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脈夾層被誤診為胸部拉傷、骨折,最終導致死亡,醫院、醫生是否有責任?並且死亡證明上面誤寫死於車禍?

家人上午在家做俯卧撐突感胸背撕裂疼,倒地,叫救護車送醫院。在醫院檢查了一天,還去看了骨科,最終診斷為肌肉拉傷,一整天家人胸背持續撕裂疼痛,大出汗,上吐下瀉,醫生說是併發症,只吃了止疼葯。晚上10點多,家人突然死亡,身體迅速變黑。進搶救室,大約40分鐘後心腦科醫生才趕到,最後宣布心臟衰竭 主動脈夾層破裂。之後,家裡人多次跑醫院要病歷證明,死亡證明,醫院以資料整理中為由不給。2天後終於拿到相關文件,上面竟然寫死於車禍,並且還有主治醫生的簽字。文件不讓拿走,我家裡人用手機拍了照片留了證據。
請問這種情況,醫院是否存在誤診導致病人死亡,醫院是否負有責任?其主治醫生是否有過失?家裡人準備起訴該醫院,需要什麼相關證據?勝算有多大?謝謝。(本人未在現場 相關信息都是聽家裡人轉述 或有偏差。 望得到些建議 若有其他信息或注意要點需要列入考慮的望告知 謝謝 )


1、首先,先問下有沒有屍檢,如果未超過7天,患者屍體也冰凍完好,請立即申請屍檢。屍檢可以向醫院提出,或者醫院不同意、拖延時間的情況下可找醫調委等促進屍檢。屍檢是第三方臨床病理鑒定機構做出的死因分析,你可放心。

2、其次,應該立即封存全部病歷材料和複印客觀材料。如院方有不配合的,可請求醫調委等的幫助。

3、再者,分析下醫院的過錯。第一,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輔助判斷:醫院在急診入院後進行相關檢查否?做醫學影像學檢查否?得出肌肉拉傷的依據是什麼?對患者的注意義務盡到了嗎?醫院的搶救到位及時否?第二,醫生確診每個病症確實需要必要的輔助檢查,輔助檢查也是需要時間的。所以,在短時間內檢查報告未出無法協助診斷,因病情發展過快需搶救,若搶救及時到位,那麼醫生的誤診或者延誤診治跟患者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會減輕。

4、分析醫院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只有通過專業的司法鑒定確認醫院的過錯才能按照過錯比例給醫院定責任。而患者的死因分析即屍檢結果是做出過錯鑒定的前提,若無屍檢,在這麼短時間內發生了死亡結果的,很難有鑒定機構能做出不被推翻的鑒定意見。而我也無法給你分析過錯程度。

5、關於主治醫生的過失,患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後,無需專門針對某個醫生進行攻擊,醫生的職務行為是由醫院對外承擔責任的,發生糾紛後患方除了積極收集證據外,應該積極與醫院進行協商談判或者起訴至法院。

6、最後,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私信或評論。


別在網上問了,找個律師不好嗎?


應做屍檢以明確死因。如果確是誤診,耽誤主動脈夾層的治療,醫院肯定有責任。但醫院承擔的責任比例可能不大,理由是主動脈夾層是極兇險的疾病,即使及時作出診斷也不一定能搶救成功,所以疾病本身的難治性會佔死亡原因中較大的比例。
醫生+律師=醫療律師賴劍徽


肯定存在問題,不明原因的胸痛,未按胸痛指南排除心血管系統疾病,典型的誤診。但是診斷和病人死亡之間不存在明顯因果關係。這麼說吧,就算診斷清楚,這麼嚴重的主動脈夾層也是死定了,所以最後應該定不成醫療事故的,但是賠償肯定有。舉個不恰當例子說明這個問題吧,假如前面有個路口,左邊有炸彈,右邊沒有,醫生只有讓你向左或向右的權力,然後讓病人走了左邊,然後「boom」一下,病人炸死了,這個叫醫生的責任,因為這件事本來可以避免的,但是醫生弄錯了,而且醫生弄錯和病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這就叫醫療事故;但是如果這個炸彈綁在病人身上,醫生依舊只有讓患者向左向右的權力和能力,然後無論患者走哪邊都是死定了,那這個患者的死亡和醫生的選擇之間就沒有必然聯繫,這就夠不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就是醫生有過錯,第二個就是過錯和後果之間存在聯繫。那麼夠不成醫療事故為什麼還要賠錢呢,因為這麼嚴重的主動脈夾層,雖然幾乎100%死亡,但如果你診斷明確了,患者及家屬至少還有拼一把的機會,而誤診剝奪了這個機會。


主動脈夾層病變因為病情兇險、死亡率高、即便誤診,醫方的責任程度也不會很高,因此,醫方一般都會將類似患者死亡診斷為主動脈夾層病變。因此這類醫療糾紛患方取勝很困難。我們代理的一例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一確診夾層動脈瘤患者死亡的案件,經鑒定醫方承擔同等責任程度,獲賠償近60萬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賠償已執行到位。如果需要具體了解該面功案例,請聯繫我們


難道沒有胸腹部CT檢查么?


建議請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屍檢確定死因,封存病歷並進入醫療事故處理流程,醫務處有一套程序的。


車禍是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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