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和法律有關的細思極恐的故事?

原問題被修改過,已經不是我原來表達的意思了,知乎首問不知道問題還能被別人修改。。。好久沒看了剛發現。另外原問題確實舉了個不太合適的例子,當時主要目的是想聽些新的故事。然而被很多網友針對這個故事批評說道聽途說不加考證,今後我提問會更嚴謹一些。因為本身問的也不好就沒必要復原了,乾脆就都刪了,以免誤導。
有些答主的不吝賜教讓人感動,謝謝大家。


司法考試模擬題,來源韓友誼2012年理論強化班講義。

甲是殯儀館員工,某日給年輕女屍乙擦洗身體時頓生歹念,與乙發生關係。進行到一半時乙突然坐了起來,原來乙在醫學上屬於假死,試論甲的刑事責任。

答案: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根據現行刑法理論,行為人主觀上想實施一個輕罪,客觀上卻實施了一個重罪,如果出於過失實施該重罪行為亦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同時構成輕罪即遂和過失重罪,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擇一較重罪論處。
本案中甲誤把活人當屍體發生關係,主觀上想實施侮辱屍體罪,客觀上實施了強姦罪,由於強姦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因此甲應以侮辱屍體罪即遂論處。

思考:
1、甲和屍體OOXX到一半突然詐屍,求甲的心理陰影面積。
2、乙醒來發現自己躺在太平間里被入殮工強姦,求乙的心理陰影面積。
3、甲歸案後法律強行將乙擬製為屍體,再次求乙的心理陰影面積。


再引申一下:

1、若上述情況導致乙被嚇死,甲同時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擇一重罪論處。
2、若上述情況導致甲被嚇死,屬於意外事件。
3、若上述情況下,乙醒來後出於制止強姦的目的故意張牙舞爪坐起撓甲的臉,導致甲被嚇死,乙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說一個搞法律諮詢時候遇見的事情

一個老爺爺問我:「我的右腿做手術的時候弄報廢了,醫院應該賠多少?」

我:「什麼手術呢?」

老爺爺:「就是出車禍了,右腿被碾了,醫生就把腿給我給鋸了。」

我:「……這個好像和醫院沒關係吧,可能是迫不得已為了保住你的命……」

老爺爺:「你們這些小娃,還學法律,頂個屁用,腿都給我鋸了,醫院不賠錢?!還有沒有王法了!我之前找人去打了那個醫生,那個龜兒子說不關他們的事,要賠也最多賠三千,我一條腿就只值三千?」
(此處省略被罵五百字)

然後老爺爺就被一個老婆婆拉走了……

細思級恐:
1.出了車禍截肢應該是迫不得已,並且已經經家人同意的吧。
2.這種情況下老人毫不佔理,還打了醫生
3.醫生清清白白,但為了避免醫鬧不良影響,同意賠錢
4.這位老人還不滿意,想大開金口要一筆錢

法盲可怕,屈服於法盲更可怕。
恩,細思級恐。


曾經接到過一個大媽的法律諮詢
「你好!律師。請問放火燒房子夠判幾年?」
」......誰放火?有人放火燒您家房子?「
」不是,我要放火燒別人房子「
」......大媽,有事好商量,別衝動,衝動是魔鬼,巴拉巴拉......「
"你就告訴我放火判幾年"
」......分情況,......十年「
"哦!判那麼久啊,那算了,不燒了"
」......「
不燒了


前幾天麗江女遊客被打事件出了之後,我有一句言論引發了一部分人的不滿,我是這麼說的:「法律不可能隨時隨地有效力,警察不可能隨時隨地在你身邊。」

沒有經歷過一些無賴的陰招的人,很難理解法律在某些人眼中簡直是一堆廢紙,我給你們看幾個例子,看例子之前,我作個總結陳詞。

「最怕你不到法院去告我」
這句話現在聽起來很突兀,末尾我會交代.

打馬賽克的少年被這個公司騙了錢(公司說安排工作,交了五萬元介紹費,合同上承諾沒找到滿意的工作就全額退款,現在公司變卦不認人了),找到律師和記者過來幫忙協調,對方不理他,只有一句話,「如果你覺得被我們騙了,自己去法院起訴我們,我們等待法院的裁決!」

這個騙子公司是老油條了,騙了那麼多年那麼多人,怎麼可能不知道套路,隨便受騙者去告,反正看誰拖得起。

儘管有了記者和電視台的介入,老闆依然態度強勢,隨便你,反正我沒錢,去法院起訴我吧。

張大哥在給老闆上班期間弄斷了腳趾,老闆不支付醫藥費以及工資,遂找到記者求助

這是張大哥,老闆說自己上法庭吧

隨便告 不怕你

老闆說的話

老闆的話凸顯了中國民事糾紛的現狀---
執行難.

另一位黃阿姨在給建築公司粉刷外牆的時候也是摔斷了手,張阿姨準備找公司協商賠款十萬元(誤工費、營養費、手術費,在我看來合情合理)。公司的態度是,十萬多了,自己去法院起訴,不然只賠4.5萬元,律師給張阿姨講,訴訟過程很漫長,費時費力,建議她選擇4.5萬元,張阿姨只好妥協。

去年十二月,我老家啟動了「雷霆行動」,專項治理老賴,法院聯合多部門執法,對有強制執行條件的老賴們進行逐一清理。

有的老賴有存款、有房產還好說,有些老賴是死豬不怕開水燙,反正就一個態度:沒錢。

法院對他們的措施和手段很有限,不能坐飛機可以坐汽車,不能坐動車,可以坐普通火車,你說不能住五星級賓館,同行的人總有身份證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上面的公司之所以可以肆無忌憚地讓索賠者去法院起訴,是因為對於財產的強制執行這一塊太難了。

我服務的某些黑場子也有拖欠工資的情況,二十歲出頭的帥哥美女們不知道找誰幫忙,黑道搞不贏,白道也搞不贏,經人介紹去了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對於黑場子的老闆也是沒有任何效力的。畢竟黑場子的老闆都是黑腸子,錢財早已經不在名下,無跡可尋。

有的債務人確實是想還錢,暫時沒有;
但是有些債務人是有錢,但是不還。

老賴們最怕債權人狗急跳牆,不走司法程序,直接衝動性報復。

我很早就說過,你要治理一個人,你要找到他到底怕什麼,對於很多人來說,他不會怕法律的,但是只要是人,絕大多數人都有軟肋,你只要找到他的軟肋才找到了解決難題的鑰匙。

這個答案有點黑暗,希望可以給一些沒有怎麼經歷黑暗的朋友一些啟迪。社會不像我們想的那麼黑暗,但也沒有我們幻想的那麼美好。凡事多長點心眼兒,認清某些老闆的真面目。

我感到特別悲哀的是,有些沒讀書、沒文化、沒社會背景、沒有發聲渠道的社會底層解決自身的難題,不能靠法律,只能靠自己去賭命。

很多悲劇都是因為法律無法給他一個公正的交代而造成的,這應該算是一個細思極恐的方面。

如果有一天人人都畏懼法律,我個人認為這個社會將會變得更好,一些糾紛會得到更圓滿的解決。

法律,只對講法畏法的人管用;
有些人,槍抵到後腦勺了,還在吐著煙圈.


在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有一個「死亡地帶」,在這裡即便犯罪也有可能不受懲罰。

「死亡地帶」是密歇根州法律教授Brian Kalt發現的。在論文中,他發現了黃石公園的這處地方在法律方面的情況有點特殊。《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有權要求由犯罪發生地的州和管轄區的陪審團予以迅速且公開的審判。

嫌犯有權要求犯罪發生地和管轄權所在州的居民組成陪審團。而整個黃石公園都歸懷俄明州管轄,包括愛達荷州的這部分(死亡地帶)。於是陪審團員必須既是懷俄明又是愛達荷州的居民,而符合這個條件的沒有人只有動物。

該論文已經發布十二年,而問題更是已經持續了一百二十年,但是仍然沒有進行相關修訂。而與此相關的,真的有人曾試圖利用這個漏洞。一個叫Michael David Belderrain的男人曾在黃石公園內(黃石國家公園橫跨三個州,故蒙大拿和懷俄明州也有這麼一塊區域)非法槍擊一頭麋鹿,政府想要在蒙大拿州審判他。但他的辯詞是,將他送往犯罪地以外的地方進行審判是違反《第六修正案》的行為。法官駁回了他的辯詞,稱這只是的「無傷大雅的錯誤」。

Michael:

最終其被蒙大拿州州立法院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而美國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州法院的裁決。

當然,Kalt同時也指出,政府也可以採取鼓勵潛在陪審員進入該地區等方法針對這一漏洞。但可以預料的是,一番扯皮是免不了的。

以上部分的部分內容來源於:http://i.jandan.net/2017/10/30/away-with-crime.html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歷史上還有另一個與之類似的地區,那就是內華達州的 牛蛙(Bullfrog) 縣 …咳坐在那邊的那位粉絲請你剋制一下
上世紀八十年代美國政府選定奈(Nye)縣將在那裡建設一個核廢料處理廠,並將為此向奈縣提供一大筆經濟補償。美國政府原計劃繞過州政府,奈何內華達州當即不服,迅速通過了在核廢料處理廠選址區域成立一個牛蛙(Bullfrog)縣的法律。新成立的牛蛙縣由於沒有一個人,聯邦政府撥款會被直接送進州政府賬戶,同時該縣設置了20%的財產稅率(美國憲法允許的最高值)。同時,根據《核廢物政策法》,政府還可以對核廢料處理廠額外徵稅,在奈縣預計徵稅率為1.62%,而在牛蛙縣則達到5%。州政府表示:這不是一個縣的問題,而是整個州的問題。州政府將合理將稅收入分配到各個縣

內華達州:

奈縣:

內華達州:

*他們真的沒這麼說過
(而事實上奈縣由於人太少,在議會一個議席都沒有)

法案同時規定若處理廠未選址在此將自動撤消牛蛙縣。牛蛙縣不僅是全內華達唯一一個縣長和治安官不是選舉產生而是州長直接任命的縣,還是全美國唯一一個人口為零的縣。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內華達州法律規定:所有犯罪行為都將在本縣居民陪審下進行審判,然鵝這個縣沒有居民——甚至連檢查和司法機關都沒有。因此,面對州政府厚顏無恥喪心病狂的行徑,奈縣控告州法律違憲。

最後,這場鬧劇在1989年以法律被廢除收場,內華達州又恢復了往日的平靜(?)。與之相對應的是其後仍在進行的無盡扯皮和撕o,導致這個廢料處理廠直到現在都沒有開始運轉——準確的說,甚至沒修完。而在這兩年里似乎也沒有人在牛蛙縣的犯罪記錄,不得不說美利堅西部的人民真是民風淳樸(?)啊。

當然,也不得不說,城會玩。


十年前剛做律師的時候,連續辦了三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案件。都是因為喝酒,好幾個家庭家破人亡。

第一個:

張三是安徽合肥人,剛剛新婚,和哥哥住在北京朝陽區的一個院子,小日子過的挺好。

張三哥哥開一個很小的煙酒店,旁邊一個姓李的小老闆李四,也開了一個煙酒店,有點小競爭,張三就把人自行車的氣放了。

有一天,李四喝醉了,就到張三哥哥家門口罵人,越罵越難聽,張三正好也喝酒了,趁著酒勁,拎著菜刀就出去了,一刀下去,本來要看到對方胳膊上,結果對方一躲,砍到了脖子,頓時鮮血噴濺。

張三扔下刀就跑,家人將李四送到醫院,沒有搶救過來。

我為張三辯護,張三被判了十五年,賠償對方二十萬,兩個家庭都毀了。

第二個

張三和李四是好朋友,都是浙江溫州人,住在北京丰台木樨園。

有一天,李四邀請張三和其他四個朋友去吃酒,同時邀請了王五,王五又帶了四五個人一起吃酒。

喝了好幾個小時,都醉醺醺的,因為一點小事,李四一夥和王五一夥吵起來了。開始吵架,張三就上廁所了,等他從廁所回來,兩伙人早就和好了。張三不知道和好的事情,趁著酒勁,拿著隨時攜帶的小刀,朝著王五肚子上就捅了過去。

所有人都傻了。

王五被一刀捅死,張三被判了無期徒刑。

在看守所,我問張三:你認識王五嗎?

答:不認識

問:你和王五有仇呀?

答:沒有

問:那你為什麼捅他?

答:喝醉了。

第三個:

張三結婚多年,是浙江杭州人,在北京房山區有一個工廠,請前妻的二叔王五過來看場子。

本來就和二叔家有矛盾,張三有一天下午和朋友喝了好多酒,就和二叔吵起來了。這個哥們舉起菜刀,一下子衝過去照著二叔的頭上就是一刀。結果是一刀斃命。

一看死了人,一大家人一看都慌了。結果商量來商量去,決定私了。

張三賠償王五家人五十萬;張三和妻子離婚,老家杭州市區買的一套房子歸妻子、北京的工廠歸妻子,所有存款歸妻子,兒子由妻子撫養。老家老房子歸張三。

妻子就和家人一起做了假手續,謊稱王五喝醉酒自己自己碰死,火化了。

過了十年,張三越過越好,還娶了一個漂亮溫柔的妻子,生了一對雙胞胎。

前妻卻一直單身,北京的廠子經營不好破產了,只靠著杭州房子過生活。又聽說張三老房子拆遷、又聽說張三日子過得很滋潤,就讓張三再給100萬元。

張三自然不肯給,妻子立即到警方報案。結果,張三被判了死緩,前妻因為包庇犯罪被判刑三年。


統一回答大家提問

1、案例一為什麼判了15年:一是被害人有過錯;二是家人賠償了損失,被害人家屬表示諒解;三是被告人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2、案例二判無期,被害人沒有過錯,但是被告人家人賠償損失,被害人家屬諒解,也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3、案例三怎麼定罪量刑的:從證據上來說,一是有其前妻舉報陳述案發經過及做假的經過,是直接證據;二是當時在場的三個其他人親眼目睹的證言還有如何作假說酒醉撞傷死亡的證言,也是直接證據;三是有死亡罪證明書,證明該人死亡的結果,也是直接證據;四是被告人對作案過程的供述,也是直接證據。也是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判處死緩原因之一就是該張三是累犯。


我覺得在這一條上,最細思恐極的是,幾乎沒有非專業人士在結婚前研究過婚姻法。
在我看來,這就像開公司卻不了解稅法、勞動法、票據法…一樣


。。。我給你講幾個細思極恐的與法律有關的故事。
有人告訴我,男方付了首付,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後房子屬於男方。
然而她不說,男方要支付女方合理的對價,包括女方承擔的房貸部分和房屋升值的相應部分。

有人告訴我,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後一無所有。
然而她不說,離婚之後,裝修會被合理估值,男方即使拿走了自己買的房,也要乖乖還你裝修費。

有人告訴我,女性為了照顧家庭做了全職主婦,離婚後一無所有。
然而她不說,婚姻法40條明確規定,因撫育老人,照料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大義務的,在分配財產時予以適當補償。


法律最可怕的故事就是,任何一個法盲,哪怕從來沒有翻開過婚姻法,也沒有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任何一個判決,就可以憑著自己對一個問題的固有成見去非難這個國家的法律。他們不需要懂法,不需要懂立法的考量,執法的現狀,只要有一腔激情,順便開個上帝視角,就可以像穿越到現代的馬丁路德金一樣,張口就是我有一個夢,就可以像國會大廈前的林肯一樣,告訴你我們有一棟裂開的房子,然後就是威武雄壯的歌曲,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反正討論法律是不需要門檻的,今天我討論康斯坦丁集為何不存在你也許連題目都看不懂,但是我問你人販子是不是應該一律死刑,即使加上法律標籤,也一定進來一群人,開頭就是一句「雖然我不懂法」………我很想知道,你們會不會點進物理學,然後來一句,雖然我不懂物理,但是我要談談我對巨磁效應的理解。
細思極恐。我不知道大家在其他學科上保持沉默是不是出於對專業性的尊重,但是帶著一種明顯錯誤的觀點自以為是的對一個自己不熟悉的專業評頭論足真的好嗎?不管是什麼來源,在一個公眾場合發言之前先了解一下自己想要討論的內容,提出觀點之前驗證一下觀點的正確性,百度兩分鐘就能做到的事,對任何一個專業討論而言都不過分吧?
所以說,哪怕有再多人為了中國的法制前赴後繼,對於某些人來說,法律不過就是一場關於男女,權力之類字眼的激情演說。幌子罷了,反正這面旗子這麼大,踩一踩又何妨?
細思極恐
順便,題主,希望我的回答能令您滿意。

---------------------------------------------------------------------------------------------------------------------------
以上是原答案,因為答主文字排版不甚熟練,試著以橫線作一下分割,如果影響了您的閱讀體驗,請務必諒解。

過去的兩周,很多知友瀏覽了我的答案,其中一些在我的評論區內進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討,大大擴充了原題和原答案所討論的範圍,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很多對本答案的補充以及反對意見都令我個人受益匪淺。
考慮到這些問題都是本答案的延伸,我在原答案之下作一個統一的回復。出於討論痕迹的保留,和評論區上下文的需要,我除了錯字之外保留原答案不變,避免修改之後一些知友的討論因為缺少上下文,人為的造成閱讀障礙。

以下為回復正文:
隨手為之的答案莫名點贊過千,實在有些惶恐。
本題原本是相當冷門的一題,數月之內也只有兩個答案,且關注者寥寥。答主甚至在評論區中和@杜刀自嘲,「因為我所說的現象(法盲普法)是個個例,所以我的答案沒有普遍意義。其實因此沒有贊我還蠻高興的。」
未想言猶在耳,突然觀者如潮。

原答案其實純粹是出於一時的激動而對原題主作的諷刺,雖然之後題主幾次更改原題,依稀還可以看出,題主藉由看似中性的「與法律有關的細思極恐的故事」單方面輸出婚姻法對女性不公的判斷,並且有意識地以先入為主的觀念偏向性解讀了其所列舉的全部法條,甚至在一些地方完全無視法律文本。
故而原答案其實只是一起氣憤之下的隨手塗鴉之作,本身乾貨寥寥,然而在逐步的討論中,問題的中心已經由我原答案中的「非專業人士偏向性普法」變成了「婚姻法立法是否隱含女性歧視」,進一步「中國女性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這是我始料未及的。
顯然,在邏輯上,我的答案(對偏向性普法的諷刺)是無法推導出任何對婚姻法立法的判斷的,更不用說對女性權益的討論了。就這一點而言,評論區的很多知友的評論讓我一頭霧水。
應該說諸如@Evil D M關於強制執行的質疑,以及@崔巍關於在中國現有的證據保留意識前提下,舉證的難度問題,還有@蘇里關於農村婦女普遍失地的舉例,本身是非常有實際意義的,然而我也必須指出,這些評論原則上文不對題,原答的觀點只限於答主的法律解讀是錯誤的,其既不能推出婚姻法是公正的也不能推出反向,而這些評論已經由原法條的解讀延伸到了整部法律以及法律所依託的社會背景討論中去了,這似乎有點漸行漸遠的意思。如果實在不明白的,恰好評論區有一位@羅心澄 似乎是邏輯學專業人士,你們可以私下進一步的討論。
當然,不能因為這些評論沒有完全地指向原答案我就視而不見,在最後,我會有對類似問題進一步的分析,但是從行文順序而言,我們一步一步來吧。
在原答案的基礎上,@延靜齋孫 提出了一個比較有意義的問題,大意是,要求非專業人士在專業性討論中表現出專業素養是否是合理的?
我個人認為,他的這個問題還含有兩個很小很小的隱藏前提

1出於言論自由的原則和公民議事的需要,部分的專業性討論容許公民參加是合理且必須的。
2專業性知識的普及要求部分專業領域的討論對一般人開放。
原則上我認可這兩個前提,然而這兩個前提似乎在暗示,一般人應當參與一些專業領域的討論(比如實踐性較強的法學領域),而如果我們認可他們的參與,卻要求其表現出與專業人士一樣的專業素養,是否有些強人所難?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是所有評論當中最犀利的,雖然在我看來,原題法條的偏向性解讀不是因為無知,而是因為利用法律完成價值輸出的需要,但是我也無法完全地排除其言論是出於無知的可能。對一個無知的人進行嘲諷,似乎和我們一般的道德直覺相違背。
我的理解是,原答案語境中的專業性討論,應當是指一個需要適當學術基礎方能參與的討論。這種學術基礎的要求,不是資質性的(准入標準)而是能力性的(參與能力下限)。蓋因任何的專業性討論,在討論之初就有了許多預設的前提和既有的結論,也就是牛頓所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以前一段時間大熱的引力波為例,如果在知乎上討論引力波的發現過程,很多物理學的大牛一定都有自己的見解。但是如果我跳出來說,這次引力波的數據是偽造的,因為光是一種粒子,粒子怎麼會有干涉呢?估計我的回答會貽笑大方。因為波粒二相性應該是這種討論的常識問題。
當非專業人士參與專業討論時,無法避免的,就是這種基礎知識的缺失,在不全面的知識結構之下,縱使雙方使盡渾身解數,也不過是雞同鴨講,更甚者,互有誤解之下,討論就由就事論事轉向人身攻擊。
所以我在對@延靜齋孫 的回復中說,所謂的專業性,更多指的是專業性的態度,學術的開放心態,恰當的自我評估,對專業人士本身的尊重乃至公共政策問題儘可能去除偏見和心證。我向來認為,一個心智正常的人,在努力吸收知識(而非視而不見)的前提下,完全有能力完成任何學科的前置知識儲備(所花時間不計),如果一個非專業人士願意以開放的態度和好學的低姿態了解自己所希望討論的專業問題,知乎是一個良好的互助平台,我一直這麼認為。
但如果相反,滿足於殘缺的知識結構卻強行反駁,有時不免令人生厭。

同樣在原答案的基礎上,@古月 糾正了我的一個錯誤,婚姻法40條適當補償適用的前提是夫妻分別財產制。
這個的確是我的疏忽,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不考慮特殊情況,夫妻財產是公平原則兼照顧女性利益為主的方式進行劃分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妻子是全職太太,也能夠分的其丈夫在外工作所獲得的財產。所以我在回答時主要分析的是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情況。
婚姻法40條原本所希望解決的問題是,如果夫妻在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男方收入歸男方,女方收入歸女方),但是在婚姻過程中,一方對家庭盡到了較大的照料義務(比如全職太太或者全職丈夫),離婚後如何進行財產劃分的問題。
雖然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夫妻的婚前約定是對為了財產利益的劃分應當視為有效,但是考慮到婚姻的特殊性,婚姻法依舊規定40條的適當補償,對付出較大精力在家庭事務中的一方給予救濟。
考慮到我原答案的希望表述的意思是「婚姻法40條本身不涉及女性歧視」,而我原本的疏忽不影響行文和最終的結論,我就沒有對原答案直接進行修改,在這裡特別說明一下,另外,再次感謝@古月的指正。

接下回應一下 @Evil D M , @蘇里 , @崔巍 (類似問題的知友較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請恕我總結一下,這些知友的意見似乎是,由於其他法律(如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問題),社會偏見(如農村婦女失地問題),甚至是法律意識問題(如證據保留意識和訴訟意識),中國女性的權益無法得到良好的保護,所以在設立婚姻法時,有必要進一步的進行傾斜性的立法以維護實質公平?
首先必須指出,即使我實際上同意,但是作為一個專業性質討論的一部分,強制執行有多困難,農村婦女失地問題有多嚴重,法律意識如何影響了實體法的運行是需要舉證的,雖然我可以接受女性普遍受到不公正待遇這個前提,但是嚴格意義上講,這個觀點的提出者需要為此作出論證。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實際意義上)是否被歧視和女性(婚姻法法條文意上)是否被歧視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命題,前者是一個實證意義上的判斷,而後者是一個規範意義上的判斷。所以後者可以通過說理完成大部分的論證,而前者卻需要大量的實證研究。
當然,考慮到我們不是在完成一篇論文,我們可以略去這個環節。(然而對於諸如很多女性,大多數國人這樣的模糊描定是嚴肅的討論所不能接受的,這種模糊會在之後的討論中如影隨形併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爭執)
進一步說,其實這些知友是將現行的許多女性權益問題歸咎於婚姻法的立法缺失,並且認為公共立法應當更多的關注社會性別視角。
我可以接受這個結論的後半部分但是不能接受前一半。
從立法傾向而言,亞里士多德說過,衡平的正義來自於慣例,是高於成文法的正義。在亞里士多德使用這句話時,他其實在為「自然地習慣以及維持這種習慣的自由」辯護。以平權的視角看來,選擇性的墮胎(以生育男嬰),選擇性的遺囑繼承(排除女性繼承權),選擇性的教育(如只供兒子讀大學)本身是需要改變的兩性不公正待遇。
如果我們把性別歧視看作亞里士多德所說的「自然地習慣」(在中國,也許這的確是),那麼毫無疑問,亞里士多德的這句話就是在為性別歧視辯護。時至今日,很多支持兩性平權的人都認為,女性歧視不是「自然地正義」,因為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說明女性天然弱於男性。但即使是如此,請允許我延伸一下,
我們也會思考,我們是否擁有維持這種習慣(即使它是不正義的)的自由?
這就是類似立法的兩難。
從意思自治的角度講,私人的公司聘用員工應該是一個純粹的個人選擇,然而事實上,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已經立法規定女性在私人公司內的比例了。遺囑繼承,目前看來仍然完全基於遺囑設立者的個人意向,我們是否應當基於平權考量,強制規定女性預留份額呢?更進一步而言,關於墮胎問題的「隱私權」爭議,在美國最高院有一段血淋淋的歷史,今後我們是否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或者通過專門的程序審查女性墮胎的理由,並且將性別因素設置為墮胎禁止事項呢?如果是,那麼我們如何辨別一位母親基於何種原因墮胎呢?如果以立法形式禁止產前預檢以探測性別,又是否侵犯夫妻的其他權力呢?
性別歧視的來源多種多樣,其中必然有一些涉及純粹的個人選擇或者和公民的其他權力之間相關,我們如何依靠法律本身在這之中作出取捨?
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只能規制權力或是權利,而歧視問題,尤其是性別歧視問題,嚴格意義上講是一個社會問題。性別歧視所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風俗習慣道德觀念等等等等,我們無法通過立法去禁止一個歧視行為,因為在邁出這一步之前,我們早就踩到了公民自由的紅線。 @羅心澄 曾經在另一個問題的評論中說到「我認同私人歧視在道德上是錯的,但是這僅僅是在我和你的道德上是錯的,如果我們要立法禁止歧視從而達到公平,那麼我們也要立法禁止逆向歧視,但是這是達不到的,因為這相當於你要通過理性去預測和建構社會。最後我們需要立法規定出來一整套人類行為規範,這不可能。但是如果你僅僅是禁止歧視而不禁止逆向歧視,那麼就是矯枉過正。這是制度不可能禁止私人歧視的原因。」
在這個基礎上,所謂婚姻法的社會性別視角無非是用法律解決道德問題的又一經典案例。

終究,法律的諸多價值在兩性問題上交纏,立法者時刻遊走於公民自由和實質正義的兩端,公民自己選擇著自己的生活,這是法律所無法改變的現實。
以上。

哦,忘了,婚姻法具體的情況分析有一位知友寫的比我具體的多,具體請移步 @巴甫洛夫的狗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012332
謝謝。


像題主這樣的大部分民眾居然選擇相信來路不明的「朋友陳述」的案例並且據此認為法治乙烷細思極恐,這最令老夫細思極恐。


講一個小故事告訴你不是老人壞而是壞人變老了,一個老太太在下公交車的時候被門不小心擠到了手,隨後聲稱自己受傷了,到醫院恨不得將所有醫療儀器和治療方法都體驗一遍,開出了大量票據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後經判決得到了一筆錢,但這只是噩夢的開始,隨後的6年間,老太太總會隔段時間就去醫院「看病」,隨後拿著一沓子票據來法院打官司,要求公交公司賠錢,但是法院沒有支持其訴求,老太太說自己也沒事情,每天來法院找法官,就當是健身了。

書記員接待她,她說書記員不懂法,還說自己血壓一百七八,誰敢碰她試試,嚇得沒人敢理他。老太太見法官不見他後,改為每天蹲守在法院門口等待著主審法官下班,一旦見到就衝上去拉著他哭天喊地,非得要法官判決公交公司賠他錢,說自己年邁多病,生活如何困難等等。唉,所幸法官並沒有支持老太太的無力訴求,可是老太太還有更厲害的,拿著血壓儀到公交公司去鬧,公交公司為了免受騷擾無奈下想通過法院之間進行調解和老太太的事情,想要花錢買個消停,老太太同意調解,再拿了一筆錢後確實安靜了許久。

可是,過了許久又來法院起訴該公交公司,稱自己因為之前的事情又產生了後續醫療費用,要求醫院支付她錢,可是這次公交公司由於改革,原來的公交公司不存在了,這可把老太太給急壞了,忙著打聽這個公交公司到底是怎麼改,現在自己應該找誰要錢去,有時也會間斷的來法院,說想讓哪個哪個法官幫幫她,看能夠接著告誰好接著要錢。

面對這樣的老太太,公交公司算是掉下了無底洞,法院算了惹了個難纏精,可現實是怎樣呢?老太太還在不停的去公交公司鬧,想著這件事最後的結果也會是用錢來息事寧人。面對著高齡「重度」法盲時?你能怎樣?只能絕望!


①宗親曹洪的賓客在滿寵轄界內多次犯法,被滿寵收捕治罪。
曹洪為此寫信給滿寵,後者不予理會。曹洪報告曹操,曹操召見許縣負責此案官員,滿寵知道將要寬免,於是立即(提前)將罪犯處死
曹操大喜:「做事難道不該這樣嗎(當事不當爾邪?)」

②前任太尉楊彪(四世太尉、漢獻帝肱骨輔臣)因主張廢黜漢獻帝,被收捕在縣監獄,當時剛把天子迎接到許都,曹操懷疑楊彪會對自己不利,就找了個跟袁術聯姻的借口,把他抓了。尚書令苟或、少府孔融等人都囑咐滿寵說:「只讓他出口供,不要拷打。」滿寵對誰都不予答覆,依照法令行刑審訊。數日後,求見曹操,上報說:「經刑訊問,楊彪沒有其他話說;要處死他應該先究清罪狀。此人全國聞名,如果罪責不清,一定大失人心,我實在為聖明的閣下惋惜!」
曹操當天便赦免了楊彪。當初,苟或、孔融聽說楊彪受到拷打,都很憤怒;及至這樣了結了此案,他們更加推重滿寵了。

曹操老鄉丁斐,愛佔小便宜。為官時以自家牛羸困,竟私易官牛;遭同級檢舉後罷了官。有一天曹操在路上就碰見他了,就直喚他的字,「文侯,印綬所在?」斐亦知見戲,對曰:「以易餅耳。」
曹操轉過身對陪同親信說:「東槽掾毛玠多次要我重罰丁斐……我說算了吧,丁斐這個人就像會抓老鼠又愛偷東西吃的貓,留著他還是有用的。」

亂世用重典?
政治鬥爭是重點。

滿寵傳



我也來講一件「法律有關的細思極恐」的事吧:在中國法律上,根本就沒有「凈身出戶」這回事。

對於出軌、家暴的情況,很多人都會說什麼「搜集證據,讓渣男凈身出戶」云云。這種想法真是太天真了。我國法律可從來沒說過什麼「凈身出戶」。法律規定的是「少分或不分」。那麼「少分」到底是少分多少呢?我們來看一下真實判例:

出軌並同居:對出軌請求賠償 15000 元, 判決 5000 元;請求撫養費 5500 元,判決 2000 元,本案在北京。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精神暴力、身體暴力致輕微傷:請求賠償 3 萬元,判決 5000 元。孩子歸母親撫養,無撫養費。鄭某麗訴倪某斌離婚糾紛案
有私生子:請求 3.8 萬元,判決 1.5 萬元。(離婚調解時付的 3.8 萬元應該是一次付清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周某訴張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 這是我看到這些案例里賠償最多的一例。

注意這些可都是中國法院網上的「典型案例」,有指導意義的。為了答這個題,我把這個網站上「典型案例」里所有離婚涉及過錯的都看了一遍,有代表性的就是上面幾個。不服的也可以自己去看,地址如下:中國法院網-民事典型案例

然而最讓我細思極恐的並不是這些五千一萬的小錢,而是下面這個案例:

丈夫到妻子工作場所毆打妻子,致其頭部、面部、牙齒、脖子、手腳、背部等身體部位受傷,被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並行脾大部分切除術。經鑒定,構成重傷二級、傷殘程度評定八級。
法院根據報案回執、傷情鑒定認定家庭暴力成立。原告請求撫養費 1200 元,判決 800 元;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18 萬元,駁回;請求賠禮道歉,駁回;請求精神損失費 2 萬元,駁回;因離婚後女方無房居住,請求經濟幫助 2 萬元,判決支持 1 萬元。

本案在汕頭市,剛查了下當地房價 8k 一平米。【汕頭房價_2016汕頭房價走勢】案例地址:李某萍與孫某平離婚糾紛案 文書地址:court.go.cn 的頁面

我也沒有學過法律,只是一直都知道法律里沒有什麼「凈身出戶」這回事,但我發現有很多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一點,因此認真查案例寫了這個答案。希望下次你們感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的時候,舉出法條證明對家暴、出軌法律會主持公正的時候,支招別人「抓緊搜集證據」的時候,別忘了你們談論的不過是五千、一萬塊錢的事。

而最高票答案評論里那些叫囂著「都是女人裝弱者,其實法律很公平」的人,最後一個案例寫給你們。非常歡迎你把女兒嫁到我家,我的一萬塊錢已經饑渴難耐啦~


1965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後,辦理流氓強姦案件時,不準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的檢查,也不準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

1979年5月22日
中央衛生部:「凡是有招工、招生、徵兵、吸收國家幹部或處理兩性關係案件時,一律不準檢查未婚女青年處女膜。」

1981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處女膜的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檢查的結果常常是弊多利少。」

三令五申為哪般?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國人的死刑情結! 」

殺人者~不論過失故意,殺!
貪污者~不論數額大小,殺!
拐賣者~不論結果輕重,殺!
放火者~不論損失多少,殺!
強姦者~不論精神狀態,殺!
造假者~不論主觀惡性,殺!
等等等等,不勝枚舉!

並且還有振振有詞「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殺人不一定償命,因為還有正當防衛;
欠債不一定還錢,因為還有訴訟時效;
父債不一定子還,因為還有限定繼承。

以上!


不說恐怖的,說危害比較大,最少與我們現在倡導的依法治國理念相衝突的事情吧~
這個事情,誰做出來的?

媒體,包括國家媒體,地方媒體以及自媒體。尤其是微博大V們的雙重標準。

國家媒體,有兩種情形:一、未審先判的新聞報道。這個大家應該經常看到,某某重大案件出現後,嫌疑人被羈押後,就會有一手新聞出現,畫面是完美的,犯罪嫌疑人陳述犯罪事實,原因,經過,然後認罪,流下悔罪的淚水~一切那麼美好~
二、大眾專家的新聞報道。這個新聞報道,簡單,就是某某往往是某一具體案件里的當事人,經過維權以後,在新聞里就塑造了一個專家型的當事人,新聞結束時,有時還點評一句:某某都快成為法律專家了~一切又那麼自然~

這些媒體的報道,是嚴重破壞了我們國家法治社會的建設。未審先判型報道破壞了我國法院以及律師制度的建設,讓兩者成為形式主義的存在。大眾專家型報道破壞了法律專業或者法律行業的權威性。

地方媒體,或者自媒體的報道,很典型的就是斷章取義或者偏離主題的報道。
例如,前段時間的《掏鳥蛋》的報道。明明知曉是慣犯或者累犯,反正是多次犯罪,危害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犯罪,結果非要用這樣一個標題來吸引眼球,引起了很不好的社會反應。
又例如,前段時間高考頂包案件,開始報道,還能深挖事實。但是到後面就變味了,將頂包者渲染成一個弱者,什麼流產、什麼保安、什麼工作先進之類的。全然忘記了頂包者的原始錯誤。

最後,微博大V們的雙重標準。他們有時會存在以下三種行為:第一、國內的壞事件就報道,好事情不報道。如果關注了他們就會發現,正能量的東西很少甚至幾乎沒有,都是一些冤假錯案之類的,這類冤假錯案,後面再說。好的一面很好說。難道國家或社會,或中國人都沒有好的了?那麼他們的存在以及他們的行為存在,就證明了,國家,社會以及中國人還是有好的,不是嗎?
第二、國外的都是好的,不好的不報道。在一些微博主的微博中,發現轉載或者發布的都是國外如何如何好,但是不好的事件評論或發布就很少或者沒有。我不反對國外的優勢,但是作為介紹者,就應該全面評論或發布,而不是選擇性的。

第三、不管事實如何,先把轉發再說。等真想大白了,反而不發布,不評論,或者不糾正。例如,去年還是前面有關一個律師的拘捕,然後網上發酵,廣肆轉發。等然後信息大白後,發現是假的。就沒有動靜了,連一句反思的話都沒有。

這些行為很嚴重的。媒體或者大V們的行為不再是個人的行為。或者他們做出行為時就知道不是個人行為,本意就是傳播,影響別人判斷的。

所以,他們的不正確行為,後果絕對不是影響一兩個人這麼簡單。
後果很嚴重~

想想就後怕~


細思極恐的是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和稀泥,一個撫養費案子,男方全額財政事業編製,工資4000+,媽媽上班,孩子吃奶粉,一個月下來加上衣服紙尿褲1500左右,保姆工資實際支付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800,按母親獨自撫養時當地最低工資計算600元,有保姆出證實際工資及當地人社局最低工資文件作為證據,孩子醫療費肺炎扁桃體支氣管炎之類有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收費發票三年共有20000多點,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舉證了統計局公報數據,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摺合2100多,生活消費支出1150多,母親訴請撫養費600至800,一審支持。二審法官讓母親讓,母親不讓,法官判決書上改判一審判決的理由僅「不妥」二字,改判部分未援引實體法直接壓到500,這個母親證據充分,孩子實際支出,對方工資,當地生活水平都舉證了,訴訟請求也就是對方收入20%,因為對方一分不想出,二審就和個稀泥砍半,因為法院跟菜市場挨著,我笑話了幾回他們適用的是菜市場原則,但是無賴能在民事糾紛中獲得更多利益的現象委實細思極恐啊


1瀘州遺贈案。一個至今仍有爭議的小三分財產的案例。這個案子在一審宣判時候,1500名旁聽的觀眾掌聲雷動,可在我個人看來,這是以道德的名義對個人權利的踐踏。
由於之前沒有講清楚,於是我查了具體案情並貼出來。
原告:張學英
被告:蔣倫芳
本案被告60歲的蔣倫芳與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某廠職工黃永斌於1963年6月經戀愛登記婚姻,婚後夫妻關係一直較好。但是妻子蔣一直沒有生育,後來只得抱養了一個兒子(黃勇,現年31歲,已成家另過)。這給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1990年7月,蔣倫芳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原瀘州市市中區順城街67號房屋所有權,面積為5l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被拆遷,由拆遷單位將位於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補償安置給了蔣倫芳,並以蔣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1994年,黃認識了一個名叫張學英(即本案中的原告)的女子,並且在與張認識後的第二年同居。黃的妻子蔣發現此情況後,加以勸告但無效。1996年底,黃和張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和共同經營。2000年9月,黃永斌與蔣倫芳將蔣繼承所得的位於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雙方約定在房屋交易中產生的稅費由蔣承擔,故實際賣房得款不足8萬元。2001年春節,黃、蔣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勇另購買商品房。2001年2月,黃永斌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是晚期肝癌。在其即將離開人世的日子裡,原告張學英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身份守候在黃的病床邊。
黃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學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其負責安葬。」4月20日該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2000)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2001年4月22日,黃因病去世。黃的遺體火化前,原告偕同律師上前阻攔,並公開當著原配蔣的面宣布了黃留下的遺囑。蔣和親屬們感到十分震驚,氣憤之下,雙方發生爭吵。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遭到蔣的嚴厲拒絕。當日下午,張以蔣侵害其財產權為由,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某按遺囑履行,同時針對黃的遺產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我們來看一下一審二審法院的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黃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及一套住房屬夫妻共同財產,而黃未經蔣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且黃在認識張後,長期與張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故該院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獲得遺贈財產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永彬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儘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使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蔣倫芳本應享有繼承黃永彬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蔣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依據《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於《繼承法》,後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然而這個判決是典型的輿論影響司法判決,細思極恐的地方就在這裡。《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使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蔣倫芳本應享有繼承黃永彬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蔣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按照這個解釋的邏輯,所有的已婚的人都沒有遺贈的權利了。因為不管贈予對象是誰,只要不是配偶,就是「剝奪了配偶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啊!遺囑的效力何在?
然後我們來看法條: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關於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以上四條法律明確認定張某有權按照遺囑繼承黃某個人合法財產。
根據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理由沒有一條適用於本案,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小三不能繼承財產!
還有說共同財產的朋友們,請問,所有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共同財產分割一半之後剩餘歸繼承者,更何況還有黃某的個人財產,而法院判遺囑全部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就是因為公序良俗!這裡法院同樣也違背了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基本原則,棄有明確規定的繼承法不用而適用民法通則中的公序良俗,這本就是一種審判不公!
公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賦予公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也規定,只要公民享有財產所有權,他便享有其財產的處分權。在黃永斌遺贈給原告的財產中,其房屋價款、住房補貼、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黃應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對於撫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關係,已不屬於黃個人合法財產,黃對此無權處分。但是,黃遺囑中的合法部分法院應當支持,應作實事求是的區分,不能一概否定遺囑。作為遺贈行為,他既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又是一種無因行為,即只要遺贈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需要人們去考慮受遺贈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遺囑前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至於受遺贈人的其它違法行為,就本案來說,是另一種法律關係,可通過其它法律進行調整。退一萬步講,即使受遺贈人有犯罪行為,也只能通過刑法進行制裁,與遺產繼承並無關係。因此,黃死前處分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給「朋友」原告張學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將黃在遺囑中所處分的合法財產部分判給原告所有。
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以違背公序良俗來用道德綁架當事人的意思,這恰恰是讓人心寒的地方。本案中的小三在黃某肝癌期間悉心照料整整五年之久一直到黃某離世。我們的法律可以保護一個人把財產遺贈給陌生人的行為,卻不能保護把財產贈與照顧重病中的自己五年的人的行為只因為她是小三。
這裡是不是覺得很可怕呢?
不,可怕的地方不是在這裡!
我們再仔細想一想,做小三確實是不對的行為。因受贈人小三的身份就認定遺贈無效,法官說因為她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那麼意味著今天能判二奶輸,明天就能依據公序良俗來判其他不符合道德觀念的輸,比如私生子其實不具有法定繼承權因為其的誕生不符合公序良俗?這裡或許有點駭人聽聞,可是仔細想想,有第一個黃某可能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甚至第n個。法官的自行裁量權在某種意義上其實是被擴大了很多很多,當事人意志只要和這個社會整體公序良俗相違背我就可以否定你的意志,這才是真正可怕的地方。

我並不是說找小三是對的,也不是說法官判的多離譜,因為可以理解這樣的判決,如果判小三贏,法院會承受太多的壓力同時對社會產生不好的影響。但是,這樣還算是法治嗎?這是一個需要我們思考的問題。

最後,引用評論區@近正雅言的一段評論:窮盡法律規則,方可適用法律原則,這是個法理學上的基本常識。有具體法律條文可以適用的情況下,合議庭不能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 說白了,法律規範比道德規範低一階,比道德規範範圍更窄,但也比道德規範更精確,精確得多。 道德規範是天花板,法律規範是地板,而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那些多少都與道德規範相通。法院只能按照精確的地板來判斷是非,而不能隨意就扯到高的沒邊的天花板。那樣的法院就不再是法院,更像是宗教裁判所。 還有,《民法通則》不是基本法律,它的位階與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相同。 相互發生衝突,要麼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要麼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 另外,在實務中,即使不衝突,法官也通常不會在判決書中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能不引就不引,實在沒別的可引才會引。比如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法官可能援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會援引《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民法通則》實在是太老了。 所以本案是個教科書式的錯案,和許霆案等一樣,被法學界長期當成反面典型口誅筆伐。


「人販子一律死刑,支持請轉發」……


五天前,一個人打電話來說要殺我,說的很詳細,在什麼地方,什麼時間,什麼方式,我很害怕,我報警了。結果,五天後,我在那個地方那個時間那個方式被殺了。


推薦閱讀:

開車撞到了天價自行車如何處理?
教師打學生被開除的現象怎麼看?
理論上,帶日本同人漫畫到內地送人,會不會犯法?
把自己偽裝得高大上去達成生活、事業、情感上的目標真的好嗎?

TAG:法律 | 法律諮詢 | 法律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