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謙新專輯《別》封面是否抄襲國外攝影作品,如果是的話會不會被告?

http://jovanarikalo.com/not-yourself-concept/ 這個是知乎的朋友夜太長啦 挖出來的國外攝影的鏈接


最近,隨著薛之謙在遭受暴擊後的重出江湖,其新專輯封面涉嫌「抄襲」也開始甚囂塵上。「抄襲門」爆出後,很多「謙友」和「薛黑」都將兩張圖片高度類似的照片私信發給我並詢問薛之謙是否構成抄襲。鑒於抄襲也一直是文藝工作者們長期困擾和苦惱的事情,所以今天我就藉此事件來和大家具體聊一聊關於抄襲事件的一些知識點,以及薛之謙在本次事件中的責任。

一、什麼是抄襲

要了解抄襲,先要了解著作權。著作權,即指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所以根據現行法律,通俗意義上的抄襲,其實指的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中的一種。《著作權法》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所以,在實際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你要證明他人侵犯了你的著作權的一個基本前提,即你要首先證明你對該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比如法山叔在情書里給姑娘寫了句我愛你,這時你突然跑出來說兄弟,「我愛你」這三個字全世界是我第一個說的,你侵犯了我的著作權我要告你,那我會說你有病。可如果我在情書里寫道「當土地要糧,天空要翅膀,百姓要當家作主,而我只要你」時,這句詩的作者俞心樵就完全可以站出來打我臉說我抄襲,也就是侵犯他的著作權了。為什麼呢,因為我愛你三個字誰都可以說,裡面儘管有你的真情,卻並未凝結你的智慧,所以不構成著作權,而俞心樵的那首詩,即使裡面全是虛情假意,卻也字字都是由他本人才華凝結而成的文字的精華。

所以你要記住,所謂抄襲,即指你未經著作權人允許,通過剽竊其獨創性的方式侵犯其智力成果的行為。只要對方不具備獨創性,你就不構成抄襲。

圖為攝影師Jovana的組照《黑色的夢》

二、薛之謙的專輯封面是否構成抄襲

所以,在我們對「抄襲」的定義下,薛之謙的專輯封面是否構成抄襲呢?

對不起,對此我的答案是,不好說。

何出此言呢?因為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塞爾維亞攝影師Jovana對該照片具備完整的著作權,且該著作權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裡的國際條約,主要指的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規定,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所以由於中國和塞爾維亞都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儘管Jovana同志是外國人,其對自身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依舊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她完全可以起訴有關侵權人,要求其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同時,通過對薛之謙專輯封面和Jovana作品的比對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從人物的表情、角度、神態及最明顯的那雙黑手來看,兩幅作品的創意的確都具備高度的相似性。故如果有證據證明Jovana的作品先於專輯封面形成,那Jovana則完全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請得到相應賠償,甚至要求撤掉專輯封面。

但是,這個官司能不能打贏,就真的不好說了。

為什麼呢,因為著作權法的立法本義是為了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的傳播與發展,而不是進行文化及創意的個人壟斷。攝影作品與文字及電影等大型、複雜的作品相比有所不同,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只能在有限的空間範圍內、在方寸之間發揮才華形成作品,如拍攝角度、pose等在很大程度上具備共通性,在此情形下,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攝影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的認定註定將更為嚴格。你搜索相關法律文書即會發現,關於攝影作品的侵權,除非完全照搬相關圖片另作他用或者相似度達到90%以上,是很少有判例認定攝影作品構成抄襲的。

同時,本案還涉及一個「創意」相似是否構成抄襲的問題。這是什麼意思呢,即具備著作權的智力成果,除了獨創性外,還有關鍵詞是「可複製」。如果你只有一個靈感,一個idea,你的靈光一現本身並不具備著作權,你只有將它具化為作品,你才具備著作權。同樣,這一雙黑色的手作為Jovana的一個表達其意圖的創意,本身並不具備著作權,但對這幅攝影作品,她就具備著作權了。

我們再換句話說,就是並不是說你Jovana用了這雙黑手,別人就不能用了,並不是你在照片里穿了黑絲,別人就不能穿了,並不是你在兩腿間放了塊劈開的西瓜來表達性感,別人就不能在兩腿間放西瓜了。這只是你的創意,但全世界並非只有你一個人能有這個創意。你可以在一定時間內獨佔你對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但你不能壟斷創意。

上圖左邊是Richard Avedon的經典作品,展示戰前女性的高雅氣質,相同的理念在Eric Boman的「Oh, Morocco!」中得到展現

不過我們是否就可以依此認定專輯封面不構成抄襲呢?不是。愛打包票的律師不是好律師,且根據我們常人的正常眼光來看,專輯封面也的確存在高度共性,所以我才有以上的那句話:薛之謙的專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不好說。

我只能說,如果Jovana認為存在抄襲的,其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著作權證書甚至申請第三方機構鑒定等方式要求法院認定專輯封面侵犯了其自己的著作權,但她勝訴的可能性,真沒大家想像中那麼大。

而在聊完這個事情後,我們就要聊聊我們這篇文章的主要矛盾了。這篇文章的主要矛盾,你我都清楚,其實是即使該專輯封面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薛之謙是否有責任。

三、薛之謙是否有責任

很明顯,這次抄襲事件的矛頭,都是指向薛之謙本人的。在李雨桐事件過去後,鑒於他的公眾形象一落千丈,他的任何一個動作和行為都被放在了放大鏡下,大家也更傾向於對他的行為進行負面解讀。而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實事求是地和大家討論,本次「抄襲」事件即使成立,又和他是否真的有關係。

答案是,可能真沒啥關係。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個法條的意思是什麼呢,意思是儘管這張照片的主角是薛之謙,只要雙方沒有通過合同約定這張照片的著作權歸薛之謙所有,那這張照片的所有權即歸拍這張照片的攝影師,不歸薛之謙本人。在薛之謙對照片不享有著作權的情形下,自己自然也就更不涉及一個侵權的問題。

根據攝影作品的市場慣例,在和專業的攝影團隊合作時,雙方通常會對攝影作品的使用範圍作出約定(即我為你拍這套照片,你是把它們用於哪些地方的,如果你超出使用範圍使用圖片,我可以追究你相應責任),而這個約定的隱藏前提即是:照片的著作權歸我攝影師,你只有有限的使用權。由於不清楚薛之謙團隊和專輯封面的攝影方是否有合同及合同的具體約定,我不便妄下結論,所以我只能給大家說的是,只要薛之謙沒在合同里表明自己具備著作權,那照片抄襲的屎盆子就不該扣在他頭上。

甚至我們可以這麼說,薛之謙在本次事件中,才真有可能是吃著火鍋唱著歌便被飛來的一口黑鍋給砸暈了。我們律師在審理諸如廣告合同等委託他人製作一定材料的合同時,都會在合同里明確說明,乙方承諾對該物品具備完整的知識產權,如若因侵權導致糾紛的,相應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及惡劣影響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並追究其相應違約責任。

所以你懂了嗎?這事兒可能和甲方,也就是薛之謙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薛之謙覺得自己權利受到損害、被殃及池魚的,他還反過來可以告攝影師。

並且,跳出法律,我們從情理來講,薛之謙作為一個唱歌寫段子的,你要他事必躬親地找到來自塞爾維亞選手攝影的照片並進行借鑒也確實不科學。畢竟儘管我口口聲聲說自己熱愛音樂,但專輯封面歸根到底還是攝影學的範疇啊,我不是超人啊。

根據生活邏輯判斷,我覺得這個題目對他來說有點超綱。

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薛之謙個人要求模仿Jovana的照片進行拍攝,不然你要說薛之謙抄襲,那對他來說是不公平的。

四、寫到這裡可能會有朋友要噴我了,說我給薛之謙洗白。

對你們的攻擊我非常理解,因為在目前的大環境下,似乎我不跟著你們一起噴薛之謙,我便成了薛粉。

儘管我今天寫這篇文章,只是想提醒諸位依據法律及情理客觀理性思考問題。當然,我這份提醒的善意可能客觀上達到了洗白薛之謙的效果,因為擦掉了你們對薛之謙本人的抹黑,不就是給他洗白嗎。

實事求是,薛之謙的歌,我不太喜歡。我沒有下過他任何一首歌,我覺得他的唱腔有點做作,每次在大街上被動聽到他的歌曲,我內心都會感到些許厭煩。甚至看到少部分不理性的薛之謙粉絲在那無腦捍衛自家idol,我都會在內心默默罵一句傻逼。

但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更反感的,是眾口一詞的攻擊以及對一個人不由分說的全盤否定;我更警惕的,是因為你不喜歡一個人,你就給他扣上一頂又一頂不該戴在他頭上的帽子,給他安上一項又一項本來不屬於他的罪名。

人啊,我們總是把一個人捧得很高很高,然後又期待著他的倒下。我們會在他那破碎一地的可悲中對他進行快樂的反覆鞭屍,並從中獲得一種嗜血的快感。

儘管我不是一個好人,更永遠也不配站在高高在上的視角上給諸君灌輸人生觀,但我還是想奉勸各位,有一說一,別搞文革那套了。

這年頭沒幾個好人,但也沒幾個人真有你說的那麼噁心。


你仔細看,那是個女人的手,我覺得他單純是在表達:

有個女人在往我臉上抹黑。


恰巧刷到了一個帖子,有人去ins問了攝影師這個問題

關於薛之謙專輯封面涉嫌抄襲的事,我去ins上問了塞爾維亞攝影師Jovana Rikalo


薛某某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著他笑,有的叫道,「薛某某,你人設塌了!」他不回答,對櫃里說,「借三支水軍,要能上熱搜…」。他們又故意的高聲嚷道,「你一定又是拿了前女友的錢!」薛某某睜大眼睛說,「你怎麼這樣憑空污人清白....」「什麼清白?我前天親眼見你白拿了李家的錢,吊著捶。」薛某某便漲紅了臉,額上的青筋條條綻出,爭辯道,「謊言是掩蓋不了真相的!……愛情里的事,能拿來撕么…」接連便是難懂的話,什麼「求錘得錘…」,什麼「世界和平…」之類,引得眾人都鬨笑起來:店內外充滿了快活的空氣。

看看將近初冬;我整天的靠著火,也須穿上棉襖了。一天的下半天,沒有一個顧客,我正合了眼坐著。忽然間聽得一個聲音,「要三支水軍…」這聲音雖然極低,卻很耳熟。看時又全沒有人。站起來向外一望,那便在櫃檯下對了門檻坐著。他臉上像往常一樣白嫩,還新添了副黑手套;見了我,又掛著笑說道,「要支水軍…」掌柜也伸出頭去,一面說,「薛某某么?你還欠wb軍頭的錢沒還呢!」薛某某仰面答道,「下回還清罷…這回,話要夠深情,人要夠不正經…」掌柜仍然同平常一樣,笑著對他說,「薛某某,你又偷了東西了!」但他這回卻不十分分辯,單說了一句「不要取笑原創歌手…」「取笑?要是不偷,怎麼又會被逼乎的人掛起在天花板上?」薛某某說道,「人..人家原創都說『can do nothing『了…」他的眼色,又變得彷彿很無所謂。此時已經聚集了幾個人,便和掌柜都笑了。我溫了酒,端出去,放在門檻上。他從衣袋裡摸出四文大錢,放在我手裡,見他滿手原來都是黑泥,大概他便用這手走來的罷。不一會,領了水軍,便又在旁人的說笑聲中,坐著用這手慢慢走去了。


看過兩個封面,雷同度極高。
但是法律知識首答專業人事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說一下自己所知道的。
第一,哪怕是真抄襲了,多數會不了了之。
第二,在目前來說,這類官司應該很難打。

如果真的維權那麼厲害,我國將近一半(保守估計,包括了影視,小說,歌曲,動漫等。)作品法庭見。

不過,就類似前面法律大大說的。封面抄襲,真不關歌手事情。
可以扒出美工來看看。


忽然很心疼薛之謙的粉絲,他們為了薛之謙那麼努力得維護他,到處和網友撕逼。可是不爭氣的薛之謙還是把錐子往他們頭上扎,現在他們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薛粉了。開口是「我不是薛之謙的粉絲,但我還是想說……巴拉巴拉巴拉巴拉」


更新在最後。


—————————————————————————————

原答案

最高贊真是偷換概念的一把好手。如果按照他「法律即全部」且「我國法律即全部」的規則來判定這世界上的抄襲行為,那全世界的抄襲者都要為他叫好了,畢竟,人們認為明確構成了抄襲的行為,在他那裡,藉助著鑽法律不完善的空子都可以被洗白成「不好說」呢:)

我們把他的答案捋一遍。

1.他首先科普了什麼是抄襲

所謂抄襲,即指你未經著作權人允許,通過剽竊其獨創性的方式侵犯其智力成果的行為。

在這裡他講得很明確,「未經允許」「剽竊他人獨創性」「智力成果」,構成這幾點便可以算作抄襲。未經允許是肯定的,這組攝影作品是該攝影師的智力成果也沒有疑問,根據抄襲的定義,我們只要確定薛之謙的專輯封面是否剽竊了Jovana攝影作品的獨創性,就可以得出答案。

通過Jovana的攝影作品與薛之謙《別》封面圖片的對比我們能夠發現,兩者具有極其相似近乎完全相同的特徵,且這些相似的部分正是原作者在整個作品中獨創性的最主要體現(黑色雙手覆蓋面部,黑色雙手覆蓋面部的位置,手指的姿勢,畫面主角看向鏡頭的角度),且Jovana的這組作品的確早於薛之謙專輯封面的出現,抄襲可以說是不爭的事實。

而高票回答也提到,

同時,通過對薛之謙專輯封面和Jovana作品的比對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從人物的表情、角度、神態及最明顯的那雙黑手來看,兩幅作品的創意的確都具備高度的相似性。故如果有證據證明Jovana的作品先於專輯封面形成,那Jovana則完全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請得到相應賠償,甚至要求撤掉專輯封面。

翻譯一下:「的確抄襲了,Jovana有權利訴訟且要求賠償,但我不能說『抄襲』這倆字兒。因為我還要給他洗。」

已經構成抄襲還能怎麼洗呢?接下來,該答主充分發揮了偷梁換柱的本領。

但是,這個官司能不能打贏,就真的不好說了。

注意,這裡他的結論是官司不一定能打贏。而題主的問題是「是否構成了抄襲」,官司能否打贏根本不等同於抄襲是否構成。抄襲的事實雖然板上釘釘,但誠如高票答主所說,拿著這個事實去打官司,Jovana是不一定能勝訴的。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國法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十分不力,各類文化藝術作品被抄襲事件層出不窮,而這種「鼓勵創作而非進行文化和創意個人壟斷」的法律為這些抄襲者提供了很好的庇護之所。目前我國打反抄襲官司的現狀,一費精力,二費時間,三勝訴困難,四得不到合理賠償。以郭敬明為例,2006年5月,庄羽告郭敬明作品《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她的《圈裡圈外》一案,由某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郭敬明的《夢》對庄羽的作品《圈》進行了抄襲;郭敬明和《夢》的出版方春風文藝出版社停止該書的出版發行,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庄羽20萬元和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庄羽賠禮道歉。十一年過去了,郭敬明拒不履行賠償道歉責任,依舊賺得盆滿缽滿。

這些也算是老生常談,不健康的法律監管環境使得許多抄襲作品無法在法律上被定性。針對充斥我們身邊的許多抄襲作品,目前能靠的只有道德譴責和自覺抵制。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法》根本就無法起到其應有的作用,針對薛之謙專輯封面抄襲的官司能否打贏根本就不是關鍵。

高票答案說,

如果Jovana認為存在抄襲的,其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著作權證書甚至申請第三方機構鑒定等方式要求法院認定專輯封面侵犯了其自己的著作權,但她勝訴的可能性,真沒大家想像中那麼大。

真是一副流氓的做派,堂而皇之拿著如此令人詬病的法律當擋箭牌為抄襲者開脫,從這句話中你可以看到其「有本事告我呀「的小人嘴臉,實在是令人作嘔。

該答主的高明之處在於,將一個抄襲官司是否能勝訴的答案放在抄襲事實是否構成的問題下面,令大家產生「啊,這麼說他不一定是抄襲了」的想法,且這個官司鑒於Jovana目前表示無能為力的態度中看,根本就不會發生,這樣問題一轉換,抄襲的事實就變成了永遠也無法判定的「待裁決」,薛之謙的粉絲剛好也可以拿著這個證據去四處洗白。或許高票答主的本意並不是如此,但他的答案的確為抄襲者的粉絲提供了洗白的思路。

我真的想問問那位答主,在我國,告抄襲的案子能否打贏,和被告作品是否抄襲,是不是一個概念?告抄襲的案子不一定打贏,怎麼就等於被告作品不一定抄襲了?Jovana不一定勝訴,怎麼就等於薛之謙專輯封面不一定抄襲了?法律事實怎麼就等於客觀事實了?你真的當大家沒有眼睛嗎?正是有這樣法律不健全的土壤在,才讓越來越多的抄襲者鑽著空子賺起大錢,高票答主作為法律人士,不僅不為此感到惋惜,反而靈活利用所學積極為抄襲者開脫,不得不感嘆,有高贊答主這樣的人在,我國原創事業怕是還要度過很久的黑暗期了。

—————————————————————————————

更新,鑒於有很多人根本沒弄明白我答案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得把我的大意再明確一遍。

1.薛之謙的粉絲別激動,我沒有黑薛之謙,我的答案針對的只是薛之謙專輯封面抄襲的問題,薛之謙專輯封面不等於薛之謙,這也是你們講的,不要到了我這裡就變成我要黑他。

2.部分看客認為最高贊答主邏輯清晰,客觀嚴謹,因此誰來懟他誰就是不懷好意,是噴子。我覺得我非常需要向這部分人解釋,我質疑的從來都不是他的論證過程(他的確邏輯很清晰,在著作權法方面我也沒有能夠質疑他的本領)。但請大家再看一眼題主的問題,「薛之謙專輯封面是否構成抄襲,會不會被告」。因為原作者已經表明對此事「無能為力」,官司根本打不起來。那麼在這個問題下回答,只需指出是否抄襲即可。大家再看最高贊答主的答案,對於是否抄襲的問題,他雖然論證出抄襲的結果,但並不給出明確的結論,只說原作者可以去打官司,繼而將答案的大部分重點轉移到「能否打贏官司」這件事上,得出「勝算根本沒有那麼大」的結論。

那麼我的答案的重點就在於,官司打不起來的情況下,指明構成抄襲的事實是確鑿不可辯駁的就至關重要,以防渾水摸魚的產生。可該答主在明知官司根本不可能打的情況下,不惜跑題,將自己答案的重點放在打官司上,且多次強調「不一定打贏」這一點,帶給大家一個這件事無法判定的印象,這樣看似沒有意義的「待裁決」到底能帶來什麼?大家真的真不明白嗎?那就是給了薛粉一個無限期去洗白「未必抄襲」,因為這官司永遠也不會發生,除非原作改變主意。而那位答主的那篇答案,評論中充斥著大量薛粉在維護,已然成為薛粉的制勝法寶,似乎永遠也不可能有人有底氣去質疑他們偶像的專輯封面是抄襲的了。有人說那位答主是在科普知識,對不起,這樣的科普實在是太不合時宜,也許最高贊答主自己明白抄襲事實與打官司能否勝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看過他那篇答案的人,很明顯會被引到「不一定抄襲」的陰溝里。那篇答案帶來的後果顯而易見,不止我的評論中有人提到的,薛粉已經拿著它去各處平台洗白抄襲論,也令很多看客模糊了想法,對抄襲一事產生質疑,這與我們倡導的維護原創、保護版權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我質疑的,從來都不是他的邏輯如何,用詞是否客觀,而是利用一件永遠也不會發生的事長篇大論,模糊焦點,客觀上為薛之謙的粉絲提供了洗白的工具。

因此,之後評論中再看到這種論調,恕我不會再進行回復。


11月2日更新

第一次回答知乎可能我沒有表達清楚吧
我沒有洗薛之謙 也真的不是薛之謙粉絲
我沒有覺得抄襲是正確的行為 也很厭惡抄襲的人

無中生有指的是微博大V他們以無中生有的原作品內容來諷刺薛之謙 甚至讓大家誤解了原作品實際想表達的內容
僅僅只是針對這一點

如果質疑我這個回答答非所問 那麼我承認 對不起 浪費你們時間了

以下為原答案:
微博各種大V狠狠帶了一波節奏:
「原作品表達了反對對女性的暴力和性侵害的宗旨」

實際上呢:

實際上原作品表達的也正像是薛之謙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境地 可以理解為薛之謙事件後的心聲吧

不喜歡薛之謙 抄襲也沒得洗
但是也很反感網路上這種無中生有為了黑而黑的行為


如果沒看到這個問題 我可能不知道薛之謙出了新歌...


我沒看過《別》,對比不了,不過即使是真的,跨國維權難度也太大,君不見圓古現在還沒撕碎爛糊?

如果是真的,那我們又雙叒叕丟人丟到國外了,大家習慣就好。


薛之謙抄Jovana很厲害嘛? 告訴你們,Jovana抄襲了我於2013年拍攝的這組作品


薛之謙是一個人。
薛之謙是一個偶像。

有點不好理解哈,我們換個例子。

xxx是一個人。(xxx是我的真名)
萊布尼茲之夢,是一個偶像,(或者說馬甲)

人的善惡,底線是法律,法律大佬分析了,不違法,或者違法也幾乎無法追究。
偶像的善惡,底線要高得多,你不會等到我違法了才取關我,我的言論讓你足夠反感的時候你就會取關。

那個人,基本與此事無關,因為我相信一個歌手沒有能力去鑒別一張圖的版權問題。
那個偶像,理所應當得在這次事件中受損。

這不衝突。


算了吧算了吧,我給刪了。我覺得還是有點不太友善

我還是覺得,人應該做好自己。

我這圖不太友善,就事論事,不好意思。


簡要告訴各位以下事實:

  1. 我不知道這事是否構成抄襲,因為沒有法院或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侵權認定。
  2. 從構圖、創意等方面看,《別》的專輯封面可能存在侵犯該攝影作品作者複製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權能的風險。
  3. 攝影作品的作者似乎是塞爾維亞人,塞爾維亞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締約國,我國作為該條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護該作者的著作權,因此該作者有權利在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別》專輯封面的製作者。
  4. 跨國訴訟沒各位想像得那麼難。尤其這種著作權侵權訴訟,只要委託了律師,外國人起訴僅在「主體資格證明」和「起訴狀簽字」這兩件事上需要比中國人起訴多花費點成本而已。

我重申一下:在中國提起著作權訴訟的門檻其實比各位想像的低,有些專業的維權公司甚至一次可以提起數百件訴訟,並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預期的結果。只不過一般人可能一輩子都不進法院,不接觸這方面的事,所以以為起訴很難。


已經有小夥伴翻牆問到攝影師了哦 因為是新手不會弄鏈接 只能截圖啦 因該不會被舉報吧~

關於這個封面的事我諮詢過我的律師朋友

所以估計是不了了之了
可以說薛圈圈的臉皮是非常厚了~

我在微博上看到 @法山叔 發的文章 經過科普我知道這件事很難會被定義為抄襲
這就是所謂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感覺?(措辭好像有問題)
也不是什麼看到一個人好就要怎麼怎麼他
我純粹是不想這種污點藝人 三無藝人繼續帶壞小朋友 繼續在公眾面前為非作歹了 大家都知道的 薛圈圈的粉絲大多低齡 說他們的王幾句就罵爹罵娘 我還被詛咒過一輩子無法生育(つД`)

看到這種藝人還是繞道吧

—————————手動分割線————如果被塞爾維亞方關注到了的話應該是會的 不過就算被告了也沒用 因為薛之謙粉絲牛逼啊


拆謙隊:又不是一模一樣 算抄襲?


除非薛之謙本人就是照片的著作權所有人和創作者攝影師。
否則,抄不抄襲其實跟薛關係不大。


不會,就像眾泰汽車抄襲賓士一樣
會,就像美國喬丹告中國喬丹一樣


我小的時候如果打架被老師發現,之後的一段時間的作業我都不去完成,這樣開家長會的時候老師就主要會和我爸說我不寫作業的問題而不提我打架的事情了。


薛粉1:「這不算抄,這是創意雷同」。

薛粉2:「我不聽我不聽。」

薛粉3:「關注薛的才華好么。」

薛粉4:「跟謙謙沒關係,攝影師的鍋。」

薛粉5:「為謙謙瘋狂打胎。」


推薦閱讀:

婚紗照結婚照怎麼PS好些?
在靜物攝影上我是不是走錯了路?
請問攝像師是如何快速找觀眾的?
大神們能否客觀評價一下我的這幾張攝影作品?
手機上單反鏡頭是怎樣一種體驗?

TAG:抄襲 | 攝影 | 侵權 | 專輯封面 | 薛之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