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藍色錢江縱火案」保姆是否構成死刑?
就想知道在這個提倡廢除死刑的司法環境下,這保姆是否能夠死刑?以及想知道,她總共犯了幾種罪。
保姆不過是放了火而已,沒有想傷人,為什麼非要她死刑呢?
我建議火刑。
1、當前司法環境並不提倡廢除死刑。而是提倡少殺慎殺。
廢除死刑只是少部分學者和人大代表的觀點。
2、死刑不叫「構成」。「構成」的後面跟的是「XX罪」,死刑是一種刑罰,它前面的動詞要用「適用」。
3、放火罪燒死4人,死刑的可能性比較大。上裁判文書網搜了一下: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0c021f3-7862-410e-8972-d84833560aa6KeyWord=%E7%8A%AF%E6%94%BE%E7%81%AB%E7%BD%AA%EF%BC%8C%E5%88%A4%E5%A4%84%E6%AD%BB%E5%88%91
這是廣東的,因為分家產燒死2人,死刑立即執行。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9f56346-9ac8-4361-bdd9-8a1a40918234KeyWord=%E7%8A%AF%E6%94%BE%E7%81%AB%E7%BD%AA%EF%BC%8C%E5%88%A4%E5%A4%84%E6%AD%BB%E5%88%91
這也是浙江的案件,燒死8人,死刑立即執行。
其他搜到的幾個浙江省的案件多是死緩。不考慮證據或者自首、賠償諒解之類的不確定因素,僅以燒死4人這一結果來說,本案最終定死刑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就不確定了。
是這樣的,她殺了四條人命,我建議先火刑,然後治療,半年後再來一次,以此類推,還了四條人命之後隨她吧,我比較想知道她家裡人會怎麼辦。
以上純屬玩笑,只是表達我的憤慨,別撕我。
保姆不過是放了火而已,沒有想傷人,為什麼非要她死刑呢?
我建議凌遲。
根據目前的報道,保姆縱火時間是凌晨5點左右,可推測其知道房間內有人,即使她是出於掩蓋證據的目的放火,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別人的意圖,但對放火可能會造成的傷亡後果(凌晨五點其他人還是熟睡)持放任態度,構成間接故意,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以下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具體案情,保姆可能還涉嫌放火罪,和故意殺人罪是想像競合關係,即一行為觸犯數法條,擇一重罪處罰。如以前的偷竊事實成立,還可能涉嫌盜竊罪。
綜上,應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
以下,則是個人的一些觀點。
中國古代就有「報囚」制度,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的批准才可執行。而到了隋唐,死刑都要三複奏或五復奏。形象一點演繹就是皇帝批准了死刑,大臣還要再三請求皇帝慎思,以示上天有好生之德。明清時期,性質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大逆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後決。
對待死刑,古人尚且如此慎重。
我想罵人,但是我好累……
該案件有諸多細節尚不明朗,已披露的情節也有待進一步求證。但比較明確的是在這起案件中涉案到保姆有兩項刑事罪名:一是盜竊罪,二是放火罪。
首先,是盜竊罪。據男主人稱,保姆莫某晶曾兩次在他家實施了盜竊行為。一次是偷拿了妻子價值二、三十萬的手錶去典當,一次是將小朋友的手鐲藏匿在自己的房間,後來被小朋友們玩耍時翻出來。根據浙江省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次是放火罪。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所以該罪最高刑為死刑。構成放火罪需要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第二,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三,年滿14周歲的一般主體。
第四,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在一棟單元樓里故意將屋內易燃物質點燃,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最終造成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若不是消防人員及時撲滅,還會危害到其他住戶等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莫某晶的行為應當構成放火罪。
那麼,莫某晶的行為是否就會導致必死無疑的結果呢?我看未必。
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消息來看,莫某晶愛慕虛榮,嗜賭如命。她曾因欠高利貸離婚,並盜竊家中數十萬的首飾和名表去典當還債。紙包不住火,盜竊行為被發現後,愚蠢的保姆想出了英勇救火、戴罪立功的蠢辦法。然而烈火無情,最終莫某晶控制不住火勢,造成了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雖然行為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放火動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量刑。拋開莫某晶的貪婪虛榮和恩將仇報,事實上,她對僱主並沒有多大的惡意,沒有危害到僱主或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動機。從理論上講如果莫某晶能夠給出相應的賠償,並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還存在從輕處罰的可能。
綜合來看,我個人認為,莫某晶雖因犯盜竊罪和放火罪會被數罪併罰,但最終很難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個人認為判處死緩甚至無期徒刑的可能性更大。
此案關鍵在於作案動機!
這個還用問嗎?必須死刑,而且立即執行
就可憐主人家還相信她買房,還借給她十來萬塊錢
第一反應就是死刑,但是還是看法官到時候怎麼判吧。
保姆不過是放了火而已,沒有想傷人,為什麼非要她死刑呢?
我建議炮烙。
考慮到可能存在物業管理不到位和消防救援不利的可能存在,能不能死刑還真就不一定呢
個人認為得看證據,根據現在網上傳的比較火的情況:保姆是為了毀滅盜竊證據而放火,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量刑最多七年。對於之前盜竊30手錶的情形,算是盜竊數量較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數罪併罰,15年左右。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是故意殺人的話死刑
哈哈,肯定不至於死刑的,畢竟按照現在資料是來看,保姆主觀意圖上並不是想燒死受害者,比如你想想那些精神病的為啥可以免於刑法罰
死刑應該,根本問題是取證。物證難取。
如果她死不認罪,外請個有經驗律師,
如果保姆有足夠反偵察能力,那很可能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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