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看似是小事卻能定大罪的罪行?
咸豬手
簡單說一下吧,坐標上海,14還是15年的時候,暑假在某社區泳池打工做救生。
坐崗中,兩個看起來16歲左右女孩子來求助(後來才知道不到14歲……),說有人在水裡摸她們。下水,揪人,報警一條龍。犯事的是個60多歲的中年男性,戲精,警察來之前各種嚎,假裝自己心臟不好,裝暈倒,企圖分散注意力伺機逃跑(事實證明一個赤條條的人想在泳池脫離救生員們的控制不太現實)可惜給他的表演時間不太多,畢竟泳池離警局就隔了一條街。警察來了以後各種哭訴,說要告救生員打人,說自己頭暈胸疼。emmmm心懷不忍的告訴他泳池裡是被無死角監控的,然後他就老老實實被帶走了。兩個女生在通知家長以後也被帶去做筆錄。
本來事情也就到此為止了,想著頂多就是民事糾紛,關個3、5天也就出來了。後來一打聽,居然上報紙了,被猥褻的兩位女生未滿14歲,最後猥褻男被判公共場合猥褻14歲以下幼女,5年有期徒刑,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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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為這兩個女生點贊,很勇敢的站出來保護了自己的權益,這一點很多成年人都做不到。如果不是她倆主動站出來,這事其實很難管,曾經就有遇到過抓色狼,人揪上來以後,被揩油的女生不肯指認,嚇得直接走人,還被老色魔寫投訴信。被同事安慰以後再遇到這種事吹個哨子警告下就行了,不要多管。
社區泳池真的什麼人都有,各種老頭老太太辦年卡把泳池當澡堂,救生員甚至還要及時制止泳客搓泥。各種泳池色魔也是經驗豐富,通常的作案手法就是假裝自己游的很爛(確實很爛),只要有女性經過他們附近了,假裝自己動作沒做好,往別人身上摸一下。通常他們是生冷不忌的,肚子,胸,臀,大腿手甩到哪是哪,也不挑目標,只要是女的,不管是老太太還是小孩子都要過去揩一下油的。
所以奉勸各位女性,去泳池盡量挑人少的時間段去(暑假期間通常18:00-20:00的飯點相對人少些),盡量避開那些游起來歪歪扭扭並且往人多地方鑽的中老年男性,最後請務必牢記,在泳池遇到了任何麻煩千萬不要被水淹沒不知所措,請及時向救生員求助,並在必要的時候主動要求報警!
最後祝您,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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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想到了就再更一個,之前在評論區也有說到過。
漏陰癖
上海-嘉定某大學,差不多14年剛入學的時候發生的事,事發經過一度在校園裡流傳甚廣。
某女寢樓後邊不遠處是一道圍牆,牆外是一片稀疏的樹林。相傳某猥瑣男不定期的會來圍牆外對著女寢樓脫光了「磨針」,一直偶有耳聞。
直到有一天,被某位英勇的學姐發現,然後掏出手機錄下了其全部作案過程,告知輔導員,報警,提交證據,抓人。
驚為天人,還有這樣的操作???
後來如何被抓、如何被判不是特別了解,直到幾個月後的某一天,學校組織去當地監獄參觀並進行法制教育的時候,聽警察同志說那位對著女寢『遛鳥』的傢伙還被關著(記得挺清楚,不是看守所也不是拘留所,就是監獄。有看到超厚的實心鐵門以及接受改造的犯人做的小手工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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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邊說的兩個故事都非常常見,咸豬手地鐵、公車、泳池遍地都是,漏陰癖也是小學、中學、大學哪哪都有。寫在這個題目底下並不是說這兩件事本身是小事,但凡是違反法律的就沒有小事,而是說很多類似的事件取證難、維權難,我見過或者聽身邊朋友說過類似的猥褻事件並不少,特別是身邊的女性朋友,很多都有留下過童年陰影,可是那麼多事件里,結果能算得上大快人心的,很沮喪,我就只能記起這麼兩件而已。
大家如果以後有自己遇到類似的事想要維護自身權益的,首先肯定要先確保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其次就是儘可能多的保留證據,這一點其實非常困難,儘力而為吧,不過掏出手機拍下作案經過是個不錯的思路;最後就是在確保自己安全的情況下,不要怕事,該喊出來喊出來,該報警報警,該索要監控就別不好意思。如果有需要的話也可以向身邊人求助,路人因為種種顧慮可能不太會主動挺身而出,不過如果是聽到求助的話,我相信還是會有不少人願意提供幫助的。
還有就是聽說漏陰癖很多都有B起障礙,在受刺激的情況下才能感受到自己是公的,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你要是能忍住噁心、不被嚇跑,或許可以嘗試著露出一臉不削、忍笑、鄙夷之類的表情,同時掏出手機拍攝。說不定能在保留證據的同時,再次創傷ta醜陋的心靈,也許下一次受刺激也不能讓他感到快樂了。
emmmmm感覺差不多該說的都說完了,最後就不祝大家提前……了,閑來無事拜個早年好了,祝大家新年快樂,狗年養
員工嫖娼,把人玩暈了讓前台叫救護車自己跑了結果被抓。
這事我能笑一輩子
小姐醒了之後發現自己一個人在醫院裡,嫖客跑了,非常生氣,一個是不太合適,再一個可能也想訛兩個錢。
總之就是被告了,然後抓他去做筆錄
把你傷害她的全過程敘述一遍~
很精確的那種,誰找誰搭訕的,誰先扯的誰衣服,你主動插進去的還是她扶進去的,後來的過程如何,用了什麼姿勢,時間大概多久,你站起來扶著做的還是她撐著牆,她什麼時候陷入昏迷的,你覺得你是怎麼傷害到她的,你們談的多少價,吹和吸什麼意思,什麼打飛機,做鍾什麼意思,有沒有用避孕套,避孕套是誰的,從哪來的。丟在哪了,以前有沒有嫖娼行為,你有沒有性病,有沒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你確定你們的叫聲隔壁聽不到嗎?
我滴天~
唔,總之很厲害就是了。最後好像還不是因為嫖娼被抓的。還有個另外的罪名。
總不能是故意傷害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你辦企業覺著稅高,不掙錢,想買些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進項稅,希望藉此來少交點稅。現在鋪天蓋地都是賣發票的廣告,有一天你心動了,花4個點買了5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10幾張發票,到國稅局抵了稅,省了70萬的稅,美滋滋。
沒想到,半年以後公安局上門查賬,你以為補上稅就完事了,認個倒霉,沒想到。。。。。被拘留,判刑,十年以上。
做企業的老闆們,增值稅專用發票真是動不得,千萬別在這上面動歪腦筋。
姐夫是中國聯通的,光纖線要在村裡過,需要穿過一些人家的牆外面,結果不幹,就是要錢,不然別過,但是已經安裝好了,然後村裡的人,有一戶想要的多一點,就給剪了,結果剪的是國防光纜,當天下午就給帶走了,罰了5000,。
之前聽說的,某地一年輕女律師,知名院校畢業,一次過司考,順利拿證,有一次代理一個強姦案的辯護,案件也不複雜,因為第一次辯護,也想出一點成績,所以就私自跑去找受害人,說「我們都是女人,這事情發生了肯定是壞事,不如balabalabala」,讓受害人改變陳述,受害人也同意了。
結果庭上公訴人一聽,第一反應就懵逼了,怎麼就成了自願發生性行為了,
然後再一看當事人神色就都明白了,
據說那律師妹子就丟了律師牌照,還進去蹲了幾年。
看到這個問題下的部分回答,我確實有點不吐不快了。諸君舉些「搞些大新聞」的例子,充分發揮法的教育作用,防止無知者無畏地去犯罪我可以理解,但在這個「小錯成大罪」的問題中,你們卻都一致忽視了與本題最相關的幾個法條,那我就有點不理解了。在這個法條之下,本題下相當部分的回答都是扯犢子。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一些行為,根據刑法分則中相關具體罪名的規定屬於犯罪,但由於危害性確實不大,其亦不應被認為是犯罪。面對這種案子,檢察院根本不會提起公訴,頂多公安機關拿去拘幾天就完了。甚至,面對這種案子,如果檢察院強行提起公訴的話,那辯護律師也完全可以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
比如搶劫。我看到有個朋友說沾上搶劫,就算你搶五塊錢都是十年起,但真的是這樣嗎。搶劫是行為犯,即只要你有通過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法將公私財物搶走,由於你同時損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那無論你搶劫金額是多少,按法條來看你都犯了搶劫罪,依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你去公安局看備案筆錄,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但他們都去蹲三年了嗎,沒有。原因就在於我上述的刑法十三條。舉個例子,我搶了一個小孩的棒棒糖,這時你突然告訴我,我就因為搶了那個小女孩的一根棒棒糖舔了幾口,你他么就要判我三年。我的天,你咋不一個如來神掌拍死我呢?!
如果你仔細檢索最高法和最高檢關於任何一條具體罪名的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你都能看到一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但書條款。
適用法律太機械主義,是每個法律初學者都容易犯的毛病。
再舉個例子,這個答案里有個朋友說如果朋友在你家裡吸毒,朋友頂多被拘十五天就夠了,而你則會被判五年。我不知道赤裸裸甩出這句話的底氣是從哪裡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看到沒有?除非有上述嚴重情節,你才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甚至在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情況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作為犯罪進行處理。畢竟還有個對親親相隱的理解擺在那裡呢。
所以,別再拿我有一個朋友舉例子了。如果你真有朋友出現了你說的那種情況,那他真是倒了八輩子血霉了。你還是讓他趕緊請個律師吧。
當然,如果你硬要說防患於未然,這些事情能不做的都不做,那我覺得也ok。畢竟我確實認為這個問題總體而言是好的,它能通過一些例子和案子有效預防犯罪,提醒大家做一名守法公民。但...還是那句話,不要總想搞些大新聞。發揮法的教育作用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法的準確與公正。法律不是拿來嚇唬人的,如果我們沒有給法一個正確的理解,那我們這種所謂的普法行為極容易導致產生了一些冤假錯案當事人卻不自知。
畢竟我們機械適用法律影響不大,真正影響大的,是部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機械適用法律而我們卻認為他們是對的。
聚會勸酒啊,當事人出事其他同桌喝酒的一個都跑不掉
一個女人說了句「我就是要為劉少奇翻案」,然後被自己的兒子舉報,再然後被槍斃了………
眼見明州的天氣就要轉涼了,想起去年冬天接觸的一個案子:父親因為給女兒穿衣服少了被判重罪(felony)。
那是一個在明尼蘇達州非常典型的冬日清晨,鏟雪車還沒有造訪這處住宅區,一輛警用SUV亮著大燈,沉穩地踏過積雪,在街區巡邏 -- 七點半,天色只是微微透亮,但街上已經有等待校車的小學生了。
一位警察發現了一名看上去八九歲上下的女孩子,穿著「明顯不適合冬季穿著」的衣服(引自警方筆錄),在街邊焦急地走來做去搓著手。警察連忙讓她上了車,問是怎麼回事,小姑娘口齒很伶俐,三言兩語說了個大概:她父親嫌她起床晚,一通罵之後,胡亂丟給她幾件衣服,就把她轟出門去了。
警察按照小姑娘說的地址找到了她家,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女孩的父親一開門,撲面而來的就是一股酒氣。
根據大明州的大明律609.337條,以「殘酷手段懲罰兒童」(Malicious Punishment of Child)是默認是「輕罪」中最嚴重的一檔(Gross Misdemeanor),可被判處一年以下拘役;如果犯罪者再犯同類罪名,或者有暴力犯罪前科,包括家庭暴力,則可以升格為重罪(felony),面臨最低一年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雖然名為「殘酷手段」,但不僅有暴力行為才能構成這一犯罪。法條規定,任何「結合情勢判斷屬於過度的暴力,或其他殘酷的規訓手段」(force or cruel discipline that is excessiv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都可以構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最終選擇認罪,重罪指控成立,在刑期上採取了拘役+緩刑的形式,也就是先關一段時間,然後釋放出來接受五年的緩刑,期間如果出現違反緩刑管理規定的事由,再重新執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具體的判決已經不記得了,因為是已經認罪的案件,程序比較簡略)。至於監護權,有專門的家庭法院處理此事,一般來說,受害者的會由其他合適的近親屬監護,犯罪者必須緩刑表現良好,才有機會重新獲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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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句式很流行,叫做「你要接受XX,就要接受XX的全部」。你要接受法治社會,就要接受警察管天管地管空氣,用國家暴力的鐵腕隔開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有一條路,叫做「家醜不得外揚」,用家庭的面紗掩蓋其中的罪惡,鬧出諸如離婚登記人員機智地以拖延辦事來「勸和」多少對夫妻的荒誕劇(相關報道:「最美紅娘」的善意讓社會動容--觀點--人民網 「...她見證了3萬多對新人步入婚姻殿堂,還用「印表機壞了」、「網路故障」等善意的謊言,讓500多對夫婦主動取消了離婚申請,被譽為「最美紅娘」);
有另一條路,就是上面所說的,法律可以掀開每家每戶的房頂,揭開夫妻的卧榻,至於如何修補社會中的一道道裂痕,法律拒絕作出回答。
早些年,我只覺得第二條路走起來非常爽快,揚鞭奮蹄,摧枯拉朽一般衝破所有阻礙,現在我卻有些動搖了 -- 一定還有第三條路,法律還可以做得更好。
第一個,增值稅發票,包括虛開、買賣等,一旦被查到就是刑事犯罪。
金三系統到底有多強大不知道,但是萬一被篩查出來了就真麻煩了。
市面上打廣告賣發票的,要麼是假票,要麼就是套改的票,有的乾脆就是騙(讓你先交定金,交完就聯繫不上了)。
這是稅局發給我的簡訊:
[您好,群發友情提醒業務:我是負責您企業的國稅局專管員王x,近期上級下發失控發票核查,原因是企業取得的發票為失控企業開具,取得當時可以認證通過,之後企業失聯,這給取得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很多企業需補稅,已有企業補稅少則萬元,多則幾十萬,望所有企業本著業務真實原則,取得合規發票入賬,千萬千萬別在市面上購買發票入賬或取得不規範發票(凡購買發票屬於違法行為,將承擔刑事責任 ,甚至判刑),金三系統陸續都能篩選出來,望所有企業重視,千萬別報僥倖心理,造成損失後果自負,有疑問到國稅局稅源管理科4樓408房間找國稅局專管員王x諮詢]
第二個,老家有個人,把鄰居家2歲多的小孩偷偷藏到山上,想作弄作弄鄰居。
鄰居找不到孩子報警了,警察一走訪有人目擊。
拐騙兒童罪,現在還在牢里。
第三個,倆人開車出去玩,只顧說話呢一不小心撞了一輛電動車,一男一女。女的死了,男的頭破血流還會動。
開車那個當時就傻逼了,嘴裡不停念叨,咋辦?咋辦?……副駕看了看四下無人,說:走,快走!
走了。倆人一個十年一個八年。
第四個,鐵路隧道上方,有個人閑的蛋疼,看到火車過來就往下扔石頭。扔了兩三個,想想不太對勁兒,晚了,6年。
第五個,以前好像寫過,跟我同一批進建行的兩個人,第一天坐櫃檯比較激動,各開一個賬戶,互相給對方賬上存了1000萬,後果可想而知。
還有一個更傻逼,上班時間她同學來找她,內急,她想都沒想就把通勤門打開帶到櫃檯後邊廁所了。
同一年,工行某網點去了個人,遞給櫃員一張紙條,上面寫著:把錢給我,我有槍!
手裡有個黑塑料袋裡邊裝的不知道是什麼。
櫃員當即按了警鈴,還把紙條念出了聲。外邊站著的保安拎著狼牙棒衝上去就把那人干翻在地。
後來據說是想搞個惡作劇。
第六個,有個小夥子在馬路邊的牆上寫了幾個字:xxdf好,然後自拍。
被路人錄像了半過程(剛開始可能沒反應過來)並報警,還沒來得及發朋友圈,就很長時間沒機會用手機了。
第七個,有個小夥子在酒吧搭訕了一個妹子,睡之。期間不知產生了什麼齷齪,半夜被警察從被窩帶走了,強姦。
全程都是對話,沒有可以看到的聊天記錄,也沒有可以回放的對話錄音,判了兩年半。
說個村裡的發生的事。a是外來戶,租的本村的房子是平房,帶一個小院。a養了一條小狗,小狗剛出生不多久,還喝奶。小狗用繩拴著靠近大門的位置,但是因為有繩子,狗出不了大門。上面這是背景。有一天鄰居b的母親領著b的小孩經過a的家門口,小孩看到有小狗,就進入a的家,逗小狗玩,當時a不在現場,在裡屋。小孩不知輕重,小狗也不知輕重。結果小狗把小孩手劃破了。b的母親當場發了瘋,a出來後,b的母親要求賠償5000。a不答應,要求給孩子打疫苗,費用由a負責。b的母親不同意,堅持要5000。雙方協商不成,b的母親把b及其兄弟都叫了過來,要求賠償5000。a堅持打疫苗,出醫療費。並且,在b的威脅下,未避免更多衝突,a按照b的要求當場把小狗摔死了。最後b見a不賠錢,連威脅帶控制,和其他人一起把a家裡值錢的家電等強行搬走。a報警。警察把b及其兄弟帶走,第二天b的母親就來找a求情。因為聽說b可能涉嫌入室搶劫,要被判刑。a心軟,寫了諒解書。最後的結果是,有諒解書也沒用。b和他的幾個兄弟都判了刑。具體幾年記不清楚了,事情應該是發生在2014年或者2015年。
。。。。。。。。。。。。。。。。。。。。。沒想到這麼多朋友關注這事,更新下,事情千真萬確。
1.a自始至終都堅持給小孩打疫苗,而b只顧要錢,不談打疫苗的事。在警察帶走b的時候,a依然在和警察說要給孩子打疫苗,費用他可以出。
2.b在村裡確實有點混
3.b被帶走後,b的妻子不知道聽誰指點,跑到a家裡撕扯自己衣服,並表示要告a強姦,後來不了了之。
4.關於小狗,在那種情況下,a被迫做出的,實在是無奈之舉。
5. 發生此事後,a搬家走了。
說個我親戚的事吧,我堂叔在十九歲的時候和另外4個朋友晚上吃燒烤。正好路過一個騎著電動車的小姑娘,因為馬尿喝多了,他們五個吹牛逼誰敢把那女的攔下來要電話,然後其中一個真的去攔下來了,那女的一看是個醉鬼屌絲當然是想走啊,然後其他4個也過去攔著不讓走,女的扔下電動車就跑了,五個雜碎繼續喝馬尿吹牛逼。然後來了一群警察按倒在地。
我堂叔關了7年,上去要電話那人是主犯,被關了十多年。五個人都判刑了。你要說調戲個路人不至於罪名這麼大吧,他們被判的是搶劫罪,搶劫電動車。搶劫罪也不可能判這麼久對吧?可是他們是 團伙作案。
活該!
吃餃子不蘸醬油呢?
呃,謝謝各位提醒,我的原文原來只是上頭的那句話。。。原意是以為這東西在度娘上早就廣為流傳,有人要解釋就順手放了上去,的確是沒放原文鏈接,立即改正,現在放上。
轉自:https://mp.weixin.qq.com/s/7de8SoKfxuRyP9JKHvPoJw
瞬間一股日了狗的心情油然而生,,,MMP,居然不是段子。。。。
話說鏈接被屏蔽了,其他來源還是大家自己度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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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謝謝謝提醒,感覺還是知乎好人多啊。
雖然按照兩高的解釋,一定轉發量入刑是誹謗而不是造謠,而誹謗是有特定對象的。而我在對地址的補充是在評論論證後發生。再按理說誹謗罪算自訴,也就是我在這文里有特定的指某人或多人看到我在知乎上的分享而來起訴我,那轉發500瀏覽5000是可以成立的。
而這篇原文的作者既沒有特定指定地點,也沒有特定指定時間,所依據的是口口相傳的一個傳說吧。也就是他沒有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轉發自他,所以幹嘛來起訴我呢?
並由此來看,能喝茶的傳說中的七種行為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好像都沾不上吧。。。不過還是謝謝,地址我刪了,代表我不信評論里的「謠言」,如果能到4999贊,我會關評,讓親親黨、蘸醋黨、蘸蔥姜大蒜黨等等等等消逝在夜空中吧。。。。
不過多說一句,我國法律改革路還在走,一味錯誤解讀並不能讓法律進步,反而會無端引發民眾對法律的誤解。
以上複製的部分來自於:《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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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事情的經過雖然百度都搜得到,但是還是轉過來,是真是假,概不負責,十一還沒到呢。
上世紀九十年代,內蒙古北部某地。
那時候內蒙古經濟很落後,不少地方的經濟一開始都是由移民過來的南方人修手錶、賣皮包和賣小家電帶動起來的。
一個南方人,來談生意。晚飯一個人,找一小飯館,一個小菜一盤餃子,心裡盤算著生意,人畜無害地默默吃著。
實在是最普通不過的一個場景,吃完結賬,回旅店睡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唯一不同的是,當地飲食口味重,絕大多數人吃餃子是要蘸醬油的,這大哥南方人,吃餃子沒蘸醬油。
真真狗血
鄰桌七八個人,是當地監獄的獄警,便衣,為剛剛升遷的領導慶功。領導席間上廁所,路過這桌,瞥了一眼,走過去,又回來,醉眼斜睨,問,你小子吃餃子咋他媽不蘸醬油!
南方大哥是個耿直boy,回一句,你他媽管得著嗎!
獄警領導說聲哦,上廁所去了。回來接著喝,半晌,酒意上涌,拍了一下桌子:媽的,來氣!
手下人紛紛獻殷勤:領導怎麼不高興了?
領導:那小子太能裝X了,吃餃子不蘸醬油,還跟我他媽他媽的!
手下人:要不關起來,收拾收拾,明早放了!
領導:整!
這裡有個梗要說一下,那個年代監獄裡的飲食是少鹽的,沒滋味,犯人尤其是慣犯常年吃監獄裡的伙食,飲食口味很淡。獄警因為了解犯人的一些習慣,本能地從南方大哥的飲食習慣角度出發,認為他像個慣犯。
九十年代的時候執法都很粗放,警察看到小偷在人多的地方晃悠,雖然沒證據,也能抓回去關幾天,小偷也被收拾的皮了,碰上自認倒霉,雙方達成一種默契。極少有人打破這種默契,久而久之,便成了思維定式。慣犯嘛,收拾你也就收拾了,收拾你是維護社會治安,你還能跟警察較勁不成?就真關到監獄裡的監押室,準備給個教訓,明早放了。
要真這樣也還不是大事。
領導明早醒來,早忘了這事。一眾獄警有的以為領導已經放人了,有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沒人搭這茬兒。
於是,監獄裡突然多了一個人,獄警也不以為意,那年頭派出所沒有監押室,有個打架鬥毆盜竊嫖娼的臨時性羈押,一般都關在監獄的監押室。
這南方大哥就這麼住進來了!沒預訂也沒會員卡,食宿全免!
獄警問他:哎,因為啥進來的?
南方大哥: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警:扯淡!好好說!
南方大哥: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警:哎呀,不老實啊!皮痒痒了是不是!
然後一頓打!
獄友:兄弟,因為啥進來的?
南方大哥: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友:別扯淡!
南方大哥:真的,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友:拉倒吧,不說事的都是強姦犯,欠揍!
然後又一頓打!
總之,好多人問,這大哥也實話實說,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不管是獄警還是獄友,都覺得智商受到侮辱,大家好好說話,你這麼聊天就沒意思了。然後這大哥被問一次就被打一次。就像正常人進了精神病院,你越解釋顯得越可疑。大家都沒智商嗎,肯定不是,只是劇情太過荒誕狗血,誰都不信。
監獄裡也不敢放人啊,誰敢啊!這地方好進難出啊!沒準兒案宗在公檢法哪個單位放著,反正誰也不敢放人,也沒人管這事,就有少數幾個警覺的人,預感這事不好,也都不敢碰,反正倒霉的不是我,慢慢也就沒人問這事了。
這大哥就這麼在裡邊沒有一點點防備也沒有一絲顧慮的住了下來。
一年多後公檢法系統清理沉積疑案懸案,清理到監獄時,發現一個人沒有案宗沒有移送機關沒有移送記錄,咋進來的不知道!
審問,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
再問,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
反覆審問,終於摸清了前因後果,再荒誕這回也信了。
審訊人員不解,你怎麼不申訴啊?
南方大哥:我說了!我就是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啊!沒人信我啊!
大家面面相覷。
官方想捂住,千哄萬哄,這事就這麼過去了啊,給你一筆錢,別再折騰了,趕緊回家吧,家人肯定都想你啊!南方大哥一口答應。放出去了。
第二天,監獄被告上法庭。
當年的監獄領導被開除公職,整個盟(相當於市)政法系統的直接領導全部降級處分。
南方大哥獲得國家賠償一百多萬,那個年代,絕對是巨款。
至於值不值,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從此,那個地方流傳著一個傳說,吃餃子不蘸醬油是要進監獄的……轉侵刪
PS:最後一段我個人是不信的。。。。
偶然看到一個回答,忍不住想要說兩句。這個問題下四百多個回答八千多人關注,大家喜歡了解些法律知識(冷知識也好)是大好事,諸多答主辛苦打字普普法也是大歡迎,但是咱們不能誤導別人啊。
首先這個「破壞金融系統罪」,刑法里根本沒有這一條罪名。有一個「破壞經濟秩序」的大類,不過裡面包含的是諸如「詐騙罪」這種。回答里的描述應該是符合破壞公私財物,而且是「一氣之下」,主觀上沒有破壞的故意,這種情況要判刑那得要ATM壞得不能再壞了,不可能一個「故障」就判7年。(要說一氣之下把一排ATM全砸了然後被判了刑,那我信,下次記得這樣編)
其次這個「泄露國家秘密罪」,我想指出兩個問題。第一,關鍵詞「央企」、「客戶」、「交易底價」、「談判」,這是國家秘密的範疇嗎?別張冠李戴啊,這算商業秘密吧。再者,一般人可能會覺得「泄露國家秘密」這是天大的事,判個「無期徒刑」是理所當然。但是,我只說結果哈,「泄露國家秘密」只有情節嚴重才定罪,而且法定最高刑是7年。
完畢。本回答由一個法學專業的本科階段平均分68分的人在不參考課本的情況下編輯。
賣黃片
90後小伙擺攤賣黃片一部一元 掙5元被判5年
90後李某在廣州街頭搭起一個電腦下載攤位,下載淫穢視頻。當他以一元一部的價格,幫路人下載淫穢視頻至手機時,被警方抓獲。近日,李某被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以複製、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一判決重嗎?法學專業人士進行了探討。
電腦中存黃片7810部
李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從外地到廣州市花都區打工。從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間,李某在花都區獅嶺鎮一家皮具廠樓下的電腦攤位前,以1元/部的價格向他人提供淫穢視頻下載服務。同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價格向男子曾某的手機存儲卡內複製淫穢視頻文件3個,被警員現場抓獲。警方當場起獲電腦主機1台、淫穢影片目錄6本,及李某當日的非法收益5元。
檢察機關稱,經鑒定,警方起獲的電腦主機硬碟中一共存儲淫穢影片7810部。檢方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複製、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的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都區法院以簡易程序對此案進行審理,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罰款七千元,收繳電腦主機與目錄。
法院稱判5年已「從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條關於該罪「情節嚴重」的認定表述為,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二百五十至五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五百至一千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千至一萬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五十至一百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三萬至五萬元以上的。
花都區法院認為,當數量(數額)達到相關條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就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在本案中,李某電腦硬碟共發現了淫穢影片7810部,遠遠超過了五倍,依法應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來判罰。再者,5元的非法收入只是當天被收繳的金額,不能斷定被告從中獲利總數,因此五年的量刑結果,已經是從輕判處。
量刑是否過重?
李某一案,獲利5元判刑5年的量刑是否過重?在法學界引起了一些探討。
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新強律師:首先,對這種犯罪進行處罰和打擊是應該的。但是,在打擊的時候應當罰當其罪,注意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能以電腦存儲的數量作為量刑依據,應該以販賣傳播的情況作為量刑依據。很多人電腦里有那些東西,但是自己下載來看,沒有傳播、牟利或者公映,不能構成犯罪。如果按照盈利金額作為量刑依據,這種犯罪牟利的金額要到3萬至5萬以上才夠得上情節嚴重。
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5-12-05/content_14379228.html說一個11年在法院實習時,翻《人民法院案例選》看到的案例:
龍某潛入法院,將其因為未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而被法院扣押的汽車偷偷開走,藏在家中車庫。隨後龍某給法院打電話,告訴政法幹警汽車已經被他開走。法院詢問汽車去向,龍某拒不交代汽車下落。之後龍某因此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偷開的汽車被追回,經過鑒定該汽車價值5萬多元。最後法院認為,龍某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當時因為那本案例選里有密密麻麻批註,故而印象深刻。
順手搜了一下,北大法寶有這個案例的全文,供參考:***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案_司法案例_北大法寶
警察丟槍
看似手槍不過就是簡單幾個零件構成的
機械製造專業技術人員有車床就能造
小學文化沒有的製造槍支人員很多
甚至3D印表機也能直接列印了!
但丟槍的後果簡直不可以想像
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軍方之外,以下機構或個人可以合法掌控槍支——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擔負案件偵查的檢察官,以及海關的緝私者。
此外,各地武裝部、銀行的押運人員、狩獵場所和體育運動部門,也有保管槍支的權力。
警察丟槍的法律責任
2011年修訂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其中,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攜帶、保管規定,致使公務用槍丟失、被盜、被搶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不及時報告的,從重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用槍保管人員對應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督促收回,致使公務用槍丟失、被盜、被搶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攜槍進入賓館、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公安民警攜槍飲酒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一般生活和工作中,警察把槍看得比命還重要!
因為丟槍極其有可能重判鋃鐺入獄……
並且你要負多大責主要是看你丟的槍做了什麼
所以丟槍之人在槍被找到前都是惶惶不可終日—_—
曾經同事遇到來實習的不懂事學警,隨手擺弄自己放在抽屜里佩槍。同事差點沒胖揍小學警一頓,後來直到小學警走那天同事都沒和小學警說過一句話。當時小學警覺得同事小氣,我覺得等他走上工作崗位他才明白槍支對於一個人民警察的重要性。
後來聽同事吹,自己在外安保加強的時候。有二愣子居然想讓朋友把七九拿給他玩玩的。—_—所以我估摸著現在還有很多人不知道槍支對於人民警察的重要性有多大!
所以最後奉勸大家一句:你打我我不一定還手,但是你要搶我的槍,我是真能和你玩命的!
劃汽車。
天津4套都市報道有個新聞,一個大媽扔垃圾,看見一輛汽車停在垃圾桶前面的停車位里,妨礙她遠程投籃,結果氣不過把四個車門划了,還把磚頭砸在前機蓋上,得意洋洋的走了。
結果被刑拘。車主要求賠償,賠償金大約40萬,大媽驚呼什麼破車,就劃你幾個道子,磚頭砸了一下,就掉點油漆,這麼貴?大媽拒絕賠償,並認為警察在拿坐牢嚇唬她。一點油漆,拿刷子補上能有多大事(原話)
現在好像已經判刑了。
對了,砸的是這個車。
還是4.8T的頂配。
更新一下,評論區還是很有意思的。。。落地260萬+的叫爛大街的破車?恕我眼拙,即使在北京,200萬加的車也是鳳毛麟角。柯尼塞格要是被劃一圈,40萬能解決?
老炮看過吧,法拉利恩佐一個道子,猜猜得多少錢?
再說40萬多麼?四個車門加前機蓋。卡羅拉的漆,一圈還一萬多,還是普通的白色。
我哥的就被人這麼劃的,因為沒逮到手欠的,他就一直沒捨得修。但他只要不修,這車就會貶值,因為沒人願意同價買車漆損傷的車而不買別的二手車。所以他早晚還得自己修。
當然,你說去街邊汽修店用不了這麼多,問題是車主為什麼不去4S店?這種車補漆補的有色差,車主寧願直接換四個車門加前機蓋,別說40萬,就是60萬,我也信。
傷害回族人民情感。
刑法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司法解釋:
根據本條規定,間諜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行為:1.(略)2.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這裡所說的「敵人」,主要是指戰時與我方交戰的敵對國或敵方,也包括平時採用轟擊方式襲擊我國領土的敵國、敵方。「指示」,包括用各種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的目標,如發電報、寫信、點火堆、放信號彈等,以使敵人能夠準確地打擊我方目標。「轟擊」,包括各類武器轟炸、炮擊、爆炸以及導彈襲擊等。
根據本條規定,對犯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即沒有對國家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本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構成本罪,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so,「sir,this way」,may be leads to death sentence。
真的,帶路真的是重罪,跟故意殺人罪差不多的!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所以呢,各位帶路黨,請你在帶路之前要好好的權衡利弊,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鑄成大錯,悔之晚矣。你要有把握王師能夠打贏,打不贏也能夠把你救回燈塔國,再去帶路。如果王師打不贏,扔下你不管,請面對自己選擇帶來的後果吧。
講真,擠美軍的運輸機可比擠地鐵難得多,具體有多難呢?常風行動_百度百科,相關的視頻、紀錄片、回憶錄多如牛毛,可以慢慢了解。
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法律並不管你承認不承認它,它只需要執行就行了。評論區罵街的省省吧,你要真的不願意接受這個現實,請推動全國人大修改刑法去,別在這個地方逼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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