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古代中國沒能形成法律來約束人(而是禮樂制度)?

法律、禮樂均通過建立規章制度來壓制人惡的天性,為何中國形成禮樂而非法律?禮樂制度、法規最大區別是什麼?如果中國古代用法律替代了禮樂,歷史將有何變化?


謝 @天瀧叔燏 邀,基本同意 @流丹 的論述,感謝 @天瀧叔燏 對於古代「刑、律、禮、法」等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領域古籍文獻的列舉。


單就題面講,我的回答是中國古代形成了禮、律兩種約束人的制度體系。

至於題解中所言禮樂與法律,應當換做更符合秦清間中國社會實際的禮法與律法,更為合適(禮樂制度只存在於西周,法律制度是現代名詞,使用不當)。


禮法與律法是不是法律,我在法律本質(規範性)定義以及中華法系語境層面認為,禮法與律法是法律。但如果非要局限於英美大陸法係為代表的現代法律視角看,則禮法與律法確實不是法律。為了求同存異,下文我的論述,只稱中國古代律法,不稱中國古代法律。


接下來展開論述如下:

首先,我想為中華法系、儒家思想、禮分別「正個名」。

【中華法系】談及中華法系,我們必須明白,中華法系語境中「法、律、法制、法治、法律」等概念是與西方法系語境不同的,也即與現代法系語境是不同的。現代法系(英美大陸),圍繞「法」產生的概念都是以民事私權利為核心展開的。而中華法系則不然,其「法」的概念則是圍繞刑事公權力展開的。這是兩套不同的邏輯體系,是不應當以此薄彼的,換句話說,以適應現代形勢的「法」的概念審視適應古代形勢的中華法系及其「法」的概念,是不當的。既然中華法系被法學界列為與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蘇聯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並列的法系之一,可見衡量法系概念的基準,是不以民事私權利為準繩的,換句話講,評判古往今來各各時期不同國家的法制史,不應當用適應現代的標準來衡量,而應當用一個貫通古今都適用的標準評判。

私以為為了一定的秩序而推行的規範(也即題干所謂約束)是評判古今文明有無法制的最佳選擇,原因:(一)「法系」概念是基於不同文明秩序與規範的程度而形成與區隔的;(二)規範性、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這一點是法學基本概念;(三)法制並不僅僅是理念層面的事物,評價是否法制並討論法制與其他概念的關係時,不能僅僅停留在思想觀念史流變的層面,還要深入到實際的制度史與法制史。因此,我認為,討論此話題,應當樹立如下兩點觀念:(一)用更為通用更為本質的標準去評判古代中國的法制,而不是用一個不同語境不同時代的標準去評判;(二)要結合法制實務談古代中國法制,而不是停留在理念層面玄談「印象」。

【儒家思想】談及儒家思想,我們不能片面地靜止地看待儒家思想。從先秦孔孟荀到漢儒、魏晉隋唐儒、宋儒、明儒、清儒都不見得統一(各代與各代之間不統一、各代內部不統一),各時代甚至各大師的理念都不見得相同,在實際的制度運行中,更是有更多不同的具體派系。具體到禮法問題,禮與法在儒家觀念里並不是尊禮貶法一邊倒的哪位聖人都沒有把話說死,何況儒家理論往往多停留在理念理想的層面,其與律法禮法實際結合的遠不如歷代執政者或改革家。

【什麼是禮】禮,被儒家理想化了很多,以至於成為了道德的化身。但是我認為,禮並不能單純的等同於現代意義的道德。因為,禮在商周宗法社會以及秦清宗族環境中,都有著「制度」的性質。換句話說,在制度層面,禮與法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罷了,用中國法制史學界的概念講,中華法系是以禮、法二元為核心的制度規範體系,禮是具有道德目的的規範手段,法(或者說律)是具有國家意志的規範手段,禮與法並非道德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對立,而是中華法系內部運作的特色所在,二者是統一的,統一於皇權與紳權的權力結構、統一於帝制與族制的政治結構、統一於流品與宗族的社會結構。如果說,本質意義上的法律是規範的話,那麼禮法規範都可以稱作中華法系的法律。


關於法學界、法史界對於禮法關係研究存在的問題,可參考如下文章:中國傳統法研究中的幾個問題(下) 中國人民大學·曾憲義 馬小紅(發表於《法學研究》2003年3期)


接下來,我試著從古代中國律法的體系律典演變軌跡兩個角度,從法律文獻的角度,補充一下 @天瀧叔燏 的文獻側證,並沿著 @流丹 的思路進一步以律典演變的歷史,論證一下題乾的偽命題屬性以及以今薄古的弊病


【中國古代律法的體系】


既然法律是規範的,而我又主張在規範性層面認同古代中國律法是法律,那麼就得拿出實證來。

中國古代的律法,是以律、令、科、比、格、式、統類、典為主要類型的,並以此組成中華法系的律法體系。

律:正律,以刑事法律規範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例見後文

令:敕令,皇帝頒發的詔令,可根據需要隨時頒布,其效力等同於律或高於其上。例,漢代有《廷尉挈令》、《獄令》、《令》、《宮衛令》、《田令》、《金布令》、《祠令》、《任子令》、《緡錢令》、《二年律令》等

科:單行律法、地區特別律法,律以外關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例:漢科有「登聞道辭」、「考事報讞」、「使者驗賂」、「平庸坐贓」等,《蜀科》(漢朝蜀地特別法,蜀漢諸葛亮製作),

比:判例參照,在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斷。例秦代《廷行事》(法律答問)、漢比有決事比、死罪決事比、辭訟比類等。

格:用來防止姦邪的禁令,對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例東魏《麟趾格》、唐代的五十三條格、《貞觀格》《永徽格》《神龍格》《太極格》《開元格》《開元後格》、元代《至元新格》

式:官府機構的各種章程細則,例秦代《封診式》、晉代《晉故事》中的式、西魏大統式、北周中興永式

統類:刑事法規的彙編兼訓釋,正律結合當時施行的格﹑敕法令分類編成,例《大中刑律統類》、《同光刑律統類》《大周刑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大元通制》

典:行政典章,官制、職官記錄,例《唐六典》、《元典章》、《明會典》、《清會典》。


演變規律:

①律令科比為漢代律法體系主體,此時的律法不算嚴謹全面,所以多用令、科在立法上補充正律,用比和春秋決獄來在司法上補充正律。

②律令格式為唐代法律體系主體,「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基本形成了以律令為主體,格為新法補充,式為公文格式的局面,且由於已在魏晉南北朝完成律法儒家化以及法典編纂的成熟化,所以不再用春秋決獄和比的方式。

③中唐以後,統類與(會)典逐漸在唐宋之間的歷史中成為律法的主流,這種統編的形式反映了唐宋社會的複雜化,以及律法思維從分門零散到綱領凝聚的過程。

④元明清三朝,統類化的律逐漸爐火純青,並且一改唐宋以前以事分篇章的思路,變為以六部分篇章的思路。

總而言之,中國古代的律法體系,是尤其內在邏輯和演變規律的,而且這種有邏輯有演進的律法體系,是被實際發揮到國家運作中的。


【律典演變軌跡】

春秋公布成文法運動
春秋時期較早指定成文法的國家是楚國。第一次在楚文王時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區法》。此後晉國、宋國也相繼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雖然制定於春秋早期,但是沒有公諸於眾。到春秋後期,成文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增強,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尤以鄭、晉兩國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被稱為「鑄刑書」,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13年晉國的趙鞅、荀寅把范宣子製作的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被稱為"鑄刑鼎",是第二次。


戰國李悝《法經》(與羅馬法前身,十二銅表法同時期)

前四篇為「正律」,主要內容是治「盜」「賊」。

①《盜》法是保護私有財產的法規;

②《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法規。

③《囚》法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

④《捕》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

⑤《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

⑥《具》法是一篇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法律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秦律

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時曾採用李悝的《法經》,並改法為律,頒行秦國。

除法經六篇外,根據新出土的雲夢秦簡,尚有如下篇章:

《田律》關於農田耕作和山林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農林法)

《效律》關於核驗官府物資財產的法律(賬務法)

《置吏律》關於任用官員的法律(公務員法)

《倉律》穀物入倉、發放的登記及管理(倉儲法)

《工律》有關冶煉、鑄錢、煮鹽、建築和製造兵器等手工業生產的法律(手工業法)

《金布律》關於貨幣、財物方面的法律(金融法)

《徭律》有關徭役的法律

《傅律》傅籍,又稱名籍。秦朝實行普遍徵兵制,凡適齡男子都必須在專門的名冊登記,並開始服徭役。關於傅籍制度的法律便是此律

《戍律》有關戍邊的法律規定

《敦表律》契約募兵法律規定

《司空律》關於司空職務(工程建設、刑徒管理)的法律

《軍爵律》關於軍功授爵的法律

《行書律》關於傳送文書的法律規定

《屬邦律》關於屬邦(異民族管理)職務的法律

《傳食律》關於驛傳依據官員身份供給飯食的法律規定

《廄苑律》管理飼養牲畜的廄圈與苑囿的法律


漢律(與羅馬法同步)

《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戶律關於戶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賦稅徵收;興律關於徵發徭役、城防守備;廄律關於牛馬畜牧和驛傳)

《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主要關於禮儀方面的內容。

《越宮律》:武帝時張湯制定,主要關於宮廷警衛方面的內容。

《朝律》:武帝時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關於朝賀制度方面的內容。


律法儒家化運動(與歐洲法律的日耳曼化同步)

①西漢中後期,春秋決獄,以《春秋》經文作為刑事判決依據之一,以彌補或糾正漢律的不足或不適合時代之處,畢竟西漢中期是有史以來中國第一次大一統長期運作後的時期,社會複雜性飛躍了,也就需要用經過先秦諸子和兩漢儒改造後的「禮」來彌補「律」之不足。

②魏晉南北朝時期,八議減免(親貴功臣國賓犯罪違法由皇帝親裁)、官當抵刑(用官爵減免罪刑)、五服制罪(喪服親等定親屬犯罪判刑重輕)、重罪十條(維護君主、師長、官長的威權以及皇室、家族的秩序)等紛紛進入律法。

③隋唐時期,開皇律到永徽律的出台標誌著,律法儒家化的完成。這個時期的修律儒家脫離了其他儒家派別與非儒派別的高級趣味:玄談,直指古代社會運作的要害,實踐了儒家的理想「禮法並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中華法系至此醇熟。


曹魏新律

魏明帝曹睿時代修律,18篇。其篇名分別是:刑名、盜律、劫略、賊律、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興擅、乏留、驚事、償贓、戶律、捕律、雜律、免坐。

其特點是:體例上,將《法經》中「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體現對法律原則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內容上,將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漢律中的宮刑,縮小族刑連坐範圍,將法定刑分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


晉泰始律

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晉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


北魏律

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和南朝的律令,先後經過九次修訂法律。孝文帝曾親自主持修律。於太和十九年(495年),由律學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後雖續有纂修,但變化不大。

第一次出現了「官當」制度,「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北齊律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其重要內容有:創新並確立了「重罪十條」,這是後來」十惡」的起源;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


隋開皇律

律文十二篇五百條,素有「刑綱簡要,疏而不失」的美譽,多采北齊之制

「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

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新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且刑罰烈度也比以往降低了許多,其中:

  • 死刑分斬、絞兩種;
  •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唐初的武德律基本繼承了隋開皇律的十二篇五百條,可以視為開皇律的發展


唐律(疏議)

貞觀律定調、永徽律成型、開元律補充,代表了中華法系的巔峰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於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特色(太多,舉例):

六殺制度,區分六種不同的殺人罪(謀殺、故殺、戲殺、斗殺、誤殺、過失殺);

六贓制度,區分六種不同的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制度(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從此處可見,中國古代法律的重刑輕民與民刑合一,並不是只有刑事法沒有民事法,而是用刑法的形式與思維來處理民事案件】

保辜制度,唐律視傷人手段和輕重程度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毆傷人為10日,用他物毆傷人為20日,用鐵器或湯火傷人為30日,折跌肢體及破骨為50日,受害人在限內死亡的,被告應按殺人罪論處;限外死亡,或雖在限內死亡,但由於其他原因的,仍依傷害罪論處。


唐大中刑統、宋刑統,如前文「統類」目所述


大元通制

在元世祖時期編纂的《至元新格》、元仁宗時期的《風憲宏綱》的基礎上,在元英宗時期編纂,是一個介於統類與律之間的不完全律典


明律(大明律集解附例)

①過渡:《律令》吳王時期仿唐律體例頒行律令(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

②確定:《大明律》洪武六年、七年編纂頒行,確立了名例律(總則)加六律(吏戶禮兵刑工)的全新體例,並且附上了兩圖(喪服親等圖、五刑圖)。這一過程是對唐宋以來社會變遷的反映,體現了統類之精神。

③特點: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

④補充一·大誥: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統治。

⑤補充二·問刑條例: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清律

①過渡:《大清律集解附例》,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頒行,系摻合《大明律》和滿漢條例而成,康熙、雍正時曾予修訂。
②確立:《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頒行,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條,定例一千零四十九條,系律、例並行的一部法典。
③創舉:適用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法規。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還制定了一系列適用於各少數民族的專門法規,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等。
④衍生:各部、院則例。乃是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各部、院機關正常運轉的基本依據,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

遍歷各代,總而言之,古人總是在結合各自時代,盡己所能實現自己心目中的法制。中國古代律法、禮法,一個圍繞刑事思維展開、一個圍繞道德思維展開,偏偏沒有圍繞民事思維展開,這隻能作為中西法律思想之不同處,而不能作為中國古代沒有法制的論據。與中華法系(從發端到成熟)同期的西方(羅馬法+日耳曼法+英國法),也不見得有多麼現代化,以現代法治思維去評判中華法系的法制性,是不當的,也是不公的。即便是西方的上古羅馬、中古日耳曼、近古英國,也遠遠達不到現代法治。

綜上,我認為,中華法系是具備歷史視角下的法制屬性的,是以禮律為規制約束手段的。當然,這一點並不否認中華法系缺乏現代法治因素,這就和承認西方古代法不具備現代法治因素一樣,中西古代法律當然不具備現代法治色彩,這不是廢話么?


謝題主邀!
很遺憾,您提的命題為偽命題。
周代有司寇官,這個官是管理刑法的。
《史記·孔子世家》:

其後定公以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由中都宰為司空,由司空為大司寇

再者,到了後來的鄧析,更是要「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荀子·非十二子》)而圖謀舊式法系的變革,號其書為《竹》。這也側面證明先秦講法的特質。
再到後期的《荀子》中:

聽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荀子·王制》)

甚至在《荀子·正論》中有這樣的論述:

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菲,對屨;殺,赭衣而不純,治古如是。」是不然。以為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征其未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斷其首,縣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曰:「刑罰世輕世重。」此之謂也。

所以上承荀子的韓非,在《有度篇》中: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利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秦代,考《史記·陳涉世家》云: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說明秦代有一套執行嚴格的法律體系。這裡我們還可以參考《史記·蕭相國世家》:

蕭相國何者,沛豐人也。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
高祖為布衣時,何數以吏事護高祖。高祖為亭長,常左右之。高祖以吏繇咸陽,吏皆送奉錢三,何獨以五。

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徵何,何固請,得毋行。
及高祖起為沛公,何常為丞督事。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以何為丞相。項王與諸侯屠燒咸陽而去。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何進言韓信,漢王以信為大將軍。語在淮陰侯事中。

漢王引兵東定三秦,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撫諭告,使給軍食。漢二年,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輒奏上,可,許以從事;即不及奏上,輒以便宜施行,上來以聞。關中事計戶口轉漕給軍,漢王數失軍遁去,何常興關中卒,輒補缺。上以此專屬任何關中事。
漢三年,漢王與項羽相距京索之間,上數使使勞苦丞相。鮑生謂丞相曰:「王暴衣露蓋,數使使勞苦君者,有疑君心也。為君計,莫若遣君子孫昆弟能勝兵者悉詣軍所,上必益信君。」於是何從其計,漢王大說。

漢五年,既殺項羽,定天下,論功行封。群臣爭功,歲余功不決。高祖以蕭何功最盛,封為酇侯,所食邑多。功臣皆曰:「臣等身被堅執銳,多者百餘戰,少者數十合,攻城略地,大小各有差。今蕭何未嘗有汗馬之勞,徒持文墨議論,不戰,顧反居臣等上,何也?」高帝曰:「諸君知獵乎?」曰:「知之。」「知獵狗乎?」曰:「知之。」高帝曰:「夫獵,追殺獸兔者狗也,而發蹤指示獸處者人也。今諸君徒能得走獸耳,功狗也。至如蕭何,發蹤指示,功人也。且諸君 獨以身隨我,多者兩三人。今蕭何舉宗數十人皆隨我,功不可忘也。」群臣皆莫敢言。
上已橈功臣,多封蕭何,至位次未有以復難之,然心欲何第一。

陛下雖數亡山東,蕭何常全關中以待陛下,此萬世之功也。今雖亡曹參等百數,何缺於漢?漢得之不必待以全。柰何欲以一旦之功而加萬世之功哉!蕭何第一,曹參次之。」高祖曰:「善。」於是乃令蕭何第一,賜帶劍履上殿,入朝不趨。
上曰:「吾聞進賢受上賞。蕭何功雖高,得鄂君乃益明。」於是因鄂君故所食關內侯邑封為安平侯。是日,悉封何父子兄弟十餘人,皆有食邑。乃益封何二千戶,以帝嘗繇咸陽時何送我獨贏奉錢二也。

漢十一年,陳豨反,高祖自將,至邯鄲。未罷,淮陰侯謀反關中,呂后用蕭何計,誅淮陰侯,語在淮陰事中。上已聞淮陰侯誅,使使拜丞相何為相國,益封五千戶,令卒五百人一都尉為相國衛。諸君皆賀,召平獨吊。召平者,故秦東陵侯。上暴露於外而君守於中,非被矢石之事而益君封置衛者,以今者淮陰侯新反於中,疑君心矣。夫置衛衛君,非以寵君也。願君讓封勿受,悉以家私財佐軍,則上心說。」相國從其計,高帝乃大喜。
漢十二年秋,黥布反,上自將擊之,數使使問相國何為。相國為上在軍,乃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軍,如陳豨時。客有說相國曰:「君滅族不久矣。夫君位為相國,功第一,可復加哉?然君初入關中,得百姓心,十餘年矣,皆附君,常復孳孳得民和。上所為數問君者,畏君傾動關中。今君胡不多買田地,賤貰貸以自污?上心乃安。」於是相國從其計,上乃大說。

上罷布軍歸,民道遮行上書,言相國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上至,相國謁。上笑曰:「夫相國乃利民!」民所上書皆以與相國,曰:「君自謝民。」相國因為民請曰:「長安地狹,上林中多空地,棄,願令民得入田,毋收稿為禽獸食。」
上大怒曰:「相國多受賈人財物,乃為請吾苑!」乃下相國廷尉,械繫之。數日,王衛尉侍,前問曰:「相國何大罪,陛下系之暴也?」上曰:「吾聞李斯相秦皇帝,有善歸主,有惡自與。今相國多受賈豎金而為民請吾苑,以自媚於民,故系治之。」高帝不懌。是日,使使持節赦出相國。相國年老,素恭謹,入,徒跣謝。高帝曰:「相國休矣!相國為民請苑,吾不許,我不過為桀紂主,而相國為賢相。吾故系相國欲令百姓聞吾過也。」

何素不與曹參相能,及何病,孝惠自臨視相國病,因問曰:「君即百歲後,誰可代君者?」對曰:「知臣莫如主。」孝惠曰:「曹參何如?」何頓首曰:「帝得之矣!臣死不恨矣!」
何置田宅必居窮處,為家不治垣屋。曰:「後世賢,師吾儉;不賢,毋為勢家所奪。」

孝惠二年,相國何卒,謚為文終侯。
後嗣以罪失侯者四世,絕,天子輒復求何後,封續酇侯,功臣莫得比焉。

太史公曰:蕭相國何於秦時為刀筆吏,錄錄未有奇節。及漢興,依日月之末光,何謹守管龠,因民之疾秦法,順流與之更始。淮陰、黥布等皆以誅滅,而何之勛爛焉。位冠群臣,聲施後世,與閎夭、散宜生等爭烈矣。

這篇文字詳細記載了秦代到漢代法系的因革(所成文本為《漢九章律》。自漢代以後,討論法律建設的越來越多了,二十四史中的《晉書》、《魏書》、《隋書》、《舊唐書》、《新唐書》、《舊五代史》、《宋史》、《遼史》、《金史》、《元史》、《明史》等,以及民國初年編的《清史稿》,都撰有「刑法志」(《魏書》稱「刑罰志」)。刑法志就是講一代法律的專門篇章。


中國古代「禮樂」和法律是並行的啊,在周及周以前是並行的兩種社會規範,在秦之後則開始融合,禮的制度逐漸融入了法律,但是依然保留了關於家族內部秩序的部分以及觀念上的影響力。

從法律的起源上講,現在的通說認為「刑起於兵,法出於禮」,意思是在史前的部落征戰時期,對待被戰勝的部落的俘虜,往往採取比較嚴苛的「刑」,懲罰措施往往是比較嚴酷的殘人肢體等。而對待部落內部的秩序的維護,往往採取相對比較溫和的「法」,懲罰措施往往溫和的多。總的來說,就是「刑」適用於階級矛盾,而「法」適用於階級內部矛盾。需要指出,「刑」在我國(早期)古文中不僅有刑罰的意思,而且還有「刑法」的意思,又因為我國古代的法律總體上來說都是刑法,因此「刑」這個字往往就意味著「法」,而「法」這個詞在戰國之後其實並不常用於指代法律,常用的是「律」這個字。

周朝進入封建社會後,「刑起於兵、法出於禮」這條規則演變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在這一時期,可以說刑(也就是法)是平民的法律,而禮是貴族的法律。同樣,刑的懲罰比較嚴苛,而禮的懲罰多是象徵刑。刑所懲罰的多是盜、賊等普通的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而禮所關注的則是天子與諸侯之間的等級秩序,換言之,是「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統治的行為。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天子最擔心諸侯的,是起兵造反危害他的統治,因此用禮維護的實際上是一種等級秩序,殺個人啥的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而平民在周朝是絕對沒有揭竿而起的可能性的,因此不需要做這樣的妥協,對他們之間的犯罪就必須嚴懲了。理解了禮,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孔子看到諸侯「八佾舞於庭」就怒不可遏的感慨「是可忍孰不可忍」,因為這是諸侯違背了規範其等級的「禮」而沒受到指責和懲罰。這也是為什麼「三家分晉」、「田齊代姜」被視作是戰國時代的開始,因為這兩個事件中,貴族違背了「禮」的行為沒有被懲處,這意味著戰國「禮崩樂壞」時代的到來。

從上面的論述不難看出,法適用於平等,而禮規定了一種不平等。隨著秦以後封建時代逐漸結束,貴族數量減小,地位下降,法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大,禮的適用範圍逐漸萎縮除了規定少數王公貴族的吃穿用度之外,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親屬間的犯罪依據親屬間地位高低、親屬關係的遠近而量刑上有所不同。大致來說,親屬間的盜竊親屬關係越近,刑罰越輕,而親屬間向殺、向傷害的,如果是尊親屬傷害卑親屬,那麼刑罰減輕,卑親屬傷害尊親屬的,刑罰加重。

所以說,題主的提問其實並不成立。禮與法在中國古代不是有此無彼的排斥關係,而是並行不悖、此消彼長、相互融合的關係。他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的社會規範。在封建時期結束後漫長的大一統時期,禮的適用範圍已經被大大壓縮,融入到法中去了。也因此,中國古代法律與同時期的歐洲相比較的話,更早的開始進入平等的時期,也相對的更平等些。但是這種平等因為開始的太早,一直不太徹底。這也就是禮對法的影響吧

如果題主想詳細了解,推薦人大馬小紅老師的《禮與法》一書。


題目一開始就問錯了。中國有沒有法律,廢話,當然有啦。哪個國家沒有法律啊?沒法律的國家根本稱不上國家,只能叫原始部落,好吧。

你其實想問的是,中國為何沒有早於西方國家成為法治國家。這才是有點可以討論的問題。

法治這玩意真心是蠻晚出現的事物,歐洲也不是一上來就是法治國家。羅馬時期有法律,但是真正決定判決的不是法律,都是當地的執政官。這和我國古代的縣官是一樣的。法律是有,但用不用,怎麼用,都是當地官老爺說了算的。羅馬滅亡後,是封建時代,更直接了,當地領主說了算,國王的命令也只能下到領主層級。至於有人提到教會,我舉個例子,有一次教皇對圖盧茲的異教徒發動十字軍,一個將領問神父,如果一個異教徒和天主教徒是鄰居,我如何區分,神父回答,不用區分,那不是你的任務,你的任務是把他們都帶去見天主,天主自會分辨的。說你異端就異端,你有話講?

現代法治國家之所以建立,是因為資產階級革命將皇冠打落,宗教改革將天主教拉下神壇。既然教會和皇權不再統治世間,總要有個統治的手段吧。這才把法律這玩意抬了出來,統治階級的訴求通過法律予以施行,國家內的所有人皆服從於法律,這才是法治國家的開端。

那麼中國為何沒有成為法治國家。中國曾經有過,那就是秦朝,一切皆決於法。秦始皇統治一切,國家官吏只是皇帝命令的忠實執行者,沒有任何決定權。但是秦朝很快就滅亡了。之後的歷代朝代,表面上看都有法律了,但是說實話,皇權不下縣。基層農村的權力實際掌握在當地鄉紳,地主手裡。國家的任何指令,比如徵兵,征糧,如果沒有當地地頭蛇配合,基本都不會有好結果。那麼鄉紳和地主如何維繫權力呢,禮樂、宗法制度。你以為每年的祭祀只是為了紀念亡者?那是一種彰顯各自的權力和地位的儀式,誰是族長,誰在家族裡處於首席,大家在家族裡的各自地位如何,一場祭祀,一目了然。中國古代歷史的王朝更迭,都是中央控制不了地方,地方把國家拖死,然後趁機做大,諸侯割據,軍閥混戰,彼此把對方地方上的豪族剿滅乾淨,最後的勝利者把自己的親信放到地方上,成立新的豪族,形成士紳和皇權共治,百年後中央又控制不了地方,周而復始。只要外部勢力沒有打破這個循環,這種制度就會延續下去直到地球毀滅。(歐洲國家之所以會有革命,不是因為歐洲人聰明,而是外部威脅一直存在,有伊斯蘭勢力、歐洲國家內部也相互侵攻,逼迫各國不斷前進,誰打算固步自封立刻就滅亡,中國這種如同閉環一般的動態平衡在歐洲無法形成)。


前面幾位大神都已經把古代中國有法律這件事說的很清楚了,這裡多說一點更基礎的問題。題主關注禮樂與法律的區別,其實並不為過。儘管中國法律史已經是一門學科,但中國古代的「法」與「律」,「禮」與「德」這些概念,與今天的法律(law)和道德(morality)完全不在一個話語體系里。

研究中國古代到底是「禮」規範人的行為,還是「法」規範人的行為,要關注兩條線索。

第一條線,是禮與法的關係。根據現有的研究,「禮」與「法」的關係是中國古代法發展的主要線索之一。「先君周公制周禮」的目的是「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即想要將人與人的關係納入「禮」中,從這個意義上,禮就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並且在後世一直以不同形式扮演著這個角色。按照現代法學對法律淵源的理解,「禮」就是西方學者主張的古代法(law)的一種(法律與宗教、古代法)。但中國古代法從一開始就不是按照民事、刑事等法律關係來建立的,而是依據「身份等差,尊卑有別」的「親親、尊尊」來構建的。(注意,這個說法通常指漢和漢以後的法,秦朝的法依然表現出強烈的法家色彩)。親親是親其所親,是血緣關係;尊尊是尊其所尊,是身份關係。先秦時期儒家「為國以禮」和法家「一斷於法」的觀點長期交鋒(即使是法家的法,說的也不是今天的law)。漢以後,古代法開始引禮入法,使得禮與法相互融合,呈現出陽儒陰法(外儒內法)的特點。

禮法結合使禮的精神和原則直接指導立法與司法(還有注釋法律的律學),在禮法結合過程中,「八議」入律,「十惡」重罪,「請、減、當、贖」的減輕罪責方式,德主刑輔的政策,都是「禮」的反映。而古代法的司法更表現為情理司法,通常來說,所謂情包含三層含義:案情(事實)人情(情感)常情(人所共知的一般規則),理則包括法理(法律的價值標準)常理(禮的一般內容)國理(國家意識形態),當然這個標準有爭議,但核心內容是共識——古代司法並不完全依據成文的法律,而是一個綜合性的處理過程。在這個過程里,成文的法和非成文的禮都在扮演著今天法律(law)的角色。究其根本,禮法結合使法律倫理化,使得「法」的獨立性受到了「禮」(倫理道德)的制約,法被認為是實現道德理想的工具,導致法的活力局限於倫理道德的時代性。古代中國講究「禮樂政刑」綜合為治,從這一點看古代法與今天的法律不是一回事,反而」禮樂政刑「的外延更接近今天的法律。

禮與法的關係是第一條線索,而第二條線索則要關注古代法的起源。中國古代法的最早形態是」刑「,而」刑「又起於」兵「,對外用兵是最大的」刑「,所謂」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具,其次用鑽鑿「,因此中國古代法誕生於對異族的鎮壓。這與西方法的起源不同(多說一句,這種區別很大程度上是農耕文明與海洋文明導致的問題,並非很多人想像的西方法的起源更文明。很少有人關注古希臘思想家們的民主思想,是奴隸制社會的民主思想,城邦百分之九十的人口在制度上根本得不到表達,後世西方農奴制中的農夫與中國的農民也並非對等的概念)。因此中國古代法有」禮「與」刑「的配合,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這裡顯然又是」禮「與」刑「合在一起,才更接近今天的法律。當然,隨著成文法的日益完善,調整社會活動的各類規範最後都逐漸凝聚到」法「上。從這個意義上,題主所問的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古代中國形成了法來約束人,禮融合與法之中,反映了法的價值觀。而」樂以和其聲「的」樂「,在社會關係複雜化之後,治國的功能逐步弱化了。

最後,除了上述兩條線索,法律還有很多內容是隨著社會關係複雜化而加入的應對內容,禮、吏、兵、戶、刑、工六部對應著繁複的法律規範,有很多是技術性的程序性的,但總體精神依然是禮所反映的教化與刑所代表的鎮壓。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扯淡吧?孔子要是那麼得意就不用周遊列國了。

戰國時代最重要的流派明明就是法家。李悝申不害商鞅各個赫赫有名,變法而國強。

即使到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時代,一直也是外儒內法。

什麼時候指望過靠道德約束了?三皇五帝的傳說嗎?


禮樂制度實際上可以和宗法制、井田制、分封制共同算作是一種習慣法,是西周貴族進行統治的一些列政治原則。相對於法律來講,這四種制度的活動空間比較大,適用範圍非常廣,在西周社會初期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統治。之所以採用這樣彈性比較大的制度規定,是因為當時西周平定天下的時候,商王朝的王族和大部分諸侯實際上是不服從西周統治的,制定這樣的制度一來是為了拉攏殷商貴族和不服從統治的部落上層,二來也是為了方便操作。後來時代變遷,中國的思想界雖然誕生了法治思想,但是禮樂制度從來就沒有被真正拋棄,一來是因為禮樂制度從某種意義上適用於君主專制的社會,對於維護君主的絕對權威有著積極的作用;二來是因為中國的社會成分的地區差異實在是太大,很難用法律來規範整個社會,只能法律在加上一種相對柔性,操作空間比較大的的制度調和各個階層,各個地區的利益。
至於沒有形成法律,那就是扯淡。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將法律刻在鼎上;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制訂了《法經》;秦朝頒布了《秦律》;隋朝隋文帝頒布了《開皇律》;唐朝時期唐高宗編訂的《永徽律》;明朝頒布了《大明律》;清朝頒布了《大清律》。題主說的中國沒有形成法律,那麼這些又是什麼?所以說中國是有法律的,而且中國的法律思想史自成一套體系的,這套體系叫做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脫胎於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和各個諸侯國的立法實踐,在秦漢時期初步成型,在隋唐時期成熟在明清時期最終完備的,以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為立法原則一套法律系統。其歷史要比歐美的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阿拉伯的伊斯蘭法系都要悠久,其蘊含的法學思想也比兩者更加深刻。不知道題主的中國沒有產生法律的觀點的依據是什麼?


搬運一下飛哥的思路:
不能把中國的禮樂和西方的法制相比較,這根本不是一個層面的比較。
中國和西方都有法制,但中國的法制的根源在禮樂制度,而西方的法制的根源在基督教。因此,真正的分歧是禮樂文明和基督教之間的分歧,而不是禮樂和法制的分歧。

我情感上非常認同這種思路,正確與否不知道。


謝邀。
你所理解的法律是現代概念的法律,而中華民國以前的中國法律都是刑法,你可以找些中國法典之王的永徽律的研究來看看就明白了


禮有禮儀、禮貌、禮節、禮法等等,禮是什麼呢?就是人在這個世界上應該守的規則。
那規則為什麼要這麼定呢?
周這前的商代很容易解決,鬼神(或者代理人)定的啊,就跟基督教和伊斯蘭一樣,規則是先知定,誰問為什麼就是對鬼神的質疑。
周滅商並不是憑周一已之力,其它國家也有參與,那周公在制定規則時,總不能恬著臉對其它國家說,我就是喜歡這個規則就定下了吧,總得說服人家啊。於是就告訴大家,制定規則的原則就是能讓社會和諧,也就是樂,就像聽音樂那樣快樂的意思,禮的目的和原則就是樂。
樂包含了禮,禮包含了禮儀、禮法等等,法律是個現代的說法,跟古代歸類不大一樣,禮相當於現在的法律+道德+各種儀式禮儀加在一起快樂的那部分。
回到題主的問題
法律、禮樂均通過建立規章制度來壓制人惡的天性,為何中國形成禮樂而非法律?
答:周沒那個實力,就算後世有實力的,也覺得法律有太多局限,很多問題解決不了,不能服眾
禮樂制度、法規最大區別是什麼?
答:互有交叉
如果中國古代用法律替代了禮樂,歷史將有何變化?
答:禮壞樂崩


普通人能玩禮樂?


那是你讀書少


你這個中國古代範圍實在太廣,你說的禮樂制度,其有效運行只存在於西周中早期。

到了孔子的時代,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西周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井田制破產,禮樂制度的崩潰已經無法挽回。孔子一生的政治理想「復禮」是事實上的逆歷史潮流而動,而英雄是無法造時勢的,聖人也不行,因此孔子才覺得自己的確「累累如喪家之犬」。因為自己的畢生政治理想無法實現,人生意義的根基收到了衝擊。

東周列國皆變法,尤其以秦、韓兩國為典型,都是較為徹底的拋棄了禮樂制度,實施更加務實的法家政治主張,制定了較為嚴密的法律制度,這個在人類文明史上可以算是佼佼者。

秦十五而亡,但是百代皆行秦政治,秦法被漢代全盤繼承。漢武之前,漢代治國思想是黃老之學,也就是法、道結合,法律制度較為完備;董生獻策之後,漢代外儒內法,儒家的「禮樂」只是張皮,這張皮下面統治者用來約束臣民的,是森嚴的法律。

自董生之後幾千年,「禮樂」在社會生活中一直處於一個無足輕重、錦上添花的地位,支配整個社會生活的正是「法」,不管這個法是王法還是私法,無可爭議的是,禮樂作為一種社會秩序的支配製度早就徹底退出歷史舞台了。

因此,樓主所提的問題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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