬言論的存在,讓人能夠瞬間失去理智。


鉛筆社一切論調的根基就是"自由無尚,市場萬能",有時甚至到為了宣揚自由和市場而到了無邏輯無底線的程度。文中顯然混淆了兒童的過繼、收養和買賣。兒童從不是也不應該成為商品,過繼、收養等行為本質上是監護人的變化,而"兒童買賣合法化"無疑把兒童變成了商品,轉變了兒童的"所有者"。一旦如此,商品市場中的的種種行為都將在"兒童市場"中上演,比如促銷、批發、售後,跟可怕的是,清理庫存。


自問自答:這不是自由主義,這是**主義。
鉛筆社的這種思路,就是:「這事不合法,那麼就把他合法化了吧,這樣就可以降犯罪率了……」
問題是,一件事當做不當做,一件事合理不合理,並不是由人為的「規定」而產生的。


論證的前提就是錯的,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為何撫養孩子成義務了,我咋不能想養就養,孩子不是我的么?
——因為孩子是遺傳基因的傳遞者。
身為人類,通過交配和生殖誕生下一代,誕生的就是自己的子體,孩子承繼了遺傳基因並將其繼續傳遞下去,是生物個體的再延續。
你看,大自然里,但凡生物,高等一點的,普遍都會撫養自己的子女,因為子女是傳遞自己基因的載體。
接下來的就不用再談了,這個問題的很多答案說得都很清楚明白。


關於文章本身,高萌和徐歆皓的回答都答出了我想說的了,我這裡只想批判一下以偏概全,嘩眾取寵言論里的一些花招。

1、扭曲事實,將不支持,不鼓勵的事情扭曲成禁止:對於收養法,高萌和徐歆皓的答案已經很明確了,但鉛筆社基本將這個事實扭曲成只要不是鼓勵金錢交易,就是禁止交易。

2、忽略主要參與人的意志,舉一個貌似可以解決問題的孤例:其實我覺得這種寫法挺像居委會大媽勸架的,完全無視你自己的感受,然後拿一個隔壁的孩子,隔壁的美好例子告訴你現在是錯的……這隔壁家的孩子誰見過,不知道。他們覺得,有人要買,有人要賣,那就可以買賣,而且必定是一個美好的買賣。哪怕你買賣的是孩子或者說孩子的撫養權。就孤例來看,他告訴你,孩子有美好的未來,沒孩子的有了孩子,有孩子的父母得了錢,好事啊!但社會層面的其他連鎖反應呢?作為參與人主題的孩子的意志在哪裡?孩子心甘情願嗎,孩子知道自己被賣了很幸福嗎,孩子不會被退貨嗎,孩子怎能判斷自己要去哪一家?那個買他的人要做二道販子怎麼辦?誰來代理孩子的意志?是為了錢把孩子賣了的父母?是一時熱情想收買孩子的不成熟的消費者?是鉛筆社認為不該監管自由買賣的政府?還是乾脆組織一個批量販賣的合法機構?他們為了證明自己是對的,想一的時候不會說二,下棋我們都知道要想三步,買賣個孩子反而可以那麼簡單粗暴。

3、弱化甚至美化逃避責任和判斷失誤的後果:逃避撫養義務的父母,反而可以得到錢。監督父母執行撫養義務的政府,反而背上了干涉自由交易的黑鍋。一方面是沒有義務的權利,一方面是沒有權利的義務。雖然罵政府的確是一件喜聞樂見的事情,但當一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里權利義務及其不對等的時候,哪怕好處都是我得了,壞事都是他抗了的時候,我都會懷疑他不是在騙我,就是在試探我傻的底線在哪來。

4、反覆強調目的的善意而刻意忽視可操作性:這是一個很有迷惑性的大招,就類似於「我是為你好啊!」,比如在談收養的時候,他們認為沒有經濟目的就是達不到效率,但在談到效率有可能造成判斷失誤和不可逆轉的後果時,他們可能要去談社會習俗的約束,反正在一切都是「我是為你好啊」的前提下,他們可以你在談法律的時候,他在談經濟,你開始談經濟,他給你談道德,你來談道德,他就說「我是為了孩子好啊,我真的是為了孩子好啊」

最後我想總結一下,有許多爛文章,都是通過製造一個貌似的喜劇效果來解決一個悲劇。我們知道這個世界上有許多悲劇,養不起或者不想養自己的親骨肉無疑是一個人間悲劇,我們想解決悲劇的時候,第一要關注的,是儘可能地慢慢平復這個悲傷,同時不再製造其他的悲劇出來,而不是儘快地將他變成一個喜劇。為什麼總有些簡單粗暴進不去推敲的言論被傳播呢?因為我們人類有弱點,有貪功冒進,逃避責任,強化自己利益忽視他人權益的弱點,而經濟也好,法律也好,社會心理也好,都是為了盡量克服這些弱點而存在的。如果有一個人告訴你,你的弱點全都不是弱點,你的弱點是你的自由,你相信我,你可以去干一切想乾的事情的時候,我覺得慎重點沒有什麼不好。


我覺得問題最大的在那句話「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子女」。
我不認為這句話符合自由主義原則。
自由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不負一切責任,特別是你自己所做的事情,(兒女總是你自己生的,是你生的,你當然要有養他教他的義務)


我同@劉奇 一樣,平時比較贊同鉛筆社的觀點,對這篇文章中的觀點,說實在話,還真沒想清楚,但至少從堵不如疏的道理來看是站得住腳的。與此類同的還有對待毒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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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看了目前答案排第一的@高萌Goal 的論述,別的沒有細究,至少第4點中的論證是沒有道理的。
人販子們通過拐騙、偷、搶等方式的成本依然低廉,而「正常」買賣兒童,則需要支付「購買」費用,成本將極大提高。」 「當一件事情存在兩種方法,其一是成本低得僅為0,而利潤率會極高其二為成本較高,而利潤率並不算高
說人販子拐賣兒童的成本為0或成本低廉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正如古代沒有手機等通訊工具,因此說古代兩個異地人之間實時通訊費用為0一樣荒謬!
最近這個話題又開始熱了,我就把被@高萌Goal 屏蔽的過程如下:


作為鉛筆社成員,我要說:該文沒什麼問題。
當然,我是來看大家罵的,畢竟世上傻瓜多啊。思考是艱難的,罵人是容易的。在中國,真正懂得「自由」、「權利」諸詞含義和「經濟學」知識的人極為稀缺,曲高和寡。各位繼續罵,嘻嘻,不必客氣。
鉛筆社的理念領先中國50年,我們習慣了挨罵。:)

——第二次回答——
耐著性子準備看看前面網友們的罵是否有道理,但真無「看」的價值,所以我沒細看。
各位說「法律」,說「道德」,怎麼就不想想這法律可能是「惡法非法」,這「道德」可能是違背人性與經濟規律的「缺德」呢?

1、「權利」只包含兩個內容:財產權、人身權。(其實只有一種:財產權。因為人的身體是自己的財產。)舍此之外無權利。

2、權利不是「我可以做什麼」,而是「別人不可以對我做什麼」。即:人身與財產不受強制。也即:任何人不能強制我的人身與財產。

3、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也即:任何人無權禁止一個人使用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撫養自己的孩子(無論是自己生的還是收養的)。

4、父母沒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因為任何人無權強制一個人使用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去撫養另一個人(孩子)。

5、父母愛子女是天性,撫養子女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少數人因為某種原因自願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那麼,對子女最好的就是:得到別人的自願撫養。(也即,監護權的轉移。)

6、所謂「買賣兒童」,其實就是監護權的有償轉移。
為什麼你們認為無償就是好的,有償就是壞的?哪位高人能回答我這個問題?

7、(啊喲我要午休了,下次來補充。)
…………

——第三次回答————
大大讚同@江嘉健 說的「但他們自己又表現出智力上的優越感,感覺像在說『我都說那麼清楚了你們丫還不同意的話不是傻逼是什麼呢』。」
嘻嘻,「智力優越感」大概是鉛筆社諸人的共同毛病了。但,如果我們確實在智力上佔據優勢(鉛筆社的平均智商遠遠超過普羅大眾的平均100),確實心裡有優越感,為何不能表現出來?表現的後果無非是招庸人恨罷了,我們承受得起。
(切,我怎麼感覺我是來拉仇恨的?哈哈。)


如果能理解為什麼應該支持「賣淫合法化」,
那麼可能也很容易理解為什麼應該支持「毒品交易合法化」,
進一步的,也就能理解「兒童買賣合法化」這個問題了。
如果能有這樣一個前提共識:「自由市場比受管制的市場更有利於大多數的買賣雙方」,那麼兒童合法化的問題就是把受管制市場往自由競爭市場推動而已。不管人們感情上如何不能接受,都無法否認現實世界裡面已經存在著一個兒童交易市場的這個事實。
當然有很多人會不同意上面這個共識,那麼這個要討論起來就廣了。


還是讓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凱撒。鉛筆社的很多論點觀點和論述讓我耳目一新,但自由主義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萬能靈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市場經濟有其合理性。涉及到人身關係、社會倫理的領域要套用自由主義或者功利主義容易產生很多謬誤。不能只做一個「經濟學人」。
這篇文章的標題已經到達抓人眼球的效果了,就推銷其思想的目的而言炒作過頭了,會直接引起人的憤怒。讀者讀之前期望值一下子被拉高,想看一看究竟它如何能說服自己,而(至少是我)看完文章又覺得好笑:作者借《自由的倫理》的一句話,自己定義了幾個核心概念,然後又自說自話一番。拋開結論正確與否不說,論證過程是不嚴謹的。第一贊已經說了很清楚了,再補充幾句其中論證的問題,至於結論……

1.【因果問題】文中「反對兒童買賣合法化的人,只聽到兒童被賣掉時的哭聲,看不到兒童被溺死時的掙扎」
"兒童買賣合法化"與「兒童不被溺死」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兒童被故意溺死事件中有很多變數。社會輿論、重男輕女的思想、父母心智不熟乃至很多個體因素。而把每個人都定義為懂得市場經濟的理智者,太過理想化,即不是每個兇手會為了經濟利益放下殺手。要兒童不被溺死,要依靠社會輿論的寬容和減少對隱私侵擾、重男輕女思想的逐漸改變、對未成年性知識性安全的普及以及刑法的懲罰,,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經濟利益不是影響這種溺嬰行為的主要變數,作者想當然了。

2.【計算問題】文中"兒童離開這樣的父母,簡直是脫離苦海。父母得到報酬,買家得到兒童,皆大歡喜"
如果作者的以「經濟學人」這一身份來思考這個問題合適的話……
文中假設了一個三方經濟利益共贏的結局。而看關鍵點「兒童」,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家庭良好的經濟環境,而且需要撫養人的關愛和教育。如果僅以這種經濟學的視角看,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僅是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如文中被定義為「買兒防老」的收養人,一旦被收養人失去投資價值(如重病、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作為投資品是否又會遭到新的遺棄(拋售)呢?所以,從作者的思維來分析,這種因經濟利益建立的關係也最終會被經濟利益因素所破壞。這種損失不等同商業上的失敗,一方面是兒童受到心理創傷、失去成長依靠,代價是高的。更重要的是,被拋棄的兒童又被推向市場?不,作為「滯銷品」,最終多會被社會福利機構收養。而為什麼納稅人要為一個投資者的失敗買單,以自由的名義,進而社會是不是就不該對那一個被拋棄的兒童負責?
若買賣合法,以此鬻兒賣女為生計的職業多產父母呢?兒童的成長不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涉及到教育、公共衛生等需納稅人負擔的領域。為什麼納稅人要為「職業父母」的基因延續和脫貧致富做出不必要的負擔。是不是在間接地侵害其他納稅人的財產權?
就買家而言,無法生育的家庭經濟條件一般,就應該無後或者無人贍養。
以作者的經濟學觀點看也未必「經濟」、未必合乎「自由」、未必皆大歡喜。

3.【父母的義務】
撫養還一種義務。
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為,生下孩子,就應該對孩子負起撫養、教育的責任。否則,就不要發生性行為或者做好避孕措施或者終止妊娠。
當我們還在做猴子的時候就是如此了,靈長類動物幼崽出身後不能獨立生存,母親會餵養它到獨立覓食。而後有了社會,雄性配偶加入了餵養的行列。又以後要教育、要到18歲bla bla bla……
沒有這項義務,恐怕我們都不能在知乎上bla bla bla了,算是幾百萬年的經驗了。文中「父母沒有義務撫養子女」論據不充足,作者不能僅一句羅斯巴德的話下論斷,顛覆常識,也要負責地顛覆。
所以,轉移撫養權,既是出讓了權利又是釋放了一個「負擔」,相互抵消並不擁有,怎麼可以獲得報酬呢?


4【視角問題】
文章最大的問題是它的思想。
適用態度:妄圖用一種思想或主義包羅萬象 ,解釋並指導社會的每個領域。
思想本身:與其說是鉛筆社一直主張的「自由主義」不如說是在社會倫理領域中適用了功利主義(效益主義)哲學,即達到「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
再抄一段對功利主義的批判:「效益主義的中心思想,即每個人都應該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促進幸福,並避免不幸,這看來是應予肯定的。但關鍵性的問題是:整個規範倫理學是否都可以根據這個簡單的公式來分析。是否有超乎快樂與痛苦之外的價值值得重視。 如何衡量一個人吃了巧克力之後得到的快樂比別人多、少或者一樣?沒有方法來計算得到利益,也就沒有方法確定什麼行為是道德允許的。所以快樂利己主義在某種程度上行不通。」
因此,文章所用的公式無法來計算這個問題,答案也就無所謂正確了。言之鑿鑿也就是虛晃一槍。


在某些人看來兒童就是個商品啊,可以轉讓
拜託,轉讓和收養在漢語中可是兩個辭彙,意思完全不一樣
你說的這種爹媽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過的好,而是他們想要錢!
再說了,難道孩子賣了就一定是賣給善良的養父母了?我看未必吧,好多孩子被賣去乞討!!

中國的法律乃至世界各國的法律都明令禁止買賣兒童,公知們出這個幺蛾子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臉嗎?我看乾脆把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合法化,那麼犯罪率就成了0了,是這意思吧


這樣的文章在美國,政客們也不敢弄出來。


如果買賣兒童合法化,過一段時間,肯定就有人呼籲,既然兒童能買賣,那大人也應有「被買賣權」,這樣一來,窮人就有生存的辦法了。再接下來,人既然能被買賣,那也應該能吃才對,於是沒糧食的人就有東西吃了,當然,我們還是有人性的,只吃屍體不吃活人,允許吃活人那肯定是幾百年以後的事了。人既然都能吃了,那稍微改造一下,讓人變得更好吃豈不是更好,於是乎,改造人、克隆人、人造人技術突飛猛進。然後,由於這些技術的發展,人口暴增,這將促進其他技術的發展,人類將不斷入住其他星球。若干年後,外星人入侵,但他們將很快放棄,因為無論他們消滅多少個人類居住的星球,總能在下一個星球上找到人類。人類將進入一個無比繁華的時代。但是,宇宙中最強的種族將很快意識到人類的恐怖,他們將不得不發動二維攻擊來消滅人類。
所以,根據以上yy,我表示反對兒童買賣合法化。


這文章作者不知道農村有老光棍買年輕女孩子的事情嗎?反對一切對女性人口的販賣和奴役,更何況是兒童。


這應該就是所謂的權利與義務 這跟雙方意願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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