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跟警察投訴家暴真不管嗎?
且不說打孩子了吧就說打老婆
在知乎看到很多打老婆老婆不報警的事 問人人說就算報警也不管 真的嗎 不是之前大力宣傳不能家暴嗎?
為什麼知乎那麼多人說家暴多麼可憐但卻都沒有報警?
救急不救窮
真打死的,那叫命案,怎麼可能不管
被行兇中逃入派出所的,怎麼可能不管,難道推你出去?輿論誰受的了?
打成重傷的,只要報案,怎麼可能不管,難道為了抓人嫌麻煩飯碗不要了?再說這麼好破的案子誰會嫌麻煩呢
可是,帶點輕傷都算不上的淤青來派出所報案,警察真沒法管,最多約束幾天。這幾天幹啥呢,不是教育他讓他以後不打你的,說實話這麼大人了派出所真沒法幾天讓他轉性。這幾天是給你搜集證據,上法院離婚的;是給你收拾東西搬家的(住他的房子);是給你換鎖換鑰匙的(住你的房子)。
可你要說不想離婚,不想分家,最好也別拘留,一家人指望他工資吃飯呢,那對不起,你最好就當挨打是一種交易,誰讓你自己養不活自己呢
重複一遍:救急不救窮
已知:出警的警察提出要帶當事人回去調查時,兩口子馬上一起撕警察,最後差點兩口子一起拷回來。
求解:下次該警察還管不管?
如果被家暴者很堅定要求處罰,那麼警方一定會依法處理。如果決定立即離婚,那麼家暴就永遠離開你了。
謝邀
公安的我不清楚,司法上家暴認定其實很難,因為一兩次的家暴並不能成為離婚的條件,如果結果嚴重,構成刑事案件,也是普通的故意傷害了。
而且家暴報警的我見過的不多,就算報警警察真給拘留了等人倆和好了又要罵警察管人家的家事……
而且這事兒理論上應該是社區或者婦聯管的吧?
管啊,他把你打成輕微傷就可以拘留,打成輕傷以上構成犯罪。還想警察怎麼管呢?貼身保護還是擊斃丈夫
工作中曾經遇到這麼一家人,男的好吃懶做,有個瞎媽媽,有個老婆,有兩孩子。原來他家是三間破房子,後來村裡拆遷統一蓋的別墅(10幾年前了,現在拆遷不可能了),社保什麼的都有。男的經常打老婆孩子和他媽,老婆被打了會報警,因為沒什麼傷,我們就把男的帶所里教育,最多關一晚。報警時他家老婆啊媽媽啊恨不得叫派出所打死他。但是,重點來了,因為這個男的屬於不安分的,也經常惹事,當然大事沒有,一旦惹事被抓到派出所,他老婆他瞎媽媽一定會到派出所來鬧,要求放人,來鬧的時候,他老婆說他是個好丈夫,他媽媽說他是個好兒子,雖然前一天我們民警剛剛到你們家幫協調家暴的事。有時我們處理了家暴男,過一段時間夫妻和好了,夫妻兩個都會仇恨我們警察。
謝邀
婦聯幹什麼吃的?關工委幹什麼吃的?
就怕你們床頭吵架床尾和,
然後我們就大八戒照鏡子。
並非不管,只是比較慎重。畢竟家屬被拘留後報警人人後悔的太多了。如果被家暴一方明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應該依法處罰。最常見的就是以毆打他人被拘留。
警察是管的,問題在於你們真的願意被管?對於警察來說也很無奈,出警去了,人家兩口子吵架,你不管吧,是你不作為;你管吧,人家和好了一起懟你。久而久之真家暴人家也不一定管了。
簡單來說,你要想好真的再報警。你做好了把你的伴侶送進警察局的準備,輕則調節,重則拘留。如果你只是一時氣憤,你還是自己解決的好。感覺家暴不管的,多少是因為受害方自己坑。家暴吧,報案把,叫到派出所調解吧,調解不下走案件程序吧,辦案民警求爹爹告奶奶取證求法制科批案件,到人要關起來時候,家屬自己反悔了,說自己不弄了……然後淪為恐嚇工具了,接下來,聰明人都知道怎麼做。警察就是背鍋了,背多了,這個鍋還是所謂純樸人民群眾的
謝邀
其他地方警察管不管確實不是很清楚
但是新疆地區的警察肯定是管的 維護社會穩定是第一要事
回答完畢
呃 怎麼說
人家警察如果處理 有些不通情達理的中年婦女就又會一副幽怨的樣子 這是我老公 不用你們管了 再脾氣火爆點的有可能就會上手了
所以能勸則勸 兩口子過日子 鍋碗瓢盆免不了磕磕碰碰啦
拘了老爺們,那老娘們是真撓啊,奔臉撓,挨撓兩把,疼。
管,該公安機關管,管理依據是《反家暴法》和《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我說個事啊,去年我家有個獨單出租,租給一對三十多歲的中年夫妻。
有天晚上,男的喝多了,揍女的,女的滿樓道打滾,我報警了。
然後被女的堵門罵我多管閑事。
到警察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出具驗傷報告,拿給警察看,傷情夠標準了警察才管
管啊 當然管
不過要看是什麼程度 就打兩個耳光的可管不了 能驗出輕傷定故意傷害問題就不大了
負責任的告訴你,管!詳見反家庭暴力法。不謝!不僅公安機關,法院也管。
不是不管,是不願意管。
如果你娘家人是大隊長,分分鐘拘留你男人。
警察叔叔也是人,也有懶的時候,用他們自己的解釋是,警務資源浪費,要為更需要的人民服務。
而且在實際情況中,這種事兒最後和解的多,引起不了什麼法律效果。久而久之,派出所就不願意接這類案件。
其實在實務中,司法機關都差不多,都是互相推,但是人家講道理,態度好,你也沒辦法,普通老百姓沒辦法。
上個月,我老婆在某快遞公司取快遞的時候,手機放櫃檯,被有個寄快遞的順走了。
調出監控和身份證手機號以後,電話打過去人家不承認,不接電話。
報警,警察看了監控說我老婆手機屬於遺忘,那個人是撿到遺失物。
不過還是幫我給那個人打了幾個電話。
查了身份信息。
我一頭霧水,這不算是秘密竊取嗎??
我好幾年不接觸法律了,一直記著秘密竊取就是盜竊。。
到家後跟我弟說了下,我弟媳婦也在事務所工作。
我弟剛考完司考,讓我下次找警察的時候說,我老婆出門發現手機不見了以後,馬上掉頭進來找,這樣的話,說明手機還在可控範圍之內,那個人就可以認定盜竊。
我弟媳婦的意見是,讓快遞公司報警。這樣省事。
第二天,我正要去派出所。
那個人把手機給我送回來了。
法律這東西。
理論是一套,實務又是一套。
自由度很大。
家暴這種事,應該找的是當地婦聯和共青團。
或者找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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