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遞公司的員工偷吃了快遞裡面的毒巧克力造成死亡,寄件人要不要負責任?
現在微博又開始圍剿EMS了。 我在想如果有人真的使壞,在巧克力裡面摻上老鼠藥,然後寄給收件人(收件人對毒巧克力知情)。寄送途中如果真的有工作人員拆開包裝吃掉巧克力然後毒死了。 這樣寄件人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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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編輯:
有些朋友糾結於「使壞」,那我們就假設這個人的確和收件人商量好是想毒害偷吃巧克力的工作人員。然後在警方問詢過程中雙方一口咬定都知道這是用於毒老鼠的,且能提供聊天記錄之類的證據用以證明寄出巧克力用途是毒老鼠。
我看到這個問題,突然想起了一個類似的故事。
我是一條水工狗,終日奔波在各個大壩辛苦地勞作。在四川西部的涼山州,西昌附近,有一個叫做錦屏的水電站。
一群彝族人快樂地生活在大山深處,雖然很窮,但是因為之前連汽車都沒見過,所以和外部世界沒什麼交道打,直到大壩在他們邊上開始修建。
常言說得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壩吃壩。快樂的彝族小夥子們驚喜地發現,錢原來是那麼好的東西呀!
於是開始去工地上偷東西,賣錢。從鋼筋到電纜,無所不偷。沒被發現就快樂地賣了換錢喝酒抽煙吸毒,被發現了就拍拍屁股大搖大擺走人,反正施工局的人也不敢把他們怎麼樣。
但是快樂的彝族小夥子們的科學素養尚待提高。他們真傻,真的。他們單知道電纜可以賣錢,卻不知道埋下去接好了的電纜是帶電的。
於是一個彝族小夥子在偷電纜的時候被華麗麗地電成了一朵綻放的煙花。
彝族村民們憤怒了。這是草菅人命!這是辣手摧花!這是不把我們彝族人當人啊!你們這些漢人怎麼可以那麼狠心!
於是大軍出動了,浩浩蕩蕩殺向了業主營地,索要賠償。
憑啥?很簡單啊,彝族村民們正氣凜然地吶喊道——
你們不來修大壩,這裡怎麼會有電纜!
沒有電纜,我們怎麼會來偷!
不偷電纜,我們的小夥子怎麼會被電死!
媽媽的,快賠錢!!!!!!
你們猜,最後是賠了錢沒有?
同意@巴洛需要更多細節
反對@Alice 薇Joo
先說觀點,90%以上的可能性是:故意殺人 未遂。
首先解釋一下我的我所說的90%以上是什麼意思。
90%指的就是在最有可能的前提下
最有可能的前提是指「寄件人想要殺害收件人,結果快遞小哥擅自拆開郵件,吃了裡面的毒巧克力,最終死亡」。如果前提變了,結果可能會不一樣。
好了,再這個前提下開始答題。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分為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以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
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又分為,對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以及工具手段的認識錯誤等。
對工具手段的認識錯誤最典型的就是「誤將白糖當砒霜」,因為跟本題關係不大,所以不細說。
接下來就是Alice所說的打擊對象的錯誤。
打擊對象的錯誤司法考試里最經典的例題是這樣的:
某甲欲殺死某乙,這一天,某甲拿槍蹲守在某乙家門口,恰逢某乙的弟弟某丙來拜訪哥哥,因為乙丙長相相似,某甲誤以為某丙就是某乙,隨即拔槍將其殺害,問某甲是否構成犯罪。
看出區別沒有?
對象認識錯誤的前提是要在主觀上有認識的錯誤。
也就是說,某甲雖然殺死的是某丙,但是他在主觀上他認識到他開槍殺的人會死,並且他認為這個人就是某乙,雖然事實上是某丙。
但是在本案中,寄件人主觀上並沒有將郵遞員當成寄件人來下毒,甚至他在主觀上沒有,甚至不應當預見到郵遞員會拆開包裹偷吃裡面的巧克力。
而故意殺人罪,甚至只要是故意犯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能遇見,至少是應當遇見危害的結果」
看到這裡你也許會說,不對呀,他在巧克力里下毒不就應該能預見到會有毒死人的結果嗎。
是的,他能或者應當預見到堵死人的結果,但是這個結果的對象是收件人,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說他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的原因。
簡單總結:本案應該分為兩個案件來來討論。
- 在寄件人和快遞小哥之間,寄件人對快遞小哥的死亡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並且在客觀上不存在因果關係——故意犯罪要求行為和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從因果關係上其實也可以論證,但是這點在法學界本身就是個難點,因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和生活中的因果關係不一樣。當然也因為小弟不才,沒有信心將這裡寫的很清楚,故稍微點一下,各位能理解多少理解多少,理解不了就從主觀方面理解就好)。所以在這一關係中,寄件人無罪。
- 在寄件人和收件人之間,寄件人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被快遞小哥吃了)沒有得逞,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題主給了新的條件=========================
如果像題主後來所給的條件,兩個人合謀想要殺死快遞小哥。
理論上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但是法庭上是要講證據的,如果像題主所說的,辯方能舉出各種證據證明,郵寄老鼠藥是為了殺老鼠的,那麼在實務中很可能就被當成意外事件無罪處理了。
至於說郵寄毒品違反什麼管理條例的是後話,這裡我只討論是否違反了刑法,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也是一門很值得討論的學科。
不同的法律人在理解法條和犯罪事實的時候都可能有不同的認識,如果大家所理解的都相同,那在法庭上就不需要控辯雙方,法官自己斷案就好了。
所以關於我以上的答案,歡迎專業的法律人事指導和討論。
也歡迎非專業的法律人提出疑問,但是不建議非專業的人事很鄭重的回答此題(抖機靈可以啦),因為刑法專業性真的很強,就不說非法律人,即是是在執行庭摸爬滾打很多年的@巴洛也在答案中謙虛的表示自己身為刑法門外漢觀點不一定正確。
而我國有不少的司法審判問題,都源於民眾輿論(非專業人士)對司法的干預。
所以希望在知乎這片素質相對較高的土地上,各位能秉承知之為知之,不知可討論的態度,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歡迎各界法學大神指導討論。
分析如下:
一、首先來看現在EMS禁運物品:
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險物品;
3、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
4、各種貨幣;
5、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6、容易腐爛的物品;
7、活的動物(包裝能確保寄遞和工作人員安全的蜜蜂、蠶、水蛭除外);
8、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它郵件設備的物品;
9、其它不適合郵遞條件的物品。
那麼來看實際操作了:
1、有毒性的物品是禁止郵寄的。也就是說,你如果需要寄送老鼠藥等有毒物品,首先你是需要告知郵政的,如果郵政知道是有毒物品接收了(具體會不會接收需待調查,無經驗),那郵寄人無任何責任。就像你郵寄時說:這巧克力有毒,我寄給朋友弄死老鼠的。郵政表示不收,那就沒有後續問題了。如果郵政收了(考慮可能有特殊運送通道,待驗證),那表明郵政已知該物存在的風險,同時也表示防範在運輸途中發生危險的責任已經轉嫁給郵政公司,在運輸途中所發生的事宜與郵寄人再無關聯。
2、題主所說的使壞。也就是說郵寄的時候並未向EMS說明此物有毒,本來就為了懲罰偷吃的快遞員專門弄得毒巧克力(主觀故意),然後實際也發生了被快遞員吃了導致死亡的結果(客觀方面),那接下來就是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了。一個是知道具體誰要運送(目標固定),另一個是不特定的人。同時,我認為這個不存在過失殺人的可能,因為使壞他就是希望這個結果發生,故應該是故意。
刑法門外漢。談談自己的看法。
作為法律分析的案例,是很需要細節的。
前面有人說是故意殺人,也有人說是投毒或投放危險物資罪。上述罪行都是故意犯罪。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分析,就是一定要查明寄件人有毒死他人的故意。這個故意,需要偵查機關查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首先,要證明寄件人明知快遞小哥有偷吃的行為。
其次,要證明寄件人與收件人達成要毒死快遞小哥的合意。
再者,要證明寄件人在巧克力上投放了足以致命的毒藥。
最後,如果一次寄件未成功,寄件人有無繼續、持續地嘗試。
如果以上都有證據證實,我認為可以認定寄件人有犯罪故意。
如果查明寄件人沒有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寄件人與收件人合意,為了幫助收件人毒死家裡的老鼠而寄一份有毒巧克力給收件人的話,那麼我認為寄件人不成立犯罪。
因為沒有主觀故意,就只能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過錯在於應當預知損害後果卻沒有預知(即疏忽大意),或者已預知損害後果卻輕信可以避免(即過於自信)。快遞小哥的偷吃行為並非快遞小哥的業務範圍,也並非普遍存在於每一次快遞中,所以不應認為寄件人應當預知快遞小哥會偷吃。因此寄件人沒有過失過錯,不應認定犯罪。我比較好奇如果正常郵寄正常食物,但EMS速度慢到食物過了保質期還沒寄到,途中被EMS工作人員偷吃了過期食物而中毒,寄件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郵遞公司的員工偷吃了快遞裡面的自製巧克力,含有花生未標明,造成花生過敏死亡,寄件人要不要負責任?
教科書式的案例。為了使壞故意換成毒巧克力,為了使壞換成毒巧克力結果毒過期了沒毒了,不是為了使壞而是出於科研等其他正當理由買了毒巧克力,不想使壞結果買的巧克力本身有問題吃壞肚子了。。。慢慢做題唄~doge臉(夠
嚴重同意 @葉半城 的結論,意外事件無罪處理 。快遞公司還得按合同賠付寄件人損失。
plus希望題主多殺點這樣的壞淫。
這實際上是兩個彼此獨立的案件:
寄件者「寄送未註明有毒的物資」、快遞員「私竊快遞物資」。
這兩樁案件不能攪在一起討論、不能藉此左右其中任何一個案件的定性與量刑。
(「那位快遞員自己偷東西吃被毒死活該」這就是和稀泥的例子,相信不少人都這樣想)
(特殊毒物的話應該有專有物流才對)
(如果發件人不註明、且收件人不知道有毒的話則會涉嫌安全威脅)
要。
這是司法考試刑法學的典型例題之打擊對象錯誤。
原因不說了,反正是故意殺人既遂
/////////////////////////////////更新一下//////////////////////////
簡單的是故意殺人既遂沒有錯,但是往深處說是否構成投毒罪或者投放危險物質罪,還需要討論,因為接觸快遞的人能否被解釋為不特定的人群還需要討論
//////////////////////////////再更新一下/////////////////////////
情況一 寄件人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故意殺人既遂。
情況二 沒有主觀故意:過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殺人。
只說情況二。寄出去一個被下毒的食品,就會產生一個義務來源,因為要保證不被人吃掉,如果故意不去履行這個安全保障義務,想到了有可能會被他人誤食用,但是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採取了安全保障措施,但是明顯不到位,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
//////////////////////////待更新 我回去再結合民法刑法把這個問題再最後分解一下,爭取做個高大上的答案出來,並且把援引的法條和司法解釋都貼上來////////////////////////
明確的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
有犯意表示,目的也是殺不確定的人。
我只想問EMS到底養了幫什麼東西?
都有人想毒殺那群未知生物體了,利用的就是那群東西自己的劣性。
(這世界到底腫么了,以後出去吃飯再也不敢裝B了,吃到口水事小,被毒倒就掉大了)
那些說要負責的好像都很有道理,我竟無言以對…
但是總感覺哪裡不對勁似的…看了很多專業的答案以及問題產生的衍生問題,好了,那麼是不是每次寄件的時候我都在正常無毒的物品上包上各國語言里三層外三層的有毒物品、過敏物品、危險藥品提示,FBI WARNING什麼的,是不是就對偷吃起到了威懾作用?如果形成了風氣,突然有一天其他人在寄件毒巧克力時,出於善意的提醒,也在包裝上做了危險提示,但是快遞員認為是威懾而偷吃中毒死亡,寄件人要不要負責任?
案情可以歸納為:
A和B為了毒死一位不特定的快遞員,在快遞的巧克力中下毒,而真的有一位快遞員C偷吃這個巧克力而死亡。
我的分析是這樣的:
第一個可能的罪名:故意殺人罪
A和B可能因為在巧克力裡面投毒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他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的話。
1、構成要件
A、客觀要件
aa)故意殺人需要一個人的死亡。本案中,C死亡了,符合(+)
bb)因果關係。(+)
犯罪嫌疑人必須對死亡的結果有因果關係。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所有的條件,如果缺失 的話,結果就不會按照這個方式發生。本案中,如果A和B不投毒,C的死亡就不會這樣發 生,所以A和B對C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cc)客觀歸因。(+)
客觀歸因要求犯罪嫌疑人製造了一個不允許的危險,然後結果因為這個危險而發生
1、本案中,A和B在巧克力中投入毒,就製造了一個不允許的危險;
2、本案中,C的死亡因為這個危險而發生。
B、主觀要件
A和B必須要對C的死亡存有故意。刑法上的故意是指對結果實現的知道並且追求。
那麼問題就來了,本案中,A和B真的有刑法上的故意嗎?
這個時候,如果我是辯護律師,而我的委託人又對我撒謊,一口咬定他們只是毒老鼠,那麼我就會用最開始寫的那些來為他進行無罪辯護。而當A和B被判決無罪時,我覺的這起案件就像Legal High第一季第一集中的故事了,我會想,要是這兩個人的故事如果是下面這樣的,那麼我豈不是縱容了一個殺人犯?
A在某寶上經營了一家巧克力店鋪,B是A的供貨商。正當A的店鋪生意如火如荼之時,第一條差評卻出現了,「老闆的巧克力有被人啃過,七零八落的,下次再也不會來了」,A對此並沒有放在心上,可第二條第三條差評接踵而至......A和B開始醞釀復仇計劃,決定要對這位不知名的偷吃賊進行報復......
寄件人負過失致人死亡罪……
1、對於收件人,寄件人主觀上故意(寄毒巧克力);客觀上,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收件人未死(未遂),主客觀統一,故意殺人罪未遂
2、對於快遞公司員工,寄毒巧克力,應該意識到可能致非特定人死亡而未意識到(他針對特定人),主觀上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致使快遞公司員工死亡,主客觀統一,過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綜上:同一行為觸犯兩罪,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網上買了零食,店主和買家有恩怨,在食品下了毒,結果快遞員把東西吃了,死了,賣家有責任,買家呢。
肯定是有罪的,這個前面已經有很多人回答了,我就不細說了。
比較感興趣的是,如果郵遞公司的人因為偷吃的東西食性相衝而導致食物中毒(比如開A的箱子吃了柿子,又在B的箱子里找到了螃蟹,一起大快朵頤~),這個該怎麼算?
走極端真的只能以暴制暴了不然那些去偷吃的傢伙是永遠也得不到懲罰的
我只覺得他該為寄違禁品負責,以及寄違禁品的原因和目的或許涉及殺人未遂之類的罪名。
但是關於那個毒死的快遞員…
又不是我讓你吃的……
我放一把刀在地上你偷拿了去自殺難道還要怪我嗎?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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