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房東在公開場合表示不願意把房子租給某個族群,他會承擔怎樣的後果?
這個題真的不是為了斯特林而開的嗎?
2001年「911事件」後的某一天,一位FBI探員警告說有幾位「穆斯林租客」可能是聯邦調查局的通緝犯。於是斯特林以此為借口,將整棟大樓的非裔和西班牙全都趕了出去,大樓的名字從「威爾希爾大廈」變成了「韓裔世界大廈」。
2002年時,韓裔世界大廈的保安經理雷蒙德-漢森曾在門外聽到了斯特林在房間里的講話,「公寓里那些黑人們滿身臭味,骯髒無比。那些墨西哥人遊手好閒,吃喝玩樂,屋子裡煙霧繚繞。我討厭他們!」這些話漢森都在法庭上說過,斯特林也全都承認了,他說:「我知道不應該歧視他們,但這是我的房產,我有權利這樣做。」
斯特林把房屋只租給韓裔,對其他族裔的求租者都以 「沒有空房」為由加以拒絕。2003年,斯特林房地產公司被19名非洲與拉丁族裔集體控訴,2005年11月,法官判決斯特林家族支付原告500萬美元律師費,並必須將房子出租給韓裔以外的族裔。
06年8月的,斯特林再次因公開拒絕租房給西班牙裔、黑人以及有孩子的家庭而遭到起訴,這次起訴他的是美國司法部。2009年11月,斯特林同意付出273萬美元解除了這一指控。
至於後來發生了什麼,大家也都看到了。
但是否只要表達歧視,就一定會受到起訴呢?這不是政治正確上升到了變態的高度嗎?
非也,斯特林被起訴,關鍵是租房這個敏感問題上,有聯邦《公平租屋法則》(FAIR HOUSING AND FAIR LENDING LAWS)。
《公平房屋法則》的基本精神是賦予所有人有選擇自己居所的自由,而不能受到宗教、種族、膚色、國籍、殘障、性別與年齡等方面的歧視。
《公平房屋法則》是十分偏利房客的,若房東在招租的廣告詞中,若寫了「只租給廣東人」、「拒絕有小孩夫婦」、「不租黑人」等具有歧視性詞語或口頭上說這些字眼,將被房客起訴。若房東具有國籍、宗教偏見,說「你的父母是從哪個國家來的?」、「哦,你怎麼信伊斯蘭教?」,這同樣也是犯法的!
如果房東確實對房客或申請租房人存有歧視,申請人或租客一年內可向人權局,房屋局投訴,二年內可向聯邦法庭提出民事訴訟,法庭認定房東有罪時,法庭會作出下列判決:
1、向租借人或房客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失。
2、租房給受歧視的租借人或房客。
3、房東向聯邦與地方政府交納罰款,首次違法的房東最高罰一萬美元,在七年之內若第三次違法,罰金最高達五萬美元。
所以你看,後果就是。
其一,你要上法庭,丟臉掏錢。
其二,儘管人們不能立刻把你送上法庭,但是人們會恨你,準備隨時揪你的小辮子,按理說私下錄音被公開這種事情很難立刻定性,私下談話被錄音,其實也是美國的一條紅線。
但因為世界恨你,所以他們管不了那麼多,你一旦跌了一個跟頭,立刻被踏上一萬隻腳。
會。。。受到大家的譴責。。。然後不了了之。。。?
micro-aggression還有像這樣公開場合表示歧視的言論好像都沒帶來什麼嚴重的後果(除了這次的Donald Sterling)。可以參考Geno『 Steaks的例子Geno"s_Steaks ,老闆公開說點餐只能說英語,當時各方譴責還上了新聞結果現在還不是該怎麼樣怎麼樣,我同學剛去了說牌子又換了一個新的,現在更加變本加厲。
不過如果很嚴重就一定會觸犯條款,比如sterling的新聞里說:
Mr. Sterling paid $2.76 million to settle a housing-discrimination suit brought by the Justice Department on behalf of African-Americans, Latinos and families with children.
不然題主你查查housing-discrimination?
不過我覺得法規是法規,雖然嚴格意義上講會違背,但是一般只要不是很嚴重,大家都會走和解不是起訴的路線,考慮到舉證、勝敗訴、金錢投入和個人名譽之類的。
之前我遇到和房東的一個問題就諮詢了一個美國的律師(非常非常有經驗,還好是朋友不然諮詢費我一定出不起),他幫我分析了半天的結果就是,雖然嚴格意義上說房東沒有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但是現實情況而言起訴他對我沒多大好處,還不如協商下算了。。。。
看了上面的回答,我終於明白美國的GDP增長率為什麼跟不上世界平均水平!
我已經知道,A類人大多會把房子搞得烏煙瘴氣,為保護自己的房子(也就是金錢)我不願再租房給A類人。
但不行,因為這犯法!---這是惡法,公然侵犯私有財產!
我已經知道,B類人大多不會準時交房租,於是,我不願再租房給B類人。
但不行,因為這犯法!---這是惡法,公然侵犯私有財產!
這房子還算是我的嗎?
結論:這樣的國家GDP增長率跟得上世界平均水平才怪!跟不上是太正常了。
PS:有人會說:GDP增長跟不上世界平均水平算什麼,人家要的是公平。我數學說不上好,但我知道,一個國家GDP增長跟不上世界平均水平,長此以往,會變成發展中國家!
澳洲:我們這裡大把的房東都寫著,只招女生。。。。。。
言論自由,無後果(非公眾人物)
沒有在美帝生活過,以下是從維基扒下來的:
米國言×論×自×由的例外是指對保障-言-論-與表達-自-由-的
米國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米國第一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但這不代表你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說任何你想說的話),為米國最高×法×院所認可。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創立的,並分別針對不同形式的-言-論與表達。-yan-lun-zi-you-在米國-是一項-xian-法權利,而這些例外使之受到了某種程度上的限制。
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基於其傳播影響(communicative impact)而言的,其中有一些受到完全限制,另一些則受部分限制。諸如煽動、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淫×穢、兒童色情、冒犯性言論、恐嚇、他人-言-論-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商業廣告則只受到部分保護,這意味著×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
除上述限制之外,當-政-府-作為僱主、教育者、資助者(subidizer)與表意者(speaker),以及廣播電視、律師、軍事、監-獄-或移民的管理者時,也會對-言-論-進行限制。
挑釁字眼與冒犯性言論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希爾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論×不受保護。
根據-最-高-法-院×的定義,挑釁字眼是那些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同時這些言-論「由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
此外,這些-言-論-還必須是「直接針對聽者」的,因為只有這樣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
除挑釁字眼外,那些有意或無意地造成對方嚴重的情感傷害的-言-論-也不受保護。
但這一原則只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1988年的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v. Falwell)中,最×高×法×院便指出對於「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的諷刺是完全受到保障的。
這樣的政×治諷刺×言×論歷史上就一直受到保護。
涉及冒犯×性×言×論的一個知名案例是1989年的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該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得克薩斯州禁止焚燒米國國×旗的法×律×違×憲。
可見房東的這種宣稱也許屬於「挑釁字眼與冒×犯×性×言×論」,如果屬於,也要判定是否是「直接針對聽者」的『直接的人身侮辱』。
感謝@梓泉 敘述的那個案子,我想知道的是,在這一案件中
斯特林 說的話是否屬於
「挑釁字眼與冒犯性言論」 ?還是其他×法×律?
一家之言,個人推斷。如果我說的不對,請大家指教或者來咬我。我會很感激~么么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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