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持刀威脅小區居民被警方擊斃》警察在其揮刀擲向民警時將其擊斃做得對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上圖是事件背景

根據內容精確了下標題,或許可以考慮討論國內網路編輯素質問題了。


我是基層民警。
今年警械、槍支使用的培訓,半年內培訓了兩次了(2+3天),都有實彈射擊。不是25米胸環靶精度射,不是複雜浪費的ppc300,而是很務實的,7米,半身靶上幾張A4紙,模擬遇到威脅(非動用槍支不能制止時)大喊:警察!別動!然後3秒拔槍上膛射擊。打中即合格。

好多同事都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出槍打中。教官說,這意味著,對方已衝到你眼前,一刀把你砍倒了……


法律適用不是問題,歷次晉銜等培訓考試都學,早已熟記,但貼近實戰,且強調自我保護快速射擊,是今年最大的進步。我不希望我執勤時開槍見血,前提是,無辜的群眾、我及我的兄弟不能因為我不敢出槍射擊而丟命——這在以前是有慘痛案例的。


「直接揮刀擲向民警」還不能擊斃我也不知道怎樣才能擊斃了,也許要等他一刀捅死警察,然後警察詐屍起來才有權擊斃他?他只是一個普通的人民警察而已,不是替身使者也不是聖鬥士。
我還是「以法律為準繩」來客觀回答吧,根據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注意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嫌疑人向民警擲刀,顯然屬於「以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因此,民警開槍擊斃嫌疑人的行為合理合法,沒有任何可以指責的地方。
=====修改分割線======
加一下,回答的時候忘記說的話,其實並不影響警察開槍的合法性判斷,只是增加「合理性」的砝碼。新聞明確提到,嫌疑人身背兩把刺刀,手中持有砍刀,在他向民警擲出一把刀之後,明顯還保有進一步實施危害行為的能力。


作為江寧婆婆(@江寧公安在線 )的腦殘粉,我在這兩年里被科普了不少警務姿勢。針對這個新聞,婆婆當時就PO了一篇長微博和一個鏈接,我就搬磚下.
http://www.mps.gov.cn/n16/n1996048/n1996090/n1996180/2157699.html


排名前幾位的知友都回答的很全面,很認真,有理有據有節。作為一名修養沒那麼高的法律從業者,真心覺得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逗逼問題,跟有一個匿名的二逼評論。不是迫不得已,你以為警察蜀黍愛開槍?知道他得寫多少報告不?知道他得承受多大的心裡壓力不?知道你們這樣的說法多傷他的心不?還有人說,上千人看見警察從背後放冷槍殺一個喝醉酒玩具刀的無害群眾?還能再扯點不?們都是明眼溫良博愛大好人,他們都是昏庸陰暗殘暴劊子手?這也不符合人品,性格和職業的正態分布吧?造謠容易,站著挑刺容易,基層幹警的生活實屬不易。這樣傷人家,下次誰來保衛你?


在中國當警察太辛苦。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還不夠,還要放棄一部分生命權。。。
在米帝這邊前兩天還打死一個非裔小孩,人家手裡可是什麼都沒拿,警察蜀黍覺得有威脅,鳴槍示警都沒有就打死了。。。
你給了警察多少錢讓他在自己受到威脅時優先保存犯罪嫌疑人的生命?


對網友觀點的看法:
觀點一、這個人沒殺警察!沒殺任何人!如果他殺警察,被擊斃我不會說什麼。當然最好抓住,經過審判,再殺再剮比較好。
【評:死者向警察拋擲刀具,我認為已涉嫌故意殺人,至少是故意傷害。難道一定要既遂,警察死人才算殺人?】

觀點二、為「防備」(防止殺人)而開槍不可取,人不可能永遠在常態。
【評:沒明白「人不可能永遠在常態」,如果人喪失了自控能力,行為構成犯罪,當然就是罪犯了。你不能說每個人都有醉酒經歷,就說酒後殺人不是殺人。】

觀點三、1、死者擾亂的是社會治安;2、死者還未採取下一步,那麼,法律上也叫做「作案未遂」。請問,警察又憑藉什麼依據致其死亡呢?
【評:1、同觀點一的評論,死者行為已經不單單是擾亂治安。2、死者向警察拋擲刀具,警察來不及先行警告,應當是有權開槍的,至於開槍致死,這個只要不是故意致人死亡,應該都沒問題吧。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觀點四、為什麼有些開槍就沒有任何爭議,比如暴恐分子;天安門撞人的;我們都是堅決站在警察一邊並為他們叫好。中國是不允許私人擁有武器的,所以對普通百姓用槍要 慎之又慎。其實這也是為警察著想,你體會一下。這個人,有家有工作沒怨恨沒前科,只是喝多了撒酒瘋。你和我都可能會喝醉!
【評:1、警察開槍的行為應該有爭議,應該為大家所討論,這是對生命的尊重。很贊同要慎之又慎。2、死者喝多撒酒瘋,不是違法的借口。理由同評觀點一。】


我的觀點很偏激,但我不想改:
我覺得警察在面對這樣一種情況,即:
犯罪分子利益和普通老百姓利益衝突的時候
應當優先保證老百姓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保證犯罪分子損失最小化


作為基層人民警察,感覺為了保護你們而承擔的思想壓力越來越大,工作畏首畏尾,看到你的問題心口一堵,很憋屈。各位鍵盤俠,我們沒有你們活得舒服,沒有你們拿的錢多,更甚時得不到你們應有的尊重,執行任務時你們也不願伸手幫助(完全在你們能力範圍內,又沒有或者幾乎沒有危險的情況下)


為什麼我們那麼容易受到你們的「傷害」?
因為我們時刻放心的把後背交給你們?
為什麼?
因為我們時刻站在你們前面挺起胸膛面對危險和困難。


狗腿彎刀和三棱軍刺這兩樣專門開發來殺人的刀具在專門開發來住人的小區內掏出來那一瞬間,基本就可以開槍了。僵持一小時已經展現了人民警察最大的剋制


這要在美帝。。。
"freeze!"
bang!
over


回答第三問和第四問。
麻醉槍也是有生效時間的,有時可以長達三十秒。 三十秒的時間都夠跑兩百米了好嗎!而且勢必會激怒犯罪嫌疑人的情緒。
第四問:
第十四條:
非法製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範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問:
槍不是指哪就打哪的,雙方都在移動,想擊中目標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一般會選擇把握大的地方【非專業人士 坐等補充】


有關法律上的問題已經有很多人做出了解釋,此案中民警行為適用於刑法中的正當防衛,以及警械武器使用條例。如果翻看各國案例,發現世界各國警察對此種行為基本都是一個處置手段——開槍。不說米帝,連被公認態度最為NICE,使用暴力程度很低的日本警察也不例外(05年研修生從地上舉起一塊類似大石頭的物品試圖砸警察被擊斃)

至於為什麼世界上各國警察要這樣使用槍支,因為刀的殺傷力實在太大。人類其實在大自然中,本身算不上很強的物種,和有同一祖先的大猩猩相比,簡直弱爆了。但人類在長期以來都居於食物鏈頂端,因為我們會使用工具。給一個人一支長矛,客觀上他就具備了對老虎一擊必殺的能力。漢代太后不喜歡一個大儒,讓他下場和野豬角斗,皇帝看不下去了,扔給他一把刀,那個大儒就憑此刀干翻了野豬,否則那個大儒只能以被野豬咬死的奇特死法載入史冊了。

熱兵器,特別是手槍,殺傷力並不優於冷兵器,這是一個事實。特別是在手槍與刀的對抗中,手槍對刀的優勢就在於距離,而在刀的殺傷半徑內,手槍沒有任何優勢。


前面有警察現身說法,3秒開槍。如果是我的話,可以減掉找準星時間,做到兩秒上膛射擊,但是實戰中,不是開了槍打中對方就了事的。如果不是蟒蛇之類停止作用極強的手槍,一槍過去,由於腎上腺素以及慣性作用,對方有極大可能不受任何影響繼續向前衝擊。民警依舊處於很危險的狀態。最安全的辦法就是學習米國,在後退中打光一梭子子彈,直到對方徹底倒地。

我曾受過盾牌鋼叉訓練,訓練後的個人結論就是,碰到持刀的瘋子殺人,一定要先開槍打翻然後盾牌再掩護著上。純用盾牌長棍,幾個人之間必須有高度的配合和默契再加一些運氣才能完成無傷擒拿,否則一個疏忽,傷亡立刻出現。

槍支就是製造出來用來殺人的武器,任何時候,只要一開槍,對方的生死就不是自己的主觀意願能決定的了,想打腿結果打中頭部都很正常。米帝警察的長期訓練都是DOUBLE TAP,朝要害部位連開兩槍。但在數據統計中發現,實戰中能打中任何一個部位就是運氣了,90%以上的子彈沒有擊中任何目標。

曾經我國警察的電擊產品很多的,棍子都是帶電擊功能,後來停掉的原因不外乎——死人太多。看看廣泛使用這類物品的米國,一年因泰瑟槍致死就達到50。再考慮我國的同類產品質量以及大眾的身體素質,呵呵了。很多時候,殺死一個人沒有想像中困難,尤其在對方身體不健康的情況下。於是為了不死人,很多時候在治安不錯的地區,領導們不僅不給民警佩槍,連裝備中的警用匕首都留著,就是怕你用。只是不發個東西實在說不過去,於是還留了根棍子。只是今年3.1事件發生後,大人們終於發現,民警不佩槍僅使用現有裝備,不僅根本無法在此類事件中佔據武力優勢,反而有成為待宰羔羊的可能。

再說下警棍,傳說中這東西用好了可以一棒打翻人,實際中就是一根棍子而已,砸暈人效果還不如突然板磚,只是聊勝於無。妄想用這根棍子對抗持有刀具的歹徒,絕對是坑爹了。長度根本無法阻止對方進入殺傷半徑,只要人忍著吃一棍猛衝,下一刻就是持棍人斃命之時。曾經被媒體炒作的沸沸揚揚的安徽少女被殺事件,可以說唯一有效阻止方法就是民警攜帶槍支並有立即射殺的決心,而在當年,就算兩個民警帶了槍,幾乎百分百的不敢立即開槍。將槍口指向一個人扣動扳機剝奪對方的生命,對一個正常人來說,太難了。另外,開槍的後果,不是大功就是大過,同樣一件事,作為英雄上領獎台還是進監獄,看上面。這種長期以來的情況造成的後果就是民警畏槍如虎,現在情況不得不廣泛佩槍,很多民警還不希望如此了,能推就推。

因為民眾中有個普遍結果論觀念,殺人償命。但如果對方還沒有殺人,那他就不該死。等他成功殺死一個人之後,他就可以償命了。在這種觀念下,幾乎任何一次民警朝非成功殺人犯開槍,都會引來大量非議,如果是因民事糾紛轉化的衝突,不管情況如何,當事民警必定會被罵做殺人兇手,哪怕他已經被傷。
曾有個非常奇葩的案例,一個民警碰上正在拿撬棍作案的盜竊團伙,在對方拿棍打他的時候,他掏出了槍,然後。。。。把槍拆了,零件遠遠扔開。再然後,他就被打死了。他大概以為對方只會把他打一頓,不敢要他的命。雖然這是極端案例,但也是普遍心態的一個反映。試想一下,如果普通民警連自己的生命都可以拿來冒險,也不願承擔開槍的後果。當你,或其他人碰到真正危難的時候,會怎樣?

此案中死了一個人,確實是個悲劇。但這悲劇的成因,難道不是他自己造成的么。酒醉,哪個男人沒喝醉過,有幾個人會這樣。民警因為職業因素,已經承擔了比一般人更大的風險,理應受到更多的保護,為什麼還要民警要拿自己的生命安全為他人的過錯買單了?古人還知,以國士待人,愛兵如子,方能換人以命相拼。現在卻期之如聖人,防之如賊寇。幾千年前老子說過的聖人不死,大盜不止,這其中道理,今人有幾人能明白了。


唐僧:「觀音姐姐,悟空他想吃我,只是一個構想,還沒有成事實,不如等他吃了我,構成了事實,再定罪也不遲」——摘自《大話西遊》


襲警被擊斃屬於合理合法正常行為啊。何況民警與其相持了近一個小時。

要在美國直接被爆頭了 = =


編這個故事的時候這個案件的細節並不是很明確(現在好像也不太明確),故事的情節除了跟報道重合外,也多是我的一些推測得出來的。昆明、廣州火車站恐怖襲擊的出現,凸顯了我國普通警察對手槍使用不熟練問題。也因此對警察進行了大規模用槍培訓。但是昆明火車站一位民警五彈全失跟一位特警五彈迅速準確集中目標行成鮮明對比,說實話,指望短期培訓讓大部分警察在處理緊急警情時保證冷靜準確擊中目標確實不太現實。我國在長時間禁槍的社會條件下,普通群眾對手槍的性能,殺傷力尤其是警察開槍的條件不了解。但是近年來,公安部門明顯對手槍的使用規定頗嚴,一些警察惡性使用槍支事件一經報道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不當使用槍支尤其是造成惡劣影響的警察受到的懲處絕對是嚴重的。但公安部門對正當使用槍支的警察也會鼓勵,記得前段時間有位警察在鬧市執行任務開槍打死兇犯,公安部門核實情況後認定該警察使用槍支符合規定,還給予了他獎勵。這個案子里,我覺得眾目睽睽下,警察開槍應該還是很慎重的,節制了這麼久開槍應該是萬不得已。

對於我們普通人,如果各位要作姦犯科的話,碰到警察掏槍了還是認慫從了警察算了。如果不巧碰到非警察持槍的,趕緊有多遠跑多遠算了。如果碰到警察持槍執行任務的,也別湊熱鬧了,能躲多遠躲多遠,要不萬一子彈彈到自己或是被飛彈擦傷,也不划算不是。

王二驅車鳴笛趕到現場的時候,周圍已經遠遠圍了一堆人了。唉,中國人啥時候能不那麼愛湊熱鬧就好了,但他無暇多慮民族性的問題,立刻麻利的與同事拉起了一條警戒線。
王二是兩年前從警校畢業的,從小受tvb影響,特別喜歡警察。做人呢,首先是要開心,我去給你用公雞碗煮碗面吧。王二高考後不顧家人反對,堅決報考了警校,懷揣
理想,學習自然刻苦,無論文化課還是體能測試,向來在班上都是優秀。畢業後,王二考了上了上海警察。去年,又談了一個溫柔可愛賢惠善良美麗多識的女朋友劉大疤子。今天,兩人難得約次會,剛看完電影,王二正要送劉大疤子回家呢,隊長李四的電話就來了,有警情。王二無奈只能習慣性歉別劉大疤子,立馬趕到警隊集合。
警戒線很快就拉起來了,雖然從警只兩年,王二很快成長起來了,這得得益於他處理的各種糾紛,正常非正常的刑事、行政案件,還有數不清的加班加點順便還有會伴隨他終生的胃病。
對象是個四十多歲的男的,背上斜背兩把刀,手裡拿著一把砍刀奮力砍著車子,車上的警報無奈的響著。李四在跟那人喊話,王二則手持手槍,緊緊盯著砍車人,車主則在他身後簡單說明案情。警察同志,我晚上回來剛把車鎖好,這人就提著砍刀衝過來砍我,的車子。我的車子是現代的呀,也不是日系車,那人我從沒見過。對,他一過來大老遠我就聞到一股酒氣。
唉,四十多歲的男人最難過,事業重,家裡的小孩的都大了,也都開始進入逆反期,老人年紀也大了,碰上個生病的,家裡得忙翻天,夫妻再習慣性吵個架。王二想到這,只能期望這人趕緊停下來,先跟他們回去醒醒酒,接受的處罰也還輕些,要不然,事情搞嚴重了,萬一砍傷人,這人的一生跟他家庭都毀了。不過,我們這有這麼多警察呢,又帶著槍,怎麼可能會讓群眾受傷呢。雖然如此想,王二還是緊緊握住了手槍。
一個多小時過去了,隊長明顯口乾舌燥了,那人還是持之以恆的砍著車子。偶爾抬起頭朝警察嘿嘿一笑。王二和同事們想從後面包抄,可那人全身像長著眼睛,雙方隔著幾米的時候手上就停下了動作,拿著刀正好對著王二。毫無徵兆的,他從身後抄起一把刀,搜的一聲就朝王二丟了過去,王二急忙低頭一躲,刀子擦著頭皮就飛到後面,正好撞在後面看熱鬧的趙五胳膊上。趙五磕著瓜子看大刀砍汽車看著正高興呢,冷不防挨了這一刀,瓜子皮都忘記吐出來了。中刀後的趙五一看生命無虞,立馬罵了起來。艾瑪,我招誰惹誰了,平白挨了這一刀,要不是祖上積德,今天就算報銷了,你們警察幹嘛吃的,我交的稅養你們養成這樣子啊,你們的槍能不能用啊,不是保護我們老百姓是拿來當擺設吧 。哎呦,疼死我了。
王二剛才一躲雖然生命安全了,可是頭皮給擦破了,血順著臉留下來了,但他無暇顧及這些,趙五罵的話他也自動過濾掉。他趕緊打開保險,雙手持槍對著持刀人。根據規定,完全可以開槍了,王二自信擊中持刀人完全沒有問題,但是他怕會不小心把持刀人打死,雖然開槍有理,但這畢竟是條人命啊。持刀人手持砍刀朝王二走了過來,王二向天開槍示警。猝不及防的,又一把刀子飛過來了,王二這次沒有躲過,刀子直接插在他心臟上,他渾身沒了力氣,呼吸困難,沒了知覺,倒在了地上。持刀人衝過來還要砍,旁邊槍聲響起,那人也倒在了血泊中。旁邊警笛聲和救護車聲響起,但王二已經再也聽不到了。
王二,卒,年25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違法行為約束至酒醒(行政強製法)。犯罪應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犯罪意識,客觀上造成了刑法保護法益受侵害的緊迫性(嚴重威脅他人生命可無過當)並已著手實施。
其他不多說,觀點一的錯誤在於,不是殺了任何人才可以被擊斃么,拿雲南那事兒說,當犯罪分子拿出來刀來,已經刺向群眾了,難道要刺中了才能擊斃么,當時男子已經處於失控狀態了,已經有扔刀這樣危險性大的行為,構成開槍理由。他提出要抓住審判,抓住的前提是什麼?是需要制服?如何制服?警察也不是個個是李連杰,直接上去奪刀也是會死的,當然是開槍制服最安全了。
至於第四點,當事人拿的軍刺和尼泊爾肯定是管制刀具了,軍刺一下要人命的玩意兒,就在手術台上扎都不一定能救過來的


我覺得提主提了這個問題。那就證明心有疑慮,那無論是站在法律和民警的角度,還是親身經歷者的角度說些什麼,都無法解除他的疑慮。而造成這種疑慮的原因應該是我們國家缺少公正第三方,或者說司法獨立。
如果死者家屬對警察開槍有質疑,提起訴訟,或交由獨立的第三方來裁定,大家把證據,證人都放到檯面上來。媒體全程跟蹤報道,最大限度還原真相。我相信不會再有人發帖來詢問,也不會有當地越傳越玄乎的「真相」。大家可以獨立思考,可以一起探討。
好吧,跑題了。但這是我看到提問後最想說的話。


如果是普通人也是正當防衛,最多防衛過當。警察更不用說,屬於職業行為,法律依據前面的人已經說了。不僅沒錯,還可能是立功行為。


呵呵!!
在這個問題上為什麼總是要求中國警察比美國警察做的更好,必須先死,然後在擊斃。犯罪分子是人,其他就不是人了? 我們這麼多人為什麼要隨一個犯罪分子的心情擺布,如果你不想死,請不要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又要嚴重威脅他人生命,又想降低自己風險,這事未免太好了。做人要嚴於律己,寬以待人,而不是嚴格要求別人,對自己寬容。


那肯定擊斃,上海警方在對付這種事件的時候,效率是很高的,

除非外灘那種萬千外地人轟然找死的狀況,除非這種情況,大部分情況下,你有事找上海警方,是肯定沒問題的。

記得幾年前,上海肯德基發生劫持案,上海警方不但一槍擊斃劫持者,還派了幾個警察假扮演員,去跟那個被劫持的女孩演戲,讓那個女孩相信這只是一次拍攝,避免的那個五六歲的女孩的心理創傷。

我記得事後,有幾個警察化妝了辦成童話人物,去把那個女孩抱出來,還跟那個女孩說話,事後的報道說,那個女孩,一直以為這是在拍電視。

也就是這次場景,讓我更加堅定的認為,凡是劫持小孩的,應該當場擊斃,我絕不會容忍一個成人把刀或者槍架在兒童的身上,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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