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聞報道美國白人駕車撞死中國人,並涉嫌搬動受害者破壞現場,卻只被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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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roytien 和 @包思聰 的觀點:沒有全部案底資料(監控視頻,庭辯記錄,和檢方指控依據),所以沒法證明被告有罪;也沒法證明原告的指證是確鑿的。因此,不能就新聞取得真實信息而討論。
{{而且新聞可能都是假的 案件可能也並不存在}}
~~~~以下是以前的新聞截圖內容~~~~
https://news.sina.cn/gn/2017-11-01/detail-ifynmnae0969947.d.html?from=wap
https://news.sina.cn/2017-11-18/detail-ifynwxum4839230.d.html?from=wap
隨意修改者,請不要再把截圖源的兩個新聞鏈接刪除!
謝邀,
我是剛剛才聽到這個信心(雖然我住在洛杉磯縣,但是每天看的是紐約時報,不是洛杉磯時報,導致對當地新聞關注度低)。
我現在看完相關洛杉磯時報的文章,還有它下面的一百多條評論,還有知乎這裡幾個高票答案(寫手懂我國法律比我多不知道到哪裡去)。
看了大概的情況,我很確定地表示陳媽媽被美國司法部委屈了。Nicole Herschel的懲罰太輕了。在行人合法過斑馬線的情況下,車主撞死行人這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更不說Nicole後面的鬼鬼祟祟行為)。
我覺得這次判斷無疑含有對中國人種族歧視的色彩,真實對我國家,對我大洛杉磯丟臉。我向陳小姐家人代表我國道歉。
我分享一下陳小姐在Pepperdine大學的導師在洛杉磯時報評論區寫的信息:
要強調車主每次開吃承擔的責任非常大。開車時,司機負責人觀察車前面的路。當然,行人也有責任,但是在車和行人之間,車明明是更危險的一方,因此有更大的責任。就算陳小姐和媽媽過路時不是綠燈而是紅燈,Nicole還是有責任先觀察再前行,還是有責任不撞到別人。但是燈確實是綠的,那就代表Nicole的罪度更加高了。Nicole說「我不是故意的」。當然你不是故意的。故意的,你應該判終身監禁。但這個不是給你減判的借口。
也有一個得談論的因素,是公路路口設計(這正好也是我正在上的行人交通規劃課程上長提的問題)。我在谷歌地球截圖了事件發生的位置(紅星)。測量了一下,發現這個路口的路緣半徑是15米長。我的教師是美國最有名的行人交通規劃師之一,他說15米長的路緣半徑是對行人很危險的,因為這個幾何這個設計在心裡作用是給司機右轉時感覺輕輕鬆鬆快速轉的感覺。我教師說,理論上,所有路口路緣半徑應該縮小到5米左右,這樣用設計強迫司機放慢,對行人增加安全度。
看加州的交通事故數據(加州大學的這個網站都有全面的,公開的,可以下載的GIS數據:Transportation Injury Mapping System)會發現,絕對大部分行人死亡是在這種路口發生的。
美國2016年有1.7萬人被別人殺死了。但是,美國2016年有3.7萬人被車撞死了。汽車是最危險的殺手,應該通過城市設計和交通設計嚴格降低它殺人的路徑。
錯別字謝謝見諒
只判一年不能完全怪法官,這是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的最高刑期。但是關於「a good person」的論斷我持保留意見,我希望看看全文再下結論。
最噁心的是檢察官。
檢察官把執法部門提交的「虛假證詞」、「肇事逃逸」、「篡改證據」之類的重罪指控都可以當作無事發生過,然後把最輕的「駕車過失殺人」提起訴訟。
相當於去法院前,檢察院先當了兇手的辯護律師,把重罪都篩了留下輕罪再進行起訴。畢竟怎麼說都是命案,檢察官當完全無事發生過有點不好交代,起訴個不留記錄的輕罪就算交代了。
畢竟是加州嘛,司法系統都是自己人,受害者又是個亞裔,就算檢察官明目張胆這麼搞又能怎麼樣呢?
亞裔老實不(敢)鬧事,武力值也低,欺負欺負怎麼了?
估計過一段時間也就沒人記得這件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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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察官,請看此答案: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8343253/answer/262379574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檢察官在起訴時行使裁量權的尺度。
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 193(C)款對機動車肇事過失殺人(Vehicular manslaughter)這一大類的犯罪行為給出了1-10年的量刑範圍,具體適用條件由192(C)條規定。其中,符合192(C)(2)的行為屬於輕罪(Misdemeanor),法定刑期不超過一年。
我們把目光轉向192(C)(2),看看到底怎樣才能算是輕罪:
「Driving a vehicle in the commission of an unlawful act, not amounting to a felony, but without gross negligence; or driving a vehicle in the commission of a lawful act which might produce death, in an unlawful manner, but without gross negligence.」
這裡說了兩種情形:
1.在進行違法活動過程中駕駛機動車,但該違法行為本身並不構成重罪,且沒有重大過失;(譬如在小額盜竊得手以後駕車逃逸,途中撞死路人)
2.在進行合法,但如果不合法進行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活動過程中駕駛機動車,但並沒有重大過失。(這一句直譯過來說得很拗口,我的理解是指並沒有在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僅僅是單純的交通肇事)。
這兩種情形都有一個共同點:沒有重大過失。
那麼在加州什麼算是重大呢?我大致檢索了一下加州法院的判例,看到很多判決都指向了City of Santa Barbara v. Superior Court, 135 Cal. App. 4th 1345(2006)這個判例,該判例對重大過失解釋如下:
「Under California law, gross negligence is defined as an act or omission that shows a failure to exercise even slight care or that constitutes an extreme departure from the ordinary standard of conduct.」
「在加州法律中,重大過失的定義是:一種疏於行使最低限度的注意義務,或極大地違背了正常行為標準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A determination that gross negligence has occurred is a question of fact. Conduct that qualifies as gross negligence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act and the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as shown by the evidence.」
「對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判定是一個事實問題。何種行為構成重大過失,因行為本身的性質以及由證據體現的周遭情形而異。」
有朋友可能覺得,這不就是法官在和稀泥嘛,說了等於沒說。
並非如此,這一判例的這句話已經承認了,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結合證據,綜合分析相關情形才能得出結論的問題。而在美國的司法中,事實問題需要陪審團做出判斷,因此陪審團又被稱為「事實的認定者」(Fact-finder)。
在現實中,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不可能確保所有的案件都由陪審團審理,因此當今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靠辯訴交易解決。在本案中,實質相當於檢察官代陪審團判斷肇事者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並提出相應的認罪協議。在辯訴交易的過程中,不僅刑期可以商量,而且到底提出什麼樣的指控,提出重罪還是輕罪的指控,是否允許緩刑,都在雙方討價還價的範圍之內。新聞報道沒有介紹辯訴交易的過程,但最終結果大家都可以看到了,肇事者僅僅受到了輕罪級別的指控。
我個人對辯訴交易制度持謹慎的保留態度:一方面,現實所迫,不可能保證所有案件都經過完整的庭審程序;另一方面,由一名檢察官,一名要重複面對當地辯護律師、法官、民眾和頂頭上司的檢察官,代替12個來無影去無蹤,經過篩選儘可能排除了偏見且沒有政治壓力的普通公民,意味著這一個人要承擔更重的責任,在各方壓力面前始終保持公正。
本案中,肇事者的過失程度僅憑公開報道難以判斷。肇事者和受害人對於當時到底誰闖了紅燈有爭議。但根據美國媒體報道,當時的巡警看到肇事者擅自搬動傷者,因此涉嫌毀滅證據的疑點很大。(鏈接:Mother and daughter were holding hands when truck slammed into them. What happened next was shocking)本案檢察官有能力和警方合作,調取當時的監控錄像,採訪證人,把這些問題弄清楚,但由於本案沒有經過庭審,控辯雙方都沒有機會呈現證據,因此我也無從判斷當時的情形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無論是檢察官了解了情況,但拒絕提出合理的指控;還是拒絕進一步調查收集證據,都涉嫌違背檢察官的職業道德。但由於美國檢察官享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在司法上具有"有限制的豁免權(Qualified Immunity)」保護,想要追究個人或者集體的法律責任會相當困難。
在此,最大的希望就是死者家屬能夠通過民事訴訟儘可能多地爭取懲罰性賠償,寄希望於陪審團的理性和良知,狠狠讓肇事者出一回血。另外也需要留學生和華人群體儘可能通過合法方式為自己的權益鬥爭。
的確,美國是個法治社會,但這部國家機器也是由人來操縱的,他們中有充滿偏見的人,欺軟怕硬的人,趨炎附勢的人,這就是現實。
謝邀。
我對本案並不熟悉。 上網掃了一眼也只有 LA times的兩篇文章進行了報道:
Mother and daughter were holding hands when truck slammed into them. What happened next was shocking
http://beta.latimes.com/local/lanow/la-me-ln-deadly-crash-plea-20171116-story.html
考慮到我對加州和Calabasas的情況並不熟悉,因此對這個案子的具體案情我持謹慎態度。
但是我很同意匿名的那位朋友說的,這案子怪不到法官這裡。 因為法律體系中,法官的量刑是基於檢察官遞交的罪名的。 換句話說,如果檢察官提交的罪名是交通肇事,法官是沒法按過失殺人去量刑的。
本案中法官已經按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進行了最高刑期,相當於法官對這個案子被告的辯護持否認態度。
但是檢察官這裡是很噁心的。 要知道,美國各州很多地區檢察官(DA) 是民選出來的,實際上是法律體系出來的政客。 他們有和被告做bargain的權力,即讓人選擇承認較輕罪名而放棄較重罪名起訴的權力。 而由於這種權力,往往是競選里比較關鍵的一個位置。
但是,但是,但是
華人做法律的基本沒有去當DA的。 因為這個位置是公職,錢很少。 而且需要競選的錢很多。
當這一環缺失的時候,華人就很容易被人在罪名和量刑上折騰了。
還記得Peter Liang案件么, 在紐約警察基本沒有被誤擊起訴先例的情況下, 黑人DA果斷起訴了他(同時期DA起訴白人警察基本被NYPD 警察工會用各種手段攔下,或者雇好律師抗辯,梁案前後就有一白人警察被判無罪),而NYPD警察工會律師乾脆就要讓他認罪。 等於說聯手賣了Peter Liang.
這案的DA是誰我沒有查到。 不過如果是白人DA的話,我不稀奇。
也正如匿名朋友說的一樣:
檢察官把執法部門提交的「虛假證詞」、「肇事逃逸」、「篡改證據」之類的重罪指控都可以當作無事發生過,然後把最輕的「駕車過失殺人」提起訴訟。相當於去法院前,檢察院先當了兇手的辯護律師,把重罪都篩了留下輕罪再進行起訴。畢竟怎麼說都是命案,檢察官當完全無事發生過有點不好交代,起訴個不留記錄的輕罪就算交代了。
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複習一下這個案子:
如何看待加州非法移民為留美蓄意謀殺華裔只需要坐兩年牢並受加州保護不被遣返?
以及我在這個案子下回答後的回復,看有些人是如何不遺餘力的為其他族裔辯護,並覺得這就是一個普通事故,抗議華人小題大作的,有這樣的環境,這樣的「同胞」華人被折騰很奇怪么?
如何看待加州非法移民為留美蓄意謀殺華裔只需要坐兩年牢並受加州保護不被遣返? - 劉翔熙的回答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892734/answer/154984380
這裡也勸一句, 加州華人要不就團結起來搞自己利益代言人,要不就趁早跑開。按這麼發展下,哪裡有你們的活路?
你說是不 @豆子彩虹爸
其實郵局港劇這個事我覺得種族關係不大,是在美國有錢真的系大曬的…
完全反轉版本,中國留學生撞美國佬:
https://www.sydneytoday.com/content-154235
綜合媒體3月10日報道,一年多前,在西雅圖得梅因一所社區大學就讀的中國留學生徐義淳(Yichun Xu)(音譯)駕駛新買的賓士車與另外一輛車相撞,造成1死3傷。7日,該留學生被判入獄服刑17.5個月,受害者則稱量刑過輕。此前徐義淳的母親曾用以200萬美元的高額保釋金將其保釋。
這個更屌,違章掉頭,超速一倍,無照駕駛,然而人家直接兩百萬美元交保,就是跟DA擺明了:老子有錢,來啊互相傷害啊!
結果就判了17.5個月…
承認一個事實很難嗎?
華人在美國甚至整個西方世界的眼裡都是低人一等的。
所以,黑人小男孩才會選擇黃人老人練手。
所以,白人女人才第一反應怎麼逃避規則。
這世界,對待底層民眾就是這麼殘酷的。
在文明世界,國強大民強大,在叢林世界,華人需自己強大起來才行。對於這個問題,應該把「有錢」替換成:「在美國當有錢的白人。」
「抱歉,在美國當有錢的白人真的可以為所欲為」
檢察官直接不提起相關罪名的訴訟,法官根據求情信就說被告是個好人╮( ̄▽ ̄"")╭
「人人生而平等」在美國可不是亂說的,有的答主還說檢察官競選花錢多工資少,尼瑪這檢察官不明擺著是條富人養的狗么。。。美國檢察院可是真的會演,自己不起訴的話,受害人還可以自行起訴,現在居然當演員,起訴了最高徒刑1年,受害人連起訴機會都沒了。。
@王瑞恩,其實這個問題應該王瑞恩來回答。
畢竟他做過美國的DA的實習生。
某平章吃殿那樣打著JD名號出來冒充律師的就算了,律師證考出來再說。
我也選過法學,不過是Crime of justice。3門課後讀的吃力,轉專業了。
刑事法學是警察之類的執法人員的課。包括參觀美國監獄,上法庭聽審,聽保釋......
這個DA我不確定有沒有族裔因素。
這種時候,應該受害人家屬出來開新聞發布會,控訴被告。不要說DA的族裔因素,而是要說司法不公,有錢人可以花錢免罪,然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金錢。記得一定要懲罰性賠償,她不是有錢嗎,罰的她傾家蕩產
憑我看了30+的季法律與秩序,律師本色來說
各州法律不同,我也不確定說的一定對
一級謀殺,DA要證明被告有預謀去殺人。比如提前購買殺人武器.....
二級謀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出於一時意氣。衝動殺人
還有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個案子,DA定罪可選就是二級謀殺,過失致人死亡,危險駕駛,交通肇事...
這個DA手頭證據,恐怕夠不上二級謀殺,應該是DA拿過是放棄指控過失致人死亡或者危險駕駛的起訴罪名,換取了被告的認罪交談肇事的輕罪。
而且,這種事要控告前施壓DA,而不是像國內傻傻的等,什麼都交給DA。
施壓是指在法院門口開新聞發布會,大量華裔或華裔團體佔場。控訴有錢人可以花錢脫罪,表示對DA有信心,對美國司法有信心。That"s American way
黑人施壓方式我們學不來的,參見洛杉磯大暴動。因為他們認為判決不公,在洛杉磯打砸搶,造成20億美元損失,然後重審了.......
美國法律刑事,很多時候都要靠這種辯訴交易了結。因為他們DA方很多時候證據在刑事上不能用,或者被排除了....也有為了勝率的
在這裡說下DA為什麼不起訴那些罪名。因為美國法律有一個原則叫一罪不二審。也就是這個罪名你只能起訴一次,DA輸了就不能再起訴,被告就無罪了。
而且同一個案件,一般DA不能做那種第一個罪名無罪,繼續第二個罪名起訴的事。辯方律師不是吃白飯的,會找法官說控方報復,blabla...
這裡DA選的辯訴交易,我是感覺選的太輕了,至少應該危險駕駛最,加被告以後都不允許開車。
順道說下毒樹之果,凡是非法取得的證據都不允許在刑事法庭上使用。
比如在警察沒念米蘭達條例前,犯罪份子的認罪供述,不可以用。這個例子好像不太恰當,應該是警察沒有搜查令,搜查對方房子,發現殺人兇器都不能在法庭使用當證據。
而且就我這種半吊子水平都能找出司法判例把所有亞裔目擊證人排除。因為那個判例,外國長大的亞裔分不清其他族裔的臉,無法作為目擊證人。
這個案子,明顯是DA希望受害人打民事官司。因為有認罪了,民事官司,受害人律師應該能告出幾百萬賠償,記得一定要懲罰性賠償,她不是有錢嗎,罰的她傾家蕩產
比較知名的OJ辛普森案,就是DA謀殺罪起訴失敗。辛普森的律師夢之隊花了3000萬美金幫他脫罪
然後民事訴訟,可以使用刑事訴訟無法使用的證據,判他有罪。民事審判陪審團裁決,作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賈斯汀將從布朗財產繼承人辛普森那裡得到1250萬美元。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辯方律師:Justice is not cheap
最近好多群眾被微博律師和日劇法學家給忽悠瘸了,覺得法律這種程序正義,就像自己做數學題一樣,給定了條件之後,得到一個唯一正確的結果。
然而事實上,人嘴兩張皮,正反都是理,法律也是一樣。同一個案子,判出來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都可以是合法的。以本案為例,我們義憤填膺,當然希望重判,但某些群體顯然不這麼認為。
那麼問題來了:
是什麼決定了重判還是輕判呢?推廣開來,所有案子都一樣,到底是什麼決定了結果最終會偏向哪一方呢?
——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給出了答案,年少時我覺得他偏激,現在回頭來看,很多話都是真理: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當然,現在的意志不僅有統治階級,在此之外,民怨沸騰能讓趙老爺出於某種考慮作出小小的讓步,這種民意也是一種意志;媒體斷章取義、煽動誘導的民意同樣是一種意志;資本是一種意志;種族能鬧騰也是一種意志;極端的宗教還是一種意志,甚至連某些整天上街的團體都是一種意志。
法庭上的交鋒就是各種意志的體現,華人還寄希望於法律本身。法律是工具啊!意志強了可以直接制訂和修改法律啊!寄希望於法律就是等著別人拿工具來殺自己,不然亞裔法案怎麼出來的?被殺得所剩無幾又不吭聲的印第安人又何時享受過法律上的特權?
說白了,如果華人的地位一直這麼低下,政治上沒有話語權,商業上沒有話語權,媒體上沒有話語權,又不團結,甚至連鬧騰都鬧騰不過某些群體,那這樣的事情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假如受害者是一個移民穆斯林黑人小女孩,他們敢這麼判嗎?!
我來當個意淫炮。(純屬意淫,不是針對當事人女生)
我接觸過不少國內的留學女生,逢人就無腦吹美國這好、那好,像什麼空氣甜的就不說了,有的人吹美國交通好、駕駛員素質高、有停牌、司機讓行人!過馬路不用看汽車,汽車總是會讓行人的。。。
是,絕大多數情況下,司機是會讓行人的-----見了行人在路中間是不會直接撞上去的。
但這是-----絕大多數情況,不是所有情況。對於受害者,一次就是全部!小命就沒了!
事實是,美國不良司機大把有的是!
超速是普遍!開車時喝咖啡、打電話、高速路連續開車4-5-6-7-8個小時的是常態,常態!
美國每年死於車禍的人數是3萬4千,這比例是發達國家中最高的。
====20171123補充=================
又一件悲慘的事故。
美亞利桑那州立大學中國博士遇車禍身亡
法律是武器,是提供給雙方鬥爭的武器。
合法,非法的運用法律這個武器,是生存在法制社會的根本。
有錢人養了一大群律師,檢查官,法官,立法者來使用法律武器,他們裝備了飛機大炮,武裝到了牙齒。
底層們的血肉之軀,面對有錢人的飛機大炮,想過自己該怎麼運用法律武器嗎?
不懂得合法,非法的運用法律武器,被合法殺掉全家,在法制社會叫程序正義。謝邀。
首先看了一次題,又翻了一下洛時的報道。
這麼說吧,壞的是DA,也就是檢察官。法官對檢察官玩的把戲門兒清,要不然他也不會說那段話了。
當DA的華人不多,多倫多的洪秉政生前當過DA,後來出來單幹了。老洪是我好朋友,也是我婚禮的證婚人之一,他走之前我還在國內幫他找過醫生。老洪說過一次,說當DA不好,總檢長很在意起訴成功率,所以稍微有一點可能會出入的罪名都要放棄。陳女士的這個案子,我感覺和老洪說的很類似,地檢署一是不care你亞裔中國人,二是沒把握把其他罪名落實就避重就輕了。
如果真有心,不如大家眾籌一下,請MS13在牢里做了這個罪犯。
我覺得檢察官「精心挑選」的起訴罪名才是最大問題。
考過駕照的都知道,在中國,交通肇事的處罰分為行政處罰、三年以下、三到七年、七年以上。
什麼時候會判七年以上呢?你肇事逃逸並且因為逃逸制人死亡。
而且這個是有期徒刑,也即是情節嚴重也就十來年。
而但凡你不逃逸,撞死人也是三到七年。
因為駕駛車輛,就算操作失誤甚至違反了一定的交通法規,但是由於是客觀過失,不是主動傷人,交通肇事的量刑的相比暴力犯罪其實是低的。
但是實際執行中發現了很多不把自己命當命、也不把別人命當命的人,你知道我說的是什麼,就是那些酒駕、毒駕、往自己車上裝危險品、明知危險駕駛的行為還要去做、追求刺激、追逐競速等等……
於是就有了危險駕駛罪這麼一個罪名。
除此之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法院檢察院對於交通事故的案件也開始採用相對靈活的處理方式,哪些該是交通肇事的,哪些該是危險駕駛的,哪些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哪些是殺人的……
我說這麼多,就是想表達一點,就算在中國,撞死一個人也有這麼多可選擇的起訴罪名。
如果這個案子在中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並且毀壞證據,3到7年從重量刑。
但是在美國,至少我在這個案子里看到的情況是,檢察官起訴用的這個罪名,量刑在1到10年,關鍵是最扯的,被告人居然符合此罪名下好幾點的可輕判的點。
我看到的,法官主觀有沒有偏袒被告人的嫌疑不說,但判決是合理的,你不可能檢察院起訴一個殺人犯過失傷人,然後法院能硬判故意殺人的。
我不得不懷疑,該檢察官是憑藉其嫻熟的業務和泯滅的良知給被告人精心挑選了這麼一個罪名。
不然,你告訴我美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保護這樣一個駕車違規撞死人,然後逃逸毀滅證據,並且對於死者毫無同情心,對於自己行為毫無悔意,甚至當面推諉責任污衊受害方闖紅燈的這麼樣的一個人?
很多時候檢察官這邊的態度是很重要的,對於多數案件,基本都是沒事咬兩口,至於法院怎麼判再說,他要先咬。
在這個案件里我們看到了比花錢請大律師、賄賂法官更高明的一個辦法——搞定檢察官。
中國人都懂這個,你想法庭上決勝負?naive,不予立案就把你搞定了。
一般刑事罪名沒法給予對方足夠的懲罰,可以從民事訴訟上想法多爭取一點,但是這個案子我覺得刑事上判成這個樣子,民事上也難搞。到時候人家律師拿著刑事法庭的定性來跟你扯皮,再加上人家有錢、還能搞定政客的能力,民事訴訟我也持悲觀態度。
希特勒曾說過人類社會不僅有階級鬥爭,還有種族鬥爭。
如果有了解加州刑法的大神,可以判斷一下這個法官量刑給的到底輕了多少。一旦量刑過輕,就是需要動員美國華裔的時刻了。
這件事情,如果不能利用華裔的集體力量,很難往種族歧視上扯。但是,種族這張牌是目前最可能拯救華裔的辦法了。因為這相當於把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間的矛盾擴大到種族之間,雖然有煽動種族對立的嫌疑,但理想狀態下會對法官和陪審團施壓,讓受害者多受點罪。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猜測,我不在燈塔國所以沒有多少話語權。希望這一次華裔甚至亞裔能夠團結一致吧……我們必須要承認的一個事實就是:不光在國內,即使出了國門,華人還是四等人。看來這個四等人不光是單獨哪一個政府強加給我們的,而是國內外的資本主義國家統一這麼對待我們的。憑什麼?這樣的苦難和屈辱憑什麼強加在我們頭上?過去我們說落後就是要挨打,於是埋頭髮展三十年。可如今,那些比我們落後的多的民族,怎麼反而通過教權、平權、輿論等一系列手段為自己爭取到了更多的利益,甚至能在國內外凌駕在我們的頭上?我們漢人的骨氣哪去了?秦皇漢武,唐宗明祖給我們留下的歷史,我們配繼承嗎?
我認為就一點,就憑我們不敢亮劍,就憑我們沒有反抗意識,就憑我們不敢主動出擊,不知率先出擊。就憑我們只信苦耕,不會玩弄權術和巧取豪奪。那些在中國能盡操easy girl的白人屌絲男,他們有什麼所長的?還不是靠他們的母國從鴉片戰爭以來對中國的掠奪所留下的強者形象?所以他們光憑這一張白人臉在中國,就比你在北上廣努力工作獲得的回報多。
再有錢的猶太人,也只不過是歐洲基督徒的肥羊。直到猶太人醒悟過來開始打壓阿拉伯人,他們才被認為是強國。一個國家,被定義成強國不是他夠不夠富裕,而是他是否擁覆滅其他國家存亡的能力。你再有錢,關我什麼事?如果我比你狠,我甚至可以來搶掠你,你只能屈服。這就是海外華人所遭遇到的現實窘驚。南洋98之屠血跡未乾,我們同胞怎麼這麼快就忘記了自己正遭遇到的苦難和屈辱?別說在海外,在海內,我們又能如何?我們不敢逞兇鬥狠,誰都瞧不起我們。
這個世界雖然是太平盛世,可惜我們只是盛世下被無形的腳踩住頭的狗。我們的屈辱,不是簡單用經濟發展和錢就能洗刷去的。
謝邀,高票答案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檢察官就是法律政客,想想當年梁彼得案是什麼情況。為死者默哀,希望不要被迅速遺忘。
但我還是想對要紮根美國的各位生者說,你在中國的時候抱怨這裡沒有槍支不能選舉沒有什麼言論自由情有可原。你跑到一個有槍支能選舉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不用人家的方式去爭取利益,天天還是讚美人家空氣sweet and fresh然後接著罵自己的祖國,我只能說你死了活該。美國,白人是白人,黑人是黑人,拉美人是拉美人。唯獨有那麼一幫奇葩,黃皮膚黑眼睛,每天自認為自己是美國人。
還記得互聯網之子Aaron Swartz被逼自殺的案子嗎?
United States v. Swartz
從那以後,我就覺得檢察官才是美國司法體系中最噁心人的一環,比律師噁心多了。
這次只是檢察官的又一次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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