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快播案的庭審公訴人,你會用怎樣的方法取勝?

大家都覺得公訴人的能力不足以贏得這場官司,那公訴人應該抓住哪些點來辯論呢?


我會賣個破綻


只有一個辦法:

技術上證明快播有自動識別淫穢並封鎖淫穢視頻的技術能力!


技術上證明! 技術上證明! 技術上證明!


評論裡面全部都是耍無賴的類比加顯然:
~~~百度迅雷360都行,難道快播不行嗎?~~~
~~~鑒黃這麼容易的事情很明顯快播可以做到!!~~~

一切用類比和反問當做推理的都是智商有硬傷的。法律講的是證據和精確的邏輯

耍無賴我也會:
~~~百度迅雷快播能監控涉黃,難道中國電信不行嗎?~~~
~~~日本韓國都能世界盃小組出線,難道中國足球不行嗎?~~~
~~~快播都能自動識別淫穢視頻,你專業鑒黃師還要靠人眼睛一個個去看?~~~

要判快播罪,只有一個辦法!

拿出切實可行的開源演算法和引用公開論文(發表於快播被查之前)以及成熟的工業應用,且在快播伺服器上驗證成功。


技術上證明!技術上證明!技術上證明!


不是一個拙劣的類比一個顯然一個難道不是嗎就可以判罪的!什麼主觀不作為主觀上幫助傳播都是耍流氓,主觀不主觀都是王欣說了算,王欣不認還強硬說別人主觀還不如直接定罪得了。只有客觀的事實和證據才是無法辯解的。至今公訴方無法拿出任何技術上的證據,而直接默認王欣有這個能力!

這和在知乎吹水有什麼區別?


一堆評論都是扯一堆法律條文一堆文科內容,然後遇到這個關鍵就一筆帶過忽悠過去,「快播顯然有技術鑒黃」,把這個最關鍵最需要切實證據的地方一筆帶過而扯一堆沒用的。廢話誰不知道主觀放任淫穢傳播是犯罪啊還要長篇大論。關鍵證據呢?一到這個最關鍵的地方就一堆類比反問顯然難道不是出來了。別凈扯虛的,把文章和成熟的開源解決方案貼出來就行了。


樓上姜偉同學的觀點是有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姜同學還是不了解快播的傳播模式。

姜偉認為,應該從快播的主動傳播行為入手來定罪,比如所謂「網路的推送、搜索時的聯想」等,這個思路是不成立的。

我估計姜偉沒用過快播,因為快播從來不是靠自己推送、或主動制定搜索結果來傳播不良內容的。實際上,快播在主動推送上做的乾淨的很。快播的法務不是吃素的,不會犯這麼低級的錯誤。

他們的傳播模式幾乎完美的避開了姜偉設想的指控:不良內容是用戶自己上傳伺服器的,而檢索同樣是用戶自己提供的——具體模式是,用戶上傳內容後,自己製作獨立的第三方網站,建立不良內容的索引。這些網站和快播沒有任何關係,而其搜索入口也不是快播提供的,而是普通網頁搜索,比如百度。所以才會出現公訴人描述的情形——在百度搜索「松島楓+快播」,而不是直接在快播軟體上搜索「松島楓「,因為後者是搜不出東西來的。所以姜偉同學的思路是行不通的。(這個模式和以前百度影音如出一轍,只不過百度影音主打盜版影視劇而非H內容,百度作為中國互聯網頭號流氓,自然對如何繞開法律監管得心應手)

而姜偉不認同通過」監管不力」定罪的思路,一方面是因為他對「傳播淫穢物品罪「中」傳播」的理解有誤,另一方面還是對相關技術以及行業狀態的不了解:這裡最關鍵的事實是,有效監管在技術上到底存不存在難度?而在他列舉的迅雷、360等都已經實行了這種監管,雖然由於技術差異效果不一,但都比凈網行動前有本質的提高,而快播卻完全迴避了監管。

這裡的傳播,包括了提供場所」發表「或」展覽「的行為,而不一定是自己直接提供內容。這個場所就是快播的伺服器。
這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比如某QQ群主自己不上傳任何黃色視頻,但他放任群里成員上傳大量視頻,而且藉此牟利,該群主當然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罪。這種判例不要太多。

【特別注意,這裡不是以監管不力直接來定罪,而是以明顯不符合其能力的監管不力,來推斷其放任的態度,證明其間接故意。】


----------------以下本人原文--------------------------
左派右派中間派一邊倒的支持快播,我來唱個反調。但要注意,我這裡是基於現行法律的實然分析,而不是我個人的價值判斷。實際上我是同情快播、支持分級制度下的成人影視合法化的,但這是立法問題,不是這裡討論的司法問題。

這個審判里公訴方的拙劣表現可以這麼描述:不是土共有高達,而是國軍太無能。

公訴方只要揪住一點就能吃死快播:快播公司並未盡到應有監管義務,持放任故意的態度。

這裡的"應有"有兩層意思:
1,按現行法律,快播有監管不良內容的義務。
2,快播有能力盡此義務而未盡。

對1各方都無異議。快播方的強勢,源自在問題2上檢方的無能。

公訴方應該全力抓住的論點是:快播公司完全有能力對不良內容進行有效的管控,卻完全沒有採取任何類似措施。

這裡檢方只要找幾位專家證人——也就是資深程序猿出具專家意見,證明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快播有充分的能力對不良內容進行管控,即可直接將死快播。(強調:我沒說百分之百杜絕不良內容才能證明快播盡責,而是說,只需證明快播的技術能力本可以做的遠比現在好,即可證明快播的放任故意,而這根本不難證明)。而現在公訴方錯誤的把重點放在證明快播里有多少不良內容上。

其實例子很多,比如迅雷的離線下載和緩存空間,去年之前,裡面的H內容比例絕不少於快播,但經有關部門警告後懸崖勒馬,用了幾天時間整改,從此H內容就幾乎徹底絕跡。(請區分"用迅雷下載種子文件",和"迅雷自帶的離線下載和在線緩存功能",後者才是和快播同等性質的:此時文件是儲存在迅雷伺服器上的。)

不僅迅雷,很多公司都可以有效的管控自己伺服器上的內容,這種能力對快播而言存在技術上的困難嗎?如果技術上可行,但快播沒做,就證明其放任故意的態度。(我從來沒說其他公司能百分之百的杜絕不良內容,這裡當然要進行權衡和法官自由心證:快播隨便一搜幾乎全是H內容,沒有任何封禁措施;迅雷自整改後,在線緩存空間里H內容幾乎為0,H種子離線加速功能幾乎全部失效,雖然迅雷也有漏網之魚,但哪個是故意放任毫不監管,哪個是監管了但能力有限,法官當然可以憑常識進行推理)

快播到底有沒有這能力?可參考下邊回答。
「掃黃打非?凈網 2014」行動中,百度雲網盤、360 雲盤、迅雷等產品運營方如何識別並刪除涉黃文件? - IT 行業
凈網行動後,所有公司都執行了力度不一的監管技術,都有大幅度進步,是不是只有快播完全不可能實現這種技術呢?(再次強調,當然仍然沒有百分之百杜絕,但當然能在技術上實現監管效果的大提升,這和快播完全不採取任何有效措施能一樣嗎?)個人並不精通技術,因此不做最終結論,只提供一個思路供參考。

很多人拿賣菜刀來類比,是完全不成立的。賣菜刀的超市,難道有能力全程監控用戶使用菜刀的方式,且能隨時阻止其不當使用?快播與菜刀賣家的最大區別就是:它有監管能力!無能力而無法監管是非罪,而有能力卻故意放任不監控當然是有罪。

還有人拿windows來類比,且不討論微軟有無能力監控全球數億台電腦的所有文件內容、這個成本由微軟承擔是否公平等,最大區別是:windows文件是儲存在用戶自己電腦上的,是用戶隱私範疇,微軟本來就無權進行事前監控(當然,犯罪行為發生後進行時候技術監控在法律上是可行的),自然也無法進一步監測用戶的傳播行為。但快播文件存放在自身伺服器、且以對公眾傳播為第一目的,兩者有本質區別,對內容進行全程監管是其正當的法律義務。

無能力,即無責任,這就是法學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論。

綜上,檢方無能,快播有罪。道德上同情快播,作為法律人無法為其辯護。


珍愛生命,少看段子。

快播涉黃案公開庭審全程文字實錄

【可視化解讀】這才是快播案庭審攻防的正確思路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

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來,基於流媒體播放技術,通過向國際互聯網發布免費的QVOD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軟體的方式,為網路用戶提供網路視頻服務。

期間,被告單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網路用戶用於發布、搜索、下載、播放淫穢視頻的情況下,仍予以放任,導致大量淫穢視頻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文化委員會從位於本市海淀區的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查獲快播公司託管的伺服器四台。後北京市公安局從上述伺服器中的三台伺服器里提取了29841個視頻文件進行鑒定,認定其中屬於淫穢視頻的文件為21251個。

認證證據:視頻、企業營業執照、證人證言、公安局淫穢物品鑒定書等。

公訴機關控訴的罪名: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因此,案件的核心爭點應該是:傳播+牟利。
換句話說,公訴人應當詳盡地證明:快播公司的營利由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帶來,或者說傳播與營利之間有因果聯繫;快播公司明知以上行為的後果,仍然消極的放縱這種行為的發生。其實這裡涉及的一個概念就是:故意的認定需不需要違法性認識?(這個問題見我的答案介紹: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目前在我國的通說是怎樣的? )

我們來看看實際上公訴人怎麼操作的。

公訴人:解釋一下在你們伺服器中發現的淫穢視頻。(解釋泥煤啊!!!)
公訴人:你是否知道用戶用你的快播播放器點播淫穢信息?
公訴人:快播採取過哪些措施?

然而王欣呢,真的只是認真的去解釋了,然後順帶黑了一下百度視頻。

僅僅是緩存數據文件而已,是行業通用方法,提高服務質量,用戶卡頓的時候,補充帶寬,減少卡頓。
快播有上億用戶,我們知道存在不良信息,肯定有用戶點播不良信息。
內部的110系統過濾不良信息,同時還有舉報方式,效果還是不錯的

公訴方攻擊的側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快播被用於點播淫穢視頻」發起攻擊,其攻擊意圖是:先證明對方知道,然後以此進一步詢問既然知道為什麼不處理。而被告一方則通過「行業規律」、「提高服務質量」等字眼,表達出來「老子是明知,但明知的內容是行業規律」。

翻譯成法律語言是:我不具有違法性認識,我不是故意;我沒有實行行為,我不構成犯罪。常識性明知不等於確定明知,更不等於故意。

第一回合:公訴人被KO.

公訴人接下來的發言中,有如下內容:

公訴人:110系統不能100%屏蔽不良網站,快播為何不安排人員對文件逐一觀看、屏蔽?

公訴人:當地網監部門對你們的軟體有什麼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標準嗎?

公訴人:你們對本地文件的觀看是否有監控

這裡面,公訴人的思路其實很清晰,由上一回合希望證明間接故意,轉向共犯故意的把握,以及消極不作為的監管義務來源
究竟是意思溝通還是單方認識?
然而,被告人和辯護人自始至終都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也就沒有給出公訴人想要的答案。
快播公司的監管義務是適當義務而非最高義務。既然完成義務,則不存在不作為。

第二回合:公訴人完敗。

本案是辯方佔了上風。但在面對控方以證據發起的攻擊中,辯方的主要應對方式卻僅僅是提出取證程序違法、證據不可信等常見方式,沒有利用證據加強前面構建的防線。所以,真不是辯護人多狡猾,實在是公訴人太菜雞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上有個概念「中立的幫助行為」被具體討論地很多。

《刑法修正案(九)》對此的回應是:將中立的幫助行為評價為正犯行為。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處的問題是,在何種程度上,一個日常中立的行為,能夠被評價為是可罰的犯罪行為? 對此,車浩的論述我比較贊同。
車浩:快播是否應為互聯網中立行為買單?

絕大多數學者主張,應該對中立行為的處罰進行限制。其中,一些觀點是從客觀構成要件層面進行入罪限縮。理由在於,如果把各種日常行為千篇一律、機械地視作抽象的支持行為,這會導致刑法構成要件的範圍不可接受的過度延伸。當一個日常行為能夠被公民的一般性行動自由所覆蓋和庇護時,客觀構成要件的部分就已經取消了。僅依靠剩下的主觀部分,懲罰一個提供間接幫助的行為決意,是對個人自由的不被允許的限制。這是要求從事日常生活交往的人,對於犯罪人承擔起一種額外的監管義務,或者說賦予其一種對於受到威脅的特定法益予以保護的保證人地位,而這種要求是缺乏根據的,也違背了基本的生活情理。

即使是在從客觀層面加以限縮的理論陣營中,具體的角度和進路也存在差異。例如,有的觀點主張通過社會相當性理論進行限制(如 Mai wald,Rudolphi,Hoyer,Welzel,Haft,人大的陳璇等)。具有社會相當性就意味著一種屬於通常狀態的、在社會上行動的自由。如果行為落在這個範圍之內,它就同時脫離了刑法構成要件的包圍。中立行為所創設的這種風險,落在應該由社會答責的範圍內,因為既然它是一種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現的、被社會生活秩序允許進行的,社會就要為這種誕生和容納這種行為的後果負責。

也有的學者認為,一般的社會相當性標準有些模糊寬泛,應該進一步加上「職業」的限制(如Hassemer,Gallandi,Kniffka,Kohlmann,Volk等)。並非所有的中立的、具有社會相當性的行為,都應該被排除出刑法構成要件的範圍,而僅是那些條件或群體被專門化的或被地方化的行為人,如醫生、糕點師、律師、稅務顧問等,由於其職業的性質和行規而形成了職業的社會相當性,這樣的職業相當性就應該被預先規定在構成要件之外。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如果每一個職業都公開其行業行為規範,並在這種規範下履行了國家和社會認可的工作任務,也就是都在執行社會的分工,那麼,就可以推論說,這種行業規範並沒有和刑法相抵觸,而是呈現出相互補充和更加具體化的關係。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社會相當性的標準過於蒼白,需要進一步藉助客觀歸責理論(如 Freud,Frisch,Gropp,Lesch,Ransiek以及我國學者陳洪兵等)。只有通過客觀歸責理論的替代和彌補,才能對於那些間接地引起危害後果的幫助行為提供能否歸責的具體化的標準,也就是說是否創設了一個法所不允許的,而且在具體結果中被實現的風險。與上述從客觀要件層面加以限制的思路相反,還有很多學者從主觀層面入手,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或者是看有無促進意思(如 For thauser,Haecker,Rainer,Krekeler等)。此外,還有很多學者採取較為折衷的觀點,認為在中立幫助行為的問題上,主客觀要素有必要同時考慮(如德國學者 Roxin以及我國學者張明楷、周光權等)。


公訴人,你這個鉤子也太直了吧?


辦案有時就像煮飯,緊要關頭差一把火就辦成了夾生案。
更何況這個案件,不是差一把火的問題,而是一開始火源就燒錯了地方。
從一開始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就偏離了正確收集和組織指控證據的思維。
指控對方傳播,以為對方伺服器硬碟內緩存文件有淫穢視頻就可以定罪。
現在對方提出辯解,緩存文件的內容不是我可以決定的,而是由用戶的需求隨機決定的,技術角度上我也無法對緩存文件內容進行監控。對方說的技術問題是真是假公訴人也不知道。
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認罪態度也迷惑了偵查和公訴方,以為被告人認罪就行,沒有在其他證據方面如網路軟體技術方面進行過多研究。
爭議的焦點在於伺服器的管理人是否對伺服器硬碟內的緩存文件有管理控制權,如果沒有,進一步審查管理人有無對緩存文件內容的監控義務和實施技術監控的可能性。別單聽被告人的一面之辭,聽聽有關技術專家的意見。
當然公訴方也可以從其他思路重新組織證據,但這就跟扣押的伺服器硬碟沒什麼關係了。重新組織證據的難度更大。
先建議法院延期審理補充偵查吧,多請幾個專家證人,理解快播的軟體技術並盡量用通俗的語言解釋其原理,但兩年的時間都沒搞定的事情想用幾個月時間搞定,我估計夠嗆。
不管怎麼說,我覺得還是要尊重客觀事實和證據,不管是證據不足的原因還是客觀事實的原因,該判無罪就無罪,畢竟公平正義是法律人的信仰和追求。


關鍵是把用戶自己共享的淫穢視頻跟快播故意傳播的淫穢視頻區分開,快播案件的公訴人最大的問題是對這兩個問題沒有概念,他以為快播伺服器上儲存的淫穢視頻都算快播傳播的淫穢視頻,所以才會說出用「淫穢詞語+快播」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得出4千萬個結果證明快播傳播淫穢物品影響很大的話來。
用戶P2P共享淫穢視頻,也就是點播視頻,這是用戶自己在傳播淫穢視頻,不能算在快播的賬上。快播提供的是網路共享平台,你不能說「快播伺服器上有淫穢視頻+快播的負責人應該知道有淫穢視頻+快播沒有採取措施=快播的負責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你按照這個邏輯,很多網路平台提供商都可以被抓起來了,微盤、百度雲、阿里雲、360網盤誰伺服器上沒有淫穢視頻、圖片?王欣估計也看出公訴人不懂,所以抓住這一點使勁「欺負」了一下公訴人,他也就朝著——「我就提供空間,用戶在上面播什麼我怎麼知道,我也預防監控不了啊,這就像移動公司被用來發詐騙簡訊,打詐騙電話一樣」——的方向為自己辯護。
公訴人不應該糾纏在有多少人用快播點對點傳播淫穢視頻,那是用戶自己負責的,也不是快播有沒有審查內容,而是應該抓住快播在明知的情況下「傳播」了多少淫穢視頻。這裡的傳播可以作廣義的理解,包括網路的推送、搜索時的聯想、在其他黃色網站上的推廣等等。


本人法盲,以下個人看法,如有錯誤純屬正常。

下午看了直播,拋開那些控方和審判長鬧出來的笑話,本案之所以能夠立案,從行政案件變成刑事案件,根本原因是因為那四台被舉報的伺服器。

正式因為這四台伺服器被查封,才導致快播被查四個主要負責人被抓。

因此這四台伺服器是最重要的證據,是能夠定罪的根本,是本案控方應該抓住做文章的所在。

庭審中辯方很犀利的指出了控方在查封、移交、保管四台伺服器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操作,在委託第三方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鑒定部門沒有相應的資質,過程也不符合法規,因此該證據
無效。這是辯方最核心的觀點,這也決定了被告是否有罪。

其次,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指出四台伺服器中究竟有多少部內容以及被傳播了多少次,這是判定有罪之後量刑多少的關鍵,多的話就是10年甚至無期,少的話三年以下可以立即取保候審。

正是由於控方單純只是就伺服器上的文件視頻數量進行了大概的估計然後結合法律條文就提出了相應的指控,才讓辯方認為可以進行無罪辯護,因而才扯出了其他諸多相關的論點,進而鬧出了如此多的笑話。

不論最後結果如何,至少看完庭審以及看完網上段子的無數網民從庭審角度來說都是認為被告是無罪的,而造成大家都這麼認為的原因只能是控方對待案件的態度不夠嚴謹,對待證據的處理不夠正規。

那麼問題來了,拋開控方對技術上的不了解(不了解可以問懂的人問明白),控方是否可以根據現行法律和現有的證據讓辯方只能做有罪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

我認為答案是可以的,四台伺服器上70%都是色情淫穢視頻,這是控辯雙方都沒有疑問的,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定罪的是依據傳播的數量來決定的。只要能夠證明這些視頻的確傳播了而且有一定數量那就可以定罪量刑。

如果司法機關的對四台伺服器的查封,移交和保管都是符合流程的,並且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有資質並且能夠開具權威的證明,我相信證據的有效性方面是不容置疑的。

此外,傳播數量的證明。四台伺服器上70%是色情淫穢視頻,一共有多少部,一共有多少分段,證明之前是多少之後是多少,這是應該有準確的數量的,傳播的次數如果不能用技術手段查出來,那也可以根據一段時間內走的流量加上伺服器的硬碟容量和分段數量就可以算出來。查封的時候不應該直接就搬走而應該對流量進行測算(或者對快播其他的伺服器進行類似的流量測算),因此傳播的次數也完全不是問題。

只要控方能做好對最關鍵證據的證明工作,我想被告完全沒有能力做無罪辯護,只能做有罪辯護,時間長短而已,此外的這些論點也都不重要了。

至少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出控方對於證據的處理是有很嚴重的問題的,且不說對於技術的不了解,對於司法流程的不專業,讓最重要的證據出現了諸多漏洞才是輿論出現的一邊倒的主要原因。
這由的讓我想起了日劇中HERO中控方對待每個案件,案件中每個疑點,每個證據認真的態度,雖然電視劇中多少有誇張的成分,但法律是嚴肅的,每個司法從業人員都應該抱著對法律一顆敬畏的心去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雖然此案只是我國眾多司法案件中的一例,但由於此案因為互聯網而起,也因為互聯網受到了無數網民的關注,讓整個司法過程全方位無死角的暴露在了無數網民的眼皮底下,其過程多少是能反應出我國司法從業人員對待業務的不嚴謹,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司法體制的弊端,所以說我國的法制之路任重道遠。


非法律專業人士,樸素的直覺,切入點應是快播收入來源有多少來自色情網站,立在非法收入上。非要說內容是快播的怎麼站的住腳。公訴人是猴子請來的救兵嗎?

當然認為快播有罪的,有多少人是端起碗吃飯,放下筷子罵娘


學法律 宅……技術方面歡迎給我釋疑。

公式:傳播的事實(伺服器緩存部分,幫助犯)+間接故意(明知和放任 或者走監管?這個我覺得難,辯方就是工具論)+技術可行性(專家證人)=定罪

傳播事實部分比較好解釋,有人說了,先給你扣個幫助,再安排幾個熱門視頻,刪除源頭後的播放情況(見下文)

間接故意部分(重點攻克部分),首先,分析快播的存儲系統(怎麼區分重複文件的 也是md5或者類似么)和110系統,判斷其監控的依據和規則,然後對全部現有伺服器數據按照這個規則梳理一遍,尤其是熱門視頻(你懂的)如有發現(無論是番號 名字 還是md5等等),一波帶走。如果沒發現(可能性不大,不然快播自己的110怎麼幹活),從手機快播等軟體的應用層面出發,比如周邊推薦使用,比如公司內部的聊天和郵件系統內容,實在不行就做公司基礎技術人員(不作為被告)的證詞,固定證據,必要可以訴辯交易。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收入來源這部分,可以不是直接收入,但是平台收入來源主要是什麼起碼可以調查下吧,因為沒數據,不能亂說,但是可以作為突破口,facebook又不問用戶收費,但是可以賺廣告費啊,檢方首先需要了解互聯網的盈利模式是什麼概念。

技術可行性,安排專家證人,把投靠黨國的it企業,包括不限於有問題的騰訊,急先鋒樂視,還有自覺整改的百度雲和暴風全部拉上來,那麼技術肯定可行了(快播110也能旁證,看怎麼用)

這上面還不行的話,那就要下黑手了……


至少找個懂的人技術支持一下吧,整得自己跟傻逼一樣


自己的作業自己做


私以為快播最大的問題是跟傳播淫穢物品的網站建立用戶關係,使得這些傳播淫穢物品的網站都指定使用快播的播放軟體以達到其增加快播播放器使用用戶的目的,也就達成了快播的牟利行為。對於這些視頻網站用戶,快播是有能力也有義務對其進行審查的,然而快播並沒有,這樣的放任行為已經可以構成刑法上的間接故意。而淫穢視頻網站之所以指定要快播來播放,必然二者之間是有某種利益關係的,牟利行為只要用心查肯定會有的。


1、技術使用帶來的負面影響
2、對此負面影響的彌補與控制不足(為色情資源提供平台)
3、監管不力
4、可以控制負面影響而放任
5、能減小影響而不作為
5、放任及相關不作為與快播的利益之間的關係
6、群眾的口碑 以及快播在市場消費者中的符號印象(可與第一條相關)

以上幾條的邏輯鏈是:技術的使用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有好的影響與壞的影響,而好的影響的受益者是快播,而壞的影響的責任承擔者一定也是快播,而壞的影響程度如何,這個壞的影響快播是否能從技術的使用上弱化,如果能,為什麼沒有這樣做,是否與快播的利益有關........如果與快播的利益有關,那麼在證據的支持下,就可以認定快播通過技術上的手段為黃色資源的提供者(用戶)提供了一個傳播平台(類似黃色論壇),以獲得利益.............


這個案子屬於政治問題,要起到殺雞儆猴看的典型作用。
所以只要黨認為要定罪,想怎麼說怎麼說,反正總是要定罪的,司法改革還沒落實,法院的錢還指望政府給呢,至於怎麼定罪?「不能成立」大法好⊙ω⊙


其實公訴人自己想的是
快播是賺錢的
那麼多播放器,快播怎麼吸引客戶,可以看黃片
快播的盈利就是讓客戶看黃片賺錢
所以有罪
我覺得至少上面的話是成立的,不說全部,反正大家對於快播的這個功能是認可的
這我要說到迅雷
迅雷離線和迅雷看看你懂的
然後現在的迅雷呢?
所以誰能說快播監管不了呢
問題是在把上面這段說服大眾,顯然這個檢察官不行
當然,做檢察官的嘛,這種案子他們不在乎出庭說什麼的


兄弟,公訴人就算被爆成渣渣,辯護人就算打贏了嘴炮,也是贏不了官司的。這還說個球的勁。。


公訴人認為:快播涉嫌傳播淫穢物品

王欣一口咬定快播是軟體技術,不具備傳播功能。

快播不具備傳統意義上的上傳、搜索、發布功能,不具備傳播屬性。
快播是軟體技術,技術本身並不可恥。

快播本身不具備「上傳、搜索、發布功能」,但是安裝快播之後,主頁會被劫持成hao123。

hao123作為(流氓)導航頁,「具備」上傳、搜索、發布功能。快播通過捆綁hao123可以實現傳播淫穢物品所需的全部功能。

這個證(zai)據(zang)再加上幾個伺服器里的毛片,遠比「用百度搜索淫穢關鍵字+快播」好用的多。就刑事案件來講可以打完收工了。

此事恰恰反映出:在收集證據階段,公檢部門只百度了「淫穢關鍵字+快播」,連快播軟體都沒有安裝使用過。

由此可見公檢部門貫徹落實了前任總書記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強調的講話,「從本質上講,黨的純潔性同先進性是一致的,純潔性是先進性的重要體現。」


公檢部門的有關同志充分做到了「純潔」性。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和喉舌們一樣,大家更偏好境外網站和迅雷看看。

「淫穢關鍵字+快播」百度搜索,搜索4250萬的淫穢色情線索,
以「淫穢關鍵字+迅雷看看」搜索,搜出約1700萬的線索。「


題設看起來是公訴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取勝
但是有沒有想過,也許那個公訴人也是站在快播這邊的呢?

天下無人不通共啊!


其實辦快播真正走法律途徑應該是抓住當初利用快播平台牟利的較大的站群站長,然後快播以共同犯罪論。有司法解釋:明知他人實施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樣是合法合理的,而且站長和快播確實有互相依託不謀而合的意思,屬於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所以我說偵查部門的偵查方向就是錯的,所以律師才說你這是有明顯針對意思的選擇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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