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從身份到契約」?
12-20
從民法角度講,就是一個人的權利義務是由契約決定還是由身份決定的。
古代社會,一個人有什麼權利承擔什麼義務,很多是他的身份決定的,生下來就定死的。比如古羅馬的父權。這時整個社會傾向於靜止,因為分定爭止。因為身份是天生的,所以這時的法律是責任本位的。
近代社會,民法三大原則(契約自由,物權絕對,過錯責任)相繼確立,社會更加開放進取。過錯責任限制了侵權責任的適用範圍,物權絕對則保障了契約的基礎。所以一個人有什麼權利承擔什麼義務,更多由自己的自由意志以契約決定。因此此時的民法是權利本位的。
現代民法正在復歸於社會本位。
時間剛好,考研結束一個月零兩天。基本沒在知乎認真答過題。看到某位大神關注了此問題,我姑且一答吧。既然題主問的是理解。我還真的談一下理解。關於從身份到契約的問題。這在我考的西政付教授的法理學書中看到過。這是英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梅因提出來的,梅因是從古羅馬的社會現象中得出來的結論。在古羅馬時期,由於版圖的擴張,人們之間的關係並不是獨立的個人,而是由一個個家族相聯繫的,在每一個家族中,當然也就存在著不同的分工,也就是所謂的家族身份。人不是獨立的個人,而是由各種身份聯繫在一起。此時,你可以想像的到,是法律在上,還是家族身份在上。身份大於法,豈不是對法律的踐踏。羅馬時期的萬國法要想一直延續下去,法律的權威必然要樹立。而身份法的打破也就成為了時代發展所要解決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始打破這一傳統,契約的意思,是每個人都參與其中,相互建立一份契約建立一個國家。國家的權力是民眾給予的。每個人都獲得了應有的權利。都成為了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認識了自己的地位。從整個歷史來看,這必然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好吧,先想到這吧,天好冷,用手機答的題。兩隻手凍的生疼,沒暖氣就是這麼苦逼。
權利義務從先天註定到意思自治。
羅輯思維聽起
人類一切進步性的運動,都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從重立場到重是非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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