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下發的互聯網保險規範性文件有哪些值得從業者注意的內容?

為促進並規範人身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促進人身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相關報道:首部互聯網金融規範性文件將出台

這份徵求意見稿里透出哪些規範方向,會有哪些潛在影響?


《關於促進人身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保險行業的影響整體為利好

《通知》有六部分構成,以下分別指出其值得關注點。個人觀點,不當之處,請高手指正。

一、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和經營範圍
1.從官方層面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給予明確定義。從內容上看,應該是廣義上的互聯網保險(放心保的產品總監宋誠曾在《互聯網保險:逆襲2013 遐想2014》中有過討論,感興趣的可以自行搜索)。這就給予保險行業足夠大的想像空間,保險公司或者中介機構只要滿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進一步講,將為推動更為充分的市場競爭,有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2.對跨區經營給予明確規定。此前由於監管缺位,實務中存在很多由於跨區經營所導致的糾紛。而「網銷專屬產品」已經得到了媒體的大量關注,在此不必細說。有一點應該注意,原文為「經保監會審批為網銷專屬產品的,可以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範圍」。不能忽略了監管機構的審批,這種設定其實是從監管角度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行產品創新。你可以放開手腳去設置自認為科學合理的「網銷專屬產品」,至於是否合規、是否通過審批,需要經過考核才行。

二、保險公司經營條件
1.互聯網保險經營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互聯網保險業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也得以興起,包括保險公司官網、電商平台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等等。可以說,魚龍混雜的現象不可避免地會而且將會存在。《通知》對相關網站的經營資質和其他要求給予明確規定,有利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範化。

2.對提供諮詢和銷售人員要求具備從業資格。這對於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都是大的挑戰,會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產生一定影響。在此之前,很多保險公司可能是直接從其他業務部門抽調一些人員,直接組成項目組或者業務部門來經營互聯網保險的,是否具備銷售人員從業資格可想而知;而諸如京東、蘇寧等電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儘管之前一直都有強調要進行崗前、崗中培訓,但是落實力度上可能還不夠到位。如果《通知》最終得以實施,那麼這部分人員會受到很大影響,至少需要進行專門的系統化培訓

3.對中介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收付方式進行規範。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啟發,《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通過合作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實現集中收付,合作機構不得代收保費。」這會影響到部分中介機構的經營模式,不過也有部分機構在此之前已經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許會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模式甚至市場份額產生一定影響。畢竟,互聯網行業是瞬息萬變的,能夠抓住機遇的就會迅速崛起。

三、產品與宣傳管理
1.充分考慮互聯網特點,鼓勵產品創新。簡明易懂、便於投保將會成為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一個基本特點,各種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險產品將會粉墨登場。當然,會有一些產品是失敗的,但是保險公司將敢於試錯,對於消費者而已至少是好事。

2.規範宣傳內容和方式。這方面,應該是鑒於銀保業務的監管經驗。規定「制定統一、規範的宣傳銷售文本和用語,合作機構不得進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紅、投連和萬能險產品須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型大小的黑體字標註收益不確定性」,在此不必贅述。

3.產品促銷活動監管更符合互聯網特點。這個主要體現在贈險等促銷活動上,網上已對此有較多討論,不再贅述。促銷活動屬於附加費用,在互聯網上由於降低了相關費用,可以允許通過贈送或者折扣方式給予消費者福利。還應該說明的是,《通知》對普通保險產品和保障型、儲蓄型保險產品實行了差別化監管,也就是對其所佔產品總保費比例上限進行了不同的規定。通過這種方式來引導保險公司關注或者傾向於保險保障功能。

四、銷售管理與服務標準
1.提出互聯網保險服務標準。包括原則上即時承保、五日內退保、實時查詢、線上申請退保等服務標準,這其實是對現有經營機構的一個隱形篩選指標。不難預見,服務標準將成為產品宣傳內容之外的一項重要監管內容

2.鼓勵簡化操作流程。保險業務的完成是一個漫長的流程,互聯網使得其能夠實現扁平化,換句話說,能夠降低業務的操作時滯,甚至可以減少部分繁瑣的操作流程(餘額寶等基金對銀行理財業務的衝擊結果之一是,傳言「首次購買面簽程序將會取消」)。鼓勵以電子簽章等形式為載體的業務流程創新,可以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五、信息與交易安全
1.強調客戶信息的存儲與維護。這方面是保險公司以及互聯網企業的分內之事,不必特意強調。只是有一點需要注意,「保險公司通過合作機構網站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於成交後24小時內將投保人填寫的完整投保信息導入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該規定其實對保險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對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

六、監督檢查
1.對互聯網業務的中止、終止等基本情況進行具體規定。特別提到了,保險公司終止互聯網新業務,在存量保單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網上服務。

綜上所述,
《通知》規範了現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方式與業務形態,有利於保險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通知》對投保人即消費者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保險需求能夠更快得到響應和滿足,使質優價廉的保險服務成為可能;對保險公司中介機構而言,有利於調整現有業務形態,鼓勵產品研發與創新,為贏取市場機遇提供可能;對監管機構即保監會而言,提高監管制度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尊重互聯網基本特點,推動保險行業的穩定運行。


  1. 開閘放水
  2. 強者恆強
  3. 聽話別亂來,有想法先商量

以上各位總結得都很細緻了,我想補充一個我最看重的點:對互聯網保險的促銷開始有了態度上的一定放鬆。雖然還是屬於半遮半掩,又想放又想抓,但是至少已經開始直面這個問題了,相信應該是代表了未來政策會逐漸開放和自由競爭。


@李鵬彬 已經說得比較完整了。2014年12月保監會又出台了最新的政策,目前互聯網保險主要的監管政策主要有以下這些:

1、2011年4月,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

  • 對互聯網保險的市場准入條件、信息披露、最大誠信原則等做出具體規定。對保險企業和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做出要求。

2、2011年9月,保監會《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

  • 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網路銷售機構的資質和管理辦法。只有獲得經紀牌照或全國性保險代理牌照的中介機構才可以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大量垂直類的專業網站在不具備上述監管要求的條件下,以技術服務形式使用兼業代理的資質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業務。

3、保監會在2012年2月正式向社會公布了第一批包括中民保險網等19家企業在內的獲得網上保險銷售資格的網站,互聯網保險公司中介網銷的大門就此打開。


4、2013年8月,《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展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專業網路保險公司的開業開業驗收補充具體條款。

5、2014.4.15,保監會《關於促進人身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6、2014年12月10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適度放開互聯網保險產品經營區域限制,同時將第三方網路平台納入監管

  • 對於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則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 第三方網路平台責任,推行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險公司應在相關網路平台的顯要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費率及保費計算方式等相關信息。「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對於非固定收益產品,「須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型大小的黑體字標註收益不確定性」等。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還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需披露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如為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要披露合作範圍、合作期限;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已設立分公司情況及消費者投訴方式等。還對第三方網路平台設置了行業黑名單和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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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和《關於促進人身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是什麼關係呢?


前業內路過,我是來唱反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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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李鵬彬回答里
2.對提供諮詢和銷售人員要求具備從業資格。這條提點看法。

形同虛設,保代考試只介紹保險基本原理,對於具體實務幫助不大。
我當年帶課的通過率大概在60%以上,學員基本上以無業大媽為主。
大家可以自由聯想一下:)
順便可以解釋為什麼保險銷售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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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突破區域限制是柄雙刃劍,對於中小公司也許算是利好,但是各位有沒有考慮到帶來的理賠問題。
就我個人經驗,在縣級市只有三級機構的保險公司理賠速度和服務質量都令人擔憂。

一旦跨區域銷售,投保人的利益由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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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對於返佣(贈險)的變相允許,我展開說一說。

首先,返佣是普遍存在的。
1、高級別的銷售人員可以放棄傭金以增加業務量,以獲取更多且相對穩定的「級別工資」
2、新人/低級別銷售人員為更快積累所謂「銷售人脈」,也會放棄部分乃至全部傭金;更何況現在保險公司尤其是小保險公司經常有所謂的「重啟」計劃,新人可以賺取所謂聘才。

其次,保監會對返佣現象無力制止。誰來查?怎麼查?查到了怎麼處罰?我個人沒見過行之有效的措施,若各位有不同意見,煩請指教。

再次,我很不贊成返佣這種殺雞取卵的「促銷方式」,事實上這是一種以損害銷售人員利益為代價的虛假繁榮。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目前採取的是保險代理制度,代理人社會地位低下,收入很低且極不穩定。返佣這種行為,表面上看,客戶得到了實惠,保險公司增加了保費,而被犧牲的,恰恰是代理人的利益。越是如此,代理人素質越低,最終受損害的恰恰是購買保險的投保人。
幾年前,我離開保險業的時候,我市代理人年留存率不足20%。大家可以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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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看下來,規範了一些打擦邊球的做法,對流程提出了一些細節上的要求。
總體評價就倆字,務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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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監會這個大奇葩在,保險業想成為真正的金融三駕馬車,還是一個比較遙遠的夢想。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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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話題居然是我在知乎的第一個長回答,我對保險業是有多大的怨念啊TAT


經營區域突破限制,對中小公司是利好,設置一定比例的贈險和優惠,對結構轉型是利好,但傳統營銷員提出挑戰,想想車險當年電銷15%的優惠,多少業務員收入銳減。
相比其他金融產品,搶了先機,畢竟目前只有基金突破了網購,銀行理財還是要面見面簽,信託門檻較高,保險如果先做好互聯網,未來發展會有較大機遇。


因為工作相關,保險線上業務我也有接觸了一段時間,不成熟地聊聊吧,當然是結合我們公司的服務,其他公司了解還是不多不敢亂說。
簡單快捷就不用說了,錄入即時承保、某保額以下的健康險免體檢、可以和很多理財項目同步周期、幫助客戶整體規劃時很靈活,產品是專門為網銷設計的簡單易懂,車險全部自主選擇避免貓膩和被動購買不需要的附加險,代辦車船稅服務也比較省事,最簡單的是旅遊和出行類意外險,客戶資料留存在系統里之後隨出行隨開通,整體辦業務就十幾分鐘的事……劣勢呢,當然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類業務核保動作少,是有風險,但不是不能避免,收益應該也大於風險。
總之這種模式將來也可能會成為趨勢的。


小嘍羅表示還沒有看到文件全文,以下看法來自於新聞,個人水平有限請見諒。
1.經保監會審批的互聯網專屬產品可以不受經營範圍限制銷售一點,對中小型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是有利的。
2.監管文件限制了互聯網銷售保險的優惠幅度這一點,感覺很難落實,但開了允許贈險的口,還是不錯的。


謝邀,昨天公司才在宣導這貨。宣導著重點在從銷售人員的資格和從業人員的資格上
且將互聯網保險與日常銷售保險條例相接軌


謝邀,本來還想為了回答你看一下,既然這麼多人回答了已經,so,sorry最近沒有關注這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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