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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裝自行車架(車頂架或者車尾架)是否違反法律?


瀉藥
首先說結論。安裝自行車架這事,是不合法的,但是也難說是違法的。因為我國現階段相關法律有規定禁止改車架這事,但是具體細節實在是不夠細。

根據因為改裝自行車架,被處罰的罰單來看。

罰單上的內容如下:「實施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違法行為(代碼1087),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壹佰元罰款。」

然後我們去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八條寫了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全文傳送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七號)

媽的。。。又多出來一個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要去查。。。。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呵呵呵呵呵,又多出來要去查的,不過是變更登記的,與本案無關,你們有興趣自己去看看吧
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看完法律條文之後,同志們做一套廣播體操之後,我們繼續。
講真,看法律條文,比我們搞汽車的看技術手冊難受多了。

先總結翻譯一下法律法規說的意思,不讓你改車架結構,如果改了的話,記得要做變更登記。
按照交警的理論,安裝一個自行車架,就算是改裝車架架構,沒有做變更登記的話,就算是擅自改裝。

但是身為汽車工程師,真的想吐槽一下,這也算改車架,你丫的也太小看改裝這個詞了吧。在車尾貼壁虎也算是汽車美容是吧。。。。

既然老百姓有這個需求,相關法律就應該制定得更加全面,而不是一味的禁禁禁。鯀用障水法,沒有治得了水,水是越淹越高的。禹用疏水法才把水治了。
現實需求,老百姓需要裝自行車架,需要裝小拖車。就應該制定相關標準,規範市場,讓老百姓既能滿足願望,也不用擔心受罰。我看農村的電視鍋就是個挺好的例子。


我是玩車的 自行車架分兩種 一種是後掛式 一種是在車頂 前者遮擋號牌 後者超高 至於罰你不罰你 取決於心情 時間 天氣等多種因素 什麼時候能實現4+2 國內對於自行車確實不重視 禁止上火車 部分 動車地鐵公交全部不讓上 但是中國人多也可理解 配套設施 賽道 保管站 綠道 自行車道很少且佔用嚴重 我國何時能從自行車大國變為自行車運動大國


100%違法
法律寫的清清楚楚
我現在在外面,回家詳細補充——總算到家了,ok,詳細說說

首先,車子買來必須登記上牌,這個大家都知道,對吧;然後我們就來說說看,如果原廠沒有這個東西,你給裝了會咋樣

機動車登記規定, 原文這裡看 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注意 第九條(五)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架子裝上去,車高(車頂架)或者車長(尾門架)就和公告數據不符了,人家當然不給登記上牌

有人說了,可以先登記,再變更,對吧

這部分,注意第十六條——
很明顯,這不屬於第十六條,所以不可以自行變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申請變更呢——
這不屬於第十條的任何一條,所以法律上沒有規定車管所,是,該批准還是不批准
所以這種情況人家一般根本不理你,或者索性就不批准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也就是說
如果你直接裝上再去上牌,基本上是別想拿到車牌了
拿到車牌後自己裝,從法律角度講是違法的
拿到車牌後申請變更,人家根本就不理你

再說執法問題
我們偉大的祖國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是出了名的,所以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

第四十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實際上,如果僅僅裝個架子,也是沒人來查的——不但路上不查,年檢時候這種裝了個架子的一般都能混過去

最後,最大的問題來了,你們裝這個架子,是要用的,對吧 (我不信有人裝這個玩意就是為了好看)

可是

這架子裝上去問題不大,用起來問題就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個實施條例的
原文這裡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我們把自行車裝在車頂架上的話,從車頂算起高度妥妥超過0.5米了;把自行車掛在車尾架上的話,寬度妥妥超出車廂了

根據以下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七號)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

車上只裝個自行車架,一般來說問題不大
架子上放部自行車上路被警察看到么,基本是會兩項並罰:

先是兩張單子,違章載貨500~2000,擅自改裝500以下——然後是扣車責令恢復原狀


為了能夠滿載七人再帶兩輛公路車,買了一輛GL8.即使能加裝,車放外面我也不放心。


作為一個車頂架設計工程師,看到ls的幾位回答,不禁感到深深的怨念


有人管有人不管,法律空白就是呵呵


裝這個沒事啊


我看到之後突然有另一個疑問,照這麼說凡是在車頂上加裝行李箱或者車頂上綁東西都應該是違法的。對不?那麼在國內買有行李架的車就是扯淡。那麼這些賣車頂儲物箱的也是違法的企業?那麼這麼多車頂裝東西的車都是違法的都沒有JC叔叔管?那麼我們國家不是一個違法必究的國家?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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