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不應該降低?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成逐漸上升的趨勢,而刑法規定的18歲以下從輕免死,16以下14以上只對八項特定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4以下免責的條款,對於日漸早熟的少年們是否還適用呢?是不是應該降低這個標準?
該不該降低我說了不算,前幾天,就是兒童節那天,我們抓了兩個11.12歲的兒童,涉嫌盜竊,11歲的家長接走,12歲的家長不管,準備送工讀學校,審訊中發現,該兒童長期從事販毒,也不能叫販毒,應該說是拿錢幫人帶毒品,他自己清楚那是毒品,說起來頭頭是道,什麼藏在腋下啊,藏在生殖器旁啊,我看著他認真的說話,心中無限感慨,我這麼大的時候只會玩泥巴……
講完問我,叔叔,好久放我走,我曉得你們不得關我,我說你到哪去,誰來接你?他說我爺爺年紀大了,叫我哥哥來接,我問什麼哥哥,答:社會上的哥哥……徵得其家長同意,送他去了工讀學校,那個地方,也並不是個好地方,說是學校,學不了什麼東西,反而讓他和各地的小罪犯交流作案心得,唯一的好處就是等他出來,就可以判刑了……法律並沒有保護他們,他們前途一片黑暗,而未來又有多少人會被他傷害,我不敢想,也不願去想,畢竟,我的任務完成了,剩下的事,我沒有資格去考慮。
我開玩笑說我在兒童節審訊兒童,也在兒童節帶兒童指認現場,這不是調侃,這是我對這些孩子的絕望
我在派出所工作的時候,有一幫專職的小偷,大概十來個,全部是未滿十六或者自稱未滿十六的。他們盜竊就是明目張胆,經常一晚上作案十幾起,有點錢馬上就去網吧去飯店把錢花光。你抓他也不怕,知道判不了,還和你嬉皮笑臉,混熟了甚至還點名要吃肯德基。這幫小逼崽子,對自己的權益清楚的很,幾個大點的,到了十六歲就不在這種圈子混了,不過也不會幹正行,這種不勞而獲的日子過慣了根本已經融不進社會主流了。
要是問我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是絕對贊成的,有些小孩真是壞的流膿。十四五歲已經很懂事了,特別是發育早的,現在網上什麼都看得到學的到,又有傳幫帶的傳統。
我剛從警時是有少管制度的,也叫工讀學校,一個省一般就一個。後來不知道什麼時候取消了,可能是和勞教一起取消的。雖然少教制度也有很多弊端,但是現在的狀況就是放任這批孩子自生自滅了。
不應該降低少年刑事責任年齡。
但是少年管教制度要好好擴大、恢復一下了
理由如下:
進了監獄出來不犯罪的100個裡有2個就阿彌陀佛了。一個孩子12歲進了監獄判(10年已經是重罪了)22歲出來。本來只是個惹禍的笨蛋,10年的監獄教育絕對是五毒俱全具備反偵察能力,更加仇恨社會。而10年沒有正規教育沒有學歷,他能做什麼?唯一選項就是犯罪。實際上就是全社會在用力造就一個更難處理的壞蛋。
少年管教制度把少年從溺愛他們的父母身邊拿開,讓他們在管教之下上學,接受勞動教養,失去自由,軍事化生活,考大學拿學位。他們有一技之長知道可以獲得更好的未來機會也讓社會少犯罪多人才。
老衲這個想法,我在法院的時候就作為刑改意見遞上去過,回復不公開了,但我覺得還是有道理的。但現在我覺得應該時機應該成熟了。
事物都有兩面性,只看一面是容易陷入極端。
法律規定,與十四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是自願也是是有罪的。
捫心而問,現在城裡的孩子是不是大多數在十四歲之前就接觸一定性知識了。
僱傭十六歲以下青少年是童工,違法。
現在十六歲以下的孩子狠多都跑去搞創業實踐了。
十八歲以下父母不得拒絕撫養子女。
看看現在社會,十四五歲孩子的就人情練達,十六歲進入社會沒多大問題。
十六歲可不可以進網吧?
父母打罵十五歲的孩子是否按一般家庭暴力處理?
成年年齡下調,結婚年齡呢?成年八年了還不允許結婚?
十六歲就成年,那高中是不是就可以隨意開除學生了?
高中還有義務提供心理輔導嗎?是不是可以要求自己找心理醫生了?
高中學生翹課了,還有告知家長的義務嗎?逃課被車撞,高中還用負責嗎?
r-18是不是要改改了。
高中旁開夜店是不是也沒啥問題了?
高中外賣個煙,校外喝個酒,也不是大事了?
那些從重處罰的規定是不是也對某些人失效了?
當然還有本題問題,十八歲以下很多孩子都有了一定的是非觀,是否還需要特殊保護?
這些都是一個問題,你認為孩子在多大形成了自己的三觀。可以完全成為一個有獨立人格的人。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只有兩條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
剩下還有七十條是保護權益的。
剛想起來最恐怖的一點,中國是沒有拐賣青少年和成年男子罪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對男性的保護直到14歲。
之後只能用非法拘禁等不痛不癢的罪名了。
我把這條線改成十二了,想來挺可怕的。
如果想明白了,說什麼都是個人觀點,都是有道理的。沒想明白,很可能就是牢騷。
一定要堅信,任何收穫都有代價,只不過有的在過去,有的在未來。
以下個人觀點。鑒於本朝高中十八歲畢業,未成年年齡界限不變。不過刑事責任年齡界限建議改成12.15.18分別與小學,初中,高中對應。不過本朝好像特別不喜歡單數,不知道為什麼。
一邊在學校里給他們普法,告訴他們擁有什麼樣特殊權利:不滿14歲怎麼樣,滿14不滿16怎麼樣,滿16不滿18又怎麼樣。
另一方面又不告訴他們要承擔怎樣的義務,如果犯錯了又有怎樣的懲罰,對未來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等到他們鑄成大錯時又驚呼:「你為什麼會這樣!」言外之意是,你為什麼不像我想像的那麼天真無邪。
現在網路那麼發達,類似的新聞常常能看到,你說孩子看到之後會怎麼想——尤其是他們發現愚蠢的大人們自以為了解孩子,以為他們什麼都不懂,因而殺了人也可以只是批評教育的時候。
放學的時候站在小學門口看看,十二三歲身高170公分的都不少,營養條件好的長到50公斤以上都不稀奇,有些單看體形都和成年人差不多了,這樣的人放在古代都是可以上戰場的,真發起狠來一般的女性都打不過他們,所以我絲毫不懷疑他們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能展現出的殺傷力。
我不會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多麼嚴厲的懲處,可至少要在他們頭上懸著一個警鐘,讓他們在心生惡念時能有所顧忌,有畏懼才好。
應該,講遇到的幾個事情吧。
很長一段時間,轄區自行車丟得厲害,一天之內丟十幾輛山地,所有的算下來折價將近5w,做受案問材料到要吐,看現場監控拍到的基本上作案手段乾淨利索不拖泥帶水,進出門看高清的只知道是戴帽子口罩墨鏡,臉基本上看不到。
這些可防性案件多發的後果就是考核的時候我的分被扣成負數,領導各種施壓還給我出主意讓我那時候帶著小夥伴天天樓下守人家車旁邊
然而,案件的轉機是在幾個工地旁邊,巡邏的時候看見了每一個工地方圓十米之內都放著若干沒上鎖的山地,有幾輛特徵和丟了的吻合度很高,就叫了工地負責人過來,負責人很肯定的說絕對不是幹活的人騎的,他們騎的車都有統一停放的地方。
好嘛,開始看工地監控恰好那地方是個死角,走訪那些民工同志提取到的有效信息很少,開始看地形對著四通八達的街道分組看監控,整整看了三天,我做夢都在快進快進快進。
綜合所有信息,人員確定3-4人,都是身形偏瘦,正臉照百分之七十能辨認出來的有三張,作案手段熟練考慮是老手,但是銷贓手段生疏不像團伙,突然一個小夥伴發現其中一個穿的是某小學的校褲,我們都驚呆了,甚至考慮這個穿這個是不是用來迷惑我們的。
保險起見我們去學校找了教導主任,說明來由之後在學校的配合下,帶走了四個小崽子,最大的12歲最小的9歲。
在父母陪同下做筆錄,一言不合就罵人,跟爹媽說話也是三句話就直接開懟,我這種好脾氣的都想去教教他怎麼做人好么,微笑.jpg
最後找回來的不多,很大一部分山地車他20塊就賣給另一個學校的學生(在某初中上初一13歲),另外的就騎兩天不想騎了直接扔工地上,因為年齡都小,批評教育之後責令家長管教,也就結束了。
然而這並沒有結束好么,那個20塊買了山地的學生,當我們找到他的時候,發現他轉手把車都賣去鄰市,真正牽出來了一個轉賣贓物洗黑車的團伙。
順便再一細查,這個學生好眼熟,不就是前幾天一保健品無人售貨機被盜案之後鎖定的頭號嫌疑人么,來來來小夥子你跟我去趟單位。
還在車裡的時候,心理素質不行就直接交代了,那天我回去的時候獲得了很多注目禮,並不是因為我帶回來了多麼重要的嫌疑人,而是因為
我特么是抱著一箱,沒錯是一箱避孕套...催情水...跳蛋...等若干情趣用品回去的!?(?_?;?
鄭重提示:不建議18歲以下知友閱讀本答案。
我在基層法院待過幾年,在上級法院刑事庭也實習、幫忙過,最喜歡找機會翻案卷。
那會兒小夥子血氣方剛,好奇心重。不怕你笑話,我對兩類案子最感興趣,強姦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為這兩類案子往往驚心動魄、離奇曲折,前者還有強烈的性色彩。有時候,兩類案子還能合成,比如未成年人強姦殺人。
我印象最深的一起案子大概是這樣的(為避免知情人猜中,進行了必要修飾加工):
大概10年前,某縣城中村居民王某在外打工,一天大早,突然接到電話說家裡出事了。懵著頭趕回家一看,公安的車停了六七台,圍觀的人把衚衕口都堵住了。村主任一看他回來了,跟旁邊公安一起把他連拉帶拽到村委辦公室,這才小心翼翼給他講情況。
其實就是一句話。前一天夜裡,老婆和年僅15歲的姑娘被人捅死了。兩人屋門口一個、裡屋一個,都趴在地上。妻子上身衣服翻著,褲頭撕爛了。裡屋有澡盆,女兒赤身裸體倒在一邊,洗澡水和血水混著淌了一地。
經過法醫檢驗,妻子的陰道里有精液殘留,女兒的陰道里也有殘存DNA物質,但沒有精液。更離奇的是,兩個人陰道內的殘留物DNA屬於不同男性。
王某這人向來老實木訥,外出打工也常常是十天半個月不著家。案發時他正在工地上,自己更不可能作出這種殺妻滅女的事情。所以警方安排村裡把他安頓下來,隨時配合公安後續工作。他這裡五雷轟頂、哀嚎欲死,不用多說。
回到案件本身,最讓公安詫異的是,既然不同的人分別與母女兩個發生性關係,案犯至少有兩人;但現場勘驗卻發現刀傷來自同一把刀,根據傷口位置、深度、角度等情況判斷,傷口甚至很可能來自同一人。那麼,現場到底有幾個人?而且從刑偵的經驗來看,如果是兩人一起從事強姦犯罪,往往是輪姦。如果殺人滅口,往往是兩個人都要行兇沾血。要問為什麼,我只能說這可能源自人類靈魂深處的貪慾、獸性和相互猜疑。但在本案中,兩位暴徒,像是約好的一樣,分別與母女發生性關係,並最終由某個人單獨完成了殺戮。這已經完全顛覆了刑偵經驗帶給我們的常識。
好在,案情雖然撲朔迷離,破案難度卻不算太大。畢竟死者身體內找到了兩份DNA樣本,這在犯罪人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不能不算個好消息。此外,警方在對周邊環境勘察時,也有了重要發現。這家院子東臨牆邊,是一個水泥磚壘起來的雞舍,在雞舍和牆頭附近,有輕微的踩踏印記。而牆頭那邊,住著一對孤兒寡母。
這家也姓王,丈夫幾年前認識了一個姘頭,以外出打工為名離家出走,幾年都見不到人了。剩下這位母親生活態度也日趨消極,農活基本上都荒廢了,偶爾出去打個零工掙點生活費,其他時間全部用在了麻將桌上,經常到鄰村麻友家裡搞通宵。案發當天,她晚飯後就準時赴約了,第二天快中午才回來。兒子13歲多4個月,沉默寡言、學習中游,在學校里算是那種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孩子。學校老師和左鄰右舍都反映,小孩雖然表現一般,但幾乎沒有過調皮搗蛋的劣跡,總體看一直很溫順聽話。案發後,小孩正常上學,在學校也沒有什麼異常。
公安從沒有對這小孩產生過懷疑,一是案子本身的性質,強姦殺人,很難想像一個十多歲的小孩做得出來;二是小孩日常表現良好,根本不是那種頑劣難管的刺兒頭;三是想像不到,誰能和這麼個孩子一起強姦殺人,而且就在自己家隔壁。但考慮到腳印和DNA的問題,民警還是到學校找到了孩子的班主任。為避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在班主任的配合下,民警通過技術手段側面獲取了孩子的指紋、腳印和殘存毛囊組織的一根頭髮。
檢驗結果,讓所有人大吃一驚。小孩的指紋與澡盆上兩枚血指紋相符,腳印與雞舍上的踏痕、屋裡屋外地面的血腳印相符,DNA物質與被害女孩陰道內殘留物質相符。毫無疑問,小孩就是這起可怕強姦殺人案的兇手,至少是其中之一。
民警立即到學校找到了孩子,在班主任辦公室進行初次訊問。警方最想知道的,是母親體內的精液來自何人。這直接關係到另一位兇手的落網。但小孩的表現讓所有人震驚,他比一位40歲的成年人都要鎮靜,一字一句講述了那晚發生的故事。他的供述,更是驚呆了所有人。
「人是我殺的,兩個都是」,小孩低著頭,聲音輕微卻很清晰。
事發當晚10點鐘左右,牆這邊守候已久的小孩,再次聽到了死者家開門關門的聲音。一個熟悉的男人悄悄溜進隔壁,大約半小時後又神不知鬼不覺地溜走了。他知道,那是同村一位姓翟的長途車司機。翟某早知王某經常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獨守空房,只要出車回來,有事沒事就來串門,一來二去兩人勾搭成了姘頭,趁著夜深人靜常做苟且之事。王某妻子明知女兒在家,也往往毫不避諱。
經常耳聞目睹這種事情,再加上十三四歲也到了青春期發育的時候,正在肆意生長的慾望越來越難以遏制。家教的一片空白,讓他在漫漫長夜中更加無心學習或休息。他不再滿足於每天隔牆偷聽,更把貪婪的目光盯上了隔壁年長兩歲的姐姐。他在腦海中告訴自己,既然母親如此放縱,女兒也絕不是什麼安分守己的貨色。腦海中無數次的罪惡想像,最終驅使他試著攀越牆頭,屢次到隔壁院子里偷窺。案發當天晚上,男人走後,他聽到院子里打洗澡水的聲音,於是罪惡的慾望再次沖昏頭腦,趁著夜色攀進了隔壁院子。這次再沒有此前的幸運,他被出門上廁所的王某妻子發現,羞慚、恐懼之下,他撲上去就捂對方的嘴,雙方扭打中,小孩在水缸邊的石台上摸到了切西瓜的水果刀,兩刀下去,人就不出聲了。裡屋的姑娘聽到聲音,濕著身子打開門想看看情況,正好小孩拿著刀撲進來,又是兩刀,姑娘倒在地上掙扎幾下,眼看著咽氣了。
看著面前白花花赤裸的肉體,小孩索性又做下一樁罪惡,只是因為自己身體發育還不夠成熟,再加上血流滿地難免驚心動魄,草草幾下就只好放棄了。走之前,他還不忘把屋門口王某妻子的衣服撕扯一番。據他供述,這樣做是想嫁禍一下翟某,至少能拖延一下破案。隨後,他帶著兇器又爬回自己家中,把刀和臟衣服鞋子藏在了床下……
不滿14周歲的小孩,犯下如此殘忍冷血的罪行,最終的結果呢?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不需要我多說。
這樣的案子一旦曝光,輿論上當然都會憤怒聲討,認為法律不公,對這些因為年齡而逃脫應有懲罰的孩子深惡痛絕。我的心情是一樣的。但這裡我想說的是,以我的司法經驗,從沒有一個走向犯罪的孩子生活在正常家庭。父母離異、長期家暴、父母作風不檢點、長期外出打工甚至親生父親長期強姦女兒,這些元素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關鍵詞。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真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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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回答,點贊並不算多,但留言中的爭論非常激烈。針對文末的疑問,絕大多數網友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非常理解這種心情,普通社會公眾對於正義的信仰和追求,往往還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句話有錯嗎?沒有。作為法律人,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但我深信民眾的樸素觀念是構建法治宏偉殿堂的基石。所以,我在評論中,沒有一句攻擊、諷刺或揶揄。我只是想儘力幫助大家逐漸開始接納以下觀念:
1. 未成年人犯罪,14周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14-16歲僅對強姦、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承擔責任,16周歲以上承擔刑事責任,但18歲以下不適用死刑。這是刑法規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未成年人就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不需要為自己的罪惡付出代價。我們還有社會矯正的多種手段,強制接受教育、參加勞動。他的人生毀掉了,將終身背負自己一時衝動帶來的惡果。當然,有的人惡性極大,如果矯正期滿放回社會,可能會重新犯罪。但如果因為極少數人無可救藥,就選擇消滅這一群體。這樣的選擇合乎理性和人性嗎?
2. 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誘因,司法實踐證明成長環境的惡劣、家長學校和社會的失職是其中重要內容。很少有正常家庭的孩子走向犯罪。但這不是說,惡劣環境中成長的孩子一定會犯罪。走上犯罪道路,當然有自身自制力弱、邪惡慾望相對強烈的因素。但未成年人,本來不就是心智發育不成熟、自制力較弱嗎?這是他們身心發育的客觀規律,也是免除他們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俗話說,不知者不為罪。這個「知」就是自知、自控。有多少孩子是因為遭受引誘、強迫、虐待、欺騙而從事犯罪行為,又有多少是一時衝動鑄成大錯呢?比如某毒販,利用10歲小孩運輸、販賣甚至吸食毒品,小孩的犯罪情節足以被判處死刑,我們真的要一顆子彈結束他的生命嗎?如果出於對犯罪的恐懼,對自身安全的高度關注,一味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們這個社會該是多麼自私冷漠?這是善良的我們想要的結果嗎?惡性不大的多數人,為惡性極大的少數人陪葬,這樣的制度符合正義嗎?
3. 很多人說,你只替犯罪的孩子說話,為什麼不考慮受害人和家屬的痛苦?必須承認,犯罪帶來的傷害是永遠難以抹去的,不管這來自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嚴酷的刑罰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受害人和家屬的情緒。但是,刑罰作為國家力量,不可能單純考慮這一點,還要具備多種價值。比如犯罪的預防功能。貝卡利亞說,刑罰的嚴酷性,遠遠不如刑罰的必然性更有威懾力(大意)。也就是說,與其把刑罰搞得那麼嚴酷,不如確保每一次犯罪都會受到依法追究,這樣對潛在犯罪人的威懾力更大(預防犯罪再次發生的效果更顯著)。嚴刑峻法是野蠻社會的專屬標誌,時代發展到今天,我們已經有了同態復仇以外的更高層次追求,那就是不依賴死亡威脅同樣可以實現公平正義,以及對犯罪的預防。世界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已經超過了一半,犯罪率並沒有想像中的飆升。對自由和財產的剝奪,同樣可以具備威懾力。對未成年犯罪人來說,長期的社會矯正也絕不是什麼好消息。那些確實惡行極大的孩子,甚至可能終身無法獲得自由。這樣的應對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同時符合矯正犯罪、維護人道的多元價值。這不是更加符合理性的選擇嗎?
4. 我可能永遠無法說服一些朋友。沒關係,這是需要時代不斷發展來解決的問題。這是法律人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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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層朋友看這故事,一聲長嘆,眼淚流下來10 論一位嫖客的自我修養
05 論一位嫖客的自我修養
14歲以下女性即使同意也視為被強姦的條款,對日漸早熟的少年們是否還適用呢?
18歲以下沒有選舉權的條款,對日漸早熟的少年們是否還適用呢?
你不能只選擇性地讓少年在某一方面早熟啊…
這件事情簡單說下。
似乎是去年,有個新聞,一個未成年的為了搶個手機用汽油潑了個教師點了火。
未成年啊,而且當地沒有少管所啊,所以最後孩子據說是讓爹用鐵鏈栓在家裡了,後續不知道有沒有。
「不追究刑事責任」和「我完全不管這件事情了,你家長看著辦吧」之間的距離有多大呢?大概有從馬里亞納海溝到喜馬拉雅山這麼大。
所以真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啥呢?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話,應該用啥措施。
相信我,天朝不追究刑事責任讓人生不如死的方法多得是。
這個問題不解決,你降到十四歲,人家十三歲殺人,你降到十歲,人家九歲殺人。
3最後更新,放到頂上。
關於這個問題的解決,額,這種諸多國家都受其困擾的難題,我是真沒能力解決。誰有能力誰上,我是支持的。前提是,你們得先進人大。人大貌似這幾年也是有,關於降低青少年刑責年齡的討論的提案的。
至於我自己,無非是幾句很空洞,但終歸要往這個方向走的建議。
完善司法機制,加強對青少年的司法保護,加強對青少年案件的事實追究,加強對青少年案件以民事責任為表現形式的責任追究。
反對刑事責任連帶,我建議對性質惡劣的青少年犯罪,進行其他形式的家庭連帶責任追究。
期望看到中國少年法庭邁向少年法院的出現和建設。
最後,我依然強調的是,公共教育、家庭教育、社會監管。還有,就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後的事後管教。恕我直言,這些玩意兒,中國目前都有,但是都沒有起到本來的作用。大概這就所謂的,明明都有,但是都缺。
我個人的觀點是,家庭、社會、學校,和司法機制集體的不作為,導致這個問題的突顯。也不知道這些喊著質疑刑法的人,到底想讓刑法幹啥。
我很詫異,這麼多人覺得,12到14歲的青少年,通過互聯網認識的各種信息,以及看A片、還有仿社會化的交際,叫做成熟。
這難道不是公共教育、家庭教育、社會監管三者同時起不到本來作用下,青少年自我滋生出的極不成熟,養成的惡魔???你們管這叫成熟????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刑事行為負責的能力的人???
被猥褻而難以反抗的少年,和殺人後冷血殘忍的少年,是同一群人,是同一群人,是同一群人。
缺失家庭教育的青少年、陷入校園暴力、校園冷暴力的青少年,尤其是中國社會目前存在的大量缺乏社會監管和救助機制的留守兒童,不是你們靠降低甚至免除刑責年齡,能夠解決的。
我是不太知道,為什麼包括我的評論下,包括一直以來這類回答下,強調教育,強調監管,怎麼會有人認為是刑法不作為的。
刑法不負責給別人看孩子。
我倒是可以下這麼個斷定,在中國目前沒有一個完整的青少年司法保護機制的情況下,降低甚至取消刑責年齡,是把更多的青少年,埋入這個社會的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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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是這幾年開始的,不是這幾年才多的,而是這幾年才開始受到關注的。
我後邊加一段新聞佐證一下這句話。即,我國未成年人的犯罪不是數量提高,而是低齡化趨勢,和犯罪程度提高。
2016年中國新生兒是1750萬,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數,都是按億計算。14歲及14歲以下的,我沒有確切數據佐證,但就正常的按出生人口估算,最少也得有個幾千萬吧?
對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重新劃定,影響的全部未成年人,而不是你們看到的,犯罪數量還在減少,嚴重暴力案件只佔其中一部分的這幾萬人,14歲及14歲以下犯案的占這其中一部分。
一年幾萬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其中暴力案件還只是佔一部分,就一刀切?
究竟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懶政,還是教育和監管首先沒到位?教不好看不住這些未成年人?我不是非此即彼,這是個共同性問題,但什麼問題,肯定不是某些答主高呼的降低刑責年齡,能解決的。
201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級巡視員馬東在天津大學法學院「留守兒童、流動兒童面臨的社會問題與法律對策」研討會上介紹,2009年開始,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逐年下降趨勢。
馬東說,1984年,我國成立第一個少年法庭,為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作出了貢獻。1984年以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數據高峰期達一年9萬多人,可喜的是,從2009年開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2009年為7.7萬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萬多人。
不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一處處長張寒玉指出,另一值得注意的趨勢是,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下降,但實際「質量」在上升——以前未成年人不涉及的犯罪現在開始涉及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形勢依然非常嚴峻。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的2016年《法治藍皮書》研究報告也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兇殘,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後果嚴重。
法律問題下最可怕的就是,這個回答下的很多答主因為立法不能滿足自己的情緒正義,就開始各種定性。比如這個問題下,已經有答主滿嘴趙老爺了。
我甚至還看到了有的答主評論下,做出了什麼「復仇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本機制,是刑法的基礎」這種論斷。
真心感覺,鍵盤打字就是輕鬆,啥都能說出來。
就未成年人刑責標準的改動,涉及到刑法相當於一部分量刑標準都要改變,不是把刑法那句14歲改成12歲,就完事兒了。
鑒於之前逼乎里有關這類問題,還有很多答主口口聲聲責備未成年人保護法,連未成年人刑責標準是刑法規定的都不知道,我覺得,有些人是不是連法條都不看下,就在這類問題下又開始秉承著正義嘿嘿哈哈的提建議了?
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
如果輿論新聞中八九歲的孩子傷人殺人的新聞開始凸顯,然後某些人又要說著,刑責標準不對!!!要降到八九歲!!!人渣不該被保護!!!
然而法律是底線,是底線,是底線。
未成年人犯法,根本引起的關鍵是社會問題。
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起不到本來的作用,未成年人也缺乏和教育相應的社會管理。
以為法律設條線,告訴他們犯罪有事兒就能解決,和死刑問題下,一眾覺得死刑降低犯罪率的沒啥區別。
你們覺得,也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因為你們覺得是這樣,就非要立法者也這麼覺得,還必須這麼做。
有部分答主甚至認為,不這麼做,就是立法者智障,是官僚主義,有問題,這就可怕了。
然而逼乎法律問題下,連正兒八經的律師都沒幾個。法本生強答就算了,偏偏總有著法條都不願意看看,就譴責立法有問題,法條有問題的。
這真的很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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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標準是刑、責統一的玩意兒。
量刑標準突破14歲的下限,那麼刑法保護是不是也要如此?
如果有些人以為「14歲的人渣犯罪不該得到保護」,那麼,「14歲的人渣」,收到侵害,是不是也要改變刑法保護的標準?
中國的現狀,看起來是這個樣子的——
即,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年齡不斷年輕、年幼化;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收到侵害時,自身權益又難以維護。
然而刑事責任和刑事保護,本來就是一體的。
如果在立法中認為14歲及14歲以下未成年人具有承擔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刑事責任的主觀認知和能力,那麼相應的,原本因他們具備這個主觀認知和能力所產生的刑法保護,也要取消。
比如對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性器官接觸,不需考慮強姦罪中強調的主觀性,直接判定為強姦。
14歲以下不具有完全負責民事行為的能力,這本身沒什麼毛病。
把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年輕歸究到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上,僅就我個人看來,這是不負責任的情緒正義。
試圖用量刑標準,來解決一個因為教育不作為和社會管理缺陷形成的社會癥結,這不是法律能做到的。
12歲的犯罪,所以降到12歲?8歲的犯罪,所以降到8歲?
把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降低到這個程度,他們同時也失去了相應的刑法保護。
我覺得有些人似乎看不懂這句話。
另外,這個問題我底下評論解釋的很清楚了。 @萊布尼茲之夢 ,這位已經開了回答。有問題的麻煩自己去看看,我就不作無意義的回復了。
我就希望能看到,有一天高呼著人大立法有問題的這些答主們,自己來立法。
看你們能搞死多少人才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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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起來看到這評論,嚇得我以為知乎已經具有立法職能了。這種強行評論,我也很絕望啊。表示拉黑我也是很絕望的,可是我是真不知道這種回復跟我有什麼關係啊。。。立法有問題,你去找人大,意見這麼大,你去找人大。我就是個跑堂回答的,這個高帽給我扣的哪門子啊。
以下做統一回復,非覺得法條有問題,覺得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刑責標準和刑法保護有問題,跟我說是沒什麼用的。
麻煩左轉全國人大網站 http://www.npc.gov.cn,不過貌似沒郵箱,只有個投稿信箱,你們加油,我只能幫你們到這了。
我一個跑堂回答的,非要扯什麼質疑刑法還要強調下質疑我,也不知道你是對知乎有什麼誤解,對我有什麼誤解,還是對自己有什麼誤解。我一個具體的人啊,是不能和刑法相提並論的,也沒這個本事和地位來修改刑法法條,各位如果有覺得自己水平夠好到足夠質疑刑法法條有問題的,你們加油。希望你們成為一個卓越的法學家,或者人大代表,以後能夠影響立法機關,合理的把刑責標準年齡降低到十二,加油么么噠!!!
今日降一歲,明日降兩歲,然後得一夕安寢。起視四境,而"民意"又至矣。
責任年齡是一條界限,用於依法有效保護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權益(注意是合法權益)。假設合乎諸位之意修正至十二周歲,那十一歲十一個月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又怎麼說?
縱然所謂"辨識能力"弱等原因可能不足以取信於大家,諸如十四周歲生日當天和十四周歲生日後一天在智力精神狀況辨識能力上並沒有差別,然而一個無刑事責任能力,一個卻有了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的確是可爭議的,但是刑法區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是需要有明確的區分標準的。十四周歲便是區分的一條線,是具有可行性的。一味的從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著手只會是降無所降,甚至到了和民事行為能力平齊的地步,那將是法治法制的悲哀。
我想說點與題意無關的。
為什麼大家總是著眼於作為底線的刑事責任年齡,而不是期待加強法制意識培養,引導國民從小學法守法呢?唯一可見的法制教育居然是高中政治的一本選修課本(各地區可能不一樣),這才是低齡犯罪的禍源不是么?要是基層法制教育足以匹配我國法制建設體系,那我相信即使責任年齡提高到16周歲,諸位也不會有異議吧。責任年齡只是一根標杆,而不應該是抨擊的對象。
最後,沒有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責任。正義不是光靠刑法維護的,它的謙抑性說明了一切。
其實大部分人提出的依據是,XXX年僅12歲,已經犯下了嚴重的罪行,居然逃避了刑事處罰。
太不公平了!太不公道了!這不是鼓勵人家犯罪嗎?
該判刑判刑,該槍斃槍斃,就沒有孩子敢犯罪了!
這種論據根本就沒有價值。
比如說,一個13歲的少年,犯下了嚴重的罪行,我們判個無期,回頭稍微減減刑,基本二十年內肯定出來了。
一個33歲的男子,小學文化程度,人生前半段只有失敗的家庭教育和不知效果監獄教育。
我真的想知道,這樣的人出來除了繼續犯罪還能做什麼?
好吧,這還不算大問題,那麼大問題是什麼?
是12歲心智就已經成熟了!有能力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了!
你猜我這種怪蜀黍能不能騙12歲的少女來啪啪?
對於很多家境不好,教育又存在缺失的小女孩,你信不信我買條花裙子就能讓她出來賣淫?
怎麼?這時候年齡又恨不得定的高一些?
聽過一個悲劇,老家的一個女大學生,雖然不知道年齡,但應該也在18歲上下了,被騙高利貸。
最後無法了結債務,跳江死了。
教育系統的舅舅感慨女生天真幼稚不知人心險惡,感慨法律無法處理這些惡人。
公安系統的朋友則告訴我,存在一大批社會人員,盯著五年制的中專,以及剛上大學的大學生。
我問那位警察朋友,難道不該追責嗎?
他笑我無知。
怎麼追責?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也不違法。
人家又沒毒打你,只是威脅說要捅到學校,你會被開除。
我覺得傻子都不信,但女孩就信了。她不想在上了一年大學以後背著一身債務回去重新高考。
再到最後幾千塊不知道怎麼就變成了幾十萬,想到家庭負擔不起,覺得自己人死,債就可以消了。
從法律上來說,她們該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但從心智上來說,他們遠未成熟。
想要一台電腦,別人天花亂墜一騙,於是欠下高利貸。
利滾利幾輪,別人再一嚇唬,立即亂了方寸。
朋友和我嘆氣說:「要借錢,借父母的啊!高利貸都行啊!裸貸都行啊!」
但是這有意義嗎?這玩意能拿出來作為依據,把刑事責任年齡提高一些嗎?
說句真心話,嚴刑峻法根本無益於法治。
總有些人覺得,把炮烙、凌遲拿回來,社會治安將大幅提高。
打死我都不信。
這麼說吧,盜竊是可以進監獄的。
假如所有的小偷都可以被立即抓住,哪怕盜竊不算犯罪,只需要罰款50元,我都敢保證再也不會有人偷東西了。
你信不信?
反過來,盜竊被抓住的概率只有億萬分之一,抓住了就當場扔進油鍋,效果一定不好。
未成年犯罪,並不是這些人想了想,覺得我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對比違法收益和違法成本覺得挺合算才下手的。
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是把他們全抓起來槍斃就能解決的。
即便要改動刑事責任年齡,也需要嚴密的論證,不是舉兩個例子就算完的。
今天改到12歲,還有11歲呢?
10歲呢?
好吧,就以10歲為限,9歲零364天怎麼辦?
好吧,就以10歲為限,你家9歲的孩子偷偷拿你的錢充值了王者榮耀,要不要把他關進監獄啊?
我覺得上面有個答主說的挺好,不以年齡作為限制,而是傾向於判斷孩子的犯罪主觀性。
但是,這可不大好執行。
這事,我說再多也沒用
我,自認是遵紀守法的,但其實讓我分析案子,那我也就是個法盲,在座的大部分我估計也是這樣。修改法律法規要考慮很多東西,不是這個專業的,很有可能會帶著自己的情緒和偏見去討論這個問題。
那要我說,當然必須,看多了新聞上的巴拉巴拉各種未成年犯罪的事,心中怒火熊熊,恨不得立馬投身法制建設工作當中去。冷靜,冷靜,其實我就是個法盲。
大家不如別在這兒帶著自己的情緒瞎聊博認同,多@幾個相關專業的人來聊聊?
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犯罪的年齡,而是在罪犯犯罪之後,是否能夠制止他再一次犯罪。
最近比較火的一個新聞應該就是精神病砍死砍傷多人的新聞了,這足以說明問題,沒有人能夠為精神病人,為精神病人造成的傷害負責。我們不能苛責精神病人的家人,但是這個問題更加關鍵,更加讓人害怕。
有些時候我們無法完全靠司法解決問題,這個時候,如果國家不解決,社會不解決,單純靠家庭解決,最後很可能成為一個悲劇。
我只想說。。現在美國境內有2500多個無期徒刑終身不得保釋的未成年人(根據ACLU的數據)。。。也就是說,美國現在大概有2500多個未成年人因為謀殺要爛在監獄裡,除非是誤判,否則這輩子都出不來了,其中最年輕的13歲
當然,未成年人不得死刑,這是世界共識,我國建國之初就有的司法指導思想,比美國日本早多了。1951年10月公安部《關於處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規定,對於18歲以下的少年罪犯,即便情節嚴重、罪當處死,也不能處死。真正到了制度上,1979年的刑法草案也直接規定了 ,美國等到了2005年最高法院才廢除。
不多說了
我覺得應當降低的不是青少年的刑責年齡,而是要補充新的法律。一刀切的做法是不靠譜的,降低?降到幾歲?12?10?8?
不好意思,國外還有5歲孩子拿槍玩兒把人蹦了的,5歲孩子是不是也應當判過失殺人關幾年?有什麼意義啊親!
我覺得應當是十四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強姦,搶劫除外,應當交由檢測中心判斷孩子是否有主觀性,主觀性確定,應當按照刑法判決。其他非主觀情節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由公訴機關對其監護人進行連帶起訴,並且允許受害者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舉兩個例子。
重慶那個十歲女孩把一歲孩子扔下樓的。女孩在男孩奶奶找孩子的時候特別冷靜,還故意誤導男孩的奶奶,這種情況可以說女孩是很清楚他做了什麼並且有什麼樣後果的,我們就不能把她作為一個無行為能力的人來看待。
而美國那個玩兒槍把小夥伴崩了的,他不知道槍是什麼,也不知道有什麼後果,這種孩子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對其監護人進行處罰,理由是監管不力和讓孩子在無保護的情況下接觸危險物品。同時,法院應當支持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要求。
現在小孩早熟了。年齡範圍也應該下降了,而不是還抱著18歲的坎
另外,免死可以,但其他刑法應一視同仁。法不強人所難,但人有時候卻強法所難。
青少年犯罪和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目前很多人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放縱了犯罪,應該降低,然後舉出各種青少年犯罪和校園暴力的事例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其實是一種刑罰萬能的觀念,認為不判處刑罰是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的原因,潛台詞就是追究他們刑事責任就能有效減少青少年犯罪。
事實上刑罰絕對不是萬能的,甚至懲罰都不是法律的主要作用,法的作用是指引、評價、預測、懲罰、教育。十四歲以上就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十六歲以上就對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些人也沒有因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就不去犯罪了,不管什麼年齡的人,要降低犯罪率都應該從預防入手,更何況是人生觀價值觀都未成型的青少年。各位嚷嚷著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可以回憶一下,十四歲以下的時候你們對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麼後果有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現在杠子劃在十四周歲,那就是說十四周歲生日當天的人殺人也不會追究責任,但過了一天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天有什麼區別嗎?事實是沒有區別,那刑法對這兩者來說是公平的嗎,當然不公平,但法律有自己必須要做的事情。所有人應該都能認同沒有自我行為認知能力的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問題就不在於要不要劃杠子,而在於這一條杠子劃在哪裡。劃在哪裡都會有人說不公平,信不信今天修了法說降到十二歲,明天就會有一大幫人列舉很多十一歲的小孩犯罪的事例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線,什麼時候是個頭?
刑法不是不能修改,如果有系統的調查結果認定現在少年兒童的認知能力確實比以前成熟的早的多,應當要提前,那當然可以通過修訂刑法達到這一效果。但我要堅持的是,刑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修改不能兒戲,在充分研究調查並修正以前,我們還是要對其保持基本的尊重。
刑法必須要划出一個杠子,卻永遠都劃不出讓所有人都滿意的杠子。
某些時候我們想要其實並不是把這些小畜生全都殺死。
只是看見他們明明犯了天怒人怨的事,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古代十四歲成家的都有,現代營養條件、教育條件和接觸信息的程度都翻了幾倍,憑什麼還認為孩子一定不會不能不敢作惡?如果一個人作惡不受懲罰,就是鼓勵眾人作惡。
之所以刑事責任年齡不改,那是因為這個標準是趙老爺定的,它們認為它們最了解孩子,而且全知全能可以了解每一個孩子。它們不會承認自己錯了,反正死的不是自己的孩子。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