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與一夫一妻制是否有可比性?
計劃生育限制了人類的生育權利,那麼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是否限制了人類自由求偶的權利呢?這兩者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呢?能否從其中一個是否合理而推導出另一個正常的合理性呢?此問題主請從法律或者社會學上的理論邏輯去討論。
計劃生育和一夫一妻沒有可比性。
一夫一妻,並不完全是法律強制規定的,而是由於人類文明長期演進中自然形成的,是一種自發秩序。因為一夫一妻是最穩定的家庭制度,對養育後代、提升個體的抗風險能力有最大的好處。封建社會的一夫多妻制度,只是有錢人的個案,一夫一妻仍然是佔大多數的。法律只是進一步固化和肯定了人類的這一文明成果。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法律對婚姻制度的規範,的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人們的私權,但這種侵犯是輕微的,但對社會穩定的益處是巨大的。
首先,絕大部分的現代文明國家,都有離婚條款。即雖然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度,但你有離婚的自由。
其次,法律並沒有禁止男女二人不經過婚姻登記而在一起生活。因此,你可以不進行婚姻登記而進行同居,這樣的情況在歐洲多見。我們國家,雙方不進行婚姻登記在一起生活也是可能的(當然,如果生育子女的話,由於非婚生子女視為計劃外出生子女,也要交社會撫養費才能登記戶口)。目前我們國家,進行婚姻登記,是大家主動的選擇,除了因為子女的戶口問題,還因為如果發生離婚的話,有過婚姻登記在財產分配方面就可以更有法律保障。
再次,在我們國家,也沒有通姦罪,即你去找小三,並不違法。目前我們國家有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人,已經實現了事實上的一夫多妻。雖然我們國家刑法上有重婚罪,但其構成要件要求是嚴格的,一般要求與他人重複登記結婚,重複舉辦婚禮等等,在實踐中,極少有人因為單純的出軌而受按照重婚罪受到懲處。
最後,我要強調的是,即婚姻登記制度是民事制度,即你不登記,法律也不會懲處,重婚罪是屬於刑事犯罪,但任何刑事法律的實施,都有嚴格的程序,需由法院判決,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對人權的侵犯。
現在我們再來看計劃生育制度。
首先,嚴格的計劃生育制度是政府利用公權力自上而下強行實施的,並不是社會的自發秩序。也就是說,人類社會,從古到今,並沒有實施計劃生育的經驗,而我們進行「大膽嘗試」其實是不負責任的一種表現,即幾個手握權柄的人,將數億計的生命視為試驗材料,如果造成惡果,其巨大損失是無可挽回的。
其次,計劃生育對人身權力的侵犯是非常嚴重的,而所獲則極小。計劃生育是強制的,沒有「自願」參與這種說法。而且,計劃生育伴隨著強制墮胎,強制絕育、沒強制徵收財產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屢有產婦因強制墮胎而死亡,也有誤給未婚女青年進行絕育手術的案例,至於因繳納不起社會撫養費而自殺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而計劃生育所取得的好處,在目前來講,是有爭論的,是不確定的,甚至可能是有害而無益的。
再次,長期以來,我們並沒有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如何實行,並沒有受到法律的監督,完全是憑藉手握公權力的人隨意為之,何人該墮胎、何人該繳納罰款,既無法可依,也無程序可循。
即便2001年我們通過了計劃生育法,但實際上,我們的計劃生育也沒有走上法治的軌道。
從法律的執行上來看,對計劃生育的懲罰權不但不歸於法院,反而由法律規定,屬於政府機關。實際上,我們通過法律,將屬於法律的權力交給了政府,從此,因計劃生育而被罰款的草民,就不可能對政府的行為進行上訴。這是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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