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儲戶 900 萬被銀行前員工盜走,法院判銀行無責」這則新聞中的內容?判決是否無誤?
關鍵點在於這兩句話:「據張菊花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辦好手續後,好像是將卡交給了何衛華或是銀行裡面的人。」
「根據張菊花與何衛華之間的約定,張菊花在揚中工行的存款期限為半年,除揚中工行應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張菊花還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存款期間,張菊花共計收到利息137萬元,其中從鄭雲素處收取利息100萬元,從何衛華處收取利息37萬元。」從這兩句話可以推斷,儲戶對於嫌疑人將錢轉走的行為是知情的,至少是默許的,因為,這就是一起典型的銀行員工(或者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的案子。既然是民間借貸,既然儲戶自己將卡(也許還有U盾?)交給了犯罪嫌疑人,法院判決銀行免責,我覺得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法院判決銀行勝訴,並不表示銀行一點問題都沒有。首先,銀行所謂的開戶申請第三聯沒有留存,從憑證管理角度來說明顯有問題;其次,「其餘簽名是當天為張菊花辦理存款業務的該行櫃員洪伯章」這句話說明,至少還有一名以上的銀行員工參與了該行為;第三,「當時辦理存款業務時,是被何衛華帶領到了該行的一辦公室內辦理的」,說明了該行管理的混亂。
不負責任的推測,當年,該支行的員工充當資金掮客或利用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可能是比較普遍的。這篇新聞的信息是不完整的,記者著重於報道事實的「勁爆」面而忽略了其中的一些具有法律價值的信息,所以如果僅根據題主題目中所提供的這些信息,得出的結論很有可能有失偏頗。
因為中國裁判文書網暫時還沒有收錄該案的終審判決(可能過上個把月會有的),所以我也只能根據我在網上找到的該案事實來作分析,如果公布的判決文書所載明的事實與之不符,我再改。
一、何衛華向張菊花承諾的利率已達30%/年,明顯超出正常收益率。
張菊花提交的證據顯示,其享受的利率為月息2分,即2%/月=24%/年,再加上正常的銀行存款利率、何衛華支付的其他費用等,其年化利率已達30%。
根據央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目前半年期貸款的年化利率為5,6%,其四倍即5,6%X4=22.4%,故張菊花享受的年化利率已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更何況,4倍利率是法律為民間借貸所划下的紅線,商業銀行所受到的約束比這重得多。商業銀行的存貸款利率只能在基準利率的±30%範圍內浮動,也就是說,銀行向張菊花承諾的利率不可能高於7.28%。
即便張菊花是個沒有任何金融知識的普通人,即便張菊花只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都會隱隱約約覺得30%的年化利率高得離譜吧?
對了,有新聞報道說,張菊花聲稱何衛華對其承諾的利率為40%/年,但沒具體出處,就不多說了。二、原告張菊花的工作單位為台州某擔保公司,其應具有相應的金融知識,不可能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張菊花是擔保公司的幹活,如果沒有金融知識的話說不過去。就算她只是掃地的阿姨,真就一點兒金融知識都沒有,但她身邊應該有吧?當看到這種明顯有問題的高利率,怎麼可能不去問問呢?就憑這一點,我個人認為她絕不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除此之外,張菊花不是沒有收到何衛華支付的利息,但其收到利息是沒有任何相關手續的。支付利息但不出具任何手續,這絕不是正規的銀行操作。三、張菊花和何衛華之間應為借款合同法律關係。
不管是根據日常生活常識,還是根據銀行的開戶申請書,我們都應該知道,銀行是不可能替儲戶保管銀行卡、U盾甚至密碼的。但張菊花仍然將卡、U盾、密碼交給了何衛華,這就說明,張菊花在做這一行為的時候她是明知自己在和何衛華個人進行交易,而非銀行。綜合上述事實,張菊花和何衛華之間應為借款合同法律關係。考慮到上述事實,個人認為本案並不是銀行和儲戶間的儲蓄合同糾紛。而是從銀行離職的工作人員詐騙第三方,第三方因血本無歸又沒法找犯罪人求償,無奈之下只能告銀行希望多少能收回點兒,可惜法院太不給面子直接駁回訴訟請求一分錢都不支持的故事。
結論:天上不會掉餡兒餅,敢玩就要敢賠,上賭桌之前可得想好了,別出了事兒就來裝無辜。
僅從新聞很難看出來判決是否公正。
猜測一下,很可能是從證據上看張菊花對存款轉出一事是默許的,很有可能其實本就是兩件事,首先是銀行員工高息收儲,在外面付出過一些高額回報,張菊花通過收過高回報的朋友知道此事,然後為了高回報將資金交給銀行員工,這裡面關於張菊花本人的認知其實沒法通過她自己的陳述來認定,只能說是通過整個交易過程和高額回報推定正常人都能認識到這不是存款而是借款,而張菊花為了高額回報冒了風險,風險兌現了,又要求銀行來兜底。
一般銀行是強勢方,所以輿論上很容易落下風,但是現在這種非法收儲的事太多了,投錢進去的都是沖著高回報的,當時沒人想過風險,最後倒霉了就希望找到兜底的。誰是受害者不好說的。佔個位
過年回家問問老家有三黑,政府交警和銀行(其實教育系統也挺黑的,不過跟這三比起來就小巫見大巫了)
如果這名字不是化名的話,那麼可能我見過其中的一個
政府最黑是市長,從來沒有本地人,由於老家是沙洲形成的小島,所以缺石頭,這貨在鎮江買了座山採石頭,在老家開了個建設項目,石料正好用上,然後項目結束再把挖成平地的山賣給房地產開發商,加上中間運輸的錢,賺三份。我們那邊見到運石頭的車都害怕,開車的外地人巨野蠻,最多的一年全市被撞死了10人以上,連教育局副局長都被撞死了,有個學妹也是被渣土車碾死的,唉。市長壓著,渣土車的司機開車一點沒收斂過。搞得地方上一幫人揚言要公投加入無錫,隔三岔五去省里上訪。
交通部門缺錢就上路罰款,長途運輸司機有雲「寧過兩座山,不過兩個丹」兩個丹就是指鎮江這一帶,有丹徒和丹陽,保證罰得你爽。還有個收費站超期收費10年,到現在還沒關。
銀行貸款各種黑,職員出來放貸的前幾年非常多,也就是問題中的那幾年,最後一大群人玩脫了,我家對門本來是個老總,資金困難的時候從銀行通過同學貸出了很大一筆錢,然後破產了,現在只有每年過年才回家,銀行那邊連黑社會都請了,家裡被人砸爛,從報警到警察出現花了一個多小時。事發地距市政府5分鐘車程,警察局10分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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