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醫院誤診為癌症的患者可以告醫院嗎?

我奶奶於今年年前被一醫院診斷為肺癌,我們沒敢和老人家說,大家都有了心理負擔。吃了一陣子的葯,住了院,後來又說不是癌症,現在老人家還能下地幹活!
我們能起訴那醫院誤診么?


回答之前,先說一個我曾經的門診病人。是一個不規則陰道流血的病人來看病,在詢問過病史的之後,我讓她去做一個小便的妊娠試驗。她突然就發火了,你這個醫生什麼意思?我已經告訴過你了,我都40歲了,上環都上了10年了,還怎麼可能懷孕!你這不是亂作檢查嗎!我告訴她,從年齡和避孕方式來看,懷孕的可能性確實不大,但並非絕對的不可能,而如果萬一懷孕了,而且又是宮外孕的話,宮外孕包塊破裂是會很快要命的,我必須得把這種可能性排除掉。後來,病人去做了妊娠試驗,證實確實是懷孕,後來的檢查證實確實是宮外孕,然後去住院治療了。

看了這個小例子,是不是感覺我都有點神醫的味道了?其實一點兒都不神,這事也一點都不特別。看過女子懷孕有可能會完全察覺不到么?這個答案你就知道,每個人對於懷孕的敏感性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對於每個育齡期不規則陰道流血的病人,醫生都會常規排查一下宮外孕。而我看的病人中,真正命中的,其實也沒有幾個,而更多的,是做完妊娠試驗後發現確實沒有懷孕。但是,不管你的命中率是多少,這個排查都是很有必要的,它體現了一個醫生診斷的原則:在診斷時,需要優先考慮排除預後不良和對健康有顯著影響、可致死致殘的疾病。
這個原則屬於一種排除性的診斷,「優先考慮排除」不是說不考慮,而是優先考慮,把這種疾病作為待排疾病的第一序列。就像是賭博的時候,你要先評估對手是否存在某種情況(比如說出老千),在這種情況下你可能會輸的傾家蕩產,所以,你必須先把這種情況排除掉。
優先考慮的排除診斷,我們不關心它的發病率,只關心結局,只要結局足夠糟糕,我們就應該把它放在待排疾病的第一序列。3%的發病率算低了吧,低於5%可以看做小概率,但是,如果你一年看10000個病人呢?(這個數目並不大,中國醫生肯定不止這個數)那麼你可能就會遇到300個這種病的病人,300個什麼概念?大約每天碰上一個,這概率可不低啊!之所以我們不考慮發病率,即使再低也不能掉以輕心,就是因為,你永遠不知道這個小概率事件發生在什麼時間,發生在哪個病人身上,所以就只好把接診的每一個病人,都當作那個可能的小概率去排查,只因為如果一旦你漏掉這個病人,結局你承擔不起!

而這個原則被應用最多的,可能就是在惡性腫瘤的診斷中了。我在癌症的前兆有哪些?里提到一些癌症早期的危險信號,這些信號都是對醫生的提醒,如果在就診的病人中發現存在這些問題了,你應該提高警惕,首先排除相關的惡性疾病。比如乳房上有個包塊,按照發病率來看,可能性最大的應該是纖維瘤,但是你應該想到先排除一下乳腺癌。比如有病人反覆飯後噁心嘔吐,可能就是一個消化不良,但是你應該想到先排除一下胃癌。排除的方法,就是詢問相應癥狀,做針對性的體格檢查,和相應輔助檢查,為排除診斷尋找證據。
當然,這裡的尋找證據可能只是做一個很簡單檢查就可以排查,比如開頭提到的做一個妊娠試驗,只要是陰性了,那麼我就可以認為排除了。但是,還有些時候,排查起來並不是那麼容易,可能需要下很大功夫。

和題主一樣,我的三叔曾經被懷疑肺癌,他的情況更糟,肺部有個陰影結節,經過各種檢查,越查感覺越像,唯一不能支持的,是沒有拿到活檢的依據。但是,活檢提示惡性,可以肯定惡性;活檢沒有查到,就一定可以排除嗎?萬一是沒取到呢?畢竟其他的臨床表現都高度懷疑了啊!於是家裡人經過反覆考慮,最後還是決定,開刀,切除帶有病灶的一葉肺。手術做完,最終的病理結果顯示——不是癌症!面對這麼一個結果,作為病人和家屬,我們做何感想呢?至少我的三叔和三嬸是有一種劫後餘生的慶幸,而且從此我的三叔成功戒煙。
可是,再仔細想想,不是那麼回事兒。我三叔確實是劫後餘生了,但是,他的這個「劫」根本就是醫生帶來的啊!因為,他本來就沒有那個癌症啊!是醫生髮現了他肺部的包塊,做了各種檢查,給他本人和家人帶來了沉重的心理負擔,然後,我三叔還不得不接受了一次開胸手術,來完成了這個「劫」最後的高潮部分。最後,你告訴我,恭喜你,你沒有癌症。恭喜你妹啊,我本來就沒有癌症啊,不開刀也沒有癌症啊,但是心理壓力也承受了,手術也做了,你讓我喜從何來?

醫生,經過了種種折騰,讓病人承受了種種痛苦之後,卻只是告訴了他這麼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喜訊」——你沒病!
是的,「病人」其實沒病,是醫生有病——作為一個賭徒,輸不起的病。為了排除可能的最差結果,醫生會想盡各種方法,用盡渾身解數,只為確確實實證明「你沒病」。這就是「優先排除」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你在病歷上可以看到很多的「××癌待排」或者「××癌?」這樣的診斷,而這一原則必然帶來臨床上的相對高誤診率。這個誤診沒什麼好遮掩的,你考慮他是這個病,按照這個病來做診斷試驗甚至給出一定治療,結果發現不是這個病,那就是誤診了。這在臨床上是很正常的事兒。在醫生看來,這只是一個排除診斷,而病人則會背上巨大的心理負擔。比如像我三叔這種情況,絕非個例。我的一位前輩醫生,也是因為懷疑肺部惡性腫瘤,也是接受了一次胸部手術,最終結果也是證實病變良性。而這次經歷,讓我的這位前輩有一種經歷過生死的感覺,從而對人生觀也產生了影響。這麼一個看似簡單的原則,在醫生的診斷書上就是個簡簡單單的「待排」或者更簡單的「?」,但是在病人那,就可能是各種各樣的檢查甚至是手術。
是的,這是一個看上去缺乏人性的原則,但是它有「賭性」。
要知道,醫生的判斷就是一場賭博,根據這個原則而誤診了,賭錯了,這是個小輸,即使病人經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承受了手術的痛苦,在醫生看來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為都還有挽回的餘地;但是,如果沒有按照這個原則,最後漏診了,或者延誤了治療時機,對於那個病人來說,他可能就輸掉了全部,這是讓醫生自己都無法寬恕的失誤。是的,像對於我三叔或者我的那位前輩這樣的病人,手術做好了,才發現原來他們沒有病,是醫生錯了;但是,醫生不會總是犯錯,一旦手術之後證實確實是癌症,那麼能夠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和漏診之後讓疾病進一步進展相比,病人的結局是天壤之別。就像我開頭提到的那個宮外孕病人,在我經過了多次誤診之後,真的有這麼一個病人,沒有因為醫生的遺漏而出現包塊破裂大出血要了性命,雖然對於被誤診的病人來說,確實給他們帶來了一些麻煩,而對於這個病人,你就挽救了她的全部。

至於題主問的能不能起訴醫院,根據執業醫師法,如果要界定醫生的醫療行為存在差錯,需要至少三點,醫生存在主觀疏忽,病人產生了相對嚴重的後果,醫生的疏忽和病人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題主說的誤診,病人沒有產生什麼嚴重後果,關鍵的是醫生在考慮診斷過程中是完全按照原則來的,不存在疏忽,所以不構成差錯。


常人眼中的「誤診」與法律上的「誤診」是兩個概念。在一般人眼中的誤診,是從上帝的角度來看的,只要醫生所作的判斷與實際不相符合,不論何種原因,就是誤診。而法律上的誤診,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有關的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或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行為。

誤診的「誤」,不一定是醫務人員的「誤」,有可能是整個醫學的「誤」。人類的醫療科技、醫護水平是一個有限的、不斷發展中的科學,人類的醫療還不能達到包治百病的水平。在今天的醫療水平上是這個病,過幾天新技術出來了又是另一個病。這種「誤」的責任不應該歸結到醫生的頭上。而且人的身體狀況也是處在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中,不同人具有的不同體質、不同病情、病症的不同階段、不同生理特徵,往往會導致在現有的醫療水平上,窮盡所有的檢測方法都無法檢測出病情。一個活生生的人,醫生也不可能為了確定病情,要開刀以親眼看看,那個活生生的人也不可能同意。因此,有些醫療錯誤在法律上的允許的,否則沒有人敢去當醫生。

醫生跟法官不一樣,法官只需要依據現有法律作出判決,新法律出來了跟舊判決衝突的,不算誤判。而醫生治病救人,新的醫學研究出來了否定了前面的診斷或治療,在常人眼裡這就算誤診誤治。這種是不能怪罪到醫生頭上的。

因此,不能說誤診了醫生就絕對要賠償,要看醫生在此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或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你應該到有關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之後才能得出結論。

另外,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都是以「造成損害」為條件的,如果沒有造成什麼損害,就算醫生有過錯,我想最多也就是退個挂號費、診療費、藥費什麼的。


大家都在爭論醫生能不能誤診的問題,但是我想提出另外一種可能:這不是醫院的誤診,是你的誤解。

為什麼?癌症的診斷,必須在有病理診斷後才能下100%肯定的結論。沒有病理,醫生是不敢診斷為癌症的。但是一旦有了病理,就板上釘釘是癌症了,不存在誤診一說。

我想可能是這樣的情況:你奶奶有了某種癥狀(比如咳嗽、咳痰等),去醫院做了CT,發現一個佔位,考慮癌症可能性大。於是醫生告訴你們,你奶奶可能是肺癌。也許這時你們把它理解成「大夫下了明確診斷,就是癌症」了。其實並非如此,這時的診斷只是影像學診斷,只是一個參考。癌症的診斷最終還是要靠病理。

然後大夫讓你們住院,進一步檢查,以明確到底是什麼病。

然後做了可能是支氣管鏡檢查,或者是肺穿刺活檢,病理診斷出來了,不是癌症。

這時診斷明確了,的確不是癌症。

在這個過程中,醫生的診斷和治療是沒有錯誤的,但是患者誤解了,以為醫生一開始診斷為癌症,後來又推翻診斷,所以認為是誤診。這其實是誤解。這種情況其實也非常多,患者和家屬經常認為是誤診了,然後十分不滿。其實並不是這樣。

請樓主出示你奶奶住院的病歷,一看便知。


首先支持@荊外的觀點,在他的回答中已經把最可能的就醫過程進行了分析,不再羅嗦了。
然後發牢騷。
以下僅代表個人觀點,如帶來了某些人的不適,請繞過,不必用評論來發動論戰;
因為沒有做過具體的調查,我也不能提供詳盡的數據,有要求詳實資料的也請繞過;
就現階段而言,大多數的醫療糾紛並沒有真正去關注醫療問題。以醫療糾紛中,患者損傷最嚴重的可能由於醫療原因導致死亡的情況為例:如果焦點在於醫學,那麼以天朝的人口,每年在醫院中死亡的人數,每年由於這些死亡人群導致的醫療糾紛數為基礎的話,我朝的屍檢率應該是世界第一的,但事實是在我工作的7年時間中,從無一例死亡病例提出屍檢請求,包括可能或確實發生醫療糾紛的病例,也許我所面臨的是很個別的情況,如有異議,請繞過。由於只有通過屍檢才能從解剖學和病理學以及其他方面發現現階段醫療水平下最確切的死亡原因,從而推斷在正個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所以從屍檢率的低下及可推斷在這個過程中,確切的死亡原因並不是爭論的焦點。(請不要用所謂國人習慣來否定屍檢的可操作性,既然可以用30攝氏度氣溫下停靈於病房的形式來抗爭的話,那麼我想專業的醫學解剖一定比氣溫,腸道細菌,飛蟲等對遺體的損傷要小得多。)
既然爭論的最關鍵原因可能不是具體的死因,那麼我就不得不懷著惡意去揣測經濟因素在其中所佔的比重了。誠然我是會同情那些確實困苦的人們,但是因病致貧至困現實的始作俑者卻一定不是醫生這個群體,請開火前調整準星的參數。
最後我承認無良醫生的存在,對此不作更多的評論,承認既是我的態度。


這時候不是應該高興奶奶沒得癌症嘛?


首先,從你的描述上來看,你奶奶肺部的病變並未進行活檢,也就是說沒有病理,沒有病理診斷的前提下,是不存在「診斷癌症」和「不是癌症」的說法,建議定期複查胸部CT,如果病變有增大,建議至胸外科專科門診


這學期剛剛學完健康經濟學。我非常不帶感情色彩的說兩句。
我認為能不能告取決於這僅僅是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原諒我不知準確的中文翻譯)還是疏忽性不良事件(negligent adverse event).
不良事件的定義大致是由於醫院醫療管理運行上面的原因,造成患者延長住院時間或是出院時的健康恢復情況低於沒有不良事件發生的水平。
而疏忽性不良事件,是在不良事件的基礎上,由於醫療人員的失誤或疏忽造成的。而如何判斷失誤,就是與行業平均水平比。
因此,如果被誤診是因為醫療人員的疏忽造成的,譬如說由於馬虎忽略了常規會檢查的項目或是由於無知誤讀了指標,那麼你是可以告他們的。但是如果這個誤診,與醫療人員的疏忽無知無關,而是由於病情診斷的複雜性或是測試的誤差幾率引發的,那我想你是不能告他們的。因為同行業的醫療人員很可能也會給你這樣錯誤的解讀。
另外我想說的是,很多人會把醫療診斷正確當作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醫療診斷是由各種測試組成的,但只要是測試,就存在兩種誤差的可能性。
Type I error: 在醫療診斷這個領域,就是指本來有疾病測試結果卻顯示為無疾病。
Type II error: 指本來無疾病卻顯示為有疾病。
這兩種誤差對於任何測試來講都是可能存在的,只不過現代科技的發展是要努力降低這兩種可能性。
那我們想一想,如果讓我們來設計醫療測試或是進行診斷的話,我們是不是寧願Type II也不要Type I?因為對於醫護人員和醫院來講,把一個病人過度治療或是診斷為更為嚴重的病遠比把一個癌症病人診斷為感冒最後造成患者死亡的代價要小的多。這也就是為什麼對於很多國家來講,高昂的醫療支出都源於過度治療。
因此,對於醫院或是國家來講,他們需要想想如何提高水平,降低誤差可能性。但是對於病人或是病人家屬來講,面對向癌症這樣的診斷,也不要完全依賴一次診斷的結果,要多方求證。
題主,奶奶沒有得癌症是件多麼高興的事情啊。不過你也要吸取教訓,另外看看到底是不是醫護人員的技術過錯吧。


本人剛出院不久,對於病人之間的話題旁聽了一些,頗有些感受。大家談論得最多的,就是醫生會要求病人做很多檢查,而不像N年前的醫生那麼高明,很容易就能判斷你這麼什麼毛病。其實這裡面問題很大,比如N年前檢測手段單一,醫生其實無過多手段全面掌握病人的病情。此外,雖然你可能因高血壓住院,但你可能伴隨有脂肪肝導致肝功能不好,那麼用藥也會不一樣。只是非常遺憾,病人並不關心這些問題,在醫患關係(應該是患者與醫療體系的關係,但現實卻成了患者與醫生關係緊張)未得緩解,醫療資源得不到釋放的前提下,這些問題基本上無解。


就是現在這網路知識爆炸的時代,大家都懂少少卻以為自己知道全部了要求所謂的維權了,並且還有想鑽孔從中撈一筆的人存在,才導致現今醫患關係緊張的。當然還有媒體鼓吹作用。


Every system has type I and type II error. 可惜並且可悲的是,有些人永遠沒法理解這一點…


前面已經有律師回答了:一、醫療損害責任的要素:1、醫療過錯的存在(通常是醫院醫生違反診療規範等);2、患者損害後果的存在(題主奶奶起碼是多花費了醫藥費);3、醫療過錯和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二、誤診不必然就存在醫療過錯;
三、訴訟是可以的,上述三個要素俱全,訴訟才有價值。

對於題主來說,損害後果可衡量的不多。起訴花費的時間精力與所得相比實在不多。一般情況下還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才有可能得到賠付。鑒定就要交錢,要時間和精力。即便有醫療過錯,造成的後果也不嚴重,僅僅是精神損失。誤診,不一定是過錯。
人是最複雜的生物,如果什麼病醫生都能診斷,不會錯,就不會有人死亡了。人和上帝還有很大的差距。
建議您可以先找醫院的投訴處理部門,一、讓醫院知道這個案例,如果醫院嚴謹,醫院分析原因可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這樣投訴的意義重大。二、醫院投訴處理部門會反饋給您相關的結果,是否存在過失,儘管醫院一般不會主動承認過失,但是從他們和您及家屬的接觸,如果醫院確實有過失,一般情況下會給予適當的賠付。如果他們的態度非常強硬,認為沒有過失,估計你即使是到法院,也不會有什麼賠償;三、您還可以通過當地的醫療調解部門反映情況,這個是相對公正的第三方機構。


如果醫院的解釋不能讓患方滿意,可以告,甚至某種角度講支持告。因為這樣比醫鬧要文明理智。
但另一方面也請尊重判決的結果。


當然能起訴了 這是你的權利
至於能不能贏 我想之前諸位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
誤診的定義大約是「醫生的判斷和實際情況不符」
但是到醫院提供的是「醫療服務」,而非「疾病痊癒」或者「正確診斷」
在現有的醫療條件下,醫生只能保證在醫療過程中盡自己所能。至於結果,和你保證結果的,比如「100%有效」的,主要見於縣市級電視台的晚間廣告。
所以,我認為只要醫療過程中沒有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不認為院方需要承擔責任。


之前各方專業前輩講的都挺好,我也就來湊個熱鬧。。
一方面,確診癌症是要有很要很嚴謹的科學態度,這可不是感冒中暑呀,我身邊的同事們做的倒挺好的,特別是這毛病,需要經過一系列檢查,再持懷疑態度,最後才能確診的。
另外,如果是是我親人,瞧病的醫院不是很權威的話,我還是會進一步去上級醫院診治的。
最後,被誤診要看治療對身體傷害大小,及時尋求醫院補救是關鍵,至於要不要告可以跟醫院的醫患溝通中心交涉過再做打算,畢竟打官司耗時耗財還費心思!
作為醫務工作者,還是不願見到的吧,忘三思!


我記得神醫xxx片頭或者片尾說過它是虛構的吧


好像在知乎無理由站在醫生一邊已經變成政治正確了?各種理論說的都很好,但我永遠記得,有個醫生對我說你沒有任何毛病,我一直相信他直到吐血為止,還有個醫生誤診了我妻子的眼病,她視網膜上永遠留了個傷口。大家盡可以搬出各種理論來說明醫生誤診是正常的甚至是正確的,但這沒有任何用處,所有工作都有可能失誤,這沒問題,但失誤了要認,而不是牙一咬頂過去,這不是一個正常人的做法。


題主一家一定屬於那種房子漲了喜大普奔 房子跌了大鬧售樓處那種家庭


居然不應該是喜大普奔么,要是我的話估計完全沒興緻去起訴什麼的了,只會感謝老天。


覺得知乎的法律板塊太不像法律了。
首先,你要明白什麼是法律,法律是什麼,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
所以,訴權是掌握在你的手裡的,你完全可以去起訴,沒有任何問題。
而接下來,你應當考慮的,是起訴什麼,你又有哪些證據支持證明你的觀點------這就涉及到我提的第二點,重事實。這個事實不是你們通俗理解的事實,應該是指能夠被有力證據證明的事實。否則,你的一切都只是主觀臆斷。
最後,至於怎麼判,那是法官的事。

對於事件本身,你覺得醫院誤診,你有證據么?還有關於診斷,本來就是一個主觀性較強的事(在我看來跟法官判案一樣),並且在現代醫學認知領域,尚有許多待挖掘待發現,從來沒有包治百病的葯,也沒有包醫百病的醫生,在醫生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條例的情況下,給病情做出了一個結論,應當被認定為合理的職務行為 。除非你有強有力的相反證據推翻。


這件具體的事情我不評論。我只是想說,大多數情況下的所謂「誤診」,並不是醫學意義上的誤診,更多的是「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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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還有一個問題非常不理解,煩請樓主交待清楚:對於癌症的診斷,影像只能作為參考,診斷只能通過活檢。那麼請問樓主,第一家醫院是憑什麼告訴你們是肺癌?如果不是活檢,頂多跟你說「疑似肺癌」;如果是活檢,那就不可能被更改診斷。請樓主交待清楚當時第一家醫院說的是「肺癌」,還是「疑似肺癌?」,若是後者的診斷樓主覺得是「誤診」,那我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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