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的殺人和馬加爵的殺人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有何區別?
最近似乎很多人在拿這兩個案子做比較。
都是故意殺人罪。
從主觀方面上看,馬加爵是預謀犯罪,葯家鑫是臨時起意。預謀犯罪比臨時起意的主觀惡性要大。
馬加爵顯然是沒有自首的,葯家鑫據說有自首情節,但是具體情況我沒有看到。如果葯家鑫自首的話,這應該也是區別之一。如果沒自首,那就沒區別。
其他方面的話。。。我還要想想……
呵呵,提問的人想知道的決不是從四個要件分析的結論,大概是想從法律思想、法哲學等比較深的角度去思考吧?
馬加爵是基於室友長期的辱罵嘲諷而憤怒殺人;而葯家鑫的臨時起意只能說是臨時遇見這個事情,不能因此認為主觀惡性小;反而可以從葯家鑫反應之果決殘忍看出其對生命的蔑視和其人性的泯滅,對一個臨時遇見的受害者都能起意殺人。
所以馬加爵的主觀故意與葯家鑫相比,要稍輕一些。
從法律角度上判斷,沒有任何區別,都是故意殺人。我們應該反思的,葯家鑫作為貧困大學生,如果我們的高等教育能夠有健全的獎學金或者助學金制度,能夠體現教育機會均等話,馬加爵可能不會走到心理極端,而能夠專心讀書,靠知識改變命運。而葯家鑫,如果能在鋼琴才能之外,能夠接受完整素質、品德教育,當然包括法律常識的教育。也許也不會在瞬間迸發出殺人的故意,而能成為一個優秀的音樂家。對教育的擔憂與日俱增,高額的學費並沒有培養出更優秀和誠信的學生,特別是畢業的殘酷就業環境和極端的不公平,更侵蝕了青年一代的心靈。
沒有區別,都是故意殺人。
我覺得馬加爵的社會危害和犯罪程度比葯家鑫要輕得多,罪不至死。
因為馬加爵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只針對傷害過他的人,而葯家鑫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所以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假設你把你男人殺了,和你把一個不相干的路人殺了,危害性是不一樣的。
殺男人是有原因的,可能是他家暴你,可能是外遇,可能是別的,但你殺你男人的行為不會擴散到其他人群去。而殺路人就不同了,完全沒原因來由的隨機殺人,太可怕了。
針對特定人的犯罪,危害性比較小,因為馬加爵只啥傷害過他的人,你為人溫和,不曾傷害過別人,那你就是安全的,但你是個好人也保不住走路上被車撞了,然後你就被幹掉了,你說虧不虧。
現在頻繁有消息傳出來說要廢除死刑。其實也應該支持,雖然葯案現在鬧的轟轟烈烈,大部分網民都覺得這"官二代",「富二代」的行為太令人髮指了,理應殺人償命。但是再看看現在的情況,大部分有權,有錢的犯了法,有幾個會被處於死刑。而沒權沒錢的,可能還沒有被詳查就被「證實」罪當誅了。
如果要從法律層面上分析這兩個人的問題,我想這個時候,非常不是時候,因為法律面前,不一定能做到人人平等,因為法治還是在推進中,大部分都依靠人治。
如果他倆在一個班不知道會怎樣
葯家鑫會覺得馬加爵這種窮人難纏,有類似車禍的意外事件發生,可能會想幹掉馬
而馬加爵會覺得葯家鑫看不起他(也的確看不起他),長期積怨,有類似過生日不請他的事件發生,可能會想殺了葯以做過多年刑事辯護的律師的角度來看,這種區分並沒有什麼意義。大家比較這兩個案子,可能更希望的是,看看哪個更惡。從我個人的立場來說,都是罪大惡極!這樣的案子,只能讓人們更堅定了廢除死刑需要慎重的心。
許多回答喊殺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如果我們所知的案情基本準確,則馬案比葯案要更惡劣。因為:
1. 馬是有預謀殺多人,而葯是臨時起意殺人。
2. 葯有自首情節。
如果在美國判,估計馬是一級謀殺,而葯是二級謀殺。
實際上藥是應該判死緩的。之所以判死刑完全是受到某些別有用心的人製造的輿論壓力,另外公權力部門做了許多很扯淡的事情(比如在法庭發問卷),嚴重加劇了民眾的憤怒情緒。
實際上由交通肇事導致的殺人案葯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後一起,最近廣東兩車軋小孩的案件性質和葯案非常類似,區別只是用車軋或者用刀捅,很難說哪個更殘忍一些。 馬案上蓄意謀殺,葯案是臨時起意,前者比後者動機要惡劣得多;
馬案中殺了多人,葯案中殺了一人,前者比後者後果要嚴重得多;
馬案中受害者有過錯,葯案中死者無過錯,這對量刑可以造成一定影響;
馬案中無自首情節,葯案中有自首情節,這對量刑也可以造成一定影響。
綜述,按照中國法律,兩人均可判死刑,馬案必須判死刑,葯或可免死。
放在廢除死刑的國家,馬加爵必定獲得比葯家鑫更多的刑期。
我反對死刑
因為死是最終懲罰,它抹殺了犯罪與犯罪之間的區別,比如葯和馬,他們都有罪,但罪有輕重,死刑抹殺了這種不同。
p.s.我不是法律學專業的。
修正:馬加爵的同學無過錯。我認為他們都該死,也認為這兩個案子民意對司法的干預太嚴重
什麼時候中國的法律能不受到民眾的干擾,N十年前,一個案件,法官在判決書上寫著,不殺某某不以平民憤
馬加爵和他的室友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比如馬加爵是否受過受害者的傷害? 另外馬加爵的精神狀態如何? 是否有精神上的問題? 這些問題都不清楚。他罪大惡極非死不可嗎,我看未必。
而葯加鑫案的結果更是悲劇,完全可以按照控辯交易積極認罪從而不死,且讓受害者的家屬獲得補償。他罪大惡極非死不可嗎,我看未必。看了上面各種回答,本人也有點忍不住了,想吆喝幾句,僅兩人的惡行輕重說點看法:
個人認為法律是人建立的,而且是基於道德之上的,而人是有感情的,那麼真正公平的法律,也就是大家所認同的法律,也應該是有人的感情的。
引用@余雄的觀點:「馬加爵是基於室友長期的辱罵嘲諷而憤怒殺人。」這應該是一種復仇的行為,一個受到長期侮辱的人進行一種復仇的行為也應該是大多數的正常人可能會有的行為,只不過其他人與馬加爵的做法不同的可以是:對其室友進行一次狠狠的教訓,而不是去殺了他們(殺了他們還得配上自己的性命,不划算)。對此,可以認為馬加爵的做法度大了太多,但被迫殺人的動機是有情可依的。
至於葯家鑫,說他是罪大惡極實在不為過。同樣應用@余雄的觀點:「葯家鑫的臨時起意只能說是臨時遇見這個事情,不能因此認為主觀惡性小;反而可以從葯家鑫反應之果決殘忍看出其對生命的蔑視和其人性的泯滅,對一個臨時遇見的受害者都能起意殺人。」對一個臨時遇見的完全陌生的人隨意起殺念,可見此人心地多狠毒。大家可能說,可是他主動自首了?試想一下,如果大家正走在馬路上,並著急著回家或什麼的,突然,有一陌生人(對你來說是完全陌生的)過來把你一刀砍死了,然後就去公安局自首就可以減輕罪行(或免於死刑),那麼這個社會會是個什麼樣子那,若果大家都認為這種可以原諒,可想而知這個社會有多恐怖!
大家還可能會說,可是法律上這麼規定了,自首可以減刑的啊。但本人認為首先也要看他殺人的動機有沒有可原諒性,如果動機實在可惡就應該不可輕饒。
當然殺人者償命,尤其是有意殺人,兩人罪行應該毫無疑問的判以死刑,以警示世人珍重生命,保持自己最起碼的人性。
以上純屬個人之一己之見,純粹是就事論事,不喜請見諒。
葯家鑫的行為在我看來是那麼的不可理喻,即使人家記下你的車牌號又當如何?這個時候送傷者去醫院,主動支付醫藥費,並且聯繫傷者家屬,道歉致意,去公安局自首,說自己撞了人,這種處理方式不是最理想的嗎?這背後透露出來不是人有多惡,而是在自己的過錯面前極度沒有擔當,沒有理智的思維,這難道不是教育的偏頗和家長的毒害?既然你可以和彈鋼琴一樣的情緒,就這麼幾刀下去,為什麼法律就不能給你一顆子彈?還什麼人家該死,誰讓人家去記車牌號碼?這也是人能說出來的話?這種案件就比馬加爵案件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得多,因為陌生人之間更沒有安全感了。背後需要給我們反思的地方很多,但是我覺得,最本質的問題在於一個,是什麼不可描述的心理波動能讓一個高等知識分子,能夠捅上那幾刀?
蓄意謀殺 臨時起意的區別
馬加爵是蓄意謀殺,他和死者之間有長期的矛盾積怨。
而葯家鑫是臨時起意,事先與被害人並不相識。
死刑不應該廢除,如果想通過刑罰輕重來制裁不同罪行的犯人大可恢復絞刑。
倆人都犯了罪...都惡劣
但是馬的惡是來自於外界環境的惡,說白了是因為被欺負才變成這樣,所以他把惡報復到對他施加惡的人身上.如果沒有被欺負,不至於如此.
藥則不同,被害人並沒有對他施加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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