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哪些沒有真正實施的法律?

你覺著中國哪些法律是樣子貨是擺設?哪些法律不好落實?哪些法律沒有落實?如帶薪休假。


@從八品盛京游牧副尉 的回答沒有說全,因為在1982年憲法以前,這一規定曾經實施過。

1954年憲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

1956年,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涼山彝族自治州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暫行辦法》——

第二條 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為不脫離生產的人民群眾的軍事組織,凡勞動人民年滿十八歲至五十歲以下,無精神病者,不分民族、性別,均有參加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權利和義務;但必須經過本人申請及鄉勞動人民協會通過,並經中隊部批准,始得為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隊員。

第四條 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組織系統:涼山彝族自治州和縣設立人民武裝委員會,區設大隊部,鄉設中隊部,負責領導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一切工作。

第八條 各級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領導機關及其所屬的自衛隊,除受其上級領導外,應接受同級勞動人民協會的領導,如兩者所給予任務有抵觸時,應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自衛隊在配合人民解放軍和公安部隊*清匪時,應接受其指揮。

註:此處「公安部隊」指當地公安機關的武裝部隊,不是指憲法中的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隊。

1965年,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件》,第三十五條規定「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在自治州內行使下列職權」的第十八項就包括「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和管理公安部隊」。這也算是對涼山彝族自治州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這十年來對於剿匪行動做出貢獻的肯定。

之後,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均未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組織本地方公安部隊的權利。然後,才是 @從八品盛京游牧副尉 提到的1982年憲法第一百二十條。

1987年,《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廢除涼山彝族自治州組織本地方公安部隊的規定。


憲法第一百二十條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公安部隊是什麼呢,公安的皮,部隊的核,是一支准軍事武裝力量,但卻又不隸屬於解放軍序列。不但有槍有彈,中央軍委還管不著。
那麼誰能調動這個部隊呢?沒錯,自治機關可以調動這支部隊,說白了這就相當於該自治地區的地方武裝力量。
爽不爽?

我國有五個自治區,幾十個自治州,上百個自治縣,然而奇怪的是,國務院至今從未收到過任何來自地方的申請。


不斷有人關注留言點贊點反對,來更新一段:
首先,從一個法律民工的角度,我倒沒有覺得什麼法律是多餘的,相反我覺得法律在很多領域是空白的、缺失的,至少是模糊的。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的,在人與人之間產生了衝突,沒有一把刻度精確的尺子,就無法平衡矛盾。所以我們才出台了一大堆司法解釋這種性質一直被攻訐卻在作用上不可替代這樣的東西。很多次遇到模糊地帶的案件,法官就像裁縫沒有了尺子,攤販被沒有了桿秤一樣無助和糾結。其次,沒有真正實施和沒有用是兩個概念。從勉強稱得上是專業的角度來談,很多法律的實施並不意味著社會的美好,反是意味著社會的底線收到了威脅。正如有刑法不意味著沒有犯罪,有誠信原則不意味著沒有欺詐一樣。法律在社會中的形象是一個凶神惡煞的守護者,而不是春風化雨的渡世菩薩。所以,法律有沒有實施不能以社會有沒有變好來評價,而要看違法行為有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戒。
以下是原答案:
實名反對說物權法勞動法是擺設的人們——乃知道法院一年判多少物權糾紛勞動爭議的案子嘛?這兩種糾紛屬於「傳統民事糾紛」,沒有這些成文法的話,這些案子的審判工作不堪設想……


西方諺語講:「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的人,而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

但是,如果法律法規以及部分條文在「自我睡眠」呢?

至於大家都講到的憲法,不提也罷。

又比如:我國自1958年開始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職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 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20 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 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 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 可以兩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45 天。還有執行了五十幾年的防暑降溫費呢。都有休假或是領到嗎?

多年來我們只看重實體,而輕視程序,各類法條朝令夕改不說,各類條例、細則、實施辦法更是層出不窮。

但是,如果執行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又在「自我催眠」呢?

記得去年到本市政務大廳辦理男職工生育津貼事宜,卻在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告知沒有我說的這一項津貼,保險只限於女職工。

然後我立馬手機百度了法律規定、文件細則給了辦事人員,竟然告訴我沒有接到上級部門這方面的通知。此刻,我心中的怒火......我竟好言好語的請她給領導打個電話問一下,畢竟誰也不是天天閑的,跑一趟真心不容易。電話掛斷後,告訴我先準備材料報上去再看,為這事又連續跑了兩趟。我作為一個職業法律人,事情都辦不了,這麼難辦,那知識文化不高的平民老百姓呢?

幾天前去本省廳辦事,同樣告知沒有這項內容,讓我去另外一廳諮詢,得知已停止辦理該業務。我依舊百度了該廳自行制定頒發的實施細則,辦事人員竟告知沒聽過、沒見過,聯繫部門領導口頭答覆文件已停止執行,卻沒有任何依法法律廢止的程序規定。目前,暫時在等待他們核實中......


截圖了還更嚴重了,無f可說,


公務員法,絕對的!公務員法中規定了開除的情形,司法部出個規定就直接無視了。


信託法 實踐中法院很少以此判決。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法律不是擋箭牌——外交官。

對有的人有用,對有的人沒用,就是這樣。


不請自來。我很討厭「中國法律是樣子貨」諸如此類的觀點。我也知道我國法律體系並不完善,可能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還不一定能趕英超美。

同意剛才有個同學的說法,有些人真的是持這種觀點,「對自己有利的都是好的法律,對自己不利的都不是好的法律。」

稅法以前漏洞多,偷稅漏稅可爽了。現在司法解釋和各種法規層出不窮,稅務局管得越來越緊,這時候又說中國稅法最壞了,專欺負小老百姓。你騙誰?
(補充一下,有個答案說稅法執法力度渣。一棍子打死全國的稅務官員,何苦呢?不見得稅務局執法力度弱,很多執法人員水平確實不怎麼樣還喜歡收小老闆的賄賂。但是稅務局有些時候稍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小微企業的發展難道有害?)

又有人會說,現在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都不常用,沒用。「不常用」是因為不能作為或者很少作為判案依據,但是你怎麼知道中國至少超過一半的法院在對有關婦女兒童權益受侵害的案件進行審判時不適用該法?做過統計學分析了嗎?

關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你知道這兩部法律有多少司法解釋嗎?你知道這兩部法律有多少衍生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嗎?固然是有一些規定得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能保護多少農民工和普通民眾於水深火熱之中?這兩部法律中那麼多細碎的規定,只不過是在很多情況下不被企業執行而已。你只是被無良老闆和中介甚至無良律師坑,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除了訴訟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不起律師還可以找法律援助。當然我知道有很多悲慘的現實情況,工人白白被老闆壓榨卻又無力訴訟,或者勝訴了卻無法執行,因為老闆早就捲款跑了。這個時候是司法的悲劇,還是人性的悲劇?我覺得是後者。


言歸正傳,首先我想問,題主說的」法律「,是指我國的法律,還是中國整個的法律體系中的任意一部規範性法律文件?

「法律」在我國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的。」基本法律「是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方面制度的法律。不是什麼規範性文件都有資格叫法律。
「法規」是泛稱。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
民族自治區可頒布」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國務院所屬部委可頒布」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會級別城市、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頒布」地方政府規章「。這兩類叫做」行政規章「。
各地政府還能頒布各種」規範性文件「。

實際上跟我們日常生活聯繫最密切的就是這些瑣碎的、小政府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了。
打開」新法規速遞「網站,看看最近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規,隨便截個圖:

這些都沒用嗎?恰恰相反。技術官僚有的大腹便便,有的妻妾成群,也有的不得不執行中南海文件精神,按照自己地方的發展現狀,制定不同的規範性文件,這些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例如最近的財政部2015年39號文,關於二手房買賣營業稅的新規定。

這些文件有的會被執行,或者即刻運用到最近的法院案件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有的可能只是說說而已,比如那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辦法。其實這種「不文明行為」已經屬於道德範疇,很多不文明行為在國內不違法,比如闖紅燈、隨地便溺或吐痰,等等。這些行為可能(或者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無害的(往地上吐一口痰不會砸死人,在景點塗塗畫畫也不會如何),但是是有悖文明的,或者說,會令其他人不爽。雖然被寫入了文明管理辦法或治安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中,但是因為執法成本高等問題(如果真的有交警每天在路口查每一個闖紅燈的人並苛以罰款,工作量得多大,每天24小時有人換班,遇上刺頭打起來了怎麼辦,在遇上刺頭的時候旁邊正巧有一堆人趁機闖紅燈怎麼辦?),往往過了一陣子就疏於管理,上面有人來檢查才又突擊治理。我寧願把這個理解成多方面的原因。

中國的立法者都不是笨蛋。法律一經制定就落後於時代。你能看到的法律漏洞,立法者早就心知肚明。法律的所謂「漏洞」,要麼是基於歷史的原因(例如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百廢待興時期頒布的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是為了適應中國當時的剛起步的市場經濟制定的,現在已經是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當時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中國社會,所以常要修修補補),要麼是基於政治原因,有些話不好說、不能說,只能留白,或者留縫隙(比如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了dang的領導,但是dang卻直接領導每一部法律);而有些本不需要立法的,卻在法律中寫了下來。

上面有人回復說,「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有憲法而沒有違憲裁定的國家,就問你憲法是不是樣子貨。」難道必須要有違憲審查的規定才能是真正的憲法?如果不符合西方那一套法治敘事的邏輯,就不是法治?

還有說物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絕對是擺設的,我相信你們是根據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個案來否定這些法律的價值的,卻忽視了這些法律對其他大多數人的價值。我相信你們不了解司法實踐,也沒有閱讀過基層法院或檢察院那些卷帙浩繁卻記載著各種細故瑣事或驚天大案的案卷資料。你們不知道實際生活中的奇葩情況層出不窮,只知道因為某個或者某些法院沒有實現某個或者某個個案的正義,就開始否定某部法律,或者否定中國司法。長期以來因為法教義學的影響,中國法官已經習慣從法條中僵化地尋找法律依據,在法律適用上出現過很多問題,或者說在輿論上一直把自己摁在下風,比如許霆案,瀘州遺贈案,還有彭宇案。另一方面我個人認為崔英傑案、夏俊峰案之所以都被重判,和辯護律師煽情和非理性的思路也有一些關係。給大眾造成「中國的法律就是擺設」「法官從來沒有好好判過案子,不塞紅包不給勝訴」或者「判了也沒法執行,還不如上訪」這樣刻板的印象,除了立法自身的問題,還有司法者的問題,以及民眾自身的原因。上訪無非是京控的手段,如今卻被濫用,以及被當成地方考核標準而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也是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隱憂。

我不想討論其他非司法途徑的糾紛解決方式,但是曾經有不少人在離婚案件敗訴後纏住法官,讓法官再給自己找個老婆;而一有困難就作勢跳橋希望民警幫忙解決問題的人,也不在少數。一個管得特別寬的dang和zf,以及一些特別希望有人來管管自己的民眾,其實也挺配的。

歸結到底,這些問題似乎又和中國司法沒有關係了,但是這些社會問題背後又和司法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單純把責任歸咎到哪一方都不理智,我認為是權力機關和人民雙重作用的結果。有些時候並非是制定得不好,而是執行得不好;另外在有些時候也不是執行得不好,而是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躲避責任誰都會。


憲法還是有實施過得。 齊玉苓的受教育權案。
我講個自己發生的案例吧。在法院執行階段。法院以職權查詢權。當事人有自行申報。但律師查詢雖然有規定。可以查詢。但是銀行以商業保密為由。不給律師信息。
國家賠償法約等於國家不賠償法。只陪直接損失。


休眠條款?典型的就是刑法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咯,裡面好多都是很久沒有用過的塵封罪名,因為很多用起來的時候,政權的基礎也就被撼動了,威懾大於懲戒吧。

樓上好多人說憲法,我真的是。。。。如果憲法沒有用,你根本不能正常的使用任何法律好不。。。。。沒有實施是一回事,沒有引用是另外一回事,除了某米,大部分國家判案的時候不會直接援引憲法的。。。

以及大部分人忽略了樓主帶的節奏噗。。。帶薪休假是休眠條款?勞動法的問題本來就是很多人出了問題不願意跟僱主撕破臉,沒有強大的工會團體的支持,沒有集體訴訟的途徑,準確的來說是很難告,根本不是哪條條款休眠的事情好么。不信你去勞動仲裁庭或者法院的民庭蹲幾天,看看那些真正撕破臉的,勞動法里哪條法律沒有援引過,法院和仲裁庭哪條法律沒有判過。。。。

每年兩個月帶薪假不含法定節假日,不含病假的飄過~


就看我朝憲法地位,別說那條法律能實施,連法律是否合法是否和憲法相衝突都是個問題


憲法
立法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複議法
行政強製法
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
律師法
刑法
合同法
物權法
侵權法
--------
以上以執行程度由低到高排列。 先這些吧


漢族也是享有高考民族加分的。只要你是母語為漢語的漢族人。去少數民族地區參加民族語言高考。一樣可以有加分,加分幅度和參加漢語高考的少數民族一致。
嚴格來說也不是沒有實行過。只是目前找到的案例都是建國初期的案例。當然了,知乎現在政治正確是少數民族有義務學習文明的漢族語言。漢族沒有必要學習野蠻的少數民族語言。知乎上各種漢人冒充的模範少民已經蔚然成風了。說實話有時候真想留下來看看所有矛盾壓不住一起爆發的時候你國會是什麼樣子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憲法,
中國國家行政劃分為省→縣(市)→鎮(鄉)
三級行政管理
可是實際中國家是四級
省(直轄市,自治區)→市(地級市,自治州)→縣(市轄區,縣級市,自治縣)→鎮(鄉)

除非特殊情況,較大的市可以下設縣進行四級管理。所以目前全國都是特殊情況,全是較大的市。

調侃歸調侃

其實地級市和較大的市。有區別的。看看的身份證。較大的市身份證是以市開始的。不是用省開始的。

地方就是更加亂了,城市裡就有街道,辦事處,社區。
鄉下有自然村,行政村,鄉,鎮,還有大隊(不要懷疑。很多人拆遷的時候才知道原來還有大隊。特別是鄉下,原本分為兩個村,到拆遷的時候才知道集體土地,在原來那個在大隊上。然後兩個村一起平分,鬧出來很多矛盾)
各個地方行政管轄和隸屬皆不相同。鄉下有些地方沒有鄉。市區有的地方街道和辦事處合二為一。叫街道辦事處。


《憲法》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ps:這種走程序損形象的事不可能在我國發生,但可行其實質,可參考總設計師罷黜華、胡。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ps:這個級別的調查委員會沒成立過,成立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如果要清算Xxx,倒是有清算的可能。


(提問下的小字清楚寫明「你覺著中國哪些法律是樣子貨是擺設?哪些法律不好落實?哪些法律沒有落實?)


以下是友善地回答評論區的幾個人。

人民代表,是,人民通過選舉的方式,推舉出來的。
人民代表們,代表人民,來舉行這個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人民的大會。

「人大寫憲法」,是「人大制憲法」的口語化。
「人大」是上述句子中的主語!主語!主語!語義上是實施行為的主體!主體!主體!

再說透徹點,人大,它代表人民的意願,來制憲法。因此才說,制憲主體,是人民。

和制憲機關叫啥名字,沒有友善度關係。

人大,代表人民,來替人民發聲,為人民辦事。所以叫做,為人民服務。

人大制憲法,沒毛病。因為人大,它所服務或說代表的主體,是人民。

人大制憲法,人大常委有解釋權。
沒毛病。

再不濟,把「人大」換成「人民」,絕對沒毛病。

即「人民制定憲法,人大常委解釋憲法」!
人大代表,代表的就是人民!
所以,都沒毛病!

所以,是誰有毛病?

某些人用「制憲機關」來噴「制憲主體」,
說「人大」用得不對?
制憲主體是人民!!!
和制憲機關有(友善度)關係啊???

所以,只有幾個可能。
1,某些人把「制憲機關」和「制憲主體」,搞混。
2,強行引入一個討論中不相關的概念,為噴而噴。
3,認為制憲機關是制憲主體,則,思想上已經脫離了人民群眾。要警惕!
…………………………
……………………
WTF?「寫憲法」=「憲法能寫好多次」?
智商服。
……………………
……………………
以下原答案。
還違憲?虧你們想得出來,先問問全國人大常委同不同意。

《憲法》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略。(三)略。(四)解釋法律;

說白了,就是:
人大寫憲法。
憲法又規定人大有解釋權。

感覺很眼熟啊。
就像那個啥…………

「本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根據我二十多年的人生經驗來說,物權法對廣大學生是一個擺設,校規凌駕國家法律之上。另外廣大公眾人物及未成年子女或尚未經濟獨立的子女都對自己的隱私權表示擔憂並時常遭受媒體或父母的侵犯,且無處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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