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應該知道哪些法律常識?

希望律師和法務工作者能列舉一些具體的法律常識,非常感謝!


僅從「實用」的角度出發,我給希望比「常識」稍多了解一點法律知識的朋友推薦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系列,內容是立法專家給人大常委會委員講解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語言比較淺顯易懂,而且講稿是經過反覆審定的,比較權威(我工作以後發現很多教科書其實是法學教授的「一家之言」,法院未必認同)。

比較值得仔細看一看的講稿包括:

梁慧星 關於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幾個問題http://www.npc.gov.cn/npc/xinwen/1999-08/31/content_1459910.htm

王保樹 中國的商事法律制度http://www.npc.gov.cn/npc/xinwen/1999-10/31/content_1459911.htm

王勝明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9-06/27/content_1508483.htm

王勝明 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4-11/04/content_337926.htm

劉劍文 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6-10/31/content_362731.htm

鄭成思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1-02/28/content_1459919.htm

林嘉 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6-03/21/content_347935.htm

胡康生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0-07/03/content_1459915.htm


  • 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行為。
  • 在證明一個人有罪之前,這個人就是無辜的。
  • 說某個人有罪是刑法上的說法,說某個人對某件事情承擔法律責任則往往指民事責任。
  • 憲法是用來約束政府的,即約束政府不能踐踏個人的基本權利,沒有公民要遵守憲法一說。

感謝邀請!
日常生活中,我們雖然不願意,但總免不了會牽涉到一些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比如財產問題、婚姻問題、勞資問題、合同問題、孩子問題、消費問題……大多數人不了解法律,所以,我們常常會落人別人的陷阱而不自知,即便醒悟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又或者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恐懼心理,即便是受到了傷害也不敢或者不願意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凡事都去諮詢律師?大多數的中國人可能沒有這樣的習慣,也不願意支付為此發生的高昂費用。請個職業的法律專家跟著自己?那更不是一般人能承擔得起的。事實上,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問題,我們最希望的還是自己能夠先有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來作出判斷,然後才制訂進一步的方案。因此,每個人依據自己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了解掌握一點相關的法律知識是很必要的。
下面羅列的一些法律常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二、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三、民事訴訟時效,通常情況下位兩年,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費收取標準:
一、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五、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造成的損害履行賠償義務。構成行政賠償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2)必須是行為依法確認違法的。
  (3)必須存在損害事實。
  (4)損害事實是在執行公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發生的,而且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係。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七、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係
  (1)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
  (2)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九、合同的一般條款
  除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公正地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治建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根據《合同法》第128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4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1)協商和解;(2)調解;(3)提請仲裁機構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十一、勞動爭議的解決
  因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關於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2)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借款數返還並計算利息。
  (3)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修訂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十四、夫妻共同財產、個人所有財產和約定財產
  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作出具體規定:
  1.共同財產,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2.個人所有財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約定財產,規定:(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五、法定繼承的順序
  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十六、仲裁
  仲裁製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十七、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在起訴方式、傳喚方式以及開庭審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簡便易行,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快速、及時審結案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成本,並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好複雜、重大的民事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十八、證據
  《民訴法》第63條規定了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由當事人提交的,主要有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
  十九、管轄
  管轄是人民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確定應由何級、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通常情況下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具有管轄權。
  二十、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複員、轉業軍人的複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太多了。

一、民法
物權法
1、所有權轉移
民法上的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依登記。例:買房的時候沒有登記,你已經住進去了,此時你沒有房屋所有權,卻承擔房屋滅失的風險。
動產所有權轉移依交付。例:買車時,沒有辦理車輛登記,但已經把車給你開著了,此時車輛歸你所有,對方不能以沒有付錢為由要回車輛。
以上延伸出一個問題:丟棄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不能。你拋棄物時,你對物的所有權已消滅。丟棄的東西變成無主物,誰先撿到,誰就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你拋棄的東西被別人撿到,你反悔了想要回來是不可以的。
2、善意取得
沒有物之所有權的人處分物與不知情之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對價。在第三人完成前述所有權移轉形式之後,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權。
例:你老公(老婆)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賣你的房子(車子)給不知情的路人甲,路人甲支付了合理價錢,房子已經過戶給他(車子交給他開),此時路人甲取得房子(車子)的所有權,你無法追回。
盜贓物和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3、房地一體
在辦理土地抵押時,對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視為一併抵押。但抵押後,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但拍賣時,新增建築物會一併拍賣。
建築物抵押亦然。

合同法
1、加害給付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你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選擇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是只能二者選一個,不能都選。
例:乘坐計程車,司機過失駕駛造成你受傷,你可以選擇要求計程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因為你和計程車公司之間是運輸合同關係。
2、風險
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例:交房後你取得房屋鑰匙,房產證還沒辦,此時房屋因地震損毀,你仍需承擔房款。
3、贈與之任意撤銷權
在轉移贈與財產權利給受贈人之前,你可以隨時反悔。但是,公證或因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的捐贈不得反悔。
例: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諾捐款xx元,後來沒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
4、借款合同之實踐性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有借條不足為憑,必須提供對方收到款的憑證才行。
銀行轉賬的提供轉讓憑證,現金的提供對方出具的收條。
5、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借條是借款合同的形式,而欠條是債務人對債務的確認。
6、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除另有約定,否則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責任。
7、買賣不破租賃
在租賃期間,租賃物被賣掉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例:你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前房東賣掉房屋要求你搬出,可以起訴。
8、表見代理
你在路上看見掛著「中國移動XX營業廳」,進去辦業務,裡面的人員也稱「我們是移動的」。結果發生一系列的問題,打電話給移動客服,宣稱不是移動自營營業廳而是授權營業廳,移動不承擔責任的話,可以起訴中國移動。
9、不當得利
參見我前面答過的
關於「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 - Jason Wang 的回答

擔保法
1、定金
雖然合同里寫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不交錢即不生效。
2、保證的方式
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約定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可以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
如果擔保合同中沒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即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
3、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保證債務被稱為從債,其存在依賴於主債,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意思是,如果債務人把欠債權人的債務償還了,則保證人的保證債務自然消滅。

侵權責任法
1、產品責任之加害給付
這裡不解釋了,同合同法的加害給付。
2、機動車交通事故
還在擔心借車給朋友以後發生車禍,自己擔不擔責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對方無證、醉酒等有過錯的情況下出藉機動車,那麼責任由駕駛者承擔。
這裡可以參考一下這個問題。
同事天天蹭車 父母就不想讓我開 怎麼解決? - Jason Wang 的回答
要說明的是,如果不是運輸合同關係而是好意搭乘的情況下,司機過失造成乘車人受傷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3、寵物傷人
要是你沒證據證明時對方挑逗激怒寵物咬傷了他,那你就乖乖承擔醫藥費吧。
收養的狗咬了人,我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如何妥當的把事情處理好? - Jason Wang 的回答
4、高空拋物
一棟樓上某戶人家中丟了某個物件砸傷了人,除1樓外的高層都可能被判承擔責任。除非,你能證明你當時家中空無一人。

5、競技體育受傷

踢球,對方高球我後衛最先回追扭頭找球時撞上老師一牙齒壞了,對方要我付全責賠一萬多,我是否承擔全責? - Jason Wang 的回答

婚姻法
1、騙婚
法律上不存在騙婚的說法,假設路人甲聲稱自己身價巨萬,某女結婚後發現路人甲其實一文不名,以其欺騙為由要求離婚或申請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均不被支持。
2、假離婚
也沒有假離婚這種說法,在我國結婚離婚均以登記為生效條件。進行離婚登記即為真離婚,如以假離婚時未公平分割財產為由起訴,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最常見的就是,為了買房夫妻雙方進行所謂假離婚,不動產轉移至一人名下,後來這方假戲真做拋棄另一方。

訴訟和仲裁法
1、訴訟時效
除人身傷害、不合格產品、租金、保管物糾紛為一年外,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
很多人(包括法學新生)把訴訟時效理解為,某個債務過了訴訟時效債務人就不用還了。這是錯誤的。
如果債務經過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即債權人仍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起訴,債務人如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仍需歸還借款。債權並不以訴訟時效消滅而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中斷。
2、除斥期間
一般為1年,也有三個月的。
經過除斥期間,消滅的為原權利,且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這個就比較狠了,即權利本身沒有了。如合同的撤銷權,在得知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訴訟或仲裁條款
看過不少合同,在爭議條款裡面寫上「如發生爭議,可向XX法院起訴,也可以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種條款無效,只能選擇其一。
4、舉證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彭宇案最大的問題,就是違反舉證原則。
在歷史上有哪些制定得巧妙的法律或政策完美地解決了某些問題? - Jason Wang 的回答

其他應該知道的
1、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在我國,10歲以下的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很多說小孩用ipad購買很多錢的app的報道,如果家長有充分證據,蘋果應當退還購買費用。因為10歲以下的兒童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合同行為歸於無效。
2、名譽權
名譽權即公民獲得社會正當評價的權利。如曝光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名譽權?不,因為小偷盜取他人財物,是被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小偷的社會評價降低是正當的——社會不可能允許出現「德高望重」的小偷。
3、隱私權
隱私權即公民對其私人特定的信息有不被他人知曉的權利。仍然以小偷為例,公布其身份是否侵犯其隱私?不,雖然對於小偷來說,他肯定不希望別人知道他的身份,但對公眾來說知曉其身份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的一部分。在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衡量上,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此回答供參考。被前男友公開私人信息,被欺負,形勢嚴峻該怎麼辦? - Jason Wang 的回答
4、勸酒侵權
喜歡喝酒的要注意了,在酒桌上,別人不勝酒力你仍然力勸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你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5、大學生兼職
我國大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保護,那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合法維權? - Jason Wang 的回答
6、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是很多人決定打官司前的第一道坎,如果你手中的證據確實充分,其實大可不必擔心。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而律師費用作為你實現債權的費用,同樣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二、刑法
1、共同犯罪
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擴大刑法打擊面的一種規定。被確定為共犯的人與實行者同罪。
如甲和乙共謀搶劫,中途甲肚子痛離開,乙單獨搶丙成功。此時,甲雖然沒有實施搶的行為,但是會和乙一樣承擔搶劫罪的責任。所以,交朋友一定要靠譜。
共同強姦犯罪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該如何處理? - Jason Wang 的回答
2、沒收財產
你每次看電視,看到xx犯罪嫌疑人被判,沒收全部財產的時候,你覺得你懂它的意思嗎?
這裡的沒收,是沒收的合法財產,而犯罪所得的財產在判刑之前,已經全部予以收繳。
如罪販張三經營房地產合法所得100萬元,非法經營所得10萬元。這裡10萬在判刑之前就會收繳,100萬合法所得,在執行刑罰時罰沒。
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法官義正詞嚴的念出來的時候聽起來貌似很嚴厲,其實,你懂的。
4、死緩
很多人不理解死緩是什麼,說xxx被判死緩。實際上,死緩不是刑罰,而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對死緩正確的理解是:XXX被判死刑,但是緩期執行。
5、醉酒人的刑事責任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與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被定型為精神疾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故意引發病理性醉酒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6、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很多作死的人在公交車上襲擊正在開車的公交車司機,這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行為。而且,該罪是行為犯。即你襲擊司機即構成,不需要任何損害結果。出現損害結果,法定刑直接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7、轉化型搶劫
小偷入室盜竊被發現,女主人尖叫,小偷就用刀在女的手上划了兩刀,被抓。入室盜竊除非數額巨大,不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為這兩刀,變成了入戶搶劫,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你說你都走上這條路了,花點時間翻翻刑法又不會死,但是不翻一翻你真的會死。
8、高利轉貸罪
這兩年很多人放水,有些人甚至從銀行借錢出來放給其他人。如果你獲利頗豐,可能被以此罪查水表。
9、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這個要說到那個著名的問題了:女朋友問,我和你媽同時掉水裡,你先救誰?
你如果懂點刑法,必須先救你媽。在法律上,你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當父母處於危險境地時,你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如果可以救助而不救助造成死亡結果的,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女朋友,僅僅是道德義務,不救不違法。
當然如果領了結婚證,就另當別論了。兩個都要救。所以各位妹子,你們領了證再來問這個問題才有意義。
同理,當自己的小孩與其他小孩同時落水,應當先救自己的小孩。
10、關於熊孩子的父母
曾在豆瓣看到一個帖子,說一個熊孩子毀了他表姐2w多元的耳機。細節我忘了,但是假設在這類案件中,熊孩子父母在場,也明知財物價值巨大,但在熊孩子犯熊時父母不制止而造成財物損失巨大的,熊孩子的父母構成不作為的犯罪(包括其他類型的犯罪)。
11、關於騙奸
有控制辨識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存在因上當受騙而被強姦的情形。所以被騙著睡了就不要瞎嚷嚷了。
普通人在上下屬關係被脅迫「潛規則」的,不成立強姦。但是有一個例外,就是軍嫂。
12、關於間接正犯
前段時間看了一個報道,說某母親在商場看中一款首飾,指使孩子將首飾拿走。事後以孩子不懂事為由搪塞過去。嚴格來說,該母親利用孩子作為工具盜走首飾,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13、黑吃黑
黑吃黑一樣構成犯罪。
可以參考淘寶刷單被騙應怎樣維權? - Jason Wang 的回答
14、偷自己的東西
如果在小偷手中偷回,是不構成犯罪的。偷回自己的東西屬於私力救濟。
但是如果小偷偷走之後已經轉手第三人,第三人已經取得並佔有,你再去偷,涉嫌盜竊罪。
15、妨害公務罪
前兩天看見一個人在知乎問,他一個澳門的朋友打了警察,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該怎麼辦。
我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一般涉嫌罪與非罪的問題,除非律師去調卷,否則很難了解案件的全貌。所以也不能給出準確的回答。像這個打了警察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警察當時並非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是不構成此罪的。另外,如果警察著便衣且未表明身份,過失也不構成此罪。
16、拾得遺失物
適當參考本問。
路人甲街上拾到上十萬戒指,被路人乙發現了。甲給乙封口費兩千。若追查請問兩人應擔負刑事責任嗎? - Jason Wang 的回答

一口氣寫了很久,腦袋有點木了,有空再來補。


為節約大家的時間我結合自己實務做的和碰到的其他人做的案子說說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大家有問題的話歡迎留言評論,我會有針對大家都比較關注的問題以文章的形式專門闡述,謝謝大家!(會不斷更新的)

1、對方不付撫養費可以到法院去起訴嗎?

有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協議離婚的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2、同居期間買的房子,分手時如何分割

沒有約定的,除存在家庭關係,視為按份共有,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出資比例的,只能均分。

3、離婚案件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借錢給一對好哥們或姐妹錢時,如果他們均已成家的話,最好要求他們的配偶也在借條上都簽字,這樣在保護你的債務時免除了後面很多麻煩,可以直接以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來償還。

5、關於夫妻離婚時爭奪小孩撫養權時,在小孩兩歲以前基本都會判給女方,之後的話不是不能判給女方,而是不會在法律上有所傾斜,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律師或自己參考下圖:

6、離婚時關於房產的分割基本原則是要區分其中的贈與行為,這個你需要諮詢專業的律師,但不管怎麼樣,盡量爭取把自己的名字寫到房本上。

7、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這裡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8、根據《婚煙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但如何確切的確定關係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憑生父母再婚這一法律事實,並不必然導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係,他們之間才能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係。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形成法律上的撫養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生父母與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且足夠長的一段時間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 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 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在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

綜上所述,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係。

9、成立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係不影響,繼子女或繼父母與生父母或生子女的關係,同時也不影響其和兄弟姐妹的關係。

而成立收養關係卻不一樣,一旦收養關係成立,被收養的人和生父母之間和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0、夫妻之間在一方沒有出資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從登記在一人名下,結婚後變更為登記在二人名下可以認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且已完成了贈與,此時房屋變為共同共有。

11、當你女朋友問你,我和你媽同時掉水裡,你先救誰時?

告訴她救你媽是法律上的規定,而救女朋友是道德上的義務,但如果她成為你妻子法律就也可以規定啦!所以叫她趕緊和你領證,呵呵!我只能幫你到這啦。

12、出於好意,讓朋友或同事搭你的順風車,一旦在路上出了什麼小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你朋友同事可以告你讓你賠償的!所以不要好心做了事最後又吃虧。

13、法律上不存在騙婚的說法,舉個栗子:假設路人小王聲稱自己身價巨萬,某女結婚後發現小王其實一文不值,以其欺騙為由要求離婚或申請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均不被支持。

法律上存在脅迫結婚,這個在一年內可以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復自由後一年內。

14、婚姻無效的看清楚只有這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不要說人家欺騙你感情或者沒有性生活就說婚姻無效。

15、進行離婚登記的在法律上就是離婚,如以假離婚時未公平分割財產為由起訴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栗子就是馮小剛的《我不是潘金蓮》為了買房夫妻雙方進行所謂假離婚,不動產轉移至一人名下,後來這方假戲真做拋棄另一方。

16、在酒桌上,別人不勝酒力而你仍然力勸造成對方喝酒的,最後如果發生人身損害或死亡的你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7、為了防止你買的房子出現一房二賣,你買房子時應首先去當地房管局查詢欲購買的房屋是否已經預告登記,如已登記,則不能購買,如未登記,則購買後及時去預告登記。二手房則只能先付訂金或部分購買款,待辦理過戶手續或拿到鑰匙後再付清,以防出賣人一房二賣。

18、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借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所以說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要注意不要因為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自己的權利。

19、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是不是能不能要求繼承遺產? 在我們中國的傳統觀念中有認為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健在的,作為子女是不應該要求繼承的,只有父母雙亡才會開始繼承,否則就是不孝、大逆不道等等。其實這種觀念是違背了我國繼承法的。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唯一法定條件。也就是說,父母一方死亡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一方死亡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子女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完全是合法的,不能因另一方尚健在而剝奪遺囑繼承人或者其子女的繼承權。

20、糾正個概念,死緩:說小王被判死緩。實際上,死緩不是刑罰,而是死刑的執行方式。

對死緩正確的理解是:小王被判死刑,但是緩期兩年執行。

21、還在擔心借車給朋友以後發生車禍,自己承擔不承擔責認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對方無證、醉酒等有過錯的情況下出藉機動車,那麼責任由駕駛者承擔。

22、你在公司上班老闆沒跟你簽合同,你想要雙倍工資的話,最好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到第十二個月次日去申請勞動仲裁,這個是最保險的,因為這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而且不要想當然的以為是從你辭職的那天開始算,關於這個問題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例子,而目前最高院沒有明確的規定都是按照各個省高院的規定來執行的,但按照上面的演算法無論怎麼算都沒有過仲裁時效的問題,出現了問題不懂的話,最好諮詢師。  

23、簽合同時一定要閱讀並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註解等一切信息,對合同中不確定或者持不同意見的條款應提出商榷,如不能達成一致可以拒絕簽字。合同一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後來有了麻煩,以「簽字的時候沒看合同」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

24、乘坐計程車,因司機過失駕駛造成你受傷,如果你怕司機沒錢的話可以選擇要求計程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因為你和計程車公司之間是運輸合同關係。

25、用人單位拖欠你工資沒簽勞動合法怎麼辦?

其實這個在法律上最難的地方在於證明勞動關係,所以你要保留工資發放的憑證或記錄(比如:銀行流水清單,在清單中會顯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備註為代發工資或工資。如果不是公司賬戶,而是個人賬戶的,法定代表人的賬戶,問題也不大。蓋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出入卡、法定代表人或勞動者的領導和勞動者往來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等。

當然,首先要先證明對方的手機號碼或微信、QQ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領導的號碼才行,比如:公司的網站上刊登過這個號碼,公司對外招聘中或對外業務活動中留過這個號碼等等。對於相關網頁,那就要做公證了。

最讓你想不到的,一般人忽略的是公司的鑰匙,我之前做過的一個案子就是靠庫房的鑰匙最後證明到的,因為帶著法院的人去,當事人直接打開了公司庫房的門,老闆沒法解釋,就這樣認定了勞動關係,當然還有其他輔助證據,但最要緊的就是鑰匙。(專門寫篇文章來慢慢訴說吧)

26、你在轉贈財產給受贈人之前,你可以隨時反悔。但是,公證或因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的捐贈不得反悔。

某地發生災害時,某公司承諾捐款xx元,後來沒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所以開公司的沒事別裝大,量力而行。

27、給別人借款只有借條不足為憑,必須提供對方收到款的憑證才行。最好是通過銀行轉賬這樣有記錄可以列印出來,以備後患。

28、你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前房東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你而賣掉房屋且要求你搬出時,你可以要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繼續租除了抵押和查封,當然了你也可以要求賠償也行。

29、哪些夫妻可以簽訂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效力怎麼樣?

每對夫妻都可以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夫妻簽署在婚前的協議就叫婚前協議,這樣的協議,如果內容合法,結婚後就有效了。

30、結婚後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會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後都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

例如婚前個人全資購買的房產歸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了贈與行為。除了婚前的個人財產外,一些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例如人身險)保險收益等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1、在購買房屋時父母出資了,該怎麼算?

這種情況很複雜,分為以下多種情況。

1)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按揭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首付部分會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共同還貸,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關於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32、結婚時給的彩禮和嫁妝能算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送彩禮、禮金等行為發生在結婚前,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還沒結婚,對方要退婚,且彩禮數額很大,則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嫁妝如果是婚前給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給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可以參考我的這個回答:https://zhuanlan.zhihu.com/p/27996779

33、繼承父母的遺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遺產分配時,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在遺囑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給自己子女一個人,就是個人繼承的遺產,否則是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

結合案例「母親去世後,父親再婚,只有小明一個孩子,如果父親去世,繼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產?」這種情況下,母親去世後,1/2房產作為遺產,小明和父親一人一半,父親手中3/4,父親去世後,他的3/4份額將進行法定繼承,小明的繼母和小明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明應當拿到5/8的房產份額。

34、拆遷所得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這要看具體的房屋性質,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拆遷轉化的,就應該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拆遷後所得的房產,不動產權證上又寫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5、哪些屬於夫妻之間的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36、個人的股票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栗子:小明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結婚3年後發現自己婚前買的股票大漲,那麼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小明的個人財產。

若之後小明對買入的股票後進行了積極的管理操作,並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而導致股票大漲,其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7、夫妻之前的債務應該怎麼來界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如果一方產生債務,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也會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根據這份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8、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9、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可以定性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40、知識產權要在婚後變現的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具體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舉個栗子,范冰冰的專利被某企業以20萬元購買,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20萬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范冰冰離婚之後,20萬則屬於范冰冰的個人財產。

個人主頁:許律師主頁

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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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會持續更新的,謝謝大家關注!


給大家釐清一些常用但易被誤解的法律概念。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擬制之人,自然人是一個與之並列的概念,一個自然人是萬萬成為不了法人的,只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2.婦女
刑法中對婦女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大家通常理解為非處女。

3.死緩
不是關兩年再執行,而是給犯人一個不死的機會。被判死緩的人類似於坐在達摩克利斯之劍下,兩年不故意犯罪就可減刑為無期,有重大立功還可減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話劍就掉下來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於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據我國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5.無期徒刑
罪犯表現得好都會減刑,羈押期限不少於13年,基本不會關一輩子。

6.消費者協會
不是政府機構,其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消協牛逼是因為消協老大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對商家和消費者的糾紛處理決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過仲裁和訴訟才具有。

7.警察
警察一般大家所指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
不是所有開車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構成犯罪,有的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9.吸毒
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販毒等才犯罪,吸毒僅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10.嫖娼
嫖娼也一般不犯罪,黃海波是被行政處罰了個夠嗆,嫖宿幼女是構成強姦罪的,有其他行為觸犯其他罪名依該罪名判罰。

11.槍支
不僅持槍是犯罪,持有彈藥也是犯罪,具體請參照《刑法》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12.結婚
結婚是靠領證,而不是靠婚禮,辦了婚禮沒領證,在現在《婚姻法》上連事實婚姻都不構成(刑法仍構成重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3.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戶口的,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與婚生子女相同。

14.領養
領養小孩不是雙方達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體參照《收養法》,要求多多。

15.違法和犯罪
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門法無法調整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所以一個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就調整完畢的,千萬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條款來判處,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這有違法理。

16.債
債不等於欠錢。法律上的債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等,欠錢的債僅僅是合同所引發之債。

17.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在侵權之訴中提起,並且不適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為自然人的精神其實是無法用金錢彌補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調節方能一定程度彌補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適用比較苛刻。

18.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沒事發微博上那個不是侵犯肖像權,可能侵犯隱私,名譽等權利。

19.定金
定金不等於訂金,簽合同交定金才能確保不會對自己不利。定金合同雙方所負擔相同的風險,但交訂金時,其懲罰性是單方的,僅對交付方適用,不對收受方適用。

20.權利
權利不等於權力。一個是right一個是power。後者是強制性的支配力,由國家享有。

21.合同
合同並非一定要簽一張紙或者一疊紙,可以口頭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比如一言不發去買一瓶可樂,推定當事人有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

22.因果關係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等於日常所說因果關係,法律上的複雜太多,不好展開介紹。

23.第三人
第三人不等於平時說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對於法律關係當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24.人格
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權利能力,不同於平時大家所說的「我以人格擔保」。

25.善意惡意
有朋友提到了善意,法律中的惡意亦不同。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釋為面對無權處分人(代理人)的權利外觀不知情且盡到了審慎的義務,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
惡意與善意相反,語境不同解釋也不同,一般可解釋為明知或雖非明知但懷疑行為缺乏法律根據或相對人缺乏合法權利而故意為法律行為等。

26.搶劫
法律用語中不包含搶奪行為(排除轉化型搶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奪大喊「搶劫啦!」,其實多半是搶奪罪。

27.醉酒
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後者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駕都要悲劇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響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為的量刑。

28.近親屬
部門法之間區分有別,範圍各有不同。

29.機動車
機動車不等於汽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0.自助
不是自助餐。我國民法中的自助行為還存在於理論之中,比如小明吃飯不給錢,老闆死活不讓走,這就是自助行為,當然老闆必須馬上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盤子。

31.自然人
胎兒不屬於自然人,我國自然人采獨立呼吸說,但未出生的胎兒也保留有繼承份額,胎兒出生後可自動繼承這一特留份;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2.馳名商標
按照我國最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3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個大課題,僅指出兩點:(1)《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理解,應按照立法目的解釋,即有以上八種行為便構成犯罪。

34.自首
自首不是應當從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可以從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二者有天壤之別。可以就意味著可輕可不輕。

35.三倍賠償
《消法》規定了三倍賠償,是成交價款的三倍。後面還有一句,賠償不滿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麼容易讓你騙了人就賠幾十塊)。

36.身份歧視
反歧視原則對合同自由原則有限制的作用,以不同的人分別訂立的數個合同,其內容不得形成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具體可參看《兩元錢的優惠與身份歧視》,王建平,載《法學》2000年第9期。(讀本科時網上看到鄭州一飯店「長得漂亮就能免單」引發的思考,讓我怎麼敢去。)

37.抽獎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38.不立案
公安機關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決定必須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為心知破不了案就隨意打發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39.發票
吃飯得開發票,但是商家不開發票,也不能不給飯錢,因為開具發票的義務不是合同主給付義務,發票與飯錢之間不具有對價關係。

40.模擬槍

根據2008年公安部發布的《模擬槍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模擬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的計算方法執行。

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三點之一即可認定為模擬槍,簡單來說,就是你在淘寶買了一把紙做的1:1的ak47,也可以認定為模擬槍。(感謝日報上朋友的建議,加上此條)

知乎日報具體見:http://daily.zhihu.com/story/9350180?utm_campaign=in_app_shareutm_medium=iOSutm_source=copy


本答案將持續補充。。。


普通人所要知道的最重要的法律常識是:法學是一門需要長期專門訓練才能熟練運用的學問,要相信專業人士。遇事請個律師,不要過分相信自己。如果你為了提高素養而學習法律,應該從民法看起。其中包含了民法的精神,比如權利意識、契約精神、對自由的理解、自己責任、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公民的必讀課本。


——————10.08如果有大塊時間,我會詳細來解釋增加答案內容,現在回答中還有不完善的地方,研究僧很忙,而且我已經不讀法律了,有些記憶和認知難免會有偏差,望見諒——————

14歲以下可以不在刑法上負任何責任,14到16歲犯8種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依舊要負刑事責任……所以管好熊孩子,說起來能犯這八種罪的得有多熊啊……18歲就可以判死刑了

你能想像別人借你錢可以不還你,然後法院也可以不支持你么?訴訟時效制度就是干這事兒的。

打架把別人小拇指弄斷了,這算輕傷,要是把大拇指弄出點問題就麻煩了,很容易理解,你如果沒有大拇指拿個杯子試試……

支票匯票之類的票據有非常多環節可以出現讓普通人拿不到錢的問題。

正當防衛問題:
有人搶你錢,在你還可控制的範圍內,你可以在搶劫結束之後進行事後補救,比如你是計程車司機,有人搶你錢後,你可以開車堵他,不過別往死里撞
對於殺人,搶劫,強健,綁架和其他惡性事件,法律說了,打死也沒事兒……這讓我想起了之前有人問如果遇到砸日系車主的情況,我能一腳油門踩出去么,撞死人需不需要負責人,我個人覺得那個情況已經類似打砸搶類犯罪轉化的故意殺人,如果生命遭受到威脅,應該是可以的,但你最好朝著最張牙舞爪的那個撞
走在大街上,你看見有人瞅你的眼神不對,你一拳將其打翻在地,那不算正當防衛。
拉電網防賊不算正當防衛,出了問題算故意殺人。

強姦問題
男人強姦男人算傷害,別以為不算強姦罪就沒事兒了。
女人強姦男人不算犯罪,但女人幫助男人強姦女人算強姦罪的幫助犯
女人以為男人會給自己好處然後發生了關係,結果男人沒有給她好處,女人沒法控告男人強姦
女人被強姦之後喜歡上了男人,男人依舊是強姦罪
還有就是經歷了「校長案「們洗禮之後大家都知道一個事情:如是不滿14歲,即使女方承諾,依舊按強姦算。lolicon顫抖吧,過了14,再嫩的loli都是法律上的婦女了。

當然你可以說」我沒有認識到那loli還不滿14歲。「法律很複雜的嘛,很多時候可能上山打個什麼野生動物就觸犯法律了,但是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一般這種情況很難作為你免刑的借口,所以還是不要犯事兒。

安樂死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說「你把我殺了吧」然後你就把人家殺了,你是要負責任的,如果有人說「你把我手砍了吧」結果你把人家手砍了,你還是要負責任的,如果有人說「你扇我一巴掌」然後你扇了人家一巴掌,嗯,這個沒關係,不過要是打得人家桃花滿天開就另當別論……如果有人說「這是我的勞斯萊斯,你去把它砸了吧」然後你去砸了人家的車,這個沒有關係,當然,前提是勞斯萊斯確實是人家的,這說明,相比於人身健康,法律對於財產的保護就賦予了人們更多的自由。你對小孩子說「把壓歲錢給蜀黍吧,蜀黍給你存在銀行攢起來」然後你拿去哈皮去了,這是盜竊罪……

老婆在家威脅你要跳樓千萬不要當沒事,她跳下去你要負責的。

你的自行車被小偷偷了,第二天你發現了這輛自行車被小偷騎著,你可以偷回來,法律支持你
如果是第三人騎著,問題有點複雜,如果那人花了大價錢,從小偷手裡買了過來,而且不知道是偷的,那你只能找小偷去了,如果他明知道這是個贓車,你可以主張他和小偷之間的交易無效。

如果你因為一時衝動犯了罪,一定要盡一切可能挽回,自首也好,搶救被害者也好,只要不像葯家鑫那樣子鬧得那麼大,這些行為都會減刑的。

父母包庇孩子犯罪不會被追究包庇罪。這裡是包庇,不是教唆。

要在一切你覺得可能出問題的時候保留證據,太重要了。


貢獻一條很實際也很重要的:任何時候簽合同之前都要先仔細看清合同。

看到很多人在簽署重要合同——比如購房合同、投資合同、信用卡合同、保險合同、勞動合同等的時候,要麼是怕麻煩,要麼是出於對「銀行」「保險公司」「大公司」的信任,根本不看合同是什麼內容就大筆一揮簽字了,直到最後被索賠才叫屈:「怎麼還有這麼一條?怎麼還能有這麼一條?」那時候什麼都晚了。
要知道無論是多大,多知名的公司都是想榨乾你身上的每一分錢的(參見這條新聞: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514/20/361055_27607597.shtml )。簽署合同者有義務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這其中的義務包括閱讀並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註解等一切信息,對合同中不確定或者持不同意見的條款應提出商榷,如不能達成一致可以拒絕簽字。合同一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簽字的時候沒看合同」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專業人士。


二條建議:多看法律書籍或電視節目,增長知識。聘請個律師作顧問,相伴一生。


說說工作中或許用得到的吧,俺在外企沒碰到過,但身邊有朋友發生過相關的事情(比如某賣機票的度娘旗下網站),這是我打聽來的東西,有專家還望幫忙點評下:
1. 你主動與企業解約,雖然有法律規定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沒有規定如果你不遵守,如何懲罰;
2. 企業與你解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且給予賠償;
3. 賠償金分成幾種情況
1)試用期無需賠償,企業只需舉證你如何不符合要求,若無法舉證,你依然可以要求繼續履約或商議賠償;
2)開出的賠償金額度,半年內賠半個月工資,半年到一年賠1個月工資,之後每工作一年賠一個月工資,賠償金是你在這家公司之前的平均收入,賠償金直接為稅後金額,即無需納稅;
3)最狠的是履約兩字,舉個例子,一個55歲男士,在公司工作15年了,取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要開除,不是賠償15個月工資,最高可以被要求將退休前的這5年工資,履約支付給這位男士。
4. 保密協議和竟業禁止協議,需要明確標註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相應錢款金額和支付方式,否則無效。(很多人力是法盲啊據說)
另外我覺得交規是個好東西,值得好好學,這樣你就知道為啥要裝行車記錄設備了...聽父親講,很久很久以前...碰到一個雪天,父親開車在一路口左轉,不巧還沒進口前車就停車了,他在路口排隊等待,右側直行方向一車司機明顯沒專註開車,直接撞到父親車的右側,交警來後得知來車是市政府的(不知這一步是否重要),判定拐彎讓直行,父親全責,後來得知這邊車是計委的(不知這一步是否重要),判定各50%責任,說都是自家人,就算了吧……


給非法律人的兩點實用法律提示:
1、不是所有經簽字蓋章的文件、文件中的所有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2、在辦理比較重大的法律事務時,注意留存書面證據,有備而無患。


1、《刑法》,知道哪些是犯罪行為,這些是高壓線,不能碰。一旦碰了,檔案會跟著你一輩子直到死,一輩子都完了。

2、《治安管理處罰法》知道哪些是違法行為,高壓線,不能碰,一旦碰了,不能當兵、不能入黨、不能到某些單位擔任公務員。


說個血淚教訓換來的經驗(如果你有足夠人脈,經濟實力,心理素質都足夠強大,也耗得起時間,可以忽略):

大量普法讀物教你領會遊戲規則,可該規則是執法者手中的橡皮筋可長可短可粗可細,你越認真最後越會有被玩弄的感覺,如果你維權,不要以為你理由證據充分,你就掌握了主動權,相反,你更被動了。記住自己的卑微,再有理也盡量不要把判斷權交給別人,能不走官方途徑就不走官方途徑,否則很有可能更受傷。了解規則的意義是除了避免自己不小心做了違法的事外,還有就是防止他人鑽你的空子,但即使你毫無漏洞,仍然可能會有暴力把你砸出個洞來,這是靠運氣的事。

總之,作為一個普通人,把精力花在增強自己的能力上,那才是能保護自己的東西,法律用來自律的作用大於保護自己的作用。沒走近時,遠遠看著,它像那麼回事,真遇到事了,大多時候還得靠自己,通常的結局是逼著自己人生境界提升。


我普及一下刑法吧,
先說最基本的:什麼是」公、檢、法「?
」公檢法「是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簡稱,在我們國家,他們又被合稱為」政法機關「,
我黨有一個專門的官,叫」政法委書記「來管他們,
他們分別是幹什麼的呢?
其實你可以把他們看成一個生產罪犯的流水線,
一個」合格「的罪犯的」生產流程「,有三道工序,
分別是偵查、起訴、審判,
他們分別歸公安、檢察院、法院管。
當然其中還有很細的分類,比如貪污賄賂類犯罪的偵查歸檢察院管,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歸國家安全局管,但是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你就不用了解這麼多了。如果非要用通俗的話來話,那就是:公安管老百姓,檢察院管當官的,國安局管反檔的。


感謝邀請,大家都說了很多,我僅補充如下:
1、法律風險來自方方面面,能夠有事先預防風險的意識比起事後再找律師要好的多。所以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在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處置時、簽署合約時,都建議事前諮詢專業的律師;
2、如果發生人身或財產權益損害時,要盡量早的獲取法律幫助,以減低損失;
3、有證據意識,凡重要事項注意保存證據,特別是書面證據;
4、有程序意識,是自己的義務要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嚴格執行每個步驟,相應的,可以注意到對方是否遵守了程序。


法律常識,這四個字似乎顯得尤為沉重。常識,首先應該從人們口耳相傳的法諺說起。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沒有任何行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對一個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敗,既使是局部腐敗,也是對正義的源頭活水的玷污。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個人都不可以成為自己事務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統治的地方沒有正義可言。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德】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個原則是:必須給予訴訟當事人各方充分的機會來陳述本方的理由。這意味著必須將訴論程序告知他們,並及時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於他們行使權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愛德華·考文

6.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美】馬克.吐溫

7. 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 ——【英】達雷爾 L

8. 人們最初怎樣脫離動物界(就狹義而言),他們就怎樣進入歷史:他們還是半動物性的、野蠻的,在自然力量面前還無能為力,還意識不到他們自己的力量;所以他們象動物一樣貧乏,而且在生產上也未必比動物高明。那時普遍存在著生活狀況的某種平等,對於家長,也存在著社會地位的某種平等,至少沒有社會階級,這種平等在開化得比較晚的民族的原始農業公社中還繼續存在著。在每個這樣的公社中,一開始就存在著一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當:如解決爭端;制止個別個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這樣的職位,在任何時候的原始社會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馬爾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還可以看到。這些職位被賦予了某種全權,這是國家權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論》,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聖不可侵犯,主權者所保護的國民的自由愈多,刑罰也就愈公正。 ——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

10. 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7頁。

11.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韓非子

12.誰握有國家的立法權或最高權力,誰就應該以既定的、向全國人民公布周知的、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來實行統治;應該由公正無私的法官根據這些法律來裁判糾紛。 ——洛克:《政府論》(下篇),第80頁。

13.  無論是顯貴和富人都不應當有權用金錢贖買反對弱者和窮人的罪行。否則,財富---由於法律的保護,它對愛勞動的獎賞---就會成為暴政的支柱。 —— 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第45頁。

14. 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51頁。

15. 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論司法》,《培根論說文集》,第193頁。

16. 刑罰可以防止一般邪惡的許多後果,但是刑罰不能剷除邪惡本身。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314頁。

17. 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盧梭:《社會契約論》,第168頁。

19.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貝卡利亞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備註:法律會賦予某些權利以期間,在期間內不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就會喪失,或者喪失與權利對應的起訴權。)

22. 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使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同犯罪相對稱的並由法律規定的。 ——貝卡里亞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24. 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 ——馬克思

25.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27. 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29. 一切違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運,就同一座直接橫斷河流的堤壩一樣,或者被立即衝垮和淹沒,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渦所侵蝕,並逐漸地潰滅。 ——[意]貝卡里亞

30. 好的法律應該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義。它應該既強有力又公平;應該有助於界定公眾利益並致力於達到實體正義。 ——[美]諾內特 塞爾茲尼克

31. 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

32.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兇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法]孟德斯鳩

33.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奧]路德維希·馮·米瑟斯

34. 槍炮作響法無聲。(指:當發生戰亂的時候,平常法律所維繫的社會秩序便會蕩然無存,衝突的解決完全憑藉暴力。)

35. 民不舉官不究(指:司法職能的被動性)

36. 「今天正義受到了踐踏,人權受到了踐踏,但是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屬

37. 無證人即無訴訟

38. 法無明文不得為(備註:這個諺語是為政府等公權力所設,權利的運行,必須在法律限制的範圍之內。)

39. 無保障的權利不是權利

40. 顯著之事實,無需證明。

41. 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備註:正義要看得見,典型就是聽證會、法院判決應當公平公正公開)

42. 有規則就有例外

43. 有損害即有賠償

44. 超出管轄權所作的判決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應成為立法之依據

46. 無信任即無委託

47. 「法無禁止不為罪」

48. 行政權力退縮的空間有多大,民事權利伸展的空間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從乃法治

50. 有社會就有法


51.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最重要的原則:假如法律沒有規定某種行為為為犯罪 ,公民有該行為,則不定罪。)

52. 缺乏救濟的權利是虛假的權利

53. 有疑,為被告人利益。

54. 兩者權利相遇時,較古老者獲勝。

55. 無救濟,即無權利。

56. 困難群眾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57.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58. 在詐欺面前,一切將不復存在。

59. 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樑 ——(德)羅森貝克

60. 動產附骨

61. 合意創立法律(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條款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62. 有一百條法律,卻有一百零一個問題。

63. 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

64.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65. 欲學法者,當先學民法。

66. 私約不損公法

67.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類似事項應予類似判決

70. 隱私止於屋門之前

71. 住宅是個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10次犯罪。 ——弗蘭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柏拉圖

7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75. 認真地對待權利。 ——德沃金

76. 你所說的話不一定正確,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伏爾泰 
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亞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論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邊沁

81. 無犯意則無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84. 程序先於權利

85. 再堅強的堡壘也敵不過金錢的侵蝕。 ——西塞羅

86. 法是關於人世和神世的學問,關於正義與不正義的科學。——《法學階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88.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兇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孟德斯鳩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92.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奧]路德維希·馮·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

96. 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柏拉圖《理想國》

97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98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貝卡利亞

99   婚姻的結合要求夫妻雙方都要忠實,忠實是一切權利中最神聖的權利。 ——盧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柏拉圖

101  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約是當事人間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益

106  法院不得對於未向其訴求的事項有所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一部事關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和調節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極為重要的法律。《社會保險法》早在1994年就列入國家立法規劃,至頒布歷經16年。期間共經歷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終於在2010年10月28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在此之前,儘管各種社會保險制度已在中國實施多年,但沒有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範。所有國人如果有條件的話,都應該大概了解一下這部法律,農民兄弟尤其值得關注
《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明確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這部法律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在統籌城鄉方面,《社會保險法》將新農保制度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範圍,並預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空間;新農合也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範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與企業職工一樣,依照該法參加社會保險。   
此外,《社會保險法》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強調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農保和新農合。


合同要看了再簽。
簽了的合同也不一定都是有效的。
沒簽的條款也不一定不是合同的內容。
到底什麼有效要問律師。
找律師要趁早。
律師收費是有標準的。
給別人做擔保是有可能要你還錢的。
擔保是有期限的。
開發商和銀行是兩個主體,就是說就算開發商不給你交房子,你房貸還是得還。
自衛不能過火。
損壞財物數額大的,比如刮人家豪華車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開車肇事千萬別逃逸。
撞傷了絕對比撞死了好,千萬別補一下。
買房的時候,商家關於面積配套之類的宣傳算是合同內容的。
定金是以交付為準,不是以約定為準的。
贈與是可以撤銷的,公證或者已交付除外。
離婚協議不離婚等於白簽了。
約定的違約金和違約損害賠償是兩碼事,雖然數額上有關係。
要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東西。
催告要留證據的。
借條的證據效力不是100%,要配合轉賬記錄。
沒有借條有轉賬記錄等其他證據也可以要債的。
和人打官司要提供別人的身份證號的,最好有複印件。
法院一般不幫你查對方的所有賬戶的,你得自己想辦法把賬號弄到。
現在大城市執行沒那麼難了,不要灰心。
打官司時間長,但是拖著時間更長。

以後想起啦再慢慢寫。


一般來說只需關注衣食住行工作家庭的相關法律即可,比如:
衣食:
作為消費者您享有的權利有:1.知情權 2.自由選擇權 3.安全權 4.求償權 5.參與監督權 6.接受消費教育權 7.建立消費組織的權利。如果您去買東西,千萬不要忘了向銷售者要發票,萬一出現問題,這可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如果您獲得了贈品或者獎品,但贈品或獎品存在質量問題,那您照樣可以向銷售者提出維修,調換,或者賠償. 如果您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使您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傷害,如果您想起訴,您應該在兩年內起訴,過了兩年您再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家庭:
《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自己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給父母必需的生活費,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那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自己提供生活費。夫妻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經過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有權利探望孩子。
工作: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其他的條款。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正在患病規定的醫療期間,或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並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的,那單位就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您是一位勞動者,在您遇到勞動爭議時,如果您希望通過仲裁解決,那您應該在發生糾紛後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您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那您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您的單位在您的工作時間之外又讓您加班的,那您應該獲得1.5倍以上的報酬;如果在休息日加班,後來沒有補休息日的,您應該獲得2倍以上的報酬;如果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節加班的,您應該獲得3倍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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