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術前患者一定要簽同意書嗎?

車禍這些緊急的時候,如果馬上進手術室做手術來不及讓家屬簽同意書,若手術失敗,醫療糾紛中醫院一定會敗訴嗎?如何避免這種矛盾?


醫生對患者的身體沒有處置權。所以必需有人授權才可以開始治療,不管是治療結局是救人還是殺人。

普通情況可以有「雙方默認」的簡單授權。像手術這麼重大的決策,如果沒有完善的文字授權記錄,即使結果良好,患方也可以控告侵權,並且理論上應該得值。

幾年前有一個名案,關於妻子難產老公拒絕簽字的。當時社會上就有很多責難,質問醫院教條、逃避責任。醫屆其實非常委屈,而民眾對突破這條界限的危險並不知曉。

與這個案子前後腳,還有另外的一個議論熱點,精神病強制鑒定。這時民眾倒是眾口一詞要求廢除,順帶再捎上罵醫生無德。可是很少有人知道這兩件事是二而一的。

關鍵問題就是這個授權過程。

醫療授權人有明確的梯級層次,下級層次只應該在上級失效時起效,並且在上級恢復時重新授權。梯次大致如下:
1 自己(成年)
2 夫妻
3 父母子女
4 其他親屬朋友
5 領導
6 路人

強制鑒定就是5號越權,等於剝奪前面4位的自然權利。社會否定這種越權是出於對自身權利受侵害的直覺,未必知道為什麼。而否定醫生拒絕在丈夫未簽字情況下手術,是狗咬呂洞賓,不知道我們是在為社會堅守底線。

思考題:
1 緊急手術應該怎樣授權?
2 簽字可以免除醫方責任嗎?如果是,免多少?


很多患者敘述術前簽署的《麻醉知情同意書》就像一紙「生死狀」,字裡行間充滿了血跡與恐懼。有人認為醫生在誇大麻醉風險,為自己免責;有人因害怕而放棄手術;有人拒絕簽字卻堅持實施手術,因而發生醫鬧。

來看看這一紙文書(每個地區或醫院的板式不同,內容大致一樣)

為什麼術前必需讓患者簽署這份同意書?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及家屬介紹病情,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當麻醉醫生在向患者解釋同意書上的各種意外時,是讓患者在術前對麻醉風險知情,並由患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也就是未授權,按照相應條款,醫生不能對其實施臨床操作和診療。雖說這聽起來有些強制,但你簽字的那一刻,醫生也與你承擔著相同的風險,所以這不是免責書,而是告知雙方可能面臨的醫療狀況。

為什麼寫得像「生死狀」,讓人恐慌?

首先需要說明,同意書上所列出的是各類麻醉方式可能出現的意外和併發症。與你有關的風險應根據文書上方所選取的麻醉方式而定。如全麻帶來的風險只需了解全麻藥、相關操作和意外對應的條款部分。

其次,這裡列舉出的風險包括醫療意外和醫療併發症。醫療意外是由於患者病情或體質的特殊性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這一類事故發生率極小但出現常伴發兇險意外,又是當今的醫療技術無法解決或不可避免的,如給予常規劑量的全麻藥或神經阻滯葯後患者出現毒性反應或高敏反應等。醫療併發症是一類可以預見的情況,如給牙齒鬆動的老年人行全麻氣管插管,可能引起牙齒脫落;給心血管病人麻醉可能引起血壓波動、心律失常等(一些麻醉藥有抑制心肌或交感神經的作用,另外也與某些外科操作、失血等有關)。這種情況麻醉醫生會通過預估、完善術前準備、積極救治等方面將危險降低到最小,大多數患者能免於這些併發症,但還是有一定的發生率,另外病人身體狀況差或急診手術的情況下發生幾率會增加。也就是說同意書上列舉的風險多數情況下是小概率事件,我們會儘力避免,若你選擇手術應了解並接受這些風險

最後,讓患者深感恐慌、不滿,甚至發生醫鬧的情況,也跟醫患之間的溝通有關。患者可以對疑問或擔憂的問題及時向你的麻醉醫生提出,行使你的知情權,同時我們也會努力做好告知和解疑。

此外,除了《麻醉知情同意書》,還有《深靜脈穿刺同意書》、《麻醉藥品知情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等都需要患者或家屬在術前簽字,也是上述的原因。

是否手術,應該在衡量麻醉和手術帶來的風險與手術帶來的收益之後做出選擇,術前我們能做的,是讓你從病灶到全身,更全面些了解病情和風險,以便做出做出最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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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醫療環境里,很多醫療糾紛並不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如果手術失敗,醫院陪不陪錢,並不取決於你簽不簽字,而是取決於患者鬧不鬧,很可笑吧。
但如果你是首診醫師,你沒有讓患者簽字,醫院會把賠償的金額落實一部分給你個人,所以一定要簽字,即便患者周圍沒有人,一定要通知上級領導,理論上是由上級領導簽字,但實際是哪個領導願意多承擔責任呢,現實總是這麼狗血,特別醫院裡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簽同意書,手術失敗,病人上訴,如果主要責任在醫院 那肯定會敗訴,主刀醫生也是會吃官司的,好點的醫院可能會幫著醫生承擔下來賠錢。手術之前 這個同意書必須得有人來簽。
避免?沒有辦法避免。但是2010年病曆書寫基本規範里 有這麼一條
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至於為什麼要簽同意書。
一則病人有對自己身體器官的處分權。
二則病人及其家屬需要被告知手術潛在風險。

感謝邀請。但本人並不學醫。只是家族裡醫生較多,可能比普通人知道得略細緻而已。希望業內人士有更專業的解答。


作為一個做過兩次手術的法律人,俺在諸位的基礎上補充幾句。

首先。簽字是必須的,這個貌似已經達成共識,原因我以為有以下兩點:

從法律上講,對一個人身體進行傷害,如開刀什麼的,是一種故意傷害,所以必須經過被害人的承諾才行,當然,這種承諾是在醫療方面,是治癒疾病所必須的,如果你要做變性手術,這並非疾病所必須的一種傷害,那麼此時就不屬於醫療傷害,被害人承諾無效。

在醫院方面講,簽字既是一種免責聲明,也是病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我在手術前看過我的簽字書,一共兩頁,上面列舉了所有術中可能遇到的所有不好的可能,以及術後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還有麻藥的問題,我當時是硬膜外麻醉,搞不好會截癱的。。。你看完以後你會覺得這手術還敢不敢做了?其實是醫院把一些概率極低的後果也寫進去了。既是一種免責聲明,也是一種知情權的告知。(只要是按照相關規定和醫學方面的規則進行,即便出現問題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其次,如果不簽字,或者家屬不簽字。那麼可否進行手術?
分情況,原則上不行。簽字更多的得到病人的承諾和免責,缺了這個程序,從道德上,也許你是為了病人好,但是從法律上講,這是不符合程序的,法律不保護沒有寫入法律的道德。
若是患者家屬不同意,但是患者有生命危險的。此時應該為患者手術。我曾見過一個案例,一孕婦要生了,可是其丈夫不簽字,結果孕婦死了,一屍兩命。這種情況必須當機立斷,實施手術!我以為,這種特殊情況必須有一個文件加以確定。

簽字是尊重患者,在醫患雙方達成一個協議。但是協議雖屬於大多情況,可是當生命和協議出現衝突時,生命也許才是雙方最珍視的吧。

如果有人冒充家屬簽字,然後出現了醫療事故,這如何是好呢?


作者:不務正業的外科醫生
鏈接:醫學決定誰來做?——醫學江湖之當病人的藝術 - 醫學江湖 - 知乎專欄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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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自來!

手術之情同意書像是生死狀。為什麼術前必需讓患者簽署這份同意書?


因為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及家屬介紹病情,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其實手術同意書的簽署只是為了滿足患者的知情權。同樣的,許多侵襲性操作、麻醉、插管等,甚至是患者治療措施的改變都需要簽署同意書。手術同意書上列舉了幾乎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出血、感染、昏迷、甚至死亡,往往最後還有一條:其他不可預料的情況。病人往往感覺這個同意書像生死狀,好像簽了之後就只能任人宰割了。而且在手術之前簽字,很多時候往往病人家裡都做好了手術的準備,甚至急診病人都已經推到了手術室,這時候看似有選擇,實際都已經躺在了手術台上,還有選擇不簽的道理?況且我千里迢迢來到醫院就是為了做手術的,不簽字就出院回家,那我豈不是白跑一趟。


在這裡我想說兩點,第一,雖然百度推薦不靠譜,但是患者也可以通過一些網路搜索大致了解一下相關疾病的情況,治療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在門診的時候也可以諮詢醫生相關風險,謹慎選擇是否住院手術。


更關鍵的是,其實手術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簽署的目的就是告知患者相關選擇,有權利做手術,也有權利不做手術,並不是醫生推卸責任的方式。手術可能存在很多併發症,如果醫生診療非常規範,不管出現了什麼情況,甚至患者死在手術台上,醫生也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由於醫生操作不當,導致患者嚴重的損害,那麼不管是否簽署同意書,醫生都需要承擔責任。

所以說,手術同意書完全不同於生死狀。當你在同意書上簽字的時候,醫生也跟你站在同一個戰壕里共同對抗疾病。疾病可能帶來很多不良的後果,但是疾病並不可能跟你簽一個同意書;醫生雖然儘力為你解除病痛,但卻會告訴疾病和有創性操作可能帶來的任何不良後果。有的時候會造成人們的誤解。說了這麼多,只要明確一點,醫生雖然不能保證戰勝疾病,但一定會儘力去做,除了莆田系。


有時候不得不說,現有許多醫院和醫生的溝通方法存在問題。就拿輸血來說,有一些血液傳染的疾病,比如艾滋病,都會有一個窗口期。也就說如果患者剛剛患有艾滋病,前幾個月里,現有的醫學檢測技術無法發現。那麼在這一段時間,如果輸入這樣的患者血會有罹患艾滋病的可能。關於這一點,是現代科學的局限性,我想大部分患者也都可以理解。


這些內容在所有的輸血同意書中都寫的非常清楚。在患者簽署之前,有些醫生也會告知患者,所有血液都是從中心血站統一配送,如果出現問題那可跟我們沒關係,這樣一說,本來可以理解的患者心理反而會發毛。


大多數的同意書上也都和輸血同意書一樣,不管是內容措辭都好像是一項免責聲明。給人的感覺是如果出現任何問題,與醫院無關,確實有點像是在推卸責任。就像前面說到的,如果本身就沒有責任,也不用簽什麼;如果有責任,簽了再多同意書也不能迴避。如果醫院的同意書和醫生的溝通能讓患者感受到,不管出現任何問題,我們關心的不是責任問題,而是如何為你解決。

如果沒有醫鬧、巨額賠償、甚至暴力傷醫這樣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醫生的頭頂上,醫療也也應該如此單純。當然,由於醫療環境不好,我前面的假設可能只是空中樓閣而已。醫生為了保護自己,很多時候會傾向於悲觀,醫生的溝通方式也與這個時代的醫患關係密不可分,以後我也會進一步探討。


最後在回到簽署同意書的問題,不管醫生如何溝通,其實這份同意書只代表患者的態度,不是免責聲明,也不是生死狀。雖然有這麼多的風險,但這一定是醫生權衡利弊之後的建議,如果你相信醫生,如果你相信自己的判斷,其實這個字並不難簽。


但是在這裡我還得排除一些人,就是那些喜歡說「醫生只是嚇唬你,醫生只是誇大其詞」的遠房親戚。如果他只是單純的寬慰家屬,勉強可以理解。如果這句真實的反應了他們不嚴肅的態度,甚至面對醫生溝通透露出不屑的眼神。我會質問他們是不是能做決定的人,是不是去為這個選擇承擔後果的人。誰來做決定,誰就要為決定負責。這個負責的人,除了主治醫師應該從醫療為患者負責,前面也說道這個責任是無從逃避的。最終要的責任人應該是患者本人和至親家屬,雖然選擇沒有對錯,但是做出選擇的人需要對後果負責。


誰來為結果負責?

每天面對病人,面對疾病,同樣的話語跟不停的患者重複。但是同樣的問題出現在了自己或者家人的身上,那麼心中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


有朋友向我諮詢病情問我如何選擇的時候,我常常這樣告訴他。如果我是醫生,我會建議你如何如何;但如果我是病人,或者如果這個病人是我的父母,那我會如何選擇。

醫生是人,難以絕對客觀。這也是同樣的疾病去找不同的醫生會得到不同的建議。有的醫生積極,有的醫生保守。甚至是同一個醫生,在去的開展一個新手術的資格之後可能會更積極推薦病人進行手術治療,然而如果這個醫生剛剛手術失敗,他們更容易去勸患者保守治療。甚至,有時候患者可能有更好的治療方法,但是醫生可能會傾向於用自己熟悉,但是創傷相對較大的治療方案。那麼有什麼方法可以規範醫生的行為呢,其實並沒有,因為這些治療方法都是在指南許可範圍內,哪一種更好常常沒有定論。甚至今天被定義為最佳的治療方法,幾年後卻被新的研究否定。比如最近炒的沸沸揚揚的魏則西事件和生物免疫療法。其實大家在看完報道之後也不應直接否定生物免疫治療,說不定哪一天新的生物免疫療法就為這一惡性疾病的治療帶來了曙光。


醫生和患者雖然是一個戰壕里的戰友,但是他們的角度永遠不同,醫生提供武器和設計戰術,患者身體才是真正的戰場,患者的意志才是勇敢的戰士。


醫生提供治療疾病的方法,但是疾病對個家庭來說,並不僅僅涉及醫療,家庭、經濟等等很多情況需要綜合考慮。患者的意志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有的人長於忍耐,很重的疾病都可以堅持;也有的人過度敏感,稍有一點不舒服就要求醫生開具大把藥物。面對絕症,幾十萬去痛苦的延長几個月的生命,或者爭取那微乎其微的治癒可能,也並不是所有家庭都有勇氣做出這樣的決定。久病床前無孝子,作為醫護人員也深深體會到了這句話的意義。但是,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至親離去,對於家人來說更是最殘忍的折磨。


那麼,誰來為自己的生命負責,只有患者本,如果患者失去了選擇的權利,至親的人則有義務勇敢的幫患者做出選擇。再重複一下我的觀點,如何選擇都沒有錯。

最後毛遂自薦一下我的專欄,《醫學江湖》,也許會帶給你不一樣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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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說得已經很好了,手術同意書是對患者自主選擇權和知情同意權的維護。
我再補充一個觀念。


並不是所有疾病都是100%被治癒的,甚至可以說,沒有任何疾病可以100%無創治癒

多數患者認為我得的病不嚴重,不是什麼絕症之類的,去做手術,就一定能治好。

怎麼可能?

工廠機器生產元件尚且有次品率,更何況人工操作加上每個人情況的不確定性和唯一性

所以某種意義上來說,手術同意書是一種風險保證。只可惜在國內容錯率為零的情況下,其作用甚微,不得不讓人感慨。


也是一種責任


要簽字,但是如果緊急情況下家屬不簽字可以向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任申請,比如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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