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陳壽說諸葛亮的「嚴刑」?

陳壽原話:「終於邦域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這是好話,但中間「刑政雖峻」四個字我就想不通了。就我所見,諸葛亮是一個相當慎刑的人,罰二十以上都會親自審核這點,讓我想到冰火里狼家的傳統,死刑必須由領主親自執行,避免領主輕率地決定別人的生命。亮集里有一篇《作斧教》,說諸葛亮覺得軍中伐木斧壞得太快,於是他親自督建一批斧頭,用了很長時間都沒壞的,這才處罰原本的管理人員,作為一國之相這管得寬了點,但這不是能最大限度保證資源利用率?

而且諸葛亮也不是先秦法家那種執法力度,對別人的包容度相當高,比如法正、李嚴、魏延、楊儀,都有各自的毛病,但諸葛亮都包容
,諸葛亮執政時期,他唯一一次殺人,就是街亭之敗,殺了他視如子弟的馬謖。對比魏吳兩國的執法,已經是寬鬆得非常多了,曹魏以道德罪名殺孔融,蜀漢卻一直包容同樣「亂群」的來敏。曹魏「圍而後降者不赦」,于禁不肯為他的故交求一句情,郭淮妻子作為出嫁的女子按理不該被娘家連坐,但還是差點被殺了,沒她這夫家背景的又死了多少?。吳國先是執法嚴苛,孫權和陸遜還長篇大論地討論過,孫權認為執法必須嚴。但因此叛逃的人太多,甚至包括韓當、全綜等元勛重臣的子孫。之後孫權只好下令領兵將領要犯三次大罪後才會被論罪,法制何在?

另外三國由於亂世,在激烈的對抗環境下都禁止官員離職奔喪,魏吳都有因官員奔喪而判死刑的例子,吳國有一個還是二十四孝之一,哭筍的孟宗,最後陸遜多次求情,反覆強調這人一貫是個孝子,好不容易才免了一死。反觀蜀國,卻只是從刑政命令上禁止官員奔喪,諸葛亮死後,消息傳到成都,朝廷怕影響穩定禁止官員去奔喪,但譙周卻星夜兼程去了,也因為他出發在下令之前而未論罪,不是有人情味多了?

從記載上的所有事例來看,諸葛亮的法制對比魏吳的嚴苛度兼職天壤之別,為啥陳壽卻獨獨說他「峻法」?


首先要判別的事,蜀漢的法--即「蜀科」,是峻法嗎?

可惜的是,關於蜀科的內容,幾乎沒有留傳下來...我們只能按一些比較接近的年代的史料去推敲。漢代的律法制度是「律、令、科、比」,那麼「蜀科」應當就是原來「律令」的補充及解釋。按目前所知,「律」就是律法的根本原則,值《二年律》(西漢)的發現,我們對漢代的法律思想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

「令」即是在不變動律本身而作的一些補充法令,是留存最多的漢代法律內容。這本來屬皇帝的權力,即「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在三國時代,那些「某某令曰」亦屬這種形式的法令,有若干的臨時性或局部性。所以有些「令」的後面會註明某些人或某些情況下「不用此令」。「科」是專門條例。「比」就是案例比對。這是目前對漢法的基本認識框架。

回到「蜀科」上面,要如何判斷它是否「峻法」呢?試看僅有的幾個例子:

第一個是何祗例:

初仕郡,後為督軍從事。時諸葛亮用法峻密,陰聞祗游戲放縱,不勤所職,嘗奄往錄獄。眾人咸為祗懼。

按所知,這個「督軍從事」應當是益州府內負責軍隊獄政的職務,所以何祗游戲放縱自然逃不過「二十杖親覽」的諸葛亮的法眼,這基本可證「蜀法密」,這是由於執行的人(即諸葛亮)的親力親為。那麼「峻」呢?

按《二年律?具律》:

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略)
劾人不審,為失;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為不直。

可見,治獄有失會被重罪,還要按罪論處。自文帝廢除肉刑,代之以笞刑。但受刑者多有經不起笞刑而死的例子。那麼眾人為何祗懼,自是情理之中。

治獄是國家大政,縱是漢初,失職己是重罪;在蜀漢既被稱之為「峻」,或許處罰還會有所加重。

在何祗例,無法確定《蜀科》是否較「峻」,但諸史皆雲,那麼《蜀科》在治獄失職上,當比漢律為嚴。

第二個是常播例:

縣長廣都朱游,建興十五年中被上官誣劾以逋沒官穀,當論重罪。播詣獄訟爭,身受數千杖,肌膚刻爛,毒痛慘至,更歷三獄,幽閉二年有餘。

先看朱游的逋沒官穀之罪。

按《二年律?盜律》:盜贓直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舂

另據《走馬樓簡》的「許迪割米案」,主犯許迪依科判死,許迪妻子與兩子按科條沒為生口。許迪的兄弟為許迪繳納罰金16萬9020 (詳參網上來源,隨附一:http://asdf95.pixnet.net/blog/post/212274409-吳簡第一大案─許迪割米案經過)

兩相比較,可見「逋沒官穀」這個罪名,因為糧食是重要戰略物資而被大幅提高。朱游的罪名與許迪相類,而常播是朱游案的證人(或被疑為同謀),結果是「身受數千杖,肌膚刻爛,毒痛慘至,更歷三獄,幽閉二年有餘」,相較之下,孫吳不許審訊機關對許迪用「五毒」刑,而常播卻是「肌膚刻爛,毒痛慘至」,從文字上看,蜀刑在執行上似比吳刑為峻。

從上面兩個比較基層的案例,若略可見「蜀刑」應當較之漢代的法律原則及同時代的孫吳,刑罰確是比較嚴厲。

另外一點,就是「嚴刑峻法」這個觀點,在東漢末到三國時期,其實並不必然是壞事。

在東漢,不少政論作品都提出了重視「刑罰」或相類的觀點,在王符的《潛夫論》有專篇「述赦」;荀悅《申鑒》時事篇,在二十一個要點內,就有四項與刑罰有關,分別為「五曰生刑而死者,但加肉刑」,「六曰德刑並用」「七曰避讎有科」「十七曰禁數赦令」;徐幹《中論》亦有「賞罰」專篇;崔寔《政論》有「今既不能純法八世,故宜參以霸政,則宜重賞深罰以御之,明著法術以檢之」之語;仲長統《昌言》亦有復肉刑之議。凡此種種,可見漢末之世,社會輿論是有種崇尚嚴刑峻法的傾向。

說了那麼多,只不過就是想說明一點,刑罰的標準是否定得嚴苛,跟它的執行上是否能夠達至最大限度的「公平」,並不是天秤上的兩個法碼,不存在此高彼低的關係。

純以法律標準而言,或許蜀漢是三國中最嚴的也說不一定,但就由於諸葛的「事必躬親」而達至了最大限度的公平。也因此,諸葛治蜀,向來被「推崇」的是「嚴峻」但「民無怨」,後一點才是所有事情的重點。


季漢的刑罰比兩國為輕無疑。可參看秦濤《漢末三國名法之治考論》,鄭磊《三國時期孫吳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族刑制度初探_劉宇鵬》。名法之治有一節專門講季漢刑罰是否嚴酷,足解題主之惑,其他兩本可看可不不看。

此外,我認為魏吳兩國在歷史上記載的「屠」事件應為執行漢律族刑的後果,即二國進行屠城大多以執行族刑的名義。即二國以漢律名義給陶謙,黃祖定罪,其後以合法名義屠城,構成了濫殺。建國後司馬懿屠襄平亦非其本人的殘忍成性,實則曹魏濫殺早有成例。

而季漢只是名義上保留族刑,實際執行僅有魏延例,故沒有濫用族刑的土壤,無屠城事件。季漢滅後,龐會亦參照曹操屠徐故事給關羽族人立罪,並行私刑夷三族。


謹慎判刑和量刑偏重是兩回事啊


推薦閱讀:

卧龍鳳雛真的這麼神嗎?神到後無來者?
關羽為什麼不能像廖化一樣,被孫權俘虜後假裝投降,然後藉機逃回蜀漢?
為什麼史上對曹操爭議極多?
如果劉璋沒有邀請劉備入川,劉備怎樣才能攻下益州?

TAG:諸葛亮 | 三國志書籍 | 季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