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聲界有對「抄襲」的概念嗎?傳統戲曲呢?

比如相聲演員能不能說「這是我的原創段子你們都不能說」←這種……

感覺相聲演員都是你抄我我抄你的……以及抄網上的


版權的概念普及下來才幾年啊,相聲、曲藝都存在多少年了?想讓他們短時間內改過來,不太容易啊。這其實也反應出咱們國家歷史的文化為啥發展不起來,因為沒有版權意識,也沒有相關的制度保證,原創人得不到應有的回報,所以只能是「傳男不傳女、傳內不傳外」。英國幾百年前就有類似的版權制度了,所以人家的科技、文化發展的多快。


傳統藝術(戲曲曲藝民歌民間文學)一般是靠口耳相傳傳播的,可能每一個敘述者表演者同時也是創作者。具體如《三國演義》,不是羅貫中在家裡憋出來的。再如京劇,西皮二黃都是在不斷演繹過程中形成的「定式」,或者說套路。具體誰是原作者,估計無從考察,那時候也沒有知識產權概念,所以就這麼延續下來了。

相聲里的某些表演套路(三翻四抖)或其他抖包袱的形式,大概有十幾種,你沒法說這是抄襲,這是一種符合觀眾欣賞規律的戲劇表演方式。包括現在的二人轉,一個包袱抖響了,整個東北舞台上都會表演。但是具體的段子,理論上作者授權某個演員表演,別人就不能表演,但是作者沒有主張這個權利。另外,如果一個段子被某個演員說紅了,比如姜昆和唐傑忠說的《虎口餘生》,別人再表演,觀眾不認,慢慢也就成了姜昆的獨家了,即使梁佐沒有獨家授權姜昆和唐傑忠。我過去採訪過一個人,他創作了《擦皮鞋》,在東北很流行的二人轉,它被無數人唱過,但作者從來沒有收到過一分錢版稅。因為很多人認為這是一首傳統段子,沒有作者。甚至百度上的詞條也說作者不詳。

即便今天有了著作權法,民間藝術大都在延續傳統的「拿來」習慣。較真的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在中國是沒有效果的。想想「搖滾樂」這個詞是怎麼來的?當年艾倫·弗里德給自己的節目取名「月亮狗」,但是一個乞丐把他告了,因為這是乞丐的藝名。弗里德沒辦法,只好想了個別的名字:搖滾。如果換成貴國的乞丐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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