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山滑雪事故的一審判決?

16歲女孩滑雪撞欄杆身亡 家人疑滑雪場監督不力

近日,16歲女孩小李在密雲南山滑雪場滑雪時意外受傷,後因傷重不治身亡。

  小李的家人質疑,滑雪場未監督女兒戴頭盔。滑雪場對此表示他們有安全頭盔出租,但不強制遊客戴。

南山滑雪事故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嘉惠在滑雪時系未成年人,被告當履行比成年人更為審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義務

《生命的尊嚴》一文應為逝者家屬所撰(待查證)

《生命的尊嚴》:我不明白孩子16歲就算是限制性為能力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一定的責任,但她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本就好奇心重,喜歡嘗試一些新奇的事物,作為雪場的管理人員更應該注意對孩子加強監管和提醒的義務。孩子是初學者,上的也初級道,雪場既沒有化學前的安全教育,也沒有提醒不帶頭盔的危險性,更不阻攔她上纜車。
......
到今天我終於明白了,他們雪場發生了人命關天的大事後為什麼無動於衷照樣開門營業......(省略部分)......顛倒黑白,惡意中傷,侮辱道德,就因為一
條任命的價值只有區區幾十萬還不足他們雪場一天的門票收入高......

想詢問一下

1、雪場是否有因滑雪者是未成年而加強對其監管和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和義務?

2、雪場是否有需要派人跟隨傷者前往醫院的義務?(此事件雪場未派人前往跟隨,一審判決寫道「未盡到救治義務」,那雪場是否有「救治義務」呢?)

3、家長難道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么(安全教育,監管等)?事發時根本沒有監護人在場,逝者母親當時在城內(幾小時的車程)。

4、雪場發生事故後是否應該停業

5、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否合理?雪場負60%責任?

6、雪場方面的人為什麼可以著如此不正視的衣著(家屬文章中所提「背心褲衩托」(未查證)出庭?


南山一案確實給國內雪圈有很大的警示意義,其實折射出我國滑雪產業現階段諸多不完善的問題。非法律界人士,雪友一枚,淺談感想。

1、雪場是否有因滑雪者是未成年而加強對其監管和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和義務?


有,應該說未成年人對於危險的認識相對有限,且初學者比例高,結伴滑雪好勝心強等諸多因素,導致未成年人在雪場上有更多的安全風險

這裡面我認為包括三個方面:
a主觀因素導致的危險行為,b體型差異帶來的安全隱患,c給其他滑雪者帶來風險。
雪場的運營基本上決定了雪場無法替代家長很好地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所以我認為未成年人在雪場遊玩應該強制要求有人監護。腦洞一下:變通一點就14或16歲以下需家長陪護,16歲以上需在雪場接受能力認證,認證後被視為一般滑雪者。

2、雪場是否有需要派人跟隨傷者前往醫院的義務?


我認為有,南山為何沒有派人陪同令人難以理解,單從人道主義因素出發,傷者一行均為未成年,怎能就讓她們自行坐120去醫院了?
這是法庭抗辯的重點之一,也是南山被家屬拿住的短處之一。南山自己估計也覺得理虧。嚴重懷疑南山當時處理此事的人員對於事態的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很可能是低級管理人員的草率決定。但是由此實際上暴露出雪場沒有處理類似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所以臨事亂做決定

3、家長難道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么(安全教育,監管等)?事發時根本沒有監護人在場,逝者母親當時在城內(幾小時的車程)。

關於這個問題,家屬似乎表示女孩是騙過家長自行與朋友前往的,家長沒有監管好未成年人顯然也是要承擔責任的,安全教育作為家長不一定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倒似乎不算是家長的責任。

4、雪場發生事故後是否應該停業?


就我前面的表述,雪場已經暴露出了對未成年遊客監管、引導、安全宣貫方面的漏洞、救助救護預案不完善不完整等問題,似乎應該停業整頓。不過停業整頓應該是工商或者體育事業管理部門來做的決定。(作為雪友,個人感情上當然不希望雪場停業,但是也希望雪場能夠有完善的安全措施。。。糾結)

5、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否合理?雪場負60%責任?


大體上合理吧,儘管個人不負責任地覺得法院判決有和稀泥的嫌疑。當然也是因為雪場人身損害糾紛這類的東西可以依據的法條和判例都太少,所以法庭估計也考量了證據之外的感情因素。這裡面就要說到另一個法庭辯論的重點:雪道是否有設計缺陷

先說我的結論:我認為設計有缺陷,但缺陷不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開始我以為出事的地方在西中級道的第一個急彎處,因為大量坐西邊纜車上去的初學者選在這裡沖坡,衝下去之後停不住直接撞網制動。西纜車上去以後右轉就是這條道,左轉則是初級小S道。初級小S道從西中級的那一段的外側轉了一個270度的緩坡最終與西中級道匯合,匯合點有兩個,第一個匯合點是隔離網的一個豁口,但是有一個相對略陡的落差,很多初學者在這個位置表現出了信心不足的情況。這裡就涉及到雪場設計的一個問題,(我去年也在亞布力陷入了這種境地而走錯了路,陷入了小小的困境)在面對一個岔路,你信心不足的時候會選擇看起來平緩但有點窄的那個還是看起來陡一些卻足夠寬的?小姑娘選擇了前者,但是顯然相對於她的技術能力,這個雪道寬度無法讓她獲得有效的制動與獲取制動的信心,這個相對平緩的坡道下方是一個水平方向60度左右,坡度相對變陡的一個連回西中級的彎道。她應該是在這個彎道上方摔倒,滑落到彎道偏下方的位置時後腦與防護網的支撐柱子相撞發生事故。(找了半天沒找到合適的圖,只好語言描述,冗長文字,敬請諒解)

這裡面就有幾個問題,分別是不同人的責任:
a首先,初級小S道叫做初級XX道,實際上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第一天來雪場的那個初級的意思,而是已經至少掌握犁式轉彎和制動技術的初級滑雪者進階訓練使用的,相比平緩、寬闊、無障礙的初級教學區,這條雪道與中級道相互穿插共生,難度要大很多。這之中存在一定的誤解,雪場在命名和級別標識方面存在一定責任

b國內滑雪場之所以魚雷甚眾,很大一個心理因素是,花這麼多錢來趟雪場,光在初級區站魔毯,連纜車都沒坐過,多虧?所以大量的人上午在初級區學點三腳貓功夫,下午就會有人提議上山頂沖坡,於是大量的魚雷出現於下午一點到兩點之間。乘坐纜車時可以清楚看到整個雪道的難易程度和其他人的滑行,滑雪者有義務根據自身的觀察對自身是否勝任這條雪道有所觀察和認識,或者對個別有困難的路況心中盤算解決方案(比如脫了雪板走下來)。

c確保滑雪者不走錯雪道包括兩部分:一是雪場的雪道圖,而是雪道上的標識。小姑娘是否認真閱讀了雪道圖不得而知,雪道上的標識不充分不完善是顯然的。在我看來第二個連接道比第一個豁口對於初學者來說其實更難,應該設立標識引導初學者從第一個豁口下去,這應該是雪場的問題。

d滑雪的樂趣在於挑戰自己,但是很多人其實沒分清楚的是什麼是挑戰自己,什麼是坑自己。站在某個陡坡前,覺得自己不勝任的時候,你怎麼選擇?坐纜車下去或者尋求幫助再或者脫了鞋溜邊走下去的人恐怕微乎其微,多數人的心態是「眼一閉,心一橫」。

e發現難以有效制動時,主動摔倒,是我對初學雪友學習滑行的第一條忠告,正確的摔倒是向側後方摔倒,這樣才會在摔倒後形成有效制動。武斷點說,小姑娘摔倒後在那個雪道上撞出如此嚴重的後果,個人認為極大的可能性經歷了處置不當導致的一段失控的加速(雪場經常能看到有人兩隻雪板卡在雪裡直向坡下,重心靠後導致板子不能改出,雙手亂舞努力保持平衡不肯摔倒)

f最重要的事情說在最後面,關於滑雪的第一條忠告(在學習滑行之前)就是戴頭盔,戴頭盔,戴頭盔。南山應該強制要求所有上山的人戴頭盔,乘坐纜車必須帶頭盔。女孩應該意識到戴頭盔在關鍵情況下的重要作用,應該主動去租用頭盔。可惜只是應該。。。多大的高手也不能保證不出意外,多熟練的滑雪者都在學習和進步,也就意味著嘗試自身並不掌握的技術和動作,所以,頭盔和相關聯繫的其他必要護具是始終被需要的!

6、雪場方面的人為什麼可以著如此不正視的衣著(家屬文章中所提「背心褲衩托」(未查證)出庭?


從北京台的節目上看並非如此,這裡面可能有家屬的情緒在裡面。因為家屬採取的一系列行動都明顯地表現出她們在事件中採取的技術路線:發微博尋目擊證人,發文質問南山,寫文章質疑和緬懷等,有通過媒體擴大影響從而通過輿論影響案件走勢的嫌疑。當然,也可以說是現行情況下家屬的無奈,對此隨不支持,但我能夠充分理解。畢竟他們承受了巨大的傷痛和壓力。其實庭審期間南山出庭的員工並非高層,具體著裝情況未知,不過抖個機靈,如果表述成「南山方面代表穿著文化衫、短褲和休閑涼鞋」,應該就是一種不同的體驗了吧

有點跑題,扯得很遠,幾乎變成了滑雪活動安全基礎警告篇,但如果能對後來的滑雪者,尤其是祖國的花朵們有點警示作用也是極好的。。。


1,因為滑雪運動必然會發生客觀上的傷亡幾率,雪場承擔民事責任通常看是否主觀上的未盡責。
否則但凡受傷都可以找雪場賠錢了。
這個案例,雪場客觀上有一定的過錯,但不是主觀過錯。

2,既然是未成年人,而且已經不是第一次去進行滑雪這種具有危險係數的運動,那麼監護人的過錯已經大於其他主體了。監護人不知情和不懂安全規避在法律上都不降低這個過錯責任的程度。
反之同理,孩子闖禍了也不耽誤監護人承擔責任。你不能說你沒讓孩子去闖禍所以你可以不承擔責任。

判決基本客觀,細究多少個百分點的差異與結果無補。

所以你說

一條人命的價值只有區區幾十萬還不足他們雪場一天的門票收入高......

就算對方全責也就多個幾十萬而已,你是覺得這孩子的命就值這麼點么?


初涉單板,感觸頗多。
第一次滑是在長白山萬達,感受到強制頭盔等規定…第二次是在南山,盡然什麼都不管……
很多人,尤其是雙板的初學者,根本沒有危險的意識,稍微能滑行了,就到山上沖!不估計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快裝上了就會瞎特么叫!單板如果滑的不好根本無法快速滑行,所以也無法胡來。
可能是平時參與賽車運動比較多,對安全的意識程度比較高,所以驚訝於這麼多人如此疏忽的安全意識!
一個運動是否危險取決於對其的認知程度和尊重程度!


謝兩位邀。
強調一下,目前只看到題主給的那個片斷,所以也只是基於該片斷髮表觀點。

1、雪場是否有因滑雪者是未成年而加強對其監管和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和義務?

可有可無。沒有強制性要求,從「合理」的角度去說他們有這個義務,因為對於未成年確實要加強監管和保護。所以認定有這個義務,也比較容易被公眾認可。


2、雪場是否有需要派人跟隨傷者前往醫院的義務?(此事件雪場未派人前往跟隨,一審判決寫道「未盡到救治義務」,那雪場是否有「救治義務」呢?)

作為場所的管理者,在有人員受傷時,管理者當然有救治義務。但「未派人跟隨」是否等於「未盡救治義務」,因為沒有相應的具體內容,不好作評價。


3、家長難道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么(安全教育,監管等)?

看雪場是否有規定要求未成年人要在家長(監護人)陪同下滑雪。如果有,家長作為監護人,當然要承擔一部分監管不力的責任,雪場方的責任會減輕;如果沒有,則說明雪場在未成年人滑雪期間要承擔一部分家長無法履行的監護責任,即雪場方的責任會更大。


4、雪場發生事故後是否應該停業

停業整頓已經是發生事故後必然的事情了。


5、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否合理?雪場負60%責任?

合理。很符合此類案件的審判實際。


非法律專業的個人意見。

1、雪場是否有因滑雪者是未成年而加強對其監管和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和義務?

A:有,對於未成年人應當特別提醒,必要時,應當禁止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參與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活動。

2、雪場是否有需要派人跟隨傷者前往醫院的義務?(此事件雪場未派人前往跟隨,一審判決寫道「未盡到救治義務」,那雪場是否有「救治義務」呢?)

A:法律上不清楚,但是從一般服務性行業來說,也應該派個人跟著吧…

3、家長難道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么(安全教育,監管等)?

A:應該,這絕對是監護人失職。

4、雪場發生事故後是否應該停業

A:如果不是因為設施隱患和人員安排培訓問題造成的,不應該強制停業吧?

5、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否合理?雪場負60%責任?

A:估計這個比例是考慮到雪場有責任,並且從人道主義出發向死者家屬傾斜照顧考慮後劃分的。


PS:家屬的這個文章,有些說法可能帶了情緒。但是略無賴。


初學者請上魔毯。不是說初級道就對應初學者。。。


其實很好理解,兩句話,服務性場所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失責的相應責任,民法里判例多的是,講的再細也就是這個法理


只有一個問題,爹媽幹嘛不跟著不看著。同學幹嘛不攔著。出了事情到處說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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