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金庸笔下的各个人物都犯过什么罪,各判几年?
有同学反映问题太宽泛,好吧,主要人物,金庸笔下的主要人物多么?说多的人都是缺失童年的少年学霸吧?再问:有没有完全清白的,可以选举当委员的?
注:小说我是二十多年前看的,细节已经记不清了,印象最深的就这几个片断。我没时间也没精力再去翻原著,一切细节都是我随意口胡的,尤其是证据,就随便编了几个,请勿深究。另外我没校对了。如果有细心的人发现硬伤,请私信提醒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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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帝国
湖广行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湖高法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湖广行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无忌,曾用名曾阿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外冰火岛,汉族,文盲,原任明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为湖广行省武昌路武当山。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武昌路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敏,女,X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中书省大都汝阳王府。是被告人张无忌的妻子。
辩护人苦头陀,中书省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广行省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无忌犯武装暴乱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广行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无忌及辩护人赵敏、苦头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大元帝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分别于2016年7月31日延期3个月、于2016年10月31日延期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广行省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武装暴乱罪
A年X月份,被告人张无忌将兵法《武穆遗书》交给反政府组织首领徐达(另案处理),后徐达在该兵法的帮助下率领反政府组织多次与大元帝国军队对抗,杀死大元帝国士兵1107人,破坏政府办公场所及设施(经鉴定,损失共计价值白银500万两)。
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从B年X月开始,阳顶天、杨逍、范遥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成立明教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在昆仑山光明顶一带强占农田,建造办公楼、宿舍、练兵场等建筑,并对外以“明教”的名义招收人员,逐渐形成以阳顶天为组织者、领导者,杨逍、范遥、戴绮丝、谢逊、韦一笑、殷天正等人为骨干,炮灰甲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等数百名人员为参加者的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架构分为教主、光明左右使、四大法王、五行旗、五散人及各分坛主、帮众等由上及下等级森严的多个层次,并以“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营利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确保该组织的“生意”能够营利,称霸一方,垄断当地多项行业,对当地已形成一定控制。
C年X月Y日,被告人张无忌接替阳顶天继续担任该组织“明教”的首领,为争夺地盘、经济利益、兵器等,多次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少林、娥媚、武当等帮派成员械斗,并造成多人死亡或受伤。另被告人张无忌于D年X月Y日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持械以暴力手段闯入大都万安寺内,劫走关押在该处的犯罪分子abcdefghjklyuio等人。
三、聚众持械劫狱罪
D年X月Y日,被告人张无忌带领同案人ABCDEOLFSEE等人持械闯入大都万安寺,杀死看守士兵156人,并劫走关押在该处的犯罪分子abcdefghjklyuio等234人。
四、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E年X月Y日,峨嵋、少林、武当、昆仑、崆峒、华山等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名领导者或骨干纠集数千名成员持械在昆仑山光明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教的骨干成员韦一笑、殷天正等人纠集的多名持械成员进行示威、对恃,后双方发生械斗;在双方打斗期间,被告人张无忌参与并协助明教一方与上述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打斗。双方打斗共造成上述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57名成员死亡、234名成员受伤(其中79人属重伤一级、66人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武装暴乱罪,罪行重大;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提请本院依照《大元帝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无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
一、对于武装暴乱罪:1、被告人张无忌仅提供“兵法”,而不是装备、资金等物质帮助或情报方面的帮助,亦未对徐达在决策等方面起到影响,其行为对于反政府组织实际作用十分轻微,该组织实施的损害结果与张无忌的行为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张无忌对此承担刑事责任;2、被告人张无忌并未对徐达领导的具体反抗活动提供帮助,而仅是提供“兵法”,应认定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并且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该组织“明教”是在阳顶天的领导下成形,但在阳顶天失踪之后已变得松散,不再是统一的组织,被告人张无忌仅是成为“明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明教组织”的领导者,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2、公诉机关已经在本罪中将劫狱行为和伤害行为评价为“明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不应再在后面重复评价为张无忌的个人犯罪行为。
三、对于聚众持械劫狱罪:1、本罪要求劫走的对象是“罪犯”,而当时被关押的人只是未经审判是否有罪的“嫌疑人”,不构成本罪;2、大都万安寺并非专用于关押犯人的场所,而仅仅是将犯人收进看守所之前的临时羁押场所,故被告人的行为是劫夺押解途中的犯人,不是劫夺已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机构的犯人,应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四、对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1、明教正遭受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法侵害,其反抗属正当防卫;2、被告人张无忌到场是为了劝架和阻止双方打斗,而不是参与打斗;3、被告人张无忌对在场其他人员的打斗缺乏控制力,亦无制止义务,不应对其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打斗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4、被告人张无忌亦在该宗事件中被周芷若刺成重伤,同属受害者,不应由其对该宗事件承担刑事责任。
五、量刑方面:1、被告人张无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张无忌自幼父母双亡,家庭困难;3、如果认定被告人张无忌构成武装暴乱罪,则他在该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E年X月Y日,峨嵋、少林、武当、昆仑、崆峒、华山等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名领导者或骨干纠集数千名成员持械在昆仑山光明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教的骨干成员韦一笑、殷天正等人纠集的多名持械成员进行示威、对恃,后双方发生斗殴。在双方打斗期间,被告人张无忌参与并协助明教一方与上述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打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昆仑山光明顶“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处广场;现场有多人打斗留下的痕迹,并遗留大量刀具;在现场多处地面有喷射状血迹。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刀具上的生物成分,另提取了地面的血迹。
2、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现场共有54把刀具被扣押。
3、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在现场扣押的54把刀具均为管制刀具。
4、鉴定意见书,证实在现场扣押的刀具上提取的生物成分均排除来自被告人张无忌;在现场中心地带附近提取的一份血迹来自被告人张无忌的可能性超过99.99999999%。
5、证人12345等58人的证言,均证实上述人员在组织骨干XXX长老、XXX大师兄、XXX师太等人的带领下,携带刀具共同前往光明顶准备与明教的人一起打斗。后来张无忌加入对方的人,打败我方的骨干成员后,我方人员才离开。
6、证人67890等67人的证言,均证实上述人员在组织骨干殷天正、韦一笑等人的带领下,携带刀具在光明顶上等候,待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到场后,双方对恃了一阵,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无忌到场并加入我方,把对方骨干人员打败后,又被周芷若刺伤。
7、被告人张无忌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从B年X月开始,阳顶天、杨逍、范遥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成立明教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在昆仑山光明顶一带强占农田,建造办公楼、宿舍、练兵场等建筑,并对外以“明教”的名义招收人员,逐渐形成以阳顶天为组织者、领导者,杨逍、范遥、戴绮丝、谢逊、韦一笑、殷天正等人为骨干,炮灰甲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等数百名人员为参加者的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架构分为教主、光明左右使、四大法王、五行旗、五散人及各分坛主、帮众等由上及下等级森严的多个层次,并以“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营利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确保该组织的“生意”能够营利,称霸一方,垄断当地多项行业,对当地已形成一定控制。
C年X月Y日,被告人张无忌接替阳顶天继续担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教”的首领,并于D年X月Y日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持械以暴力手段闯入大都万安寺内,劫走关押在该处的犯罪分子abcdefghjklyuio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为阳顶天,后于C年X月Y日变更登记为张无忌。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X年月日对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栋大楼进行搜查,查获帐本、宣传单、《明教弟子日常行为规范》、《明教奖励办法》等书证一批及刀、剑等工具一批。
3、审计报告,证实明教公司近年来的主要收入来自酒楼、青楼、保安等行业;主要支出则包括购买兵器、培训费用等等。
4、书证一批及笔迹鉴定书,证实明教公司自C年X月Y日之后的一些审批文件上的签发人是张无忌,经鉴定该签名是被告人张无忌所书写。
5、证人123等21人的证言,均分别证实“明教”这一组织是由阳顶天等人组建,平时以“明教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营业活动,但实际上由组织成员以武力进行保障,没有同行敢抢生意,所以慢慢就没人竞争了。当地的居民也都很尊重我们组织的成员。另证实了组织的架构、等级、骨干成员等,并证实张无忌就是“教主”。
经辨认,上述证人分别对张无忌及其他组织骨干成员作了指认。
6、证人456等56人的证言,均分别证实明教公司垄断了当地酒楼、青楼、客栈、保安等比较赚钱的行业,想经营同类生意的人必须以“加盟”的名义每个月向他们缴纳加盟费,否则没什么人敢去非明教开设的场所消费。
7、证人789等87人的证言,均分别证实张无忌的导师胡青牛就是明教公司医务室主任,平时都是免费给公司员工看病;后来张无忌进公司后,也一样免费给公司员工看病。因为信任胡青牛,所以大家都没问过张无忌有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等证件。
8、被告人张无忌的供述:我对明教的生意一无所知,平时没有参与过公司的决策,也从来没拿过明教公司的工资,或者向明教公司报销过费用。
三、聚众持械劫狱罪
E年X月(Y+5)日,峨嵋、少林、武当、昆仑、崆峒、华山等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数千名成员在昆仑山光明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教斗殴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在押解回大都第二看守所途中,临时羁押于大都万安寺。
D年X月Y日,被告人张无忌带领同案人ABCDEOLFSEE等人持械闯入大都万安寺,杀死看守士兵156人,并劫走关押在该处的犯罪分子abcdefghjklyuio等共234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有大片屋舍损毁,现场遗留有大量尸体,其中身穿制服的尸体共156人,现场地面有多处血迹,并散落着大量刀、剑等武器。
3、尸体检验笔录、检验照片及尸检报告,证实本案死亡的人员的死因主要是:体表多处锐器伤造成失血过多休克死亡;颅脑损伤死亡;心脏被锐器刺破致失血过多死亡;等等。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本案另有264名人员受伤,经鉴定其中57人属重伤一级,64人为重伤二级,75人属轻伤一级,45人属轻伤二级,23人属轻微伤。
5、被害人567897等354名人员的陈述,均分别证实案发当晚有一伙人持械闯入万安寺,杀死、杀伤守卫,并救走关押在该处的犯罪嫌疑人一批,事后清点发现共有234人被救走。另证实带头的人就是张无忌。
6、证人ABC等7名人员的证言:我们是万安寺的工作人员,该寺平时不对外开放,仅供宗教人员学习交流开研讨班之用。案发当天有一批嫌疑人临时关押在万安寺,但没想到当天晚上就出事了。
7、证人EIODEJRE等87名人员的证言,均证实其是万安寺附近的居民,案发当晚听到万安寺有叫喊、械斗、惨叫等喧哗声,并有火光,还听到有人说“在下明教张无忌,若各位信得过我,就直接跳下来吧,我用乾坤大挪移接住你们。”
8、被告人张无忌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A年X月份,被告人张无忌将兵法《武穆遗书》交给反政府组织首领徐达(另案处理),以帮助该组织对抗大元帝国军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大都安全局提供的材料,主要证实徐达是一支反政府组织的首领,并在A年X月份之后带领该组织成员多次与大元帝国军对抗。
3、技侦材料,证实张无忌于某年月日将一些书面材料交给徐达。
4、证人周芷若的证言,证实其从谢逊处取得屠龙刀后,与倚天剑互斩,取得《武穆遗书》。
5、证人12321等15名人员的证言,均分别证实于某年月日见到张无忌拜访徐达。
6、被告人张无忌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全案还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无忌的户籍材料。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无忌于2014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
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本案事实及证据均无明显争议,但对本案定性的争议较大。本院根据时间顺序重新排列犯罪事实,并对双方在案件定性上的争议焦点综合评析如下: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1、本宗犯罪中并不存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应具备“正当性”,而该宗犯罪中,斗殴双方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双方争夺的亦是非法利益,故在双方争斗中,明教一方并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明教一方属正当防卫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张无忌在该宗犯罪中参与明教一方与另外一方对抗,并非劝架。
由本案证据可知,多名证人均一致指证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无忌加入明教一方与另外一方的多名人员打斗,且加入的时机是明教一方明显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另被告人张无忌的户籍材料显示其是明教殷天正的外孙,而事后被告人张无忌即经变更登记成为明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证人证实被告人张无忌曾从明教组织成员处学医,上述情况均印证被告人张无忌与明教一方的关系匪浅;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无忌积极参与并帮助明教一方攻击对方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无忌在本案中是劝架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被告人张无忌不应对其他人员的打斗行为造成的伤亡承担责任。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无忌是在事件中途才参与打斗,其当时并非明教组织的成员,亦对其他参与打斗的人员不存在客观上的控制力,其本人实施的打斗行为亦未对他人的具体伤害行为提供帮助;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具体哪些人员的伤亡发生于被告人张无忌参与本案之后。因此,其他组织成员的杀人、伤害行为并非被告人张无忌参与打斗的行为所致,其具体行为与其他组织成员杀、伤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本案中,被告人张无忌的主观认知是笼统的“参与打斗”,而非“帮助杀人、伤人”的具体故意;被告人张无忌应对参与打斗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对所有打斗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在本案中,明教与6大组织分别纠集成员,准备工具,约定时间、地点相互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无忌明知双方正在斗殴而仍参与其中,帮助明教组织斗殴,积极参与,应以聚众斗殴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无忌在斗殴过程中受伤并不影响对其参与斗殴行为的认定,辩护人提出张无忌也是受害者的意见与本案犯罪事实、定性无关,不予采纳。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明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由本案证据可知,尽管“明教”对外以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在组织形式上,已形成以阳顶天为组织、领导者,以杨逍、范遥、戴绮丝、谢逊、韦一笑、殷天正等人为骨干,并有数千名组织成员的稳定组织,并且层次鲜明,有明确的帮规与奖惩办法;在经济收益上,明教组织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但实际上采取暴力、威胁等多种手段排除同业竞争者,垄断当地多项行业的经营;此外,该组织通过经济、暴力等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一定的控制,并数次纠集组织成员阻碍、抗拒当地官府落实政策、清查违法犯罪等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被告人张无忌是该组织的领导者。
首先,被告人张无忌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均与明教有较深的联系;其次,被告人张无忌已变更登记为明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本案中查获的相应书证亦证实被告人张无忌在行使其管理本组织事务的职权;第四,本案多名证人亦一致指证张无忌是该组织的首领。结合被告人张无忌带领该组织成员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等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无忌在名义上是该组织成员的首领,实际上对组织成员、业务亦有一定的控制力、影响力,应追究其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无忌不是该明教组织的领导者、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对于辩护人提出不应重复评价该组织劫狱行为的意见,因该劫狱事实并未在被告人张无忌所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被评价,而仅是作为该组织有危害性、被告人张无忌对该组织有控制力的依据之一,不属于重复评价该犯罪事实,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持械劫狱罪。
1、本罪的对象包括有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的人员。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有罪的罪犯,也包括尚未判决但已有证据证实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嫌疑人。本案中,被解救的人员均为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已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并已有大量证据证实存在相关的犯罪事实,属于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象。
2、本罪的“狱”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关押场所。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所指的“途中”是指押解途中,而本案中被劫夺的嫌疑人均已被安置到临时关押场所,并非“押解途中”;而聚众持械劫狱罪中关押人员的场所既可以是永久性,也可以是临时性。因此,被告人张无忌纠集人员持械闯入临时羁押场所劫夺犯罪嫌疑人,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持械劫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武装暴乱罪。
1、被告人张无忌对徐达领导的反政府组织提供帮助。
本案中,被告人张无忌明知徐达领导的是反政府组织、有反抗大元帝国军的行动,仍向其提供帮助;而被告人提供的亦不是一般的书籍,而是同时兼具政治意义、军事意义的《武穆遗书》,无论是对该反政府组织名声、队伍壮大、军事实力增强等方面均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2、被告人张无忌的帮助行为与具体的反抗活动无关。
由被告人供述可知,被告人张无忌的目的是帮助徐达的反政府组织成长壮大,但不是为了具体指导或帮助徐达实施某一次反抗活动,徐达领导实施的具体反抗活动造成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之间亦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并不成立武装暴乱的共同犯罪,而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忌无视国家法律,资助他人实施武装暴乱,其行为已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已纠集并持械相互斗殴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领导、管理,其行为已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持械进入羁押场所劫走在押的嫌疑人234人,并造成156名看守士兵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被告人张无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无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无忌所犯聚众持械劫狱罪造成多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适用死刑;但考虑其认罪态度好、事后向死者家属一一作出赔偿等情节,可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被告人张无忌实施的该宗犯罪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依法对其限制减刑。依照《大元帝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无忌犯聚众持械劫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白银一百万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白银一百万两。
二、对被告人张无忌限制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元帝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D
审判员 B
审判员 Y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X
附主要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靖,破坏民族团结,肆意击杀满族蒙古族同胞,勾结桃花岛,太湖,丐帮等黑社会犯罪组织,封建礼教深度迷信者,迫害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履行家长监护义务导致女儿随便斩人胳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令狐冲,勾结日月神教,华山派,少林武当等地区黑恶势力,勾结黑社会小太妹任盈盈,勾结淫贼田伯光,性骚扰女尼,歧视并残忍殴打同性恋夫妇东方不败和杨莲亭致死。偷袭朝廷将军,假冒朝廷命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萧峰,破坏民族团结,草菅人命,一掌击毙邻国镇南王的女儿,在国家旅游胜地少林寺和聚贤庄杀害无辜民众,南院省长期间喝酒打猎,不务正业。不经国家允许擅自勾结大理,西夏,女真等敌国贵族,在国家边界自残并蓄意侮辱逼邻国君主发毒誓,意图挑起两国战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无忌,非法行医,庇护黑社会犯罪分子为其提供无偿医疗服务,参与并领导黑社会犯罪组织明教,私造私藏攻城武器,生化武器。绿柳山庄调戏国家领导人的女儿。在各地发动恐怖袭击,占山为王,颠覆国家政权。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韦小宝,涉黄,涉赌,贪官,裸官,涉黑担任黑社会堂主,岛主等,颠覆国家政权,支持分离主义恐怖分子,资助邪教组织神龙教。大规模组织进行黄色产业链ISO莞式服务,重婚罪,强奸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盗窃国家文物,勾结外敌北方罗刹国公主,栽赃陷害他人名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洪七公:老叫化一生杀了两百三十一人……够你喝一壶了……
欧阳锋:私下研制毒品药物,乱伦杀兄,占领山头,并侮辱国家领导人……
尹志平,三年起步,死刑不亏
田伯光,涉嫌多起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洛检诉起字(xxxx)第 1 号
被告人田伯光,男,汉族,半文盲,籍贯不详,无业。 xxxx年x月 x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伯光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移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伯光强奸xxx
二、被告人田伯光强奸xxx
(略)
N-2、被告人田伯光强奸xxx
N-1、被告人田伯光强奸(未遂)
xxxx年x月x日,被告人田伯光在衡阳下山溪遇仪*(女),遂萌生强奸仪*的念头。田即刻挟持仪*至衡阳城郊一山洞处,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被害人师姐及本案另一被害人令**及时救援未果。
N、被告人田伯光故意伤害
Xxxx年x月x日,青年令**发现了被告人田伯光的犯罪事实,遂上前阻止。因自恃勇力,被告人田伯光与被害人令**发生冲突,两人持管制刀具交手数次,被告人在交手过程中三次砍中被害人令**,致使被害人令**肩部等多处受伤。为掩护仪*,令带伤与被告人对峙至次日,最终仪*成功逃脱,被害人令**失血性休克。
经鉴定:从被害人xx、xx、xxx体内提取试子检出人精斑为田伯光所留。被害人令**系多处锐器刺创致使上腔静脉大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砍刀、衣服等物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xxx、xxx、x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田伯光与多人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伯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田伯光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5册。
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武侠里谁还没在正当防卫之外杀过几个人?郭靖射雕,判刑十年。
完全清白的肯定有啊
程灵素应该算吧
再不行,康熙总算吧
双儿,阿珂等好像也没有什么违法事迹
还有狄云,狗杂种等苦命娃
黄药师这样的奇男子:私占国家财产(桃花岛)、私设刑罚(断几个徒弟脚筋)、杀人……怎么也是个死刑
(黄药师:
)
别说现代了,这帮人在古代如果被追究并且入网的话也基本死刑
全是谋杀,过失杀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基本上排队枪毙可能有无辜的,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
全都是杀人罪。有的是故意致人死亡,有的是过失致死,有的是正当防卫……反正类似这几种吧。
这问题问的也太宽泛了吧,至少定个名单,主角还是反派。
我随便说一个。韦小宝在宫里犯下了不少贪污受贿杀人灭尸的勾当,但他不需要负责。因为他还没成年,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估计监护人要付一些民事赔偿。话说韦爵爷的监护人是谁,他爹娘?茅十八?海公公?陈近南?小玄子?请题主先把人物名单列出来先...这问题问的。
问题是判完了不好抓住他们...
至少每个武林中人都涉及的罪名:
非法集会寻衅滋事
携带管制刀具
陈家洛:维护民族团结典范,爱国爱教标兵,获得化隆拉面终身九五折绿卡。
写个不是刑法的。
根据***意见稿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抚远大将军兆惠和汉族涉黑头目张召重,歧视*教人士,各拘留10天。
主谋爱新觉罗弘历,提拔涉黑头目张召重为御林军骁骑营佐领,拘留15天。
那古龙的人物就悲催了
都杀过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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