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否會受到一些兩分法(比如感性和理性,理智與情感)的限制?
個人感覺到了來自「理性」與「感性」這種區分的限制,有時甚至覺得自己過於「感性」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會禁不住想要變得更「理性」來規避過於感性造成的消極影響。
可是突然發現,如果人運用這種思考方法其實本來就是件自我設限的事。
問題表述得不好,但是希望能夠獲得理解和回答。
會啊會啊會啊會啊會啊!!!!!!
題主以為自己問了一個坑問題沒想到直指了一個哲學史上延續了 400 年的災難的來源啊。
我要講的是 mental 和 physical (mind body)的劃分。
要說起這個話題,還是要從 Descartes 說起了。畢竟他就是罪魁禍首。
我說的這個觀點自然不是我自己獨創的,J. Searle 在 Mind: A Brief Introduction 直接就是這樣說的,而 G. Ryle 在 The Concept of Mind 裡面開頭批評的就是:Descartes 所持有的(被 Ryle 稱為 official doctrine 的)觀點,實際上是一種範疇錯誤。
好的那麼這篇文章講一點哲學史,當然我哲學史學得不好所以只講兩個人。
Descartes 在 Meditation on First Philosophy 裡面提出了這樣一系列的論證:- 懷疑論我就不講了,自己看這個回答。
- 而緊接著,他確立一個絕對不可懷疑的東西,就是「I exist」 (不是「1」或者「l」或者「|」!)。事實上不是 I think 推出 I exist,而是 I think 等於 I exist。(Meditation 中沒有那個「therefore」(ergo) :I think, I exist.)
- 接著他就對這個 I 開始進行分析了。這個「I」是什麼?是我的肉體么?但是根據懷疑論論證,我的確可能沒有肉體,因此這個 I 就不能是我的肉體。我不確定 Descartes 的原文裡面是怎麼處理 perception 的,但是總之,I 至少包含了 think (我不確定是否等同),而事實上,我們可以論證,所有 mental 的東西都需要 I 的存在才能完成。比如說「I believe…」,「I fear …」,「I think」,……
- 於是劃分就完成了:我可能沒有肉體,我關於擁有肉體的信息實際上是某種錯覺,至少根據懷疑論來說是這樣。但是,無論一個魔鬼怎麼樣騙我,首先得有一個我存在它才能騙我。因此我不可能不存在。而我的存在不等同於肉體的存在,因此我的存在是一種 mental 的存在。這裡用 mental 其實也是非常直觀的。因為無論我有一個什麼 mental states,這個 mental states 的存在都意味著我存在。所以將這種存在稱為一種 mental 的存在似乎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地方。
我之前說 perception 特別難處理,不是沒有原因的。一方面,我們知道 perception 在日常的意義下依賴於 sense organ(即 body)的存在。因此當我說「I see something」的時候,這種表述方式似乎就默認了我知道我有對應的 sense organ——眼睛。但是根據懷疑論論證,我不可能知道我有眼睛,因為眼睛是 body 的一部分。那麼我們要如何調和這個困境呢?答案很簡單,做一個區分。It seems to me that I have seen something 不能推出 I have eyes. 但是 having any kind of particular sensation 總能夠推出 I exist,因為總是要一個我去擁有這種感覺。
接下來,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 mind 和 body。剛才已經說了,mind 的本質是一個 thinking thing,而 body 的本質是一個 extended substance。這是它們最根本的區分。
進一步,mind 總是一個整體,我們無法想像半個 mind 是個啥,但是我們能夠想像半個 body 是怎麼樣的。我們可以割掉一個腎去買 iPhone 或者 iPad,但是我們很難將半個 soul 賣給惡魔——一般都是賣一整套的。有人會說不是啊,火影裡面三代目就專門只封印了大蛇丸的手的靈魂啊——你這樣說就不好了,畢竟你已經在用一種物理的圖景來進行理解了,但是實際上他這樣和失去了手又有什麼區別呢?更何況大蛇丸還不停地幻肢痛呢。失掉手,或者,失掉手的靈魂,在不考慮幻肢痛的時候,只是 input 的缺失罷了。你總不能說你走到一個完全黑暗的環境中沒有 visual input 於是你的 mind 就缺失了一部分吧?也就是說,mind is indivisible; body is divisible.
在認知的方面,我們直接地知曉我們有一個 mind,但是我們總是不那麼直接地知道我們有一個 body。或者應該這樣說,我們知道自己有 mind 這一點之所以是直接的,是因為這是不可懷疑的。但是我們有 body 這一點則是可以懷疑的。
在意志方面,mind 有 free will,是自由的;但是 body 不是自由的,是受到約束的。body 存在於物理空間中,因此它們的行為直接受到物理法則(在 Descartes 當時看來就是 Newtonian mechanics)的約束。
另外就是靈魂不朽的假設了:mind 是不可摧毀的,但是任何一個 physical object 都是可以被摧毀的。這個東西在我看來是一個額外的假設,並不和之前的東西有太大的關係。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劃分到底有什麼問題。
這個劃分的根本性問題在於,一旦我們做了一個這樣的割裂和對立,我們就沒有辦法解釋 mind 和 body 是如何交互的。原則上來說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Ryle 認為這裡存在一種範疇錯誤,我們在談論關於 mental 的內容的時候會使用一系列的辭彙,比如說 state、causation、substance、fact…… 這些辭彙同樣可以被 physical 修飾。但是!這並不意味著 states 就可以簡單地劃分為 mental states physical states,facts 就可以簡單地 劃分為 mental facts physical facts,substance 就可以簡單地劃分為 mental substance physical substance,causation 就可以簡單地劃分為 mental causation physical causation……
最為簡單粗暴的方式就是認為一共有四種屬性:mental and physical、mental and non-physical、non-mental and physical 以及 non-mental and non-physical。而在 Descartes 的劃分下,世界上只存在兩種屬性:mental non-physical 以及 non-mental physical。當然 Ryle 的意思是我們不能把他們並列在一起討論。他的舉例是這樣一句範疇錯誤:
She came home in a flood of tears and a sedan-chair.
當然,Ryle 說了,這並不代表以下兩句話中有範疇錯誤:
- She came home in a sedan-chair.
- She came home in a flood of tears.
兩句話可以分開來說,不代表它們可以合起來說,因為這裡的「in」的含義在上下兩句中是不同的。
嘛,單純這樣說並不能夠讓我們看出來到底心物二分在哪裡出了問題。更為具體的討論就是分不同的描述心靈的內容了。
舉例子,兩個。
一個是關於 intelligent action,比如說,我們會說一個人做一個事情做得非常 intelligent,這顯然是一個描述一個人的心靈的辭彙是吧。
二元論的理解一般是將這種情況處理成一個人做了兩個行為,一個是 body 的行為,一個是 mind 的行為。或者,說這個人一方面在物理空間做了一個行為,然後額外地具有一個 mental property 叫做 intelligent。而具體的情況是這樣的:當一個人要做一個 intelligent 的行為的時候,他會首先在腦海中預演一遍,然後再將這個行為付諸實現。而這就是一個兩步的過程了。這種形式化的方法犯的錯誤和這篇文章中提到的錯誤地形式化臨時性質的情況相類似。
實際上發生的事情是:intelligence 作為一種 skill 存在,它不是一個用來描述 episode 的辭彙。我們說一個人 intelligent,是說他在某個方面擁有一種 ability 或者 skill,而不是說這個人 have an episode called intelligence 。實際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 intelligent 的時候,我們並不是去觀察他的內心。我們能觀察的,並且實際上在觀察的,總是這個人的行為——即便這個人在腦袋中預演過的這個行為,只要他的實際行為沒有成功或者做得不夠好,我們依然不會誇他 intelligent。這種說法有一種類似於行為主義的危險,因為看上去就像是說,「my mind is a box which can be only looked into by myself, and the thing in the box drops out as irrelevant.」因此這種主張或許在表面上是有些過強了。但是問題在於,「irrelevant」和「不存在」的含義是不同的。mind 顯然存在,作為我們能夠使用語言的基底,作為我們能夠這樣行為的基底,它們不僅僅是存在的,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並不在日常的情況下用語言指稱它們或者提及它們,而它們也僅僅是在這個意義上 irrelevant。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聰明的判斷標準總是行為主義式的——方法論行為主義——我們除了行為還能看到什麼?如果我們同時將語言作為行為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我們除了觀察一個人的行為之外還能看到什麼?但是與此同時,這並不是說行為(表像)相同就意味著發生了相同的事實。一個小丑摔一跤是滑稽的,巧妙的,而同樣的一個普通人同樣地摔一跤就是蠢的,人們看到前者會捧腹大笑,看到後者會生氣的罵道「這個傻逼」。類似地,同樣的鳥群南飛,有一些情況下我們將其稱為遷徙,另一些情況下就是單純地往南邊這個方向飛。這些過程並不因為行為相同,或者表象相同而成為了相同的過程。但是區分這種過程的原因也絕對不是依賴於那個對象心中的私人的 mental state 或者 mental content,而是因為我們會把這個行為放在一個整體的框架下理解。我們第一次看到一個小學生在我們面前表演算術(心算),無論他第一道題目算對了或者算錯了我們都不能知道他是否掌握了算術。一個技能不在單獨的行為中完整地顯現其自身。而當我們試圖將其描述成一種單獨發生的東西的時候,我們就犯了範疇錯誤。
第二個例子是 do sth with heed。
當我們在說一個人做事的時候是否用心時,我們並不是說發生了一個兩步的過程:(1) he is doing something,然後,(2) he is paying attention to what he"s doing. 表面上我們當然知道自己有沒有全神貫注地做某事,但是真的如此嗎?你自己好好想想是不是任何情況下你自己都知道,「忘我」這個詞不是隨便說說的。
更何況,對於別人來說,他們只能通過觀察你的行為來判定你是否有在全神貫注地做某事。但是這個地方就要注意了,這裡的判定並不是一種簡單的事實性的判定。當你在集中注意地開車的時候你也有可能出車禍,當你心不在焉的女友一邊幫你 oral 然後你一邊打電話一邊開車的時候你也有可能不會遇到車禍。但是問題在於,如果這兩種情況下各自發生了相同的緊急情況,集中注意的情況下你更加有可能快速地做出正確反應,因此使得你收到損害的比例和概率都小於心不在焉的情況。因此實際上能夠表示結果的是一種可能性的東西。而這種可能性是通過反應時間決定的,而反應時間則又是一種外在的標準了。事實上,如果你真的是像注視一個什麼東西那樣注視著你的行為本身,這種注視反而會影響你自己的發揮。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將 with heed 理解為一個二步的過程是完全錯誤的。它在日常生活中的判定實際上是依賴於意外的發生以及對於意外的應對,而和別的行為的關聯則是一種經驗式的第二步的推理。我們並不能夠直接得到打手機分散注意力的結論,我們總是設計了一個實驗說明了打手機分散駕駛員注意力之後通過實驗說明這一點。況且,就算是在駕駛中打電話這種現象本身也是一種體現在行為上的現象。
當然,和 intelligent 不同,with heed 本身是一種 episodic process。一個 ability 沒有所謂的「習得時間」,我們說不出一個人是具體某個什麼時刻學會了游泳或者下象棋。但是我們可以說一個人在一個什麼具體的時刻是集中精神的,然後在下一秒被分心了。
簡單來說就是 mental 的辭彙很多時候描述的是一種不同的東西,而不是一種在另一個世界發生的東西。於是乎這種劃分本身就是嗯哼的。
好的說完了心智哲學的例子,考慮題主提到的另外一些劃分。
感性和理性的劃分倒是不像一種範疇錯誤,它的問題主要還是概念邊界不明確,使得中間有很大的模糊地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理性的,總是在一個有限的基礎上說它是理性的。一個小偷在偷竊的過程中可以非常理性的做出一個規劃,使得自己的偷竊能夠成功,並且不被人發現是自己做的,這樣可以說這個行為是有理性或者理智參與的。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會說這個行為本身是不理性的,比如說這個人可能就是完全為了報復別人而偷東西,或者,因為心中有一種理性無法按捺的衝動去偷東西,那麼這個偷竊行為從原因上來看就不是理性的。問題在於,有什麼行為在不斷刨根問底之後可以被稱為是完全理性的呢?╮( ̄▽ ̄")╭
那就這樣。
二分法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們總以為二分法一定對立,非黑即白。
可怕的是人們總把二分法用在任何領域 可怕的是人們對於二分法深信不疑,認為是常識。
一語中的,這也是我深深思考的東西,二分法如此具有合理性,簡直化為真理和常識,但人們是否也為二分法所局限,有時候許多事情就適合使用二分法么,有些事情用二分法就能認清么,我覺得這簡直是思想的枷鎖和禁錮。就如同許許多的事物,比如當下人人多接受的價值觀人生觀等等,人們所認知的理性,哲學等等,深入人心,視為大道,那麼你是否考慮過大道意以外的東西,一般人看不到,因為被這大道禁錮在了道理之中,坐井觀天。故而,我認為,當有懷疑一切的目光來看待任何所謂之真理,所謂的事物,跳出樊籠,自由翱翔。
補充一下吧,羅心澄老師答案前面的一大部分英文太多所以沒看,我就接著老師的最後一段接著扯點。
老師說到感性理性的劃分的問題是邊界不明確。其實在下認為,這就是二元劃分的根本癥結所在。
不論是語言言語還是思維概念,終歸只是簡化了的世界系統中的一小部分。為什麼二元結構是人類普遍的思維模式?根本原因有兩點:一是一切符號在指射他者的同時都是自我指射的。二是一切符號都是象徵對象的不完全的複製。
思維與文化,都是在世界系統內部重新構築系統。這本身就是一種二重結構。我們根本不用考慮本體論的肉體或外部世界存在與否,事實是不論世界怎麼樣,它都只能被理解為信息和文本。
那麼,說到邊界的模糊性,在對一個系統有完全的掌握之前,任何錶述都是模糊的,因為系統的任何一部分都只能作為系統中的結構成分被掌握,而無法被部分的理解。又由於沒有人能夠完全掌握人類的語言系統,所以任何錶述,都只是不完整的理解。就算,可以完全掌握人類的語言系統,語言本身就是對更大的世界系統或人類感知體統的拙劣模仿。那麼,這種認知,依然是不完全的。
由於思維必然的模糊性,所以任何一個東西都不是其所是。
又由於符號系統與世界系統(感知系統)的二重性,所以任何一個東西都是其所不是。
此在的超越性實際上也就是思維結構二重性,由此奠定了整個人類文明與個體思維方式存在的基礎。
二元不可避免,甚至二元對立也是每個人不可逃脫的牢籠。而正是在這個牢籠中,人方能被稱之為人,我才能被構建成我。只要意識到二元對立本身也只是很大的符號系統中的一部分,二元對立也有其對立面就好。當你說「個人」「自己」的時候,你就在使用二分法了。
所以我覺得二分法看待問題幾乎是本能。
不過在此基礎上可以學會四分法。非此即彼,非彼即此,非此非彼,亦此亦彼。
然後就可以無窮分。於是就無所謂分類了。
最終,你會發現為了方便研究或實踐,分類法還是很重要的。
是呀,可以說理性和感性(情緒)在有些時候不可分離,有科學佐證的。
神經科學家Antonio·R.Damasio曾經有一個著名的實驗,一些大腦前葉已經受損的病人仍然能夠記憶說話等等,但是失去了[感知能力],或者說沒有情感。他們可以認知,但是無法感受。由於無法感受也就無法對一些簡單問題進行理性判斷和選擇咯。
也就是說,情緒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理性的來源之一。
再舉一個栗子,就拿經濟學的理性選擇理論分析吧,人會在各種時候都傾向於能讓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項,換言之,自己最喜歡的那個選項,讓自己更開心的那個選項。也就是說,在個人做出選擇之前,他已經在感性(情感)的支配下有了一個情感傾向。
以上。沒有比較,就沒有二元論。
用我朋友說我的一句話就是:「當我越強調一件事不是的時候,這件事就越是會發生。」
當你問「是否」時,就已經陷入兩分法。
二分法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們總以為二分法一定對立,非黑即白。
可怕的是人們總把二分法用在任何領域。
可怕的是人們對於二分法深信不疑,認為是常識。相互對立,互相依存。
理性與感性,善與惡,科學和藝術,混論與秩序這些本身都是共存的。而且在兩個極端之間有著比兩個極端更多的存在。
像是一個人,左腦和右腦共存。完全理性的人和完全感性的人是不存在的。人就是混雜著諸多對立的事物的統一體。
把對立的東西非要拆開來看就是一種局限。西方哲學這種二元對立可能和宗教有關。
但這個世界上的萬物都是相依共存的。
看到提問想到了黑塞的荒原狼。黑塞的文中經常有這類思考。
(非專業,個人的一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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