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這個房屋歸屬權問題?
李四將房屋賣給王五,並簽訂合同,沒有付款,約定次日去過戶登記,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數月。期間,李四將房子高價賣給張三,並付款登記。王五齣院後,要求李四交付房屋並登記。房屋應該歸屬於誰?
歸張三。另外建議以後用A、B、C指代。
這是典型的「一房二賣」,涉及物權和合同的衝突。判斷不動產的歸屬要看誰「登記在先」,所以本案中後簽約的張三取得房屋。李四對王五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有可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甚至可能索賠,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多長時間內需要付款,違約金如何計算。如果王五能證明李四和張三惡意串通,有可能使其合同無效,但在實務中非常困難,張三一定會咬定其毫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
附:
《物權法》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5/07/content_860903.htm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如果僅僅是房屋歸屬權的話,只要無證據證明李四和張三惡意串通,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且張三是善意取得,房屋歸張三所有。
至於李四和王五之間只是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決,已於房屋所有權無實質影響。
房屋買賣合同對於付款日期是明文約定的。如在約定日期前未能繳納費用的,則需要支付滯納金,在標準房屋買賣合同中,滯納金高達每日1%的房價,對的,你沒看錯,如果晚了100天沒給房款,那麼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是繳納100%的滯納金。
所以你的問題不是問題,一般不會發生你說的情況。
問題僅在於與王五的合同是否生效?
如果合同生效,那麼在法律上此房已歸王五所有,李四無權將其再轉讓給張三。
如果合同未生效,例如合同的中止條款中規定了付款、過戶等條件的期限,由於過期而使合同失效,那麼與王五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房子將歸張三所有。
房屋歸後面的張三,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自登記時發生變動,這是公信原則的要求。至於合同只產生債權效力,張三可以依據簽訂的合同追究李四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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