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公開表示種族歧視是否觸犯法律?

比如,如果ladygaga在微博上表示「我討厭黑人,他們很臟」。這是言論自由,還是觸犯了法律? 道德譴責是一定的,我想知道從法律上,是否可以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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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Fred Phelps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d_Phelps),他是Westboro浸信會(http://en.wikipedia.org/wiki/Westboro_Baptist_Church)的創始人,是一個因仇恨言論(hate speech)而知名的公眾人物。

看看他公開發表過的一些言論吧:

  • 仇視澳大利亞人:God hates Australia, ..., We at Westboro Baptist Church are rejoicing, we are praying that the dear Lord would burn many more Australians alive!
  • 仇視瑞典人:Thank God for the tsunami, and thank God that two thousand dead Swedes are fertilizing the ground over there ... You filthy Swedes. You filthy Swedes!
  • 仇視加拿大人:Our church has had a lot of bad dealings with those demon-possessed Canadians! A big Canadian flag flies at our church upside-down, the international symbol of distress. We fly it day and night, to educate and warn people about the fagi-nazi regime just to the north of us.
  • 仇視同性戀者:This evil nation has smeared fag feces blended with dyke-- fag semen and dyke feces on the Bible!
  • 仇視911死難者:There were five thousand or ten thousand killed and, counting all those passengers in those airplanes, it"s very likely that every last single one of them was a fag or dyke or a fag enabler, and that the minute he died, he split hell wide open, ...
  • 仇視猶太人:...And God has smitten Jews with a certain unique madness ... Jews, thus perverted, out of all proportion to their numbers energize the militant sodomite agenda... Jews are the real Nazis.
  • 仇視天主教徒:1.07 billion members of that monstrous machine called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Every last one of them going to hell.
  • 仇視伊斯蘭教徒:So what if our guys flushed copies of the Quran down the toilet? We hope they did. They probably did; We hope they flush more. Mohammed was a demon-possessed whoremonger and pedophile who contrived a 300-page work of Satanic fiction: The Quran! Like America"s own whoremonger and pedophile wangled his own hokey Book of Mormon!
  • 仇視遇難的美國士兵:God hates fags! God hates America! Thank God for dead soldiers! You"re going to hell!

就是這樣一個人,不僅沒有法律可以制裁,到現在還天天發表著類似的言論。事實上,2006年因為在一位美國遇難士兵的葬禮上舉著「Thank God for dead soldiers」等牌子示威,他曾被告上法庭。這起案件最終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以8:1作出判決,支持了Fred Phelps,而判決的依據便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不過需要指出一點,大法官們支持Phelps的主要原因是認為他是在進行公共抗議,涉及的是公共議題,而並沒有攻擊死者個人。如果是單純的針對個人的惡意攻擊言論,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關於這起案件的詳情,可參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Snyder_v._Phelps 。


就業歧視是民事侵權行為,可以判罰款和補償,司法實踐中要求有權力的一方負主要舉證責任,你只要證明自己符合公開的考核標準,僱主負責解釋為什麼不要你。

言論可做呈堂證供,這導致僱主,領導,學術領袖們謹言慎行。但是沒有權力的人就沒有政治正確的義務了,工程師可以排擠女同事,盡量拒絕合作,老師和父母可以傳播不利於女生成長的偏見。假如你對黑人、穆斯林、拉美裔沒有升降任免打分的權力,你也可以罵他們智商低,品德惡劣,人種有先天缺陷,對方也只能回罵,只要你們不說暴力威脅的話,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簡單的說,很多情況下公開表示種族歧視不是違法的,由於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大部分言論只要沒有對他人造成了特殊損害就不算違法。

公開表示反對同性戀和種族歧視等言論甚至成為一些團體致富的途徑。前面的 @stevenliuyi 答案提到的Westboro Baptist Church就是這種的團體。

Westboro Baptist Church(以下簡稱WBC)是一個家庭教會,和其他浸會教沒有關係。主要成員是Fred Phelps和他的子女們,很多成員都是律師。這個組織每年的開支約$200,000 到 $300,000,而且不接受外界捐款,大部分收入來源是靠法律訴訟以及內部捐贈。

90年代, WBC多次起訴 The city of Topeka,被賠償金額總計操過$200,000,訴訟原因是the city of Topeka阻擾他們的示威活動(或者沒有提供相應的保護)。
1995 年, WBC 狀告Kansas』 Funeral Picketing Act違反第一修正案,獲得超過$100,000的賠償
2006年 WBC在海軍失敗Matthew Snyder的葬禮上示威,最早WBC被判賠償500百萬美元,上訴後WBC 贏得官司獲賠$16,510。
2007, 他們起訴The city of Bellevue, 最後被賠償$17,000。

他們的策略就是挑釁你, 「快來打我啊!」 你一動手就上當了。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So, to answer your question,
Theoretically, no.
Realistically, maybe. Depends on how the public distorts these words into other forms of crimes.


並沒有。

但美國葉良辰們有一百種辦法讓你混不下去。


在加拿大會,叫hate crime


不會觸犯。詳情請看


所謂「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你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但前提是不對他人造成傷害。

一般來說,法庭是基於這個大的基本原則做判斷的。如果能證明你這個言論有明顯惡意,比如「我要是當總統一定殺死全部黑鬼」這樣的言論,是要判刑的;但比如「我討厭黑人」這種對他人不造成傷害的言論,是不追究的。不過,如果是政府官員、政府工作人員,是不能公開發表此類言論的,很可能造成辭職等嚴重後果。

另一方面,公共媒體在「言論自由」上受限更多,在報道、宣傳時,任何媒體都需要避免任何有可能引起「宗族歧視」懷疑的言論,一旦觸線不僅會有法律責任,也會受到人民大眾的強烈抨擊,很多脫口秀主持人都曾因為不當言論道歉。新聞報道在形容有色人種犯罪時,應該盡量只局限於對情形的描述,而不做任何關於種族的推論或評價,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一名黑人男子,目前警方已經掌握其行蹤」這樣。


是這樣的。在美國,由於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你可以隨便說任何歧視性的話語。但是,如果你是一名私有企業或者是組織的僱員,你有可能因為你的言論而被解僱(參見去年快船隊老闆唐納德斯特林被迫下台事件,因為nba是一個私有的組織)
至於如果你在國有的組織上班,你的言論自由就可以大幅度放寬,這個情況比較複雜。我從前研究過,不過忘記了。

給你舉一個例子吧,有一個美國人特別仇視猶太人,他在一個村莊里天天拿個納粹的旗子喊:「 希特勒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把那些猶太人殺光!」
結果這個人被告上了法庭。有一個律師為他辯護,律師是這麼說的:「 我特別憎恨這種人,但我不是為他辯護,我是在保護我們的第一修正案。」
結果這個人被判無罪吧似乎。


美國的言論自由保證了每個公民的話語權,一般說說是不要緊的。
有例如下:
洛杉磯時報報道,美國巡迴法院19日推翻了對一名曾呼籲暗殺奧巴馬的男子的有罪判決。該男子2008年曾呼籲暗殺正參選總統的奧巴馬,當時法院判其有罪。男子事後辯稱自己當時喝醉了。巡迴法院就其判決解釋道,男子的言論雖然令人反感,但屬言論自由而非犯罪 。

在之前接觸的材料中有過類似的知識點,記得在美國,誹謗被分為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書面誹謗不需要證明造成特殊損害就需對被誹謗人承擔責任,而口頭誹謗則在該帶誹謗性的事項是「犯罪行為,令人憎厭的疾病,與其生意、行業、職業或職位不相稱的事項,或者嚴重的不當行為」時需擔責。
還記得言論如果對他人造成了特殊損害,那麼也需要承擔責任。

表示對於西方的法律研究不深,僅供參考之用。


「我們去喫川菜吧?」
「不去!」
「為什麼?」
「因為川菜太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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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河南玩吧?」
「不去!」
「為什麼?」
「因為河南人太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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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段話其實是一樣的,在語句中,省略了「都」或是「淨是」;除非特別加以說明,說者與聽者都會默認語句所指的範圍是「都」,即「全集」。我們平時說的「都」、「淨是」、「全是」其實是一種誇張強調法,很容易進入「就沒有」的陷阱。你說「法國女人漂亮」,「日本菜好喫」,就會有人問你「就沒有醜的法國女人?」,「就沒有難喫的日本菜?」,他袛要找出一例,你的陳述就錯了。
這二段話,都涉及一個「偏見」的概念,簡單地說,「偏見」是基於對事物或羣體的片面了解,加以自己主觀的歸納和總結,產生的對事物或羣體的定義或理解,這時的範圍,默認是「都」,是「全集」。我們所有的思想,嚴格地來說,都是「偏見」,因為我們對大多數事物和羣體的了解,都是「片面」的,而且也衹可能是「片面」的;因此,了解得越多,則越不片面,偏見的程度也越低。
大多數對事物的偏見,在個人生活中,是沒有什麼影響的,你盡可以認為「川菜是辣的」,造成的結果,是你失去了一個品嚐美食的機會。我們衹討論對「人」的羣體的偏見。
對於人的羣體的偏見,首先是自我保護的一個潛意識,甚至是一個顯意識。黑人犯罪率高,所以晚上不單獨去黑人區;河南人商業詐騙率高,所以我不去河南做生意。河南黑人請不要看了跳起來,有一個詞叫「投資環境」,一個地方商業詐騙率高,自然投資環境就差,人家不來做生意是很正常的。
這是基於「片面認識」對一個群體的「偏見」,當有了偏見之後,無差別地區別對待這個群體中的個人,就是「歧視」了。不去黑人區,不去河南做生意,那是對於「我」自己而言,這不叫歧視;但如果招聘時因為對方是黑人所以不給他面試,招生時河南籍的不招,那就是歧視了。
因為某個人的人種、膚色、性別、性取向、語言、宗教、國籍、生理疾患等「可以被分類的無法靠自己努力輕易改變」的原因,在招工入學接受服務時受到差別化對待,這就是歧視了。美國的民權法案規定的很清楚,歧視是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包括未提供便利性措施)、原國籍(包括有限的英語能力)、年齡、性別(包括懷孕和性別認同)、殘障(包括未能提供無障礙、便利性或改良設施,或進行同等有效的溝通)、政治傾向或信仰」這幾個原因造成的不公平待遇,按照美國的法律,春晚的騙子說河南話,不算歧視,美國的電視節目也經常開德州人、紐約人、芝加哥人、波士頓人玩笑。
加州大學如果指明不招中國學生,那就是歧視;加州大學如果指明不招德州學生呢?按法律好象不是歧視。因為德州學生落不進「種族、膚色、宗教、原國籍、年齡、性別、殘障、政治傾向或信仰」的任何一條中(奇怪,為什麼不招河南籍就算呢?)
這是在法律層面上,在僱主、領導層的事,然而就個人來說,是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考量了,於是就不限於法律上規定的「種族、膚色、宗教、原國籍、年齡、性別、殘障、政治傾向或信仰」,任何基於可以分類的「標籤」而作出的對於個人或羣體的區別對待言論,都是種歧視性言論。
歧視性言論是基於偏見造成的,一個有修飬的人,應該自我修整,力爭將偏見的程度降低,這是對自己個人而言的;然而同時被歧視的羣體,有義務來改變公眾對於自身羣體的偏見,而不是指責公眾為什麼不肯來了解我們。
舉個例子,女權主義,現在女權主義在很多場合都受到了誤解,誤解就是種偏見。於個人的自身修飬來說,「個人」有義務深入了解以減少對女權主義的誤解,從而提高自身的修飬。同時,女權主義在有義務給公眾消除誤解,以減少公眾的偏見,社會層面上的義務是被歧視人的,而不是別人。
然而一個人的努力是有限的,你不可能對任何事情都深入了解的,誤解和偏見永遠都存在,如果你把你的「基於標籤」誤解和偏見表逹出來,就是歧視性言論了。人都是有偏見的,但「人都是有偏見的」不等於說「偏見是對的」,當把心裡的偏見用語言公開表達出來,就是歧視性言論了。
對於羣體的歧視性言論在美國是不違法的,這是受憲法第一修正保護的言論自由,這也就是為什麼那個黑人歌手唱去中國人家裡搶劫的歌不受任何法律懲罰的原因,但是歧視性言論會遭受被抵制、遭人肉、遭抗議、被解僱以及拉到選民、賺得盆滿鉢滿等各種後果;任何話,都衹能針對羣體,若是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的歧視性言論,就是一種攻擊性言論,就要看這個特定的人怎麼告你了。
也就是說,(在美國)你可以說「黑人都是小偷」,你會受到譴責甚至威脅,但衹要你手下沒有黑人員工,基本上不會惹上官司;但是如果你們公司的張二狗是個有盜竊前科的黑人,你說「因為張二狗是黑人,所以他是小偷」,他就可以告你歧視了,因為你主張的他是小偷並不是基於他的前科,而是基於他的人種,並且此案還涉及隱私問題,犯罪前科也是隱私。
我們知道,美國很多店裡都貼著一條「We reserve the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to anyone」(我們保留對任何人拒絕服務的權力),那是不是美國的餐廳就可以明目張膽的歧視了呢?當然不是,因為這句話後面沒有「by any reason」(以任何理由),它衹能是「by some fair reasons」(以某些公平的理由),而任何落入上述民權法案歧視類別的原因,該店都可以被告歧視。因此,你不能以「你是黑人」拒絕為他服務,你可以以「你穿了件白西裝」來拒絕,但是如果他脫了白西裝你還不讓他進,又或是你讓另一個穿了白西裝的白人進去了,那你的麻煩就大了。
總結一下,先入為主的以分類法打標籤的認知是偏見;由於偏見造成的不公平待遇,是歧視,但違法僅限於特定的基於列示類別的歧視;由偏見產生的打標籤言論是歧視性言論;對於羣體的歧視性言論,在美國是合法的;對於特定個人的歧視性言論在美國是違法的。
最後,對於羣體基於那些分類的區別對待算不算歧視?當年對黑人對華人的限制現在都被認定是歧視了,但那些黑人華人是美國籍的;至於對非美國的符合分類的區別對待,我也不知道,我們總統的「限穆令」最高法院還沒判下來。
(我們下期聊地域歧視和農村歧視)


這個問題不如讓我們邀請一下前快船隊老闆唐納德.斯特林來回答一下。。。


與其說是種族歧視,不如說是把語言暴力轉化成了文化。
看看電影泰迪熊,只要觀眾看得爽,多麼糙口的段子都能上。黑人?就是中國人俄羅斯人,也照罵不誤,美言之自由言論之情懷,就世代傳承吧。


這個詞在美國還是很敏感的,雖然並不觸犯法律,但是會承受非常大的道德譴責,而且其實美國的各個少數族群還是可以的,基本沒人會故意找麻煩。


非我族類 隨遠必誅 這是政客們的常用手段了


民族歧視在美國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起訴的。


布魯托和高飛。。。


這個關鍵詞在於表示和觸犯。沒有針對性指向個人的言語和本身在法律範圍允許內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但是被指責並沒有觸犯法律。就像中國的公示牌禁止外賣快遞與狗進入嚴重損害了人權但因為沒有攻擊針對到個人所以是不道德的但並沒有違法


在美國,你可以在最大的電視台,最大的脫口秀上說「殺光中國人」,然後白宮回應,這是言論自由;
但敢說「殺光猶太人」,「殺光黑人」這樣的人還沒有出生。


美國有言論自由權哦!任何一個合法生活在美國的人都有權表達自己心裡的想法。


美國電視台節目里不就說「殺光中國人」么。屁事沒有的。
當然如果穆斯林說殺光美國人那就不符合言論自由了,屬於恐怖主義:)
說話之前想清楚自己政治上是否佔據足夠優勢就行了,管什麼自由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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