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文物,為何不同的國家處理方法不同?

挖到文物,不同的地區和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需要上交國家,有的可以佔為己有,這樣立法的依據何在?
先前的問題問得不對,兩位答友非常負責地矯正了我,謝謝。
————————————以下是修改前的問題——————————————
在中國,公民挖到的一切文物都屬國家所有,要上交給國家保存或者做科研,並可以得到獎金,這一點我非常理解。可是國外為何不一樣,可以由發現人和土地權擁有人共有?國外不需要做科研嗎?還是說國外的文物都沒什麼價值?


引用一個以前的回答吧:
關於國外對發現文物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大概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
大概會有兩種情況:
一、私有
1.美國,視為一般財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
2.英國,視為一種特殊財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但是一旦所有人去世,則要徵收一定的遺產稅,除非繼承人同意將其公共利用。
二、國有或公共所有
1.埃及:一切文物屬公共財產;
2.
希臘:一切古物,無論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無論是古代的,還是近代的,只要是在希臘的河流、湖泊、海域以及公共、宗教團體和私有土地上發現的,都
是國家的財產;任何人無論以何種方式佔有了古物,都應在佔有之日起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或警察當局或教育和宗教事務部的考古部門進行申報,同時說明獲得古物
的方式,必要的話,還應講明該古物的發現地點。申報之後,古物的持有人可以按本法的規定保留這一古物或將這一古物售賣給本國的其他人。教育部任命的區級考
古負責人及高級
考古官員應儘可能快地檢查並精確描述申報的古物。如果考古委員會判定所申報的古物科學價值或商業價值很小或幾乎沒有,在將這些古物交給其持有人自由使用之
前,應簡單地點清數目並寫出說明。教育部可進一步要求留存這類古物的照片。如果古物的持有人是古董商,而考古委員會認為其持有的古物意義重大,在這種情況
下,國家和古物持有人如就購買古物的價格達不成協議,教育部應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段規定的仲裁程序以規定的價格強制購買此物。國家應向上述持有人只支付相
當於購得古物一半的價款。
3.義大利:出土物品歸國家所有,部長通過頒發一筆錢款或歸還部分出土物獎勵不動物的所有主,在任何情況下,上述獎勵不得超過出土物價值的1/4;
4.法國,視為一種帶有公共性的集體財產,歸國家所有,土地所有者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以上僅僅是對文化遺產發現層面的法律規定,具體到利用層面還有很多複雜的法律規定,譬如一般來說,被確定為文物、文化遺產之後會在使用和處分上有一定的限制等等。我們可以看到,地下遺存豐富的國家,一般都會明確地下文物的國有屬性。


中國是具有悠久歷史、持續時間最長的文明古國,地上地下文物量全球第一,而現代考古是新中國後才開始的。如果允許隨便挖,大量的無業人員都去亂挖,對不可再生的考古文物資源是毀滅性的。中國的考古記錄片,很多都是以盜墓者惡性爆破開始的。

傳統上,中國不僅有「發墓者誅」的法律,在中國傳統宗法社會,墳墓,曾經是能夠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徵。保護冢墓,久已成為一種道德行為的準則。唐人杜荀鶴詩所謂「耕地誡侵連冢土」,表明這種道德規範對處於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老家農村便是如此,不是主家,墳墓是萬萬不能隨便動的。反倒現代參觀墓穴的旅遊不符合中國文化。


美洲沒有歷史,歐洲的歷史多在希臘,希臘還滅國千年,出現新的考古大發現的可能性極低,而中國很多考古發現都是農民一鋤頭,工人一修路就發現了。不過歐美人對文物的態度很自私的,更多以文物價值計算。近代白人「冒險家」全球到處盜挖掠奪別國文物,轉運到自己國家,現代才開始有保護文物的意識,還不肯歸還掠奪文物。中國盜墓者的主要客戶也是外國自私的收藏家,現在有各國聯手行動跨國追贓,希望將來有各國聯手行動跨國追文物


科研不過知識忽悠無知群眾說的話。屎怎麼沒人來科研呢?


歇邀。。。每個家的家法都不一樣,每個國家的法律、道德、風俗、文化、歷史都不同,因此這個事情處理原則不同也可以理解吧


《這個世界上有兩個國家》系列~


垃圾知乎, 不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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