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於歡案於歡被判無期徒刑?

最近在微博上一直很關注於歡案 ,親眼目睹自己母親被十一人凌辱奮起搏鬥刺死一人卻被法院判了無期,而此人還是自己騎自行車出去不管自身情況下死掉的,不免讓人對法律感到寒心,如何才能幫到他。


我來說說另一個案子,一個很類似的案子。

2016年8月2日下午13時,河南省方城縣居民李志國走上自家樓頂,最後一次撥通110,然後跳樓、摔死。樓下,討債公司一幫人已經吃住在李志國家7天。他們反覆強調:你要麼還錢,要麼死。 李志國今年50整,生前是方城縣旺欣電子廠負責人之一。他的兒子李聰告訴記者,2015年4月,李志國和廠長陳從欣共同借款70萬元用於工廠經營。但當年10月,陳從欣攜款跑路。於是,討債公司找到了李志國。

從7月27日起,討債公司十幾人帶著棍棒住進了李志國家。通常情況下,4人守門,6到7人在屋裡。李聰說,7天里,父親不能出屋一步。一幫人輪流辱罵,一刻不停,不讓閉眼睡覺。萬一李志國困得合上眼,就拍臉叫醒,繼續辱罵。他們反覆告訴李志國:你要麼還錢,要麼死。他們還給李聰等家屬反覆交代:你爸不死,你們都得死。

7天里,李志國和家屬多次報警。警察多次出警,還沒收了討債公司帶來的棍棒,但沒把人帶離,而是讓雙方協商。警察說,對方沒有打你,對你沒有構成人身威脅。8月2日,討債公司人員鬧得越來越凶,李志國家人再次報警。李聰說,警察來到後,把雙方的人分開,然後讓李志國上樓,警察也跟了上去。據當時目擊的家屬說,李志國到樓頂後,撥通110,說了幾句話,然後當著警察的面從樓上跳下。

李聰聽到自己父親大叫的聲音後就往外跑,看到李志國滿臉是血躺在地上。120急救人員隨後趕來,但搶救無效。李志國的前妻描述:胳膊、腿都折了,牙也掉了,很慘。

給死者換衣服時,家人在口袋裡發現了遺書。最後一句話是:我也沒辦法,只有死。

在現行的司法下,對於李志國案,又應該如何保護他的人身安全,很可惜,我翻遍了背後的數萬條法律條文,只能得到一個答案,我們真的無法保護他。


其實這件事很容易讓我聯想到了校園霸凌事件。
當學生被欺負了怎麼辦?反抗?敵眾我寡…。告訴老師?老師說兩句,然後最多告訴愛理不理的家長,第二天被打得更慘。最後被逼上梁山了,釀成血案。只有這樣才能讓欺凌快速有效的結束,被欺凌學生才能解脫。
或許校園霸凌事件就是辱母案的縮影吧,又或者辱母者以前就是校園霸凌者吧。


昨天晚上我認真翻看了一遍判決書,我想從另一個角度去談一談這個事情。
題目就叫做弱者應該如何錄口供吧。
我看判決書的時候,發現小混混們的口供特別專業,像訓練過一樣。眾口一詞,避重就輕。十一個人裡面只有一兩個人提到了脫褲子,推攘於歡和於母。其他人則說我們是他們去哪兒跟著去那兒,別讓他們跑了。而且每個人都特彆強調,警察說「要帳可以,不許打人」。以此暗示警察可以佐證沒有打人。
於歡的母親也是被嚇傻了,經驗不夠豐富。反覆強調於歡拿的刀是之前就放在接待室的。完全忘記說杜志浩脫褲子侮辱的事情,也沒有強調對方如何在警察來過之後依然摑耳光推攘於歡的描述。
於歡的口供也沒有從受害的角度來錄,而且詳細說自己攘了幾個人。
為什麼小混混們錄口供錄的那麼溜呢?除了有專人指導以外,人家在這方面也很有經驗,知道如何說話對自己最有利。
所以作為普通人,受欺負的一方,應該如何錄口供。拿於歡舉例,要是於歡的口供如下,那麼這件事可以讓那些假裝客觀的理性逼們也無話可說。
從警察出去後的地方開始講: 警察出去以後,我極度害怕,連警察也不敢管他們,我非常害怕,這時他們又上來扣著我脖子準備打我,我慌了,看到有一把刀就拿起來對他們說,你們別過來,結果他們依然過來打我,我很害怕,警察剛剛來過他們還敢這樣,我拿刀朝前揮舞了幾下,那個小鬍子直接衝上來,我一慌手往前杵了一下,結果後面幾個人一擁而上,我慌亂中朝他們扎了幾下,想讓他們離我遠一點。這時候警察又回來了,我立刻向警察呼救,警察控制了局面,把我帶到了派出所。


首先申明觀點:

山東聊城法院一審定罪故意傷害罪比較客觀,但無期徒刑的量刑過重,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有待商榷,同時當地公安處置不當。

法律上講,杜志浩罪不至死;情理上講,杜志浩死有餘辜。

於歡故意傷害杜志浩案件,經過多天的發酵,已經衍生出諸多版本,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個人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於歡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 如不構成正當防衛,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3. 於歡是否構成自首?
4. 當地公安處置手段是否得當?

分別來講:

一、於歡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需要同時滿足四個要件方可成立: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首先來講,正當防衛設立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防衛行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那麼在於歡刺死杜志浩的案件當中,於歡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

(1)於歡在實施捅刺行為時,其與母親蘇銀霞正持續性的遭受杜志浩等11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且在限制自由的時間段內,杜志浩等人曾脫下於歡的鞋子捂住其母蘇銀霞的面部等方式,對於歡之母蘇銀霞實施侮辱。

從性質上講,杜志浩在無權扣押、限制於歡母子自由的情況下,將其母子二人長時間拘禁在案發現場的接待室中,且不論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單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蘇銀霞兩點來看,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已然屬於對於歡母子的不法侵害。

那麼,於歡實施捅刺行為時,其針對的行為對象為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第一條要件。

(2)第二個問題屬於比較關鍵的問題,即於歡實施捅刺行為時,是否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的時候。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給出解釋稱:「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成立「事先防衛」和「事後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但一審法院在這裡略顯出了一點偏頗。於歡在實施捅刺行為時,正值公安人員轉身離開招待室,於歡追出去卻被杜志浩等人阻攔之時,在整個行為中,於歡始終處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而眾所周知,限制人身自由不同於常見的暴力犯罪,其本就是一種持續、不間斷的行為,而界定該不法侵害行為終止的時間,應當以被害人重獲人身自由的時間節點為止。

那麼,在本案中,於歡始終處於不法侵害的狀態之中,從時間上講,依然屬於「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的時候」。

(3)在案發現場,涉案的杜志浩等11人,共同對於歡母子實施了非法限制自由的行為,因此上述11人均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因此,於歡的行為所指向的行為人屬於不法侵害人無誤。

(4)於歡的行為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這個與上文第(2)點共同是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兩大要點問題。認定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需要根據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和惡劣程度而定。

在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分別實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脫鞋捂嘴等行為進行侮辱、阻止於歡向公安人員尋求幫助等行為。

根據一審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於歡是在上述最後一個行為發生時,對杜志浩等人實施的捅刺行為,而此時前述的如脫鞋捂嘴等行為均已經實施結束,因此於歡的行為所指向的不法侵害則僅局限在杜志浩等人阻止於歡尋求幫助的限制行為本身。

(在這裡不得不說句題外的話,個人認為於歡的所謂防衛行為進行的時間略顯延遲,即便其捅刺杜志浩等人,恰當的時機應當是杜志浩等人實施侮辱行為時,而非一切行為均結束以後才實施。)

那麼由於於歡行為的滯後性導致其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局限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中,況且一審法院查明在案發時杜志浩等人並未使用工具,那麼於歡將杜志浩刺死、將其他人刺傷的行為,就顯得行為失當。

  • 不過在具體的辯護工作中,個人認為一審辯護人並未針對該點進行足夠有效的辯護和闡述。

(以下僅為辯護觀點的建議,實際能否達到理想結果無法保證)

本案的案發起因系杜志浩等人向蘇銀霞索要高利貸,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蘇銀霞曾向地產老闆吳學占(杜志浩等11人的老闆)借款135萬元,月息10%,而其時蘇銀霞已經償還了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

根據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為年36%,而本案的年利率已經高達120%,遠遠超出了法定標準。而184萬+70萬,總計254萬餘元的債務償還,在辯護時應當堅持認為該筆債務已經清償結束,而杜志浩等人此次行為系非法索要已經清償以外的所謂「債權」,即並不存在的「債權」。也就是說杜志浩等11人替吳學占索要的所謂「欠款」,應當屬於並不存在的財產,而通過暴力或暴力威脅等手段,向他人索要不存在的債務,則涉嫌構成搶劫罪。

也就是說,如果本案中能夠認定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為並不存在的「債權」,則杜志浩等11人的行為就會由非法拘禁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而根據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針對搶劫行為,屬於無過當防衛,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綜合來說,在本案中,上述四點中前三點的要件均具備,所以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核心就在於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是否是非法財產。

二、於歡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本案公訴機關在提出起訴時,指控於歡涉嫌故意殺人罪,而一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於歡並不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將指控的罪名變更為故意傷害罪,我認為一審法院的此舉值得贊同,在此也不作過多贅述。

三、於歡是否構成自首?

刑法要求,自首必須同時構成兩個要件:

(1)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關於自動投案部分,並不僅僅局限在自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一種情形,自動投案還包括了明知他人報警而留在案發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來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機關離開了接待室,那麼於歡的行為就應當處於公安人員的監控範圍以外,此時於歡實施了捅刺行為以後,公安人員立即要求其停止傷害行為並且於歡照辦。嚴格來講,雖然於歡並不是明知他人報警而留在案發現場等待,但在公安人員監控能力以外的地方和時間實施傷害行為,之後公安人員重新控制局面後,其服從公安人員的指示,未實施任何的抗拒行為,理應符合自動投案的立法要求,但該觀點建立在自首設置的立法原意上,在實踐中能否採用,則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四、當地公安機關的處置是否得當?

在本案中,雖然公安人員出現的時間較短,但恰恰是這「驚鴻一瞥」,最終導致了於歡的精神崩潰,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成為壓死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公安人員下車進入辦公樓。之後進入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便離開接待室。

4分鐘後,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歡的姑姑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

這裡就產生了一個疑問,公安機關為何不顧犯罪現場,而選擇到辦公大樓以外的地方「了解情況」?為何見到於歡母子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加阻止?

且不論公安人員在案發時作何思考,對於於歡而言,警察的轉身離去,就相當於對其關上了獲救的大門,並且同時宣告了於歡最後一線的公力救濟手段的消失。同時,公安人員此舉,也直接助長了杜志浩等人的違法氣焰。

於歡或許希望攔住警察,希望警察能夠將己方母子拯救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攔,在此情況下,於歡眼見獲救無望,精神崩潰,並最終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

或許我們也可以換個角度考慮,無論是在杜志浩等人如何侮辱蘇銀霞時,於歡作為其兒子,都沒有實施暴力反抗的行為,而最終在公安人員轉身離開以後,才發生了最終的悲劇,那麼個人認為,恰恰是公安人員的不恰當行為,才導致了於歡的失控,在本案中,公安人員的行為明顯不當,應當追究瀆職的相關責任。

最終而言,從法律角度而言,杜志浩等人實施侮辱、限制自由,但終歸沒有造成針對母子二人生命安全的威脅,從法律上講,杜志浩等人罪不至死,即便罪人當死,也應當由法律進行懲治,而不應當由當事人本人實施。但從情理上講,我國自古講究「孝悌」,講求「禮義廉恥」,父母受辱甚於自身,當他人對自己的父母實施惡劣的侮辱行為時,作為人子,終究是不能視若無睹。


在這件事上,法律並沒有發揮任何作用,既沒有維護正義,也沒有懲戒罪惡,無論蘇是怎樣的人,於總是要殺人的,無論於是死刑死緩還是無期,當這樣的惡人找上門,下一個於,也是要殺人的,那些抓著蘇借高利貸的人,想想,如果警察總這麼出警,你能保證自己不作惡就不會被惡人糾纏么?這種時候,怎麼判已經不重要了,只能說一個不虧,兩個點贊,四個血賺

--關於二審結果5年的補充-
個人是支持這個判決的
這不是對於歡的仁慈(殺人本就當罰)
而是對高利貸的懲戒(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警示)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

一、於歡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判決書中的內容,於歡證言、其他人證言、法院的認定,都證明於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在當時情況下,於歡是否有防衛緊迫性?

法院認為警察已經到場,所以於歡不具備防衛緊迫性。

我認為警察已經走出屋外,無法看到屋內的於歡。屋內的於歡也無法看到屋外的警察。於歡想走出屋外找警察,被討債者阻止,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以當時於歡有防衛緊迫性。

於歡持刀捅向那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討債者。

因為於歡還捅到了一名討債者的背部,目前又沒有證據能證明這名討債者,在於歡捅人時並非在逃跑,而是跑開準備拿工具接著打於歡

所以完全可以認定於歡防衛過當。

按照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中一名被捅者沒有當場死亡,並且沒有失去行動能力,還能自行開車就醫,可見受傷程度並未達到致死的地步。這名被捅者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其自行造成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_帥玉志律師專欄-法邦網

本案中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輕傷二級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輕傷一級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那個死亡的,很可能是死者自行造成的。所以我算他是重傷,頂格都算一級,三個就是十五年,輕傷也頂格算一級,加兩年,就是十七年。

(5)使用刀具等銳器、棍棒等鈍器傷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這個再加三個月,就是十七年三個月。

5.對於防衛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再根據防衛過當,十七年三個月除個一半,八年七個月差不多了。

所以於歡應該判有期徒刑八年七個月,而不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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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人說如果把討債公司換成農民工,還會有人同情於歡嗎?

那好,就把討債公司換成農民工討薪試一試,我們看看會是什麼結果?

如果是農民工討薪,堵住別人辦公場所,你認為警察來了之後,會說一句討錢就討錢,別打人就行了,然後轉身走到屋外了解情況嗎?

政府會調動警察,試圖把這些農民工帶走

農民工要是敢反抗,檢察院會起訴這些農民工,法院會公審這些農民工

你以為農民工能和有活力的組織一個待遇嗎?

誰給了閬中法院公審討薪農民工的「底氣」-搜狐


1,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弊端。本案中蘇銀霞的源大是個自然人獨資企業,註冊資本一億元,據說蘇認繳五千萬?我也是暈,自然人獨資企業蘇認繳資本是註冊資本的一半?蘇實繳一千七百多萬。但是不管怎麼說,就算沒有法人人格否定,即使破產,蘇個人也要至少以認繳為限再承擔未繳足的三千二百多萬。國家修法鼓勵皮包公司,雖然緩解了創業初期資金不足問題,交易安全降低有木有,一大波作死股東自己坑自己有木有。
2,關於高利貸問題。法律不保護超出部分利息不是約定利息高就是違法犯罪,只是超出部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並不是放貸就違法犯罪,不是放貸了就得有人管。法律還不保護你同居呢,你同居有人管你了嗎?按照辱母地記者實地調查里的信息,蘇本人情況說明陳述是前後兩筆債務,而後到了殺人案中,便只陳述前一筆債務,對後一筆無論借和還都不提,有意思的是,看了看兩筆的時間,第一筆是2014年7月,催收是2015年7月,依據蘇的自述材料是還款152.2萬,而兩線三區規定實施時間是2015年9月1日,實施後蘇並未主張返還36%以上利息。並且奇怪的是2015年11月,蘇又向吳借款35萬,推測2015年11月前雙方合作未有太大衝突,而且蘇陳述中未提及吳將未償清利息計入第二次本金,雙方第一筆債務似乎完結,應是規定實施前的自然之債問題。第二筆債務蘇借35萬,至2016年4月催債,司法保護部分應為本金35萬,利息6個月4.2萬,合計39.2萬,自然之債是本金35萬,利息6.3萬,合計41.3萬,蘇陳述是還了31.5萬,所以不計高利貸尚有合理債務部分。而雙方是就房產抵債爆發衝突,蘇陳述是吳4月1日佔了房子,至案發日中間應該給了蘇14天籌款時間,當然,放高利貸的挺討厭,但是拿著判決文書的合法債權人執行到財產了嗎?
3,關於非法拘禁,辱母,雙方陳述互為印證,直到母子兩人去飯廳吃飯時,對方只是在公司門口燒烤,派人跟著,直到九點五十分,雙方進入辦公樓接待室,爆發衝突限制自由,到十點二十一分於歡已經持刀捅死一個重傷兩個了。關於辱母,蘇在記者調查中情況說明陳述,頭按馬桶是案發前一天4月13號,該陳述提及案發當天杜露陰又說挨著蘇想強姦蘇,但是證詞中蘇未提及意圖強姦,雙方多人陳述也只是露陰及言語辱罵,最有意思的是蘇的證詞中,處警人員問誰報警,蘇答,他們打我兒子,如果想讓警察介入,不是應該首先回答對方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嗎?而於歡辯解是,母子想和警察一起出去,對方不讓。再看時間,進入接待室是九點五十,受到露陰和言語辱罵報警是十點十分,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十點十七,於歡傷人是十點二十一分,和保護母親咋聯繫?若說由於之前辱母不能忍,那麼殺父當然也不能忍,你說就非法集資了也不能被侮辱吧,他還說就侮辱沒按約定還錢的了也不該被殺吧,又不是自己母親沒過錯,你不能忍辱母殺了他,若是他兒子也不能容忍殺父殺了你呢,大家都輕判唄,總不能只保護壞人甲人格權,不保護壞人乙生命權吧。一個被慣壞的假富二代只知有己不知有人,所謂極端手段侮辱杜撰成分居多,臉摁屎裡面啥時候洗的臉啊,怎麼都沒人說呢。如果說非法集資是一回事,侮辱是一回事,那麼同樣侮辱是一回事,持刀行兇是另一回事啊。
4,所謂警察瀆職。其實我也不知道那四分鐘他們幹嘛去了。但是一般來說,三個人據說還有個女警控制局勢並帶離十一個人,好像也夠嗆。調解也是把雙方能主事的分別叫過去問問情況和對債務處理意見,背靠背調解吧。要是確實上車走,倒真是有責任,這個雙方證詞倒是都沒說走。而且執法記錄儀和廠區監控都應該有吧。
5,對於狗咬狗的事還是別問我們碰到該怎麼辦,因為我們是老百姓,真沒本事銀行貸1000萬去向不明,轉身還有本事借到100多萬高利貸,洗洗睡吧
6,心疼被非法集資的群眾,這些才是真正的老百姓,訴吧說不準請不起律師也執行不到錢,自己要吧不能罵人不能侵入私人領域不能限制自由,他們要是也上知乎,不知道咋說。


轉自某S的微博:他們謹慎的算計著你手裡的權利,甚至不允許你站起來保護母親的尊嚴,因為懼怕暴力防衛被濫用,妨礙他們更好的欺負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戰爭,他們就會添個大比臉教你為了國家尊嚴誓死一戰了。媽媽沒有了尊嚴,誰會在乎這個國家有沒有尊嚴?


上周最引人關注的新聞莫過於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簡單概述就是,一位女企業家欠下高利貸,在儘力償還之後,依然有17萬的欠款無法償還。於是,逼債者便以極端侮辱的方式,逼這位女企業家還錢。而她的兒子於歡也在現場。

打電話報警後,警察只說了「要債可以,但不能動手打人」,之後便準備離開。於歡想同民警一起離開,但被四名逼債人攔下。情急之下,於歡拿起桌上的水果刀猛刺一通,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此案發生在去年四月份,今年2月底宣判,但到三月底才鬧得沸沸揚揚,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法庭的宣判結果。對於此案,法庭判決於歡故意傷害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絕大多數人都覺得法庭的判刑太重,更有甚者覺得殺人是應該的,「如果我在那種情況下,一定會殺了對方,誰叫他侮辱我的母親」。還有一些極端者發文支持「於歡無罪」!

一、於歡無罪的理由

無罪?支持殺人者無罪(無論這個殺人者出於什麼原因殺人),實際上是在變相鼓勵殺人。這些「於歡無罪論」者,如果有一點點法律素養,就應該判自己教唆殺人罪。一個犯罪的人如何評判這件事?

如果你們不判自己,則說明你們毫無法律素養。一個沒有法律素養的人又有什麼資格來評判這件事情?

現實生活中,總有些人總是會為殺人冠上偉大道義之類的東西,以美化殺人的血腥與暴力。其中最偉大的莫過於戰爭,保衛國家,奮勇殺敵,殺的人多甚至才能成為戰爭英雄。有殺人的戰爭英雄,也有救人的戰爭英雄。就像《血戰鋼鋸嶺》里的男主人公,戰爭期間未殺一名敵人,只是不斷地救人。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誰也沒有權利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一個人如此,一群人如此,一個國家的人同樣如此。

那些「於歡無罪論」者,支持於歡無罪的理由是什麼?歸納出來有以下兩點:

1、母親遭受極端的侮辱,是個人都會拿刀上去干。

這個理由雖在情理之中,但不符合法理。法律講究一種平等,簡單來說就是,別人罵你一句,你就只能罵別人一句,不能罵多,更不能動手;別人打你一拳,你就只能打別人一拳,不能多大,更不能動刀子;只有別人動刀子和你拚命的時候,你才能和別人動刀子拚命。

反觀辱母殺人案,逼債者只是侮辱於歡和他的母親,並沒有動刀動槍,根本無法對於歡和他母親造成人身威脅。

有人喊出「士可殺不可辱」的口號,可是這是古代的人思想,怎麼能盲目用在現代社會呢?難道我們要越活越倒退么?

而且,古代也有韓信當眾受胯下之辱,後封侯拜相。由此可見,尊嚴這種東西是可以重建的,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意味著永遠結束了。

法律面前,首先講的是人人平等。尊嚴又怎麼會比生命更有價值呢?

那些嚷著為了捍衛母親的尊嚴,而殺死對方是無罪的人,請認識到這一點:尊嚴可以重建,而生命只有一次。

2、民警不作為,只能拿刀上去干。

據新聞報道,民警來了解情況之後,扔下一句:「要債可以,但不能打人」,之後便離開了。基本上,人們判斷民警不作為,就是根據這一點。但我在這裡有一個疑問:

民警了解的情況是一種什麼樣的情況?是真實的情況么?

這群逼債的人,再笨也不會當著警察的面去侮辱這對母子,更不會對警察說:「警察叔叔,我剛剛監禁了他們兩個,並且侮辱了他們。」

所以,如果警察想了解情況,只能通過於歡和他的母親。那麼,於歡和他的母親會說實話么?

如果他們只說這群逼債的人有暴力行為,那麼警察就真的只能說:「要債可以,但不能打人。」

但實際上,於歡和她的母親可能不會說出真相。作為一個企業家,他們在當地也算是有頭有臉的人物,中國人最好的就是面子,不排除他們為保面子,不說實話的可能性。

而且,那群逼債的人又怎麼會讓他們說出事情的真相?

在那篇新聞報道之外,還有人專門調查了於歡以及他的母親,調查結果令人吃驚。如果說,這群逼債的人是黑社會的話,那麼於歡的母親,也就是這位女企業家也並非是一般意義上的好人,她因為非法集資,目前已經被警方控制了。

鑒於雙方都有黑社會的背景,他們在警察面前透露的真相就更為有限,如果都透露就意味著魚死網破。

所以說,警察是否不作為的判斷依據,應該是他們是否得知事情的真相。而這一點取決于于歡以及他的母親是否敢於說真話。

二、如果判於歡無罪會怎樣?

目前,這件案子已經在走上訴的程序,最終判決還沒有下來,但是網上出現一片「於歡無罪」的聲音。

這些聲音只講情理,不講法理。試想一下,如果法院真的判於歡無罪,那會是一種什麼結果?

  • 殺人者的結果:母親欠下高利貸,無法償還,兒子無法忍受遭受逼債者的侮辱,憤而反抗,致一死,兩重傷,一輕傷,判無罪。
  • 被殺者的結果:奉命前去逼債,用極致侮辱的手段逼迫欠債人,不僅一分錢沒要到,反而白白丟掉一條性命。

如果於歡被判無罪,那麼綜合的結果就是:

於歡以及她的母親失去的是被侮辱的一個小時,而被殺者失去的是一條生命。

於歡以及她的母親得到的是免於17萬的高利貸(這筆非法的貸款,不會得到法律承認的),而被殺者得到的是什麼?除了侮辱別人一個小時的快感之外,是失去丈夫的妻子,是失去父親的孩子,是失去兒子是父母,是支離破碎的家庭。

這樣的結果難道就是符合情理、符合法理的么?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世間最惡的莫過於法庭的顛倒是非。但比這還惡的是,自以為掌握了公平正義的民眾,卻只按照自己的主觀情感來判斷是非,行不公正之事。這是世間之至惡。因為,法庭的判決只是少數人的判決,出錯只是少數人的錯;而民眾的判決卻是集體的判決,出錯就是集體的錯。

少數人的錯容易改正,而集體的錯連覺察的人都很少,更別說改正。「眾人皆醉我獨醒」、「真理總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這些格言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現在,這件案子已經進入了公眾的視線當中,更應該講究公平正義。許多民眾支持於歡無罪,反對法庭的判決。在輿論壓力下,正是考驗法庭公正的時候。

我堅決反對「於歡無罪論」,但至於他應該得到怎樣的判刑,作為法律門外漢的我,還是靜靜等待法庭接下來的審判。

本文首發自微信公眾號:世界這本書(ID:Shuyuan101)

http://weixin.qq.com/r/8Drj__zEc7EMraiY92-i (二維碼自動識別)


誘發這個案件的原因其實很簡單:

1、中國沒有破產法,自然人無法申請個人信用破產。

2、所謂企業破產制度形同虛設,現階段實際上無法執行。

很多網友在新聞報道此案後指責公檢法不作為,指責黑社會高利貸,指責法律判決不公,甚至指責蘇家欠錢不還是老賴是騙子,其實都陷入了誤區,或者被水軍帶偏了節奏。關於這個案子,由於涉及面極廣,會導致各種真真假假的信息和意見很多,其中不乏利益相關方故意放出混淆視聽的假信息或者煙霧彈。所以,我們分析它的時候只能從最能確認的基本事實角度並結合基本邏輯去思考。關於此案,其實真正需要關注的問題是:

1、中國為什麼會存在與地方政府勢力勾結的高利貸行業?

2、公檢法在這件事中為什麼如此不作為?

3、傳出蘇銀霞曾拖欠大量銀行貸款的消息,這證明蘇家是所謂的老賴嗎?她作為企業主最後又為什麼非要借高利貸?

4、如果真的無法償還欠款,他們為什麼不申請破產保護?

5、欠高利貸無法償還的企業主絕不止蘇銀霞一個人,為何就她這件案子能有這麼大影響?

如果你能理解這些問題,所有答案自然水落石出。

在中國,由於沒有完善的破產法,個人現階段是無法申請破產的。所有以個人或者家庭擔保的貸款都是會被銀行無限追討。而且由於銀行都是國有壟斷,代表國家最高利益,如果你還不上貸款,再加上無法申請個人信用破產,也就根本沒有和銀行討價還價的資格。如果拖欠貸款,中國銀行會首先將你列入全國範圍內的信用黑名單,再進一步拖欠,就是動用國家暴力機器直接讓你坐牢。所以,在中國,使用個人或者家庭信用擔保借貸其實是一種風險很高的行為。更要命的是,當你欠一家銀行的貸款無法償還而被列入黑名單後,就意味著所有銀行都不會再貸款給你,你也無法靠借新債還舊債,由於面對坐牢的巨大風險,所以導致很多人最後不得不去借高利貸周轉。

高利貸,在中國也並不是什麼秘密的行業,自古以來就有。雖然政府出於政治正確不能公開承認它們的合法性,但由於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當有人還不起銀行貸款的時候,就必須要有人幫助他們暫時周轉,否則他們只能選擇跑路。而如果貸款人直接選擇跑路,就會導致銀行永遠無法回收之前的貸款,進而造成銀行壞賬,這種損失是銀行不願承擔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在中國的高利貸者只能處於一種既不被政府承認,又不被政府否認的灰色地帶。所以地方有勢力的高利貸者,基本都是依靠政府做保護傘,依靠銀行提供資金支持的。如此一來,高利貸也就扮演了地下影子銀行的角色,專門負責向那些被正規銀行拒絕貸款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由於高利貸貸款的對象都是已經欠了銀行貸款無法償還的低質用戶,就意味著更大的利息風險,而高額利息加上利滾利的複利制度又是普通人根本無法承受的,一旦財政狀況繼續惡化,當高利貸也還不上的時候,對於貸款者那就基本意味著一切結束,唯有放棄一切跑路了。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要一定要向高利貸借錢呢?民間私人之間互相借貸不行嗎?

民間私人間的大額借貸在中國是明令禁止的,原因這裡不做具體闡述。之前,江浙民營企業主就曾經試圖利用同鄉集資的方法解決周轉資金問題,可惜全部被國家列為民間非法集資案件嚴打取締了,所以找高利貸借錢的企業主其實都是沒有選擇的,本質上你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

可能有人繼續會問,那中國的企業破產制度呢?企業實在運營不下去難道不能申請破產嗎?

關於企業破產制度,中國雖然有,但實際屬於幾乎無法執行的狀態。原因也很簡單,因為中國銀行都是國有壟斷的,一旦企業申請破產,意味著銀行的貸款永遠無法收回,這就是所謂的國有銀行壞賬。如果大量企業都申請破產,不僅會導致人民大量失業誘發社會問題,更嚴重的是會導致銀行壞賬太多,會進一步誘發本來已經很嚴重的中國地方債問題,最後甚至會使國有銀行倒閉,進而引發全國性金融危機,而這些代價都是國家無論如何也無法承受的。

所以,雖然表面上有企業破產制度,但中國民營企業真的能申請破產的比例極小,原因並不是企業主不想申請,其實是因為國家實質上無法允許大量企業破產。上至國家,會考慮金融安全問題和民生就業問題。下至地方政府和銀行,也會考慮自身政績和業績問題。所以他們都會使用各種手段盡量避免企業申請破產。這樣一來,很多本來早就應該破產清算的企業實際無法順利破產,不得不強行運營。而這些欠債的企業既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又不能申請破產,最後只能依靠所謂的民間非法融資,也就是影子銀行和高利貸,一旦問題繼續惡化,就會導致所有問題的集中爆發。當初金融危機時,轟動全國的江浙吳英非法融資案以及大量企業主集體跑路事件就是這麼來的。

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為何寧願跑路也不破產-搜狐滾動

相對跑路的企業主而言,蘇銀霞人品算不錯的了,她就算欠了高利貸還是選擇盡量去償還,而沒有選擇拋棄工廠和工人跑路,這證明蘇銀霞其實還算比較善良的企業家。其實,如果她當初選擇直接跑路,問題反而會簡單很多,也不會鬧到今天兒子殺人被判無期這種地步。

最後總結全文並回答之前的幾個問題:

1、中國為什麼會存在與地方政府勢力勾結的高利貸行業?

由於企業和個人無法申請破產,必須要有人扮演影子銀行的角色為他們繼續提供貸款以維持盛世如你所願的局面。

2、公檢法在這件事中為什麼如此不作為?

聊城公檢法不作為其實有其客觀原因。事實上,全國公檢法面對這種情況也大都會採取聊城公檢法類似的做法,原因不便詳述,請諸位參考同上一問的回答自行理解。

3、傳出蘇銀霞曾拖欠大量銀行貸款的消息,這證明蘇家是所謂的老賴嗎?她作為企業主最後又為什麼非要借高利貸?

蘇銀霞不算什麼老賴,真正的老賴不會主動去借高利貸,就算要借也不會傻到被高利貸堵在自己房間裡面反覆羞辱毆打不得脫身的地步,更不要說她還已經償還了超出自己實際借貸金額如此多的金額。事實上,由於民間個人集資活動被國家禁止,除了銀行和高利貸以外,蘇銀霞作為民間企業主是無法獲得其他融資途徑的,她只能向銀行借貸,當經營出現問題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還貸的時候,銀行會將他們列入黑名單,導致他們不得不求助高利貸以償還銀行貸款並維持繼續經營局面,而當運氣不好,財政情況進一步惡化時,被高利貸暴力追債就變成無法避免的結局。

4、如果真的無法償還欠款,他們為什麼不申請破產保護?

為了維持就業,為了維穩,為了金融安全,國家無法承受大量企業申請破產的結果,其結果就是從國家到地方,從銀行到政府,都不願讓經營困難的企業順利破產,最後只能選擇讓中小企業主在不能破產的情況下自行承擔一切損失。

5、欠高利貸無法償還而被黑社會暴力討債的企業主絕不止蘇銀霞一個人,為何就她這件案子能有這麼大影響?

主要是因為本案的受害人杜志浩自己的愚蠢,作為一個黑社會討債人,全國像他這種人並不少,但他的討債業務水平相對其他低調的同行卻顯得極不專業。

首先他不該當著蘇銀霞兒子的面毆打且用吃屎看黃片脫褲子的形式羞辱蘇銀霞。

其次他不應該在警察到場後繼續羞辱蘇銀霞和她兒子,此舉直接導致這個孝順兒子氣血上頭直接拿刀捅了自己。

最後他更不該蠢到在醫院求診時還與人爭吵耽誤了治療時機,最後送了小命不說還讓這件事變得非常有新聞價值,最後終於不幸被一貫和中央不同調的南方周末報道出來了。


隨著案件的發酵,諸多真相資料也爆出。縱橫聊城年久的豪放派吳某等人終於上了枷鎖。當然他能豪邁縱橫並不是他的詩文造詣如何,民眾的戾氣要釋放祭祀嘛?尿壺用久了,該是時候換把新的了。藉以此刻公正高效的民意性價比行情,順勢而為、恰如其時的拋售,收益最是豐厚。這不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針還正滾燙。

法理人情,法治終在人為,法治約束人為在於其內核價值的節制力,制衡權力的任性。如高利貸是放肆囂張的惡犬,蘇某一家涉嫌非法集資,不履行的背後債務糾紛達幾千萬,也是賴狗。狗咬狗如今弄出了響動。而誰又關心過其他那些手執裁判文書執行乏力的正當債權人。無可奈何?賴之又如何?縱有了判決結果,卻無執行效果。他們的劇情不夠波詭雲譎,而輿情總是挑肥揀瘦的,迎合口味,夾帶私貨。不過從尊重個案公正的法律邏輯角度來看,以上都是與本案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有關事實。

犯罪嫌疑人於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警察瀆職濫權的過錯是誘發於某實施傷害行為的因素之一,這也是法官在量刑應考慮的情節之一。最高院10年02月08日發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本案中於某的行為客觀上符合以上三點;被害人過錯、義憤引發及具備防衛因素。法官對行為性質的認定、量刑法律適用等存有失當之處,如背後沒有司法權力交易的諸枉法情事,上訴二審或審判監督應予以程序糾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切不能被輿情左右,引發社會多數人非理性的暴戾恣睢。輿情應該重點關注監督的是那些濫權且態度傲慢,還搞出驢懟大巴,囂張跋扈的公權力小卒子們,它們才是陰暗暴力誘發的土壤。拒絕混淆視聽、營銷情緒、軟文節奏。

脫離這個聒噪的個案,傳統的德禮倫常、孝義之道,不應該淪為此案污濁雙方假手的廉價炮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里,大言昭昭:「以依法治國為主,以德治國為輔,二者有機統一」。如何有機統一?如何尋找保留傳統之根與協調法治精神的空間?我們總把祖國比作母親。當昔日敵人的戰火燒到家門,高呼曰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誓死報國,當在其時!肉食者謀!?而當自己的血親高堂,受辱之時,就不能匹夫一怒?如此再到他日強人來犯時,乞丐哥們,不是愛國時不待的忽悠不起來了,而都是些沒了血性的犬儒、羊群皆任人宰殺。

老舍的小說《茶館》里,想起一生傲骨的常四爺劇終的話,「我自己呢?我愛咱們的國呀!可是誰愛我呢?看,遇見出殯的,就撿幾張紙錢沒有壽衣,沒有棺材,我只好給自己預備下點紙錢吧 !」,每讀及此處,滿是凄涼絕望。西方電影《第一滴血》里,飽受越戰遺留症煎熬的蘭博,孤獨、木訥彷彿戰場機器一般救援完成任務,蘭博失去了剛剛燃起火花的愛情,永遠記得劇末蘭博的憤怒,帶著哭泣的怒吼:「 是他們逼我流了.第一滴血,我愛祖國,可是祖國並不愛我。我要的就是他們想要的,和所有鼓足勇氣到這裡的人一樣,給他們所想要的。我們的國家,能像我們愛她那樣地愛著我們。這就是我所想要的,僅此而已!」

血未冷?!古今中外,世界上哪裡的民心其實都是簡單而又樸素的,不應該被利益裹挾複雜化,但願如此。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所謂的反思,反思的後枕骨都反塌了!已經夠多的了!


於歡案鬧的沸沸揚揚,劇情似乎又開始出現了反轉。互聯網能記錄一切歷史,可網民卻又忘性最大。哪有那麼多非黑即白,很多時候,我們所能看到的「事實」,只不過是別人想讓我們看到的「偽事實」。

一場場的互聯網風波,其實不過是由一場場輿論殺所組成。

正方提出各類語焉不詳的「事實」——吃瓜群眾群站隊支持表決心——提出異議者被圍攻接受道德層面的譴責——劇情突然反轉——反方拿出駁斥「證據」——曾經支持正方的吃瓜群眾呆若木雞——曾經對正方提出異議的「不道德分子」揚眉吐氣大肆吐槽——劇情再次反轉——吃瓜群眾不知該何去何從一臉茫然——道德判官開始批判:你國這屆群眾不行,麻木不仁失去了血性。

天黑了,請閉眼,輿論請殺人。

這是一個互聯網的春天,很多人卻被那隻看不見的大手拉扯著,踏入了無邊的黑夜。


感謝幾位前輩作出的糾正,文中不恰當之處已作出修改,在此表示感謝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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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評論里有些法律人啊,多讀了幾年法律,這個優越感啊,你們老師教沒教過你實務跟法律題是不一樣的?法律題題干就是事實,實務中證言和報道是有主觀局限性和春秋筆法的,然而法律人呢是應當重證據輕口供的,所以天知道於歡有沒有隱瞞什麼關鍵證據比如把事先準備的疑似管制刀具稱作水果刀之類的,跟你們這些開著上帝視角的事後諸葛亮那肯定是比不了的。基於對事實的認定不同,出現不同的判斷結果再正常不過。對於那些拉出法律界前輩的名頭拉大旗做虎皮的,只能說,你們啊,拿衣服。

不光水平不行,這做題也成問題啊,你們看答案之前能不能先審審題?題主問的是 「如何才能幫到他」。我給出的是一個辯護策略,而不是說就該這麼判。所以說啊,下面說什麼二審結果打我臉的,說什麼張明楷老師周光權老師不是這麼認為的。只能說學習大師的策略和思考當然重要,但前提是你自己也得長了個腦子。

另外貌似事態擴大後來二審律師換人了/改策略按精神鑒定走的,具體情況恕不能及時更新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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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學的分割線———————————————————————————

這個案子的司法體系中唯一沒錯的就是法官

對,就是被你們噴成狗的法官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法官的職責是根據已有事實對案件進行判決和裁量

只能說法官已經根據已有事實儘可能的輕判了

那麼這個無期是怎麼來的呢,是死緩減出來的

根據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故意傷害致1人死亡2人重傷結合自首和被害人過錯判無期


至於被討論爛了的防衛過當,在本案中防衛過當跟被害人過錯在減輕處罰上效果是一樣的好么。

另外,根據判決書中杜的屍檢結果表明,創道長15cm,什麼概念?即存在使用的是事先準備的管制刀具的可能。摸出一把可能是管制刀具的刀傷人是什麼概念我想不言而喻。那麼既然存在挑撥防衛的可能,又如何能夠草率的認定為防衛過當呢?

至於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情節,褲子一脫就已經既遂,你們糾結具體情節有什麼鳥用么,又不影響被害人過錯的認定

所以說根據認定的事實,判無期我想並沒有問題。

吳建斌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 全文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想想看,如果新聞變成11人上門追討血汗錢,被老賴之子刺成1死4傷。是不是你們又覺得無期判的輕了?

那麼問題出在哪呢?

真相只有一個————辣雞辯護律師

by江戶川柯南

首先,報道中提到被害人自行駕車就醫,並且在醫院中與人發生爭吵,這麼重要的事實在判決書里的體現只有某被害人證詞的一句3人駕車離開。視頻證據里也沒有醫院監控,也沒有相應證人證言。

也就是說,正是辯護律師錯誤的辯護策略導致了這一結果

那麼,如果能證明被害人延誤就醫又有什麼不同呢?

跟據判決書中的傷情鑒定,於歡捅的都是腰腹部,而且捅進去沒有攪,明顯是傷害的故意,而且被害人是因失血性休剋死亡的。

也就是說如能證明延誤就醫且是造成死亡結果的主要原因,那麼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死亡結果與於歡的傷害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而系被害人自陷風險。那麼於歡就無須為死亡結果負責。

也就是說不適用致人死亡的加重刑10年到死刑,而只能適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3年以上10年以下。

也就是說變成了故意傷害致3人重傷,考慮自首和非法拘禁等被害人過錯判7-10年左右。

這就完了?

No No No

由於於歡對其母親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救助義務,面對11人和警察的不作為/過失行為,對其致人重傷的犯罪行為/ 過當的防衛手段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還可以減輕處罰甚至無罪。然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跟正當防衛是不一樣的不一樣的不一樣的。

法官: (╯°Д°)╯︵ ┻━┻ mdzz你自己證據不弄好讓我沒法輕判,還靠輿論壓製法制。這律師也是真菜

對,辣雞律師自己菜,還tm用輿論壓製法制,然後還tm亂甩鍋

然而據說二審還是按防衛過當辯,唉

也就是說,明明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非要靠輿論煽動民意,連律師都不想著在法律框架下解決問題,而寄希望於最高法對地方法院的行政手段。說好的法律思維呢?

至於警察,至少已經預見到但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肯定沒得跑了,當然,這個處理也只能另案本文就暫且不表了。

最後,表示心疼法官,唯一沒錯的就是法官,然而被噴的最慘,民意洶湧估計最後還得背鍋

法官: ╮(╯▽╰)╭ 我能怎麼辦,我也很絕望啊

ps:轉載隨意,不用私信,保證署名就ok

下面是喜聞樂見的李狗嗨時間


一直沒有就此事做出評價,因為我沒辦法了解到真實案情。該案爭論的焦點其實是於歡在捅人時到底是否具有防衛緊迫性。(說對方是黑社會也好蘇銀霞是老賴也好都是在打輿論仗)

一審判決書的邏輯是,遭到侵害後警察到場了,所以於歡不具備防衛緊迫性,不認定防衛過當的情節。

但是我認為,作為暴力侵害類的報警,警察在出警的時候沒有對債權人一方予以警告,也沒有將雙方帶開分別調查,甚至在雙方交涉時沒有在場,沒對於歡母子起到保護作用,故不法侵害和防衛緊迫性仍持續存在。不過現場的情況到底如何,僅憑一份判決書很難了解清楚。

直到我看到今天紀委對出警民警的調查,如果最後認定出警民警保護不當的話,就能證明於歡在案發當時受到了不法侵害。那麼在二審的時候於歡防衛過當的情節應該能得到認定,刑期肯定會降,我猜是10到15年吧,畢竟一死兩重傷。

目前的態勢好像在朝著我預想的發展

雖然媒體的報道有偏頗,打輿論仗的行為我也很反感

但這次真不是輿論審判,而是輿論監督的勝利!


不偏不倚,就事論事。
首先可知,蘇銀霞貸款一事是自願的,別沒有任何人強迫其借款。
二,高利貸是否合法的問題,法律上寫明的是利息超過百分之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不是指這個民間借貸行為不合法,民間借貸行為一樣受法律保護。
三,正當防衛的問題。不給兩母子離開的行為,確實構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事實,猥褻他人的行為我認為也能構成。但是,這兩個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構成犯罪。參考蘇銀霞的證言,也證明了警察到的時候,不法侵害已經停止,所以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是不構成的,定故意傷害致死,證據確鑿,並無不妥。
四,警察不作為問題。警察不能參與經濟糾紛是由公安部確定的,說"要賬可以,不能打人"這句話沒有錯,蘇銀霞確實是有償還責任,對方要賬是沒問題的,警察不能因對方上門要賬就要將要賬之人趕走,這樣老賴真的沒人治了。不能打人,明確了在要賬過程中不能違法別犯罪,是警察對要賬之人的警告。案發時警察剛到場了解情況,不可能馬上就能認定限制人身自由和猥褻行為,警察將蘇銀霞帶出房間了解情況時發案,說明警察並不能在發案第一時間予以制止,所以說警察不作為不能成立。
五,是否應該判於歡無罪?認為其無罪的人,我覺得是沒有擺脫用道德去替代司法審判的錯誤想法。
六,對方死亡與於歡的責任認定。判決書上寫明,死者致死原因是受傷失血休克致死,受傷的主要原因是於歡的故意傷害,至於說治療不及時致死,或者是死者自身原因致死,把責任硬推給其他人,那就過於牽強和無理取鬧了。


細節就不再複述了,就想基於現實生活說三點:
一是說警察瀆職的,請代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民警,民間的經濟糾紛兩人有經濟糾紛,討債,報警,警察出警。欠錢的對警察說「他不讓我走,限制我人身自由」。債主對警察說「我好不容易才找到他,總是躲我,你們警察讓他走了,我找你警察要錢」。警察說「你這屬於經濟糾紛,應該通過協商或起訴等正當法律途徑解決」。欠錢的說沒錢,債主說哪有那個精力打官司。警察說我管不了,要走人。雙方說你警察走了,我們這一會出人命,叫你好看。這種事,基層民警見的多了,可是誰能給民警一個確切的答案?到底應該怎樣辦?
再換種辦法,出警民警主動作為,要求雙方克制其中一方先行離開,你要是債主你走嗎?或者你能讓欠錢的走嗎?或者說要求雙方到所里說明情況,雙方也都配合了,那在所里不還錢能談妥嗎?談不妥在所里待久了雙方願意嗎?一方先出來那另一方能離開嗎?這些問題哪種情況都有可能引發意料之外的後果,比如直接在派出所開干,繼續讓民警背鍋嗎?

二是這件事恰恰說明了法治的進步,要債的雖然人多勢眾,但是明顯違法的行為基本不做,辱罵、露生殖器等行為在刑法里很少受到實質處罰(在實踐中辱罵到什麼程度,露生殖器的場合影響等都很難界定),但是以毆打、拘禁等手段要債的基本少見。這就是法律確定底線的好處,法律約束的是雙方在要債過程中都不能互相傷害。換個角度想如果說要債過程中不讓罵不讓打天天供著,甚至說今後去要債你得看對方是不是一家人在一起,否則的話都可以說你侮辱了我們家人所以我要奮起反擊乾死你!那債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三是總有評論說難道被逼到這個份上就不該反抗嗎?我想說法制社會反抗的程度是可以選擇的,但是造成的後果當然得自己承擔了!為什麼這些要債的不拿著刀去啊,因為這些混混很明確他們是去噁心你的,你精神上扛不住了才會想辦法還錢,所以混混會主動避免暴力。其次在自家的公司里還有工人在現場,有什麼必要動刀,你也可以找人,大家都是男人可以開打啊,就說受害人的描述都是是真的,腦袋摁馬桶里不爆發,對方生殖器露出來不爆發,就要等民警來了再爆發?
估計要挨罵的,但是希望大家也都能理性思考,既然要法治,那就應該尊重法律!


看了這個新聞標題以後先是震驚,從情理、法理兩面思考了一下這個事情,深入了解後頗有感受。

各位關注這個話題的知友想了解和探討的主要是法律方面的問題吧,咱先來捋順一下這個案子的法律問題。

1、關於於歡。

爭議最大的是「於歡構不構成正當防衛」,先搬個法條。

倒著用排除法給大家分析分析。

第三款是關於特殊防衛的。於歡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已經流出來了,案號:(2016)魯15刑初33號。各方案情中,確實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於歡造成一死三傷不可能無罪,如果構成了正當防衛,也是防衛過當。

關於正當防衛,要求有不法行為、正在進行時、緊迫危險、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這個條件,在非特殊防衛中,不包含死亡的結果,因此這一條不滿足,因此排除第一款的適用,於歡只能是防衛過當。

看第二款,關於「防衛過當」的規定,防衛過當在刑法構成要件中也必須要有「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看過案情就知道了,於歡僅僅是輕微傷;要賬公司對於歡母親的侮辱行為,也不能算作「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防衛過當也不適用。

——————————————今天有點忙,明天繼續——————————————


沒啥可看待的。
如果本朝的法律和警察都沒有問題的話,這種討債公司早就集體到號子里報道了,也不會有於歡這個案子。
前兩天知乎還有個挺火的問題,為啥中國治安比國外好。對呀,在人被捅死之前,什麼高利貸私闖民宅拘禁侮辱都不算犯罪,這治安數據能不好么?


是的,他們並沒有殺我 也沒有動刀子 但是他們侮辱了我!你知道他們侮辱了我!
他們在我面前吃豬肉!他們敢在我面前吃豬肉,就敢殺了我!我怎麼就不可以動刀子了!他侮辱了我人格!
什麼你們要判我無期?我不服我要找報紙報道你們這個不公正的司法!

我想說的是 同態復仇還有私刑無論是哪國法律都是不允許的 這個絕對做不成正當防衛。
要知道 在某族人面前吃豬肉在他們眼裡是和露出下體是一回事。
理性大於人情 程序正義大於結果正義
我承認執法部門和政府行政機構的官僚體制導致的低效率和臃腫 本身我學的是政治 對行政官僚的腐敗是知道的
但是一碼歸一碼 政府涉黑 警察瀆職也應當受到清算和法律的制裁
但是殺人是違法犯罪 也應當受到制裁
受辱永遠不是殺人的理由 防衛才可以


目前輿論熱點之後,啟動調查組了,調查於歡案背後的涉黑,民間高利貸,警察是否不作為等等,另外,中辦緊急約稿,要求關注於歡案背後折射出的暴力追債和民間借貸亂相危害及對策建議,剛收集資料寫完,這是於公。
於私,作為收集了一天資料寫了關於民間高利貸分析報告後的我,覺得於歡案件是啥都踩上了,民間高利貸,於歡母親曾經自己也非法集資,也曾經參與過民間放貸,只是這次是欠債人不是債權人,涉黑人員暴力追債,非法禁錮人生自由,猥褻婦女,人身侮辱。。。。。目前法律對高利貸和暴力追債沒有明確法條依據,新刑法只有規定高利轉貸罪,而對高利貸盤剝行為不管其牟利多少,情節如何嚴重都沒有做相關規定,因此,法院對於高利貸後產生的債務糾紛及引發的暴力催債行為都沒辦法給予司法救濟。而於歡捅人後導致人死亡,這個行為確實是難逃法律追究的。而那些涉黑追債人員涉嫌的猥褻,人身侮辱等行為可能就治安處罰或者對應法律懲罰(司考還在自學非常外行)。南方周末三聯周刊的報道很煽情,部分站位原因不是很全面客觀,不過,我不贊成部分媒體帶節奏影響司法公正判決。比如易中天教授說的血性男兒當無罪之類的,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相信在輿論關注下,還是會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的。但是我也不能接受濟南公安那個說驢民撞大巴的已經刪除的圍脖,講道理我是很痛恨看到部分公職人群自己放飛本性或者打從內心上不尊重百姓做出的極其sb的行為,這樣只會傷害無數兢兢業業在一線善良服務的好警察或者好政府工作人員。這個案子一開始引爆的是法理和人倫情感的衝突槽點,後來是民間高利貸,銀行壞賬率,涉黑團體,以及是否背後還有更大的不該摻和進去的部門也去放貸之流。
最後,對於於歡的行為,我只能說到了那時候,我可能也會在身心雙重摺磨的時候,把警察當做救命稻草,巴著不放手,只要邁開一步就覺得完了完了要死定了以後開始胡亂反抗。當然衝動以後就是麻煩。現在等調查再做後續情緒判定,其他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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