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物,配偶可否要回?


謝謝邀請。

這要看男方送的財物是否貴重,是他可以自由支配的小禮物還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認可的較貴重禮物?小禮物取證比較難,較貴重禮物如果有證明是男方買來送給「小三」的,可以保留好證據直接去法院起訴小三不當得利,返回財物就行了。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介意的話可以關注我,有問題歡迎諮詢我


結論性陳述:可以的。

有相關的案例可以參考的。

我現在正在做這樣的案件,案件正在訴訟階段,尚未有結果,我對丈夫的配偶能夠拿回丈夫贈與給「小三」的財務滿懷希望。

案情簡介:

2001年,張三與李四相識相戀,於當年結婚。婚後,張三承擔了養家的重任,遠走他鄉,到大城市賺錢養家。在外打拚5年後,在老家買了房子、車子,給了妻子李四較好的物質條件,並生育了一個兒子。因長期在外,與妻子李四聚少離多,張三在其工作的城市,結識了雯雯,雯雯離異,還孤身帶著一個女兒,張三和雯雯是同事。張三看著雯雯的現狀,頓時產生憐憫之心,慢慢地張三與雯雯接觸的越來越多,張三對雯雯給予了無微不至的照顧,且對雯雯的女兒生活上、學習上都給予了最大的幫助。2007年,張三與雯雯開始同居,雯雯為了更好的照顧女兒和張三,不再出去工作,相當於張三將雯雯養起來了。

2009年年底,張三為雯雯購買了一套A處商品房供其住宅,這套A處商品房首付款是由張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給開發公司,並於指定的時間通過雯雯的銀行賬號匯入貸款,A處的房產登記在雯雯的名下;

2012年年初,張三為雯雯購買了一套B處商品房及車位,這套B處商品房首付款是由張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給開發公司,並於指定的時間通過雯雯的銀行賬號匯入貸款,B處的房產登記在雯雯的名下;

2016年5月,張三為雯雯購買了一輛寶馬車,這輛車的首付款是由張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的,貸款是張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給雯雯,然後由雯雯支付貸款。

2017年年初,雯雯不願意再與張三繼續交往,跟張三提出分手。張三向雯雯提出的要求是,返還張三買給雯雯的兩套房子和一輛車子,雙方關係結束。

雙方經過多次協商,終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6月,張三的妻子李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張三對雯雯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雯雯返還張三對雯雯贈與的全部財產(兩套房子、一個車位、一輛寶馬車)。

案件分析:

1、張三的贈與行為無效。張三將夫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用於購置房子、車子等大額消費應當與妻子協商,在張三未與妻子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張三的購置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2、張三的贈與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贈與行為是無效的;

3、張三的妻子李四有權要求雯雯將並非屬於其的財產返還。

綜上所述,房子登記在你的名下,並不意味著這房子、車子就是你的了,關鍵還是要看資金的來源,資金的來源直接決定著產權的所有。


此處應該艾特郎教授


一、如果贈與小三的財物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那麼丈夫對於該財產擁有完全的處分權。此時,配偶無權要回。

二、如果贈與小三的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配偶可以要回。

請看下面一個案例:

周某和丈夫陸某1987年結婚,陸某在上海開了家公司,生意不錯。結婚十多年後,已有點「審美疲勞」的陸運認識了二十多歲的女子小芳,這給步入中年的陸運帶來一種年輕、活力的感覺,兩人隨即發展成情人關係,並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某發現。夫妻二人在一場激烈的爭吵後,丈夫陸某將與小芳的地下情向妻子和盤托出,稱曾分多次將幾十萬元贈與小芳,並幫助小芳購買了房產。

周某一氣之下,將陸某和小芳列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稱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動用夫妻共同存款為「第三者」購房,侵犯了其作為妻子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小芳歸還全部錢款。法院一審支持了周某的訴請,判決小芳向周某返還38萬餘元。

小芳不服,提出上訴,稱與陸某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38萬元是自己在陸某公司的勞動報酬。她還認為即使38萬元是陸某送給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贈與合同,因為陸運處分的是個人財產。

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小芳和陸某的公司沒有簽訂過勞務合同,也沒有工資、提成的約定,所以對38萬元是勞動報酬一說不予採信。根據雙方確認的手機簡訊以及匯款記錄等,認定小芳和陸某之間是婚外情關係,小芳取得的大額錢款是贈與款。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現陸某將大額錢款贈與小芳,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嚴重損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財產權益,亦有違公平原則,故陸某所作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更何況,陸某與小芳間的贈與是建立在明知陸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礎上,小芳屬非善意的不法取得。2011年10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第三者」小芳需返還38萬餘元。

評析:

第一,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陸某在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小芳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規定,其與小芳的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第二,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本案中陸某贈與小芳大額財產,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未經妻子周某的同意贈與小芳錢財的行為侵犯了周某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小芳明知陸某是有配偶之人而與其同居並接受大額財產的贈與,顯然也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該協商一致,陸某單獨將大額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在周某事先不知情、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也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劇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返還財產。


要看金額及贈與的具體財產是什麼,但至少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

如果贈與的是大額的現金、車輛、房產等。這些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如男方未徵得妻子的同意將上述財產贈與小三,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

2.男基於與小三之間存在的不正當婚外同居關係將財產贈與小三,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依法無效。

3.小三取得財物並非善意、有償取得,而男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財物贈與小三,應認定無效。


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可以


謝邀,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有保留證據的情況下,可要回來。


分多種情況吧 首先要有相關的支付憑證和證據證明對方是小三。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最高院關於適用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又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17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一半無效。


樓上幾位回答的太複雜了,簡言之
只要是贈與的物是在丈夫婚後購買的都是夫妻共有財產,無論丈夫是否只使用了婚後個人收入。


可以
看是不是你們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或者是你的個人財產
但一般要和小三糾纏的話會很麻煩


可以,就是要撕逼


很難很難,法理和訴訟實務差距太大


首先看這個財物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可以追回


謝邀,可以通過離婚訴訟在收集相關證據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肯定可以通過法律要回,但如果不想離婚有些事還是要讓步的!


如果是小額的贈與比較難取證不好要回來。如果是大額的贈與只要保留證據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你可以起訴要回來一半。那一半屬於你。丈夫無權處分


可以的,小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後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的處分需要雙方的同意,可以基於上述理由要求對方返還。具體操作加微信諮詢


首先法律規定是支持的。但是要考慮實際情況,很多贈與是有合法外衣的,建議把具體情況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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