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多重人格障礙算是謀殺么?


唔。。。 這麼說來他家超生了呃。。。


不算~~~~

題主的謀殺,我們通常稱之為故意殺人。根據我國法律,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而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呢?是他人的生命權。而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

偶們再來看多重人格障礙,我國精神診斷標準中給它的命名是「癔症性身份識別障礙」。簡單來說,就是:這是病,得治。

所以,結合以上,即使具有九九八十一個人格,通過治療逐一消退,只留主體人格,對於其他的八十種人格當然不算謀殺,誰叫它們木有生命權,誰叫它們不能獨立呼吸不能新陳代謝。

就到這吧,我們要去午休了。


小清新:每個人格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也有自己的思維!你把他們治沒了,這是謀殺!我堅決抵制!上街遊行!我要保護他們的自由!

患者:得這病真難受。


讓我想起了 特修斯之船。

如果特修斯的船上的木頭被逐漸替換,直到所有的木頭都不是原來的木頭,那這艘船還是原來的那艘船嗎?

 這裡涉及到的是一個單人格情況下,一個世紀前的提問。到現在這個問題可以延展為「如果一個人的身體全部被替換了」,那麼他還是以前的他么。

特修斯之船的延展討論是:

如果將原本特修斯船上的木頭拼湊成一個新的船。那麼它是什麼?

那麼這個時候總算是到了題主的問題了!

如果我們將「以前的特修斯」或是「現在的特修斯」擊沉。是否特修斯從此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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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修斯的船
  如果有一個船行駛在一個無盡的海上,我們在船上種樹。然後長出了木頭。於是我們就又做出了一個船。
  這個就是特修斯的船的核心問題。

  在某些方面,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一個生命個體生成了一個新的生命個體的時候。那麼這個新的生命個體還是不是老的生命個體的問題。當然這個地方不是完全的指的繁殖。更多的指的是克隆的範疇。
  當然這個問題也同時出現在精神層面上。部分生命個體產生的分支的精神個體之後,我們通過治療的方式去抹殺了其中一個精神個體是不是殺死了他


照這樣看,每讀一本書,一個人就會死一次吧。


不算。
這個類似於把一個人格打成植物人。
最多算故意傷害,所以一般另一個人格要支付精神損失費以及治療費用,並有提供撫養的義務。

最後,祝你,身體健康。
再見。


醫生源自屠夫和巫祝


不算——

先來看謀殺的定義,中國沒有法律上的謀殺罪,但是有故意殺人罪。那麼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接下來看生命的定義,法律上生命的定義是生命權 :指人有維持人體生理機能正常運行,生理結構的的完整並排除其它外來力量干涉的資格。——
再看多重人格障礙的定義,心理疾病的一種,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歸類於第一軸的解離症的一種。多重人格具有超過一個(若是2個則稱為雙重人格)的人格存在,就有如「在一個身體里住著好幾個靈魂。——
下面介紹一下臨床表現:多重人格的各個亞人格都是各自獨立、彼此分開的,一種人格出現,其他人格就自動退場,任何時候,都有一個主要人格佔優勢,人的行為也就由佔優勢的人格「值班」、控制,不會出現「好幾個人格爭奪控制權的混亂狀態」。究竟由哪種人格來支配,完全遵循「哪種人格最適應當時的環境和需要,就啟動和出現哪種人格」的原則。——
我們暫且不談可行性,一切都是建立在處理成功的基礎上。 如題主所說,治療多重人格障礙算不算謀殺,那麼題主就是指的將亞人格處理掉。 那麼很顯然,當然沒有構成謀殺。理由如下:一是中國沒有謀殺罪,二故意殺人罪是危害生命權的基礎上,三生命權是建立在生理的基礎上。——


——以上資料均來自網路,可靠性有待考證——


所以,治療多重人格障礙不算是謀殺。——


我的個人觀點是,各種亞人格的出現造成了主人格的生活遭到困難、社會功能受
損、情緒痛苦等困擾的情況下,那麼亞人格的存在就是不應該的。這時將亞人格處理掉,也是不違反道德和法律的。——

今天我打算修改一下答案,因為這兩天剛剛考完試,看了一本叫做《24重人格》的書,講的是卡姆在小時候遭受到母親和外祖母之後演化出來24個人格的故事。

這個患有多重人格障礙的人,很多的人格就是他自己。多重人格的出現是自己心理防衛的作用,也就是說這些人格其實就是他自己,怎麼給你們說清楚這個事呢。儘管很多人格出現接過身體的控制權,從現實情況來說他已經不是他了。但是這些人格都是他個人經過心理創傷之後由他的主人格產生的,so 在治療的時候就是讓自己的亞人格與主人格融合,保持人格的穩定性。所以這些人格就是他自己,治療多重人格障礙因此不算謀殺。PS:這本書慎重的看,心理不健康或者心理異常的人就不要看了。


多重人格的治療是把原本分離的人格重新整合成一個完整健全的人格,並不是抹殺分離的人格。


我是來再提問的:
如果這個問題的假設回答是肯定的,那麼法律要如何判決呢?

請看以下我的疑問:
假設多重人格之間可以商勸,或者獨立預謀後殺害主人格或者次人格,甚至殺害多個不同人格等等是否也應該算謀殺,如果算,同時:在治療人格分裂算謀殺的前提下(也就是該類治療算違法,將被取締後),又該如何判決?既然醫療不成立,那麼強制醫療恐怕也將被推向風口浪尖。那麼犯下殺害人格的人格在被判罪後,其餘無辜人格該如何安撫?!


did要是被治癒了 只能說是幾種人格合在一起了吧 不能算強行的讓它消失,


真正的多重人格障礙患者是非常痛苦的,雖然媒體總把這種病渲染得非常神秘和戲劇性,但是真正的患者往往經受著長期的抑鬱、瀰漫的空虛感、嚴重的焦慮不安、恐懼感、反覆出現的自殺意念甚至精神病性癥狀的痛苦的折磨。不治療他們才等於殺人。


朱建軍教授的《你有幾個靈魂》和《我是誰—人格意象對話分解技術》很贊!

請尋求專業人員!真的!很重要!


不算。


竊以為,應該算: 沒治好。。。


只能說題主「有點意思」。

多重人格障礙眾所周知是一種精神疾病,如果正常的治病都能算是犯罪的話,那救死扶傷的醫生們都要蹲監獄咯。
碰到醫生動刀子的,告他故意傷害!
碰到醫生勸你不要來醫院的,告他欺詐!
碰到醫生話少不跟你扯家常的,告他侮辱!

咳咳,我不是來抖機靈的。
正如我開頭說的,題主有點意思的含義是,如果從被治療者的角度來看或者說從病人的角度來看,原來的身體里生活著的兩個人於他這個身體機體而言是有機的一體,我們不是他自己,不會知道他究竟生活的怎麼樣,可能他是深受其害,但可能是樂在其中也說不定啊!因此,從病人的方面想治療這個問題,說「謀殺」也是有一定道理。只不過這裡的「殺」,更具文學價值罷了。


請看電影《致命id》


啊!那如果和一個多重性格的病人結婚算不算一妻多夫呢


你真的以為他們都死了?


多重人格症自慰之後說自己亂倫的。按這個理論推導,其實確實算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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