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美國有人創作小說或電影等文藝作品惡意詆毀黑人,有黑人將其告到法院,法院該怎麼判?是否有具體的案例可供查詢?


美國有個物理系教授,叫 William Pierce。

這人是個極端白人至上主義的種族主義者。

他先是加入了保守派,強硬派的 John Birch Society(像著名影星 John Wayne 也是這個協會成員),但很快就覺得 John Birch Society 太不激進了。

於是他就加入了美國納粹黨。但待了不多年,又覺得納粹黨太不激進了,不幹實事,不是就從納粹黨出去,自己成立了一個新組織,National Alliance。

這樣到了 70 年代,National Alliance 的發展有點停滯了。這位 Pierce 先生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辦呢?他沒有去發傳單,開演講,作宣傳。他寫了一本小說,叫 The Turner Diaries。

這小說是以未來視角寫的,講的是 100 多年後,美國白人種族主義者已經佔領了全世界,把所有其他種族,包括那些不知錯的白人,全都送進了十八層地獄。這時有人找到了一本二十世紀末有個叫 Earl Turner 的人寫的日記,裡面講了當年他自己是如何奮鬥爭取白人自由國度的。

其中,Earl Turner 講他如何用汽車炸彈炸掉了 FBI 總部,被抓,受刑,又被救。最後為了向組織贖罪,劫持了飛機,沖向了五角大樓。同時其他的人掃蕩了洛杉磯,衝進了美軍基地,發射了核導彈,把世界上不受歡迎的人全部毀滅。

這本書一開始,只在地下發行,在各種槍支交易會上傳賣,成為地下經典。

1984 年,以這本小說情節取名的恐怖組織 The Order,殺害了猶太人電台主持人 Alan Berg。

1995 年,Timothy McVeigh 把汽車炸彈送進了 Oklahoma 城的市政大樓,被抓後,在他車裡搜出了這本書中準備炸彈的部分。

1998 年,德州發生了 James Byrd, Jr. 謀殺案,施暴者也是受這本書影響。

有人採訪 Pierce,為什麼要寫小說。他說,因為小說能讓人放下戒心,認為這不過是本小說,這樣,他就可以在小說里進行說教了。而且,日記的形式能夠呈現主角內心的思考,詳細介紹行動細節,跟教科書無異。

這本書現在已經正式出版,在 amazon 都可以買到。

當然,William Pierce 不是此類小說的始作俑者。這種第一人稱末世小說,第一人是一個共產主義者,著名的 Jack London。他的 Iron Heel,被認為是此類小說的鼻祖,當然也可以買到。

Pierce 為什麼要學這麼個共產主義者?

當然不僅是因為方法正確,要知道,Jack London 雖然是個主張暴力革命的共產主義者,他也是白人至上主義者,著名的種族主義者。


根據我的理解,簡單的回答是:

除非這個作品可以直接導致暴力或其他犯罪事件
或者(作為紀實作品)對某個具體非公眾人物的個人進行了誹謗或中傷
否則都受到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

也就是說應該會判控方敗訴

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詳細點說:

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仇恨言論(Hate Speech)和言論自由權(Freedom of Speech, First Amendment Right)之間衝突的時候,法律上會怎麼取捨的問題。

在美國除了特別有例子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外,所有形式的言論和作品都受保護。
所以,這次起訴要成功,就必須要打破第一修正案對這個作品的保護傘。

當下,在美國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大致有如下幾種:

  1. 直接煽動迫在眉睫的非法行為的(Imminent lawless action)
  2. 對事實的虛假陳述
  3. 淫穢(特別是兒童色情)
  4. 挑釁性語言(定義為「傾向於直接引發對和平狀態的破壞,原文為」tend[s] to incite an immediate breach of the peace「)和能造成精神傷害的言論
  5. 恐嚇(Threat,也必須被認為不是誇張以及可能有實際侵害)
  6. 侵犯知識產權的言論
  7. 不實的廣告等

題主所說的情況,可能沾邊的有1,2,4,5
那麼我們依次來看:

1,直接煽動迫在眉睫的非法行為(Imminent lawless action)
由於題主說的情況是虛構的藝術作品,即使其中包括有煽動對黑人實施暴力的內容,也只能算是提倡暴力
然而根據Brandenburg v. Ohio的判例,單純的提倡暴力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2,由於是虛構作品,就不存在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所以2這個其實是不適用的。

但是,即使是紀實性作品(non-fiction),第一修正案的判例來看,也必須滿足兩條:

  1. 該虛假陳述是故意誹謗(deliberate lie),也就是說敘說者明知道不是事實,或者知道可能不是事實,但卻沒有積極求證。
  2. 該虛假陳述不涉及公眾人物 (根據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的案例,即使明知是虛假陳述,只要針對的是公眾人物,也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那麼,如果這部紀實作品散布了針對某個非公眾人物的個人,散布了惡意謠言。那麼,是可能由這個個人提出的毀壞名聲(deformation)的起訴,是可能勝訴的。
但是公眾人物的界定,其實也是個比較大的坑。


4,這條其實是比較靠譜的一條了,但是根據最近的判例來看,其實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
首先,如果按造成精神傷害來告,最近有2011年Snyder v. Phelps的案例。
Matthew Snyder是一個同性戀海軍陸戰隊員,在伊拉克服役時,出車禍去世了。在他的葬禮上以Phelps為首一群人打出了侮辱同性戀人士的標語。
Snyder的父親把Phelps告上了法庭,雙方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路邊抗議這種形式即使造成了精神傷害,也是應該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而如果按挑釁性言論來告,就要證明這個作品會直接引發暴力事件或行為。如果事實上沒有,那麼也無法勝訴。


5,如果是虛構作品,那麼可以被認為其中的恐嚇不具有現實意義,而不會被認為是法律意義上的恐嚇。而如果是紀實作品,其實也很難證明作者的恐嚇有現實意義。
比如作者在影片結尾講說:「黑人不都來當奴隸,我就要殺光他們。」就很容易被看作誇張。
但是如果,作者做出的是一般意義上的恐嚇,比如,「不滿足我的要求,我就要殺掉隔壁史密斯先生」,那麼史密斯先生起訴,有可能勝訴。


最近的和題主所說的情況比較相關的是1992年R.A.V v. St Paul City的案例。

事件是在明尼蘇達的St Paul市,一群白人年輕人在一個黑人家庭的草坪上點燃了一個十字架(是一種對黑人的侮辱恐嚇行為)。當時該市有法令規定這種仇恨言論行為違法,所以這群年輕人就被提起公訴了。
然而事件後,當事人把St. Paul市告上了法庭,認為該市的法令違反了第一修正案,一路告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裁定St Paul市這種對具體內容立法禁止的行為違反第一修正案。


整體來看,按照題主的描述,這個作品是把黑人作為整體在攻擊,那麼這樣的作品,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涉及具體的個人,無論是虛構還是紀實,都應該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下。

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代表黑人群體對這個作品起訴,無論是訴精神傷害,還是誹謗,都很難成功。

即使是作品中誹謗或中傷了某具體個人,而這個個人不是公眾人物並提起上訴,也只在某些具體的情況下,可能勝訴。

關於一些和第一修正案相關的案例,請見:
Notable First Amendment Court Cases

P.S. 本人不是法律從業人員,如有錯誤,還請方家指正!


我記得以前關於歧視有一個知友的回答很有啟發性:因為一個人或群體具有A屬性而認為其必具有B屬性或不具有C屬性 (一般來說B是優屬性而C是劣屬性,而且此推導沒有事實依據)這就是歧視。因為歧視而進行誣衊詆毀就是更大的罪行。

至於個人偏好,即因為對方具有或不具有某屬性而喜歡或不喜歡,進而表現為友善或敵意則是另一回事。

然而我們如何區分這兩者呢?恐怕沒這麼容易。比如美國人不喜歡穆斯林,認為伊斯蘭教義反人權且中東國家對女性不尊重,進而表現出敵意和厭惡,這算是歧視還是個人好惡呢?

至於提問者的問題,認定是否存在誣衊要從電影的劇情和表達的內容來分析。從保護弱者的角度考慮,貶低白人可以,貶低黑人就會面臨更多質疑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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