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復旦學生抨擊媒體刊登踩踏事件中遇難學生照片和相關信息?

復旦學生抗議媒體刊登遇難學生照片,您支持哪一方?

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 復旦學生批媒體炒作才女遇難
媒體人致復旦學生的公開信:媒體人批複旦學生公開信嬌情


同意 @王威的答案,中國缺少明確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不是一天兩天了,中國的新聞報道與公民隱私權的碰撞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新聞價值是新聞媒體挖掘新聞、追逐新聞的最大動力,而真實則是新聞的「靈魂」,在追求新聞價值與新聞真實性的這條路上,不同媒體會使用其獨特的採訪方式、報道手段。但與此同時很多問題也會浮出水面。正如這次新聞報道所反映出的問題,不僅復旦的學生強烈反對媒體未對受害人的容貌、姓名以及基本信息等隱私進行處理的報道,許多一線的新聞工作者,也不認同這種看似「直截了當」、「真實有效」的報道方式。這種新聞報道方式,除了被人詬病的道德問題,其法律風險更是不容忽視的。

  • 國際上對於「隱私權」的立法狀況:

隱私權的概念最早在1890年被美國司法界的沃倫和布蘭戴斯的《論隱私權》在一文中首先提出,他們把隱私權解釋為「不被了解的權利」。之後, 1974年,美國的《隱私權法》頒布;1979年,《私生活秘密法》修訂,後被編入《美國法典》;1998年,美國商務部頒布《有效保護隱私的自律規範》。這些法律的制定都為美國新聞與隱私的碰撞提供了法律規範。此外,1973年,瑞典制定了信息保護法,1977年德國頒布了有關防止濫用個人信息的法律,1980年英國通過了數據保護法。這些法律從不同的側面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了保護。總體來看,「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是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這不僅更加有效的保護了公民的隱私,同時,明確的法律條令也是新聞工作者心中建立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在新聞報道中,這個清晰的「法律框架」,將大大降低記者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法律風險。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中,宣言當中的第12條規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被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nor to attacks upon his honor and reputation.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against such interference or attacks.)。(聯合國大會1984年12月10日第217A(Ⅲ)號決議通過並頒布《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7條也沿襲了《世界人權公約》中關於個人隱私保護的理念:

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1.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nor to unlawful attacks on his honor and reputation. 2.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against such interference or attacks.)(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號決議。原始作準中文本作《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2002年1月,聯合國將「盟約」一詞改為「公約」)。

根據此類國際公約的立法取向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許多國家紛紛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健全司法體系與新聞體系。新聞自由與知情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公民的隱私權也同樣作為一種權利被法律保護,這些國家通過制定細則來明確新聞採訪時的合法範圍和合法條件,使報道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隱私權的前提下完成新聞報道。

例如,在匈牙利的《新聞法》中明確規定,內容及言論的發表應經過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同意;瑞士、波蘭等國家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在新聞採訪與報道過程中,當事人或其家屬有權知道其處於報道之中才可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報道。這種在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幾乎很大程度的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權。法國等一些國家也對隱性採訪進行了嚴格規定,比如法國的《新聞記者職業道德章程》中規定:

記者不應將自己與警察的社會角色混淆(De ne pas leur r?le équivalent à un flic)。

記者是社會忠實的記錄者和觀察者,但這個職業本身並沒有司法機關才具有的偵查的權利,其報道無論什麼動機什麼目的,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疇之內,一旦記者忽略了自身的位置,為了報道真相而濫用其媒體職能,那麼他就很有可能觸及到受訪公民的「隱私權」。世界上很多國家對於報道與隱私的態度十分謹慎,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保障了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保護可以相互權衡。但是,在現今發展階段,由於意識形態與經濟基礎的差異,中國與西方國家有關「隱私權」法制狀況的發展並不相同。

  • 我國「隱私權」的立法狀況:

相較於西方國家,我國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歷史較短,內容也並不詳盡。建國之初,新聞媒體對於社會新聞鮮有涉及到公民隱私的狀況。「文革」期間,我國的法律遭到了空前的踐踏,人格權也受到了極大的迫害,可以說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幾乎為零。直到1982年,我國憲法才有

「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等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國和國民法通則》)。「憲法」和「民法」都沒有直接提及「隱私權」,只是一般法律界認為隱私權屬於人格權。同樣,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專門的「新聞法律法規」來約束和規範新聞工作者的行為,而對死者的報道的法律範疇以及權屬界線在我國的其他法律當中也沒有相應的規範。隨著我國公民人權意識的提高,新聞中對死者報道的問題也備受關注,模糊的法律界限已經不足以解決日益複雜的法律糾紛。這是我國人權與新聞法律法規建設的缺口、衝突風險的根源,也是我國公民私權保障的隱患。

  • 我國「隱私權」的立法狀況與西方國家的比較

和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隱性採訪以及隱私權等方面的立法並不完善。一方面,在公私觀上,依然存在左傾主義價值取向,沒有明確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法律界線,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並不周全、細緻。另一方面,我國法律法規對於隱私權並不能給予明確合理的解釋與界定。依據當前所遇到的司法案件及法律問題,可以看出隱私權具有相當複雜的權利性質和權利關係,我國法律當中涉及隱私權的人格權、名譽權等其他法律條文已經不足以涵蓋隱私權本身的內涵與外延,因此隱私權應從人格權、名譽權等其他法律條文中獨立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概念及性質。這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在以往的很多新聞報道當中,新聞工作者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踏入了他人隱私的「禁區」。新聞報道對新聞當事人信息更加規範的公布、法律風險的降低,其前提是法律條文的明確與健全。

  • 我國「新聞侵權」的立法狀況:

建國初期,我國的立法、司法狀況並不完善,許多專項的法律法規在1978年之後才逐漸建立,而新聞立法的步伐卻遲遲沒有進展,且內容以及涉及到的範圍十分的不完整,針對報道對「隱私權」侵犯的專門法規更是幾乎為零。目前為止,我國所頒布的有關新聞工作的法律規範大致有以下幾種:

(1)第一類,行政法規

此類條款由國務院頒布。如我國國務院分別在1997年2月和1997年8月實施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近些年新出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也對新聞行業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範。

(2)第二類,規章

此類條款由國務院各部門頒布。如我國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2013年國務院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職責整合,成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於1988年12月24日和1990年12月25日分別發布的《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和《報紙管理暫行規定》。

(3)第三類,司法解釋

此類條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新聞侵權的審理案件,目前最詳備和系統的一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1993年8月7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該「解答」以問答的形式對「起訴受理」 、「是否侵權的判定」和「責任分擔」三大類16個主要問題對該案件做出了解釋,並對法院當時所審理的新類型新聞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狀況做出了說明。「解答」的發布,比較有針對性的解決一些新聞侵權法律糾紛。


我國「新聞立法」的狀況並不樂觀,沒有系統的法律體系,也沒有建立獨立專業的法律部門,這與我國生產力不斷提高以及國民素質不斷提高的現狀並不相符,也不利於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法制社會的建設。社會發展日趨複雜,必然會帶動新聞報道的複雜化,對於對死者報道這樣特殊的新聞報道,如果沒有專門法律的規範,那麼每次使用對於新聞工作者來說都是「摸著石頭過河」,隨時都有觸犯法律的風險。隨著新聞媒體的不斷壯大發展,傳播媒介和傳播內容的多元化,新聞侵權案件不斷發生,新聞法律法規的獨立與完善成了新聞界與法律界的「當務之急」。


身為復旦學子,這兩天朋友圈已經被刷滿屏了,無處不見對媒體的憤怒和譴責。我個人的看法暫且略去不表,推薦一篇非常客觀的討論稿,他們既是復旦人,也是媒體人。來源「 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微信號,侵權立刪。


在滿足知情權與消費遇難者之間
——「新媒體時代的新聞專業主義」討論(之一)

(本文是基於一次非正式的圓桌討論整理出的對話記錄,如公開出版機構需要使用,請與我們聯繫授權。)

討論背景: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灘發生踩踏事件,致36人死47人傷。隨後有媒體報道稱遇難者中有一位復旦大學女生,很快該女生的個人信息被多家媒體披露。

2015年1月1日晚22點55分,復旦大學官方微博發帖:「昨夜外灘踩踏事故中,我校一位同學傷重不治。在學校發起的向家人和輔導員報平安接力中,她的父母沒能收到她的安好簡訊。老師、同學、朋友們的祈禱,再也喚不回她熟悉的身影。我們表示無比沉痛的哀悼!望有心人幫轉,呼籲媒體尊重她、保護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隱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讓逝者安寧。」

1月2日,包括「復旦大學校友會」微信公共號在內的多處轉發,使得一篇註明來源為「復旦易班」微信公共號的帖子《今夜無眠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引起關注。該公開信認為:「在這一篇報道中,媒體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學的私人資料:年齡、生源地、專業、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話語,那麼我想問一句,這麼做的目的究竟是為了要哀痛一個生命的逝去,還是僅僅為了博得關注度的手段?」並提出四點對媒體倫理的看法。

隨後,微信公共號「微觀者說」1月3日以授權轉發的形式轉發了一篇題為《媒體人就外灘踩踏事件致復旦學生公開信:別太矯情了》的文章。文章提到,「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發生後,復旦大學部分學生紛紛指責媒體,甚至要求遇難者家屬不要接受採訪,有些讓人匪夷所思。一位廣州媒體人在車上寫了這樣一封致部分復旦學生的公開信,徵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眾平台予以轉發,歡迎討論。」該文章認為:「網路時代人們對個人信息極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當事人主動公開的,並不具有隱私性質。如人人網、微博、QQ空間,推特,只要當事人主動發布,這些信息不僅是對媒體的公開,而且是對每一個能聯上網的人類的公開。在現今這個公開範圍約為60億,其非隱私性也不以當事人生死而變更,媒體引用無礙。」

圓桌討論主持人:
陸曄(以下簡稱L),復旦大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副主任,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

參與者:
謝靜(以下簡稱X),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
趙民(以下簡稱Z),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
葛星(以下簡稱G),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復旦大學新聞學院講師,日本東京大學博士候選人。


主要觀點提示:

在沒有違背法律和媒介職業倫理的前提下,對個人信息的使用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公布和不公布這些信息,對於知情權是否有重大關聯,而知情權必須事關公共利益;第二,為報道對象以及相關的人設身處地想一下。

媒體如果借公眾知情權來滿足大家的情感消費,是市場主義而非專業主義。

不能籠統的說在社交媒體上發表,就視為接受採訪。另一方面,公眾也應提高對社交媒體性質的理解,不要亂髮亂轉。

在新媒體時代,許多界限都已經煙消雲散,甚至專業主義自身。這也是我們不能忽略的。所以,我們著力關注的是新媒體時代的新聞專業主義重構。


討論正文:

L:個人在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媒體可否引用?這個問題指向了新媒體時代對傳統新聞專業主義理念及操作原則和倫理的新挑戰,今天我們的討論就從這兒開始。

G:如果是就兩篇公開信來「就事論事」的話,我贊同「部分復旦學生公開信」的人道主義情懷,但不贊同其中對媒體的一些判斷和指責;同樣,我也贊同那位寫公開信的媒體人對於新聞操守的態度,但是不贊同關於互聯網信息採集的一些觀點。

Z:是否是好的新聞報道與報道是否違背倫理,是兩件事。事件本身有這麼多角度可以報道,如果因為最早有報紙因為遇難者之一是名校學生,再有青春、美貌、漢服倡導者或其他一些容易吸引人注意力的要素,其他媒體就跟著一窩蜂的報道該復旦女生的消息,這肯定是懶惰的、無新意的報道。但並不一定是有悖專業倫理。

X:具體到這件事情上,我覺得未經授權使用照片和私人信息有些不妥,但難說是大問題,或者並非要害。關鍵是這樣的報道有無價值,是否關乎公共價值,是否消費悲情。我們今天的討論顯然不應該就事論事。一方面,公眾對媒介不應該苛責,邁克爾·舒德森那本書《為什麼民主需要不可愛的新聞界?》,很清晰地表達了大眾媒介之於現代社會生活的重要意義;另一方面,媒體人也不能避而不談新聞報道的公共價值,這是無法迴避的——正因為缺乏公共價值,才使得相關報道變成了悲情消費,引發了人們對媒體的不滿。

L:對,媒體報道的公共價值,是判斷一則報道優劣的基本要素。這裡面也必然涉及到災難性報道如何講述遇難者的故事?與此相關的問題是:為什麼媒體關於復旦女生的報道會引起複旦師生的反感?有媒體記者覺得「炒作」、「煽情」都是非常嚴重的指控,而記者報道復旦女生,只是深切的為年輕生命的逝去而惋惜,是人之常情。

G:關於為什麼本次報道會引起複旦師生的反感,我覺得「反感」是正常的,因為我們會覺得這個孩子,不管認識不認識,因為都是復旦人,會有種類似家人的感覺。但是正因為從這一角度來看,媒體和這位同學之間,沒有這種情感,所以也就不覺得需要這一方面的考量。如果只是限定在這個角度來講,我認為雙方的立場不一樣,「反感」自然出現,這是沒辦法的,也是沒必要一定要去試圖消弭的。當然,如果雙方能理性交流,也許能減弱衝突。如果記者確實是因為之前恰好就漢服問題採訪過這位遇難者,深感惋惜,就要報道她,我也覺得是站不住腳的解釋。記者認識這位同學,不代表就一定要寫她。要寫她,不代表就一定要用這種方式來寫。

這裡講一個十幾年前我在廣州實習的時候碰到的故事。廣州有個井蓋被人偷走了,沒有及時補上,結果一個小孩掉下去溺亡了。我所在報紙的一位社會記者去跑的新聞,拍攝了那個小孩屍體被打撈上來的畫面。回來之後部主任想要用那張照片,記者卻跟主任說,他個人決定不要用。問他為什麼,他說,「因為我也有這樣年紀的一個孩子。」換句話說,他在考慮孩子父母看到這個照片的感受。 我們當時也有爭議,說正因為這個照片有衝擊力,可以讓廣大市民感同身受,適當處理後刊登出來也好,但是他還是堅持不用。我經常在課堂上講述這個故事,然後我的結尾都會告訴學生,如果你們問我,換了我會不會用這張照片,我會告訴你們實話,就是很糾結。但是當時那個記者還說了一句話:是我決定不用這張照片的,如果有責任,我來承擔責任。

L:我個人有過三次面對死者的採訪經歷,最終就是用這個簡單判斷來處理的,即,如果是我的家人我會高興嗎?還有一個前提就是:這跟公眾知情權有關嗎?多半答案都是跟知情權無關,只跟報道的情感力量有關。

若遇難者家屬願意接受採訪甚至主動向媒體傾訴則另當別論,這時的考量標準以新聞價值為先。

G:我完全贊同,在沒有違背法律和媒介職業倫理的前提下,就是這兩個問題:第一,公布和不公布這些信息,對於知情權是否有重大關聯;(X:我插一句,我認為知情權還必須事關公共利益。)第二,為報道對象以及相關的人設身處地想一下。還有,關於復旦女生的某則報道提到使用遇難女生的男友在社交媒體上的文章時聯繫不上本人,這一點也需要釐清。確實,媒體在做批評性報道的時候,出於平衡的觀點,會徵求被批評對象的意見,而對方如果不回答,也會說「記者試圖聯繫……但是沒有得到迴音」。但是必須注意,這種情況第一是在批評性報道中常用的,第二是對象一般是政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他們從運營的角度,本來就具有應對媒體的功能,第三涉及的話題是公共事務。但是在本個案中,私人並沒有必須及時回應媒體的義務,尤其是在涉及個人私事和隱私的問題上。

X:一則報道是否專業,既看新聞價值,也看新聞倫理。復旦女孩的消息,從新聞本身來說,並沒有太多價值,但是它符合市場情感消費需求。所以,媒體只不過借公眾知情權來滿足大家的情感消費,是市場主義而非專業主義。

真正專業的,是南方都市報記者郭現中。現場那麼多人,真正留給人們最真實、最可靠資料的,還是職業記者。

G:關於社交媒體上的資料可否被記者使用的問題,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比如說,如果通過這些信息,是不會暴露發言的人的個人身份的,那麼未經本人同意授權而使用,爭議就相對小些。而像遇難者男友在人人網上的發言,肯定是會涉及到他的個人信息以及個人情感披露的,這就必須獲得本人授權。就像我如果在相輝堂前發表個言論,校園報紙說有人在相輝堂前發表言論,說了啥啥啥,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報紙說,「新聞學院的教師葛某某在相輝堂前發表言論」,那麼就應該得到我的授權。除非是我請他們來報道的。

X:不太同意你的觀點,報紙說,「新聞學院的教師葛某某在相輝堂前發表言論」,我覺得也沒有問題,關鍵是你說了什麼。相輝堂和人人網還是有區別,人人網有點像我們在微信朋友圈裡進行討論。

G:其實我的意思也是說如果他們引用我的言論,又說了我的身份,那就必須要授權。相輝堂前發言更像是網上的論壇或者聊天區,人人網應該說是熟人間的聚會,或者我們這裡的討論。

L:那麼,各位認為記者引述社交媒體的內容,是不是應該根據不同社交媒體的類別和性質,區別對待?

X:我個人覺得,社交網站區分意義不太大。比如微信圈,好多東西大家默認就是可以相互轉發的,除非你有授權聲明。

G:我也認為不必對網站進行區分,還是應該按照內容和性質,就是上面我提到的三條。1、是否事關知情權和廣大公眾利益;2、報道對象的性質,要區分公共組織和個人;3、公共話題還是個人信息(隱私,情感,經歷,等等)。

X:知情權和公共利益相關,而不是什麼個人經歷個人情感都要知情。

Z:當事人在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記者是否可以引用?我認為這得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微博/推特類,只要別人願意原則上都能看到的,對實名賬戶的一般內容的引用,應該不算侵犯個人隱私。但以下幾種情況應視為侵權:1、匿名的或沒有很多實名身份信息的賬戶,即使記者可以通過周邊信息推導出賬戶主人身份的,也不應視為是主人願意公開。2、內容涉及賬戶主人以外的同學、朋友、戀人、上司、同事的,就有可能侵權,包括原博主本身就侵權。3、還有就是明顯與報道主題無關的內容。

第二種是微信朋友圈之類的,各種有線下身份作為基礎的社交媒體,在這裡發布的內容,當事人顯然預設是在他認定的範圍內傳播,媒體原則無權公開引用。即使已被其他人轉到公共平台上(朋友圈裡這種人很多),媒體也不應引用。不能因為別人侵權,媒體就可豁免責任。

所以不能籠統的說在社交媒體上發表,就視為是接受採訪。一個題外話,公眾也應提高對社交媒體性質的理解,不要任意亂髮亂轉。

再者,即使是屬於上述並不侵犯隱私的內容,這些社交媒體的內容只能是線索,而不能等同於可以直接正式發表的採訪內容。原貼有可能是在生氣、發怒、發嗲、撒嬌、說謊等任何情形下發的,所以必須核實後才能引用。不過這屬於記者報道的專業能力問題。

G:在那位媒體人士的公開信里提到,「網路時代人們對個人信息極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當事人主動公開的,並不具有隱私性質。」我認為這段話其實是混淆了以下的問題:我同意對你說,但這不代表我同意你發表。

3·11日本大地震的時候,我在日本接待了幾個來報道的中國記者。後來有的文章就把我當時接待時候說的一些話以及當時的言行作為新聞素材了。我看了報道,覺得是不妥的。因為我作為志願者也好,朋友也好,這個時候的身份都不是被採訪者。

X:我覺得可否這樣說,任何主動公開都有具體情境和範圍限制,並非每一次都是針對全世界的60億人比如我在課堂上講話,這是對在場學生的公開,有特定的上下文和針對性,學生未經授權是不能隨意轉發到其他場合。學生未經授權是不能隨意轉發到其他場合。

G:是的。這就是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的區別,以及個人和社會組織的區別。你作為個人,想在你的朋友圈怎麼轉發別人說過的話都可以,但是你作為記者,是否可以在媒體上這樣不加限制未經授權的轉發呢?再進一步說,從新聞的消息來源的角度,記者獲得了某個信息,難道不需要和本人核實么?我覺得不要把社交網站和官方新聞發布會混淆起來。

X:關鍵還是議題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原則。當然,有時候沒有違法,也可能有違人之常情。

Z:倫理問題往往因為個人認知能力、心裡敏感差異有著極大的不同,通常只能找平均的公約數了。不可能有特定的唯一的標準。不違背倫理往往是最低標準,媒體報道還有善意、悲憫等角度需要考慮。

G:我的觀點是,「信息」並不是一個準確的詞語。信息可以分為事實和觀點(包括言論,情感)。經過核實的事實無論在任何語境下使用都是事實,而觀點則是有很強的語境限制的。因此即便是發表在社交網站上的個人信息,如果「去語境化」地使用且不與本人確認,是不妥的。就像趙民說的,有些話可能是在憤怒、撒嬌的情緒下說的,脫離了語境使用,就是有問題的。

X:當然,嚴格意義上說應該如此。但是,一旦公開,傳播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定程度上的去語境化。其實,很多界限本身也是共同建構的,而我們的公眾有沒有這樣的共識呢?文革十年夫妻父子談話都可以告密,國人並未獲得真正的隱私空間,也很難說有明確的邊界共識。

G:是的,確實這個問題涉及到很多社會學、歷史學的討論,如果一些媒體人士對於「信息」這個如此龐大的概念進行這麼簡單的一概而論,實在是欠妥。至於在報道操作中,我一直是主張,如果這種「去語境化」有可能造成對本人或者記者的誤解,那麼應該慎重地考慮報道內容。其實是否有可能造成誤解,記者自己肯定是心知肚明的,沒有那麼難以判斷。

X:最後想補充一點,復旦學生的公開信,既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也是因為媒體的報道而成為直接的利益相關人。媒體採取加標籤的方式,將全體復旦人捲入其中。這個事件關「復旦學生」什麼事兒呢?本來無關,是媒體將其關聯,為了獲得自己傳播效果的最大化。就像林森浩案被標籤化為「復旦投毒案」。媒體不能做得有點過頭了,卻還不許別人說。當然,我也並不覺得因此就可以籠統地責罵「無良媒體」了,這也是簡單地加標籤。

G:我對復旦學生的那個公開信本身也是有些想法的。我倒不是完全站在學生的立場這邊,就像我一開始就說的,這個「衝突」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不過用錯誤的邏輯去批判另一種邏輯,實在不可取,對雙方來說都是這樣。

X:總之,無論媒介還是公眾,都不應該隨意歸類,將媒介和公眾對立起來。我們的討論也如此。

L:記者石扉客的關於馬航370事件報道倫理的文章《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擋記者報道災難現場》(見2014年3月10日騰訊文化)說:「每次有事,學界總是有人第一時間跳出來教訓媒體,說輕了是書生之見,說不好聽就是一種好為人師的過於自負。學界老師們最需要做的,是和業界一起對付信息管制!這才是真正需要你們的勇氣與智識的地方!」學界和業界攜手沒錯,我也贊同這篇文章有關媒介社會功能的基本觀點,但把媒體和學界對立起來就是不當歸類。

X:無論學者還是公眾對於媒體的批評,當然不能一竿子打死。媒體也是千差萬別的,千萬不要隨意貼上「無良媒體」的標籤。其實,在新媒體時代,許多界限都已經煙消雲散,甚至專業主義自身。這也是我們不能忽略的。所以,我們著力關注的是新媒體時代的新聞專業主義重構。

L:立足於媒介的公共價值,災難事故的發生原因和問責,才是報道的重點。

我覺得,引用邁克爾·舒德森的一段話來結束我們今天的討論,是十分貼切的:新聞「擴大了整個社會可以共同思考的內容」,它通過作為「培育民主政治的場所」的公共領域,和「通過新聞得以維持」的「想像的共同體」這兩種方式,「促成了共同的社會世界的日常反思與再建構」。


這方面問題涉及面很廣,我現在沒有答案,但是想起一件事情:

江蘇一局長誤把微博當QQ 與情人調情內容曖昧被圍觀

從新華社這篇報道來看,和新京報的情況有點類似:

  1. 標題里寫「江蘇」和「局長」。
  2. 新聞里刊登的也是當事人發在社交媒體上的私人信息(至少當事人認為是私人的信息)。

有誰(包括那些發表公開信的復旦學子)認為新華社這篇報道跨線了么?

再說一遍,我沒有答案,大家自己思考。


以下僅從文章所反饋的信息,簡單評論一下2篇文章本身。

一,針對復旦學生的信。

1.看到這封信的標題《今夜無眠|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我的第一反應竟然是今年媒體點擊率比較高的一位「人物」,他曾經代表了亞洲向奧巴馬提問咳咳,好吧,我相信大家看到這裡應該明白我說的是誰。作為亞洲民眾一員,我表示我不想問那些問題,我或許只想問:Obama同志,你知道學挖掘機到底哪家強嗎?

修改建議1:給「復旦學生」前面加「一個」或者「某些」。請不要隨便代表任何一個人,這是民主的一部分。這裡用「復旦」2個字請慎而慎之。這年頭,隨便哪個網址引用社評還會加上一句:「本消息不代表XXXXX(請自行腦補新浪,網易,百度等等)的觀點。」 我理想的大學是開闊了眼界而非找到了靠山。

2.「杜同學的私人資料:年齡、生源地、專業、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話語,那麼我想問一句,這麼做的目的究竟是為了要哀痛一個生命的逝去,還是僅僅為了博得關注度的手段?」

這裡我贊成媒體人的說法,首先,如果他自己公開在社交網路上,那麼這算不算得上隱私,我們有待商榷。其次,我看見媒體人信里有提到「如果親人願意講述,媒體理應報道,如果親人拒絕,媒體理應不打擾。事實上,己有報道在與家人溝通後撤回了,並無技術和倫理上的暇疪。」這一點我十分贊成。

那麼再單獨來看這句話,我認為,新聞的目的有且僅應有是傳達信息。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大家都明白,的確是存在如信中所說的情況。但是如果公開年齡、生源地、專業、生平喜好,就算是博得了關注度的話,這個帽子似乎戴著有些大。要知道,在美國新聞里,大家也會經常看見這些起碼的信息,並且會介紹他們的一些生平喜好。

(回國以後上Google麻煩=。=湊合找個,大家湊合看看,)
USC graduate student dies after assau< 3 suspects sought

Los Angeles police are searching for three suspects who fatally assaulted a 24-year-old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graduate student Thursday.

Authorities found the body of Xinran Ji, a Chinese electric engineering student, on the fourth floor of the City Park apartments in the 1200 block of W. 30th Street at 7:11 a.m.


以上為節選,黑色是我自己給加粗的,年齡,Chinese也算是生源地吧,來自中國,專業EE。
類似喜好的還有很多,參考去年boston 馬拉松事件,也有中國學生受害者,報道也不差。

同為留學生的我,並不認為這是對中國學生的侮辱,相反我認為他們在如實傳達信息,在告訴我們失去了怎樣的一個人,起碼我個人看完以後對馬拉松那女生還是很惋惜的。

修改建議2:當你的角度不同的時候,也許看見的問題就不一樣了。所以,我並不認為公布這些信息就是「具有偏向性的,個性化的報道。」

3.「一個可愛的生命已逝去,為什麼還要用再一次的傷害來刺痛她親人的心?……更是將她親人的傷疤血淋淋的揭露在了眾人的面前」


高考作文里的形容詞請同學們在高考後就忘了吧。

這個時候已經上升到道德綁架了,就沒什麼修改的意思了。退一萬步,如果你覺得新聞不夠客觀,太煽情,那麼請你自己不要先做這樣的人。

如果媒體真做了什麼對不起的事情,用了過分的話,請明確找出來,截圖發鏈接發傳送門,我一定第一個站出來支持你們。但是如果僅僅靠高考式煽情進行綁架,沒有實際的例子,抱歉,我就想幫你也沒法下手。

修改建議3:請刪除。


4.「我們拒接泄露私人信息來博取更多人的關注和同情」


修改建議4:換成惋惜或者遺憾的時候,你會不會覺得也許大家的想法沒有那麼差勁?


起碼對於我個人而言,我是覺得可惜,不管是這位本可以有著大好時光的學生還是其他人,都很惋惜,可是我去不了現場,我只能用文字表達我的遺憾,並且呼籲有關部門真的能夠重視起來並且在未來改進。


復旦依然是我非常欣賞的學校,以上僅出於我對復旦的希望,謝謝。


二,媒體人的信。

基本上同意信中所寫,所以我就不點評了(好吧,其實是想睡覺了=。=)

最後,由於我看的針對復旦這個學生的新聞報道不是特別多,並且我也肯定做不到都一個一個看。但是從我目前看到的一些來說,的確是有煽情的部分,如媒體人信中所提的那對情侶,的確有博眼球之嫌。但是如果就將此上升到道德層面,並且甚至回之以同樣煽情的方式,我就覺得過了。


再再補充一點,不大喜歡題目問的支持哪一方,站隊本身就是一件奇怪的事。而且復旦的想法談不上反不反對。

再補充一點,其實體諒寫復旦這封信的人的想法,因為他們對媒體不信任,不過,請不要惡性循環下去。


該文章原載於「復旦易班」微信公號,原標題是《【呼籲】少點傷痛,多點尊重》,在被複旦大學校友會微信號轉載後,標題被改為《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把原標題偷換為「公開信」,硬傷暴露無遺。復旦學生公開信是什麼概念?取得復旦學生同意了嗎?有復旦學生署名嗎?作為「代表」復旦學生的公開信,卻只是把別人的文章搬運過來,雖然註明獲得授權了,但仍然是一種很愚蠢的做法,被業界噴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另外此文的三觀不正也無需贅述了,新京報對於上海踩踏事件有系列報道,想必此文作者是根本沒有讀過的,否則不會武斷地認為新京報只是抓住復旦學生這樣一個人而忽視了其他35位遇難者。有答案認為新京報沒法合理解釋為什麼專門就杜同學寫特稿,我覺得不需要解釋,因為她的身份是迅速得到確認的,而且是復旦官方的確認。糾結什麼特稿不特稿沒有任何意義,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還原事件,這就是實實在在的新聞專業主義。該文作者僅憑一時激憤,就來教別人怎麼做新聞,實在貽笑大方。
但是反過來,有不具名的廣州媒體人的回應同樣是令人遺憾。一開頭就寫「復旦部分學生紛紛指責媒體」,實際上稍微了解下來龍去脈就可以知道這樣一篇文章根本不代表所謂復旦學生的聲音,同時這種匿名公開信是極度缺乏誠意的做法,只能理解為純粹的攻訐而非理性討論。


如果媒體具備報道所有事實的勇氣,就可以擁有利用所有信息的自由。
反之亦然。


轉載自網路,我是搬運工。
詭異的爭論
討論有兩個前提:一個是知道自己在和誰討論,一個是知道雙方在討論什麼。這本來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但弔詭的是在這次復旦學生和媒體人的公開信的對話之中,這兩個前提好像都被忽視了,變成了一場與假想敵的針鋒相對和一場自說自話的輿論熱潮。
第一,從公開信里讀出來,好像是一邊代表了復旦學生,一邊代表了媒體人,個體綁架了群體,看起來陣勢浩大,實際上雙方都面目模糊,爭了半天都不知道在和誰爭。雖然我們這個國家有被代表的悠久傳統,但既然大家都默認按照新媒體時代那套「人人可以胡說八道」的遊戲規則來玩,個人就不應該躲在群體標籤背後放冷箭。

第二,和MH370之後對於家屬報道的爭議如出一轍,一邊強調遇難者的隱私權,一邊強調媒體的報道權,合理的報道權大戰合理的隱私權,最後兩邊各說各話,最後的爭論變成了「你這樣不對!」「你矯情!」「你才矯情!」這樣的小學生作文。隱私權,報道權,這個合法合理,這個也合法也合理,任意挑一個出來論證合法合理都可以做到自圓其說。個人的隱私受到法律保護,而報道權歸根到底源於公眾的知情權,也是無可指摘,所以那位媒體人開頭說的沒有什麼問題,這是一個在具體新聞報道中的技術(我更願意稱其為「操作」)問題——具體來說就是媒體為何報道、報道什麼、怎樣報道的問題。


為何報道?

為什麼是杜宜駿?現在特稿越來越廉價,更何況《新京報》的那篇人物特寫也沒有什麼出彩之處,他非要寫也沒有錯處。但是《新京報》沒有給出足夠的理由讓讀者信服,給杜宜駿專門撰寫特稿是否對外灘踩踏事件的真相還原和未來預防有所助益?她是踩踏事件的導火索嗎?她是踩踏事件中第一個死亡的受害者嗎?踩踏的悲劇因為她的死亡而停止了嗎?

這些從新京報的報道里都看不出來,杜宜駿只是36位受害者中的普通一個。如果僅僅因為她在踩踏事件中遇害就為她撰寫專門的人物特寫,那麼所有36位受害者都應該有這一待遇。

所以又回到第一個問題,《新京報》為什麼要選擇杜宜駿?從他們的標題《復旦20歲「才女」外灘踩踏事故中遇難》就可以得窺。因為她的名校背景和她男朋友在社交平台上的發言,這很顯然是煽情的而且能吸引讀者關注的。這裡的問題是,煽情、吸引讀者關注的是不是新聞的應有之義?

報道權來源於公眾的知情權,外灘踩踏事故屬於公共事件,了解這次事故具體是什麼情況,是什麼原因,這些都是是公眾的知情權,自然媒體也有這個報道權。

然而在這場討論之中,「知情權」、「報道權」與「知情慾望」、「報道慾望」之間的區別被不理智的爭論模糊了。災難報道的意義在於防止悲劇再次發生,因而事件的核心在於明白「為什麼」,這次事故的發生有哪幾個方面的原因,誰應該對此負責。


報道什麼?怎樣報道?

不僅僅是這次,在歷次災難報道中一些媒體都喜歡對災難中的生離死別、人性閃光,或者死者生前的音容笑貌進行刻畫,記者也因此會將目光聚焦於死者親屬、朋友、以及死者生前在社交媒體上的資料與動態。

談到這樣報道的理由時,擁護者往往會說:「在這樣的報道中,死亡不再是冰冷的數字,而是變成了一個個可以感知的、鮮活的個體,這種鮮活生命的逝去所帶來的震撼是那些冰冷的數字無法達到的。也正是這種震撼推動著我們去反思災難,倒逼事件的問責。」

所以,再問我們是否要採訪親歷者、報道遇難者?當然要。但是,在我們看來,其主要作用不是為了「人性的光輝」。

還原現場,展示悲慘固然可以震撼觀者的感官,我們也從不否認還原現場的重要性,但是它的重要就在於通過了解這件事情「是什麼樣」,來推動「為什麼會這樣」,進而達到倒逼問責、防止事件再次發生的結果。因而,如果「展現悲慘」壓過了「還原現場」,「還原現場」壓過了「追問原因」,那麼無疑是一種喧賓奪主。

《新京報》的另一篇報道《踩踏人流,沖走了他與未婚妻的永久》雖然前一部分還是煽情,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還原事實,且後一部分已經踏出了問責的第一步。在《新京報》的基礎上,再去追問應急預案、現場安保、城市規劃等一系列政府管理問題,還有善後賠償和問責問題,再去探討大型群體活動該不該辦,如果要辦應當怎麼辦,踩踏事件中的自救和應對。這才是媒體的責任。

我們可以看財新的報道,在專題的「現場還原」部分,《外灘踩踏前曾有孔明燈落入人群》《此秀非彼秀 外灘緣何不封路》《上海警方否認踩踏事發處無警員說法》三篇報道中對於現場的描述都是從不同方面,指向對於事件原因的追問;而在綜合性的特寫《那些在外灘倒下的生命》中,也是摒棄了個人的敘述角度,而選擇綜合更多的信源,儘可能完整地梳理事故的全貌,對於遇難者及家屬都匿名處理。專題最顯著的位置是事故的最新進展,輔以現場地形、相關歷史事件的反思回顧,官方反應與相關評論。不得不說財新在這次的報道中表現得最為專業。


「技術」問題

《媒體人就外灘踩踏事件致復旦學生公開信》還有一個核心論點是,親人對這篇報道擁有最大意見權重,所以復旦學生無權為同學發聲,這邏輯實在是有些耍流氓了。復旦的公開信抨擊的是那些已經發出的報道和傳播報道的媒體,公布死者照片,連打碼都懶得打,還暴露大量個人信息,是違背最基本的新聞倫理的,這種新聞倫理並不以親人的意見為轉移。至於可能造成的「二次傷害」,是在媒體違背基本新聞倫理的行為發生後,復旦學生對媒體進一步行為的擔憂。這就像你打我一頓,我下次見到你怕了,然後你說「有啥可怕的,真是太矯情了」。

最後回過頭來談一談它的另一個論點,媒體人認為社交媒體上的資料是個人自願公開的,因而不具有隱私的屬性,這顯然站不住腳。個人「在社交媒體上填寫個人信息,公開發布自己的動態」和「允許大眾媒體報道自己在社交媒體上的個人信息和動態」是兩件事情,普通個人的社交媒體與大眾媒體的傳播範圍完全不在一個級別,舉個例子,你可能會在朋友面前說我討厭咸豆腐腦,但是你就一定願意對著鏡頭說我討厭咸豆腐腦嗎?

就像我們耳熟能詳的「人肉搜索」,也是將個體散布在茫茫網海中的信息搜集起來,用碎片化的信息拼湊出一幅較為完整的圖像。但這種拼湊到底是為了還原真相,還是網路暴力,恐怕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單純談媒體是否有權利公布個人社交網路上的信息內容,在新聞倫理學還沒有一個定論,而那位面目模糊的媒體人,卻將之作為一個貌似不證自明的定理來表述。

而這篇文章最讓我們不舒服的一點是,男子漢大丈夫行走江湖,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如果你怕被人騷擾用個假名也行,何必用不清不楚的「媒體人」來指代那個充滿表達欲和攻擊性的自己?


利益相關:遇難復旦學生的同學
我們只是怕了。
很久以前的一個知乎答案里曾經提到,復旦學生對自己學校的認同感有多深。
「一群無憂無慮的小土狗憑著氣味就能認出彼此」是絕佳的比喻。
我們只是想過好我們的象牙塔生活,好好讀書,好好享受青春的尾巴。
但是自從投毒案以來學校就一直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我見過有網民留言說復旦培養的都是「毒瘤」,要「有朝一日刀在手,殺盡天下復旦狗」,說這裡的學生是非不分,妄圖用輿情綁架司法,居然上書為投毒者求不判死刑,見過有人說這裡的人都是垃圾。包括這次悲劇,事件剛出來就有人質疑為何只突出報道我校學生,是不是因為是名校所以命貴。記者剛開始的報道絕對是過於偏頗她的名校身份,不然不會有網民和我們學生一樣對此感到不適和質疑的。
如果你去搜一搜,看見這些,你會震驚又心驚肉跳。真的不是誇張,如果你身處其中,如果你也跟我一樣剛剛結束高中單純的生活進入一個你嚮往已久的大學卻看到這些暴戾的非理性噴子的話,你真的很難淡定。
於是我們怕了。
有什麼風吹草動都隨時立起爪牙。
我們知道復旦在承擔起榮譽稱讚的時候也要承擔詆毀與指責。但是,真的,這是一個治學的地方,請還給我們一片清凈。
你們這些說復旦學生矯情的記者,你們的感受跟我們與遇難同學曾經朝夕相處的人的感受是不一樣的。她的父母來寢室為她收拾遺物,進寢室大門的剎那那種壓抑的氣場,無法言說的沉痛。輔導員悄悄的召集班會,全班哭得泣不成聲。那個12.31晚上還碰見的人就這樣再也回不來了啊。我們二十年的生命沒有經歷過多少生死離別,頭一遭,懵了。我們不希望記者在報紙上塑造一個泛泛的她,如何才女,如何愛漢服,男朋友如何深情悔恨。對我們來說那些都不對。
復旦學生與媒體的爭論點,我不是學新聞的說不了什麼。但是新聞是報道給活著的人的,除了要尊重已經去的人,難道不應該考慮對有所波及的人的影響嗎?真像你們說的跟我們沒有關係的話,你們何必要強調她的學校?不要說學校里認識遇難者的人,即便不認識,也會因為是一個學校的多出幾分惋惜。所以怎麼會沒有關係?
作為一個普通學子,只是希望媒體還校園治學的平靜。


剛剛在微信的推送上看到了雙方的公開信。藉此處發表下個人的觀點。

在這場論戰中,我是支持復旦學生一方的。
復旦學生在公開信中表述清晰,有理有據,向媒體發問,指責其在追求新聞效果的過程中沒有尊重死者和家人隱私。

而媒體的回應並不讓人滿意。
1.這位媒體人在文初引用黃仁宇先生的文字指責復旦學生對媒體的批評是「泛道德化」。我認為這個指責是不恰當的。復旦學生的信中指責媒體沒有遵從新聞工作者的《準則》,並沒有開始泛道德化敘事。或許對死者緬懷的文字有過度渲染之嫌,但並沒有通過道德來指責媒體。他們對媒體的指責限於:偏向性的報道;報道噱頭吸引眼球;不尊重死難者隱私;對死難者家屬的傷害。媒體人回應的第一個論斷就是不合適的。

2.媒體人聲稱:「網路時代人們對個人信息極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當事人主動公開的,並不具有隱私性質……只要當事人主動發布,這些信息不僅是對媒體的公開,而且是對每一個能聯上網的人類的公開。」
對這句話我持有很嚴重的質疑。個人發佈於社交網路的個人信息都真的不屬於隱私了嗎?媒體可以無限制使用這些信息作為報道內容而不需要考慮報道者隱私惡劣嗎?
如果答案為「是」,這將會是極為恐怖的。任何人,無論有心無心發布在網路上的私人信息,如果可以被媒體如此無節制的利用,將是對個人的極不尊重,併產生無法預計的危害。

3.媒體人在報道中也承認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其實這就是復旦學生在公開信中強調的。你們搜集報道死難者發布在社交平台上的信息需要與家屬溝通而不是煽情和噱頭的過度報道;你們在報道死難者信息時需要提前徵得家屬意見而不是事後撤回處理。媒體人聲稱撤回的過程「無技術和倫理上的暇疪」,但這個主觀性的論斷恰恰顯示了媒體在報道中對當事人角色的忽視。

綜上,我認為復旦學生對媒體人的指責儘管有矯情之嫌,但是正當的,對新聞媒體的操守是很好的挑戰。而媒體人的回應並沒有很好的理解公開信的內容,僅僅是試圖自圓其說來掩飾過錯。
其實復旦學生的公開信也僅僅是一個提示,它只在提示媒體人:公眾對媒體對個人的無限制報道並不是零容忍,媒體也不要通過無底線的過度報道吸引公眾眼球。公眾不喜歡且反對這一點,你又何必試圖自圓其說挑釁我們的接受能力呢?


黃山事件的時候媒體痛批複旦學生冷漠不講人情
踩踏事件曝光受害者私人信息媒體痛批複旦學生矯情
呵呵


身處上海的大學生,有不少復旦好友,看了兩篇文章,是的,發這封公開信的復旦學生太矯情了。

復旦女孩的遇難讓復旦人希望媒體不去報道她的故事,還質問為何先報道她,是否由蓄意煽情的因素。答案很簡單,因為她的名字和身份是第一個得以披露的,至於這是為什麼我不太清楚,但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與新京報最早出來的特稿只差一天,對於紙媒來說,這個頻率很正常的。隨後出來的幾篇特稿,同樣有所謂的奪人眼球新聞點。
外灘踩踏事件最小遇難者母親:別冰凍我兒子 採訪了最小的遇難者母親
外灘踩踏事件現場:准夫妻被擠散 陰陽兩隔 陰陽兩隔的夫妻
福建小伙外灘踩踏中遇難 系村裡唯一名牌大學生--生活頻道--中青在線 貧困村莊唯一的一名大學生
特稿接二連三的推出,復旦為什麼抱怨只針對復旦學生?

再看徵用社交網路的信息 這是遇難女孩的人人主頁 我與她沒有好友關係 但她未設置隱私保護 也就是說 她這份資料是對所有聯通了互聯網的人公開的,在這種情況下,媒體採取上面的信息需要核實,但絕對是允許的。同理,還有微博。當然,朋友圈不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說公布在社交網路上的資料都可以公布,或都不可以公布。
人人網,中國領先的實名制SNS社交網路。加入人人網,找到老同學,結識新朋友。

另外,這件事關復旦學生什麼事呢,當然可以說,有資格對媒體說不的只有她的家人,如果她的家人不希望接受採訪,絕對有資格拒絕媒體,如果願意,沒有任何人有資格阻攔。目前,我沒有看到她的家人對媒體的報道有所微詞,如果有,請拿出來。

凡事可從技術上加以解決的事,不必先冠以道德的爭論。中國古時,人們重道德敘事,而不從技術上加以解決,是很多悲劇的根源。

原文第一段引用了這段話,不能同意更多。
攻之以道德,從人格上搞臭對方,學不會就事論事,真是我們的傳統美德。


新聞自由(廣義地說,即言論自由)是個很弔詭的東西,你不可能既提倡新聞自由又不許媒體寫這個不許媒體寫那個。這有一個應然和實然的區分:媒體應不應該迎合市場、消費悲情、煽動民意?當然不應該。但媒體能不能這樣做?我認為,只要法律不明文禁止,媒體就可以。

這就好像我們不要廣電把電視劇砍成大頭貼,就得忍受《白衣校花大長腿》或者《小時代》這種爛片(oops,好像會拉仇恨呢)。無憑無據地要求媒體不許這樣不許那樣,跟你們笑話的那些要求電視台禁播動漫因為「小孩子看了根本把持不住」,有什麼區別?

十分贊同 @王大鵬 的答案,如果要規範媒體操作,新聞立法搞起,隱私法搞起。明確給出新聞工作者一個框架,這裡是公民的隱私權,你不能碰,那裡你造成了怎樣的民事傷害,要怎樣賠償。在這個框架內的一切,怎樣報道就是媒體的事了。其實這也是媒體人的那封公開回復所指明的途徑,別忙著談操守,先踏踏實實把操作釐清了再說。

這件事本應是一個大好契機,在公共空間對於新聞自由的限度進行公開理性的對話和討論,既能為立法者提供更多的視角,也能啟發公眾對於新聞和自身權利的反思。復旦的學子們第一輪出招有所不足,還可以收集更多信息提出更好的論證來把討論推向深入啊,這是好事情。但是能否在這一次辯論中把所有問題都釐清,把劣質的市場主義的新聞都篩走?當然不可能。我反而覺得,我們現在的問題不是壞新聞太多。反而是太少了!不用說美國如何歐洲怎樣,就看香港,亂七八糟的媒體真是太多了,有逢中必噴的蘋果,也有莫名其妙的大紀元,還有"這樣舔屁溝我很激動"(sorry不由得就想起南都的這句了,自己已笑噴)的大公報。更別提各色各樣的社會媒體了。聲音多了,人們慢慢地也就學會了篩選和思考。

一步到位地要求道德正確,那是教科書做的事情。


知道為什麼抨擊媒體嗎?發生重大事故不是先調查地理位置分析不合理布局之類的根本問題,而是想方設法牽扯上復旦的名號,不過是想博關注,搶頭條,對我們來說不過是新聞報道上的去世36人,但對親友來講,那是活生生的人。尊重他人的一生,閉上嘴,不說風涼話很難嗎?還有,其實有些懷疑題主是何用心。。。


首先,媒體報道復旦女生的遇難無可非議,但對死難者刻意的報道和過度的解讀,應當停歇

其次,復旦學子的答覆,直問媒體,有理有據,社會應該還清靜於校園

讓我們向事故中不幸的罹難者致默哀,為他們的家人祈福。

暗號君特別策劃的微信首款多媒體文字遊戲。
謹以此紀念事故中的罹難者,也望生者謹記教訓,加強安全意識。

暗號君公眾號:魔都暗號
微信號:Moduanhao

小夥伴們也可以掃描二維碼關注,讓我們群策群力,也許下一次悲劇就不再發生。


我只想說,因為是復旦的就各種說啊說啊。當時新聞彈窗直接寫了死亡者包括一名復旦學生,名校了不起啊,別人死了連個名都不說。人的生命是一樣寶貴的啊,


一切以父母知情並同意為先。 不支持所謂公開信也不支持媒體。 如果媒體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報道,顯然媒體是有錯的。 但是關於消費遇難者,不報道的時候,人們說媒體冷漠,不關心生命,報道的時候,人們說媒體在消費遇難者。 如果媒體徵得過同意,那我覺得報道無可厚非。 樓上怕了的同學的心情可以是被體諒的,平均」半年上一次新聞」是我們對我旦的無奈的調侃,但是,並不用怕的啊。怕什麼呢,怕有朝一日走在街上會因為那些「殺盡復旦狗」的人捅你么?這幾率不會比正常遇到搶劫大。怕我旦聲譽被破壞?其一,有同學在事故中遇難於聲譽何損;其二,又何須在意那些邏輯不通只是泄私憤的人呢?我旦的聲譽不需要,也顯然不是通過他們來實現的。 —— 一家之言。 利益相關:復旦同學


我覺得俺國人民有一個優點,就是能夠在沒有絲毫專業常識專業背景的情況下理直氣壯義正詞嚴大言不慚地批評一個專業人士的做法。
可能這些個發公開信的「部分復旦學生」,沒聽說過一種新聞類型叫做災難新聞,也不知道一種稿件類型叫做新聞特寫吧。
摘幾段獲得2011年獲得普利策獎的特寫(feature writing)文章段落,看看獲獎記者能把人物和事件的細節深挖到什麼程度。

Riotous waves pummel José Arias. In the frantic scramble to abandon ship, he zipped his survival suit only to his throat and now the freezing Atlantic is seeping in, stealing his body』s heat.
The cold hammers him, a fist inside his head.
Seesawing across the ocean, he cannot tell east from west, up from down. At the top of a wave the night sky spins open, then slides away. Buckets of stars spill into the sea.
"Sálvame, por favor. Sálvame."
Save me. Please save me, he prays to Our Lady of Guadalupe.
In the chilly, early morning hours of March 24, 2009, 57-year-old José Arias fights for his life, floating in the water 66 miles from Cape May. The nearest lights are from another fishing vessel, which does not see him, anchored less than a half-mile away. A little farther out, a mammoth container ship steams toward Philadelphia.
On the morning of Wednesday, March 18, 2009, a week before the Lady Mary disappeared, José Arias lingered on the dock of Cold Spring Fish Supply in Cape May. Arias, like most commercial fishermen, lived frugally. He shared a spartan one-bedroom apartment in Wildwood with another fisherman and used a bicycle to get around town. A trip to the area known as the Elephant Trunk, the richest scallop grounds on the East Coast, meant he and the other six men aboard the Lady Mary might pocket $10,000 to $15,000 each — more for the captain — for a week to 10 days at sea.

Pointing the boat east, Bobo picked up his cell phone and called Stacy Greene, his 39-year-old girlfriend and the mother of two of his three biological children.
A teller at Crest Savings Bank in Wildwood, Stacy couldn』t answer, but she knew Bobo would leave a slew of messages.
"Babe, we』re leaving. We』re pulling away from the dock," he said after Stacy』s voice-mail message played.
A few minutes later, according to phone records, he called again. The boat had probably cleared the lighthouse by then. Soon it would be out of range.
"Babe, got the outriggers out. See you when I get back, okay?"

文章很長,原文鏈接在此(http://www.pulitzer.org/works/2011-Feature-Writing)。
多說一句,只報道死傷數就批評冷冰冰沒有人情味,挖掘人物故事還原人情味又說侵犯隱私,俺國讀者還真是讓人為難呢。
哦對了,從社交網站上找到的公開信息居然會侵犯隱私,公開信作者真是萌萌噠。


轉移話題,逃避自己的責任


利益相關:我是記者

排名第一的沒有回答一個關鍵問題:媒體到底是不是在炒作,消費復旦大學女生遇難這個話題。一個【媒體侵犯公民隱私】的大帽子就扣下來了,然後說:「

復旦人貴為中國之天之驕子,完全有能力推動中國起草並確立一部《中國隱私法》。

努力吧。全中國人民都指望著你們呢!!!把事情鬧得越大越好。」

沒有證據就推定有罪,事實上先報道復旦女生是新聞時效的問題,第二天其它遇難者的身份也被報道了。排名靠前的答案有有具體的原文。此外,復旦新聞系大把的畢業生都在東方和澎湃里,復旦有什麼風吹草動,這些校友自然都很快知曉。

———————————————————————

引用媒體回複復旦大學的公開信

媒體回應:

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發生後,復旦大學部分學生致公開信指責媒體,甚至要求遇難者家屬不要接受採訪,有些讓人匪夷所思。(點擊左下閱讀原文可查看公開信)一位廣州媒體人在車上寫了這樣一封致部分復旦學生的公開信,徵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眾平台予以轉發,歡迎討論。

致部分復旦學生的公開信:

黃仁宇先生在《萬曆十五年》中寫道,凡事可從技術上加以解決的事,不必先冠以道德的爭論。中國古時,人們重道德敘事,而不從技術上加以解決,是很多悲劇的根源。


今日上海踩踏事件,同學們指責媒體,通篇皆為泛道德化指責,忽略操作而直奔操守,實在令人遺憾。

對一篇新聞報道,我們首先應明白,媒體可以報道什麼。

網路時代人們對個人信息極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當事人主動公開的,並不具有隱私性質。如人人網、微博、QQ空間,推特,只要當事人主動發布,這些信息不僅是對媒體的公開,而且是對每一個能聯上網的人類的公開。在現今這個公開範圍約為60億,其非隱私性也不以當事人生死而變更,媒體引用無礙。


還有一部分個人信息並非當事人主動公開,但由於我們各自的社會活動必然產生信息交換,同樣不具有隱私屬性。比如我就讀一個班級,這一信息必然為學校、班級和同學所獲知,為信息交換的雙方所共享,只要我的同學們願意,也即受訪者合意,媒體完全可以採用。而是否應該透露這些信息,選擇權在受訪者而非媒體。

現在我們回過頭看相關報道,媒體引用信息無不來自當事人的公開信息,以及受訪者的正式採訪。記者即沒有攻破死者的郵箱,也沒有偷聽死者親友的電話,何錯之有?


我們己討論了媒體可以報道什麼,有邏輯的同學這時已經想到了,媒體可以報道,並不代表應該報道,或者必須報道。誠然,操作之後,還是離不開操守。

然而誰來決定應不應該報道是個複雜的問題,這裡不展開討論,只說一個粗淺的結論:媒體報道應追求公共價值最大化,在不涉及公共價值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上海踩踏事件對死者的報道,公共價值何在,這個問題可以另在討論。重點是,對這篇報道擁有最大意見權重的,是死者的親人。

在事件發生後,網上有貼子勸告媒體不要採訪家人,以及親友不要接受採訪,名為「二次傷害」。這裡要告訴大家,請不要妖魔化採訪,採訪並不造成「二次傷害」,不正確的採訪才造成「二次傷害」。如果你們願意傾聽我們的故事,很多時候,是親人主動向我們傾訴,他們希望遇難者被記住,而不僅僅是一場事故中的數字。

如果親人願意講述,媒體理應報道,如果親人拒絕,媒體理應不打擾。事實上,己有報道在與家人溝通後撤回了,並無技術和倫理上的暇疪。...

那麼問題就來了,這個事件中關「復旦學生」什麼事兒呢?「復旦學生」既沒有證明記者操守有問題,也無權替死者親人做決定,以此為主語發出的公開信,只能用一句話形容:你們可真是太矯情了。

—————————————————

以上 第一名答案是在消費其它人的感情,和不入流的媒體乾的事也沒什麼區別。不要變成你討厭的那種人。


類似《匹諾曹》的經典橋段,用一個爆點去歪曲通往真想的道路……現在的媒體人,真真是成了魯迅輩「用筆杆子戰鬥的勇士」


如果以後每次類似煤礦爆炸透水之類的事故遇難者的名字都能一一列出,才是這個社會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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