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要如何確認?依據是什麼?

經辦人報銷業務費(因公司行政費用是按預算科目控制,預算科目與會計科目是保持一致),取得的發票事項內容卻為辦公用品。能否讓登記會計科目時與公司預算控制科目相一致都是確認為業務費,如果兩者一致是否存在風險?如果存在風險,會計科目必須按發票內容登記為辦公費。依據的法規又是什麼?先謝謝各位


換個餐飲發票那麼難么
珍貴的辦公費要留在刀刃啊,小同志


業務招待費只能睡前。。。哦不稅前列支60%(或營收0.5%),另40%清算時要做納稅調增
所以,只要是費用發票,無論是什麼性質,理論上都可以做進去(你都可以解釋為因業務交際而產生),至少稅務不會來找你麻煩(貴司有相關內控的另說),因為通常以避稅考慮的話,會盡量避免多做業務招待費,而不會去刻意多做(稅務有相關潛規則的另說)
而辦公費,那就是辦公費,理論上除了買辦公用品之外,都不能在該科目反映,是個十分狹義的科目,且不涉及納稅調整,稅前可全額列支,所以辦公費發票是相當寶貴的(若貴司利潤很高的話)

回到你這個案例
辦公用品發票做進業務招待費,如此沒有稅務風險(理由上面已講),但可能與貴司內控措施有所抵觸,且次年清算時需做納稅調增
若嚴格按發票內容做進辦公費用,若發票正規,同樣沒有稅務風險,但你損失了一張寶貴的辦公費發票(若金額可觀)
所以結論是,去換一張餐飲、購物發票抵充,辦公費發票留著備用


這種就屬於發票和實際業務不一致,最好讓他拿來餐票來沖,不然到時候稅局查到要補稅的。我知道的一家公司就是因為這種情況補繳稅款。不怕一萬隻怕萬一。


你拿買飛機的發票做了食品加工企業的存貨不是昭告世人你造假了么!憑證跟後附原始附近一定要一致你知道不知道? 既然要實質重於形式為什麼不取得相應實質事項發票?


會計為了保護自己,碰到這種情況,請拒收該報銷單。
理由如下:
1、《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七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2、大額辦公費發票必須附物品明細,否則很容易引起稅務稽查人員懷疑。

下面摘錄一段他人的文章,具體來源未知:

一、對大額辦公用品發票是否必須附「購物明細清單」?
對購物明細清單的要求,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中紀委〈關於堅決制止開具虛假髮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3]230號)中有要求,對辦公用品,財務報銷必須規範報銷憑證,附正規發票,如果採購商品較多,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等不能在發票中詳細反映,還應附供應商提供的明細清單。但是該政策僅適用於稅務系統內部管理,並非針對企業的。在目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清單的辦公用品發票不允許稅前列支。當前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開的一批貨物可以匯總開票,但要有詳細的清單,而普通發票上的商品名稱為「辦公用品」,只要發票產生的業務是真實的,當前的稅收政策是沒有要求必須附明細清單的規定的。比如某企業數張發票都是「辦公用品」,稅務機關在日常徵收管理及稅務稽查發現後,讓企業補充明細清單是沒有任何政策依據的。如果同時要求企業對辦公用品發票不能提供明細清單,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情況下,有的企業財務人員因為對稅法的不熟悉便自行調整補稅。實際上企業完全可以不交,因為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交稅款也是沒有政策依據的。
二、企業使用「辦公用品」發票報銷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辦公用品」發票是否屬於合法、有效憑證要進一步討論。合法性是指發票的來源是合法的,是稅務機關統一監製,依法印製、使用的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有效憑證則要求經濟業務真實,能夠反映經濟業務全貌,虛開的發票是不屬於合法有效憑證的。而大多數的「辦公用品」發票實際並非是辦公用品,即屬於虛開的發票。對於此類發票特別是大額的辦公用品發票很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
三、對「辦公用品」發票,稅務機關的處理手段如何?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規定,將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該文件要求對此類發票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髮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顯然稅務機關對該問題的懷疑也是有依據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的開票單位,可以要求開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查取證,調取開具該發票的記賬小票即明細清單。開票方如果無法提供當時開具發票所依據的明細清單的話,如果明細清單與發票名稱的辦公用品不一致的話,受票方則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
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票方屬於多列支出行為,稅務機關可以定性為偷稅,企業則面臨繳稅、滯納金和罰款的處罰。構成犯罪的
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企業在使用「辦公用品」發票報銷時,很容易被查出問題,為降低的稅務風險,在大額辦公用品發票後附購物明細清單,可以減少稅務機關的懷疑;對無法附明細清單的大額辦公費支出,如屬於購物卡等,企業如實計入福利費或者業務招待費;堅決避免無真實業務開具發票虛列成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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