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朱元璋頒布《大明律》和親自編寫《大誥》來看,皇權和法律到底是怎樣的一種關係?

古代歷史中的法律多為君主捍衛自己權力的武器,朱元璋建立明朝後,頒布了《大明律》,由親自編寫了《大誥》,從中怎麼探究法律與皇權之間的關係?


雖說現在淡化「階級」意識,但法律確實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朱元璋說過:「禮法,國之綱紀。禮法立,則入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紀綱法度,為治之本。」可見朱元璋對法律極為重視,同時由於元末明初之際,法律破壞嚴重,所以制定明律十分迫切。加上李善長有「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因此《明律》是以《唐律》為本所制定的。

從吳元年十月到十二月,「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同時,又有「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而之後朱元璋又覺得這套法律「尚有輕重失宜」,因此在洪武「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同時「每一篇成,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親為裁定」。直到「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於唐。採用已頒舊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者又一百二十二條,合六百有六條。」因此從吳元年到洪武六年,前前後後七年的時間,終於將《明律》初步完成,後來在洪武二十二年時又修改了一次,但那只有小範圍的修繕了。

要看皇權和法律的關係,我們得從《明律》本身入手。《明律》和《唐律》一樣,首推十惡,我們常說「十惡不赦」,便是如此,分別有「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但和《唐律》不同的是,對於「謀反」和「謀大逆」,《唐律》是「為首者處極刑,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絞」,其他的都不判刑;而《明律》則規定,本人「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上皆斬。相比之下,《明律》在維護統治上的刑罰更為嚴峻

由於彌勒教和白蓮教在反元時起了很大助力,因此宗教力量也成為不可忽視的一部分。《明律》中特地規定:「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乃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這同樣體現為為了維護皇權而過分遏制宗教的意圖。

同樣的,在人事任用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出來,在《明律》中第一次規定了官員任用必須由朝廷頒布,「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明代之前,歷代律文中均未設「奸黨」,而《明律》中開始了「奸黨」的條目:「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這話的意思是,所有官員都必須按照皇帝的意願辦事,不得違逆他的意志。

朱元璋之重視《明律》,可大書特書,「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三十載」,「凡七謄稿」,最終成為他認定的不能改動的「不刊之典」,在《祖訓》中說:「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可見他對《明律》是極為滿意的。

但朱元璋自己也知道,法律如果一成不變,那麼會帶來一些擦邊球的問題,因而他又在已有《明律》的基礎上制定了《大誥》。洪武十八年冬刊布《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布《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布《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

為了彰顯《大誥》的重要性,朱元璋特地說:「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同時為了有效地貫徹下去,「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制《大誥》諸書刊行天下。」通過這樣的宣傳,使得農民老實耕作,士子忠君報國,對於「亂世用重典」來說,是達成一定效果的。

之所以朱元璋這麼重視《明律》和《大誥》,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明王朝的統治,人民「奉法守分」、「應役輸租」、「上下相安」,這樣才會使得社會穩定,所以用回開頭那句話,「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一點不差。

另外有朋友告知,清末刑部尚書(也是著名律學家)薛允升編過《唐明律合編》,他評價唐律和明律時說過:「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亦可以觀世變矣。古人先禮教而後刑法,後世則重刑法而輕禮教,唐律尤近古,明律則頗尚嚴刻矣。」由此可以看到《大明律》在維護皇權上力度更甚。


法律是由兩個字組成,即「法」和「律」,這兩個字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律,指的是國家頒布的社會規則,例如「殺人償命」。律是冰冷的,機械的,不講人情的,它只講究執行、執行、執行。

法,不是一個具體的條文,而是在無數的條文基礎之上所提煉出來的一種理念,一種精神。它不在乎一個具體的規則,而是強調一個公平、正義的理念。

一方面要講規則,講執行;另一方面要講公平,講正義。兩邊兒合在一起,才叫做「法律」。

所以說,中國古代沒有法,只有律。不光是題主提到的《大明律》,也包括之前的《唐律疏議》,也有後來的《大清律例》,無一例外都是律,不是法。原因就在於,這些「律」的背後,是沒有「法」的。皇帝口含天憲,說什麼就是什麼。律條什麼的,當然是用來治理臣民的,哪能約束皇帝?

所有的法律人都知道一句英國的法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裡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屋子可能很破舊,屋頂可能搖搖欲墜;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國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房子的門檻。」

正所謂,國王在萬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但在天朝呢?說抄家就抄家,說充軍就充軍,說砍頭就砍頭。皇帝就是天子,除此之外,哪還有什麼上帝,什麼法律?

所以說,題主你問皇帝和法律是什麼關係?我說,訪問對象不存在,無法建立連接,請關機。

註:本答案無任何影射現實之意,請勿對號入座。


明律是死的,不能變,大誥主要管的是官員。朱元璋本身因為自己經歷更加痛恨貪官,所以大誥的懲戒也更加嚴格,甚至到了變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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