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莎士比亞要在亨利六世中借Dick之嘴說:我們所為最要緊之事,乃是幹掉所有律師。如何理解這句話??

偉大的莎士比亞在著名的劇作亨利六世中篇四幕第二場中,借屠夫迪克的嘴說: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我們所為最要緊之事,乃是幹掉所有律師。

對於莎士比亞這一流傳甚廣的名句,坊間各有不同解釋。如何理解這句話?


如果你是一個受過良好法律訓練的人,那麼肯定認同律師在現代社會中有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然後你會尷尬的發現律師在過往幾乎所有時代的幾乎所有文學作品中都是反面角色。這一點@Zhang Leslie已經提到了。

如果你是一個熟悉西方法制史的人,那麼多半會認同英國普通法制度是一種挺優秀的法律制度,然後你會尷尬的發現,對於普通法制度斯威夫特在《格列佛遊記》里是這麼說的:「我說,我們那裡有這樣一幫人,他們(律師)從青年時代起就學習一門學問,怎樣搬弄文字設法證明白的是黑的,而黑的是白的,你給他多少錢,他就給你出多少力。在這幫人眼中,除他們以外,別人都是奴隸。……他們(法官)都是從最精明老練的律師中選拔出來的,他們年紀大了,好逸惡勞,而且一生都在和真理、公道作對,所以他們必然要袒護欺詐,偽證,暴虐的行為。……這些律師有這樣一條準則:凡是有前例可援引的事,再發生這樣的事就算合法,因此他們特別注意把以前所有違反功利、背叛人性的判決記錄下來。」

如果你是一個熟悉西方法制史的人,肯定還知道法國刑法典都是體現啟蒙運動和文明進步的里程碑式的作品,然後你會尷尬的發現,維克多雨果在《悲慘世界》中花了整整一個章節(第一部第二卷第七章)抨擊法國的刑法制度。

所以可以得出兩個方面的結論。第一、不要太相信文學家的話,文學家的描寫不見得準確反映了真實的歷史。第二、不要太相信法制史,因為在法制史裡面,除了少量無法翻身的經典反派角色(英國革命的反派角色是星室法院、美國革命的反派角色是殖民地的法院,法國革命的反派角色是大革命之前的法院體系和律師職業),司法制度和司法職業總被默認和公平、秩序、正義聯繫在一起。但這種陽光燦爛的敘事顯然只是自己給自己貼金罷了。事實上,我們這個時代是歷史上法律體系最健全公正的時代,可能也是律師職業最有操守的時代,但歷史上那些法律體系到底怎麼樣就真的不好說了。

說回莎士比亞時期的英國法律制度,和我們想像中的普通法制度完全是不一樣的。我只說兩個細節:1.莎士比亞時期,律師不能為刑事犯罪中的被告提供辯護,而且根本沒人覺得這種限制有什麼不妥;2.衡平法院大法官弗朗西斯·芝士就是力量·培根因為收受賄賂被免職(儘管這主要是政治鬥爭的結果),培根被免職之後還大言不慚的表示儘管免職決定一點沒錯,但是他仍然是英國15年來最公正的法官。

最後關於莎士比亞本人的法律觀再多說一句。我們現代人大都默認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是一個好東西,但是莎士比亞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最保守的說也是極其複雜和微妙的。比如在《威尼斯商人》這部作品中,最富有法律精神,特別是「重形式輕實質」的資本主義法律精神的角色是夏洛克。反過來,鮑西婭假扮律師破局的時候用的手法是不是在諷刺律師善於摳字眼、顛倒黑白呢?


先回答一個。希望有學英國文學的朋友來提供不同思路。

偉大的莎士比亞在著名的劇作亨利六世中篇四幕第二場中,借屠夫迪克的嘴說: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我們所為最要緊之事,乃是幹掉所有律師。


對於莎士比亞這一流傳甚廣的名句,坊間各有不同解釋。甚至有人拿出莎士比亞不時在其他劇本中對律師的諷刺來證明莎翁對律師的敵意(比如李爾王中「那麼正像拿不到訟費的律師一樣,我的話都白說了」、羅密歐與朱麗葉裡面,「經過律師們的手指,他們就會在夢裡伸手討訟費」等等)– 對於善於取笑律師這個職業的廣大人民群眾來說,這一名句自然是用來「踩踏」律師的最好武器。其實,世界各地對律師這一職業的取笑是廣泛存在的,甚至在笑話的種類里都有一類叫Lawyer Joke。有句俏皮話說:A lawyer will do anything to win a case,sometimes he will even tell the truth. - 律師為了贏得案件會做一切事情,有時他們甚至還會講真話。


但對這一句話如何理解,還應當結合亨利六世劇作中具體的上下文,才能探究出「殺光所有律師」的說法是對律師作用的褒揚還是對律師的貶損。


我們先來看看亨利六世劇本中這句名言的具體出處:屠夫迪克系一惡棍式人物(Dick,正如其英文名字所暗示那樣),乃叛軍首領傑克凱德之手下,在劇中,要自立為王的凱德先對群眾發表了一通要當皇帝、把國家變成公有公享的演說,在眾人歡呼「上帝保佑吾王陛下」之後,凱德發言:「好百姓們,我謝謝你們。我要取消貨幣,大家的吃喝都歸我承擔;我要讓大家穿上同樣的服飾,這樣他們才能和睦相處,如同兄弟一般,並且擁戴我做他們的主上。」然後迪克接著說了「我們所為最要緊之事,乃是幹掉所有律師。」然後凱德接過話,繼續說:「對,這是我一定要做到的。他們把無辜的小羊宰了,用它的皮做成羊皮紙,這是多麼豈有此理?在羊皮紙上亂七八糟的寫上一大堆字,就能把一個人害得走投無路,那又是多麼混賬?人家說,蜜蜂能刺人,我可要說,刺人的是蜂蠟,因為我只要用蜂蠟在文件上打一個指印,我就再也不屬於我自己了。什麼事!誰來了?」


所以,如果對劇本做一個單純的文義分析的話,可以看出新立山頭,打亂舊秩序的方式,除了向暴民許諾「分錢分地分女人」之外(凱德的許諾是:「因為你們的領袖是個勇士,他發誓要進行改革。以後在我們英國,三個半便士的麵包只賣一便士,三道箍的酒壺要改成十道箍。我要把喝淡酒的人判作大逆不道」),還需要將秩序的維護者之一的律師幹掉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為什麼?莎士比亞借凱德的話,在劇本中說的很清楚:藉助「一大堆字」,律師就能用程序、法律來維護利益,保護個人,懲戒壞人(凱德的原話是「把一個人害得走投無路」,可以反過來理解),律師是混亂秩序和踐踏公平正義的天然反對者。幹掉律師,摧毀律師的話語權,是確立新的暴政、確立自身新秩序的最佳方式。有人分析,如果莎翁對律師充滿反感的話,為什麼他要藉此話從一個惡棍和流氓的嘴裡說出來呢?


現代社會裡,律師幾乎是無所不在的:律師需要站在政府用權和個人權利保護的衝突之間;律師需要站在公司用權和個人權利保護的衝突之間;律師需要站在司法用權和個人權利保護的衝突之間;律師需要站在公司/個人權利和公司/個人權利使用的衝突之間。律師在關係對立中所處的角色很容易讓律師成為「不良」形象的靶子。根據蓋洛普曾經有一個調查,公眾認為律師是「誠實且符合倫理道德」的比例在19%,遠遠低於護士的85%和警察的58%,也低於銀行家的28%,記者的24%,和公司高管的21%。僅僅高於政客的10%和汽車銷售的8%-自然,引用「幹掉所有律師」就成為了大家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了。西班牙有一句諺語叫做:It is better to bea mouse in a cat"s mouth than a man in a lawyer"s hands. - 寧做貓嘴鼠,不為律師客。雖然是笑言,但如果反過來做正向理解的話,其實是正面的。


「我們所為最要緊之事,乃是幹掉所有律師。」莎士比亞的話,並不是對律師的輕視,反而是對律師這一職業的最大褒揚和尊敬。


當然,這僅僅是法律人的淺見。以莎翁之智,或另有它意也不一定。

學英國文學的朋友們可以來說說你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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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評為亞太地區最佳公司法務之一


在人權民主法治的西方境外敵對勢力語境下的幹掉律師
我不能說我懂
但是如果在表儒實法(法家的法)的強國語境下的幹掉律師
我想
幹掉的不是律師
幹掉的是正義
幹掉的是真正代表正義的法律


在一九八四國
權力即法律
最高權力者的意志便是法
法治即人治
保護的是強者們的利益


不以被(xian)庹(zheng)為目標的法治都是耍流氓
不以人人生而平等(人格平等)為價值觀的社會的法律就是罰酒三倍
不以老(san)大(quan)哥(fen)G(li)點為基礎的法治就是equb, pdf和 txt

沒有動物保護法
沒有父母打罵孩子就是侵犯人權就是虐待
卻擁有guoan法和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簡直就是對正義,生命與法律自身的羞辱

———————我是法治國家的分割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The Song of ___ (A 普京 B 恩恩C___)

Killing the poet who never chant the praises of me.
Burning the artist who won"t bent their knees to me.

Killing the woman who fight for dignity and equality.
Burning the man who yearn for truth, justice and liberty.

Killing the lawyer, journalist and writer.
Burning the stupid independent thinker.

Killing all the gay, protestor and recusant.
But the first thing we do is that
killing the little child who said——
"the Emperor has nothing on at all "


就是為不明真相的群眾樹立一個假想敵,煽動仇恨,激發人性的陰暗面,跟殺光猶太人、打土豪分田地之類的一種策略。

煽動群眾革命的關鍵是點燃情緒,什麼最能點燃情緒?當然恨比愛、比理想主義會更有效。恨不僅具有行動力,而且可以讓人不擇手段。所以關鍵的關鍵是讓革命群眾恨誰,這是發動者的策略選擇。

希特勒為什麼要煽動恐猶和反猶情緒?台灣綠營為什麼要反對外省籍對本省籍的剝奪?道理是一樣的。
1.革命對象與革命群眾要有距離感,最好是存在階層區隔或族群區隔,異教徒、異族、有錢人、貴族、知識分子,這些是與革命群眾最有距離感的。
2.革命對象數量要佔少數,因為人與人之間總是有著各種聯繫的,群體數量多了與革命群眾的人際關係就很難割斷,肉體消滅、打砸搶燒這些暴力手段就不容易無所顧忌地使用。
3.革命對象要足夠弱,很顯然,對象太強,革命一開始就不會那麼順利,也就不容易吸引更多的人加入。
4.在道德上有些污點或者可以指摘之處的也是合適的人選,這樣可以降低群眾犯罪的心理門檻兒。比如猶太人,在歐洲很長一段歷史一直被視為反基督的、生活方式另類、不誠實、反社會人格等等。
5.最好革命對象能夠提供一定的戰利品,這樣革命前期發動者不必投入太多,參與者的革命積極性就會很高。

在當時,律師群體就成為了煽動群眾革命的最佳假想敵人選。
首先,律師與底層群眾足夠有距離感。在當時律師是一個集專業、知識和社會階層幾要素於一身的相對封閉的圈子,有錢、有地位,說著人民群眾聽不懂的言語(經常被繞進去),這個圈子是底層群眾最難以涉足的之一。但是跟醫生相比,後者社會形象更為低調,與人民群眾很少有意識形態的衝突,而且醫生也顯得更有可利用價值。想想窮人沒錢就請不起律師,但是再沒錢也得看病。
第二,律師群體不僅屬於少數,而且他們的力量只有在和平時期才能彰顯,一旦社會動蕩,律師立刻變成手無縛雞之力的弱者。
第三,律師群體的公眾形象自其出現至今就飽受爭議,他們不是跟有權有勢的人打成一片,就是幫著各種「壞蛋」逃脫法律的制裁,並以此名利雙收。普通群眾即使平時不恨律師,在非常時期也很難抵擋住輿論宣傳的影響保持理客中。
第四,都認為律師趁錢,誰不想趁亂到律師家裡翻點兒什麼出來?萬一再碰上個黃花閨女,還有福利唉,那可是上流社會的小姐。

在當時,儘管商人有錢,但是商人與群眾沒有像律師那麼涇渭分明的階層區隔(還不像後來資本家與工人的矛盾勢同水火);手工作坊老闆也有錢,但是大多文化不高,而且本身就是很多革命群眾的職業上升通道,與革命群眾之間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教士有地位,但是教士不趁錢,而且誰也不願意輕易得罪上帝;貴族地位高,又有錢,但是貴族制度根深蒂固,即使想推翻也只能作為遠景規劃,很難作為發動革命的借口。地主階層,基本都是貴族。

所以最後就都怪律師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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