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福州5歲女童疑因輸血感染艾滋事件?

輸血染艾滋女童家長質疑調查慢 官方:那你來吧

  1. 艾滋病窗口期的血液HIV檢測呈陰性的漏洞應當如何填補?
  2. 自《獻血法》實施以來,國內有沒有輸血傳播HIV的先例?
  3. 在此次事件中血站、醫院、醫生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4. 艾滋病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存在除了血液、母嬰、性之外的傳播途徑?

1,窗口期,指的是人體感染艾滋病毒從而使人體產生艾滋病毒抗體一直到抗體濃度能夠被檢測出來之間的這段時間。以目前最先進的核酸定量檢測法(病毒載量),窗口期可以縮短到9-11天。中國絕大多數的疾控中心和醫院採用的都是酶聯檢測法和快速試紙檢測法,而用這兩種方法做艾滋抗體檢測,窗口期一般為4周到6周。也就是說人體感染了艾滋病毒之後,要過了4周-6周的時間,人體內的艾滋病毒抗體濃度才能夠被酶聯檢測法或者快速試紙檢測法檢測出來。這就是為啥血站沒法及時檢測出獻血者是否感染艾滋病毒,因為即便是用核酸定量檢測法,也需要感染了至少9-11天之後才能檢測得出來。血站不但對獻血者所獻的血液做艾滋抗體檢測,也做其他疾病如梅毒的檢測的。

另外,第一名的答主在問,為啥有了危險性行為這些人還要去獻血,答案就是:這些人是人渣!!!
他們想用獻血的辦法來檢測艾滋以及梅毒等性病!雖然疾控中心也是可以免費提供艾滋病毒抗體檢測,但還有什麼比獻血更方便以及掩人耳目的檢測呢?他們不好意思去疾控說檢測艾滋,卻用獻血這種辦法來檢測,無恥和惡毒之尤!

2,這一例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了。

3,血站在這個事件中並沒有什麼差錯。在窗口期之內,現有技術沒有辦法可以百分之百確保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血液被檢測出艾滋抗體來

4,艾滋病毒的傳播途徑就是血液,母嬰和性傳播。
a.所謂吸毒傳播艾滋,那也是因為吸毒者共用針筒注射吸毒導致血液傳播。
b.艾滋病毒不會通過空氣或者飛沫傳播。艾滋病毒是非常脆弱的,暴露在空氣中一分鐘不到就會失活,失去傳播的能力。
c.艾滋感染者的汗液和唾液不傳播艾滋病毒。
d.只要生活中避免和感染者的體液接觸,避免高危性行為,不要接受獻血(盡量避免),就能夠有效防範感染。

最後,我要說明:所有想要利用獻血來檢測是否感染艾滋的人,都是人渣!!


吵也沒用。我來認真回答一下。

首先,解釋一下什麼是【窗口期】:艾滋病毒從感染到體內產生免疫反應出現抗體需要一段時間(4到6周左右?反正挺長的),在這段時間裡現有技術手段沒!有!任!何!辦!法!判斷此人是否感染艾滋,這段時間稱為「空窗期」
然後,解釋一下現在的【艾滋病檢測技術】:現有的對艾滋的檢測手段是檢測「人體對艾滋病毒產生的抗體」,而沒法檢測「艾滋病病毒本身」,問題在於人體產生抗體需要時間而且並不短,這段時間內目前技術手段毫無辦法。
現在問題來了,假設有個人已經感染了艾滋,因為不可知的原因和心理,在這段並不短的「空窗期」內去獻血,這份血液的檢查結果會是正常的但其實含有艾滋病毒。這就是這個孩子不幸感染的原因。

1,獻血須知有寫明:xx天內沒有危險性行為。這些人明知自己近期有,為什麼要去獻血,我也想不明白。
2.血站對抽取的血液會進行多項檢測,其中包括了艾滋病抗體的檢測,但在空窗期內抽的血,檢查結果將是正常。這個風險一直要到以後能有對艾滋病病毒本身有效的檢測手段,才有可能消滅。
3.醫院用血其實手續十分麻煩,只有真正嚴格需要用血的病人才能輸血,需要填很多資料給病人做很多檢查,再去血站申請才能拿到血。醫院的職責是判斷這個病人是否需要輸血和輸血前告知風險(其中就包含了可能會因為輸血感染疾病)。

總的來說,一個不恰當的比喻就是一個人走在馬路上被雷劈,這個幾率很小,但是確實發生了。沒人有責任,但需要救助機制。
這個孩子很可憐。醫院和血液中心無責,但是基於我國目前的「特殊國情」,醫院和/或者血液中心,可以考慮適當補償,而非賠償。

pss,所以啊,健康人獻血挺安全的,輸血確實有風險。綜合考慮:不得不輸血的時候聽醫生的,輸了血的祈禱安全(沒開玩笑),世上絕大部分是好人絕大部分是好血,該吃吃該玩玩別恐慌這些沒法預知的事情吧。嘆氣。

————————————————這裡是補充的分隔線——————————————
關於【這些人明知自己近期有,為什麼要去獻血,我也想不明白。
@亘古行 同學在評論中補充:
為啥有了危險性行為這些人還要去獻血,答案就是:這些人是人渣!!!
他們想用獻血的辦法來檢測艾滋以及梅毒等性病!雖然疾控中心也是可以免費提供艾滋病毒抗體檢測,但還有什麼比獻血更方便以及掩人耳目的檢測呢?他們不好意思去疾控說檢測艾滋,卻用獻血這種辦法來檢測,無恥和惡毒之尤!

這也不是猜測,我做過抗艾論壇的志願者版主,有的恐艾人士親口跟我承認他們就是這麼做的,因為去疾控做檢測,疾控的醫生會問得比較多,覺得不好意思。而獻血,除了登記手機號和姓名,有時連身份證都不看的,唉。


之前就思考HIV窗口期獻血者的問題,窗口期主要是生成抗體的過程,至於所謂的測不到主要是指抗體,在感染HIV後需要大約6周才能產生足以被檢測到的抗體數量,然後再兩周多就應該可以檢測到可觀的HIV RNA拷貝了。

然後雖然通過測載量的確可以把時間壓到兩周,但是這裡還要考慮一個成本的問題,載量測試價格在500以上,這顯然不是初篩所能承擔的費用,亘古行也指出,載量測試的誤差較大,綜上測載量只能作為輔助且沒法廣泛推廣。

1艾滋病窗口期的血液HIV檢測呈陰性的漏洞應當如何填補?
這個我覺得可以通過對輸血者的在這幾個月經歷進行詢問,以進行評估,如果進行過高危行為,建議推遲輸血時間,同時對血液進行更嚴格的檢測。
2自《獻血法》實施以來,國內有沒有輸血傳播HIV的先例?
這點不太清楚,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發生過或者沒發生過。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74198/ 但在這篇paper中,估計魁北克每一百萬捐獻有0.2可能是窗口期(http://www.cmaj.ca/content/suppl/2004/03/29/170.7.1077.DC1/170_7_1077.pdf),在The risk of transmitting HCV, HBV or HIV by blood transfusion in Victoria中估計是維多利亞每一百萬有0.79可能在窗口期,相對而言,HIV的窗口期較短,HBV和HCV空窗期更長,所以個人覺得關心HIV的同時HBV和HCV也必須重視。
3在此次事件中血站、醫院、醫生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這件事醫生 血站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什麼責任。
4艾滋病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存在除了血液、母嬰、性之外的傳播途徑?
比如未消毒的手術器械,當然現在做手術前都要檢測HBV HIV等等,一旦有病,做完手術全套銷毀,以前能差些,一個朋友就因為手術感染了HBV。然後紋身啦也可能感染,還有職業暴露,比如護士不小心被從HIV感染者身上取下的針頭刺到,或者警察被歹徒刺傷等等。據說當年還有內窺鏡消毒不嚴等問題,不過現在貌似都用環氧乙烷消毒了吧。

總的來說,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在現在的科學技術水平下要求能檢測出窗口期捐獻就是胡攪蠻纏,就是蠻不講理。看了問題的日誌,不由得一陣噁心。


科普一下,目前針對活人,整個人類沒有檢測HIV病毒的方法。我們能檢測的是抗體,抗體在8周左右才能檢測出來,在這之前,我們,請看清,沒有辦法檢查出艾滋病!!這一點鄧錢錢同志已經說得很透徹。
然後,只能說這個小孩很不幸,剛好一個HIV感染者去獻血,剛好他處在了窗口期。現在做的應該是,調查看看還有沒有其他人用他獻的血!如果獻血者是窗口期,血站沒有責任,因為整個人類都沒有這個技術,他能怎麼辦??這事更挨不到醫院啊!!!關醫院毛事??采血,儲存都在血站啊!!醫院只是拿出來用啊!看到網友包括一些腦殘記者都在攻擊醫院!!你們能不能有點常識,百度一下再出來攻擊人啊!!
這件事只能說包括題主在內的網民,記者,太無知了!無知就算了,還懶,官方給的解釋已經很清楚了,這是國際性難題,全世界聯合起來研究這麼多年都沒搞定的東西,讓你們一群嘴炮分分鐘搞定了?一到這時候,好多人就跳出來說,我不是不懂嗎!!你不懂,你不能先閉嘴查查再出來啊!
最後,關於臨床用血,說實在的,目前沒有任何科技手段能保證你百分百安全,臨床輸血有嚴格的規範,我們在用血前會詳詳細細的說明。用血就跟撞大運一樣,攤上了,誰也沒辦法……對於那個小孩,不能說是賠償,只能是人道主義救援。


看了樓上的答案後,針對題主的問題來做個補充:

1.
艾滋病窗口期的血液HIV檢測呈陰性的漏洞應當如何填補?

病毒檢測的窗口期是指人體感染HIV後到外周血液中能夠檢測出HIV抗體的這段時間。可以看出:窗口期的長短存在個體差異並與檢測試劑和方法的敏感性有關。

目前最為認可的窗口期最短的檢測方法是核酸檢測法(NAT),可以縮短到11天。但實際上因為成本問題,各地的采供血機構目前使用的檢測手段及檢驗水平都參差不齊。就像樓上所述這是國際性的難題,即使在檢測方法及試劑的研發上再狠下工夫,仍然會有漏檢的可能性。

所以為了減少漏洞還要必須多管齊下:

1,
從政府層面上大力推廣無償獻血制度。杜絕非法有償采血,切實做到無償獻血能完全滿足臨床需要。

2,
嚴格執行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仔細詢問深入評估,認真做好獻血者健康篩查,對有潛在高危行為風險或隱匿性疾病的高危人群實行勸退或延遲獻血。

3,
加大宣傳力度,儘可能杜絕那些為了檢測和體檢的獻血者特別是有過高危行為的人有企圖地獻血。對於明知而為的人要追究法律責任以起到阻嚇作用,保證用血安全。

4,
重要的一點當然是加快檢測方法及試劑的更新換代,提高靈敏度,繼續縮短窗口期。


2.
自《獻血法》實施以來,國內有沒有輸血傳播HIV的先例?

回答是有。要知道因為某種原因國內是不會出現官方統計數據的。但在一項中美艾滋病防治合作項目的研究論文里可以看到這樣一組數據:在2009年1月1 日至2010年6月30 日4省(區)8市(州、縣)新檢測發現的3912例符合研究調查要求的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中,傳播途徑屬於輸血及血製品的有431例(因為版權問題,這裡不上表了,有興趣自己去搜一下)。當然這肯定只是部分數據。


3.
在此次事件中血站、醫院、醫生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血站如果是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相關檢測而未檢出,排除人為差錯因素外,無須承擔責任。醫院、醫生如果嚴格遵照知情同意原則,雙方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後輸血感染了疾病,醫院方無須承擔責任。但相關方按照規定會作出一些適當補償。

問題來了:這次事件中孩子作為受害者一方當然是最無辜的,但是血站、院方也沒責任,那這豈不是無過錯方?

曾經看到一篇文章很有啟發,來搬動一下:

原文: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HNZF201404012.htm

裡面提到了幾個關注點:

1,
血液製品算不算產品?

我國在2010年《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司法實踐當中仍然採取的是「輸血用血液不屬於產品」這一主流觀點的意見。《侵權責任法》公布之後,理論上對輸血用血液屬於產品應當不存在爭議,然而仍然有學者認為血液不屬於產品,血液提供者不應承擔產品責任(即無過錯責任),而應承擔過錯責任。
從《侵權責任法》第59條[35]的條文可以看出,立法者將「不合格血液」與「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相列舉,而「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均屬於醫藥產品的範疇,由此不難推測出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應當是將「不合格血液」比照「缺陷醫藥產品」來進行處理。退一步而言,即使「血液」在性質上是否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醫療產品」仍有爭議,法官也應當根據第59條的文義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將血液「視為」醫藥產品,參照適用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

2,
是否存在過失?

我國2002年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但是,醫療機構未違反法律、法規或醫療慣例,並不能必然得出醫療機構不存在過失的法律結論。歸根結底,法官對醫生是否具有過失所作出的判斷是一種綜合性的法律判斷,並不能簡單等同於認為醫生的行為只要符合醫療慣例就不存在過失的醫療判斷。換言之,醫療過失的內容並不能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所完全涵蓋。
  因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7條[38]出台了關於醫生「醫療水準」的規定。這條規定更具有原則性,是一條較為柔軟的規定,法官可以發揮自由裁量權確定診療「當時的醫療水平」,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法官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對醫療過錯進行法律上的推定,也可以發揮自由裁量權根據經驗法則對過錯進行事實上的推定。當然,無論是過錯的「法律推定」還是「事實推定」,由於都是「推定」過失而非「擬制」過失,因此都應當允許被告提供反證,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證足以推翻這種「推定」,那麼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3,誰買單?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9條明確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該條款被視為是對醫療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從該條文的內容也不難看出立法者的意圖是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互相推諉責任。同時,若將該條文與同法第43條相比較,不難發現,對第59條最忠於立法者原意的解釋應當是將醫療機構視作醫藥產品的銷售者,與產品生產者或血液提供機構一起承擔產品責任。

對於「非缺陷醫藥產品」由於自身性質給患者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嚴重傷害的,由於我國尚未建立「醫藥品副作用被害行政救濟」體系,只能依靠患者自身通過保險制度來分散這種風險,或者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製藥公司、醫藥產品銷售機構或者醫院共同給予患者一定程度的「補償」(區別於「賠償」)。


4.
艾滋病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存在除了血液、母嬰、性之外的傳播途徑?

HIV主要存在於感染者和病人的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中。所以傳播途徑基本上也就是:

1,
性行為

2,
共用靜脈注射吸毒

3,
母嬰傳播

4,
輸血及血液製品

還有一些是在特殊人群範圍內感染方式:如醫護人員的職業暴露、共用不潔器具引起皮膚黏膜損傷如紋身、拔牙等。

參考文獻:
全國357家省、市兩級采供血機構檢測的獻血人群HIV檢出率調查
中國輸血雜誌 作者:大連市血液中心

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檢測發現晚的原因調查分析
中美艾滋病防治合作項目(U2GPS01 188-03)
中華預防醫學雜誌 作者: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等

論輸血及血液製品感染的侵權責任——基於日本法上的經驗
時代法學 作者:李雯靜


泯滅良心,呵呵,已舉報


任何高危後以檢查為目的去獻血的都是人渣!

強烈建議入刑!

故意的至少十年以上,非故意的也得三年以上,什麼?有的人不知道他感染HIV了?獻血表上明確寫著通過獻血檢查有沒有HIV違法和高危後一段時間內不能獻血,這種人隱瞞情況打了×,只按照非故意已經是便宜的了


————————————關於某個人————————————

1、疾控中心可以免費檢測

2、至少江蘇省徐州市血液中心的獻血表(我常填寫的),無論是新版本還是老版本,一律都有近期是否高危的選項,而明知道自己近期高危了卻劃叉隱瞞,不是人渣是什麼,別怪我不理解你們的心情,血液中心(血站)採的血在通過檢驗後是要輸給病人的,而窗口期的存在就導致會有一定的概率將含有血液傳染病的血液通過檢測輸給了病人,而且現在大多都是成分輸血,有一個通關了就會可能有N個人被傳染,而你們的這種行為,大大的提高了這個概率,你們讓別人來理解你們的心情,可誰來理解因此被感染的人的心情呢


作為一個MSM人群的艾滋病志願者,還是回答下這個問題。
首先,我很不滿意樓上很多人說那些帶病獻血的人是人渣這一點,醫學生們可以盡情噴我。你們沒有看見感染者查出疑似陽性後在我面前痛哭兩小時的畫面,你們沒有和我一樣和認識的每一個感染者吃飯,你們沒有和我一樣和感染者睡在同一張床上,你們沒有和我一樣在他們絕望時詢問你是否能給一個擁抱時擁抱他們,你們沒有和我一樣辛苦幫助轉介感染者,這一點,我很悲哀。
其次,目前我們的艾滋病教育是缺失的,很多高校談性色變,包括我所在高校,他們並不知道現在的學生群體的性行為情況,他們在我面前說我們學校沒有學生發生性行為我們學校沒有同性戀,恰恰我都是。很多學生他們只知道做愛要帶套,他們不知道艾滋病有窗口期,他們不知道自己怎麼可能得到丙肝,自己可能患上了梅毒,這兩年我一直再高校推廣艾滋病快速檢測,我的同行們還開始做肝炎快速檢測、梅毒快速檢測。這些青年人他們需要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但是他們無法通過學校的體檢或者平時觀察知道自己的病情。很多人不知道疾控有艾滋檢測,學生都害怕去疾控檢測,為什麼?因為要留下身份證號和手機號。萬一被泄露了呢?
第三,來談下學校的獻血宣傳,很多學校現在用補貼或者校園卡餘額、額外的成績加分去鼓勵學生獻血。導致每年都是大批量的人去獻血,這裡面很多人的血液不一定安全。目前的艾滋檢測沒法查出窗口期的血液,很多人都鑽了空子。用獻血代替檢測,這是目前最大的問題,也是短時間內沒法解決的問題。很多人知道自己有性行為,還是去獻血了,只要血站沒通知不合格,他就繼續之前的生活方式。題外話,我可以負責的說,去醫院做艾滋確認會花掉感染者大約兩千,這裡面包括CD4、肝腎功能,很多人才會用獻血這種方式代替檢測
第四,再來談談大學生為什麼這麼做。越來越多的鐵飯碗體檢中出現非自願檢測,包括梅毒艾滋肝炎,他們需要知道自己能否過關,這是我們社會本身很悲哀的一件事,很大程度上,我們不自覺的成了最大的歧視群體,他們無法成為醫生、公務員、教師。這裡面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隱形門檻與歧視。
目前而言,這些問題需要去解決,但是沒法很好的處理,我們要解決艾滋日常監測、確診的問題,讓大眾可以知道哪裡可以做有關檢測;我們要解決目前獻血的宣傳問題,不是為了錢或者變相的加分去獻血;我們要解決目前存在的心理歧視,至少,很多人嘴上說和實際做會是兩個極端;最後,要去推廣高危人群的檢測,不然,何來的安全呢?


血站採集血液後會進行HIV檢測嗎?為什麼還會有人在醫院接受輸血後感染艾滋? - 醫學


各種傳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艾滋、乙肝、丙肝)在窗口期(簡單來說就是病人剛感染體內還沒產生大量可檢測抗體的時期)的獻血者憑常規檢測手段是檢測不出來的,能檢測出來的手段太慢而且非常昂貴。我們不可能采了血之後擱置一個月(窗口期)不用然後讓獻血者做了檢測再決定用不用,這對社會資源來說是巨大的浪費。技術層面上來說,核酸檢測NAT是目前已知的最有效的手段,縱使已經非常昂貴,但仍然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

核酸檢測將艾滋病病毒的檢測窗口期縮短至11天,並且核酸檢測這項技術目前可將乙肝、丙肝病毒的檢測「窗口期」分別由原來的50天、72天縮短到25天、59天。

本身采血、儲存、分配的成本就比較高,如果以最高標準實施檢測,估計就沒有人用得起血了。血液不安全是個不爭的無奈事實,臨床上能不用就不用。如果一定要用,家屬簽署的《輸血同意書》里必定會有針對血液因受檢測技術所限而無法查出某些傳染病的免責條款。很遺憾,醫院、血站在采血輸血這些環節上很可能是無責任的。出於人道主義,相關單位最後一般會向受害者發放額外的補償而不是賠償。
說到題目中的這個事件,其實重點應該是事後辦事效率太低而且人員素質有問題。本來發現血液有問題,應該第一時間查清問題血的來源,並封存同一人所獻血液以避免進入流通使用。而且獻血的時候一般都留有記錄和聯繫方式,要查到獻血者核實情況也不是難事。不知道為什麼調查清楚下定結論以及做出相應處理需要四年的時間。


感覺以後有獻血者要追究責任就好了,獻血要有相關證明,如果發生類似事件,可以以某種刑法來處理獻血者,這樣可以減少類似事件發生吧。


我能說問詢無用嗎?他們隱藏的惡意滿滿,每問起都體寒


制度就是:總要有人來背鍋的
衛計委是不可能的了。剩下的備選冤大頭就只有醫院和血站。總不能讓窮的響叮噹的血站來賠錢吧


為避免這種情況,以後醫院應先通過病患家屬貢獻血液,實在不夠再考慮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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