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艾滋病並瘋狂地傳播的人,如何看待?

這是之前在微博上看到的文章

是關於一名同性戀者艾滋病患者傳播艾滋病的,當然,我對同性戀並無偏見,異性戀中也有這樣的例子。


正常人的回答應該都是譴責這個艾滋病傳染者並同情被傳染者吧。
我嘴上一直對男同不持立場,但是心裡想了想,假如我周圍的朋友同事親戚里真出現了男同,我多半還是要敬而遠之,私下搞不好還要嘰嘰喳喳長舌幾句。但是假如把題目里的兩位男同變成自走炮和女性,我嘴上一直對自走炮鄙視+指責,但是心裡么,羨慕嫉妒恨的成分也是有的並且還不少。不管是男同也好約泡也好,生物本能啊,社會倫理啊,心理問題啊,感染幾率啊,各種都討論了好多遍的原因都不提,希望年輕人能提高警惕性,貪圖下半身一時的歡愉不要把下半生一世的命運搭進去。


對於做這種下作事情的人,我一直都很想知道這些人長什麼樣子

另外,從這裡也可以看出來,約炮千萬不要接受中出,不論是男同還是女異。
最好做之前簽個協議,如果中出,需賠付阻斷葯的全部費用(逃


有時候我挺希望十八層地獄是真的。

另外,應該可以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罪名進行起訴逮捕吧?


謝邀。
惡意傳播艾滋病的新聞在近年來不絕於耳
廢話不多說,直接上圖

在某度上搜到這樣一篇篇的新聞,不禁感到背後一股寒氣襲來。至於我對惡意傳播者看法,有以下幾點。

【一】法律判處層面

1.因HIV不屬於性病,故不違反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無法判處傳播性病罪。

2.如果行為人故意通過讓人使用污染艾滋病毒的針頭、血液或血製品,甚至用污染艾滋病毒的針頭來刺傷他人等行為,把艾滋病毒傳播給不特定的多數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的,應按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但由於我國的社會輿論極其微妙,許多人即使被惡意感染也不敢去公安機關報案。很大的原因是害怕自己的隱私被泄露,以後無法「抬頭做人」,使得惡意傳播者更加猖獗。

【二】行為成因的心理學分析

艾滋病至今還沒有徹底治癒的方法,但是最新的藥物組合治療也可以確保艾滋病感染者可以擁有與常人無異的壽命。一個坐著等死的不治之症已然演化成了一種慢性病。

那為何會有人因為這個「慢性病」而報復社會呢?

我想他們更多的是出於悔恨,也許自己只是約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炮,就不小心感染了艾滋病。也許自己還很年輕,死也要拉一個墊背的。也許為了爽,就只有那一晚沒有戴安全套。這種病態的行為更多的歸因於惡意傳播者自己的無能,他們無力接受自己被感染的現實,不想著如何積極的面對後面的人生,卻想著如何感染別人才讓自己得到些許安慰,可笑又可悲。殊不知他們的行為會讓多少個健康的人走上絕路,會讓多少個和睦的家庭支離破碎。

【三】社會影響層面

實際上,艾滋病傳播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容易。[2]

我們可以發現,通過單次性交傳染艾滋病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濫交極易感染艾滋病。各種社交軟體的興起更是加快了艾滋病的傳播速度。潔身自愛才是不被感染的不二法則,發生高危行為則必須佩戴安全套。

然而我國公民艾滋病知識單薄,很多人都有這樣的定勢思維:艾滋病=同性戀=濫交。這為我國的防艾治艾方面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力。願世上偏見越來越少,願艾滋病早日被攻克,願我們的祖國繁榮昌盛。

以上。

參考文獻:
[1]曾恩泉 陳伯禮 陳紅 《法制與社會》2015年第12期 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的法律思考
[2]維基百科 艾滋病各種感染途徑單次行為概率


違反《傳染病法》,直接抓起來。


第一,都是成年人了,自己約的炮,自己負責。第二,那哥們違法了啊,傳染病防治法啊。故意傳播性病罪貌似不包括艾滋。


這是一個循環,歧視艾滋(同性戀),於是報復社會,又產生新的被歧視對象。既然這個循環的任何一方都不願意跳出來,那麼這個問題無解。


無所謂,反正我又不約炮,也不和約過炮的人有交集。


可憐人必有可恨之處不是隨便說說的,傳染者會下地獄的,那種不自愛輕易跟人上床的gay也不值得可憐,但總歸是病魔纏身我們只能對其之無辜表示惋惜並引以為戒,譴責這個傳染源,除此之外也並不能做什麼,而且這個人發帖不排除誇大事實以求泄憤引起關注的可能,他可能已經病入膏肓,他可能長得丑,他可能根本就沒人看的上他,但是抱著同歸於盡,拉一個不虧拉兩個賺一個的思想他去意淫每一個他得不到的gay,幻想了一系列把妹(額.....)的套路,但是並沒有什麼卵用啊……說自己對別人沒有愛,可能人家對他也沒有任何想法,可能看他一眼都嫌多……
最後呢,還是希望這個帖子虛假成分多一些,人心不要這麼噁心才好,無辜的人太多了,拉墊背這種人希望在死之前多受一點折磨和歧視吧(不得不說歧視機制當今社會還是很健全的)


從直接威脅陌生的無辜群眾生命的角度來看,好像這和恐怖襲擊沒多大區別。


舉報啊,這事政府會管的。


博主明顯不知道「阻斷葯」是什麼…


該譴責的不是性取向和疾病,而是人性。


1.感染者報復社會不可取 誰傳染你找誰去啊 禍害別人幹什麼?該報警報警該走法律走法律
2.表示不同情約炮被感染者 與陌生者上床高發的風險講了多少遍了,這是你自由意志的選擇,那麼需要你自己去承受自由意志帶來的所有可能性代價


罪名蓄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中選一個用。
經多人舉報,帶著狙擊手拘捕,以威脅警方的方式拒捕則直接擊斃。


把這個惡意傳播人的微博爆出來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大部分的痛苦都是咎由自取!


我同意一句話:既然老天不保佑我,那我也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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