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胎兒有生命權,但是其生命權不能損害孕婦的權利」這種主張?

我知道胎兒權利問題是紙糊撕逼的重災區,我這次不想撕逼,希望大家理性討論。

其實「胎兒有生命權,但是其生命權次於孕婦權利」是我自己的主張。我的觀點源於另一個問題:胎兒的生命權和女性墮胎權衝突嗎?是否為了確保墮胎權,必須認為胎兒不是人? - 法律。
我這個觀點跟「小提琴家思想實驗」還有一點關係,我對「小提琴家思想實驗」進行了一個引申:如果故事中的主角自願幫助這個小提琴家,但是在他幫助小提琴家的過程中,有個人過來把小提琴家砍死,這種情況是構成故意殺人的。

我的觀點的具體內容如下:

我個人希望賦予胎兒不完整的人權。
我們要認識到一件事情,其實兒童也沒有完整的人權。比如14歲之前沒有性自主權,18歲之前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也就是說,其實法律對分年齡段逐步賦予公民權利早有先例,那麼我們不妨繼續援引這個先例,應用在胎兒身上。
我主張胎兒有生命權但次於而且僅次於母親對身體的支配權。也就是說,母親有決定墮胎的權利,母親本人自願墮胎無罪。而除母親外的其他人故意侵害胎兒生命構成故意殺人和對母親的故意傷害。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母親墮胎的動機極其惡劣,例如因為重男輕女而流掉女嬰、賣給hentai人士煲胎兒湯等,構成故意殺人。

按照這種觀點,就不涉及女性權利和胎兒權利之間的矛盾,而且可以解決「既然胎兒不是人,為什麼不對孕婦執行死刑」這個問題。不知道大家對這個觀點有什麼看法。

再重複一次:不撕逼,理性探討。


我覺得首先要探討下生命權這個東西。
為什麼墮胎問題經常聚焦在胎兒在生命權上,是因為生命權這三個字本身已經代表了高於其他權利。
死刑的爭論也聚焦在這點。
有人認為政府都不能剝奪人的生命權,何況一個孕婦。
幼兒沒有投票權,幼兒有很多權利都讓渡給父母執行,這都好說。
但是生命權這三字,你給了,你就不能說「其生命權僅次於孕婦權利」,所以在一些地方認為孕婦僅在自己生命有危險的時候才能墮胎,因為兩者的生命權衝突,而在其他情況下都不行。

所以,在我看來,要說胎兒有生命權,那就必須討論在何種情況下生命權是可以被剝奪的,有哪些權利高過生命權。
或者,就簡單地說胎兒沒有生命權。

然後,關於重男輕女,我必須要說,我一直反對重男輕女,這點知乎上的人都知道,但是「因為重男輕女而流掉女嬰,構成故意殺人」是在誅心定罪,我就很簡單地問「證據鏈怎麼構成?」

最後,我支持女性有自己決定是否墮胎的權利,我不支持胎兒有生命權,但是我同意,即使有生命權也可以被剝奪。


科技如果足夠發達就可以解決這個矛盾。
假設胚胎體外培養可行,准媽媽對身體有自由處置的權利,那麼你就把胎兒取出來,政府出錢提供足夠的醫療環境然後養大嬰兒。又導致了不生孩子派和身體力行生孩子派公民覺得自己的稅被用在養別人家孩子不公平的問題,那麼是不是可以有保險公司給女性搞個【棄胎撫養稅】,這會不會又有潛在的女權問題?保險公司是不是還應該給男性搞個【搞大別人肚子導致棄胎撫養稅】等等等。或者乾脆就不負責任得假設資源是無限的,錢是沒有意義的好了。
現實意義上來說,我給你的,我也有權力拿走這個道理似乎也說得通。但是嬰兒有自由意志之後,他就有一些不完全是父母給的,而是自己獲得的了。自己獲得的被奪走似乎不太好。所以殺小孩犯法。但是父母有權利在嬰兒還是胚胎時決定它是死是活。對沒錯我覺得爸爸也有話語權。如果媽媽一方單方決定墮胎的話,你在一種定義上犯了殺人罪(如果把嬰兒當人看),在另一種定義上犯了盜竊罪(如果把嬰兒當物看)。懷孕時間和付出可以讓你對這件物有更高的處置權,但是男人也有他的share在裡面。


法學一年汪,知識多有疏漏,求不打頭…和請用法條和案例和教材打我!
另外也是如假包換的女權主義,但這裡的女權主義采原始解釋,即本質上的平權主義。

個人觀點是現行的自然人權利確定規則不需要變動,但在實際案例中應當更加靈活地處理。換言之,胎兒是否有生命權或者其他民事權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無論是針對哪個權利,一杆子打死很可能出現新的問題。

首先再次理清一下來龍去脈。
胎兒是否有生命權實際上涉及到「胎兒是否在尚為胎兒的情況下被視為自然人」的問題,因為生命權是一個自然人的基本且最高的權利。而一旦這個問題得到「是」的回答,則意味著墮胎即為殺人。但同時,孕婦的權利也會受到相當大的衝擊,包括因為強姦導致懷孕這種作為受害人卻需要承擔巨大身體和精神傷害的情況。
就「胎兒是否是自然人」而言,目前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而消滅於死亡。因此,自然人的上述兩者只能在「出生」的那一刻起開始擁有,而出生的定義我國現采獨立呼吸說,即胎兒在能夠獨立自主呼吸時成為一個自然人,享有民事法律權利。也就是說,胎兒起碼現在還不被我國法律視作「人」。
但是,一些情況下這樣的規定也可能導致本應屬於胎兒的合法權利受損。比如德國一案例:孕婦在醫院輸血時被輸入了感染梅毒的血液,導致孩子出生時即帶有先天性梅毒,那麼孩子是否在還是胎兒的時期就已經被侵害了健康權?如果以「胎兒不是人所以沒有健康權」為由拒絕向孩子或者媽媽(作為監護人)提供賠償,是不是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公正的目的?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同樣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胎兒可被視為自然人並享有對應的法律權利,如健康權、繼承權等。題主所提到的「為何宣判時尚在懷孕的不可判決死刑」大概也是出於這個考慮。不過以年齡分段來返還原先被管制的權利這個說法其實個人認為在本問題上不是一個很好的理由…
(順便說一句性自主權指的是「保護自己不受性侵害的權利」,所以沒有性自主權的一般情況下不是幼童而是男性…因為我國至今還沒有「男人被強姦要判強姦罪」這一說…刑九是將男性列為了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

這樣一來,問題就比較清楚了。胎兒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被認為是自然人並且擁有對應的權利,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在程序和事實皆正義的前提下能夠較好保護胎兒和孕婦的規定了。個人認為需要的是對這一規定的細化和強化,多確立些指導案例,讓法從文字恰當地落到實處。如果是「胎兒有生命權但次於卻僅次於孕婦對身體的支配權」,那麼幾乎只能解決墮胎這一個問題——也許連這個都還是解決不了,比如孕婦如果精神被強制但身體未被強制時作出的決定有可能是不會被認為被「脅迫」的(雖然意思表達這塊我學得比較謎…)。並且,對身體的支配權之下如果還有其他權利(肯定有),那麼胎兒的生命權是否可以超過它們?如果為了實現胎兒的生命權而侵害了孕婦的其他權利導致孕婦受到傷害,那又要怎麼辦呢?
其次,胎兒除生命權外的其他權利是遵從現有規定處理還是另外立法?
(口胡)如果遵從現有規定,那麼生命權為什麼要單挑出來:舉個栗子,孕婦生產前被卡車撞倒造成胎兒全身好幾處重傷,出生時被發現植物了或者殘疾到動不了,但這並沒侵害到生命權卻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簡直生不如死,那麼和生命權被侵害有什麼區別?(口胡結束)
總而言之,胎兒的其他權利在需要實現的時候要怎麼辦呢,生命權和它們又為什麼同屬權利而被特殊對待呢?大量立法實在費時費力,在現有規定改巴改巴尚且夠用的時候,個人認為不是上策。
讓胎兒擁有無條件的生命權什麼的個人認為不太妥當,下場很可能就是惡法傷人…然而絕對主義依前文所述同樣也是不妥的。
至於題主說到的惡意墮胎,個人認為也可以按照這樣的原則處理,但民法領域的原則是否可以在刑法領域實行我不是特別清楚…

以及一點題外話,保證女性權利不被侵犯確實是女權主義的一大要義,但沒必要以草木皆兵甚至曲解法律的非理性方式來保護自己。個人是這麼認為的,也許是我涉世未深所以聖母了一番吧但作為法學生這是我不能接受的。很多人真的缺乏法律常識就對修法立法執法說三道四,就算是覺得自己所謂「有法律意識」的——對,就是上大學前的我,學了之後也多多少少覺得自己真是naive…

以上…(蹲)


小提琴家思想實驗和墮胎還是不一樣。
被救的人已經是有生存能力的成年人。
救人的如果把人救下來了,不用以後多年照顧撫養教育這個人,不用無償當全職免費保姆家政兼職病童護理心理疏導,同時還要兼顧工作,因此多年影響工作和生活。
只要救人這一件事完了,救人的可以回歸原有生活。
如果救人之後,必須照顧撫養教育被救的人至少18年,他會救嗎。
禁止孕婦墮胎強迫生育,想要救胎兒,那麼胎兒出生之後18年的辛苦養育,禁止墮胎的人會承擔嗎?
我支持孕婦的墮胎權。
與其心懷委屈或怨恨,養育出一個不幸福的孩子,不如留待以後合適的時間,養育出一個幸福和孩子。
大概會有人bala必須愛孩子不愛孩子就沒人性?人的感情是無法強迫的,要麼允許墮胎要麼你行你上。不要慷他人之慨。

至於,惡意墮胎女嬰,誰做決定罰誰,男女雙方一起決定就一起罰。


愛過保大救我媽
三大難題終於有兩大能用法律解決了


慷他人之慨來滿足自己不用負責任的道德高度。


我覺得吧,或許是這樣,胎兒是寄生體,寄生體的生命是依靠寄主決定的,生下來才是生命。在肚子里的時候就是生命的形成進度條。孕婦不執行死刑,就是考慮到這是生命的60%(隨便打的數值)了,剝奪就是剝奪了可能會形成的生命。
假如把子宮比作電腦,在知道安裝完就跳出來個活人的情況下,關機時,你會不會等進度條讀完。
當然如果是本人自己取消安裝了那就是自己的事情,別人也無權干涉。

隨手亂答,不喜勿噴


謝邀,在知乎最好不要討論這種問題,知乎相當一部分女性女權主義者缺乏理性思考的能力,除了女性權利,準確地說看得見的女性權利,她們眼裡是放不下別的東西的。

就我而言,我認為從20周開始胎兒就有生命權了,因為早產兒現在有21周早產就存活的了。

當然我說的都是錯的,求你們女權鬥士別噴我,你們都是對的。


還沒有盡義務哪來的權利??


大家都說得很好,感覺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清楚並找到清晰的界線,胎兒從什麼階段有生命權?有多少生命權?當權利與孕婦的權利相衝突時該如何處理?真的是爭議非常大,我個人和樓主主張大致相同,也認為胎兒有部分人權和部分生命權(假設這個部分生命權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被犧牲),但我更保守一些,樓主主張更傾向孕婦權利,我主張天賦人權,傾向胎兒權利。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墮胎,如被強姦、妊娠危及孕婦生命(需要流產才能挽救孕婦生命)、胎兒畸形或先天不足、有證據證明性生活採取避孕措施而措施失敗的,其他有待探討的情況。。。
那種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懷孕又不想要小孩的而墮胎的,性別選擇墮胎的應該被視為侵犯胎兒生命權。
個人主張和立場,歡迎大家指正和討論。
有些人主張完全物化胎兒,認為胎兒不是生命的,我無法接受。他們認為,如果胎兒有生命權,那先兆流產(自然流產)的孕婦算不算過失殺人?明知精子有缺陷的父親生出有缺陷的胎兒,父親算不算故意傷害?這個反駁總覺得哪裡不對勁(感覺像詭辯,自然情況下流產當然不算殺人),但又一時找不到可反駁的依據,在這裡請教大家!


本人一枚大二法學二學位學生,知識欠缺漏洞多,只是表達自己觀點。
個人同意樓主賦予胎兒部分人權的看法。因為部分人權也就是不完整的人權,而這也是由胎兒似人而非人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其實隨著人們對性的態度越來越開放,而與之配套的性安全教育不到位的原因,致使了人為墮胎大行其道。
但是以人工的,有意識的,故意的,方式剝奪胎兒的生命權真是不屬於法律所應該規範的範圍中么?
而胎兒雖具有非人屬性,但同時也具有似人屬性,真的不屬於法律所應涉及的,人權所包括的問題么?
胎兒的生命權是否就屬於母親一人呢?
這樣說起來似乎應賦予胎兒以部分權力。但是同樣有眾多問題是需要考慮的,如胎兒的健康情況,父母親的撫養能力,政策規定等等。


其實這個問題,問的太過寬廣了,我所了解題主的問題在於:胎兒是否應被賦予人權(或不完整人權)
首先,要回答何為生命,人、動物、植物甚至真菌、細菌都是生命。胎兒是一個生命體這毫無疑問,但是否為一個「人」,在中國來說,從古至今的主流思想里都沒有這個意識。這點很重要,這也是各國法律有不同的原因之一。由於公民普遍意識中,胎兒不是人,當然不可能賦予人權。法律很大一部分基於道德倫理,如果討論這個的話,又將是一個很大的題目。

其次,按題主的意思,要賦予不完全人權,這其實是不理想的,就如男性的精子,也是個不完全人的形態,那豈不是有人天天要為殺死幾億人而內疚痛苦甚至判刑。

我回答一下我理解片面的法律,法律是包含一些對道德的處罰,而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人類生存之上。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懷孕的女子不能被執行死刑,因為她肚子還有一個即將誕生的生命。換言之,就是未出生的未必是人,出生的才是人。初生的生命無罪,而且會為人類社會帶來價值。這是基於現有的道德倫理所產生的,不是我所敘述或者胡亂寫出來的,但凡要改變這個法律,必須從多方面多人次全面的去探討才可以得出樓主所提及的想法。法律也有引導作用,就目前中國社會墮胎率之高,是無法實行像國外一些打胎政策的,我國的法律還有側重點,不一定會比國外的差,只是當前社會需要,題主也可以從這個角度去考慮當代中國法律的發展,像網民一味抨擊中國法律是及其幼稚的行為。

題主的思想我能理解,這個界限我建議你從道德的角度出發, 加之生物學的領域,都要從初始,從人類社會的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人類法律終究是為人更好的發展而存在,中國法律也終究是為了中國更好的發展存在。


先下定義:生命權僅指保持生存狀態的權利,侵犯生命權的結果就是受害人死亡。權利是法律主體享受某種利益的現實或期待可能性,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詳見《民法通則》)
結論1.胎兒不是法律主體,不能享有民事權利,不享有生命權(否則打胎和故意殺人侵犯的法益相同了)。繼承案件中的胎兒應留份屬於例外,這份財產應當認定為是利益而不是權利。


談權利不如說具體的。
流產和引產在技術上是有規範且可區分的。應該允許流產,除非繼續妊娠威脅母體生命禁止引產。
引產一般是12周以後,大腦都成形了。


胎兒有沒有權利要看他媽願不願意生


淺見。
關於胎兒有沒有生命和如何保護胎兒我覺得是兩個問題,畢竟雖然我國普遍採用呼吸說認定出生,但是在胎兒保護方面採用的是列舉保護主義…雖然題主一開始就起了生命權的概念,但是我認為題主想問的是胎兒的保護…
可以對胎兒進行一定權利的保護,但是個人認為以不過多妨礙母體正當權利為限。


開始撕逼之前首先要分清楚胎兒是什麼東西?

胎兒是一種未完全體,從受精到分娩,會慢慢的在媽媽的肚子中長大。

而人類,在從剛出生的小嬰兒到咽氣的過程中,會獲得或者失去各種各種樣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在胎兒成長過程中是否也應該獲得相應的權利及義務?

我的答案是需要的,每個人墮胎都有理由,沒理由墮胎的大概不是人,那麼理由將成為胎兒是否需要流產的依據,而胎兒的生長周期將決定是否擁有生命權和是否流產的根據。

胚胎的生長周期我就不貼出來了,大家可以去查一查,三個月內的胎兒,就是一坨肉,不具備詳細的人形,沒有心跳,沒有大腦,這時候在我看來是不具備生命權的時期。四到五個月屬於一坨肉與人的模糊期,期間可根據流產理由來判定流產的合法性,如天生畸形、遺傳病等原因流產可不追究責任,而六個月之後,那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了啊,六月早產都有例子活下來,無論什麼理由要進行墮胎都可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大半夜困得半死睡不著,懶得回看一遍整理語言,有點亂,各位隨便看看吧。


這個可以放在一起看:
胎兒也有繼承權?解讀《民法總則(草案)》三大熱點
http://news.ifeng.com/a/20160628/49255859_0.shtml


墮胎是殺人,帖兩張圖吧,可能會回答一些人的疑問。以下是為什麼墮胎之後會不順

以下是墮胎之後常見的惡報


不贊成樓主理論。

首先一個問題:孕婦權是個什麼權?法律上有這麼個東西嗎?一個人,從非孕婦成為了孕婦,頓時就多出了一個「孕婦權」,這是何道理?全民的權利都是寫在憲法里的,你現在腦袋一拍,就可以生造一個孕婦權出來,這法律不就成了兒戲了嗎?

其次,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權利義務相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現實法律中,法律並未給孕婦設置特殊的權利義務,孕婦的權利義務跟別人是同等的,只是具體執行時,孕婦作為一個情節來考量。這個法律體系,你要改,可以改。但是你要給孕婦增設什麼權利,就要有相對應的義務。就以現實社會的道德體系為例,在這個道德體系中,孕婦理當享有受到特殊照顧的權利,相應的自己也要承擔格外小心的道德義務,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譬如一個孕婦,被迫站在人群擁擠處,那麼按道德講,周圍群眾都應當格外注意避讓孕婦,孕婦自己也應格外小心,這樣大家都合乎道德。如果孕婦為了搶商場優惠券,挺著個大肚子直往人堆里擠,邊擠邊喊:讓開讓開,我是孕婦,擠壞了我要賠命!那麼旁人即便不得不讓開,也難免指摘這個孕婦,因為她違反了社會默認的道德規範,濫用了權利而逃避了義務。如果你現在賦予胎兒生命權的同時,又規定此權利對孕婦例外,孕婦佔有了胎兒的權利卻不用承擔任何義務,這合理嗎?胎兒完全變成了孕婦的私有財產,這跟老一輩國人那種「你是我生的,你的命就是我的,我打死你也沒人能管」的邏輯完全是一樣的。
第三,法律是一個自冾的體系。你既然規定了胎兒生命權對孕婦例外,然後又規定了例外的例外,就是為了惡劣的理由墮胎的孕婦又不能享受前面那個例外權了…整個法律體系被你拆解得支離破碎,開了這個口子,以後立法司法執法日益繁冗複雜,群眾學法守法成本日益提高…這就不能叫法律了,根本就是你個人好惡定人生死。再說了,怎樣界定哪些理由算是惡劣呢?現實司法如何操作呢?這完全是誅心定罪,如果由你立法,以後法官只能請知音編輯來當,全憑個人好惡判案算了。


邏輯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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